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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2002-2009年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9浏览:1收藏

司法考试经济法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2002-2009年

第一篇:司法考试经济法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2002-2009年

司法考试经济法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2002-2009年

三、不定项选择题:

(2009年)

95.某日,该银行行长卷款潜逃。事发后,大量存款户和票据持有人前来提款。该银行现有资金不能应付这些提款请求,又不能由同行获得拆借资金。根据相关法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该银行即将发生信用危机

B.该银行可以由中国银监会实行接管

C.该银行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托管

D.该银行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实施机构重组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商业银行的接管。

选项B正确,选项C、D错误。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银监会可以对该商业银行实行接管。信用危机的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不能应付存款人的提款,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以及同业拒绝拆借资金,原客户和市场所普遍拒绝其服务。商业银行有以上这些情况之一的,即可被视为发生信用危机。

选项A错误。该银行已经发生信用危机。

96.在作出对该银行的行政处置决定后,负责处置的机构对该银行的人员采取了以下措施,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对该行全体人员发出通知,要求各自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B.该行副行长邱某、薛某持有出境旅行证件却拒不交出。对此,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C.该行董事范某欲抛售其持有的一批股票。对此,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让股票

D.该行会计师佘某欲将自己的一处房屋转让给他人。对此,通知房产管理部门停止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后对银行相关人员可以采取的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0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选项A正确)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选项B正确)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97.经采取处置措施,该银行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且资产情况进一步恶化,各方人士均认为可适用破产程序。如该银行申请破产,应当遵守的规定是?()

A.该银行应当证明自己已经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B.该银行在提出破产申请前应当成立清算组

C.该银行在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前应当得到中国银监会的同意

D.该银行在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交债务清偿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商业银行的破产。

《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2008年)

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第95-97题。

95.松园公司与天利公司协商劳务派遣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岗位,可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天利公司根据需要灵活决定

B.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期限,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为四个周期,每个周期为半年,每个周期结束前订立新的劳务派遣协议

C.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劳动报酬,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

D.双方对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负保密义务,不得向包括李某在内的任何人披露

答案:ABD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法律教/育-网因此,A项说法错误。

第59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因此,B项说法错误。

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因此,C项说法正确。

第60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因此,D项说法错误。

96.松园公司和天利公司对李某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松园公司与李某签订到期可续签的一年期劳动合同

B.松园公司从李某每月工资中提取5%作为员工集体福利费

C.天利公司要求李某缴纳5000元岗位责任保证金

D.天利公司告知李某无权参加本公司工会

答案:ABCD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法律教育 网因此,A项说法错误。

第6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因此,BC项说法错误。

第64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D项说法错误。

97.天利公司将李某再派遣到自己的子公司,被李某拒绝。天利公司遂以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退回松园公司。随后,松园公司以李某已无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天利公司可以对李某进行再派遣,但不能因李某拒绝而将其退回

B.松园公司不得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C.李某可以将天利公司或者松园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D.李某可以就其因劳动合同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请求天利公司和松园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因此,A项说法错误。

《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题中,“李某已无工作”不属于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松园公司不得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B项说法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因此,C项说法正确。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D项说法正确。

(2008年·四川)

95.杨某个人独资开办的造纸厂由于没有配置污水处理设备,将含有挥发酚等有毒物质的污水排入引黄干渠,曾受到当地环保部门处罚。某日,污水池决口,大量污水流入与引黄干渠一闸之隔的壕沟。杨某派工人将闸门提起,使壕沟里的污水经引黄干渠流入水库。引黄管理局发现后要求该厂立即清污,但未及时通知水库管委会和自来水公司。两个小时后,库中41万方饮用水被污染。被污染的库水进入城市供水系统,致城市供水中断三天。水库经济损失24.6万元,自来水公司清除污染费用4.34万元,营业损失10.96万元。请回答以下95-97题:

9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该厂采取的行政处罚是:

A.收取超标排污费,并罚款

B.作出限期治理决定

C.责令安装使用污水处理设备

D.责令其停业或关闭

答案:AC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28条第1款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第38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因此,A项说法正确。

限期治理对象包括两类:(1)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2)位于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的超标准排污的污染源,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本题中杨某开办的造纸厂虽然有污染,但是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因此,不属于作出限期治理的对象。B项错误。

杨某开办的造纸厂属于污染环境的项目,但是没有配置污水处理设备,因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安装使用污水处理设备。因此,C项说法正确。

第39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本题环境保护部门没有对杨某的造纸厂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因此,也就不存在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情况,因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权作出责令其停业或关闭的处罚。D项说法错误。

96.关于该厂对水库管委会和自来水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该厂承担水库管委会和自来水公司的所有损失

B.该厂承担水库管委会的24.6万元损失和自来水公司的清除污染费4.34万元,不承担自来水公司的营业损失

C.因属于引黄管理局的责任导致污水流入到水库并进入城市供水系统,故该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D.因为引黄管理局负有共同责任,故该厂与引黄管理局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形式中的赔偿损失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对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因此,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

环境污染的规则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因,污染单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题题干中给出的信息可知,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原因是该造纸厂,因此,造纸厂也不存在免责事由,因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C项说法错误。

虽然引黄管理局在发现后没有立即清污,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则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造纸厂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就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因此,D项说法错误。

97.关于杨某的法律责任,下列意见正确的是:

A.杨某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B.杨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C.杨某如果自愿承担民事责任,就不必追究其刑事责任

D.杨某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就不必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AB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题中,杨某派工人将闸门提起,使壕沟里的污水经引黄干渠流入水库,造成了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同时,杨某是该造纸厂的直接责任人员,因此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承担了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他的民事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2007年)

某国有企业厂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决定申请破产重整,对企业实施拯救。其拯救措施之一是进行裁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97-100题。

97.依照劳动法规定,企业在重整期间需要裁减人员时,应采取的程序是:

A.应当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B.应当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对裁员方案进行表决

C.裁员方案应当公布,并允许被裁减人员提出异议

D.裁员方案实施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答案:AD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所以AD是正确的。

98.对于被裁减人员,应当给予的待遇是:

A.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B.制定职工安置预案,予以妥善安置

C.承诺企业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时予以优先录用

D.承诺企业在重整成功后予以重新录用

答案:ABC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ABC为本题正确选项。

99.不得被裁减的企业人员有:

A.管理层、技术骨干和劳动模范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D.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答案:BC(当年参考答案为BCD)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BC两项应选。D项要注意没有说明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所以不当选。

100.对于企业裁减人员的决定,工会依法可采取的行动是:

A.工会认为该决定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B.工会认为该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重新决定

C.被裁减人员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D.被裁减人员提起诉讼有困难的,工会可以代表职工提起诉讼

答案:ABC

解析:《劳动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2006年)

某拍卖公司拍卖一批汽车,其中包括本公司职员赵某的一辆桑塔纳轿车。竞买者张某在竞买中购得一辆丰田轿车。事后张某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请回答97一100题。

97.张某主张,拍卖公司本次拍卖的车辆中有本公司职员的车辆,本次拍卖无效。下列关于这一问题的何种判断是正确的?

A.拍卖公司不得在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包括本公司工作人员的物品

B.拍卖公司不得在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但本公司工作人员的物品不在此限

C.拍卖公司如果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了本公司工作人员的物品,则本次拍卖无效

D.拍卖公司如果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了本公司工作人员的物品,则该物品的拍卖无效,但不影响拍卖其他物品的拍卖结果

答案:B

解析:《拍卖法》第23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但是公司职员的私人物品不属于公司所有,因此,本案中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有效。故B正确。

98.张某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时,双方的合同处于何种法律状态?

A.合同未成立

B.合同已成立,并已生效

C.合同已成立,但效力待定

D.合同已成立,但生效条件尚未成就

答案:B

解析:《拍卖法》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所以,在拍定以后,合同已成立,并已生效。故本题答案为B.99.如果拍卖公司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包括了拍卖本公司的物品,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其法律责任如何?

A.所有的拍卖合同宣告无效

B.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本公司物品拍卖的全部所得

c.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本次拍卖的全部佣金

D.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本次拍卖所收佣金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答案:B

解析:《拍卖法》第63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故本题答案为B.100.如果张某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理由不成立,但坚持不履行合同,拍卖公司有权采取何种措施?

A.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后,将该轿车再行拍卖

B.要求张某支付在第一次拍卖中其本人和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

C.要求张某补足该轿车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时的差价

D.要求张某支付该轿车在两次拍卖期间的保管费用

答案:ABC

解析:《拍卖法》第3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故本题答案为ABC.(2005年)

某市甲、乙两厂均生产一种“记忆增强器”产品。甲厂产品的质量比乙厂产品好得多,因而其市场占有率远远高于乙厂。王某是甲厂技术人员。乙厂为提高本厂的市场占有率,付给王某一

大笔“技术咨询费”,获取其提供的甲厂技术秘密。乙厂运用这些技术对自己的产品进行了改进。同时,乙厂在本市电视台发布广告,声称本厂生产的记忆增强器功效迅速质量可靠,其他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质量无保证,呼吁消费者当心。另外,乙厂还以高额回扣诱使本市几家大型商场的购货人员不再采购甲厂产品。本市消费者李某等人在使用乙厂产品一段时间后,不仅记忆力没有增强,反而出现了神经衰弱症状。李某等人在电视台的协助下,向已广反映了情况。乙厂随后发现,王某提供的甲厂技术资料缺少几项关键技术,致使乙厂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请回答以下98-100题。

98.乙厂的下列行为,何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A.向甲公司的工作人员行贿,以获得甲厂的技术秘密

B.向本市大型商场的购货人员行贿,使他们只采购本厂产品

C.在电视广告中发布使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D.在电视广告中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者的商品信誉

答案:ABCD

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由此选B项。

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由此选C项。

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选A项。

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由此选D项。

99.对于王某行为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王某未完整提供甲厂技术资料而获取乙厂重金,构成诈骗罪

B.甲厂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须提前通知王某

C.甲厂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D.乙厂有权要求王某返还“技术咨询费”

答案:BC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B是正确的。

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也是正确的。

本案中,王某并没有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乙厂的财物,不能认定其构成诈骗罪,所以A是错误的,王某与乙厂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者利益的行为,王某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据此,D也是错误的。

100.关于消费者李某等人协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下列意见何者为正确?

A.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乙厂赔偿

B.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本市电视台赔偿

C.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销售乙厂产品的商场赔偿

D.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王某赔偿

答案:AC

考点: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由此应选AC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并不存在“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情形,因此不应选B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可见D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应选。

(2004年)

87.某县政府以“振兴本县经济”为由,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批准征用农用地15公顷(包括基本农田5公顷),供该县经济开发总公司建设工业园区。对该批准行为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县政府无权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也无权批准该宗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B.县政府无权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但有权批准该宗农用地除去基本农田以外的部分转为建设用地

C.县政府可以先将该基本农田转为一般农用地,然后批准该宗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D.县政府可以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然后在该规划范围内批准该宗农用地除去基本农田以外的部分转为建设用地

答案A

解析:《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项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项的。”第21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本条第2款、第3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第26条第1款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拙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2款、第3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以上法条规定可知:本题惟有A项正确。

88.农民甲将化肥厂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造成农作物死亡,甲要求化肥厂承担赔偿责任。下列关于此案的说法何者为正确?

A.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其行为违法与否,不影响民事责任的确定

B.农民甲无须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C.化肥厂如否认自己侵权,必须负举证责任

D.化肥厂如能证明自己排放的污水没有超标,可免于承担责任

答案:AC

解析:众所周知,我国对于环境侵权实行“无过错责任”,因此A正确;《民诉意见》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根据该条第(3)项规定,可知C正确;((民诉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据此法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可知D项错误。

(2003年)

88.消费者李某在购物中心购买了一台音响设备,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商品,李某找到购物中心要求退货。下列何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A.该购物中心认为可以通过更换使李某得到合格产品,因而拒绝退货

B.该购物中心认为该产品经过修理能达到合格,因而拒绝退货

C.该购物中心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无条件负责退货

D.该购物中心可以依法选择修理、更换、退货中的任一方式

答案:C

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89.某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拍卖方式将位于城区一幅200公顷的土地出让给佳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佳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取得该幅土地的使用权,使用年限为50年。佳丰房地产开发公司可采用下列何种方式处分其土地使用权?

A.无偿赠与给甲企业

B.因筹措建设资金而将土地抵押给银行

C.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公司

D.与丙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置换

答案:ABCD

解析: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在出让使用期限内依法对受让土地享有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交易的权利。其中,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受让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另根据该法第36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出让土地使用权人享有对其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和部分的处分权,该部分处分权包括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合资、合作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本题中ABCD都是出让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的对土地处分权的体现,都应该选。

90.下列关于拍卖标的物瑕疵请求规则的表述何种是正确的?

A.对拍品已作确定性陈述的,对所陈述的内容不得以“声明不保证”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B.拍卖人应向竞买人说明标的物的瑕疵

C.委托人应向拍卖人告知标的物的瑕疵

D.买受人对已明示的有瑕疵的拍品仍可请求瑕疵担保责任

答案:ABC

解析:《拍卖法》第18条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所以B正确,应选。

第27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所以C也是正确的,应选。

第61条第1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因此A是正确的,而D是错误的。

91.张某从甲商场购买一电热毯,电热毯为乙厂所产。使用中电热毯发生漏电,致使房间着火,烧毁价值5000元的财产,张某本人也被烧伤致残。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甲商场和乙厂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B.张某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C.张某可以向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张某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产品责任,而属于违约责任

答案:AC

解析: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缺陷引起的赔偿责任,故D错误。依《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故A正确。依《产品质量法》第45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故B错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侮辱、诽谤,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违反上述规定的,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故C正确。

(2002年)

89.依据《商业银行法》,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

A.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B.设立城市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C.商业银行可自主决定在境内地点设立分支机构

D.商业银行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业的,人民银行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答案:C

解析:《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所以A、B是正确的。

第19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因此选C是错误的,应选。

第23条第2款规定那个:“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所以D是正确的。

90.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下列商品的行为,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销售鲜活商品

B.销售有效期限将到期的商品

C.销售积压商品

D.因清偿债务,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答案:ABCD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所以本题应选ABCD.91.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经纪类证券公司不得经营下列哪些业务?

A.证券自营业务

B.证券经纪业务

C.证券承销业务

D.证券融资业务

答案:无(当年参考答案为ACD)

解析:本题出在2002年,2005年的时候《证券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证券法》第125条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

(六)证券资产管理;

(七)其他证券业务。”另根据《证券法》第136条、第140条、第143条、第212条、第220条的规定,我国已经不再单独规定经纪类证券公司,因此,本题已经没有任何意义。

92.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机构对客户开立的账户负有保密的义务?

A.资产评估机构

B.证券公司

C.证券交易所

D.律师事务所

答案:BC

解析:《证券法》第44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所以BC是正确的。

第二篇:2002-2011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2002-2011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

(2011年)

97.当事人不服下列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97题)

A.某人保局以李某体检不合格为由取消其公务员录用资格

B.某公安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孙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取消录用

C.某人保局给予工作人员田某记过处分

D.某财政局对工作人员黄某提出的辞职申请不予批准

【答案】A

【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解析】选项A正确。因为此时李某还未完全取得公务员的身份,故他与人保局的争议为外部行政法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选项B、C、D错误。《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据此可知,选项B、C、D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处理行为,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

98.甲市为乙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关于甲市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98题)

A.在一届政府任期内,甲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应保持相对稳定

B.乙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甲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为上下级领导关系

C.甲市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甲市政府提出,报乙省政府批准

D.甲市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

【答案】AD

【考点】地方行政机构设置

【解析】选项A正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简称《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条例》,下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选项B错误。《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选项C错误。《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选项D正确。《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99.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听证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99题)

A.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B.行政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公开举行听证

C.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听证主持人可以依照规定提出回避申请

D.举办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与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答案】ACD

【考点】行政许可的听证

【解析】选项A正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选项B错误。《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选项C正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选项D正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100.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认定有10户居民的小区自建的围墙及附属房系违法建筑,指令乙镇政府具体负责强制拆除。10户居民对此决定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100题)

A.本案被告为乙镇政府

B.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C.如10户居民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诉讼代表人的,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D.如10户居民对此决定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甲县政府

【答案】BC

【考点】行政诉讼的被告、管辖、行政诉讼的代表人

【解析】选项A错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据此可知,本案被告应当为县政府,因为强制拆除决定是由“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作出的,应由甲县政府为被告。镇政府只是执行人,并非该决定的作出者,不能成为被告。

选项B正确。《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一审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本题中,被告为县级人民政府,且并非为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因此,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同案原告为五人以上,应当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选项D错误。《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被告是甲县人民政府,复议机关应为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即市政府或省政府。

(2010年)

98.关于聘任制公务员,下列做法正确的是()。(2010年卷二不定项第98题)

A.某县保密局聘任两名负责保密工作的计算机程序员

B.某县财政局与所聘任的一名精算师实行协议工资制

C.某市林业局聘任公务员的合同期限为十年

D.某县公安局聘任网络管理员的合同需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答案」B

「考点」公务员

「解析」选项A错误。《公务员法》第95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据此可知,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选项B正确。《公务员法》第98条第3款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选项C错误。《公务员法》第98条第2款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据此可知,聘任合同期限为1-5年,不能为10年。

选项D错误。《公务员法》第97条第2款规定,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据此可知,聘任合同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无需经上级机关批准。

99.张某通过房产经纪公司购买王某一套住房并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后王某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登记行为。行政诉讼过程中,王某又以张某为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提起民事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0年卷二不定项第99题)

A.本案行政诉讼中止,等待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

B.法院可以决定民事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

C.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判决驳回王某的行政诉讼请求

D.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当判决确认转让登记行为合法

「答案」A

「考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衔接的问题

「解析」选项A正确。本题中,王某向法院请求撤销房屋转让登记的理由是买卖合同无效。同时,王某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据此可知,行政案件的审判须以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为依据,在民事诉讼审结之前,行政诉讼应当中止。

选项B错误。本题中,民事诉讼不是因行政行为的违法而导致的赔偿诉讼,不是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情况,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两个独立的诉,不能合并审理。

选项C错误。房屋登记机关是根据买卖合同作出了转让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则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就不复存在了,在此情形下,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该转让登记行为,而不是“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选项D错误。本案中,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则该转让登记行为合法,但王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撤销登记行为,属于变更判决,而确认合法则为确认判决,与王某的诉讼请求不符,故法院不能作出确认合法的判决。

100.2006年5月9日,县公安局以甲偷开乙的轿车为由,向其送达1,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书。甲不服,于同月19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6月8日,复议机关同意甲撤回复议申请。6月20日,甲就该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0年卷二不定项第100题)

A.对甲偷开的轿车县公安局可以扣押

B.如甲能够证明撤回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对该处罚决定提出复议申请

C.甲逾期不缴纳1,000元罚款,县公安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D.法院不应当受理甲的起诉

「答案」BC

「考点」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解析」选项A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本题中,轿车为被侵害人乙所有,县公安局不得扣押。

选项B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选项C正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选项D错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5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题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甲撤回复议申请后,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009年)

98.2002年底,王某按照县国税局要求缴纳税款12万元。2008年初,王某发现多缴税款2万元。同年7月5日,王某向县国税局提出退税书面申请。7月13日,县国税局向王某送达不予退税决定。王某在复议机关维持县国税局决定后向法院起诉。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复议机关是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

B.复议机关应自收到王某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C.被告为县国税局

D.是否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的规定,是本案审理的焦点之一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期限、行政诉讼被告。

《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故A项正确。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故B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是复议维持案件,故C项正确。

本案原告王某是以不服不予退税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所以不予退税决定的合法性是法院审查的内容,故是否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的规定,是本案审理的焦点之一,D项正确。

99.下列情况属于或可以视为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是:

A.被诉公安局把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改为罚款500元

B.被诉土地局更正被诉处罚决定中不影响决定性质和内容的文字错误

C.被诉工商局未在法定期限答复原告的请求,在二审期间作出书面答复

D.县政府针对甲乙两村土地使用权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被诉后,甲乙两村达成和解,县政府书面予以认可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故ACD正确。

100.郑某因某厂欠缴其社会养老保险费,向区社保局投诉。2004年9月22日,该局向该厂送达《决定书》,要求为郑某缴纳养老保险费1万元。同月30日,该局向郑某送达告知书,称其举报一事属实,并要求他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2,000元。郑某不服区社保局的《决定书》向法院起诉,法院的生效判决未支持郑某的请求。2005年4月19日,郑某不服告知书向市社保局申请复议,后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郑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郑某向市社保局提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

B.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和市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C.郑某的起诉属重复起诉

D.如郑某对告知书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被诉行为系重复处理行为为由不受理郑某的起诉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故A项说法正确,郑某向社保局提出的复议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并不是复议改变案件,故只有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B项错误。

郑某前面是不服区社保局的《决定书》向法院起诉;后面是对市社保局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并不是重复起诉,故C错误。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或者申诉,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本案被诉行为并不是重复处理行为,故D项错误。

(2008年)

98.某行政机关负责人孙某因同时违反财经纪律和玩忽职守被分别给予撤职和记过处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只对孙某执行撤职处分

B.应同时降低孙某的级别

C.对孙某的处分期为36个月

D.解除对孙某的处分后,即应恢复其原职务

答案:AB

解析:《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24条规定,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由此,对孙某的行为给予撤职和记过处分是正确的。该《条例》第10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由此A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8条第3款规定,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由此,B正确,当选;第58条第2款规定,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由此,C错误,不当选;第59条第2款规定,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由此,D错误

司法考试经济法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2002-2009年

第一篇:司法考试经济法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2002-2009年 司法考试经济法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2002-2009年 三、不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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