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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短期突破心得(精)5篇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9浏览:1收藏

行测短期突破心得(精)5篇

第一篇:行测短期突破心得(精)

行测短期突破心得(精)

行政法的特点

行政法的特点:

形式上的特点:

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内容上的特点:

① 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

② 以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③ 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三大部分:

①行政组织法;

②行政行为法;

③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行政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行政应急性原则。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监督主体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

(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主要有:

①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

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监督主体。

③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等。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5)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联系主要有: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可以相互影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反之,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也可能导致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相对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这两种倒置的法律关系和非对等的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体现了行政法平衡的精神。

(6)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的关系。主要区别有:

①监督主体不同。行政监督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而监督行政的主体主要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②监督的对象和客体不同。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相对方,其客体是行政相对方的守法行为和执行行政决定、命令情况等。而监督行政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其客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所实施的行为。

③两者的性质不同。行政监督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能所实施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影响行政相对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行政职权的内容主要有:①行政立法权;②行政决策权;③行政决定权;④行政命令权;⑤行政执行权;⑥行政处罚权;⑦行政强制权;⑧行政司法权。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职责主要内容包括:①依法履行职务,②遵守权限规定,③符合法定目的和遵守法定程序等。

行政法的作用

⑴ 促进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明确各行政机关的职权和任,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目前我国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中之所以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制不健全,特别是行政法制不健全。因此,要通过行政立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和权限,建立健全符合行政管理特点的领导体制,规定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制,使上下左右各司其职、各责。

⑵ 促进和加强国家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目前我国的行政干部队伍建设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要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关键的一条就是通过加强行政立法,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行政人员的选拔任用制度、考核培训制度等,以提高行政干部队伍的素质,有效地反对和防止官僚主义,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

⑶ 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到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以更好地实现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是多方面的,行政管理又包括经济、文化、军事建设等的各个方面,范围相当广泛。

⑷ 加强行政监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上述权利落到实处,就必须加强行政立法,建立和健全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以及行政监督制度等,使公民能够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受理机关也能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予以处理,以切实加强对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宪法专题

定义: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

分类:

宪法的形式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宪法的实质分类

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2法定的宪法与现实的宪法。

特点:

1.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2.宪法的法律与普通法律不同

3.宪法的制定、修改与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宪法关系归纳为以下几类:

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这类关系又可分为国家与公民全体的关系,即人民主权的关系;国家与公民团体或组织的关系,如国家确认它们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保障它们的权利和利益;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关系,一般而言,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也就是国家对公民的责任或义务;国家机关与公民团体及公民个人的关系,等等。

2.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这是指各类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方式、程序。

3.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宪法规范调整这方面的关系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同级国家机关之间的横向关系,如立法机关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等等。

4.国家与全社会的关系。这是一种比较新的宪法关系。现代世界各国宪法的一个发展趋势是,国家必须积极履行社会职能,而不是单纯的政治统治。

5.国家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关系。这在传统的宪法规范中主要体现在给予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以受庇护的权利上,从而必然会因为这种庇护而间接产生一种宪法关系,即一国因国内法的规定而发生的与其他国家的关系。

宪法规范所表现的主要特点

(一)最高权威性

宪法规范的最高性的特点是由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所决定的。在一个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既然在全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相对于普通法律而言,构成宪法的每一个规范自然就具有最高性的特点。所谓一般立法以宪法为根据,实际上也就是以宪法的某一个或某些个规范为根据。再者,所谓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也是指不与具体的宪法规范相抵触。可见,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表现着最高性的特点。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性的特点在美国宪法中表现得最为典型。

(二)原则性

宪法规范大都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如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的原则,其他如按

劳分配的原则、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各民族平等的原则,等等。既然宪法是根本法,不是法律大全,所以宪法规范不可能涉及国家生活的细枝末节,而以确定原则为限。此类原则,往往是立法之本,对于全局有最高的指导意义。

(三)概括性

宪法规范的概括性的特点同宪法规范的原则性特点有关,宪法是原则规定,故而不能让它像民事合同一样履行完了就不再适用了。宪法为人们──主要是国家──的行为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模式、标准或方向,其对象是整个国家、国家机关体系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大致范围,即是为确定工作范围而作出的规定,不是具体的或特定的工作指导;宪法规范可以时时规范国家机关的方向,而不是只把机关建立起来就了事的,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可以反复适用的。在概括性这方面,宪法与其他法律一样,但比普通法律的概括性更强。

(四)适应性

原则性和概括性决定了宪法规范具有较强的适应性,使它足以在较大的限度内可以承受住因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带来的影响。例如,美国宪法制定以来已经经历了200多年,客观实际的变化当然极大,但它之所以适用至今,原因之一是其规范具有适应性;反过来,美国宪法适应变化的能力又构成了它的效力源泉之一,如美国人认为的那样,美国制宪者“制定了一个健全而又概括的文件,足以应付这个国家自此之后二百年来的大部分需要”。

(五)无具体惩罚性

一般国家的宪法本身并没有具体的惩罚性规定。我国宪法有少许禁止性规定,而且都出现在总纲中,如第1、第4、第9、第10条等,但其本身亦不作具体的制裁性规定。我国宪法除规定凡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和其他法规应由有关机关予以撤销外,别无具体的惩罚性措施。我国现行宪法第28条虽规定对危害国家行为人的镇压和制裁以及对犯罪分子的惩办,亦只是宣布镇压、制裁和惩办为限,宪法规范本身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地应当怎样处罚。当然,这个特点同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不相矛盾,因为宪法可以借助于其他法律和法规来达到制裁的目的。

(六)相对稳定性

宪法规范既然规定一国根本制度的重大原则,那它就应有较高的稳定性,如美国宪法200多年来仅有27条正式的修正案。各国的历史经验表明,除非国家有意着眼于改革,否则是不会轻易更改宪法规范的。即使实行改革,一般地说,亦往往会竭力避免宪法的变动,竭力以其他非根本性的措施来达到改革的要求。这是因为宪法规范的改变必然要导致其他法律甚至一系列制度上的变化,任何变化总会有一定的风险,有使国家陷于不稳定的状况或陷于这种危险的可能中。

(七)广泛性

宪法规范从总体上看,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宪法规范的总和几乎包括了国家生活的一切方面,所以宪法规范涉及问题的广泛程度是其他一般法律所不可比拟的,即使从某个单一的宪法规范来看,也往往包含着广泛的内容。

(八)灵活性

灵活性又称妥协性。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宪法必定是各个社会集团某种妥协的产物,作为妥协产物的宪法生效后,其条文和实施必然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当然,不是每一个宪法规范都具有灵活性,某些条文必须是确定性的,如法国宪法规定,“法兰西为不可分割的、非宗教的、民主的并为社会服务的共和国”(第2条),“共和体制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第89条),这些条文就是确定性的。但是,部分宪法规范,特别是一些规定基本国策、反映各种社会集团力量对比关系的规范,往往表现出不同程度的灵活性。

(九)历史性

宪法规范一般都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是对胜利成果的确认。例如德国基本法和日本现行宪法所建立的民主制度,都是对本国历史和二战前宪法制度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后得出的结论。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更多地则属于中国革命的胜利成果。

(十)纲领性

某些国家的部分宪法规范具有纲领性,即它不是固定已经取得的成果,而是对于尚未实现的目标作为国家的任务载入宪法。

商法专题

一、重点提示:

(一)商法基本知识点:商事主体、商行为、商业登记、商业名称、商业账簿。

(二)公司法:公司法概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公司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三)证券法:证券法概述、证券发行与上市、证券市场主体、证券交易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四)票据法:汇票、本票与支票。

(五)保险法:保险合同、保险业务主体。

(六)破产法:破产程序法、破产实体法。

(七)海商法:船舶与船员、海事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

二、相关内容:

(一)公司法专题: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二)证券法专题:

证券交易: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1、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2、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3、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4、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5、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6、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7、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8、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三)票据法专题:

本票:

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2、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3、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4、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5、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6、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四)保险法专题:

财产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3、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4、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4、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5、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

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6、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7、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

1、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4、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5、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6、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7、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8、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五)企业破产法专题

债务人财产: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4、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6、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8、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六)海商法专题

船舶:

1、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3、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4、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海上保险合同:

1、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海上

2、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保险人名称;(2)被保险人名称;(3)保险标的;(4)保险价值;(5)保险金额;(6)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7)保险期间;(8)保险费。

3、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1)船舶;(2)货物;(3)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4)货物预期利润;(5)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6)对第三人的责任;(7)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4、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5、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依照下列规定计算:(1)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2)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3)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4)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6、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民事诉讼法专题

一、重点提示:

(一)民事诉讼概述:诉的种类、诉讼标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尤其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部分容易考察考生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分理解。

(二)诉讼管辖:民事诉讼管辖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和重要部分,又兼具其内容丰富,类别繁多,实践性较强,故历来是律师资格考试的重点所在。在诉讼管辖中,相对来说,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与级别管辖的结合考察、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是重点所在。

(三)诉讼参加入:诉讼参加入制度一块和管辖一样,整个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部分,是律师资格考试考察的重点所在。其中当事人的种类、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共同诉讼的概念、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和种类、诉讼第三人的种类、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应用是重点所在。

(四)民事诉讼证据:证据的种类、证明对象与待证事实、举证责任。

(五)几项民事诉讼制度:期间、送达方式、调解制度、财产保全的种类、范围和程序以及先予执行制度。

(六)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所在,故从简易程序、一二审普通程序到审判监督程序整个都是考察重点,要求考生不仅能完全熟悉程序的运行过程,而且更加注重考生对这些程序制度的理解,能加以实际运用以解决问题。另外,在这其中,第二审程序与抗诉主体的资格以及抗诉的条件问题是近几年出现频率较高的部分之一。

(七)非讼程序:督促程序的运用、有关支付令的效力问题、公示催告程序的运用、破产程序是重点所在。

(八)民事裁判与执行:执行程序的运用与执行过程中间题的解决,如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的条件,执行异议等。

(九)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与运用、涉外财产保全是重点所在。

二、相关内容:

(一)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二)民事诉讼法的适用: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三)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4、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五)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证据有下列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六)民事诉讼法中的送达、期间: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

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七)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八)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当事人依照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

(九)民事诉讼中的仲裁: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经济法专题

(一)经济与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指在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注意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国民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中的协调关系;社会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

系。

(二)经济法中重要概念:

1.商品: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

2.商品经济:指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总和,是以交换为目的而进行生产的经济形式。

3.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一是社会分工;二是生产资料和产品属于不同的所有者。

4.商品经济的类型:分为小商品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三种类型。

5.商品的使用价值:指商品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

6.商品的价值: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就是商品的价值。

7.商品的价值量:指商品价值的大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长短来决定。

8.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的价值量不是由各个商品生产者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9.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率就是劳动者的生产效率。商品的价值量与社会劳动生产率成反比。

10.一般等价物:一般等价物就是从其他商品中分离出来,可以和其他一切商品相交换并表现其他一切商品价值的商品。

11.货币:货币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货币的本质就是一般等价物。

12.货币的五种职能:货币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五种职能。货币作为价值尺度,就是以货币作为尺度来表现和衡量其他一切商品价值的大小。

13.价格、商品流通、流通手段

(1)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价值是价格的基础。

(2)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叫做商品流通。它的公式是:商品——货币——商品。

(3)货币充当商品交换媒介的职能,叫做流通手段。

14.纸币:纸币是由国家发行的、强制使用的货币符号。

15.纸币流通公式、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

(1)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商品价格总额货币流通次数

(2)纸币的发行量超过流通中所需要的数量,从而引起纸币贬值,物价上涨,叫做通货膨胀。

(3)通货紧缩是指物价水平持续下降和市场需求持续疲软的一种经济现象。

16.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交换要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

17.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是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

18.价值规律的作用

(1)价值规律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各生产部门的分配。

(2)价值规律刺激商品生产者改进生产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

(3)价值规律促使商品生产者在竞争中优胜劣汰。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

长期以来,不论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还是西方经济学中,一直认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实行社会主义就必然是计划经济,实行市场经济就是搞资本主义。我国从1978年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首先遇到的就是这种传统观念的制约和束缚。邓小平在深刻分析世界经济的发展变化,总结国内外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和我国改革开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问题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论断,明确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新思想。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含义

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来配置社会资源的一种经济形式。它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必然产物。商品经济充分发展,取代自然经济成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形式,各种主要经济活动包括生产、分配、流通、消费都通过市场来进行,市场机制的作用就覆盖全社会,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基础性作用。这时,商品经济就发展成为市场经济。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

实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必须认真抓好以下五个重要环节:(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建立全国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实现城乡市场紧密结合,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互衔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3)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4)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5)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发

展和社会稳定。这五个环节的有机结合,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

(四)国民收入及其分配

在社会总产值中,扣除已消耗的生产资料,余下的那部分净产品,用货币表示就是净产值,称作国民收入。国民收入是劳动者新创造的社会财富,它标志着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扩大再生产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能力。

国民收入经过复杂的分配过程,按其最终用途,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积累,一部分用于消费。

国民收入中用于积累的部分,包括用于扩大再生产、非生产性基本建设和社会物资储备三方面内容。国民收入中用于消费的部分,包括个人消费和公共消费两方面内容,其中,个人消费,就是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的消费;公共消费,包括国家行政管理和国防支出、社会救济和劳动保险方面的支出等。公共消费是实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提高劳动者素质,以及保证社会再生产正常进行所必需的。

在国民收入的分配中,必须正确处理积累与消费的关系,首先,在生产发展、国民收入增加的基础上,积累和消费部分都应当有所增长;其次,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必须同国民收入的物质构成相一致。一方面,积累基金必须同社会增加的生产资料相一致;另一方面,消费基金必须同全社会的消费资料数量相一致。

此外,社会主义国民收入分配还必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分配中兼顾三者利益。

(五)财政及其作用

财政是国家的收入和支出,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而进行的社会产品分配,它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国家财政是通过预算实现的。预算是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它是国家财政的主要环节。预算包括财政收入和支出,这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两个方面,财政收入表现为组织收入、筹集资金的过程。国家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渠道集中起来的资金就是财政收入。包括税、利、债、费四种形式。财政支出是国家对集中起来的财政资金进行分配的过程,国家预算支出的财政资金就是财政支出。财政支出规定了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也可以反映政府的政策,按其用途,可分为经济建设支出,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支出,行政管理和国防支出,债务支出和其他支出。财政收支平衡是指当年国家财政收入等于支出或收入大于支出,略有节余;财政赤字是指当年财政收入小于支出,出现差额的经济现象。

财政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一,国家通过财政可以有效地调节资源配置;第二,国家通过财政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第三,财政可以有力地促进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第四,财政有利于促进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第五,财政是巩固国家政权的物质保证。

财政的作用如此重要,为了使其得到充分发挥,关键是大力增加财政收入,要增加财政收入,必须努力发展经济,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

(六)税收的作用及其与公民的关系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无偿性要求它具有强制性,强制性和无偿性又决定了它必须具有固定性。三者缺一不可,统一于税法。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凭借国家政权赋予的权力,对欠税、骗税、抗税者不仅要追缴税款,处以罚金,有的还要交由司法机关予以刑事处罚。

社会主义国家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新型税收,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税收是组织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第二,税收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第三,税收是国家实现经济监督的重要手段。

纳税人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同税种有不同的纳税人。在我国,主要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关税。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与此同时,还应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纳税人权利。

(七)我国的银行体系

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它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我国现阶段的银行分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三类。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它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我国政府的组成部分。它被称为银行的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领导力量,具有极其重要的职能:第一,依法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第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第三,管理国库;此外,还具有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蓄、黄金储备的职能。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银行利润为主要经营目标的企业法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主要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五大国家级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为确保国家大型基本建设和大宗进出口贸易的顺利完成而设立,并向这些项目提供国家政策性专项贷款的专业银行。其目的是建立健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有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三大政策性银行。

(八)公民投资的种类以及各自的特征和作用

公民投资除可购买股票外还可投资储蓄、债券和保险。

公民个人的储蓄,作为一种投资行为,在国家的经济生活和人民生活中起着重大的作用:第一,为国家积累资金;第二,调节市场货币流通;第三,有利于培养科学合理的生活习惯,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债券是一种债务证书,即筹资者给投资者的债务证据,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约定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与股票有许多相似之处,它们都是集资手段,都是能获得一定收益的金融资产。但二者又有所不同。首先,性质不同,股票是股东的入股凭证,是投入公司的资金的所有权证书;债券是一种债务,限期偿还。其次,受益权不同,股票以取得股息和红利为补偿条件,经营状况好坏决定着股票的效益;债务以定期收取利息为

条件,其安全性比股票大。第三,偿还方法不同,股东要退股,只能去卖股票,债券到期可以还本付息。债券有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等种类。其中,政府债券安全性最高,金融债券次之,而公司债券的风险较高,但往往收益率也比较高。

公民购买商业保险,是一种对风险本身的投资方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险正在逐渐建立和不断完善,与此同时,商业保险也日益发展起来。社会保险是解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共同需要的最迫切的保险项目,只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社会保险的费用大多是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或由政府负担,它不是以被保险人的需要为依据,而是由国家和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商业保险建立在商业原则基础之上,是参与保险者个人意志的体现。商业保险的保障项目广泛,形式多样,给付标准较高。参加商业保险的费用完全由个人负担,是否购买保险,何时购买,买什么样的保险,为谁购买,完全由参与保险者自主决定,保障范围的大小与缴纳的保险费成正比。保险公司是办理各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商业保险一般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商业保险是把分散的社会资金集中起来,用以补偿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的一项措施。为我国企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

(九)国家的宏观调控

国家的宏观调控是指国家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的控制和调节。宏观调控的任务,具体来说,可概括为两个方面:(1)总量平衡;(2)结构优化。总量平衡是指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结构优化是指在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大致平衡的条件下,二者的局部结构也必须合理,才能有利于经济很好地发展。

第二篇:行测心得

第一部分:

首先讲一讲我的复习流程。

我前年准备国考也是大概8月份开始的,花了3个月左右,今年从现在开始复习,离国考也是大概3个月。下面的流程也是按我个人的时间来分配的,条件与我当时情况差不多的可以借用,条件不同没那么多时间复习的可以借鉴。

我总共花的复习时间就是去年那3个月时间,每天我花大概5个小时时间在行测上,5个小时在申论上,2个小时在公基上。3个月时间基础已经打好,省考的内容也差不多少,后来准备省考的时候,就再花大概一个星期时间有针对性的做做题就行了。

1、了解情况阶段。对于从未接触过公考的同志来说,首先买一套书还是有必要的,毕竟不管质量如何,书本里概括的东西还是比较全面的,可以让我们先熟悉公务员考试是个什么东西,要考什么内容。花大概一个星期时间把书本内容看完后,最好先找2份前几年的真题自己先测验一下,稍微了解下自己在什么水准。如果在60分以下的,那前期训练做题的时候可以先做点稍微简单的试题,如果在60分以上,那太简单的题目就没必要做了。

2、巩固基础阶段。关于书本,我的建议是只买一套就够了,接下来的练习都用QZZN的就足够了,很多模拟题,各省这么多年的真题,还有很多达人总结的单项练习的精华,非常实用。巩固基础阶段很重要,一定不能掉以轻心。我每天5小时的时间是这么安排的:单日将国考五大项各练习1个小时,统计一下做题错误概率最大的3个专项,第二天花2个小时搞定一份模拟题,再花3个小时强化昨天做题错误比较多的3个专项。如此而已,循环往复,1个月至2个月时间。

3、强化做题阶段。这是练习所谓的“做题感觉的时候”,这种感觉可以让你在猜不会做的题目的时候提高正确率,也可以让在考场上总是刚好在考试结束铃声响之前2分钟涂完所有答题卡(本人数次考试都是这个时间段涂完卡)。这个阶段就是无限量的做题,做模拟题,做真题。每天5小时时间,每天1-2套题,做一套题的日子里,剩余时间就把相对而言自己比较弱的部分的专项练习进行强化。这阶段一直持续到考试前一个星期。

4、备考阶段。买一套纸质的模拟题,每天在正式考试的时间按正式流程,全程模拟考试一次。其他时间查漏补缺。

以上就是我持续3个月,每天5个小时行测的复习流程,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复习注意点:

1、复习环境。最好的复习环境当然是在学校的图书馆,安静,舒服,而且面对着一大群同样刻苦奋斗的同学,自己也容易坚持。在家里复习的,强烈建议在不能上网的房间里复习,而且房间里不能有电视之类的娱乐产品,每天晚上留1个小时时间上网就够了,复习时候保持周围环境安静。在职的,上班时间能偷空做做分散的专项题目还可以,回家后一定要做完整的模拟题或者真题!

2、做题切记与切忌!做模拟题和真题时候,切记要认真对待每一套完整的试题,做每一套题的时候都要像在考场中一样,让自己紧张起来,兴奋起来,开始做题前准备好手表,一杯水等等,做题时间控制在比实际时间少10分钟左右停笔(因为实际考试还要涂答题卡,气氛也不太一样),题目没做完可以等统计完再继续做,我们一定练习时间控制,只有平时每次都能在标准时间内做完题,考试的时候时间才能够!切忌考试中途发短信、上卫生间、倒水等事情,这些很影响练习的质量,所以一定要提前准备好。只要我们在平时的模拟做题中,能够每次都控制好做题的节奏,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做完题目,把每一次联系模拟题或者真题都当做是在考试,那么在考试的时候我们也能行云流水,即使放弃一些试题,但能完整做完试题,分数就不会很差。

3、善于总结。很多人做完题后,把做错的题目看一下答案,感觉自己理解了就完事了,这种做法效果很不好,也容易造成每次遇到类似的题目总是一错再错。事实上我在做模拟题的时候,做题时间80分钟-100分钟,一般情况下错10-15个左右,但是我分析错题的时间一般达到半小时。一定要认真分析自己为什么会做错,哪里的思路出了问题,以后怎么样才能避免,即使是粗心大意的错误也是一样要重视,考试时可没人管你是不是粗心大意的。对于不会做的题目,不仅要搞懂这一道题目,还要能举一反三到这一类型的题目,自己最好能对这种完全不会的题目进行笔记,以后再多回头看看。

4、善于放弃。这里的放弃有2个方面,一是在做专项练习题的时候,主要包括数学题和图形题,有一些题目花了5分钟以上还做不出来了,最好放弃,直接看答案,然后理解记忆,不要浪费时间。有的人喜欢抠难题来做,这完全没有必要,实际真题里面的难题是很少的,而且难题练得再多效果也不好;二是在做模拟题和真题的时候,要按真实考试的节奏来走,该放弃的就放弃,数学题和图形题建议超过1分钟还没思路的直接放弃。

5、下载、练习有质量的试题。QZZN论坛里的资料太多了,太全了,这是一件好事也是坏事,因为质量肯定参差不齐,特别是模拟题,很多都极其的简单,毫无意义,所以我们不要看到题目就做,毫无选择。在行测资料版或者江苏版下载资料的时候,最好找那些精华的帖子以及回复的人很多、反响比较好的资料。在自己做题前也要筛选一下,简单了解一份试题质量好坏(我一般都是直接扫一下数学运算部分,粗制滥造的试题,这部分往往极其简单)。此外我建议在巩固基础的阶段,少做一些真题,在强化做题的阶段,多做各省真题,因为真题的质量不是那些模拟题能比的。

6、不断提速。对于很多人来说,行测的试题他们都会做,可就是得不了高分。为什么?时间不够。所以我们在平时的练习中,千万不能满足于“会做”,还要关注用了多长时间。速度取决于很多方面,首先,当然是不断的做题,在做题中形成自己独特的思路,更快速的思路。当然还有很多做题的技巧,这都需要我们自己不断的磨练,否则光靠别人讲,自己是不可能立刻在考试中能用上的。关于我对行测各个专项的做题思路,将在以后详解。其次,学会放弃,这个大家都比较清楚了。第三,是提高阅读速度,自己在平时读书看报的时候就应该有意识的锻炼速读的能力,但是光阅读速度提高了还不够,要在提高速读的基础上还照样把一段话理解清楚!聚精会神很重要,在考试的时候速读聚精会神,在平时读书看报也要不带一丝杂念的速读,这样才能锻炼到自己的阅读能力。

7、天道酬勤。自从开始考公务员以来,我感受很深的就是天道酬勤。是的,只有你付出了努力,就一定会有相应的回报的。当时我准备国考的时候,连续3个月,每天都是睡不到7个小时,除了吃饭,以及每天大概1个小时的上网时间,其他时间被无休止的复习所沾满!每天复习十多个小时,可能很多人能坚持1天、2天,但是连续3个月,很多人都难以做到。我曾经也没想到过我能做到,人的潜力是无穷的,我相信我们不比别人差,我们都可以做到的!只要能够坚持下来这一场战争,今后就一定能够有所回报。就以我自己为例,虽然这3个月的辛苦没有把我带进国考面试,但是在后来的几场考试我就可以在笔试阶段不费吹灰之力轻松过关。我相信只要我们投入足够多的时间和经历去复习,在复习的时候投入百分百的努力,全身心的放在复习上,再配以一定的方法,那我们就一定能成功。

第一季完毕,第二季

其实我一直都以为基础比所谓的技巧重要的多,只要基础打牢了,题目做的够多了,那么技巧也将必然出现,而且是属于自己的,独一无二的技巧。对于做题技巧部分,其实我真的很难下笔,因为从前自己复习的时候并没有花费过多少心思在总结技巧上,都是直接形成自己的一些做题习惯,或者也可以说是一些方法。现在让我凭空来整理做题技巧,效果很差,也没能写出多少东西来,至少没达到我想要的目标,大家请见谅。下面是我个人做题时候的一些小技巧,有些可能并不是适合每一个人,与大家共享,随意看看即可。

内容较少,让大家失望了,抱歉。

言语理解与表达

1、先看一下问题,再速读一遍原文,在读的过程中至少能带着问题去读,对于能得出答案的语句在哪里也就大体能够知道了,然后再对题干和自己读出来的包含答案的重点语句进行对照,就能得出结果。

2、注意问题的提法。一是不能粗心大意,把一些问题的”不”字漏掉。而且要弄清楚各种问题的含义和不同之处。比如:这段话主旨概括最准确的是..? 这段话主要想说明的是?下面说法符合文意的是?这段话主要支持的论点是?这段话的主要内容是? 在这些问题中,一字之差往往导致答案截然不同,所以在做题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问题,建议考友们平时做题的时候对这些问题的具体含义和细微的差异做个详细的了解,自己多揣摩,效果会很好。

判断推理

注意点与言语理解参不多。

资料分析

拿分题,关键是保证做题的时间,很多人都不是不会做,而是没时间做,所以平时训练一定要多练控制时间。

另外一个关键是计算,能不计算的就不计算,能少算一点就少算一点,能估猜就估猜。很多看似需要花极大精力去计算的题,其实都可以估猜出来的。

知觉速度与准确性测验

全神贯注、集中精力很重要,多练练吧。复习过程中实在闷的慌,想玩点游戏放松的同志,可以玩玩QQ游戏中的 找茬,比较类似,应该对做题有点效果。

数量关系

关于数量关系的帖子在QZZN里可以找到无数,数字推理部分其实我也不是很厉害,就不献丑了,下面谈谈数学运算部分。

(1)、善于放弃。学会放弃是必须的。对于数学题,我的做法是如果1分钟内还没有思路,直接放弃,如果2分钟内还没得出结果,直接放弃。

(2)、所谓的做题高级技巧。我在论坛里也看到不少讲数学题技巧的帖子,不过我对于这些技巧的实用性是很持怀疑态度的。为了所谓的技巧而技巧,那结果很可能是得不偿失。试问,假如你在平时想这些技巧所用的时间比你直接算出正确答案的时间还要长,那么在考试的时候你怎么可能把这些技巧用出来呢?所以我建议平时做题的时候也不要过分追求技巧。

(3)、猜答案。对于不会做的题目,怎样才能使自己猜的答案命中率更高一点。会做的题目,如何才能在更短的时间内得出正确答案。各人都有自己的道道。这里我以08年和09年江苏省考的几道数学题为例,谈谈我自己的小方法。当然这个方法是比较通用的,我个人也没有总结出一堆各种类型的简便方法之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1、尾数法。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在考试中,任何可以帮助我们节省时间的方法我们都必须去做,哪怕只能节省一秒钟也是好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有需要计算的问题的时候,我们基本都能用到位数法。在实际应用中,尾数法其实真的是妙用无穷的。

举例:

08年的第73题

从装满100克浓度为80%的烧碱溶液的杯中倒出40克,再用水将杯装满,搅匀后再倒出40克,然后还用清水将杯装满,这样反复三次后,杯中烧碱溶液的浓度是多少?

A 48% B 32% C 28.2% D 17.28%

本题很简单,100*80%*60%*60%*60%即可得出答案,但问题是我们要10秒钟内得出结果,那么就直接用尾数心算即可,8不断乘以6的位数一直都是8,所以选D

08年的第76题

妈妈给小青11.1元,让他去买5斤香蕉、4斤苹果,结果他把买的数量给弄颠倒了,从而剩下0.6元。那么苹果每斤的售价是多少元? A 0.9 B 0.7 C 0.8 D 1

因为11.1元刚好买5斤香蕉和4斤苹果。看一下选项,只有第一个选项11.1-4*0.9的尾数是5,能除尽5,后面3个口算得出的尾数都不能除尽5,所以选A。20秒内可以解决。

09年的76题

甲乙两家商店购进同种商品,甲店进价比乙店便宜10%,甲店按20%的利润定价,乙店按15%的利润定价,乙店定价比甲店高28元,则甲店进价是()。A 320元 B 360元 C 370元 D 400元

因为甲店进价比乙店便宜10%,所以甲店进价应该能整除9,只能选B。是的,没错,只用看第一句话就能能在3秒钟内得出答案,只要你能想到。

09年的77题

有271位游客欲乘大、小两种客车旅游,已知大客车有37个座位,小客车有20个座位。为保证每位乘客均有座位,且车上没有空座,则需大客车的俩书事()A 1辆 B 3辆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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