宪法学精品课堂笔记

第一篇:宪法学精品课堂笔记
宪法学精品课堂笔记
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 宪法的概念 1. 是国家的根本法。
A. 内容上:规定国家最根本的、最重要的问题。B. 法律效力上:法律效力最高。
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其他法不能与宪法原则精神相违背,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C. 制定修改程序上:特定机关。
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全国人大全体代表2/3通过。
2. 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核心价值。
3. 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民主事实普遍化-----宪法产生。 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了“宪法”一词。二.宪法历史发展及分类
(一)。历史发展。
1.近代意义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A.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B.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政权建立,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形成-----政治条件; C. 民主、自由、人权、法治理论-----思想基础。2. 早期资本主义宪法
A.英国宪法。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判例构成------不成文 1679《人身保护法》、1689《权利法案》、1701《王位继承法》 B.美国宪法。1776 《独立宣言》----第一个人权宣言 1787 《联邦宪法》----第一部成文宪法
C.法国宪法。1791 《法国宪法》-----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社会主义宪法
1. 苏俄宪法。1918 《苏俄宪法》----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2. 我过宪法三次修正:(1)。1988年 七届一次
A. 增加“允许私经存在发展;私经是社公的补充;保护私经合法利益,引导、监督、管理”
B. 增加“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删“不得出租土地”(2)。1993年 八届一次
A.“处社初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
B.家庭联产承包制确定。
C.增加“共党领导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长期存在和发展”。D.确定社市场经济为基本经济体制。E.县级人大任期:由3年变为5年。(3)。1999年 九届二次 A.明确“长期处社初阶段”、“沿着中国特色社道”、“邓理论指引”、发展“社市经济”写进宪法。
B.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C.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
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D.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E.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
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 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A. 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二)。分类
1. 是否具有统一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具有统一法典形式,又称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美国第一部成文宪法)
不成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是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宪法惯例中。(英国)
2. 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程序
刚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成文往往刚性)。
柔性~: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不成文,英国)。3. 制定机关
钦定宪法:由君主或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主权在君)。民定~:由民意机关或全民公决制定(大多数,人民主权)。协定~:由君主与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妥协产物)。三.宪法的基本原则 1. 人民主权原则。2. 基本人权~。3. 法治~。4. 权力制约~。四.宪法规范
1. 概念:由民主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 特点:根本性。宪法规定根本性问题。最高权威性。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原则性。只规定有关原则。纲领性。对未来目标追求。相对稳定性。一. 宪政
1. 概念: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2. 特征:A。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
B.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宪法核心:权利制约权力)C.树立宪法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二. 宪法实施
1. 宪法规范的贯彻落实,文字上、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生动、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宪法规范中人民的意志→人们的行为。
2. 基本构成:A。宪法的执行(代议机关、行政机关)和宪法的适用(司法机关)B.宪法的遵守
3. 宪法解释: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人们对宪法的有关条文内容存在不同理解时,由有权机关阐明其含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4. 宪法修改: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宪法予以补充、调整、删除的活动。
5. 宪法实施的保障体系:A。司法机关负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B.立法机关负责-----英国起源,议会 C.专门机关负责-----法国,护法元老院 6. 宪法实施保障方式:
A. 事前审查:在法律、法规颁之前或尚处于立法起草过程中时,由专门的机关对其进行审查,或者
由负责起草的部门自查,审查其有无与宪法相抵触之处。
事后审查:对正式颂生效的法律、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由于特
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对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合宪提出疑问请求审查时,而做出的审查。
B.附带性审查:以争讼事件为前提,对与此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的审查。
宪法控诉:公民个人认为某个法律、法规违背了宪法的原则,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向宪法法院 提出指控的一种制度。7. 我国宪法保障体制:
A. 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必须带头模范遵守和执行宪法。B. 法律保障。宪法通过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修改宪法具有特别的程序等,保障宪法的实施。
C. 组织保障:依靠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组织来保障实施。我国行使宪法实施权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大有权改变后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有权撤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D. 依靠人民群众。广大人民群众通过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监督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来实施宪法。第一章 国家制度
一. 国体亦称国家性质,或者说国家的阶级本质。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工农联盟为基础。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是其主要特色。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与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两个联盟:“祖国大陆范围内的全体劳动者和爱国者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组成的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联盟” 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二.政体
1. 政体是指实现国家权力的政权体制。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A. 逻辑起点: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B. 前提:选民民主选举代表。C. 核心:以人大为基础建立国家机构。D. 关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多种形式,人大最重要。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通过人大体现。A. 人大组成:民主选举的人民代表。B. 人大职权: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C. 人大责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一. 选举制度
1. 是一国统治阶级用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是统治阶级挑选本阶级代表人物和优秀人物进入国家机关实现国家权力的重要手段和步骤。2. 选举原则:
A. 选举普遍性原则:中国公民、年满
18、有政治权利。B. 选举平等性----:一人一票。
C. 直接间接选举并用---:地级及以上→间接;地级以下→直接。直接:选民直接选代表,公职人员
间接:由下一级代表机关或选民代表选举上一级代表或公职人员 D. 秘密投票---:不署名,亲自书写。文盲或残废可委托代写。3. 民主程序:
A. 选举组织:直接→选举委员会; 间接→本级人大常委会。B. 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居住、生产、事业、工作划分。C. 候选人提出:直接: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候选人→选举15日前公布→酝酿正式候选 人→选举5日前公布。间接:
D. 投票选举:主持:直接→选举委员会;间接→本级人大主席团。E. 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罢免:直接选举的代表→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间接选举代表→原选举单位半数代表通过(闭会期,半数人大常委会)地级及地级以下人大代表可以辞职。二.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 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人民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
A. 自治地方与国家不可分离,自治机关是地方政权机关。B. 少数民族聚居区。C. 广泛自治权。
2. 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人大:当地民族主任或副主任 政府:当地民族区主席、州长、县长 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3. 自治权:
A. 制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州县→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B. 根据各地民族情况,执行国家法律政策。→上级批准,可以变通。C. 自主管理地方财政。D. 自主管理地方经济建设。E. 自主管理地方科教文卫。F. 组织公安部队。G. 使用本民族文字。三. 特别行政区
1. 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区域。
A. 享有高度自治权。国防外交除外;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对外事务。
B. 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C. 行政、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组成。D. 原有法律基本不变。2.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
一个国家主权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对特区管辖,特区在中央监督下高度自治。核心在于中央与特区的权力划分和行使。中央政府负责管理外交、防务; 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长官和行政主要官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紧急状态;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基本法解释权; 全国人大有基本法修改权。第二章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1. 由宪法所确认的、作为公民应当享有和履行的最起码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2. 1982年宪法新发展 A. 调整顺序 第三章→第二章 B. 增加条文,充实内容,扩大范围 C. 前掉权利义务一致性 3. 主要特点:
A. 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主体、权利自由范围)B. 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实事求是,物质保障)
C. 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受法律保护)D. 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4. 基本权利
(1)平等权。守法平等、司法平等(2)政治权利自由。A.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 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结社(登记)C. 宗教信仰自由。
D. 诉愿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赔偿权统称(3)人身自由。A. 人身自由。不是绝对的 B. 人格尊严。C. 住宅不受侵犯。D.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4)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权利 A. 财产权。继承 B. 劳动权利和义务。C. 劳动者休息权。D. 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
E. 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F.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G. 文化权利和自由。* 特定主体的权利 : A. 妇女的权利。
B. 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C. 华侨、归侨、侨眷的权益。* 外国人的权利:
A. 外国人是指自然人,不包括外交豁免人员、法人。B. 庇护权。政治避难权、居留权→政治原因 第三章 我国中央国家机关 一. 中央国家机关组织活动原则
1. 民主集中制原则。A。人大:民主选举产生。B.国家机关权限划分:人大决定。C.中央统一领导:发挥地方主动性。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法、最高检→集体领导 国务院、中央军委→首长负责制 E.民主决策。
2. 法治原则。依法办事
3. 责任制原则。A。全国人大向人民负责
B.最高行政、审判、检察、军事机关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C.集体负责:少数服从多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法、最高检
个人负责:首长个人作决定,承担责任→国务院、中央军委 4.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5. 效率----6. 联系群众---7. 党的领导----二.中央国家机关组成
国家主席 国务院 中央军委 性质 国家最高代表 对内:整个国家机构、国家权力
对外:中国和全体中国人民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地位 国家元首,不是指个人,而是指一个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中最高 党中央军委经过人大通过→国家中央军委 组成 国家主席、副主席 必须年满45周岁
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委长、审计长、秘书长 主席、副主席、委员 全国人大可任免
任期 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超两届 5年,无届数限制
职权 1. 公布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主席公布。2. 外交权。A. 接受外国使节
B. 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3. 任免权。
A. 全国人大或常委会确定部长---总理,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免职
B. 根据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派出或召回外交代表或驻外使节
4.荣典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1. 法规制定权。A. 规定行政措施 B. 制定行政法规 C. 发布决定命令 2. 提案权。A. 发展计划执行报告 B. 预算及执行报告 C. 条约、重要协定 D. 国务院组成人员 3. 领导权
所属部委、地方行政机关 4. 管理权。行政工作 5. 任免权。6. 行政区域划分权。A. 批准省级区域划分 B. 批准县级建制、划分 7. 戒严宣布权。省级范围内部分地区戒严 首长负责制 1. 主席负责制 2. 解放军、武警
3. 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第二篇:《宪法学》第三章课堂笔记
《宪法学》第三章课堂笔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形成()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的目标。A.高效.便捷 B.公开.公平C.公正.全面 D.便民.诚信
2、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A.检察 B.法院 C.人事 D.法制
3、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A.程序 B.结果 C.过程 D.效果
4、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A.质量 B.数量 C.总量 D.积累量
5、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A.质量 B.数量 C.总量 D.积累量
6、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不包括()A.合法行政 B.合理行政 C.程序合法 D.高效便民
7、胡某系某个体音像行老板,因为被怀疑出售黄色淫秽光盘,而被县行政执法机关将其全部光盘没收。胡某不服,于是向市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过复议后不仅没有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反而对胡某又处以1000元的罚款。后查明,胡某并没出售黄色淫
秽光盘。胡某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胡某应当向何机关提出行政赔偿?()
A.应当由复议机关赔偿对其造成的全部损失
B.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C.县级行政机关应当对其没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复议机关应当对其加重处罚的部分承担赔偿义务
D.胡某可以向二者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要求赔偿损失
8、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内容的是()A.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B.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C.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D.认真贯彻行政监察法,加强行政复监察工作
9、刘某1999年4月向某县郊区某村申请建房,经同意后,在该村地界修建了105平方米的平房。同年10月,县城建局认定该建筑为违章建筑,责令刘某强行拆除,并在强拆时将刘某部分财产损坏。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下列正确的说法是:()A.城建局的行为合法,不予赔偿
B.城建局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但因所拆建筑属违章建筑,因此不予赔偿 C.城建局的行为合法,只能对刘进行补偿
D.城建局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对刘某财产权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10、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A.检察 B.法院 C.人事 D.法制
1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A.市.县 B.省.市 C.省.县 D.县.乡
12、《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秩序得到有效维护。A.经济社会 B.政治社会 C.文化社会 D.生态社会
1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A.市.县 B.省.市 C.省.县 D.县.乡
14、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A.社会成本 B.守法成本 C.运行成本 D.成本收益
15、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国家不予赔偿的是:()
A.某地政府为挽救当地一濒危倒闭的国有企业,强令另一企业与该国有企业订立订购合同,该企业不服,政府将其银行帐户冻结 B.税务局工作人员钱某与一个体户赵某素有嫌隙,以赵某偷税为名借税务局名义没收其价值5000元财物
C.工商局张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人相撞,发生争执后将人打伤 D.狱警梁某的朋友被犯人陆某打伤,梁某指使同监犯人将陆某打伤
16、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A.质量 B.数量 C.总量 D.积累量
17、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要求做到()A.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质量,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
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18、下列行为中国家应负赔偿责任的是()A.某市公安局的违法拘留行为 B.某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行为 C.某市银行的违法划拨存款行为
D.某市卫生局在法律范围内的裁量行为
19、下列行为中国家应负赔偿责任的是()A.某市公安局的违法拘留行为 B.某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行为 C.某市银行的违法划拨存款行为
D.某市卫生局在法律范围内的裁量行为 20、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不是()A.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B.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
式
C.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D.以创造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为指导思想
21、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下列不是依法行政存在的差距的是()
A.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 B.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不够,难以全面.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C.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增强
22、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要求()A.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B.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C.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D.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2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
A.收支两条线 B.罚缴分离
C.执法上审裁分离 D.决策上审裁分离
24、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不包括()A.合法行政 B.合理行政 C.程序合法 D.高效便民
25、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形成()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的目标。A.高效.便捷 B.公开.公平C.公正.全面 D.便民.诚信
26、《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秩序得到有效维护。A.经济社会 B.政治社会 C.文化社会 D.生态社会
27、张某于1998年2月份购买了一辆中巴,从事个体运营,但是并未办理税务登记.营运手续和申报纳税。经乡政府税务干部核对,张某应缴纳税款400元。但张某在限期内未及时缴纳,乡政府于是将张某的中巴扣押,后张某缴清了税款而乡政府仍旧不交还车辆,给张某造成了损失。张某应当如何提出行政赔偿?()
A.张某只能先向乡政府提出,因为乡政府实施了违法行为
B.应当在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时提出,由复议机关一并解决 C.张某只能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D.张某既可以先向乡政府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8、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下列不是依法行政存在的差距的是()
A.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 B.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不够,难以全面.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C.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增强
29、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内容的是()
A.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B.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 C.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人事保障机制 D.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30、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表述哪一项不属于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的内容()A.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B.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C.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D.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第三篇:宪法学整理笔记
宪法学
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上)
1.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一次。近代中国最早使用宪法一词的是马建忠的《适可斋记言》,中国最早在法律文件中使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语,则是1908年清政府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
2.宪法的界定:①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包括成文宪法、威敏斯特模式的宪法性文件、独立于宪法文件本身之外的具有根本性质的宪法性法律、普通法系或大陆法系宪法判例以及因历史或传统而形成的宪法管理。②形式意义的宪法: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指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3.宪法的特征:包括
形式特征 ⑴: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①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宪法的制定机关也称制宪机关,一般为一个专门机构,职责就是起草或制定宪法。②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宪法草案及修正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⑵: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①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根本行为准则。
实质特征:⑴对人权的基本保障,尤其是保护少数派特别是易受歧视的弱势群体。⑵对国家权利的限制:①由于宪法规定了主要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活动原则和方式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因此宪法实际上成为授予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据;②由于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范围、程序与方式,因此宪法同时也是对国家权力行使的限制。
4.宪法的根本目的即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障公民权利在宪法中居于核心的支配地位。
5.宪法的渊源:①成文宪法典(宪法修正案是宪法典的组成部分之一);②宪法性法律(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③宪法惯例(是不成文法国家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④宪法判例。(宪法判例是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普通法院或专门机构在适用宪法审判案件时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先例。)——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⑤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的职权);⑥国际条约。
一、宪法的分类
1.宪法概念: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是宪法与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
2.宪法学:是以宪法现象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的法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
3.传统分类(旧的分类)————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实质意义的宪法与形式意义的宪法。★⑴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划分的依据和标准是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①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②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构成,而没有统一的书面形式的宪法,如英国。③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 ④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
⑤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成文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 ⑥我国四次颁布成文宪法——即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⑦一方面,成文宪法日益和不成文宪法、宪法惯例相结合;另一方面,不成文宪法也日益和成文宪法相结合、渗透,这已成为当今世界宪法发展的趋势。(★2006年简答:比较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⑵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是英国学者詹姆斯·布赖斯与1884年在《历史与法学研究》一书中最早提出的。
根据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比较:①刚性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而柔性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完全相同。
②刚性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而柔性宪法与普通法律的法律效力相同。③刚性宪法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而柔性宪法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容易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环境。
④不成文宪法一般都属于柔性宪法,成文宪法未必都属于刚性宪法。
⑶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是以制定宪法的主体为标准而划分的 ①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②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③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其中①钦定宪法是基于君主主权思想,民定宪法基于人民主权思想产生的。②从正当性来看,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只是存在于一定的历史阶段,民定宪法是趋势并且现如今仍在蓬勃发展。
★▲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1.宪法原则:是指形成宪法规则和规制宪法行为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它是宪法的灵魂或宪法的精神实质。)
2.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基本社会关系、确认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时所依据的并反映其根本价值和作用的罪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宪和行宪之中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主权原则:
1.又可成为“主权在民”原则、国民主权原则。其理论上所要解决的是国家权力即主权的归属问题。人民主权来源于资产阶级启蒙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认为国家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因此国家的最高权力应该属于人民。
2.人民主权学说的历史发展:最早提出“主权”概念的是法国的布丹,他认为,主权就是“不受法约束,统辖公民或臣民的最高权力”,资产阶级在主权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人民主权的思想,将主权的归属由君主转向社会全体(国民)。开始从理论上阐释人们主权的是英国著名的思想家洛克,明确提出人民主权并且系统阐述人们主权理论的是法国著名的思想家卢梭: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都吸收了人们主权理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将人民主权思想进一步阐发,作为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理论武器。
3.人民主权原则的制度体现:人民主权学说、思想和原则的制度的体现为代议制,议会至上和议会主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制度体现。1792年法国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记载下来议会,人民主权原则成为资产阶级宪法的最一般的原则。从世界各国的宪法内容上看,一般从三个方面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第一,明确规定人们主权原则;第二,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第三,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
4.我国的宪法的规定。《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二、基本人权原则
1.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1991年《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的发表标志着我国人权观念的根本转变,2004年我国通过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具有重要意义: ①意味着国家的目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开始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方向转变;②昭示着人权条款对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形成约束;③为我国当代宪法的实施,宪法解释以及危险审查提供了价值尺度。④为我国宪法观念从工具主义向宪政主义转变提供了契机。
三、法治原则 1.法治的基本涵义
法治原则的中心和实质含义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与对个人权力的尊重。法治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过程中提出的,对应的概念是“人治”。法治权威与个人权威发生冲突和矛盾的时候,凡是法治权威高于个人权威的是法治,法律权威服从于个人权威的是人治,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法律支配权力是国家实行法治的根本。
其中,法治的核心内容是:①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②一切国家机关及官员都必须依法治理国家;③宪法和法律必须符合正义,是良法;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⑤司法独立,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
其中,法治的重要原则是:①依据法律约束政府——要求国家和政府必须服从法律;②平等对待每一位社会成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法治理论的历史发展:
最早提出法治思想的是亚里士多德,近代法治理论的创建过程中,卢梭作为近代法治理论的奠基人贡献最大,他主张:人民拥有立法权,法治与共和政体相结合,法治意味着平等。进入二十世纪后,《德里宣言》将法治概括为三个方面,到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自然法学家富勒提出了法治的八项原则。3.法治原则在各国宪法和制度中的体现
法国《人权宣言》首创先例,当成为法国第一部宪法的序言时,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法治原则。尔后世界各国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定宪法时普遍接受法治原则。法治原则在各国宪法中主要存在以下表现形式:
①在宪法条文中明文宣布为宪法国家;②在宪法序言中宣告为法治国家;③不直接使用法治字样,从其他文字中比较清楚地表明该宪法以法治为基本原则;④用基本原则为章名或者在其他各章中体现法治的政治体制。
4.法治原则在我国的规定: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
四、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1.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的涵义
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又称分权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是人权保障的具体制度和辅助机制,通过权力之间的分立与制衡来防止国家权力的不当行使,从而确保人权的具体实现。2.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的内涵:
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包含了权力的分立与制衡两个方面,与之相对应的是专制与集权。为了确保人权的彻底实现,资产阶级采纳了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思想,作为政权机构组织和运行的指导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是指国家权力按性质分成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由三种机构分别行使,彼此之间相互制约,并达到平衡。
3.权力分立与制衡学说的历史发展
①古希腊、古罗马的思想家最早阐述了分权的必要性,近代思想家在古罗马、古希腊分权制衡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
②英国洛克提出分权理论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③孟德斯鸠在洛克的分权理论的基础上对其做了系统的阐述,按认为应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权力分别由三个机关行使;④孙中山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了“五权宪法”思想,增加了考试权和监察权,分别由五个机关行使。4.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①1787年《美国宪法》就按照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明确了国家的政权体制。规定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法院。
②法国《人权宣言》称:“凡权力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也确立了分权原则。
③《日本宪法》虽没有明确规定分权原则,但是相关条文却体现了这一思想。5.我国关于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的体现:
社会主义国家并不否认权力之间可以进行分工,各权力相互之间也需要监督。我国现行《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的同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四节、宪法的效力 1.宪法的效力:具体是指宪法的法律强制性和约束力,是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对整个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调整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2.宪法效力的基本特征: ①宪法效力的最高性。②宪法效力的稳定性。③宪法效力的全面性。
④宪法效力保障的专门化和多元化。3.宪法效力的范围
①对人效力:宪法适用于所有中国人和外国人(自然人和法人)②空间效力:宪法效力及于国家行使主权的全部领域。
③我国的“四部宪法说”被普遍接受,效力关系是新宪法取代旧宪法,即适用1982年宪法。4.宪法效力的适用 ⑴宪法效力与国家权力
①宪法效力与立法权: 在任何国家,立法权都是国家权力的核心。宪法直接约束立法权的行使,体现在宪法规定立法的基本目标与基本原则,规定立法的程序,对立法者的活动进行必要的限制。宪法是其他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立法者制定任何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违宪审查机构有权直接适用宪法审查普通法律规范的合法性。
②宪法效力与行政权: 行政权不断扩大,同时伴随着出现大量行政立法,但是行政权作为执法权的本质没有改变,受宪法效力直接约束的原则仍然贯彻在法治建设中。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强化宪法尤其是基本权利条款在行政权活动领域中的效力。
③宪法效力与司法权: 宪法对司法权的行使具有直接的约束效力,司法审判必须遵循宪法。在实行司法审查制的国家中,司法机关还有权在司法程序中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保证宪法效力的实现。
⑵宪法效力与私人行为
从宪法文本上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义务条款,在公民基本权利条款中,也存在直接对抗私人的内容,这样就将个人治愈宪法直接效力的约束下。同时宪法序言也明确规定,公民负有遵守宪法的义务,公民构成违宪的主体,宪法权利也可以对抗个人。在这种条件下,宪法似乎对私人行为具有直接效力。
第五节 宪法和宪政
1.宪政的本质是“限政”,立宪政体应是权力受到限制的整体,一切国家权力都必须根植于宪法当中,必须建立有限政府,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首要精神: ①国家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权力; ②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2.宪政的要素
确认宪政要素的核心就是,如何创制一个好的宪法,如何使一个好的宪法得到具体的实施和如何保障在实施中的宪法充分发挥其相应的功能。据此,宪政要素包括:①宪法必须是“良法”具有正当性。宪法的正当性要求宪法必须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产物。
②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权威,实质在于真正确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奉行法治。
③以人权和人的自由为本位,也是宪政主义最根本的原则,强调以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以人为目的。④以宪法和法制约束权力为重心。
⑤是以司法审查为保障,或者称宪法的调控性。3.宪政的历史发展 ⑴历史溯源
①宪政最早起源于西方的古希腊与罗马;
②宪政真正产生于中世纪的十二世纪后期诺曼底诸国开始由混乱到秩序的过渡。③近代宪政的出现大体上从17世纪开始,⑵现代宪政的发展
①近代宪政向现代宪政的转变是二十世纪初完成的,主要标志是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德意志共和国宪法》)中确立的限制原理的一系列变化。★4.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⑴宪法和宪政之间相辅相成
①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便谈不上宪政,而离开宪政,宪法则成为一纸空文。
②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宪政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从于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的目的。
③从价值取向上看,宪法和宪政都是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
因此,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知道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
⑵宪政可以先于宪法而存在,宪政的观念和思想对良宪的产生具有重要的反作用。
①通过宪法惯例、宪法解释的方式,在现实中矫正宪法内容的偏差。②根据客观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变迁,对宪法进行修改。③通过宪法诉讼或者违宪审查,监督宪法的正确实施。5.宪政主义与法治的关系
宪政主义存在于限制政府的法治之中。宪政主义对法治有更为精确的要求,宪政主义说明政府存在的合法性,而法治则表明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法治是宪政主义的必然逻辑推论。★6.宪法与依法治国
宪法是法治的前提条件和法律依据,良性宪法是依宪治国的基础,实际上也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宪法的内容是实现法治的直接依据,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的核心。宪法在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作用:
①宪法及以其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准则和程序。②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准则和程序。
③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最高的法律效力和至上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
依法治国首先要求全面准确地实施宪法,不实施宪法,依法治国就丧失了法律正当性的大前提,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必须要加强宪法的实施。事实上,宪法和依法治国是一种互动关系,依法治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准则,而依法治国的时间必然会推导宪法的发展与完善而形成的不断向前发展的互动过程。宪法和依法治国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并非不可能自发实现,由宪法不必然导致依法治国,关键是宪政制度的建立,只有良宪才能作为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和准则。7.宪法解释原则
①合目的性原则:在解释过程中尊重制宪目的,回归宪法的历史性,按照指定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进行解释。
②依法解释原则:在解释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按照规定进行宪法解释活动,使得宪法解释的结果是一个依法解释的结果。
③统一性原则:宪法的解释应当统一于社会现实和社会需求;宪法的解释应当保证宪法规范之间的统一性。④利益衡量原则
⑤稳定性原则:宪法解释者应该保持稳健的姿态尽量保证宪法的稳定。8.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对立法及特定组织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的特征:①只有适格主体才能依法行使违宪审查权;②违宪审查内容包括立法与特定组织行为;③违宪审查以确认审查内容是否合宪为目的;④违宪审查以裁决的方式作出审查结论,一经作出立即生效。9.违宪审查类型 ⑴立法机关审查
⑵司法机关审查:特征是①只能在具体案件中对立法的合宪性进行附带审查;②对违宪立法的裁决产生具体而并非普遍的效;③联邦法院存在纵向和横向两种违宪审查方式。
⑶专门机构审查:特征有①抽象性的原则审查,专门机构不受理民事、刑事和行政等普通具体案件,其审查方式主要是抽象性的神法法律和特定组织行为的合宪性。只要在宪法规定的特定机关和人员的申请下,即可以进行合宪性审查。②一审终审制,专门机构仅拥有违宪立法审查权,宪法争议裁决权和弹劾权的审判权等,而不享有司法权。宪法法院独立于一般司法审级制度,实行一审终审。③专门机构的裁决具有一般效力,各国宪法都赋予专门机构的判决以一般效力,判决只具有优先的溯及力,违宪的法律或者行政命令通常自判决宣告之后失效。10.美国式的普通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的主要特点:
①只在具体案件中对立法的合宪性进行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对立法的违宪审查必须与具体案件有关,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对争议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附带性审查,这体现了司法权力被动性特征与司法权力自我克制的意图。②对违宪立法的判决产生具体而非普遍的效力。经普通法院审查并被裁定为违宪的立法只在具体的案件中失去其法律效力。
③联邦法院的纵向与横向审查方式。在美国,纵向审查是为了统一司法决定,联邦法院对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横向审查方式实现了对其他权利的平衡与制约。形式上,任何一级联邦法院都享有对联邦宪法的违宪审查权,联邦最高法院只是终审法院。而除美国以外的其他司法机关审查制国家,大多规定只有最高法院有违宪审查权。第三章、略
第四章 国家性质
1.国家性质——国体:就是国家的本质,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国家性质决定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2.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无产阶级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历史条件下的具体表现,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具有以下特点:①人民民主专政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两个历史阶段;②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广泛的社会阶级基础,主要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③人民民主专政的对象是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
3.经济制度: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团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么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经济制度与宪法:宪法与经济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经济制度时宪法的基础,而宪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确认和保护有利于主权者的经济制度。近代宪法主要是从公民权利角度间接反映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而现代宪法则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经济制度的各个方面。
①宪法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一定的经济制度是宪法赖以产生和生存的基础。一方面,近代宪法产生于商品经济的确立,另一方面,商品经济的自由竞争必然导致自由观念的产生,商品经济制度孕育了平等自由的政治理念。所以商品经济的产生与发达是宪法生存的经济基础。
②宪法对经济制度的规范:经济制度是一国法律化与制度化的经济基础。自宪法产生以来,经济制度便被纳入宪法规范的事业,从宪法发展史角度言,经济制度的各方面内容都曾经或当下正成为宪法规范的对象。
③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诞生,开创了宪法经济规范的新的体例。★
一、我国宪法确立的经济制度
(一)所有制形式
1.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或者劳动者集体所有的形式。
(1)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又称“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是指由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①依宪法规定,除国有经济属于全民所有制经济以外,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此外,城市的土地、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以及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但宪法规定,国家在为了公共利益对提低实行征收或征用时,必须依法进行并给予补偿。(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由集体单位内的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现行宪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2.非公有制经济(1)劳动者个体经济:是指城乡劳动者个人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从事不剥削他人的劳动,收益归己的经济形式。
(2)私营经济:是指以雇工经营为特征、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形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3)外商投资企业
★
二、我国宪法关于财产的规定 1.我国宪法关于公共财产的规定
①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②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哦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2.我国宪法关于私有财产的规定
①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③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
★私有财产入宪的意义:①扩大了公民财产权的保护范围。②加强了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力度。③建立了对私有财产征收和征用补偿制度。
三、我国宪法关于土地的规定
1.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使用土地。
第五章 国家形式
1.政权组织形式:是指一定社会的人民,为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实现社会的有效治理而建立不同类型的国家机关,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它主要关注横向的国家权力划分,把国家机关划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并相应赋之以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2.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对国家机构体系进行纵向权利配置并且规范其运用的国家形式。
它着眼于纵向的国家权力划分,即把国家机关按行政区域或组成单位划分为不同层级和职权的国家机关。3.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
①在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原则划分上,遵循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全国性事务由中央统一管理,地方性事务由地方管理,中央有权监督。
②在普通行政区域,为了整体利益的需要或者为了改变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国家可以在不同地区实行差别政策。
③对民族自治地方,我国灵活的处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力关系,在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行使民族自治权。
④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后,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更加带有极大的包容性和特殊性。
⑤对于台湾问题,坚持国家主体实行单一制的前提下,给予统一后的台湾更大的发展空间,台湾可以保留军队。
一、特别行政区制度
1.设立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理论依据:“一国两制”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2.法律依据:《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第13项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 ①《宪法》第31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②《宪法》第62条第13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形式下列职权„„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第六章 选举制度
一、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指依照法律,公民除依年龄规定和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外,在法律上不受其他限制而享有选举权的一项选举原则。
①《宪法》第34条:“中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②《选举法》也做了相同的规定。
1.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条件:①具有中国国籍;②年满十八周岁;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选举权的内容包括:资格确认权、提名权、被选举权和投票表决权。3.关于选举权行使的限制性规定:①精神病患者本身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是由于病患之故无能行使其政治权利,故此暂不行使其选举权。②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但!!下列人员:①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②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其行使政治权利的;③正在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④正在劳动教养的;⑤正在受拘留处罚的,均准予行使选举权。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是指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其所投选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一项选举原则。
表现为:①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③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相同。④一切代表在待议机关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⑤对于在选举中处于弱势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保护。
但我国的复数选权的情形不否定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①《选举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少数民族的选举办法,给予少数民族以特别照顾。②《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
宪法学精品课堂笔记
本文2025-01-29 01:21:44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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