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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卫生法律法规精要(模版)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9浏览:1收藏

常用卫生法律法规精要(模版)

第一篇:常用卫生法律法规精要(模版)

《常用卫生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

1.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的证书应由哪一部门签发A

A.同级人民政府B.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C.上一级人民政府D.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2.我国饮用水的卫生标准(GB574985)中规定B

A.每毫升饮水中细菌总数不超过10个

B.每毫升饮水中细菌总数不超过100个

C.每毫升饮水中细菌总数不超过1000个

D.每100毫升饮水中细菌总数不超过10个

3.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的任务不包括D

A.实施学校卫生监测

B.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C.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D.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施行卫生监督

4..《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某些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应立 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下列五组疾病中,哪一组是符合规定的B

A.霍乱、鼠疫、肺炭疽、黑热B.霍乱、鼠疫、肺炭疽、艾滋病

C.霍乱、鼠疫、肺炭疽、登革D.霍乱、鼠疫、艾滋病、布氏杆菌病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不适用于D

A.宾B.舞C.教D.商场

6.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的执行部门是C

A.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B.县级以上卫生防疫机构

C.各级卫生防疫机D.同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中至少应保存多少天D

A.4天B.5C.6天D.7天

8.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依法享有定期考核权的单位是B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B.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

C.医师所在地的医学会或者医师协会

D.医师所工作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9.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母婴保健指导的内容包括D

A.对孕妇提供心理方面的指导

B.对孕妇提供营养方面的指导

C.对指定传染病的发病、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D.对碘缺乏症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意见

10.黄某2001年10月因医疗事故受到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2002年9月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注册。卫生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决定对黄某不予注册,理由是黄某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B

A.1年B.2年C.3年D.4年

1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不属于法定义务的是B

A.遵守技术操作规范B.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C.遵守职业道德D.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12.属于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婚前卫生咨询的是A

A.对生育保健提供医学意见B.遗传病诊察

C.性卫生知识教育D.心理健康指导

13.某男青年婚前医学检查时发现患有梅毒。该青年对这一诊断结论有异议时,可以D

A.要求婚姻登记部门裁定B.要求婚姻登记部门重新检查

C.申请行政复D.申请医学技术鉴定

14.那些人群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D

A.传染病病人治愈B.病原携带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

C.疑似传染病病人排除传染病嫌疑前D.以上都是

15.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程序如下,除了B

A.由经治医师申请,主治医师核准;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

B.由院长审批

C.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提供适合的血液

D.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人员共同实施

16.医疗事故是指C

A.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B.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C.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D.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17.对于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应给予的处罚中,下列哪项不包括在内C

A.责令停产,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

B.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C.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

D.吊销卫生许可证

18.某患者手术中输血后发生溶血反应,由于发现及时,抢救得当,病员转危为安。经调查发现,系血库工作人员甲将血样试管搞错,导致定错血型.发生溶血反应。甲的行为违反了《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C

A.输血申请规定B.受血者血样采集和送捡规定

C.交叉配血规定D.发血规定

20.下列哪种食品可以生产经营D

A.超过保质期限的B.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C.掺假的D.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21.《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已明确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是C

A.鼠疫、霍乱、艾滋病B.鼠疫、霍乱、黑热病

C.鼠疫、霍乱、黄热病D.霍乱、艾滋病、黄热病

22.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院对参加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的损失赔偿人数不超过A

A.2人B.3人C.4人D.5人

23.《护士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不包括D

A.用骗取、伪造或替换的方法取得执业证书者,卫生行政部门应予以撤销

B.违反医疗护理规章的,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终止注册直至取消注

册C.违反技术规范的,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终止注册直至取消注册

D.行为造成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终止注册直至取消注册

24.下列哪种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D

A.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B.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C.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D.以上都不是医疗事故

25.职业病防治中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是A

A.预防为主、防治结合B.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C.实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D.实行国家卫生监督制度

26.某青年在筹备结婚过程中,因多日劳累,患化脓性扁桃体炎。医生在为其诊察中同时发现患有淋病。患者住院四天,扁桃体炎痊愈出院,医生嘱其充分休息。按照母婴保健法,该青年B

A.不能结婚B.应当暂缓结婚

C.可以结婚,但不能生育D.可以结婚,治愈后可生育

27.主管全**婴保健工作的部门是D

A.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B.国家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C.各级人民政府母婴保健部门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28.医疗保健机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许可,可开始以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D

A.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

B.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

C.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指导和计划生育手术

D.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

29.血站对献血者采集血液,应当符合以下规定C

A.只对献血者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健康检查

B.对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在采集血液前应向献血者说明情况

C.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

D.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3个月

30.用人单位应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除了D

A.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B.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C.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D.只聘请临时工

31.属于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婚前卫生指导的是A

A.性卫生知识教育B.遗传病诊察

C.传染病诊察D.心理健康指导

32.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出现下列哪种情况需承担行政责任A

A.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继续营业的B.因违反条例而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C.造成人身残废、死亡等严重后果的D.对检举、揭发人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33.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D

A.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B.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精神病

C.严重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精神病

D.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34.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应每隔多长时间进行健康检查B

A.半年B.1年C.2年D.3年

35.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享有的权利是C

A.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B.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C.对病人进行无条件临床实验治疗D.在执业范围内进行疾病诊查和治疗

4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暂停期限为C

A.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B.半年至1年

C.1年以上,1年半以下D.半年以上,3年以下

43.对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D

A.允许申请注册B.重新注册登记

C.试用半年D.允许继续执业

44.构成医疗事故的要件之一是C

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失D.意外事件

45.发生医疗纠纷需进行尸检的,尸检时间应在死后 D

A.12小时内B.24小时内C.36小时内D.48小时内

46.下列情形中属于医疗技术事故的是B

A.由于难以预料的原因造成病员死亡

B.因技术不熟练,术中误伤大血管造成病员大出血死亡

C.无法避免造成死亡或残废

D.由于难以预料的原因造成残废

47.某县发生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负责首次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组织应该是D

A.该县卫生行政部门B.该县医学会

C.该县卫生局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D.市级医学会

48.医师经执业注册后C

A.只准从事医疗业务B.只准从事预防业务

C.可以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D.可以重新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49.依照对医疗机构执业要求的规定,医疗机构有以下义务,除了 B

A.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工作和保健工作

B.必须承担相应的医疗卫生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C.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的任务

D.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任务

50.必须由病人及其家属或者关系人签字同意的诊疗行为包括A

A.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B.除门诊手术以外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C.除表皮手术以外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D.手术、创伤性检查、实验性治疗

51.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其实行封锁的地区是C

A.甲类传染病疫区B.乙类传染病疫区

C.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疫区D.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疫区

52.有关职业病防治法,说法正确的是D

A.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基本方针

B.C.实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是基本制度D.以上都对

53.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投放市场前应向哪个部门备案A

A.省级卫生行政部门B.省级公安部门C.省级工商管理部门D.卫生部

54.有关职业卫生培训,正确的是B

A.用人单位负责人无需接受职业卫生培训B.劳动者上岗前应进行职业病卫生培训

C.劳动者上岗后无需进行培训D.劳动者没有主动履行职业病卫生培训的义务

55.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卫生要求,错误的是B

A.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B.临时参加工作的不需要健康证明

C.患有伤寒、痢疾的病人不得从事接触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

D.每年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56.卫生法律文件的效力范围为D

A.只包括时间效力B.只包括空间效力

C.只包括对人(对家)的效力D.以上三种效力都包括

57.下列哪项不属于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卫生法规C

A.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B.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C.家禽家畜防疫条例D.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58.卫生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进行审查,并要做出判决或裁定。该审查主要是A

A.只对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

B.只对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的适当性进行审理

C.对上述合法性和适当性都进行审理

D.对上述合法性和适当性都不进行审理

5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放射防护监督的对象是C

A.本辖区内的放射性同位素B.本辖区内的射线装置

C.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在应用中排放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

D.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中的安全保卫

60.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适用对象,不正确的是C

A.适用于一切食品B.适用于食品添加剂

C.不适用于食品用工具的洗涤剂、消毒剂

D.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篇:卫生法律法规笔记

卫生法律法规

健康----卫生法规基本原则

在我国宪法最大。超范围行医—刑法.民法.行政法

2年。

1、考试条件:

1)执业医师(都是6年才可以考):本1专2中

5(1)本科,试用期满1年。

(2)助理医师,高等学历(大专),工作满二年

(3)助理医师,中等学历(中专),工作满五年

(4)七年制或八年制---毕业当年

(5)中医类学徒满三年或多年,考核合格可以报考

2)助理医师:(1)大专或中专,工作满一年

(2)中医类学徒满三年或多年,考核合格可以报考

2、注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考试通过--医师资格证(2年之内注册)→执业医师证

3、准予注册: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

4、不予注册: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1)刑罚不满二年(2)吊销不满二年

5、注销注册:(1)死亡或者宣告失踪,(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不合格(5)中止执业满二年。

6、被注销有异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7、不予注册有异议-----15日内上诉

二、执业规则

1、医师权利:是被动的,是应得的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2、医师义务:主动的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医技)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医德)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3、患者的权利 :1)生命权—便利,获得条件,接受条件,质量2)身体权3)知情同意权

4)自主决定权5)隐私权6)名誉权7)赔偿权

4、医师执业规则:1)不得索贿受贿2)服从调遣3)按规定报告

5、执业助理医师----乡以下的可以自己做主

6、不属于超范围行医:紧急情况

三、考核和培训

考核(卫生局委托医学会或者医院组织)不过关:

1.责令暂停执业3~6个月,培训后再考核;

2.再次考核不合格:注销注册,收回证书;

四、法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是法规部分考

核的重点)严重违反制度和规范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后提钱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医疗责任事故;记忆: 6个月—

1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非法药械;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泄密;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不服从;

12)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2.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一、概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床位不满100张--每年校验1次大于100张---每三年校验1次

2、医疗机构职业要求:

1)取得: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诊疗科目,3.诊疗时间4.收费标准----挂于明显处(开

饭店一样)

2)不得擅自扩大业务范围---核准登记的3)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4)加强医德教育

5)佩戴标牌上岗---姓名,职务/职称

执业规则:1.对危重患者立即抢救,2.尊重患者的权力

(患者知情同意,患者自己不能签字的,找家属,没有家属的,找领导)

第十二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核心:必须在医院发生;违规在前,出事在后;只要没有违规绝对不形成医疗事故

一、概述2002年9月1日实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责任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凡是没有经过卫生局批准的都是非法行医:无执业许可证、有证但超范围执业、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1、医疗事故分级和依据:

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甲)、重度残疾的(植物人);

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记忆:1死2中3轻4伤

2、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因抢救未及时书写病历补记时间6h;

科室里医疗有争议---向科主任报告

医疗机构应当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3、尸检时间:48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在停尸房最长不超过2周)。死者近亲属同意签字

提出尸检:(医学会受理)5天内---准备材料,上交材料---10天,45天—出据鉴定书;鉴定部门:医学委员会;审核部门:卫生局

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1/2)。当事人不服,重新鉴定要在15日内提出

卫生行政部门—10内作出是否受理,若受理5日内通知交材料。

医患双方协商的7日内上报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4、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紧急情况,不可抗拒力):1)抢救垂危患者生命2)患者体质特殊 3)无过错输血4)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5)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

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伤害之日起1年内申请复议

5、医疗事故赔偿:

1)残疾生活补助费:30年;60周岁以上---15年,70周岁以上—5年

记忆:最高75岁,最长30年

2)被抚养人生活费:不满16周岁的抚养到16周岁

3)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不超过6年。残疾---不超过3年。不超过2人。

4)误工费有工作的按3个人工资算,没工作的1个人工资算。

5)属于医疗事故赔偿的,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其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季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6、处罚(医院):给予警告,限期整顿; 情节严重,吊销执业许可证。

7、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

第十三节母婴保健法1995年6月1日实行

医疗结构从事母婴保健的-----国标

医务人员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标)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结扎流产---县标

1、婚前医学检查包括: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爱麻梅林—禁止结婚(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

3)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2、终止妊娠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3、技术鉴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省、市、县三级

第十四节处理管理办法

2007年2月14日发布了《处理管理办法》

1、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空白化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2、开具处方要求:当日有效,不超过3天

不超过7日量,急诊---不超过3日量

3、处方保存:保存期限(普通-白色)---1年;第二类精神药(白色-精二)—2年;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红色--麻、精一)---3年。

处方颜色:麻醉药品处方----淡红色。急诊处方----淡黄色。儿科处方---淡绿色。普通处方--白色

助理医师处方权--乡级卫生医院以下:要尽量写中文,阿拉伯数字;麻醉精神药品必须培训考试合格才能开

第十五节献血法

1998年10月1日实行

血站成立—国家或省级卫生部批准成立

1、献血:年龄18—55岁,自愿献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量:200ml--400 ml,两次间隔不少于6个月。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核查

3、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否则罚款1万以下。

4、择期手术(自身储血)

5、血站:安全,卫生,便利(条件)

6、医疗机构法律责任:10万以下罚款

医务人员: 责令改正-吊销执照

7、血站法律责任: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出售血液-罚10万;

问题血液罚1万,只要卖血罚10万,轻责改正,重责赔钱坐牢

第十六节临床用血管理

1、输血治疗同意书—签字(主治医生)

2、交叉配血(3天之内)

3、保存:2-6℃冰箱,至少7天;

输血前至少要2名医务人员核对,输血记录单贴在病例里面,把输血袋送到血液科保留一天;

第十七节乡村医生3个月申请再注册乡村医师证----有效期5年

第十九节人体器官移植

1、移植器官:心、肺、肝、肾

2、未满18周岁公民—不能捐

3、违反规定----医疗机构:3年内停业

医务人员:6个月以上—1年以下停业

第二十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1行政审批:45个工作日

2办理登记:每2年校验1次

3不得进行性别选择

4.22-45周岁健康男性----供精者

5精子冷冻6个月后----5名妇女受孕

第二十二节传染病防治法

1.防治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传染病报告2小时

2.丙类传染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新加的;

记忆:丙类:一黑(黑热病)一红(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两风(麻风,风疹)两虫(包虫病,丝虫病),三流行(流感,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红两风两虫三流行

乙类(甲型H1N1流感、非典、肺炭疽…..)传染病,采取甲类预防、控制措施;

甲类:一窝老鼠(霍乱、鼠疫),甲类报告时间2小时,要隔离

尸体(甲类及炭疽要焚烧)

3.疫情报告遵循原则:属地管理

预情报告—两类人:义务报告人和责任报告人

4.传染病---疑似,尸检:不需签字;

医疗废物露天存放不得超过2天;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各方均没有过错,由人民政府赔补偿费;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 5第二十四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地方---2小时内报省—1小时国务院

2、不得露天放置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超过2天

3、消毒产品----有效期4年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4)年。

4、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2年

5、血浆每次采集:不超过580ml,两次间隔不少于14天

6、医院自己生产药----外面没有卖,不能往外卖。---省级批准

7、不正当竞争(回扣)---罚款20万----工商局(管药厂),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监局(药厂)

行政处分----卫生局(医师)

假药:没文号超范围禁止用

伪药:和有限期有关的医院对医院的医疗废物作用只能暂时封存: 露天放置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超过2天;如果污染了环境有环保局管

第三篇:卫生法律法规教案

卫生法学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渗透交融的一门新兴边缘交叉学科。从医学角度看。它属于理论医学范畴。而从法学角度看,它是法律科学中一门有关医药卫生问题的应用学科。卫生法学是研究旨在保护和增进个人和人群健康的卫生法律、法规及其发展状况和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科学。

第一章 卫生法律法规概论

一、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卫生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1、狭义的卫生法,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卫生法律。

2、广义的卫生法,除包括狭义的卫生法律外,还包括被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所制定和颁布的卫生法规、规章,以及宪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有关卫生的条款和规定。

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各种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

1、卫生组织关系,指由有关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隶属关系、职权范围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等。

2、卫生管理关系,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采取行政的或其他手段,在对卫生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监督、评估等活动中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卫生服务关系,指医疗卫生保健组织在向社会提供卫生咨询指导、医疗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与接受服务者所结成的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国际卫生关系,指我国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保健组织及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共同遵守我国缔结和加入的有关卫生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时,与其他相关的卫生国际组织和个人之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health law),是指体现在各种卫生法律、法规之中的,对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

1、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的原则

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是我国一切卫生工作和卫生立法的根本宗旨和最终目的。根据这一原则,我国每个人都依法享有改善卫生条件,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

2、预防为主的原则

预防为主是我国卫生工作的根本方针,它是卫生立法及司法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预防和治疗,是医疗卫生保健工作的两大基本组成部分,是有机联系,不可缺一的两个方面。在这两个方面中,预防显得尤为重要。

小资料:

新民网据香港文汇报2007年11月9日报道 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11月8日在上海作讲座时,描述退休后的生活,用“健身健脑,读书写作”作了概括。打网球是李岚清同志喜欢的运动之一,由于运动量大,打网球三刻钟到一小时就可以满头大汗。他风趣地说,晚年坚持体育锻炼、保持身体健康的好处是“自己不受罪,家人不受累,节省医药费,有益全社会”。

3、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

生命科学是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最活跃、最重要的领域之一,它将不断给医学发展以巨大的动力,使人类对自身生命现象和疾病本身的认识不断进入新的阶段。

小资料:一人生病拖穷一家 2002年9、10月间,中国人民大学和南开大学组织的一次对全国100个城市低保工作的调查显示,疾病正成为城市居民致贫的头号因素。

9月23日到10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和南开大学的60多名师生逐户走访了100个城市的2660户低保对象,对10000户家庭进行信函问卷抽查。

人民大学课题组的报告说,66.2%的低保家庭有人患大病或慢性病,很多人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因治病还欠下不少外债。在南开大学师生走访的12个省1000多户低保家庭中,仅30%的家庭没有病人,有一个病人的占到58.5%,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占10.4%。

4、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

这是指在对疾病的诊疗护理中,要正确处理中国传统医学和西方医学的关系,要认真学习现代医学,努力发展和提高现代医学的科学技术水平。同时还必须努力继承和发展祖国传统医学遗产。

5、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

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卫生职能部门,对管辖范围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颁布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办法和标准情况予以监察督导。

小资料:穴位与经脉

2006年中央台科学频道《走进科学》栏目,在播发几个经络实验,很有意思:

(1)人的12条经络,西医解剖看不见,摸不着。但中国中医研究院针灸研究所,按《黄帝内经》的经络走向,来测定电阻值。发现经络上的电阻都很低。

(2)用自动仪器锤击“足少阴肾经”及其手臂上的其他部位,根据画面和录音,可以明显有区别。即,锤击在经络上的声音响而脆。

(3)人体实验:在某男子的部分穴位上注射微量同位素放射物质,以作同位素显踪,照片显示,发现注射过的穴位确实按照《黄帝内经》上的经络走向连接起来了。

上述实验证明,中医理论所说的经络是“气血”运行的载体,确实存在。当然,不是西医所理解的血管神经。

6、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这是指卫生工作必须做到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支持、群众参与,使医疗卫生事业成为全民的事业。这一原则反映了卫生工作的社会性,有利于增强社会全体成员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

7、患者权利自主原则

所谓患者权利自主原则,是指患者自己决定和处理卫生法所赋予的患者权利。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卫生法发生了一个新的变化,即许多国家越来越重视患者权利的保护问题,有的甚至制定了专门的患者权利保护法,如荷兰、丹麦、美国等。在我国,维护病人权利,尊重患者自主意识,同样有它的必然性。

四、卫生法的基本特征

卫生法的特征(Characteristics of health law)是卫生法的本质的外化,是卫生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标志。

1、广泛性和综合性,调节手段的多样性

(1)卫生法调整内容的广泛性和调整对象的多样性、综合性,决定了其调节手段具有多样性。卫生法的基本任务,是经由各种卫生规范与制度,确保医疗卫生的正常发展,进行医疗卫生事业的有效管理,从防病治病进而维护人类的生命健康,以及惩处在医疗卫生活动中发生的一些危害人的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

(2)广泛性和综合性这是指卫生法调整内容的广泛性和调整对象的综合性以及其渊源体系的多元性之特征。首先,我国卫生法调整的内容非常广泛,它几乎涉及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第二,卫生法调整对象的综合性;第三,卫生法的渊源体系具有多元性;第四,卫生法的调节手段具有多样性。

2、同医学科学发展紧密联系

比如随着医学科学发展,对于人体器官移植需要法律调整和规范我国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相关内容如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第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第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第十条 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二)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四)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3、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

卫生法的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一方面要求人们要了解卫生法的具体内容,另一方面要求人们要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否则,就无法熟悉卫生法,遵守卫生法和适用卫生法。

4、国家监督管理性

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卫生职能部门,对管辖范围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颁布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办法和标准情况予以监察督导。

5、社会共同性

这是由卫生法的立法宗旨和根本任务所决定的。虽然卫生法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阶级性,其制定必须体现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和意志,但就它规范的具体内容而言,也反映了其他阶级、阶层和各界人士的利益和意志。防病治病、卫生健康是全人类所面临的共同问题,也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所在。

6、权威性

卫生法由于是行政法的一部分,因此其权威性主要是指卫生法在卫生行政监督管理中的权威性。表现在的卫生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国家卫生监督制度”、“卫生许可”或“资格认证”制度及“报告”或“申报”制度等,体现了卫生法中国家单方面意志的表达。各种卫生法对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所规定的权利性条款远远多于义务性或责任性条款,与此相反,对管理相对人所规定权利性条款则远远少于义务性条款。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性也说明了卫生法的权威性。同时,还表现在卫生法律责任中,对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

7、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五、卫生法的渊源

卫生法的渊源是卫生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由于这些形式的权威性质而具有的相应的法律效力。我国卫生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A、宪法。

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有关卫生方面的规定,是我国卫生法的立法依据,也是我国卫生法的重要渊源。B、卫生法律。

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卫生法律规范。其效力仅低于宪法,可分为两种:一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卫生基本法,目前我国还未制定卫生基本法。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卫生基本法律以外的卫生法律,现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C、卫生行政法规。

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专门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卫生法律。

D、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地方性卫生法规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会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和批准的,可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有关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发布的有关本地区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E、卫生行政规章。

卫生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其权限内发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宪法、卫生法律和卫生行政法规。F、地方性卫生规章。

地方性卫生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有关本地区卫生管理方面的卫生法律文件。地方性卫生规章仅在本地方有效,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和地方性卫生法规,且不得同卫生部制定的卫生规章相抵触。

法的渊源,是法的具体外部表现形态,指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

一个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性质、政权形式、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中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G、卫生国际条约。

卫生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或者我国加入并生效的有关卫生方面的国际规范性法律文件。依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这些条约均对我国产生法律约束力,是我国卫生法的渊源之一。

第三章 医疗专业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一、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

医疗机构的设置应遵循如下原则:

①公平性原则;

②整体效益原则;

③可及性原则;

④分级原则;

⑤公有制主导原则;

⑥中西医并重原则。

(二)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办理其他手续。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设置申请书;

②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三)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执业

1.登记

申请执业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②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③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卫生技术人员;

⑤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执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按医疗机构执业规则执业。

(四)医疗广告管理

医疗广告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等。

医疗广告中禁止:

①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

②贬低他人;

③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

④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治疗效果;

⑤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师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言进行宣传;

⑥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

⑦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

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⑨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内容。

(五)法律责任

二、医疗急救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

医疗急救机构是指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实施急诊抢救工作的各级急救站(中心)和医院的急诊科(室)。

(一)医疗急救机构的设置

城市应逐步建立健全以急救中心、急救站、医院急诊科(室)、街道卫生院、群众性基层卫生组织(红士字会卫生站、防治站)相结合的医疗急救网络。

农村医疗急救工作,主要由县医院急诊科、乡镇卫生院急救室和村卫生室(所)为主体的医疗急救网络负责。县医院急诊科(室)应成为全县医疗急救的基地和技术指导中心。

(二)医疗急救机构的组织管理

1.急救中心站(站、分站)与医院急诊室分工负责全市的急救工作,为此应建立有效协调功能的指挥系统和急救网;

2.遇有重大灾难、意外事故时,各级急救组织应迅速报告卫生局并立即组织现场抢救和护送伤病员;

3.充实急救站、急救室(科)各类骨干力量,配备固定的人员编制,提高应急能力;

4.急救站应有比较现代化的交通、通讯设备,急诊室(科)的装备与布局要逐步自成系统,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提高抢救成功率;

5.加强救护车辆管理,使分散在各医疗单位的救护车统一管理、调动,提高使用率;

6.各级急救组织必须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急救质量等。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指外国(境外)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的原则,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与中国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涉外医疗机构”)。2000年5月15日,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涉外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

涉外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②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③中方所占的股份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④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⑤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中方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涉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登记程序

1.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2.然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再报卫生部审批。

3.在获得卫生部设置许可后,再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在收到该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此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5.最后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涉外医疗机构的执业。

(四)涉外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1.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涉外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外经贸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外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办法》者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3.未经批准私自设立涉外医疗机构或者以合同形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

第四章 医师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法律制度

一、卫生技术人员概念和分类

1、概念:卫生技术人员:指受过高等或中等医药卫生教育或培训,掌握医药卫生知识,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从事医疗、预防、药剂、护理、医技、卫生技术管理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分为医、药、护、技四大类。

二、卫生技术人员任职的基本条件

1、政治条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2、业务条件:

(1)医(药、护、技)士的基本条件: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2)医(药、护、技)师的基本条件: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用专业技术问题;借助工具书能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中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士工作五年以上,经考核证明能胜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

(3)主治(管)医(药、护、技)师的基本条件: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处理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能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在临床或技术工作中取得较好的成绩,或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比较顺利地阅读一种外文专业书刊;大学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四年以上;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3年左右;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2年左右,取得博士学位。

(4)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的基本条件: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二年以上。

(5)主任医(药、护、技)师的基本条件: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需要和专业发展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科学研究方向;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专著、论文或经验总结,能熟练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做为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善于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第二节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导入案例:

李某原是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泌尿外科医师,2005年7月考上了上海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学院泌尿外科陈教授博士生。李某经常在导师的带领下做相关手术。2007年12月一天,导师突然心梗发作,不巧医院当天给导师安排了一手术。因这例手术不难,李某便替导师做了这例手术,手术很成功!问题:李某可不可以做这例手术,为什么?

一、执业医师法概述

1、执业医师

是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2、执业医师法 是调整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1.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

(2)取得助理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

(3)取得助理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

申请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

2.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1)不予注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③在执业活动中,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注销注册的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①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②受刑事处罚的;

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④因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⑤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⑥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变更注册的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三、医师的权利和义务 1.医师的权利: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医师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2.医师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思考案例:

女青年秦某于2003年9月在初某陪同下到青岛市人民医院作无痛人工流产手术。手术中主治大夫孙某让八九位医学生进入手术室观摩,初某也随后进入手术室。此时,初某看见秦某躺在手术架上,下身赤裸,处于昏迷状态。而医生则在秦某旁边向医学生讲解着。事发后,双方对手术效果没有异议,但秦某对医院不经同意擅自召集见习医生观摩其流产手术,侵犯其隐私权的行为极为不满,要求医院作出解释并给予赔偿。

争论双方观点:医院方面认为,作为教学医院,组织见习医生观摩手术,是出于医学发展和培养医务人员的公益需要,且符合我国法律和国际惯例,因此拒绝赔偿,双方未达成协议。为此,秦某以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害为由,向青岛市市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青岛市人民医院给予精神赔偿2万元,并要求返还支出的医疗费。

四、医师的执业规则

1.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3.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4.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家属同意。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不正当利益。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发现传染病疫情、或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发现非正常死亡时,都应当及时向所在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五、医师考核和培训

《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建立医师工作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六、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以及违反上述七项执业规则和泄漏患者隐私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的,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4)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其正常工作和生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规定处罚。

(5)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违反医师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所在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刑事责任

(1)《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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