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注会《经济法》担保情形总结

第一篇:2011注会《经济法》担保情形总结
2011CPA《经济法》担保总结
1.《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
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
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3.《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
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4.中外投资者用作投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
权,并应当出具其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任何一方都不得用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用自己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实物出资,也不得以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5.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之前,不
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
6.担保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7.《公司法》第十六条也规定,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
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规定事项的表决。
8.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9.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法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因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10.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其职权范围与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会相同。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还有以下职权: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行为:(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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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2.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以及在创业板
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13.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
担保的行为。
14.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及其
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15.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担任。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16.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5)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
生重大变化;
17.公司债券的担保。为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物权法>、<担
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设定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职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
18.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期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估值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19.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0.重大事件包括:(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21.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
失承担连带责任;
22.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对在本所内的证券交易负有担保责任。
23.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
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25.《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
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因物权担保债权人享有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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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债务清偿可使债务人收回担保财产,用于对所有债权人的清偿,或用于和解、重整中的继续经营活动,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公平清偿原则。
2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
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应当以保障债权人权益最大化为原则。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2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
行程序应当中止。其中的保全措施,既包括民事诉讼保全措施,也包括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保全措施,如海关、工商管理部门等采取的财产扣押、查封等措施,还应包括刑事诉讼中公安部门、,司法部门采取的相关措施。所谓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是指对无物权担保债权的执行,物权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原则上不中止,除非当事人申请的是重整程序。因为在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中,物权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事有优先受偿权,其就担保物的个别执行,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不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但是,在担保物为破产企业占有的情况下,物权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应经过管理人进行。
28.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
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管理人所作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成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否则,就可能出现对无担保债权不公平清偿的情况。
29.《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债务补充设置担保,不包括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因其是有对价的行为。
30.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均是以债务人财产为清偿对象的,并享有优先予
其他债权的受偿权。但是,它们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债务人的无担保财产,对债务人内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仍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于破产费用与共益债手受偿的权利。不过专为设有担保权的特定财产而支出的费用,如担保财产的拍卖费用、维护费用等,可以从担保财产的变价款中支付。
31.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对债务人特定
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32.《企业破产法》还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
委会:(5)设定财产担保;(9)担保物的收回;
33.在重整程序中,物权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这是其与破
产法上其他程序的重大不同之处。限制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保证债务人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正常经营,无法进行重整。为保障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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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的顺利进行,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对企业重整无保留必要的担保财产,经债务人或管理人同意,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担保权。此外,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为重整进行而发生的费用与债务,原则上属于共益债务,可以不受重整程序限制地从债务人财产中受偿。
34.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
力,包括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争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可以依据原合同约定行使权利。
35.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
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36.和解程序对就债务人事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无约束力,该权利人
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担保物行使权利。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此事项无表决权。
37.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
和解协议的影响。也就是说,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无效,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作的债务减免清偿或延期偿还的让步,效力不及于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他们仍应按原来债的约定或法定责任承担保证或连带责任。在破产和解中,不适用主债务减少从债务随之减少的原则。如前所述,此原则也同样适用于重整程序。
38.《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但需注意的是,所谓“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必须是为债权人所自愿接受的担保,且这种担保原则上应是即期履行的。
39.《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
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项权利即是破产法理论上的别除权。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法定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即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限制。《企业破产法》规定,别除权之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其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这是与旧破产法不同的。据此,别除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也应当申报债权,未依法申报债权者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别除权人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即该项财产的变价款必须优先清偿别除权人的担保债权,只有在全部清偿其担保债权后仍有剩余财产时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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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用于对其他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所以别除权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处于最优先的清偿顺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0.别除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
通债权。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但如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此时,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因两人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无基础债务关系。
41.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
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2.失票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担保,以防由于付款人支付已丧失的票据票款后可能出现的损失。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
43.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
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44.《合同法》担保部分略
45.《物权法》担保部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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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注会经济法总结
① 法律规定,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①发行人是依法设
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开始计算。②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③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④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⑤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② 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主板和中小版上市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3个
会计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3个会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根据的规定,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③ 根据规定,票据追索金额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
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④ 根据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的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如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⑤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
管理人员和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⑥ 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
30%为标准适当减少。
⑦ 根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经承包人催告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
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并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⑧ 根据规定,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
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需要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募集的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
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⑩ 根据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
销团承销。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⑪ 根据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
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⑫ 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
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⑬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
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⑭ 根据的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的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如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⑮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条件之一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
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条件之一是,最近3个会计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短期限为1年,最长期限为6年。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之日起6个月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
⑯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⑰ 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包括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⑱ 《证券法》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⑲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
⑳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
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
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对以发起人名义
订立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经持有公司1/10以上股份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
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
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
权和债务。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的,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但需要报外汇管理机
关备案,其外债限额控制在国家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之内。根据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
再履行赠与义务。根据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根据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
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根据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所有股东的实缴资本,因此,发起人的出资只能一次缴纳,而不能分期缴纳。
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承销可以以包销或代销的方式;但承销期不符合规定。证券
承销期最长不超过90天。
应在召开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认股人或予以公告。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
应承担以下责任:
①对公司设立时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对认股人已交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式股票的,应于会
议召开30日以前予以公告。
根据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召开股东大会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借款。
临时股东大会还可以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开会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不能出席会
议的董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
股东大会才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并决定董事的报酬。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
理机构的设置。
根据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
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建筑物提供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
起设立。
根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根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
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根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
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47 根据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
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根据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
是否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根据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
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
根据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
开,由人民法院主持。
根据规定,管理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
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
应当中止。
第三篇:2011注会经济法时间总结
备战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注会考生们,下文是小编整理的经济法中有关时间的知识点,希望能对大家在强化提高阶段有所帮组。主要包含了:一,经济法教材中的有关5年的总结;二,教材中6个月的汇总;三,经济法中有关3年的总结;四,经济法中有关20个交易日的总结。详细内容如下:
一、经济法教材中的有关5年的总结
1、《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公司法》设置了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5、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4)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6、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7、《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8、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此处规定的“5年”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9、《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只有5年,5年期满后,须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换领新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10、客户提出终止电子支付协议或银行停止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银行应当按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户的申请资料,保存期限至电子支付业务终止后5年。
11、在客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前,发起行应建立必要的安全程序,在提示客户对指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的前提下,对客户身份和电子支付指令再次进行确认,并应能够向客户提供纸质或电子交易回单,同时形成日志文件等记录,保存至交易后5年。
12、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以纸介质或磁性介质的方式进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并方便调阅。
13、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14、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15、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6、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种。
二、教材中6个月的汇总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上述法定事由,至最后6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失,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但若该法定事由至最后6个月时仍然继续存在,则应自最后6个月时中止时效的进行。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3、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4、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5、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6、股份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7、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上述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己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8、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9、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10、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11、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就其持有境外公司股权事项,向商务部、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登记手续。
12、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加注的批准证书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境内公司预先提交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文件核准变更登记。
13、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
14、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1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16、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17、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人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18、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9、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20、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2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2、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申请。
23、“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2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25、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26、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27、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末、半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28、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债权人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29、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30、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31、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3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3、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34、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5、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36、根据有关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37、作者主动投给图书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采用的,应签订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签订合同的,6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返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该6个月期限,从出版者收到稿件之日起计算。
38、《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
39、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40、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41、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3,经济法中有关3年的总结
1、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董事、监事、高管。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董事、监事、高管。
5、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1%以上5%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是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韵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上述所称的境外公司应合法设立并且其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除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外公司应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应具有完善的证券交易制度。
8、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在境外上市,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适用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当事人以持有特殊目的公司
权益的境外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的,该境外公司应符合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相关要求。这里所述的权益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1)产权明晰,不存在产权争议或潜在产权争议;(2)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3)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4)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9、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要求。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2)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3)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4)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5)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10、投资者应符合以下要求:(1)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2)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3)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4)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11、合作企业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
12、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3、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⑤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14、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①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②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④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15、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三十九条对管理人拒绝指定行为规定有相应处罚,可以决定停止其担任管理人1年至3年,或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16、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一定期限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合法存续的期限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可:第一,该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第二,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第三,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17、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18、上市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最近3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9、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20、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21、股票上市的条件中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2、股票暂停上市的条件中公司虽近3年连续亏损;.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内未能恢复盈利的要终止上市。
23、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24、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和提供前述第(7)项规定的文件。
25、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
26、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
该事项包括:(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3)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4)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27、《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目前每届任期3年。
28、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29、根据《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的规定,金融机构申请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符合以下个条件:具有与其申报的外汇业务相应数量和相当素质的外汇业务人员。其中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当有3年以上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并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30、外汇呆账是指债务人逾期来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外汇资金。
31、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银行的分支行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32、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发行银行卡的商业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开业3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基础;
33、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34、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
35、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36、凡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超过3年的,所持会计证自行失效,必须重新参加考试或按规定申领。
37、连续3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3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由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或建议作出取消其会计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决定。、38、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种。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39、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4、经济法中有关20个交易日的总结
1、增发的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3、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份,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4、可转换公司债券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5、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第四篇:注会考试经济法针对性总结
注会考试经济法针对性总结 第一章:经济法
1、经济法的形式:国际条约或协定
注意: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注意: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判决、裁定的区别
注意: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各种问题均以裁定方式解决。除“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
第二章:物权法:
1、主物与从物
注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法定孳息
注意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注意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抵押合同 注意: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4、土地的抵押
注意: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5、物权重合时的清偿顺序:如果同一财产有抵押权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并存时,《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注意:《合同法》第286条(第9章的“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6、留置:善意取得 注意: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1、转让价格(2007年新增)
注意:备案制: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注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在企业内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2011注会《经济法》担保情形总结
本文2025-01-29 00:50:59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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