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第一篇: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审计署 【发布文号】审计署令第6号 【发布日期】2004-02-10 【生效日期】2004-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审计署令第6号)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在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派驻机构试行,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试行范围。
审计长李金华
二○○四年二月十日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其他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对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评估和追究制度,依据有关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评估审计项目质量,追究有关人员对审计项目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审计机关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考虑审计项目的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
第二章 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由不同级次审计机关或多个审计组参加的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组具体承办审计项目或者实施单个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第八条 审前调查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下列基本情况:
(一)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
(二)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三)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
(四)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
(五)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六)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
(七)以往接受审计情况;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九条 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三)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
(四)审计档案资料;
(五)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
(六)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第十条 审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
(一)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
(二)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试审;
(三)查阅相关资料;
(四)走访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必要时,可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审前调查。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工作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对象;
(四)审计内容与重点;
(五)审计组织与分工;
(六)工作要求。
审计工作方案应当具有指导性。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方案由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下级审计机关或者审计组实施。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目标;
(四)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
(五)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以及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六)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编制的日期;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目标是指审计组办理审计项目所要完成的任务。
确定审计目标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相关政策;
(二)政府、审计机关、有关部门对审计项目的要求;
(三)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四)审计组成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验;
(五)审计的时间和经费预算;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将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工作目标具体化。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分析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确定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初步评价,确定是否依赖内部控制。依赖内部控制的,要对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在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不依赖内部控制的,在实施审计时直接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
对规模较小或者业务简单的审计项目,可以直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第十七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范围是指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内容是指为实现审计目标所需实施的具体审计事项以及所要达到的具体审计目标。
审计事项一般可以按照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划分。
第十九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重点是指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
审计组应当对审前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性复核,关注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异常变动,分析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确定审计重点。
第二十条 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确定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审计步骤和方法应当能够指导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实现具体审计目标。
第二十一条 确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审计组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但审计组组长应当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组长具体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可以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审计目标的可行性;
(二)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合理性;
(三)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的适当性;
(四)审计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
(五)时间安排的合理性;
(六)审计分工的恰当性;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实施审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一)审计工作方案调整的;
(二)审计组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测评后,认为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
(三)审计组人员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审计实施方案执行的;
(四)审计中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重点的;
(五)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审计工作的;
(六)其他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五条 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一)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
(二)重要性水平及审计风险水平;
(三)重要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四)审计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组组长;
(三)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四)审计组所在部门认为需要报审计机关领导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前调查情况,初步分析性复核、内部控制测评、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过程,以及审计实施方案调整情况加以记录。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对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的恰当性负责。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范围和重点的适当性负责。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
审计组成员对审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由于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不当,造成重大违规问题应当查出而未能查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收集审计证据。
第三十一条 审计证据的形式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第三十二条 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后附有审计证据支持。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必要时可以附有审计证据或者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下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一)通过检查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
(二)通过监盘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实物资产盘点清单和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等材料,并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三)通过观察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
(四)通过查询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口头答复记录,并注明查询事项、内容、方式和查询结果等情况;
(五)通过函证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函证单位或者个人的回函,编制函证记录,注明函证事项、范围和回函结果等情况;
(六)通过计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根据的相关数据,计算的方法和结果等;
(七)通过分析性复核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对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趋势变动表,分析和说明异常变动项目、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可以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收集实物证据时,应当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提供者等情况。
审计人员在收集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电子数据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必要时,电子数据资料能够转换成书面材料的,可以将其转换成书面材料。
审计人员在收集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时,应当注明鉴定或者勘验的事项、向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人或者勘验人资格等。
第三十七条 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应当由审计组组长确认,并在审计日记中予以记录和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三十九条 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编制汇总的审计证据,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审计人员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和归纳。按照审计事项分类,按照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相关程度排序;对审计证据进行比较判断,决定取舍,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重复、冗余的证据;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确定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第四十条 经过分析、判断和归纳的审计证据,应当编制索引号排序,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必要时,可以附在相应的审计日记之后。
不能附在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日记之后的实物证据、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等,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编制书面材料,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日记之后。
第四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督导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第四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四章 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
第四十三条 审计日记是审计人员以人为单位按时间顺序反映其每日实施审计全过程的书面记录。
第四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逐日编写审计日记。
第四十五条 审计日记的要素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分工;
(四)实施审计的日期;
(五)审计工作具体内容;
(六)索引号;
(七)页次。
第四十六条 审计日记记载的审计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一)审计事项的名称;
(二)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三)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
(四)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
审计日记应当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
第四十八条 审计人员同时承担多个审计事项,应当在同一审计日记中依次记载;多名审计人员共同承担同一审计事项,应当在各自的审计日记中分别记载。
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即接受审计的单位或者项目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即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即审计事项所属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即实施审计项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人员及编制日期;
(五)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即简要描述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以及相关依据;
(六)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即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及实施复核的日期;
(七)索引号及页次,即审计工作底稿的统一编号及本页的页次;
(八)附件,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
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证据的对应关系,应当通过审计证据的索引号来体现。审计证据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当将审计证据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审计工作底稿上予以注明。
第五十二条 审计日记与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的对应关系应当在审计日记中通过索引号加以注明。
第五十三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七)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必要时,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日记进行检查。
第五十四条 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组长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
第五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
第五十六条 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
第五十七条 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统一表述为“审计报告”;
(二)编号,一般表述为“****年第*号”;
(三)被审计单位名称;
(四)审计项目名称,一般表述为“****年度****审计”;
(五)内容;
(六)出具单位,即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七)签发日期。
第五十八条 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以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等。
(三)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一般表述为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
审计范围应说明审计所涉及的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
(五)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发表评价意见。
真实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的符合程度。
合法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度。
效益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实现程度。
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应运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并考虑重要性水平、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审计发现问题的数额大小、性质和情节等因素。
审计机关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有关移送处理的决定。
(七)必要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九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
第六十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六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
第六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
第六十三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事实是否清楚;
(三)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后,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代拟审计决定书。
第六十六条 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六十七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法制工作机构复核。
第六十八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四)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第六十九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和法制工作机构的复核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
第七十条 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七十一条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提议,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同意后,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负责人、审计组所在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有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七十二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第七十三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七十四条 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之前,应当根据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求举行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七十五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七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将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单位。
第七十七条 审计机关组织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需要汇总编制审计报告的,应当由审计组所在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分别编写审计报告,报送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由其按审计发现的问题金额和性质汇总,形成统一的审计报告。
汇总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对汇总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汇总的审计报告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定。
第七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报告,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对其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负责。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编制的审计信息严重失实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第六章 审计档案的质量控制
第八十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
第八十一条 审计档案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档案反映的业务质量进行审查验收。
第八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项目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及时办理立卷工作。
第八十三条 立卷责任人应当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文件材料归入审计项目案卷: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主要是审计报告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复核意见书、审计组的书面说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等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审计决定书及相关文件材料、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主要是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上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政府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审计实施方案及审前调查记录等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书等;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不能归入前三项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八十四条 文件材料按照审计项目立卷,一个项目可立一卷或者若干卷,但不得将数个项目合并立为一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八十五条 立卷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排列文件材料:
(一)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文件材料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和备查类的顺序排列;
(二)结论类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三)证明类按照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与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排列;
(四)立项类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五)备查类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六)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按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七)审计日记以人为单位按照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顺序排列,可以单独立卷和存放。
第八十六条 立卷责任人将文件材料归类整理、排列后,交由审计组组长审查验收。
审计组组长按照有关规定对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并签署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或者向有关机构提出改进意见。
第八十七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将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审计组所在部门在移送审计项目案卷时,应当做好该被审计单位审计资料库的建立或者补充工作。
第八十八条 审计组成员对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立卷责任人对卷内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归档的规范性负责。
审计组组长对审查验收意见负责。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归档的及时性负责。
第七章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
第八十九条 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审计机关领导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违反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十条 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包括下列处理形式:
(一)责令改正错误;
(二)告诫、批评教育;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培训、转岗;
(六)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非审计人员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改正错误或者情节轻微的;
(三)其他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九十二条 审计机关设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审计机关主要领导为委员会主任,委员为审计机关其他领导、相关审计业务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人事教育机构、监察机构、机关党委、办公厅(室)负责人及有关专家。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工作机构。
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需要承担责任的,由上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
第九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每年组织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对参加审计项目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十四条 审计机关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审计项目质量的检查和了解,对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行为,由法制工作机构及时报告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
第九十五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对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行为,责成各有关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十六条 被处理人员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在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派驻机构试行。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试行范围。
第九十八条 审计机关办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准则、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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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浅议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浅议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浅议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海原县审计局包兆武
近年来,审计质量成为影响审计事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审计署于2004年2月发布了第6号令《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自治区审计厅也下发下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计执法工作的意见》,对贯彻执行审计署6号令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通过对6号
令的学习贯彻,审计项目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足。笔者认为,审计项目质量的控制,要贯穿于整个审计的全过程,包括审前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等环节,而审前准备阶段和审计实施阶段的质量控制尤为重要。
一、审前调查,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基础
审前调查是为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和组织审计实施工作而进行的必要准备,是不可缺少和替代的审计程序。审计署6号令中对审前调查的内容、方式、方法等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应该认真贯彻执行。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部分审计人员认为,一个县级审计机关,就那么几个被审计单位,年年审计或两三年就轮审一回,自认为对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很熟悉,没有必要再搞审前调查。即使搞审前调查,也是蜻蜓点水,敷衍了事。孰不知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是一个动态变化着的业务,其资金总量、资金构成、资金的使用等都有可能发生变化,绝不会以同一个模式呈现。审前调查不但要了解和掌握其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职责范围、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等一些常规的基本资料外,更重要的是要了解和掌握被审计单位的资金总量、结构和使用情况,以及有哪些重大开支和特殊开支,审计期间的经济指标状况及相关行业、单位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还要了解当时的社会环境和经济运行环境等相关情况。只有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环境、业务流程、内控制度等情况掌握清楚后,才能为审计项目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也才能在审计实施阶段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否则,审计质量控制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二、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质量控制的依据
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组为了完成审计项目任务,从发送审计通知书到处理审计报告全过程的工作安排。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关系到审计项目能否达到预期的审计目标,是整个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保证。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审计人员会忽视审计实施方案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中的作用,方案的编制过于简单,审计重点不明确,审计内容不详,操作性不强以及缺少对审计事项的确定或者没有确定重要审计事项的方法和步骤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不论是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还是在审计复核等事后控制中不能有效地进行控制或根本无法控制。因此,在实施审计前必须编制出高质量的审计实施方案。
首先,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要在充分做好审前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审计目标的要求,项目的特点,审计资源利用等因素,按规范要求编制,具体要做到:一是审计目标明确,审计内容具体。有了明确的审计目标,才能确定需要查证的具体审计事项,有了具体的审计事项,就能在审计实施阶段对审计质量进行控制。二是突出审计重点,确定重要审计事项的方法和步骤,编制方案时,要根据审前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分析可能存在问题的线索,确定审计重点。对重点审计事项要有可操作性的方法和步骤,使实施现场审计的人员在重点事项的审计中按照既定的方法和步骤顺利地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合理搭配审计力量,明确人员分工,落实责任。审计组组长要合理整合审计资源,将需要查证的审计事项按审计组成员能力、分工等逐一落实到每个审计人员身上,做到责任明确。
其次,审计组组长或主审要将编制好的审计方案提交审计组反复讨论修改,以便进一步提高审计方案的质量,并使审计组成员明确自己的责任。经审计组讨论后再由审计机关领导批准执行。
高质量的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质量控制的依据。一个审计项目实施后,其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内容是否得到查证、审计方法和步骤是否有效、审计程序是否合法等均可以得到验证。
三、审计实施阶段,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关键
审计组在现场实施审计阶段是审计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这一过程包括审计证据的收集、产生审计工作底稿、记载审计日记等。
(一)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是审计证据质量控制的本质。对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要围绕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要求,做到全面客观、实事求是、重要事项不得遗漏;证据要具有充分的证明力,要素齐全。要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和时间等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审计证据应由提供者签名盖章,对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然有效。另外,要对审计证据进行分类编号,以便利用。审计组长或主审在汇总审计证据时,要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人员分工,将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质量控制,降低审计风险。
(二)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审计工作底稿是联系审计证据与审计结论的纽带。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时,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是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二是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而在工作实践中往往出
现:①将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证据混淆或只有审计工作底稿而没有审计证据;②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规范,遗漏项目;③没有经过审计组长复核;④对违规问题的定性依据不足等问题。
结合工作实际,我认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应该做到:一是编制要规范,内容要完整。要按照审计方案的具体审计事项,一事一稿,规范编制。二是发现的问题必须写明事实基本情况、法规依据、审计评价、处理意见。三是编制人员签名后及时送交审计组长复核,审计组长编制的工作底稿可由本审计组其他人员复核,形成会审制度。四是正确区分审计证据与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证实被审计事项真相的证明材料,是每个审计事项都不可缺少的材料;而工作底稿是审计人员经查证认为被审计单位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或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它不是每个审计事项都必须有的。五是索引号编写要统一、规范。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日记之间是相互印证、互相补充的,因此审计组要对其索引号的编制要做到统一和规范,以便于审计资料的利用和对审计质量的检查。
(三)审计日记的质量控制。审计日记是审计组以人为单位按时间顺序反映其每日实施审计全过程的书面记录。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要逐日编写审计日记,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具体过程,它是审计人员现场审计的全过程记载,是审计人员智慧结晶的真实反映,是现场审计的“黑匣子”。在审计实施阶段对审计日记的质量控制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一是通过审计日记的记载,反映审计人员整个审计工作的轨迹和过程,便于审计组长和主审了解审计人员的工作情况;二是它是审计过程和结果的反映,便于对审计人员工作业绩和工作质量进行考核;三是利于分清责任,降低审计风险,保护审计人员。
对审计日记的质量控制,一是记载要具有连续性;二是要具有完整性;三是要具有合法性。最终形成的审计日记要经审计组长或主审复核把关。
四、提升审计人员素质是审计质量控制的保障
审计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等综合素质是提高审计质量的总体要求,审计工作责任大,专业性强,要求审计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知识,并严守审计纪律、恪守审计职业道德,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只有加强审计人员素质的控制,才能保证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第三篇:加强审计质量控制
狠抓“四点”、“四面”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抓好审计质量控制,对提高审计项目的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要加强审计质量控制,提高审计质量,笔者结合整理申报优秀项目档案的体会,认为必须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审计质量控制办法》和《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分办法》的要求,特别注意抓住四个的质量控制点,并从四个方面着手切实提高审计质量。
一、狠抓四个方面质量控制点
(一)履行审计程序控制点
1.关注表明履行审计程序的相关资料。注意查看是否缺少审计通知书送达回证、审计组长授权委托书、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或审计组对反馈意见的说明等审计资料。
2.关注是否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审计(调查)。包括是否存在实施方案未经复核批准即开始实施;是否存在没有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分工开展工作;在需要调整审计分工时审计组是否编制调整实施方案。
3.关注是否存在逆程序操作,导致资料形成时间相互矛盾。例如在审计(调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没有按照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编写审计(调查)报告的顺序进行操作,而是完成审计(调查)报告后,补充或修改其他资料。由此出现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及复核时间早于审计证据取得时间或晚于审计(调查)报告形成时间,或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编制时间晚于审计(调查)报告形成时间等问题。
4.关注表明履行审计程序的相关资料编制是否规范。包括是否存在审计(调查)项目虽然表明履行审计程序的相关资料齐全,但是缺少规定内容,或相关资料间对应关系矛盾;是否存在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没有审计组组长签名和落款日期;是否存在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中反映的问题在代拟稿中修改,但审计组没有说明原因或理由;是否存在对被审计单位提出异议的问题,没有在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说明中明确表示审计组是否采纳。
(二)编制审计资料控制点
1.是否编写规范。包括是否存在项目审计事项或索引编号编写不统一;是否存在没有按照一事一稿的要求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2.是否缺少规定内容。包括在编制审计(调查)实施方案时,是否缺少组织方式、技术方法、进度安排、所需审计人员数量、审计范围等规定内容;审计(调查)实施方案是否缺少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质量控制、纪检保密等规定内容的表述;是否存在审计(调查)实施方案对审计目标、审
计分工没有细化,审计的方法步骤编写粗糙、操作性不强;是否存在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时,有的审计工作底稿反映的问题没有在报告中反映;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存在要素不完整,或者缺少查证过程、查阅资料名称或审计方法步骤。
3.内容是否规范。例如编制审计(调查)报告时,是否在基本情况中表述审计评价的内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时,是否出现报告反映的问题超出审计范围,或者对问题的定性与审计工作底稿定性不一致,且审计组没有说明原因,对明显违规甚至是违法的问题没有提出处理意见,也没有说明具体原因。
4.审计复核是否规范。包括审计组在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时,是否存在简单签署“同意”,没有明确表明复核意见,或者没有进行复核就签字;是否存在有的签字确认的复核人员不是审计(调查)实施方案规定人员,而是审计人员互签;是否存在审计(调查)报告或审计工作底稿文字表述不简练、不清晰的问题。
(三)收集和使用审计证据控制点
1.是否符合合法性要求。包括是否存在审计(调查)项目在收集审计证据过程中,除红头文件之外的部分审计证据,没有逐页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或由审计组组长和审计人员予以确认;是否存在收集证言类证据时,没有说明证言人身份,缺乏法律效力;是否存在用铅笔或圆珠笔随意涂改审计证据,或者用碳素笔涂改审计证据中的关键数字后没有在涂改地方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予以确认;如果审计工作底稿上的数字不能直接从审计取证资料中获取,是否标注了相应的计算过程。
2.是否符合相关性要求。包括是否存在有的审计(调查)项目在使用审计证据过程中,多份审计工作底稿共同使用的审计证据,虽按照要求附在相关程度最高的审计工作底稿后,但未对其他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索引;是否存在将与审计工作底稿无关的审计调查统计表格、文件法规也附在审计工作底稿之后的情况。
3.是否符合充分性要求。审计(调查)项目在收集和使用审计证据过程中,是否存在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工作底稿表述的事实、定性或数据的情况。
(四)审计文书中反映的重要事项或数据控制点
1.是否存在审计定性不正确,将此问题定性为彼问题。
2.是否存在审计定性引用法规不正确甚至未引用法规。如审计定性时,没有引用审计定性的法规,而是引用了处理处罚的法规。
3.是否存在审计数字和专有名词不正确。如审计工作底稿,涉及审计定
性重要事项的相关单位名称和审计证据名称与审计证据不符。
二、从四个方面着手切实提高审计质量
(一)抓制度建设,全面规范审计质量专业标准
为使审计业务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有章可循,各单位在审计署制订的准则框架内,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全面细化审计质量专业标准、构建审计业务管理制度体系,并根据审计工作发展变化及时作出修订和调整。一是推行审计项目质量分级负责制。明确从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到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办领导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应尽的职责、承担的责任和相应的追究办法,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制订相应的追究办法;二是制订审计业务模板。统一规范审前调查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等审计文书格式,促进审计人员审计行为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二)抓复核程序,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按照审计署6号令规定的三级复核内容,严格落实复核责任。一是强化审计组的复核责任。审计组组长或由审计组组长指定的专人对审计组复核负责,要实时监控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调整方案的建议,履行调整手续;及时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签署恰当的复核意见;二是切实发挥业务处的复核作用。对提交法制处复核的审计业务文书,业务处应对审计事实和证据、法规引用、审计评价、定性和处理处罚等方面进行认真复核,业务处负责人应严格把关。
(三)抓流程建设,突出重点环节着力贯彻落实
一是法制处要深入一线开展审计现场质量检查,督促审计组加强审计现场业务管理,规范审计行为,将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坚持审计复核“预警”与审计情况通报相结合。即由法制处复核人员根据审计项目规定的审计报告上报截止时间,提前两周督促相关处室报送复核材料,以保证复核时间和复核质量。将审计质量检查和审计复核中发现的审计质量问题进行归纳分析,每个季度在全办范围内书面通报一次,每年至少在全办大会上通报一次,起到典型引路和集中整改的双重作用;三是定期开展审计项目质量经验交流。组织有关业务处负责人开展讲座,结合以前完成的审计项目,剖析影响审计质量的主要问题,交流提升审计工作质量的经验,以此增强全员审计质量控制意识。
(四)抓流程规范,大力推广应用AO系统
对于有条件采集数据的项目,要大力推广应用AO系统。一是将AO系统的运用贯穿于审计项目的始终。在审计方案中必须有应用AO系统的量化指标,在审计实施阶段必须运用AO系统采集的数据建立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和审计情况数据库,在审计结束阶段对审计人员运用计算机管理和控制审计过程的情
况进行量化评定;二是将AO系统的应用纳入主审负责制的任务内容。由主审规范审计公文及审计项目文档用语,并输入AO系统,然后打包传送给审计组全体成员,审计组全体成员根据承担的审计事项,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定期回传给主审,审计组长和主审借此可以对审计人员进行实时管理,提高审计质量控制的时效性。
第四篇:审计质量控制
(一)加强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审计人员是CPA审计服务的主体,他们是审计产品的直接提供者,直接影响着审计质量,对于审计质量负有重大的责任。因此,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应该成为各级审计机关的一项重点工作,重中之重是加强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这样才能改善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胜任能力和综合素质,增强审计人员把握、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执行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培养审计人员的思维能力。
四、提高素质,强化管理,实行全员审计质量控制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这是搞好审计的基本前提。要强化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生命线的理念,强化审计机关全员质量控制的理念,审计机关每个人的工作都构成审计质量,人人都要为审计质量把关,这一点对审计业务人员都可理解,但实际上审计法规复核人员、审计监督管理人员、打字文印人员乃至后勤服务人员的工作实际也直接或间接形成审计质量。
《审计准则》中明确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工作经验,并且对审计机关在任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等方面做了严格的规定,以确保审计人员具有与其审计业务相匹配的职业胜任能力。这些规定对确保提升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只有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能力、素质,作风,经过全体审计人员共同努力,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审计质量。
加强业务技能的学习和培训, 提高员工的执业技术水平。执业质量与审计人员的执业水平有着直接的联系, 现在会计造假的水平越来越高, 表现形式越来越隐蔽,你没有好的’‘金钢钻” 是做不好“瓷器活” 的。没有过硬的本领、难以发现假账, 即使发现了也可能会把错的当成对的而得出错误的结论。因此, 必须把提高员工的执业技能作为一项大事抓实抓好, 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
(二)提高业务技能,开展广泛的职业道德教育。广泛的职业道德教育要求必须从思想根源,加强诚信教育,防止审计失败,这提高审计质量的切入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出社区教育培训和职业道德展览,一方面增加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项目经理的培训工作,另一方面,也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内部审计,加强诚信教育。
2.对审计过程的控制。审计过程的控制是审计质量控制的中心环节。对质量控制而言, 在编制审计计划和审计实施阶段, 事前和事中的指导和监督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而在审计完成阶段, 由事务所高层负责人进行最终复核是把住审计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口。因此, 必须重视审计计划的编制, 并保证按计划实施审计工作。同时建立三级复核制度, 事务所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和主任会计师对具体项目工作底稿逐级审查复核并签发审计报告, 由于审计业务本身的复杂性, 审计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审计风险以及审计人员自身能力的限制, 对某一经济事项难免有错误的判断, 为了确保审计质量, 减低审计风险, 明确相关审计人员的责任, 建立三级复核制度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1.审计计划阶段的质量控制。要保证审计质量,首先
要以科学发展观制定和管理审计计划,树立审计项目计划意识,明确审计工作目标,点面结合,重点突出。(1)科学选择审计项目。要紧紧围绕政府的工作重心,树立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意识,在认真调查审计需求的基础上,对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从项目重要程度、项目风险水平、审计预期效果、审计频率和覆盖面、项目对审计资源的要求等方面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评估,以确定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在编制审计计划时,既要有创造性,确保审计计划的针对性、前瞻性和操作性,同时应保持应有的谨慎性,避免重复、无效的审计项目,适度核算审计成本,避免给被审计单位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影响。(3)合理分配审计资源。要正确评估审计项目与审计资源,找到最佳切入点,有效整合审计资源,控制审计成本。(4)及时评价计划执行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统计制度,定期检查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评估执行效果。
2.实施阶段的质量控制。
审计实施阶段是审计工作的核心,只有通过恰当程序获取充分且适当的审计证据,才能充分揭示和正确评判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状况和遵守财经法纪的真实情况。
(1)恰当组织审计组。根据审计需求恰当分配审计人力资源,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2)充分开展调查了解程序。“调查了解”作为审计实施的一部分贯穿于审计实施的全过程。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重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充分运用职业判断,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
(3)精心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机关要在做好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要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审计工作要求等四项内容。在审计实践中,要高度重视实施方案的制定,内容要具体,要具有可操作性。
(4)依法获取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观察、询问、外部调查、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分析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并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5)规范编制审计记录。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以实现下列目标:①支持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②证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③便于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6)规范撰写审计报告。《审计准则》强调了审计组讨论形成审计报告,以第五章整章的篇幅对各类审计报告的格式、构成要素、编写内容、行文程序、复核重点、审理重点、签发程序、送达和报送程序、对外公布程序等都作了详尽的规定,形成了严密的审计公文编审运转程序,筑成了审计报告质量控制的防线。
(7)严格执行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环节。为了保证审计报告的质量,审计准则要求在审计报告签发前要经审计组组长审核、业务部门复核、审理机构审理。3.终结阶段的质量控制。一是签发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报送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二是积极实施审计整改检查。审计整改检查是审计准则的新增内容,要求审计机关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单位整改,审计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检查、了解整改情况,并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实地检查或了解、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材料等多种法师检查了解整改情况。
.健立健全各项挽章制度, 从全过程进行质童控制实践证明, 仅凭事后通过工作底稿的复核来进行质量控制的效果不理想, 要切实提高审计质量, 必须对审计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控。从接受委托、签订业务约定书, 直至出具审计报告的各环节都要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进行严格控制, 把质量隐患消除在各个环节中。要实施全过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本文2025-01-28 03:41:45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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