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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生育保险问答(写写帮整理)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东莞市生育保险问答(写写帮整理)

第一篇:东莞市生育保险问答(写写帮整理)

东莞市生育保险问答

一、为什么要参加生育保险?

答:《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是参保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一个体现,为在岗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是单位应尽的义务。同时,生育保险可以减轻单位雇佣女职工的用人成本,促进公平就业。因此,参保单位必须为参保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无论性别和年龄。

二、东莞市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在职人员、适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至法定退休年龄间的本市户籍农(居)民)。

三、如何办理参保?

答:符合生育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或所属村(社区)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单位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前,应将参保缴费等信息如实告知参保人并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参保单位提交的参保登记资料,视同已经参保人确认。

四、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按月缴纳。为顺利贯彻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在政策实施初期(即从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暂下调0.54个百分点,下调至0.46%。

五、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多少?如何缴费?

答: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适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由财政以上年度全市 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市镇两级财政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分担办法分担,个人不缴纳。

六、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又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包括生育享受的假期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的休假津贴。

七、生育的医疗费用指哪些费用?

答: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参保人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八、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哪些费用?

答: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保人放臵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生育医疗费用的待遇标准是多少?

答:参保人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按规定程序就医的,因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日期为准,下同),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以下情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参保人先垫付,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规定时间内持所需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贴,其待遇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因急诊、抢救而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以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但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70%以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③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非因急诊、抢救而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60%以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④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但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50%以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⑤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非因急诊、抢救而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外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50%以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待参保人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其生育医疗费用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结算标准50%以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⑦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因急诊、抢救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外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本条规定享受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补贴。

十、哪些生育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答: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① 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②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③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④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十一、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产前检查费用包括哪些项目的费用?

答:产检、尿常规、血常规、血型、血糖、肝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HIV筛查、B超、胎心监测、心电图。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答:

(一)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退休人员;

(三)职工未就业配偶。

十三、住院分娩的床位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什么标准支付?

答: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哪些情形可以享受生育休假?

答: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生育津贴:(1)女职工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的产假。(2)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生育享受的假期津贴的支付期限是多长?

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十六、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的休假津贴的支付期限是多长?

答: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臵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十七、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答:生育津贴按照参保人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适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十八、参保人生育津贴如何发放?

答: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适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直接发放给个人。

十九、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答: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年度每月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的工资总额平均数,除以其每月参保职工的平均数确定。

二十、用人单位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计发的基数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二十一、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还需发放产假工资吗?

答: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生育津贴后,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其相应数额的工资。但是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差额支付给参保职工。

二十二、参保人在独生子女假休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吗?

答:不能,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增加的产假期间和增加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

二十三、参保人享受待遇时累计参保时间未满1年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如果可以,如何享受? 答:可以,参保人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相应假期工资由用人单位垫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其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可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十四、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的标准是多少?

答:可以,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未就业;二是未享受社会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的生育保障。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补贴,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十五、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的标准是多少?

答:可以,失业人员在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十六、参保人在市内生育定点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参保人,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后,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及分娩住院医疗费用,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支付,自费部分由参保人个人支付。怀孕参保人按计生规定在东莞市内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且生育登记信息已传输至我市社保部门前往拟确认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生育就医确认手续 社保卡密码验证通过提供资料:①《东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在拟确定医院现场领取填写);②《东莞市母子保健手册》首页及产前检查记录页(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预产期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未发社保卡者可凭身份证);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如《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本省户籍的参保人不需要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条件:①生育保险累计参保缴费满1年以上;②生育保险正常参保缴费。生育就医确认审批通过到已确认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产检或分娩住院提供资料:①《东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②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未发社保卡者可凭身份证);③住院的还需填写“参保人住院登记信息确认书”。办理生育现场结算报销 社保卡密码验证通过完成办理现场结算报销手续 产前检查需提供材料: ①检查单; ②社保卡(或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分娩住院需提供材料: ①出院诊断证明书;②参保人住院登记信息确认书; ③自费项目签字单;④出院通知书; ⑤社保卡(或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属于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及分娩住院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个人支付

二十七、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就医流程是怎样的?

答:生育就医确认生效后,参保人在已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产检或分娩住院的,应当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及《东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第二联,并通过社会保障卡密码验证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现场结算报销手续。

二十八、就医确认手续办理流程有哪些?

答:参保人到拟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相关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完整无误并通过社会保障卡密码验证的,就医确认即时生效。

二十九、就医确认手续应当在哪里办理? 答:参保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中选择一家医院作为生育定点医院,并在该医院现场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十、办理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认手续的条件有哪些?

答:①生育保险累计参保缴费满1年以上的参保人;②已按规定在东莞市内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为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且生育登记信息已传输至我市社保部门;③办理生育就医确认业务时正常参保缴费。

十一、参保人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生育确认就医手续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①《东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在拟确定医院现场领取填写); ②《东莞市母子保健手册》首页及产前检查记录页(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预产期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未发社会保障卡者可凭身份证);

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如《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本省户籍的参保人不需要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十二、参保人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产检或分娩住院后办理现场结算报销手续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产前检查现场结算报销需要提供的资料有:①“东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第二联;②检查或化验申请单;③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④门诊病历等。

分娩住院现场结算报销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①出院诊断证明书;②《东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住院登记信息确认书》第二联;③《东莞市社会保险住院情况核实及自费项目签字单》第二联;④出院通知书;⑤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三

十三、参保人就医确认生效前的生育医疗费用是否可以报销?

答:生育就医确认生效前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十四、参保人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产检或生育后办理现场结算报销手续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产前检查现场结算报销需要提供的资料有:①“东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第二联;②检查或化验申请单;③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④门诊病历等。

生育现场结算报销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①出院诊断证明书;②《东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住院登记信息确认书》第二联;③《东莞市社会保险住院情况核实及自费项目签字单》第二联;④出院通知书;⑤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十五、因故不能办理现场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报销应如何处理?

答:因系统故障、密码验证不通过等原因导致不能在市内定点医院现场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须在就诊15天内待系统恢复正常或处理好有关业务后返回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现场结算报销手续,否则相关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基金不予支付。

十六、参保人住院分娩后,哪些情况可以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的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手续?

答:以下情形发生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待出院后或累计参保满12个月后(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的)一年内携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且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生育的;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且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在市内定点医院或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生育的;

(3)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一年的;(4)男参保人的未就业配偶在市内定点医院或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生育的;

(5)符合以上四种情况之一,分娩住院期间因治疗妊娠并发症(合并症)需要,转院治疗或因治疗妊娠并发症(合并症)发生的院外购药、检查等相关医疗费用。

十七、办理生育的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手续需要哪些资料?

(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2)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3)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限分娩住院时提供);(4)医疗收费汇总明细清单;(5)产前检查报告复印件;

(6)婴儿出生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限分娩住院时提供);

(7)门诊病历复印件(限门诊就诊时提供)或出院记录复印件(限住院治疗时提供);

(8)《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9)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

(10)本人银行账户复印件(限社会保障卡未发放或所持社会保障卡不具备金融功能的参保人提供);

(11)配偶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限申领男参保人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待遇时提供);

(12)配偶生育前由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复印件(限申领男参保人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待遇时提供);

(13)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复印件,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限生育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参保人提供);

(14)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限生育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参保人提供);(15)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限生育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参保人提供);

(16)在市内非定点或市外医院住院且涉及急诊、抢救的,须提供病案首页、住院病历复印件;

(17)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材料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并须提供原件备查,以上材料参保人需留存的,应在申领前自行复印。

十八、参保人住院分娩后,哪些情况需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零星报销手续?

以下情况参保人应在出院后或累计参保满12个月后(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的)一年内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携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零星报销手续:

(1)在职职工生育的,由用人单位办理申领手续(职工享受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结束后一年内,直接向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2)城乡居民或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未能在医疗机构完成现场结算的,由个人办理申领手续;

(3)城乡居民或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完成现场结算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拨付到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个人无需办理生育津贴零星报销手续。因未发放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未激活或社会保障卡不具备金融账户等原因导致无法直接拨付的,由个人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十九、办理生育津贴零星报销手续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2)医疗收费收据复印件;(3)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4)出院记录复印件;

(5)《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6)婴儿出生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限分娩住院提供);(7)用人单位银行账户复印件(限在职职工提供);

(8)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

(9)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复印件。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限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或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提供);

(10)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限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时提供);

(11)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时提供);

(12)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材料(限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时提供);(13)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材料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并须提供原件备查,以上材料参保人需留存的,应在申领前自行复印。

十、参保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如何申领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及计划生育津贴待遇?

参保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参保人应在手术后或累计参保满12个月后(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参保人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的)一年内携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医疗收费收据原件(仅申请计划生育津贴的无需提供);(3)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4)医疗收费汇总明细清单;

(5)门诊病历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6)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

(7)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

(8)本人银行账户复印件(限社会保障卡未发放或所持社会保障卡不具备金融功能时提供);

(9)配偶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限申领参保人未就业配偶计划生育待遇时提供);

(10)配偶生育前由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复印件(限申领未就业配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时提供);

(11)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复印件。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限计划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或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时提供);

(12)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限计划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时提供);

(13)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限计划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时提供);

(14)在市内非定点或市外医院就诊且涉及急诊、抢救的,门诊就诊的须提供门诊急诊抢救记录复印件,住院的须提供住院病历及出院记录复印件,参保人还需提供自己的发病经过。

(15)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材料(限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时提供);(16)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材料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单位经办的,盖上单位公章,写上日期,并须提供原件备查;同时申领计划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所需资料有重复的,只收一份;以上资料参保人需留存的,应在申领前自行复印。

十一、未就业配偶如何办理生育就医确认手续?

参保人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应当事先在我市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产前检查的医疗机构,并持以下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2)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有妊娠相关诊断);

(3)《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4)病历资料复印件或《东莞市母子保健手册》印件;

(5)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

(6)结婚证复印件;

(7)配偶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8)配偶生育前由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复印件;(9)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材料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并须提供原件备查,以上材料参保人需留存的,应在申领前自行复印。

十二、按规定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后如何领取待遇金额?

办理生育的医疗费用、津贴或计划生育零星报销的,送报的资料齐备、准确且符合规定的,从送报之日起30日内拨付相关款项至受理时确定的银行账户;情况特殊的,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篇:生育保险知识问答

生育保险知识释疑

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和有关政策,我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克拉玛依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生育保险这个新险种,许多参保职工了解不多,经常会打电话咨询社保中心。为了让广大参保职工更多、更清楚的了解生育保险,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利益,社保中心生育保险科的工作人员总结了以下人们比较关心的一些问题,详细做了解答。

1、生育保险基金如何缴纳?

答: 参保单位每月按本单位上一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参加生育保险人员享受哪些保险待遇? 答:享受以下五方面待遇:

1)、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

2)、报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3)、报销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报销女职工计划内妊娠自然流产医疗费用;

5)、男职工的家属无劳动收入,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报销所发生医疗费用的50%。

3、参保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 1)、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

计划生育手术的。

4、女职工产假如何计算?产假生育津贴如何计发?

答:女职工妊娠28周以上(含28周)生产或引产的,按90天(包括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晚育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计发生育津贴是根据产假天数,按照其参保职工生育前

一个月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全额计发。

5、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哪些医疗费用可以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答: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检查、接生、手术、治疗、床位、药品等医疗费用,以及因妊娠而引起的并发症(子宫破裂、产后出血、胎膜早破、脐带异常、羊水栓塞、胎儿宫内窘迫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6、女职工因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发生的医疗费是否可以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答:女职工因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心脏病、病毒性肝炎、糖尿病、慢性肾炎、急性肾盂肾炎、甲状腺功能亢

进、肺结核、贫血、急性阑尾炎、寄生虫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可以按照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审核报销,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7、如何审批生育津贴?需要哪些证件?

答:审批生育津贴时由参保单位填写《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结算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报局社保中心生育保险科审批。上报时需要交验的的证件: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出院证明、病假证明、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

8、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

销?

答:由本人所在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在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票据上,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到所在单位所属的保险事务所审核报销。

9、参保职工分娩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参保职工分娩出院时,由本人用现金交纳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然后由本人持医院的住院结算单、医疗费用明细表、计划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出院证明 到所在单位所属的保险事务所审核报销。

10、在市局外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参保职工出差、探亲等外出期间,在当地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前提必须有单位同意外出证明,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同时必须附有医疗费用明细表及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出院证明、病假证明、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证,交社保中心生育保险科审核审批后,到所在单位所属的保险事务所报销。

11、哪些医疗费用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答:1)、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2)、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

3)、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医疗费

用;

4)、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14、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哪些医疗费用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生育年龄内实施永久性节育的;

2)、因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和经市、区计划生育行

政部门批准实施输卵(精)管复通的;

3)、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后再

次怀孕做一次人工流产的;

4)、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后怀孕或者放置宫内节育

器后带器怀孕做人工流产手术的。

15、男职工的配偶无劳动收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

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 携带男职工单位出具劳动收入状况证明,社区或者居委会出具男职工的配偶无劳动收入的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及需要验证的证件,到男职工单位所属的保险事务所审核,符合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50%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6、参保单位是否可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答:不可以。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可以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7、产假期满因身体状况不能正常工作,其待遇如何处理?

答: 生育女职工产假期满仍不能正常工作的,经医院证明后,可按照疾病待遇处理。

18、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答: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生活保障和必要的医疗服务。生育保险享受者在享受期内,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可能同时享受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两种待遇。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者一般为参保女职工,而医疗

保险待遇享受的对象是全体参保职工。

2)、生育保险的享受时间是育龄妇女,还取决于妇女的年龄、结婚时间、生育次数等。医疗保险没有年龄限制,享受次数也不加限制。

3)、生育保险享受者的医疗服务,基本上以保健和监测

为主。而医疗保险主要是通过必要的检查、药物、理疗和手术等方面的医疗手段对患者进行治疗。

4)、女职工生育假期的享受期限,国家有明确规定。医

疗保险对享受者的假期没有时间限制,一般为病愈为期限。

5)、生育保险的待遇保障一般高于医疗保险待遇。医疗

保险实行统帐结合模式,职工个人要缴纳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而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帐户。参保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而医疗保险没有疾病津贴。

第三篇: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一、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何时开始实施?

答:《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06年12月10日起正式实施。凡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单位,其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都可按《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

(一)生育保险的对象包括男职工和女职工,但主要是女职工;

(二)待遇享受条件与计划生育政策紧密联系;

(三)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

(四)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与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有所不同;

(五)产假有固定要求;

(六)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性。

三、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有哪些?

答:

(一)产假,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所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的休息期限;

(二)生育津贴,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对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时即为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参加生育保险后即为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两者不重复享受。

(三)医疗服务,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由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治疗及康复等一系列服务。

(四)护理假津贴,即按《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男职工因看护配偶和婴儿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

四、哪些人员应该参加我市的生育保险?

答: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

五、生育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每月应按照本单位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 0.7%缴纳生育保险费。

我市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征缴,每年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一并办理。

六、职工的缴费基数如何计算?

答: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本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照本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本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上一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本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七、哪些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答:

(一)生育津贴;

(二)护理假津贴;

(三)生育医疗费;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八、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支付标准如何计算?

答: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护理假津贴=配偶生育前一个月男职工的缴费基数÷30×护理假天数。

九、男职工如何享受生育护理假津贴?

答:男职工配偶生育,且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10天的生育护理假津贴。

十、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时间如何计算?

答: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 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 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天。

十一、职工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享受晚育假?

答: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享受晚育假。

十二、什么是生育医疗费用?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和产后访视费。

十三、什么是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答: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规定,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

十四、失业人员怎样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答: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失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十五、退休人员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谁支付?

答:退休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其所属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十六、生育保险对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有界定吗?

答:生育保险执行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需由个人先负担部分费用的B类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直接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结算,职工个人不需要另外支付。

十七、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合并症怎样处理?

答: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伴有并发症、合并症需要治疗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职工治疗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十八、产前检查费用是否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答:职工符合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其中,在规定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实际费用支付;超过限额的部份由个人自负,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职工分娩住院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定额结算支付。

十九、职工围产期内终止妊娠,可否享受产前检查医疗待遇?

答:职工因母婴原因实施人工流产、引产术的,可以按《办法》规定享受产前检查医疗待遇。

二十、生育医疗费用怎样结算?

答:职工生育(含流、引产)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90%(含)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90%低于100%时,按定额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00%低于150%的部分,个人自负30%,医疗机构负担30%,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0%;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

准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负30%,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生育保险考核规定确定支付比例。

二十一、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怎样结算?

答: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在规定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超过限额的部份由个人自负,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

二十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标准是否一样?

答:不一样。根据医疗机构等级不同,《办法》确定了不同的定额标准:

(一)顺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980元;

(二)助娩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1350元;

(三)剖宫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1980元;

(四)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1000元;

(五)住院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 58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医院390元。

(六)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 180元、二级医院150元、一级医院130元; 二

十三、超出生育保险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由谁负担?医疗机构是否可以任意收取?答:超出生育保险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由职工负担。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职工提供生育保险规定项目以外的医疗服务时,必须事先征得职工或其家属签字同意,不可以任意收取。二

十四、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有哪些限额标准?

答: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80元,取出75元;

(二)皮下埋植术100元,取出55元;

(三)输卵管结扎术1500元;

(四)输精管结扎术500元;

(五)输卵管复通术3000元;

(六)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二十五、生育保险有定点医疗机构吗?职工怎样就医?

答: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管理规定。职工可选择一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还可另外选择一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只能选择一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

职工在诊断怀孕,到市卫生部门指定的机构建立《武汉市围产保健手册》并完成首次产检后,由其所在单位持职工《居民身份证》、《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

二十六、职工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在外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能否纳入生育保险?答:职工因紧急抢救,或者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符合规定在外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汇总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现金结算申报审核表》,并携带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二十七、如何申领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

答: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生育(流、引产)或者男职工配偶生育后20日内,携带职工的《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或者流、引产医学诊断证明等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申领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申领后20日内,将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支付给职工所在单位。

二十八、用人单位没有按《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如何享受生育待遇?

答:《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

《办法》的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基金对参保前的生育保险待遇不予补付。

二十九、用人单位参保后发生欠缴的,补缴后其职工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参保后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办法》规定补发生育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的,在补足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其职工可从补缴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十、哪些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答:下列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违反国家和本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就医管理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七)不具备临床剖宫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剖宫产伴其他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国家和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四篇:全国生育保险相关问答

一、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何时开始实施?

答:《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06年12月10日起正式实施。凡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单位,其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都可按《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

(一)生育保险的对象包括男职工和女职工,但主要是女职工;

(二)待遇享受条件与计划生育政策紧密联系;

(三)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

(四)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与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有所不同;

(五)产假有固定要求;

(六)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性。

三、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有哪些?

答:

(一)产假,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所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的休息期限;

(二)生育津贴,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对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时即为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参加生育保险后即为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两者不重复享受。

(三)医疗服务,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由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治疗及康复等一系列服务。

(四)护理假津贴,即按《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男职工因看护配偶和婴儿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

四、哪些人员应该参加我市的生育保险?

答: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

五、生育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每月应按照本单位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 0.7%缴纳生育保险费。

我市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征缴,每年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一并办理。

六、职工的缴费基数如何计算?

答: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本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照本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本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上一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本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七、哪些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答:

(一)生育津贴;

(二)护理假津贴;

(三)生育医疗费;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八、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支付标准如何计算?

答: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护理假津贴=配偶生育前一个月男职工的缴费基数÷30×护理假天数。

九、男职工如何享受生育护理假津贴?

答:男职工配偶生育,且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相应的生育护理假。

十、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时间如何计算?

答: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 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 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天。

十一、职工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享受晚育假?

答: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享受晚育假。

十二、什么是生育医疗费用?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和产后访视费。

十三、什么是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答: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规定,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

十四、失业人员怎样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答: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失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十五、退休人员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谁支付?

答:退休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其所属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十六、生育保险对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有界定吗?

答:生育保险执行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需由个人先负担部分费用的B类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直接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结算,职工个人不需要另外支付。

十七、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合并症怎样处理?

答: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伴有并发症、合并症需要治疗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职工治疗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十八、产前检查费用是否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答:职工符合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其中,在规定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实际费用支付;超过限额的部份由个人自负,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职工分娩住院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定额结算支付。

十九、职工围产期内终止妊娠,可否享受产前检查医疗待遇?

答:职工因母婴原因实施人工流产、引产术的,可以按《办法》规定享受产前检查医疗待遇。

二十、生育医疗费用怎样结算?

答:职工生育(含流、引产)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90%(含)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90%低于100%时,按定额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00%低于150%的部分,个人自负30%,医疗机构负担30%,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0%;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负30%,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生育保险考核规定确定支付比例。

二十一、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怎样结算?

答: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在规定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超过限额的部份由个人自负,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

二十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标准是否一样?

答:不一样。根据医疗机构等级不同,《办法》确定了不同的定额标准:

(一)顺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980元;

(二)助娩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1350元;

(三)剖宫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1980元;

(四)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1000元;

(五)住院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 58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医院390元。

(六)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 180元、二级医院150元、一级医院130元; 二

十三、超出生育保险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由谁负担?医疗机构是否可以任意收取?答:超出生育保险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由职工负担。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职工提供生育保险规定项目以外的医疗服务时,必须事先征得职工或其家属签字同意,不可以任意收取。二

十四、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有哪些限额标准?

答: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80元,取出75元;

(二)皮下埋植术100元,取出55元;

(三)输卵管结扎术1500元;

(四)输精管结扎术500元;

(五)输卵管复通术3000元;

(六)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二十五、生育保险有定点医疗机构吗?职工怎样就医?

答: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管理规定。职工可选择一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还可另外选择一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只能选择一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

职工在诊断怀孕,到市卫生部门指定的机构建立《武汉市围产保健手册》并完成首次产检后,由其所在单位持职工《居民身份证》、《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

二十六、职工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在外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能否纳入生育保险?答:职工因紧急抢救,或者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符合规定在外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汇总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现金结算申报审核表》,并携带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二十七、如何申领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

答: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生育(流、引产)或者男职工配偶生育后20日内,携带职工的《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或者流、引产医学诊断证明等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申领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申领后20日内,将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支付给职工所在单位。

二十八、用人单位没有按《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如何享受生育待遇?

答:《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办法》的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基金对参保前的生育保险待遇不予补付。

二十九、用人单位参保后发生欠缴的,补缴后其职工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参保后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办法》规定补发生育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的,在补足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其职工可从补缴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十、哪些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答:下列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违反国家和本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就医管理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七)不具备临床剖宫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剖宫产伴其他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国家和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五篇:大连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1、生育保险报销费用到哪里领取?

答:单位或职工持生育职工生育的相关材料到大连市医保中心工伤生育部,经审核确认后,生育职工于次月1—25日,持《大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表》、本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129街社保一楼大厅大连银行窗口领取存单,所有待遇费用(含医疗费报销费用)均存入存单内。

2、生育保险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有何规定?

答: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项目定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补助费用,超额部分员工另行支付。补助标准:(1)上环术155元,取环术155元;(2)早期妊娠人工流产240元,中期妊娠引产1270元;(3)女性绝育术1050元,男性绝育术840元;(4)女性输卵管复通术2720元,男性输精管复通术2350元。

3、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答:依据:(大劳险字[1996]142号)、(市政府令第4号)、(大劳发[2004]9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生育医疗待遇有五项:

(1)门诊产前检查费:市本级、旅顺口区、金州区为800元:其它县(市)区为500元;

(2)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按职工本人上日平均缴费工资X女职工产假天数(或男方职工护理假天数)计放;

(3)生育医疗费。按不同参保区域定额发放:市本级、旅顺口区、金州区顺产的2200元、难产的3000元(包括吸引产、产钳助产、臀位助产、臀位牵引、胎头旋转)、剖腹产4000元;其它县(市)区顺产的1500元、难产的2500元、剖腹产3000元。

东莞市生育保险问答(写写帮整理)

第一篇:东莞市生育保险问答(写写帮整理) 东莞市生育保险问答 一、为什么要参加生育保险? 答:《社会保险法》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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