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2014年教师资格证教育政策法规复习资料

第一篇:陕西省2014年教师资格证教育政策法规复习资料
《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教育法》在教育法规体系中属于(基本法律)范畴.2.《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初始阶段的法定年龄为(6周岁)
3.我国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
4.在聘任制条件下,学校与教师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5.辞聘是(教师单方要求解除聘任合同的行为)
6.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7.(依法治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
8.教育活动中的师生关系是(平等关系)
9.依法治教的法律依据是(教育法律和与教育关系密切的相关法律)
10.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11.《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1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有:方向性原则、(公益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和终身性原则。
13.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力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称为(教育法律关系)。
14.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15.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16.学校具有行政主体、(法人)和行政相对人三种不同身份。
17.任命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18.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19.某教育厅工作人员李某到一所学校检查工作,因工作与学校工作人员王某发生争执,最后动起手来,并将该工作人员打伤。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是(教育厅与王某)。
20.某校教师张某在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师法》,未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主体为(教师张某)。
21.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有损害事实、损害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2.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活动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的制度称为(教育法律救济).23.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相同点是(性质相同).2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5.《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26.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教育法规)。
27.《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它他教育机构从(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起取得法人资格。
28.《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扶持各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这条规定体现了教育法的(平等性)基本原则。
29.《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
31.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32.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3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34.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35.(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
36.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14--16周岁).37.依据法律规定,下列有可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是(某市教育局)。
38.王某担任某校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该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王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是(当地县教育局)。
39.如果要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和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0.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41.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42.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4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44.学校应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45.学校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学校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6.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47.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48.各地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拖欠(教师工资)。
49.中小学要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形式多样的课外实践活动,培养(动手能力)。
50.1981年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正式实施,拉开改革开放时代中国依法治教的序幕。
51.《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为保证贯彻依法治教的(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52.《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不仅适用于公立各级各类学校,也适用于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种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体现了(教育的公益性的原则)。
53.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和地方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
54.我国的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主要是由于(教育立法主体的多元性)决定的。
55.《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体现了教育法的(强制作用)作用。
56.对我国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形式和任务作出原则性规定并且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是(宪法)。
57.一般认为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
58.《教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
59.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60.学校要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61.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顿)。
6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证人、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63.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4.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己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依法承但相应责任。
65.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相同点是(性质相同)。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题,计20分)
1.教育立法的目的在于教育法的实施。教育法的实施主要有两种方式(B.教育法的执行 C.教育法的遵守)。
2.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在(A入学 B升学)等方而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3.《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1.宪法B.教育法)制定本法。
4.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可以分为两个基本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C.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5.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A.学费B.杂费)。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强调指出:“全面推行素质教育,根本上要(A.靠教师C.靠法制)来保障。
7.在实施“中小学继续教育工程”中,要把(C.职业道德教育D.信息技术教育)放在突出地位。
8.侮辱、殴打教师造成损害的,(A.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C.追究刑事责任)。
9.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A.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C.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0.下列属于体罚学生的情形是(B.王某上课讲话,老师令其抄课文5遍C.李某等八人上自习课讲话,老师令李某等八人到学校运动场跑10圈
11.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A.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C.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12.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A.表彰C.奖励)。
13.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学校的校园、场地为(A本单位修建办公楼 B.本单位修建家属住宅)。
14.小民在学校发生被开水烫伤的伤害事故,学校应当(C.及时救助小民D.及时告知小民父母)。
15.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A.安全教育 B.自护自救教育)。
16.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给予(A.劝诫B.制止)。
17.因追查犯罪的需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有权利依法进行检查的机关是(A.公安机关B.人民检察院)
18.侮辱、殴打教师造成损害的,(A.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C.追究刑事责任)。
19.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体现为(A.法律法规的制定权B.法律法规的执行权)只能由国家机关或有关机构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
20.当前我国横向层次的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A.实体法C.程序法)的缺失。
21.我国的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表现为(A.内容体现上 D.根本任务上)的相同。
22.教育法律规范一般具有两个特征即(C.规范性 D.概括性)。
23.以下的教育法律法规属于教育单行法律的是(A.义务教育法 C.民办教育促进法)。
24.教育法的特征表现在(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D.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25.教育法律关系就其性质而言可以分为两类即(A.教育行政法律关系B.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26.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将可能会被(B.行政处分或解聘C.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7.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A.歧视D.开除)
28.因追查犯罪需要,有权依法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进行检查的机关是(C.公安机关D.人民检察院)
29.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主体(A.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B.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30.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教师聘任制度、(A.教师资格制度D.教师职务制度)
31.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一般采用警告、(A.记过B.留校察看)
32.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A.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 C.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三、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每题1分,共十题,计10分)
(×)1.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物。(对象——包括物、行为以及精神物品等)
(×)2.教育行政法规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由国务院制定)
(×)3.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部分的有机组成。(组成部分及相应关系)(×)4.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和课本费。(不收学费、杂费)
(√)5.学校意外事故不是由违法行为引起,所以不具备法律责任的条件。
(×)6.用学生成绩优劣排队的方法,既可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成绩及相关情况提供便利条件,又可刺激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侵犯学生隐私权、名誉权)
(×)7.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得取消其学籍。(不得开除未成年人学籍)
(√)8.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9.公共安全教育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宪法”。(基本法律)
(×)11.我国的第一部教育法律是《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过程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参加者。(教育法律关系中)(×)13.《教师法》规定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学历。(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学历)
(×)14.制定《教师法》是为了纠正教师的错误行为。(为了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
(×)15.依法治教的主体即指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学校、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等)
(×)16.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终身的。(起始于受聘之日,终止与解聘)
(×)17.学校的法人资格,使学校享有民事权利,因而学校和企业一样,可以广泛的参与各种经济活动。(学校属于事业法人,不同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18.以法治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依法治教)
(×)19.依法治教的依据就是教育法律法规。(还包括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20.教育法的一切规定只有通过国家的强制措施才能得以实现。(由于教育法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一般情况下可依靠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的执行)
(√)21.一个教育法律条文并不一定包含全部的教育法律规范的逻辑要素。
(√)22.教育行政机关是政府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行政主体。
(√)23.行政行为特别是损益性的行政行为作出前,学校有获得听证的权利。
(×)24.实践上对于某一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只能是一种。(不仅限于一种,可以在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民事法律责任,三种形式也可并处)
(×)25.制裁的实质在于强制违法者履行其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而强制的实质在于剥夺违法者的某种权
利。(制裁与强制倒过来即可)
(√)2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27.教师在教育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始于其获得教师资格,并受聘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教,止于解聘。
(√)28.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29.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30.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31.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32.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灵魂.(×)33.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负有监护职责.(教育保护职责)
(√)34.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35.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诉的十五日内,作出处理.(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三十日内分别就不同情况做出受理、不予受理和重新提交等处理)
(√)36.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篇:陕西省教师资格证考试政策法规知识点
陕西省教师资格证考试政策法规知识点
一、依法治教的含义(主体、范围、依据)基本要求(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有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提高全社会教育法律意识、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必要性(发扬民主加强领导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市场经济下教育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提高效率的必然选择、培养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受教育机会平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权利和义务一致、教育法制统一)存在主要问题【立法中(纵向层次问题,下位法律滞后,地方性法规缺乏特色、横向层次教育立法的缺口依然很大);执法中(教育法律意识淡薄、执法严肃性不够、救济制度不完善、司法制度不健全)】推进措施(提高意识,转变观念、有法可依、推动促进深化改革、提高行政能力和水平、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法律与政策【区别(制定主体不同、表现形式、实施方式、作用不同)联系(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法律史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有共同的本质。要发挥政策的指导作用,维护法律的权威地位,依法办事)二
教育法的概念(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特征 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强制性 多变性 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基本原则方向性原则公益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终身性原则社会作用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按教育规律办事。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管理效率。教育法律规范特征(规范性 概括性)结构(法定条件 行为准则 法律后果)主要渊源宪法 教育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宪法国家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教育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称教育法律。教育法律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也可以说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教育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 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教育法规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从其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上划分,可以分为两种。
1、执行、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2、自主性的地方教育法规,教育规章1部门教育规章常用的名称为: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等。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称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或简称政府教育规章。政府教育规章常用的名称是:规定、办法、实施意见等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由教育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基于人们的教育行为产生的教育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构成要素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与教育活动有关的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公务员、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学生家长等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客体,教育法了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就无法实现和体现出来,教育法律关系也就不能产生。如《教育法》规定学校具有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权,学校据此安排教学活动、配置教师的行政行为,就是教育法律关系客体。1.物。是指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财产权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包括各种物资、财产、设施、场所、资金等等。(不动产、动产)2.行为。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3)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3.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得或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等权益。这些权益受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不得非法侵占。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智力成果,各种具有独创性的教案、教法、教具等。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三
教育行政机关的涵义 依宪法、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教育方面的行政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资格1、是依法建立的行政组织2、依法拥有教育行政职权3、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教育行政职能4、独立地承担自己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5、享有行政优益权6、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诉讼活动;主体地位的体现
1、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教育行政机关。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单方意志性。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确定性。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法定性。
2、教育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1)教育行政机关与其他同级的行政机关之间的平行、协助关系。(横行关系)(2)各级教育行政机关之间的上下级隶属关系;职权1教育行政职权的来源(固有职权授予职权)2教育行政职权的内容(教育行政创制权 决定权 命令权 执法权 处罚权 监督权 奖励权 物质帮助权 教育行政复议权)学校概述 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学校作为事业法人与企业法人的不同1、设置目的不同:公益 营利2、经费来源不同:财政拨款 股东投资3、调节手段不同: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办学自主权; 市场调节下的经营自主权学校的法律地位1学校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3学校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
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全社会都应尊重教师。教师的法律含义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3.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教师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学术自由权或科学研究权。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简称参与教育管理权。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
7、申诉权 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教师资格条件中国公民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有规定的学历或经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学生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社会进步使得学生从被动的受教育的对象变为享有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主体。学生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不同年龄阶段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不同;学生与学校及老师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对等性。学生权利
1.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2.享有国家给与的物质帮助的权利。3.享有获得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4.享有申诉权。
5、享有人身权。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1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 2教师与学生的平等关系 四
教育法律责任的涵义 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特点
1、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
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3、由违法的 教育法律主体来承担
4、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种类1行政法律责任2民事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2.损害行为违反了教育法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形式制裁补救 强制
教育法律主体 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包括: 1.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2.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3.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和教师4.学生5.其他公民和法人。有关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执法 行为分析(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法律责任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教师本人2.体罚学生的构成要件(1)体罚都具有教师的主观故意。工作疏忽或教学水平不高造成的学生负担过重等,不适用这条规定。(2)必须具有“经教育不改”的情节。如未经教育或教育后改正的,不适用这条规定。(3)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1.教师“品行不良”主要的表现是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侮辱学生”是故意损害学生的人格。2.具有上列两种行为之一,且情节比较严重“影响恶劣的”,才适用这条规定。教师中一般的职业道德缺欠,无意中对学生造成某种精神伤害,不适用这条规定。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奸污、猥亵女学生的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行为分析侮辱教师,是指公然贬低教师的人格,破坏教师的名誉。方式归纳为三种,一是行为侮辱,二是言词侮辱三是图文侮辱。殴打教师,是以暴力方法侮辱教师,或故意非法伤害教师人身健康。法律责任主体:实施上述行为的公民个人。处理: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的人员侮辱、殴打教师的,应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2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教师,造成轻微伤害的;公然侮辱教师,侵犯教师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该法的规定,给与治安管理处罚。3对侮辱、殴打教师,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追究民事责任。4对侮辱、殴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 行为分析:申诉、控告、检举是教师的一项公民权利。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打击报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行使一定职权的人员,故意滥用自己的职权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实施报复陷害,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学校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机关及处理(1)对打击报复教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2)对国家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教师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报复陷害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 运动伤害 课余伤害 课内伤害 校外活动事故 原因 制度不严,管理不善教学设施陈旧、老化,为及时修复或拆除 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 体罚或变相体罚 安全保护措施不力 学生特殊体质或疾病 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
五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校依法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推动教育的法制建设;途径1诉讼渠道又称司法渠道。凡是符合《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案件,都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获得司法救济。2行政渠道主要有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两种方式。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规定了受教育者和教师的申诉制度。3其他渠道 仲裁渠道、调解渠道
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特征:1教师申诉制度是法定的申诉制度。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范围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的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进行。学生申诉制度的含义是指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特征:(1)学生申诉制度是《教育法》保护学生权益的法定制度(2)学生申诉制度是维护学生这一特定主体的权利救济制度;范围(1)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有权申诉。(2)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3)学生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起申诉。(4)学生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以提出申诉。(5)学生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出申诉。(6)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程序
1、提出申诉;
2、受理;
3、处理。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特点: 是一种严格的法律制度; 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对复议申请必须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或裁决 范围(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4)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5)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管辖
(一)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管辖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教育行政机关管辖
(三)特定管辖 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几个步骤
行政诉讼的涵义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特点: 主管恒定 诉权专属 标的确指 被告举证 不得调解;范围(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教育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教育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5)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一般来说,教育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裁定管辖 程序
(一).起诉
(二)受理
(三)审理
(四)判决
(五)执行
教育行政赔偿特征:
1、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
4、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
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职务行为主体 职务违法行为 损害。对人身权的损害;对财产权的侵害。因果关系
第三篇:2014教师资格证教育政策法规复习要点
第一章 导论
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依法治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广大学生家长的迫切期望。
(1)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既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教育领域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2)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要求。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关系变化以及民办教育的兴起等教育领域的新问题、新情况都需要依法治教。
(3)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使教育事业在微观上搞活,在宏观上健康有序发展。
(4)是培养新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让广大青少年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的潜移默化中,逐步培养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养成守法习惯,提高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为提高国民素质、推进民主法治进程提供强有力保证。
2.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
(1)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根本性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首先解决义务教育公平性问题。
①起点上的平等——入学上的平等
②过程中的平等——就学过程的平等
③终点上的平等——学业成就上的平等
(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①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不对个人或小集团负责。
②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不以赢利为目的.③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4)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①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有什么样的义务。
②权利与义务相依存,权利人权利的享受依赖于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权利。
③权利与义务相联系,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未履行义务,也就放弃了相应的权利。
(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①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只能由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执行权只能有国家机关或有关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
②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 ③后定法优于前定法
④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局部地区)
3.当前应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我国的依法治教?
(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树立依法治教的思想观念,养成依法治教的自觉行为。(2)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形成教育法规网络,保证有法可依。
(3)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和深化教育改革
(4)依法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5)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司法监督、政府系统的层
级监督、社会监 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网络监
督等)
4.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的异
同
同: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
在本质上式一致 的。他们的内容都体现了以
工人阶级为领导 的广大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
中的根本利益和 共同利益,他们的根本任务
都是为了落实教 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抱
枕教育的社会主 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与
发展,培养德智体 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
事业建设者和接 班人,使教育更好的为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 服务。
异:(1)制定主体不同。
教育法律只能有特
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政策
制定的主体既包
括政党,也包括国家机关。(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
政策市以文件形式
出现,法律是以法律条文规
范性文件的形式
表现的。政策文件注重原则
性和导向性的求,法律注重条款的规范
性、确定性。
(3)实施方式不同。政策主
要通过宣传教育,法律的实施则具有普遍约束
力。
(4)作用不同。党的教育
政策是教育法律的 基础和灵魂,教育法律是教
育政策的具体
化,定型化,是教育政策的一种特定的表现 形式。政策对于国家、政党
和社会的作用,具有指导性,调控性和灵活
性。
5.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
主义教育法律与 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 ①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
魂。法律是政策的 特定表现形式,法律的制定
和执行必须在政 策指导下进行。
②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但有时也会 发生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现象.应及时总结经
验,按照政策要求,对法律适时进行”废”,”改”,”立”,使法律和政策保持一致。
③政策和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
定的优势。既要发挥政策对法律和实践的指
导作用,又要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
事,发挥法律的规范性作用。
6.青年教师学习“教育政策法规”的必要性
(1)贯彻依法治教方针、确保教育优先发展以及强化依法治教意识的必然要求。(2)增强教育法律意识、维护合法权益以及教师岗位规范的法律保障和要求(3)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和做好学校各项教育、管理工作的需要
(4)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课程,是教师在教育政策法规方面应知、应会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1.教育法的基本特征和原
则有哪些? ①教育法的特征:
a.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公认而确定的效力)b.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c.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所致)d.教育法没有统一的法典(散见于宪法、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之中,没有统一的法典和完整的系统)②教育法律的基本原则: a.方向性原则b.公益性原则 c.平等性原则d.终身性原则 2.谈谈教育法律规范与教
育法、教育法
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教育法律规范: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法律条文的基本内容,是组
成教育法律的基本细胞。具有概括性和规范性的特点.(1)联系:
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律的基本内容,是构成教育法律的基本细胞,而教育法律则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载体。(2)教育法律规范与其他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
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施行)(18章84条)
②教育单行法律——四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① 与教育法的区别:
月12日五届人大十三次会教育法是教育的全部行
为规则总和;教育法律规范议通过,1981年1月1日施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行)。
(3)教育法规:-----国家② 与教育法律文件的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教
区别:
教育法律文件包括教育法律育法律规定制定的、实施和
管理教育事业的规范性文
规范、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和有关概念解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包
括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
释;教育法律规
范是各种教育法律文件的基等。
①国家教育行政法规; 本内容,而不是
②地方性教育法规;包括全部内容。
执行性、补充性的和自主性
③ 与教育法律条文的地方教育法规。
区别:
(4)教育规章:----国家教
教育法律条文未必都是教育
育行政部门或与其他部门联
法律规范;教育
合制定并发布的、对教育法
法律规范用教育法条文表
律法规的补充性文件.通常
述。
称之为:规定、办法、规
3.结合教学工作实
范、大纲、标准等。
际,谈谈你对教育法作用
①地方性教育规章;②部门的认识。
教育规章;
(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5)其他渊源:
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行政法、民法、刑法、教育作用4.预测作用 5.强
教育政策、教育判例等。在制作用
没有国家政策或法律的情况
(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下,党的政策实际上起着法
①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
律的作用。
②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
5.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发展的类型。
③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
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两类:
④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纵向性
合法权益的法律关系)教育民事法律
⑤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
关系(横向性的法律关系)的效率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
4.我国教育法的主要
政机关在教育行政过程中发
渊源有哪些?
生的关系.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不具有
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
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
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
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
约和协定等。
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
(1)宪法:原则性规定了
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
关系。
育立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
6.简述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2)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
①基本法律——《中华人民
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②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权利主体指向的客体与义务主体指向的客体具有一致性。
③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7.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是教育法律规范对教育法律主体能够作出或不能作出一定行为以及有权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又称法定权利。权利的行使是以其他人履行义务作为保障的。义务是教育法律规范对其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又称法定义务,它以法律规定为前提,不履行者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权利和义务是依存的;是相互关联的;是相统一的。第三章学校、学生的权利
与义务
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是什么?
从法学视角看,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力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学校具有三种不同身份与地位:
①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享有国家权力的法律、法规授权;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②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具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③学校是行政相对人——排除违法行政的请求和行政介入;参与制定教育法规和计划;听证的权力。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
组织机构和章程,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学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学校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 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
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
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2.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对保障学生的权利具 有哪些作用?
(1)师生关系由尊卑发展到平等,学生不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而是学习的主体;
(2)师生关系变为民主、平等关系,学生主体意识逐渐增强
(3)法律法规对各类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4)学生法律地位的特点: 不同年龄段的法律地位的特点不同,作为受教育
者与教育者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性(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3.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学生的权利:
1)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
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
4)享有申诉权5)享有人身权
学生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4,特殊学生群体由哪几部分构成?他们分别
享有哪些特殊教育权利? 女生——教育的平等权等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权等残疾人学生——受教育权等
5,学生权利和义务实施中应该注意年龄,心理,生理特征
第四章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1.教师的法律概念与法律地位各是怎样的? 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以及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的法律地位就是(1)通过立法确立的教师的职业地位。
(2)通过立法确立教师的职业地位。(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3)通过立法确立教师的经济地位。(教师的平均工资应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4)通过立法确立教师的政治和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有权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请举例说 明教师的权利:
①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监督权等
②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
教育教学自主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
学术自由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管理学生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并就学生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
获取报酬待遇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
参与教育管理权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
培训进修权 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申诉权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属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并要求作出相应的处理
教师的义务
1遵纪守法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教育教学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和爱 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品德、文化、科学知识教育、组织带 领学生参加和开展各项有益的社会活动;
4尊重学生人格义务关心
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断提高教师整体素质有着重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要意义,我国对于教师的培全面发展 养正在有三级教师教育逐步5保护学生权益义务。制向二级教师教育过度,并鼓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励非师范生根据国家需要,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到中小学或职业学校任教,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这些规定为逐步提高我国教成长的现象; 师队伍素质提供了法律保6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证。教师的培训渠道主要有务。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各级教师进修学校、高等学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校以及广播、电化教育机3.取得教师资格的法定条件构、自学考试等,增强了教有哪些? 师队伍的整体水平。1国籍,必须是中国公民 教师的培养与培训充制2思想品德,具有良好的思度充分调动了教师工作的积想道德品质 极性和创造性,使教师队伍3学历,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素质、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国家资格考试合格 得到提高。
4教育教学能力,具有一定第五章 教育法律责任 的教育教学能力 1.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5身体素质,身体健康,无点是什么? 面部畸形、严重口吃、精神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病、传染病等 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6心理素质,具有良好的心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理素质,从容面对挑战,更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好的完成本职工作 性的法律后果。4,教师的任职条件是什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 么? 1)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 教师聘任的形式有哪几种? 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任职条件:1.具备各级各类3)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相 主体所承担
应教师的资格2.遵守法纪,4)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权机关依法追究 职业道德3.具有相应的教育1.教育法律责任的主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体有哪些?
面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4.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有遵具备学历、学位以及工作年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的特限的要求5.身体健康 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它主聘任形式:1.招聘 2.续聘 要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3.解聘 4.辞聘任 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学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A.生及其他受教育者等。
简述教育法律责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教2.的构成要件 师享有一定的对学生管理
权、教师对学生的指导、评1.有损害事实2.损害的行为价权、教师对学生进行思想必须违反教育法
教育权、教师对学生的权力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进行维护。B.平等关系:
a、人格上的平等b、教师应具有因果关系
什么是学生伤害事尊重学生的个性、树立正确3.故?其类型、原因是什么 的教育观,将学生的个性发
展与全面发展结合起来c、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成绩、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
故。品行)要公正客观
类型有:运动伤害、课余伤3.谈谈教师培养与培
害、校外活动事故 训的意义何在?
教师培养与培训对于不原因:1.制度不严,管理不
点:主管恒定、诉权专属、表的确定、被告举证、不得调解3.范围: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全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申请行政机关履行包含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4.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
善
2.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
3.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
4.体罚或变相体罚5.安全保护措施不利
6.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7.学生自尊心较强,心里承受能力低 4.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表现在哪 些方面?
1.监护和教育保护的主体和对象不同
2.监护和教育保护产生的根据不同
3.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
4.监护人和教育保护职责的产生方式不同
5.监护和教育保护的内容不同
6.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手段不同
7.监护和教育保护的存在时间不同(监护有期限——未成年人,教育保护无期限——无论学生是否成年,只要在学校教育教学期间,学校负有教育保护职责)
8.监护和教育保护的责任不同(监护责任为无限责任——只要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有无过错都承担责任,教育保护为有限责任——只有当学校教育管理有过错才承担相应责任)5.《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基本内容是 什么?
1.关于学校责任范围的界定2.关于适用的范围3.关于学校责任的性质4.关于伤害事故的类型5.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6.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原则与经费的来源
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济 1.什么是教育法律救济?其特征和途径分别 是什么?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特征:
(1)权利受到伤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损害,就无所谓救济。
(2)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
(3)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途径:
(1)诉讼渠道——通过司法程序和诉讼方式寻求救济。(2)行政渠道——通过申诉和行政复议方式寻求救济。(3)其他渠道——通过校内调解、协商沟通、教育仲裁等方式寻求救济。2.什么是教师申诉制度?有哪些特点?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
陕西省2014年教师资格证教育政策法规复习资料
本文2025-01-29 01:17:09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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