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植入物、移植物损害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研究

第一篇:人体植入物、移植物损害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研究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发展,人体植入物和移植物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人体植入物、移植物损害案件的报道也渐增多,与此同时必然会引起法律上身体概念的内涵变化和相关法医学鉴定等问题争议。本文对法律上身体的内涵和人体植入物、移植物损害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原则予以讨论。
【关键词】植入物;移植物;损伤程度鉴定
【中图分类
号】d919.
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3—0220—0
3injury severity assessment in living body due to damage ofimplant and transplant.chang yun-feng,zhouxiao—rong,deng zhen-hua.et west china school ofbasic medicine and forensic sciences ofsichuan university,chengdu, chino,6jo0 j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knowledge and technique about implant and transplant,they are used more and more
widely. there are more suits related to the damage of implant and transplant. this will lead to the chan ge in concept of body in
law and dispute about assessment of injury severity in the living body、in this article we mainly talk about the concept of body in
law and principles of the assessment of injury severity in the living body after the implant and transplant in body are damaged.
【key words】implant;transplant;assessment of injury severities
随着现代医学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
更注重生活的质量,并通过各类移植或整形手术、康复
治疗来改善体形、容貌或生理功能,因此人体植入物、移植物应用也越来越广泛,人体植入物、移植物损害
案件报道日趋增多,但人体植入物和移植物损害的法
律属性有时还存在分歧,是侵犯他人健康权的人身损
害还是财产损失,目前学者们认识逐渐明晰 当植入
物、移植物已完全融人人体密不可分,并替代相应的功能或体现相应的形貌时,从身体概念考虑可视为人
体原有器官、组织或其部分,但法律和相应标准尚无
明确规定。为此本文对相关理论问题和鉴定原则进行
探讨。
一、移植物、植入物的概念和人体植入、移植的发
展概况
移植(transplantation)是将身体的某部分(如细胞、组织或器官)通过手术或其他途径移到同一个体或另
一个体的特定部位,而使其继续生活的方法。被移植的部分称为移植物(transplant)。在移植医学中,移植
物不包括人工合成的高分子生物材料和各种金属材
料在体内的应用,如人工皮肤、人工心脏瓣、镶牙、种
植牙、各种人工关节及假肢。在生物医学工程学,这些
人工合成的高分子生物材料和各种金属材料属于植
入物的范畴。植入(implantation)是指一些细胞、组织、器官、某种物质、器件或装置等进入身体的动作或过
程。植入的这些物质叫植入物(implant)。这些人体植
入物、移植物与人体组织有不同程度的融合,而且不
同程度地替代原有器官的功能。多数与人体融为一
体,成为人体的一部分,保持和改善人体的外形和容
貌,改善人的生理功能并完成人体一定的功能,有助
于残疾者获得健康或改善行为能力,使其能够独立生
活,改善畸形带来的不便,甚至能维系人的生命。
随着生物工程学和医学的发展,人体植入物、移
植物在提高生活质量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应用也越
来越广。在材料科学和修复医学、组织工程方面,已研
制出达到原子大小精度的新材料,在与人体细胞整合时将不露痕迹,如有功能的微观器件及其他结构
通过
原子范围的加工而成,将能与身体融为一体而不被排
斥,这些新材料已完全与人体组织细胞有机融合,成为身体的一部分,此类材料的品种和数量越来越多。
较常见的有:人工软骨、人工皮肤、生物人工器官等:
[作者简介]常云峰(1973一),男,四川大学基础与法医学院2003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法医临
床学。
tel:+86-***;e-mail:changyungfeng880@ 163.com。changyunfeng880@sina.com.
[通讯作者]邓振华tel:+86--28-85560528,e—mail:deng_zh85501553@163.com。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l2卷(第3期)
还有新一代假肢问世,假肢的运动功能与真肢差别愈
来愈小.如肌电假手、电子膝关节、电子耳蜗、思维控
制的人造手(移植神经末梢用来控制假肢)、骨植入式
假肢(用人工骨与残肢的骨骼连接起来,再在人工骨的另一端安装假肢)。在移植医学方面,近十余年来新
型免疫抑制药物的应用、组织分型能力的提高及外科
手术的改进.器官移植术得以在世界各国广泛开展。
人类已能进行皮肤、粘膜、脂肪、筋膜、骨、巩膜、角膜、肾、肝、心脏、肺、胰、肾上腺、脾、睾丸、胸腺、甲状旁腺
及骨髓等多种器官组织移植。这些科学技术的发展很
大程度促进了人体植入物、移植物的广泛应用。
二、人体植入引起法律上身体概念内涵进一步拓
展
人体植入物、移植物改善和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同时.也必然引起了传统法律上身体概念的变化及相
关的法律问题.如身体权、植入物或移植物损害后有
关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等。首先涉及法律上对身体概
念的认识。法学意义上的身体,专指自然人的身体,是
指自然人的生理组织的整体。即躯体。身体包括两部
分,一是主体部分,二是附属部分。法律意义上的身体
具有完整性和完全性的基本特征.破坏了人体的完全
性和完整性.就侵害了身体权.若同时造成人体组织
结构破坏和(或)相应的功能障碍即侵害了他人健康
权。在研究探讨人体植入物、移植物损害后的人体损
伤鉴定.首先要研究法律上身体内涵的变化,人体植
入物、移植物能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身体的组成部
分,我们认为可以从三方面判断。
1.植入物等是否可以由普通人自由拆卸。若可以
自由拆卸的.实际亦未与人体器官、组织融为一体.此
类情况不能成为身体的一部分。如义眼、普通假肢、可
摘义齿、接触镜等。不能自由拆卸的或某些植入物虽
然亦可自由拆卸但要专业医学人员依照严格的医学
操作规程进行.否则会造成健康损害甚至危及生命.
此类情况应视为身体的组成部分。如固定义齿、人工
心脏、人工瓣、人工耳蜗、人工起搏器、人工喉、人工关
节、人工晶状体等。从法律意义上也是身体的一部分。
2.人体植入物、移植物与人体器官、组织的相容
程度。当移植物、组织工程学中生物人工器官、人工组
织植入人体成活。并发挥相应的功能.此时才能形成人体的一部分,如果移植物或生物人工器官、人工组
织因排斥不能在体内成活或未能正常发挥其相应的功能,则不能认为是身体的一部分。如肾移植未成活.
只能视为人体的异物。
3.人体植入物、移植物在人体内的功能。移植物、· 22卜
人工器官组织、假肢、假体或装置作为人体残缺部分的替代物.多数能恢复其部分功能或具有改善形貌作
用等.如人工关节担负关节活动功能;人工晶状体肩
负晶体凸球镜片作用。对非医疗手段或未发挥功能的植人物,则不属于身体的组成部分.如体内遗留的弹
片、手术器械、纱布等异物不属于人体的一部分。
三、人体植入物、移植物损害后人体损伤程度鉴
定原则
身体是自然人享受法律人格的物质基础.离开了
身体.自然人无任何权利可言。因此身体概念的变化
直接影响法律上身体权的概念、人身损伤程度法医鉴
定相关规定的变化。从法律意义上讲.属于人体部分的这些植入物、移植物就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人身体权的法律属性。因此.不法侵害所致植人物发生结构的破坏、功能受损,甚至出现危及生命和丧失再次移植
或置换条件,应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在植人物、移
植物受到损害的案件中,如果移植物、人工器官或假
肢受到损害。是人体伤害还是财产损害,如何进行损
伤程度鉴定.作者以为应掌握以下原则。
1.人体植入物可由普通人拆卸的此类人体植入物不属于人身体构成部分。在法医学鉴
定中.这些替代物的损坏应视为财产损坏。如可摘义
齿、义眼、接触镜、假发、假肢的可自行拆卸部分等的单纯性损害。
2.人体植入物、移植物替代原有器官、组织功能的程度
对不能恢复或替代原有功能的移植物、人工器官
组织、镶装、配置,虽然属于人体的一部分,不能“自由
拆卸”,如睾丸实心假体、无功能的阴茎假体、乳房假
体等仅在形貌和心理上起某些作用.并无原来的器官
功能,在损伤程度鉴定时.须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
体损伤后果或结局加重,损伤程度的评定相对减轻.
不能等同于人体原有组织器官的损伤.按它们在人体
中的作用、损害情况以及对人体损伤的后果进行鉴
定。若单纯无功能的植人物、移植物损坏时.其损伤程
度评定为轻微伤:如损坏后须手术复原则鉴定为轻
伤。l2 而对于功能接近与原有器官组织的植人物、移
植物损害应等同于原有器官损伤,如固定义齿.它是
植入颌骨的人工种植体支持的义齿,通过骨性结合、纤维结合等方式与人体牢固地融合为整体,达到很好的固定效果。使患者的咀嚼率恢复到接近真牙的程
度,此类义齿的损伤应当等同于真牙的损伤。人造血
管的损伤,应与普通血管损伤一样进行评定。
3.移植物、植人物损害后对人体功能的妨碍程度
(1)危及生命须急救治疗者。如人工心脏起搏器、人工瓣、移植肾、心、肺、肝等,如果遭受到损伤,将迅
速引起生命体征的变化,危及生命安全,须急救,建议
按实际的损伤后果,参照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相应原则
评定,损伤程度属重伤。例如某人位于下腹髂窝内的移植肾被他人击伤,导致移植肾破碎脱落坏死,须通
过透析治疗维持生命,应鉴定为重伤。[
3(2)影响器官部分功能者。第一,可合并严重的损伤或继发感染的,如脑室或脑基底池引流装置受
损,当引起明显颅内压异常或继发颅内感染;人工喉的损伤或脱位引起严重通气障碍。上述植入物损伤
后,严重影响人体功能,建议评定重伤;若仅须手术修
复,则鉴定为轻伤。第二,对人体功能有一定影响,但
不严重,常须择期手术修复,如隆鼻术植入的鼻垫、乳
房假体、内脏器官的引流管(胸腔引流管、腹腔引流
管、胆道引流管)、尿道支架管、骨折内固定器械(四
肢、脊柱)等植人物遭受损伤后,常须手术治疗和复
原,则鉴定为轻伤。第三,几乎不影响或仅短期影响人
体功能的,如可摘义齿、义眼、导尿管、假肢的可自行
拆卸部分和假发等的单纯损害,不属于人体损伤程度
鉴定范围。
4.是否可更换、再植入
鉴于植入物的特殊性,当损伤后若可更换重新植
入.损伤程度评定要相对轻,不能重新植入导致该器
官功能丧失者,应参照人体原有器官损伤评定。如人
·:;-x-医学理论与实践·
【关键词】毒品;猝死;法医病理学
【中图分类号】d919.
4【文献标识码】b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3期)
工晶体对白内障者复明有决定意义,植人人工晶体的损伤主要是暴力因素致晶体脱落、移位、变形、破裂
等,对这类损伤,若可重新安装人工晶体则鉴定为轻
伤.若无法安装人工晶体而导致失明则为重伤。还如
在暴力作用下造成的人造关节损伤,单纯性人造关节
损伤,可通过手术重新安装,此种情况可鉴定为轻伤;
在人造关节损伤的同时伴有骨骼、关节面等损伤,因
损伤而无法重新安装,造成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可鉴
定为重伤。乳房假体的损伤,直接暴力可使假体破裂
或溢漏,其后果必须手术取出假体及残留在乳房内的硅胶,其损伤程度可鉴定为轻伤;如损伤小,损伤后可
以行假体材料补充,隆乳手术可基本恢复外形者,可
鉴定为轻微伤。人工耳蜗在暴力作用下发生损坏,若是单纯耳蜗损坏可以重新置换者,考虑到手术的复
杂性,认定为轻伤;如严重者不能再安装人工耳蜗而
造成耳聋不能康复者,以重伤认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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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2004—12—02;修回:2005-05—18)
第二篇: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1总则
1.1制定依据
1.1.1为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特制定本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1.1.2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残疾等级。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1.3鉴定原则
1.3.1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3.2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3.4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1.4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
1.4.1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1.4.2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1.4.3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1.5残疾等级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2分则
2.1一级残疾
2.1.1级重度智力障碍。
2.1.2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1.4三肢瘫(肌力1级)。
2.1.5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1.6植物性生存状态。
2.1.7迁延性昏迷状态。
2.1.8呼吸困难Ⅳ级。
2.1.9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1.10心脏移植术后。
2.1.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1.12小肠切除90%以上。
2.1.13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1.14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1.15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二级残疾
2.2.1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三肢瘫(肌力2级)。
2.2.3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双眼球缺失。
2.2.7双眼盲目5级。
2.2.8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2.12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2.16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20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三级残疾
2.3.1重度智力障碍。
2.3.2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4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面部重度毁容。
2.3.8双眼盲目4级。
2.3.9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0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3.15心功能Ⅲ级。
2.3.16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3.17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8肝切除3、4以上。
2.3.19胰腺全切除。
2.3.20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21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2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3.24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2.4四肢残疾
2.4.1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4.6双眼盲目3级。
2.4.7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8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2.4.11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2.4.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2.4.1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一侧全肺切除。
2.4.16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双侧肺叶切除。
2.4.18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2.4.19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肝脏切除23以上。
2.4.22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3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4膀胱全切除。
2.4.25双侧肾上腺缺失。
2.4.26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4.27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8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9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4.30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1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2.5五级残疾
2.5.1中度智力障碍。
2.5.2单肢瘫(肌力1级)。
2.5.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4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5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重度尿崩症。
2.5.7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5.8面部中度毁容。
2.5.9双眼低视力2级。
2.5.10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1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2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2.5.13两肺叶切除术。
2.5.14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2.5.15呼吸困难Ⅲ级。
2.5.16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5.18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2.5.19全胃切除。
2.5.2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5.21重度肛门失禁。
2.5.22中度肝功能损害。
2.5.23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4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25重度排尿障碍。
2.5.26永久性膀胱造瘘。
2.5.27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5.28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5.29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5.30双侧卵巢切除。
2.5.31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2.5.32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2.5.33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4双手掌缺失70%以上。
2.5.35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5.36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5.37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5.3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
2.6六级残疾
2.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6.2四肢瘫(肌力4级)。
2.6.3单肢瘫(肌力2级)。
2.6.4不完全性失语。
2.6.5中度外伤性癫痫。
2.6.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6.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6.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2.6.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2.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13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2.6.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2.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6.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6.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6.21肝切除1/2以上。
2.6.22胰切除1/2以上。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6.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6.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6.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6.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6.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6.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2.7七级残疾
2.7.1轻度智力障碍。
2.7.2三肢瘫(肌力4级)。
2.7.3单肢瘫(肌力3级)。
2.7.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2.7.7中度尿崩症。
2.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7.9面部轻度毁容。
2.7.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2.7.11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
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2.7.13双眼低视力1级。
2.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7.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2.7.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7.17舌体缺失1/2以上。
2.7.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2.7.19器质性失音。
2.7.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2.7.21一肺叶切除。
2.7.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7.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7.24肝切除1/3以上。
2.7.25轻度肝功能损害。
2.7.26胰切除1/3以上。
2.7.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8结肠大部分切除。
2.7.29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7.30一侧肾切除。
2.7.31肾损伤性高血压。
2.7.32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
2.7.3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
2.7.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7.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2.7.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2.7.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
2.7.38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2.7.39双手掌缺失30%以上。
2.7.40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7.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2.7.42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
2.7.43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4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2.7.45一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7.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2.8八级残疾
2.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8.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2.8.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2.8.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8.5面部瘢痕20cm2以上,影响容貌。
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2.8.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8.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2.8.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8.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11双眼偏盲。
2.8.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2.8.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2.8.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
2.8.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
2.8.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8肺段切除。
2.8.19心功能Ⅱ级。
2.8.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2食管重建术。
2.8.23胃大部分切除。
2.8.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8.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8.26胰切除1/3以下。
2.8.27脾摘除(成年人)。
2.8.28结肠切除1/2以上。
2.8.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
2.8.30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2.8.31一侧肾上腺缺失。
2.8.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3阴径头完全缺失。
2.8.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
2.8.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2.8.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2.8.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2.8.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
2.8.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
2.8.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8.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2.8.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
2.8.47股骨头缺血坏死。
2.8.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
2.8.49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
2.8.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2.8.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2.9九级残疾
2.9.1单肢瘫(肌力4级)。
2.9.2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
2.9.3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脑组织?发切除术。
2.9.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2.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2.9.7轻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
2.9.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2.9.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2.9.14一眼低视力2级。
2.9.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2.9.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2.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9.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9.22舌体缺失13以上。
2.9.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9.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气管成形术。
2.9.265根以上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难Ⅱ级。
2.9.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2.9.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以上。
2.9.33胆道修补术。
2.9.34胆囊切除。
2.9.35胰修补术。
2.9.36脾脏部分切除。
2.9.37小肠切除小于13。
2.9.38腹壁缺损10cm2以上。
2.9.39轻度肛门失禁。
2.9.40一侧肾部分切除。
2.9.41输尿管修补术。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补术。
2.9.44一侧睾丸切除。
2.9.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2.9.47阴道成形术。
2.9.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2.9.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2.9.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2.9.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2.9.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2.9.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9.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2.9.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2.9.6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9.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2.9.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9.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9.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2.9.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2.9.6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2.10十级残疾
2.10.1边缘智能状态。
2.10.2人格改变。
2.10.3颅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2.10.7颅内异物。
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10.34膈肌修补术。
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10.36肝、脾修补术。
2.10.37肾修补术。
2.10.38轻度排尿障碍。
2.10.39膀胱修补术。
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10.43枢椎齿突骨折。
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3、附则
3.1本标准所指幼女是指年龄为满14周岁的女性自然人,未成年人是指实足年龄未满18周岁自然人,青年人是指年龄范围在18―35周岁自然人,成年人是指实足年龄在35周岁以上自然人。
3.2本标准所说的“以上”、“超过”、“以下”,均含本数.附录A(规范性附录)
A.1一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球杆确实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意识丧失
(4)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一级护理依赖。
(5)社会交往能力完全丧失。
A.2二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二级以上护理依赖。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活动。
(5)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三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三级以上护理依赖。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5)社会交往困难。
A.4四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5)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五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又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帮助。
(4)各种活动中度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5)社会交往贫乏。
A.6六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残疾,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4)各种活动中度受限,活动能力降低。
(5)社会交往狭窄。
A.7七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4)各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5)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八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3)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
(4)社会交往受约束。
A.9九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活动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3)工作与学习能力下降。
(4)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十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3)工作与学习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4)社会交往能力受影响。
附录B(资料性附录)损伤检查和判定依据
B.1护理依赖分级
B.1.1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项:
1.进食。
2.大、小便。
3.翻身。
4.穿衣、洗漱。
5.自我移动。
B.1.2护理依赖
是指被鉴定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者。护理依赖需经临床专门人员进行鉴定,其程度分为3级:
1.一级护理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
2.二级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B.1.15项之中(1)、(2)2项加上(3)、(4)、(5)3项之1需要护理者。
3.三级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1项需要护理者。
B.2治疗终结、医疗依赖
治疗终结是指被鉴定人损伤治疗后,已经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稳定状态。
医疗依赖是指被鉴定人达到临床稳定状态,仍不能脱离治疗。
是否为治疗终结或医疗依赖,应当进行鉴定。
B.3颅脑损伤
B.3.1植物性生存状态的判定
植物性生存状态为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指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觉醒周期。不能理解或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在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B.3.2迁延性昏迷状态
类似植物性生存状态,对外界刺激有时又反应,不会说话,常长期存在,久治不愈,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切需别人照料。
B.3.3颅脑损伤所致智力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和人格改变
B.3.3.1智力障碍的诊断
智力障碍程度的判断不能单纯依靠智商测定,必须结合社会适应与活动、学习与工作、个人生活和家务活动等项目综合鉴定。具体详见表B-1:
表B-1智力障碍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表
社会适应与活动学习或工作个人生活家务活动智商参考值(IQ值)
极重度适应行为极差,语言功能丧失,不能进行任何社会活动不能。运动感觉功能差,通过训练,下肢、手的运动有所反应。
面容明显呆滞。终生需他人照顾不能20以下
重度适应行为差,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有效地进行语言交流。不能。即使经过训练也很难达到自理。生活能力差,日常生活需要他人照顾。
不能20-34
中度适应行为不完全,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能以简单的方式与别人交往,但不愿主动外出参加社会活动。
实用技能不完全,阅读和计算能力差,不能坚持每天4小时能生活自理,但尚需他人帮助。能做简单家务劳动35-49
轻度经指导能适应社会,可以选择参加社会活动记忆力很差,领悟、理解、综合分析困难。反应迟钝。可以自理可以正常进行50-69
轻微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水平,日常社会生活受到一定限制。记忆力明显减弱,不能完成复杂脑力劳动,可以参加每天8小时工作,但效率明显下降。
可以自理可以正常进行70-85
(边缘智力)
B.3.3.2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
B.3.3.2.1有明确的颅脑损伤伴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史,并且精神障碍发生和病程与颅脑损伤相关。
B.3.3.2.2症状表现为:
1.意识障碍
2.遗忘综合征
3.痴呆
4.器质性人格改变
5.精神病性症状
6.神经症样症状
B.3.3.2.3现实检查能力或社会功能减退
B.3.3.3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分级
对确诊颅脑损伤致器质性精神障碍者,采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障碍程度:
1.重度(一级):5项评分中有3项或多于3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5项评分中有1项或两项评为2分。
•轻度(三级):5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分为1分。列表见表B-2:
表B-2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分级列表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正常或有轻度异常确有功能缺陷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0分1分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0分1分2分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0分1分2分
职业劳动能力0分1分2分
社交活动能力0分1分2分
B.3.3.4人格改变
B.3.3.4.1人格改变:
1、情绪不稳,如心境有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以激惹,伤残鉴定《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2、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
3、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与人交往而无信。情感冷漠,对周围事物缺乏应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
4、本能亢进,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
5、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
6、社会适应功能明显受损。
B.3.3.4.2年龄未满18岁者不诊断人格异常或人格改变
B.3.3.5颅脑损伤所致器质性人格改变
由于外伤或其它中毒因素对脑组织产生病理性损伤所造成的人格异常,称为器质性人格改变。器质性人格改变以行为模式和人际关系显著而持久的改变为主要临床表现。
B.3.3.5.1颅脑损伤所致人格改变诊断标准
1、情绪不稳,有习惯态度和行为方式的改变。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易激惹。
2、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对攻击冲动控制能力减弱。
3、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与人交往无信。情感淡漠,对周围的事物缺乏应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
4、本能亢进,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
5、社会适应功能明显受损。
B.3.3.5.2颅脑损伤所致人格改变诊断注意事项:
1、至少应具有上述症状之一。
2、症状持续时间一般为6个月(含6个月)以上。
3、年龄未满18岁者不诊断为人格改变。
4、确切证据表明存在严重的不可控制性冲动行为,发生多次伤人、毁物,应用药物治疗难以控制者,可诊断为颅脑损伤后重度人格改变。伤残等级可参照七级伤残鉴定标准。
B.3.4运动功能障碍
B.3.4.1肢体瘫的运动障碍:以肌力测定判断肢体瘫患程度。
为判断肢体瘫患程度,根据临床医学确定的原则,将肌力分为0~5级。但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运动障碍确认及程度划分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支持。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肌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B.3.4.2非肌体瘫痪的运动障碍:
非肌体瘫的运动障碍主要指外伤引起肌张力变化、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1、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2、中度运动障碍:上述运动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B.3.5外伤性癫痫
B.3.5.1司法鉴定实践中,外伤性癫痫的诊断依据:
1、确证的头部外伤史。应当具有临床医师或者其他目击者提供的癫痫症状发作材料证明。
2、脑电图检查(包括常规清醒脑电图检查、睡眠脑电图检查或者较长时间连续同步录像脑电图检查):
结果显示典型的癫痫异常脑电图特征。
3、神经影像学检查:核磁共振(MRI)或CT检查显示脑组织具有损伤所致结构性病变。根据条件和检查需要,可进行MRI定位检查、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SpECT)、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检查。
B.3.5.2外伤性癫痫的分级:
1、轻度: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
2、中度:经系统服药治疗一段时间,全身性强直(大发作)平均六月一次以上,局限性或精神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3、重度:经系统服药治疗一段时间,全身性强直(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局限性或精神性发作平均每周一次以上。
B.4面神经麻痹
面神经麻痹分中枢性(核上性)和外周性(核下性)。本标准所涉及的面神经麻痹是指外周性面神经麻痹。
1、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系指面神经的五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及颈支)所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
⑴额纹消失,不能皱眉。
⑵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
⑶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2、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系指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及鳄泪、面肌间歇抽搐或在面部运动时出现联动者。
3、有条件者,应有神经电生理检查结果支持。
B.5脑外伤致中枢性尿崩症
1、重度:每日尿量在10000毫升以上。
2、中度:每日尿量在5001-9999毫升之间。
3、轻度:每日尿量在2500-5000毫升之间。
B.6容貌部分
B.6.1面部的范围
指前额发际下,两耳跟前与下颌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
B.6.2面部九区的划分
以双侧眉毛上缘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红唇与皮肤交界处作水平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四条线将面部分为九个部分。以上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中央区,其余部分为周边区。
1、根据上述九分法奖面部区域分为三级:
一级区:即中央区。
二级区:即中央区与周边区紧密相邻的部分。
三级区:即周边区的四个角。
2、区域瘢痕面积的换算关系为:
一级区的1cm2相当于三级区的3cm2。
二级区的1cm2相当于三级区的1.5cm2。
B.6.3面部瘢痕面积计算
1、线条状瘢痕直接依据瘢痕测量长度,多条瘢痕可以累计。
2、细小瘢痕(或色素改变)的测量,必要时以其外围面积计算不扣除其间的正常皮肤。面部植皮术后应视同面部瘢痕予以考虑。
3、多处面部瘢痕面积可以累加,可以先计算出每处瘢痕面积,再利用公式求出面部总面积,然后计算出瘢痕面积占面部比例。成人面部面积估算公式:
S面(m2)=[0.0061×L(身高?)+0.0128×W(体重?)-0.1529]×3%
B.6.4颜面部毁容分度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6项中4项者:
•眉毛缺失。
•双睑外翻或缺失。
•外耳缺失。
•鼻缺失。
•上下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颈――粘连。
•中度:具有以下6项中3项者:
•眉毛部分缺失。
•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
•耳廓部分缺失。
•鼻翼部分缺失。
•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颈部瘢痕畸形。
•轻度:含中度畸形6项中2项者。
B.7视器视力损伤
B.7.1视力障碍
凡损伤眼裸视或者加用适当镜片(包括接触镜)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势力范围(0.4~0.8)的都不属视力障碍范围。
表B-3国际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WTO,1973)
级别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视力低于最低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1级0.30.1
低视力2级0.10.05(3米指数)
盲目3级0.050.02(1米指数)
盲目4级0.02光感
盲目5级无光感无光感
1、视力检查方法:视力检查按照GB.11533标准执行。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纪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视力障碍分级见表B-3。
鉴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
100而大于50者为盲目3级。如半径小于50者为盲目4级。
2、对于无晶体眼(人工晶体眼),其视觉有效价值比例详见表B-4
表B-4无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考表
无晶体眼中心视力有效价值百分比
视力晶体眼单眼无晶体双眼无晶体
1.2
1.0
0.8
0.6
0.5
0.4
0.3
0.25
0.20
0.15
0.12
0.1100
2050
-
-75
-
B.7.2视野的检查
1、视野缩小系指因损伤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野检查要求,视标颜色:白色。视标:3?。检查距离330?。视野背景亮度:31.5asB。
表B-5视野有效值与视野缩小度数(半径)对照表
视野有效值(%)视野度数(半径)
96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55。
60。
3、视野缩小的计算:
实测视野有效值(%)=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500。
8条主要子午线上可以认定是正常值的视野度数:颞侧85度。颞下方85度。正下方65度。鼻下方50度。鼻侧60度。鼻上方55度。正上方45度。颞上方55度。总和=500。若某一子午线上实测值超过此值,则记此值。视野有效值与视野缩小度数(半径)的对应关系详见表B-5。
B.7.3复视的检查
复视检查采用复视像检测法和Hess屏检查法。复视对视功能的影响以下方复视影响最大。
B-.7.4眼睑畸形
眼睑畸形指眼睑外翻,缺损或闭合不全,导致角膜、巩膜外露。
B.8听力损失
B.8.1听力障碍
凡听力阈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本标准所涉及的听觉功能障碍是指语音频率下降的程度,即取语音频率中500Hz、1000Hz及2000
Hz三个频率均值数。
对损伤导致听力下降的,应阐明听力下降的损伤基础。对主观听力检查结果提示伪聋或者夸大症状的,应进行客观听力检查,如听觉诱发电位、耳声发射等,必要时摄取颞骨岩部及乳突部
CT,以确定中耳、内耳损伤情况。
B.8.2听阈值计算
30岁以上受检者在计算其听阈值时,应从实测值中扣除其年龄修正值见表B-6。
表B-6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
性别男女
年龄500Hz1000Hz2000Hz500kHz1000Hz2000Hz
30111111
40223223
50447446
6067126711
70101119101116
B.8.3双耳听力损失计算法
听力较好一耳的语频纯音气导听阈均值(pTA)×4加听力较差耳的均值,其和除以5,即:
/5
听阈均值采取4舍5入法进为整数。如果听力较差耳的致聋原因与损伤无关,则不予计入,直接以较好一耳的语音听阈均值为准。
B.9口腔、咽喉部损伤
B.9.1发声和言语功能障碍
发声和言语功能包括发声功能、构音功能、言语的流畅和节奏功能、替代性发声功能。
B.9.2张口受限分级
张口度判定及测量方法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且缘间测量。
1、正常张口度:大张口时,上述3指可垂直置入(相当于4.5?左右)。
2、张口轻度受限(Ⅰ):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左右。
3、张口中度受限(Ⅱ):大张口时,只能将食指横径垂直置入(相当于1.7?左右)。
4、张口重度受限(Ⅲ):大张口时,食指横径不能垂直置人。
5、不能张口(Ⅳ)。
B.9.3甲状腺功能低下分级
•重度
•临床症状严重
•BMR<-30%
•吸碘率<10%(24h)
•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中度
•临床症状较重
•BMR?30%~-21%
•吸碘率10%~16%(24h)
•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轻度
•临床症状较轻
•BMR?20%~-10%
•吸碘率15%~20%(24h)
•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B.9.4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分级:
1、重度空腹血钙<6mg%
2、中度空腹血钙6~7mg%
3、轻度空腹血钙7.1~8mg%
注:以上分级均需结合临床症状分析
B.10胸部损伤
B.10.1心功能不全判断的基准
根据被检者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分为:
1、心功能Ⅰ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2、心功能Ⅱ级:体力活动轻度受到限制,能胜任一般日常劳动,但稍重体力劳动即出现心悸、气急、呼吸困难、疲劳等症状。心脏可轻度扩大,但无脏器淤血的体征。
3、心功能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到限制,普通日常活动及轻度体力劳动即出现心悸、气急等症状,休息后稍减轻或改善消失。心脏中度增大,有轻度脏器淤血体征。如肺底少许湿性罗音,肝轻度肿大和凹陷性水肿等。
4、心功能Ⅳ级:体力活动重度受到限制,任何活动均可引起明显的心悸、气急、呼吸困难等症状,甚至卧床休息时仍有症状。心脏多明显增大,肺底有多数湿性罗音,肝中度以上肿大,有明显的皮下凹陷性浮肿等。
B.10.2严重心律失常判断的基准
严重心律失常是指预示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一般出现成对室性早搏、多形性室性心动过速、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RonT、室性扑动或心室颤动。
B.10.3肺呼吸困难分级基准
本标准于同年龄健康者相比较,按照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分为:
1、呼吸困难Ⅰ级:与同龄健康者在平地同步行无气短,但登山或上楼梯时呈现气短。
2、呼吸困难Ⅱ级:平行步行1000米无气短,但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同样的速度,平路快步行走呈现气短,登山或上楼梯时气短明显。
3、呼吸困难Ⅲ级:平路步行100米即有气短。
4、呼吸困难Ⅳ级: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有气短。
B.10.4肺功能损伤分级
肺功能损害按照程度分为轻度、中度、重度3级,见表B-7。
表B-7肺功能损害分级
正
人体植入物、移植物损害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研究
本文2025-01-28 02:48:27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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