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公安局办理户口服务指南

第一篇:沁阳市公安局办理户口服务指南
沁阳市公安局办理户口服务指南
一、市外迁入户口手续
(一)、婚迁,需持以下材料到市公安局户籍室办理准迁手续:
1、双方户口本(迁入方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均可);
2、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村(街)居委会或单位开具的接收证明。
(二)、夫妻投靠子女随迁,需持以下材料到市公安局户籍室办理准迁手续:
1、双方户口本(迁入方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均可);
2、结婚证;
3、村(街)居委会或单位开具的接收证明。
(三)、外市县移居、搬迁本市需迁移户口的,需持以下材料到市公安局户籍室办理准迁手续:
1、房产证;
2、村(街)居委会证明;
3、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四)、大、中专毕业生返原籍,需持以下材料到市公安局户籍室办理落手续:
1、户口迁移证;
2、身份证;
3、户口本;
4、本人当面申请;
5、原迁出地的村(街)委会或单位证明。
(五)、大、中专毕业生来沁工作入户需持以下材料到市公安局户籍室办理落户手续:
1、户口迁移证;
2、单位集体户口本;3、身份证;
4、毕业证;
5、派遣证(或报到证);
6、接收单位证明。
(六)、大、中专学生退学需持以下材料到市公安局户籍室办理落户手续:
1、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2、户口迁移证;3、户口本;4、村(街)居委会或单位开具的接收证明。
(七)、办理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家属随迁)等户口,需持以下材料到市公安局户籍室办理准迁手续:
1、个人申请;
2、单位集体户口本
3、本人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4、调令或者人事部门的录用通知书;
5、接收单位证明。
6、有随迁家属的需提供结婚证。
(八)、复员、转业军人入户,需持以下材料到市公安局户籍室办理落户手续:
1、退伍办开具的介绍信;2、户口本
3、身份证;
4、村(街)居委会开具接收证明。
(九)、回国人员入户,需持以下材料到市公安局户籍室办理落户手续:
1、本人护照及在沁阳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本;
2、因公出国的,出具单位人事部门证明,没有单位的由街道(居委会)出具证明;
3、异地入户的应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到其现在的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回国定居的人员需持省厅开具的定居证、身份证复印件、村(居)委或单位出具接收户口的证明。沁阳市公安局办理户口服务指南
二、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一)、办理死亡注销手续,死亡人员家属持以下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
1、村(街)居委会证明;
2、医院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原件、复印件);
3、死亡人员身份证、户口簿。
(二)、办理公民出国(出境)注销户口
在办理出国(出境)(2003年8月7日起出国、出境一年以上的)需注销户口的,持以下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1、户口本、身份证;
2、公民出国定居的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
3、公民出国定居的签证和签注(原件、复印件)。
(三)、办理失踪人员注销户口,持以下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1、家庭户口本、身份证;
2、法院宣告死亡通知书(原件、复印件)。沁阳市公安局办理户口服务指南
三、办理“农转非”、“非转农”户口手续
一、办理“农转非”手续
(一)、在城区长期居住有固定住房和工作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因生活、工作、或学习需要需办理“农转非”手续的,申请人应持房产证或工资表及以下证明材料到公安局户籍室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1、个人书面申请;
2、单位证明或居委会证明;
3、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农业户口的证明;
4、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农村考上省内大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按规定需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的持以下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农转非”手续:
1、村委会证明
2、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3、准考证(原件、复印件)
4、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办理“非转农”手续
2002年后大中专生就地“农转非”,毕业后需办理“非转农”户口迁移的,持以下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手续:
1、个人书面申请;
2、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3、村委会同意接受证明;
4、民政部门出具未享受低保证明;
5、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出具的无业证明。
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发给《变更、更正户口项目审批表》填表后由责任区民警、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加盖户口专用章),连同材料一起报市公安局户籍室审核,审核情况无误后给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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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手续
(办理过二代证的人员,不予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一)、增加曾用名 1、14周岁以下人员增加曾用名由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2)、户口本、村(街)居委会证明(学生应另持学校证明教育局核实盖章)。
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进行当场办理。2、14周岁以上人员增加曾用名,应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个人申请;
(2)村(街)居委会证明(学生应另持学校证明教育局核实盖章)。(3)有效的原始户口登记底册和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进行当场办理。
(二)更正出生日期、性别
居民确因登记项目有误需更正的,持以下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个人申请;
(2)村(街)居委会证明(学生应另持学校证明和学籍档案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有效的原始户口登记底册和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复印件),(4)12周岁以下的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依据;
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写出书面调查报告,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发给《变更、更正户口项目审批表》填表后由责任区民警、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加盖户口专用章),连同材料一起报市公安局户籍室审核,审核情况无误后给予办理。
(三)变更民族
居民因婚姻、宗教信仰等需变更民族的,持以下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更变手续:
(1)个人申请;到
(2)村(街)居委会证明(学生应另持学校证明和学籍档案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焦作市民族宗教局同意变更民族的证明
(四)其他户口登记副项变更
正常或自然变更、更正,凭有关证明、材料和责任区民警日常采集的信息为依据,由户籍内勤直接办理变更、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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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分户、并户手续和市内户口迁移手续
一、办理分户、并户手续
(一)、居民需办理分户和并户手续的,持以下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分户和并户手续:
1、住房证;(原件、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村(街)居委会证明;
4、户口本。
(二)、单位需成立集体户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市公安局户籍室提出申请及以下证件的原件、复印件进行办理;
1、立户的单位要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有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
2、企业须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工商部门有注册登记;行政事业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社会团体有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办理集体户口立户不受人员多少限制)。学校集体户人数超1000人,应分为教职及其家属户和学生户。
二、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
根据本人要求,属于正当理由的户口迁移或直系亲属要求解决人户分离的持以下证明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村(街)居委会证明
4、双方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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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婴儿出生落户手续
(一)婴儿落户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办理婴儿出生落户持以下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婴儿落户手续: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双方身份证或户口本;
4、村(街)居委会或单位证明;
5、准生证或计生部门开具的入户通知单(农业户口的计生部门证明应由各乡、镇计生部门出具,非农业应由市计生委出具);
6、计划免疫接种证(原件、复印件)。
7、父母一方户口不在省内的,需对方开具户籍证明和婴儿未随其入户证明。
注:需入农业户口的婴儿超过两周岁的持以上材料到市公安局户籍室办理入户手续(需入非农业户口的全部直接在公安局户籍室办理入户手续)
(二)居民在办理非婚生育的婴儿入户时,持以下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户籍室办理落户手续:
1、个人书面申请;
2、村(街)居委会或单位证明;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户口本;
5、父母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6、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7、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本地的,需对方开具户籍证明和婴儿未随其入户证明。
8、计生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 沁阳市公安局办理户口服务指南
七、办理补录户口手续
户口在本地,确实丢失的持以下手续到长住地派出所办理 补录手续:
1、个人申请
2、居住地村(街)居委会或单位证明
3、有效的原始户口登记底册、档案、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复印件),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写出书面调查报告,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发给《变更、更正户口项目审批表》填表后由责任区民警、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加盖户口专用章),连同材料一起报市公安局户籍室审核,审核情况无误后给予办理。
第二篇:江山市公安局办理户口
江山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须知
一、户口办理
(一)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申报户口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婴儿的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在婴儿出生后30日以内,应当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婴儿父母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婴儿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登记。
注: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军官(士兵)证、护照等。
(二)死亡登记
公民死亡的,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三)立户、分户、并户
1、立户
一个家庭的成员凡生活居住在一起的,应立为一户。一家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的,应分别立户;对在同一居民区或同一行政村,虽分居数处,但在 一道起伙生活的,可立为一户。
2、分户、并户
在本户口管辖区的住户,由一户分为数户,或者由数户并为一户的,根据申报,给予办理分户、并户手续。
(1)、结婚分户办理程序:申请人持申请书、户口簿、村(居)委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分家协议书到辖区派出所,经所长(或分管所领导)审批后予以办理。
(2)、离婚分户办理程序:申请人持申请书、户口簿、村(居)委证明、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辖区派出所,经所长(或分管所领导)审批后予以办理。
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手续时,应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日期和原因,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人。
(3)、年满35周岁并且单独起伙生活的,可以单独立为一户。办理程序:申请人持申请书、户口簿、村(居)委证明、分家协议书经辖区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签字、所长(或分管所领导)审批后予以办理。
市规划区内的分户按“特殊情况”办理
(四)收养落户 1、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且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根据司法部《关于 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的规定,收养人可持有关材料到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对于《收养法》实施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根据《收养法》和民政部关于《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收 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
上述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持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办理落户手续。2、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当事人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故难以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可以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领取表格(附三),经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签字、所长(或分管所领导)审批后予以落户。
(五)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落户
1、退伍军人凭市民政部门安置办发给的证明到当地户籍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2、复员、转业军人凭市复员或转业安置办公室的证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领取《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附四),经单位、居委签署意见后予以办理。复员、转业军人属自谋职业的,如家属户口在城区或在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可直接落实在城区社区;在市区无固定住所的,可以投靠其城区的亲友落户,但不得单独立户。
(六)大中专学生入学迁移户口
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学生要求迁移户口的,持户口簿凭录取通知书、村或居委会迁出(注销)户口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七)大中专毕业生落回原籍
大中专毕业生若要将户口迁回原籍,凭书面申请、《迁移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人才交流中心的人事代理合同,填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经原籍地派出所所长(或分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加盖户口专用章 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八)对录用公务员、招工及公务员、工人的工作调动、离退休人员异地安置的落户
对干部工人的调动、录用、招收、办理离退休异地安置的,凭人事、劳动部门的录用通知书或单位主管部门的调动介绍信等证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领取《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附四),经单位、居委签署意见后予以办理。具体迁移的材料要求为:
1、办理干部、工人调动工作的,凭劳动、人事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的调动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招收工人的,凭人事、劳动部门的录用通知书。
3、办理离退休异地安置的,凭申请人的书面申请、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和合法居住证明。
(九)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
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人,持劳改、劳教单位开具的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通知书,到市局户政科开具释放证明书后,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十)结婚户口的迁移
1、外省、外市县户口迁入城关所、城南所辖区的,凭迁入地村(居)委证明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户籍证明直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开具准迁证。其中迁入城市规划区内各个行政村的,在开具准迁证前,还须到迁入地街道签署意见。
2、外省、外市县户口迁入其他六个派出所辖区的,凭迁入地村(居)委证明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户籍证明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经所长(或分管所领导)审批后开具准迁证。
3、本市结婚迁移的凭村(居)委证明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以上迁移户口所填表格为《外地迁入户口呈批表》(附八)
(十一)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落户
1、出国(境)
(1)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公民,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的《公民因私出境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2)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国(境),并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入境许可证后,属因私出国定居的,应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的《批准出国(境)通知单》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其他不属出国(境)定居的,只办理出国登记,不注销户口。
(3)已批准出国定居,因故未去的,原则上应在原住地给予恢复落户。
2、回国(入境)
(1)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2)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要求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派出所可凭归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护照,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直接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3)下列证明(件),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应收下,作为存档备查:回国(入境)人员的护照(回乡证)、旅行证、国(境)外的身份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收缴(存)上述证件的证明,回国定居的,还应收缴定居证。
(十二)市区人口集聚落户(一)、实施范围和落户条件
实施范围:江山市区各社区居委会、江山经济开发区。落户条件:凡已在江山市区范围内居住或有就业岗位的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自愿在江山市区落户的,均可在江山市区登记为常住户口。
农村(含外省及本省其它市农村)未成年人可单独进市区投靠有监护能力并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亲属(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落户。
凡愿来江山市区工作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均可在市区落户。
(二)、落户所需证明材料
1、居住落户:(1)书面申请;(2)落户人员原籍地户籍证明;(3)居住情况证明[自购(自建)房为房产证]。
2、人才落户: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凭(1)书面申请;(2)《迁移证》;(3)《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4)人才交流中心的人事代管合同;(5)被投靠亲属的房产证复印件和户籍证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凭(1)书面申请;(2)《专业技术证书》或《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落户人员原籍地户籍证明。
3、农村未成年人投靠落户:(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和户籍证明;(2)落户人员原籍地户籍证明;(3)委托监护证明(见附一);(4)被投靠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落户申请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也可到各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山市区人口集聚落户审批表》(见附二),对证明材料齐全的经迁入地派出所民警或所长或分管所领导签字加盖户口专用章后予以办理,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先到迁出地村(或居委)开具迁出或户口注销证明,然后到各迁入地社区、派出所落户。
(十三)各类“农转非”
1、“三投靠”(投靠市区)落户:包括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及父母投靠子女三种情况,材料要求:
(1)夫妻投靠:夫妻双方分居两地或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均可申请夫妻投靠落户。所需材料:投靠人书面申请、投靠人及被投靠人户籍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合法居住证明。
(2)父母投靠子女:凡成年子女户口在城区且有固定住房,其父母可投靠落户。所需材料:投靠人书面申请、投靠人及被投靠人户籍证明、父子(母子或父女、母女)关系证明、合法居住证明。
(3)子女投靠父母: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18周岁以上但无户口人员可以投靠父母。所需材料:被投靠人书面申请、投靠人被投靠人户籍证明、父子(母子或父女、母女)关系证明、合法居住证明。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江山市区人口集聚落户审批表》(附二),经迁入地派出所民警或所长(或分管所领导)签字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2、小城镇落户
凡在贺村镇或峡口镇集镇上合法拥有自建成套住房或成套商品房、单位分配的房改房的人员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落户手续。办理程序:申请人持申请书、落户人员户籍证明、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迁入地派出所填写《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五),经迁入地居(村)委会、镇户改办、派出所签署意见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3、自学考试农转非
凡取得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国家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的农村户口及户口待定的本专科毕业生均可办理“农转非”手续。办理程序:申请人持申请 书、户籍证明、毕业证书到市教委填写《江山市高(中)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农转非”落户审批表》(附六)并签署意见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4、职称资格农转非
凡本市引进的科技人才(是指获得初级以上职称的各类科学技术人才),可准予其配偶、子女和随同居住的直系亲属随本人在实际居住地办理落户手续。办理程序:申请人持申请书、落户人员户籍证明、职称证书及复印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填写《农转非申请表》(附七)后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无户口人员的落户
1、因迁移证件遗失或持证未入户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对遗失户口迁移证的人员,应凭迁入地派出所未入户证明向原证件签发地派出所申请补发证件,再到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因种种原因迁出地不能补发迁移证件的可凭迁出地派出所户口迁出证明、原籍派出所证明等,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凡手持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予以落户。
2、往年出生、超生未申报户口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户口簿、身份证、村(居)证明向派出所申报户口。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无法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有乡镇街道出具的证明。
3、因在派出所户口整顿中遗失或其它原因户口被漏登(或注销)的人员。由本人向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查明原因,凭派出所户口档案或村(居)委会提供的证明或其它能证明其常住户口的证据,由所长(或分管所领导)审批后恢复户口。
4、外地婚嫁、投靠来的无户口人员。原则上应由其回原籍恢复户口,再按现行迁移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少数原籍无法恢复户口的婚嫁人员,由派出所所长(或分管所领导)审批后,凭原籍派出所的无户口证明及民警调查材料办理落户。
(十五)网上迁移户口
实行市内户口网上迁移,迁出地派出所不开迁移证,迁移人凭迁移所需材料、户口簿以及迁出地村(居委)出具的证明直接到迁入地村(居委)、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十六)特殊规定
1、市政府办公室2002年第65号抄告单规定,凡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户口迁入城市规划区的,除正常的农嫁、农婚迁移外,其他各种户口迁移均应按市政府关于人口集聚落户的有关规定,迁入市区各社区,不得迁入城市规划区内的各行政村。
2、市政府办公室2002年第122号抄告单规定,为有效克服部分人员针对土地储备进行突击分户、房产过户等现象,对列入城市建设土地储备范围内停止办理户口迁入、分户等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办理上述手续的,另行报市政府审批。
3、市政府办公室2003年第37号抄告单规定,为有效遏制部分人员通过分户析产以多获取安置土地的行为,暂停办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天余、县前、达道、孝子、菜农、平棋、溪东、陈家安等村及缸甫底、上耀、五家山、赵家、金家、墩头山村江衢公路以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户分户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办理分户的,须报经市土地储备中心审核,市政府审批后方可办理。
二、办理户口项目变更更正
(一)公民的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登记事项,由于实际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时,持有效证件,根据本人或者户主的申报,经审查属实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给予变更。
(二)公民因结婚、离婚、恢复结婚引起户口和户口项目变动的,一般应 在十天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凭其结婚、离婚、恢复结婚的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予以登记或变更。丧偶的也应及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三)公民的籍贯,应填写本人祖父的居住处。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县。若确因工作差错造成的籍贯错误,经本人提出申请,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所长(或分管所领导)审批后给予更正。
(四)公民变更姓名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十六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根据本人或父母的书面申请,填写变更更正申请表,经辖区派出所所长(或分管所领导)审批后给予变更。
2、年满十六周岁的人,要变更现有姓名的,原则上不予变更,确有充足理由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变更更正申请表,经辖区派出所所长(或分管所领导)签字、加盖户口专用章,市公安局户政科科长审批后给予变更。
3、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干部、职工原则上不予变更姓名,确需变更姓名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经辖区派出所所长(或分管所领导)签字、市公安局户政科科长审批后给予变更。
4、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人,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5、姓名在更改后,仍应将原名作为曾用名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常住人口信息上保留,以备日后查考。
(五)出生年月的变更
出生年月,不得随意更改。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年份的,本人或监护人要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原始凭证),填写变更更正申请表后,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或分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市公安局户政 科科长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改。更改月、日的,由本人或监护人要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原始凭证),填写变更更正申请表,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报派出所所长(或分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给予更改。
(六)民族的变更
1、凡依照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的村(居)委、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隔代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首先改变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父母亡故的,可依据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一方的民族成份,再根据本人的意愿确定;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均已亡故的,则不再纵向追溯或横向援引。
以上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均填写《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附九)。凡更改姓名、出生年月及民族的,均应换领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居民身份证
(一)办理居民身份证
1、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可以按照规定自愿申领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须交验原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办理加快居民身份证的时限为七个工作日。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为:申领、换领、换发2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40元/证,快证80元/证。公民自愿索取热升华打印数码相片的,按每版4元(5张1寸)或每版6元(8张1寸)的标准收取打印工本费。
(二)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1、申领对象
根据《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只发给已办理了换领“二代证”手续,但还没有领到证件,又急需使用身份证的公民,包括首次申领、换领和丢失补领“二代证”的公民。没有办理申领、换领和丢失补领“二代证”手续的对象,不能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2、办理程序
(1)申领对象本人持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填写《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2)公安派出所核准个人信息,在《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加盖户口专用章确认。
(3)申领对象持《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市局户政科申领。市局户政科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4)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已经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应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3、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为10元/证。咨询电话:4031821 4043383 江山市公安局 二00六年三月一日
第三篇:莱州市公安局户政业务办理服务指南
莱州市公安局户政业务办理服务指南
出生登记
新生儿出生30日内,由新生儿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新生儿父亲或母亲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申报户口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户口簿
3、新生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以及计生办出具的新生儿落户通报单
5、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户口变动证明
6、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的应出具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7、收养的孤儿、弃婴凭《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您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2、3、其他说明:复印件为A4纸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5元
投诉电话: 2289235
或
2289230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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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注销
居民死亡,在葬前由户主或死者亲属到死者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申报户口注销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持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推断书》或其他死亡证明。
2、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户口变动证明
3、死者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您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2、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免费
投诉电话: 2289235
或
2289230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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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商品房申请迁入
莱州市以外居民凡购买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宅,持有合法的房产证明及土地使用证明,已经入住,生活有保障的公民及直系亲属可申请迁入落户。
申请户口准迁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户口迁入申请表》
2、拟迁入人员的户籍证明
3、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5、村居委会出具户口变动证明
6、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8、提交镇街计生办出具育龄妇女纳入管理证明(限16-49岁妇女)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您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2、其他说明:复印件为A4纸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户口准迁证工本费5元 投诉电话: 2289235
或
2289230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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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毕业生迁入
大中专毕业生在毕业后,应及时将户口按规定落至工作地或家庭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迁移证
2、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户口变动证明
5、户口簿
6、省外院校非山东省生源高校毕业生毕业分配后需落户我市单位的,需另行提供《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来鲁就业申请表》
7、镇街计生办出具育龄妇女纳入管理证明(限16-49岁妇女)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您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2、其他说明:复印件为A4纸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5元
投诉电话:2289235
或
2289230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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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转业和复员安置落户
军人退役后应及时到工作地或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申报户口迁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转业军官通知书》、《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等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军人居民身份证
3、居民户口簿(仅限于夫妻一方或父母已在安置地落常住户口的)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仅限于夫妻投靠)
5、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6、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户口变动证明
7、镇街计生办出具育龄妇女纳入管理证明(限16-49岁妇女)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您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2、其他说明:复印件为A4纸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5元
投诉电话:2289235
或
2289230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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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出注销 申请户口的迁出注销时,由户主或本人到派出所办理,办理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
3、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迁证
4、因大中专招生申请迁出的,提供入学通知书
5、因服兵役注销户口的,提供《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6、出境、国定居注销户口凭当事人出具的能够证明取得定居资格的有效证明:定居台湾的,凭出入境管理部门户口注销通知书;定居港、澳的,凭前往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注销户口通知;定居国外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出国定居证、护照等
7、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户口变动证明
8、镇街计生办出具育龄妇女交接证明(16-49岁)
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您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2、其他说明:复印件为A4纸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迁移证工本费5元,服兵役注销户口免费。投诉电话:2289235
或
2289230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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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姓名
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申请变更姓名,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2、户口簿
3、身份证
4、变更姓名申请
5、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限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限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7、申请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的,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
8、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9、因涉外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为对方姓氏或恢复原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10、因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的,须经父母协商一致。
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您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2、其他说明:复印件为A4纸
办理时限:未成年人申请10个工作日,成年人申请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5元
投诉电话:2289235
或
2289230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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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户口的出生日期有误,与实际出生日期不符的,可申请更正。
申报更正出生日期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2、户口簿
3、身份证
4、原始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老户口簿,出生医学记录等)
5、民警调查核实材料
6、村居委会证明
7、村居委会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您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2、其他说明:复印件为A4纸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5元
投诉电话:2289235
或
2289230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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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靠迁入
申请办理条件
1、夫妻两地分居,投靠一方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2、未婚子女(不含离婚或丧偶者),其父(母)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3、男年满60周岁或女年满55周岁,其子女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申请户口准迁证时,请您准备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户口迁入申请表》
2、拟迁入人员的户籍证明
3、被投靠人的户籍证明及户口簿
4、被投靠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5、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限父母子女间互相投靠)
6、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限夫妻投靠)
7、民政局出具未婚证明(限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8、镇街计生办出具育龄妇女纳入管理证明(限16-49岁妇女迁入)
9、村居委会出具的户口变动证明
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您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2、其他说明:复印件为A4纸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准迁证工本费5元
投诉电话:2289235
或
2289230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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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居民身份证
1、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办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也可申办身份证,有效期为五年。
2、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换领新居民身份证。
3、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
4、公民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凭居民户口簿、原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核对人口信息,并现场采集符合标准的照片,在交纳工本费后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并签字确认;申领人按照预约领证时间,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派出所户籍室领取;
临时身份证
公民在申办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用证的,可以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市公安局户政科(莱州市文化东街1800号)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限为三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首次申领二代证20元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 40元 临时身份证 10元
投诉电话:2289235 咨询电话: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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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徐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工作细则
徐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公安局部分户口办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徐公局(2010)296号
徐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工作细则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严密户口登记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户口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接待受理制度
1、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和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全工作日受理、办理户口,认真负责地处理群众申报事项。对有特殊情况的,应当急事急办;对手续不全和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向群众解释清楚;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受理的户口,应当向群众说明情况,并告知其前往何处申报户口。
2、派出所应当由户籍内勤或者指定的民警受理户口,其他民警值班受理的,应当及时将受理的户口申报材料转交户籍内勤或者指定的民警。严禁户口协管员代替民警受理户口。
3、派出所受理户口实行回执制度。对需要补充证明材料、无法当场办理的户口,应当由户籍内勤或者指定受理户口的民警填写《受理户口登记单》,将回执交申报人;对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填写《受理户口交办单》,将回执交社区民警。
4、对大中专学校新生入学、毕业生分配等数量大的户口,应当预约集中办理。
二、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派出所职责权限。
1、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有关凭证直接办理的户口。
⑴、出生登记。
5周岁(含5周岁)以内新生婴儿及婴幼儿出生登记,在家庭户中申报出生或补报出生的,由监护人申请,在集体户中申报出生或补报出生的,由集体户单位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结婚证书》办理。既可随父也可随母办理出生登记,随父报出生的,要出具母亲所在地派出所未报出生证明。
⑵、注销户口。
公民定居境外的,由公民本人或户主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验核《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外事部门发放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办理;
服兵役人员,由本人或户主申请,派出所验核服兵役人员《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死亡注销,由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申请,对正常死亡人员,派出所验核《死亡医学证明》或《火化证》、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非正常死亡人员,派出所验核死亡地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鉴定书、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公民下落不明的,由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法律文书办理户口注销;
注销手续办结后,派出所应及时收缴相关人员户口簿内页及身份证。
⑶、市区、县(市)城区、乡镇范围内和本县(市)乡镇之间(不包括特定地区)的户口迁移。由其本人或者户主到派出所申请,验核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等办理。
⑷、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
新生迁入学校,由招生院校集中申请,派出所根据院校录取新生名册和招生计划,验核《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办理;新生迁出原籍,成年人由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办理。
毕业生:迁出院校,由院校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派遣报到证》、《集体户口卡》办理迁出手续,并收缴《集体户口卡》;毕业后申请在家庭户落户的,由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派遣报到证》办理;毕业后申请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由单位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单位申请书》、《户口迁移证》、《派遣报到证》办理。改派的,派出所要验核《改派报到证》。
转学:迁出院校,由院校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集体户口卡》、《转学证明》办理迁出手续,并收缴《集体户口卡》。迁入院校,由院校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户口迁移证》、《转学证明》办理迁入手续。
退学、开除学籍:迁出院校,由院校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集体户口卡》、《退学证明》或处理决定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家庭户,由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退学证明》或处理决定办理迁入手续。
凡考入本市大中专院校、技校的本市(含六县市)新生入学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待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至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
凡2001年1月1日以后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
⑸、恢复户口。
回国入境:由本人或亲属申请,派出所验核公安机关外事部门发放的《恢复户口通知书》、户口注销地户籍档案办理落户手续。
复员转业(非异地安置):由本人或亲属申请,派出所验核军转安置部门发放的《安置证明》、入伍前户籍档案办理落户手续。
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原籍:由本人或其亲属申请,派出所验核《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注销前户籍档案办理落户手续。
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由本人或其亲属申请,派出所验核户籍登记地法院撤销失踪或者死亡的法律文书、注销前户籍档案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⑹、分户、立户和并户。验核《结婚证》和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办理。
⑺、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
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更改姓名:理由正当的,由其父母双方申请,在户籍登记地签署同意书,派出所直接办理。(注:该权限按市局要求已收归县局审批办理)
更正出生地: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验核派出所保存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第一次户籍登记地出具的原始户口登记底册办理。
变更文化程度: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有权部门颁发的证件办理。
婚姻状况: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的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办理。
变更服务处所、文化程度、住所等: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单位证明、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办理。
⑻、转业军人户口。在家庭户中申请落户的,由本人或亲属申请,派出所验核《居民户口簿》、《结婚证》、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发给的证明办理;在集体户中申请落户的,由单位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单位申请书》、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发给的证明办理。
⑼、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已批准的户口。凭户口准迁证办理。
⑽、补发《居民户口簿》。由户主到派出所签署申请书,派出所验核《居民身份证》办理。
⑾、出具证明。
户籍证明:户籍证明为公安机关内部户口审批使用。公民需要公安机关提供户籍资料证明的,可以复印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加盖户口专用章。为申报户口出具的户籍证明须由微机打印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内容必须包括户主及与户主关系、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编号、住址6个项目。
群众因领取养老金或定期救济要求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的,由本人持社保部门统一制作发放的“户籍证明表”申请,派出所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资格和领取定期救济通知》(苏劳社[2003]45号)精神,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签字并加盖户籍专用章。
2、根据申报人书面申请,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
⑴、“三投靠”户口。
跨省、市、县的居民家属投靠配偶户口。由被投靠人提交书面申请、结婚证、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投靠人及已满18周岁随迁子女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学籍证明,符合法定婚龄的随迁子女要提供未婚证明,经社区民警调查后,形成书面报告,办理报批手续。
跨省、市、县的子女投靠父母户口。由被投靠人提交书面申请、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18周岁以上的提供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者学籍证明,符合法定婚龄的提供未婚证明,经社区民警调查后,形成书面报告,办理报批手续。
跨省、市、县,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父母投靠子女户口。由被投靠人提交书面申请、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经社区民警调查后,形成书面报告,办理报批手续。
⑵、投资、经商、购买商品房人员户口。
投资入户: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验资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籍待业(无业)证明、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办理报批手续。已满18周岁的随迁亲属要出具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学籍证明,若为符合法定婚龄的子女需提交未婚证明。
在我市投资的外商申请大陆亲属入户的,凭验资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办理大陆亲属3人户口报批手续。已满18周岁的亲属要出具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学籍证明。
经商入户: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户籍证明、合法有效住房证明、原籍待业(无业)证明办理报批手续。已满18周岁的随迁亲属要出具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学籍证明,若为符合法定婚龄的子女需提交未婚证明。
商品房(二手房):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房屋产权证》(无贷款或贷款已还清)、《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土地证》)、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籍待业(无业)证明、务工证明、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已连续交纳两年)办理报批手续。已满18周岁的随迁亲属要出具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学籍证明,若为符合法定婚龄的子女需提交未婚证明。
门面房: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门面房《房屋产权证》(无贷款或贷款已还清)、《购房发票》、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籍待业(无业)证明、务工证明、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已连续交纳两年)、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办理报批手续。已满18周岁的随迁亲属要出具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学籍证明,若为符合法定婚龄的子女需提交未婚证明。
自建房: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籍待业(无业)证明、务工证明、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已连续交纳两年)办理报批手续。已满18周岁的随迁亲属要出具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学籍证明,若为符合法定婚龄的子女需提交未婚证明。
⑶、收养子女:
依据收养法规定,验核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户籍证明办理报批手续。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且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可持有关村料到其住址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派出所验核收养公证、《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办理报批手续;
⑷、变更姓名(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一般不得变更姓名,确有正当理由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派出所验核单位或者街道、乡镇证明,办理报批手续;
⑸、变更出生日期:不满18周岁的由父母书面申请,已满18周岁的由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验核派出所保存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或第一次户籍登记地出具的原始户口登记底册办理报批手续;
⑹、更改民族:不满18周岁的由父母书面申请,已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由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派出所验核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证明办理报批手续。20周岁以上的,不再变更;
⑺、补报出生(5周岁以上,含5周岁):在家庭户中补报出生的,由监护人申请,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在集体户中补报出生的,由单位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结婚证》办理报批手续。既可随父也可随母申报,随父报出生的,要出具母亲所在地派出所未报出生证明。
3、接待单位及群众人口信息查询。
4、解答群众各种户口政策咨询;
5、及时、准确上报各种户政统计报表;
6、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整理保管户籍档案;
7、做好其他户政管理工作。
户籍内勤在办结各类户口后,须要求办事群众在户口底册上签字存档;审批户口中提供各类证件原件的要同时提供复印件。
(二)、县(市)、区公安机关职责权限。
1、治安大队(户政科)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凭证直接办理的户口。
⑴、现役军人随军家属户口。验核师(旅)级以上军事机关出具的随军批件、户籍证明、原籍待业(无业)及在本地从业证明办理;
⑵、干部、工人调动户口。验核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者劳动部门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干部调动审批表》或《工人商调表》办理准迁手续;
⑶、录用公务员户口。验核组织部门出具的《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者人事部门出具的《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户籍证明办理。异地录用的公务员还应当验核《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⑷、异地安置志愿兵、义务兵户口。验核团级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退伍、转业证明和安置办公室发给的证明办理;
⑸、引进人才户口。验核人事部门办理的聘用手续或劳动部门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迁入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住房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办理;
2、治安大队(户政科)审核、分管局长审批户口
⑴、审批“三投靠”户口;
⑵、审批投资、经商、购买商品房人员户口;
⑶、审批收养子女户口;
⑷、审批姓名(18周岁以上)、年龄(18周岁以上)、民族变更;
⑸、审批补报出生(5周岁以上)。
3、接待群众户口政策咨询;
4、接待单位及群众人口信息查询;
5、指导、检查基层户政管理工作实施;
6、做好基层户籍民警户政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工作;
7、配合纪委、督察等部门调查基层户政管理工作中各类违规案件;
8、协调解决辖区各单位户政管辖问题;
9、发现、汇总、分析、上报群众反映强烈的户口办理难题;
10、及时、准确上报各类户政业务报表;
11、做好人口信息系统维护,数据检查、备份、管理工作;
12、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整理保存户籍档案;
13、做好其他户政管理工作。
(三)、市公安机关职责权限。
1、调查研究户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户籍管理新体制为目标,实行以居住地和就业为原则,以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落户基本条件的准迁制度;
2、对全市户政管理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户口问题进行调研,提出解决意见,报上级审批;
3、指导、检查县(市)、区公安机关各类户口审批办理情况。定期通报各县(市)、区户口审批情况;
4、组织、指导全市户籍民警业务技能培训、考核;
5、接待群众、基层业务部门户口政策咨询;
6、接待单位及群众人口信息查询;
7、配合纪委、督察等部门调查基层户政管理工作中各类违规案件;
8、协调解决县(市)、区户政管辖问题;
9、及时、准确上报各类户政业务报表;
10、做好人口信息系统维护,数据检查、备份、管理工作;
11、做好全市户口政策宣传工作;
12、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整理保存户籍档案;
13、做好其他户政管理工作。
三、公示及备案制度
1、派出所部分受理业务公示。
需公示的业务类别: “三投靠”、“投资经商、购买商品房入户”、“收养”、“补报出生(5周岁以上)”、“变更年龄”;
公示要求:派出所在受理群众户口申请后,在上报县(市)局、分局审批的同时,要制作公示张贴在派出所门前公示栏及申报人所在街道、村组固定显目位置接受群众监督。公示中要标明申请人姓名、住址、申请原因及情况
沁阳市公安局办理户口服务指南
本文2025-01-28 03:55:33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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