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查办程序和方法(5篇范例)

第一篇:案件查办程序和方法
案件查办程序、方法和技巧 目 录
第一讲 案件调查的一般程序
一、案件受理的范围
二、初核和初核后的处理
三、案件立案
四、案件调查
五、案件定性和处理建议
六、移送审理或销案(装卷)
七、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八、办案人员的回避
第二讲几种常见案件的调查方法和技巧
一、贪污案、职务侵占案。
二、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失职渎职案件。附:需要掌握的重要的法律、法规、条例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3、《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4、《行政监察法》
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
第一讲 案件调查的一般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有24字方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这里面就提到“程序合法”。可以说,不论是公检法机关,还是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程序办案都十分重要,甚至能决定案件的成败。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一般程序:
一、案件受理的范围(管辖)。
所谓“案件受理的范围”,说白了就是哪些案件纪检监察机关能查,哪些单位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能查,也就是管辖权的问题。这里面又有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问题。公检法机关也基本上是这样划分的。具体来说,作为县级纪委、监察局,就是本县范围内的县直机关有关党组织、下级党委和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党员,以及县直行政机关、下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违纪)和行政关系在地方的科(局)级以下(含科局级)公务员,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国有企业负责人等。作为乡镇纪委和县直纪检监察组织,按照干部管辖权限,就是那个地方和部门的党员、干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就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受理下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管辖的案件。比如,县纪委直接调查乡镇某个所长、站长,甚至个别村的书记等等。中纪委、省纪委也有这种情况,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同样也是这样操作的。
二、初核及初核后的处理。
拿到经领导签批的举报信以后,如何进行初核(初查)?先讲什么叫初核?说白了,就是对信访举报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初核的目的是为立案做必要的准备。凡是受理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都要进行初步核实(有关部门已做过初核者除外)。初核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核时有几点注意事项:
1、必须两人以上进行。
2、分析梳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梳理,确定工作方向。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在分析梳理的基础上,拟订初核提纲,制订预案。
3、保密、快速、细致周到。需要调取帐据的要快速、果断。到有关单位复制帐据、会议记录等书证,复制(复印或手抄)后要写明出处,由提供单位、提供人盖章或由提供单位、提供人直接签字盖章(此件与原件一致)。如有多页书证,可逐页盖章,也可以盖骑缝章。书证不盖章,等于废纸一张,大家一定要注意。
4、遇到有多位证人时,可集中力量,同时分头询问,力争速战速决。
5、找被调查人第一次谈话时要选准时间和地点。第一次谈话特别重要。准备要充分。有两个地点不能选:一是被调查人的工作场所,二是被调查人的住所。谈话时首先让其说明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并认真做好笔录(如何正确制作笔录,过一会将单独讲)。
案件初核后,要写出初核报告(具体写法单独讲解),经领导批示后,有下列几种处理形式:
1、初核了结。经初核后,认为主要问题反映失实,建议不予立案,作了结处理。并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同时向被反映人反馈情况。
2、初核转立案。经初核后,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建议立案。
3、建议给予组织处理或其他处理。经初核后,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组织处理或其他处理。
4、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经初核后,认为被调查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也可继续调查,待主要问题查清后再移送。
三、案件立案
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受理后的案件经过初核,认为确有违反党纪、政纪的事实,依据有关的法规、条例应当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决定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这里有几层意思:第一层意思,立案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土局、工商局、税务局等。我们国家可以立案调查的机关很多。第二层意思,立案要有两个条件。一是有错误事实存在;二是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第三层意思,就是立案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下面我们就谈谈立案的程序。
1、填写立案报告。经过初核,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了,要填写立案报告。立案报告有专门的表格,按照表格填写有关内容,在“案情摘要”下面写上:被调查人基本情况,工作简历,查证属实的主要违法违纪事实,违反的规定,立案的依据(党纪案件是《案件检查条例》第16条,政纪案件是《行政监察法》第30条第一项)。
2、上报领导审批。按照干管权限进行审批。立案案件一经批准,即为正式立案。立案以后就进入正式调查程序。下面我们就讲案件调查。
四、案件调查。
什么叫案件调查?简单地说就是收集、固定证据,并运用证据定案的过程。在正式开展调查之前,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
1、成立调查组。2人以上。调查组在初核的时候已经组成,如果需要扩大可以扩大。
2、熟悉案情,制定调查方案,拟订调查提纲。需要查清哪些问题,需要找哪些人,需要调取、固定哪些证据,都要写清楚。要明确调查方向、方法、步骤,任务分配,时间安排。要分清主次,明确先查什么,后查什么。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大鱼小鱼都想捞。
准备工作做好以后,就要快速地实施调查。前面已经讲了,调查的过程就是收集、固定证据的过程。我们首先要把什么是证据搞清楚。
证据,我们平时经常能听到的字眼。你到法院打官司需要证据,公安机关,检察院办案需要证据,同样,我们办理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也需要证据。
什么叫证据?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是一种事实,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证据的种类一般分为8种(按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划分),它和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基本相同:
1、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符号、图画、电子邮件、短信等。书证是我们常用的证据。比如:与所查案件有关的财务帐据、会议记录、笔记等,都是书证。
3、证人证言(属言词证据中的一种)。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证人证言是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中常用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言词证据。绝大多数贿赂案件都是靠证人证言来定案的。其他类型的案件也都需要有证人证言。要获取有用的证人证言,就要会做笔录。这个问题下面单独讲。
4、受侵害人的陈述。是指受违法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多的控告和诉说。属于言词证据的一种,但其效力(证明力)要比证人证言弱。事实有可能被夸大。这种证据我们在办理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侵害人身权利案件中会经常遇到。
5、被调查人陈述。是指被调查党员或监察对象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代、申辩和对同案人员的检举。属于言词证据的一种,但其效力(证明力)也要比证人证言弱。事实有可能被缩小。所以对被调查人陈述的真伪必须认真鉴别。
6、视听资料。是指可以重现原始声响或形象的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如录音、录像等音频、视频资料。
7、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做出的结论。会计鉴定就属于这种证据。
8、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是指调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以上谈的是证据的种类。下面我再简单说一下证据的分类。证据的分类是在证据理论上(学理上)按不同的标准将证据分为不同的类别。主要有以下这么几种分法:
1、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又成为人证。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被调查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都属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如物证。
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等都属于实物证据。对于视听资料,应具体分析:多数视听资料属于实物证据,但在询问被调查人、证人、受侵害人等时的录音录像资料应划归为言词证据。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它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经过中间环节辗转得来,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
接下来我讲一下在案件调查取证时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也就是我们在办案时有哪些权力):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不要忘记让提供材料的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双规”。只有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才能使用,而且只能对中共党员和监察对象使用。
4、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采取此方法时,应事先告之本人(注意:是告之,不是让他同意)。制作的录音带、录像带和照片,应严加保管,不得扩散外传。
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比如会计鉴定、资产评估等等。
6、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据、物品和非法所得。有专门的表格,需要的时候填一下,请领导批准后就可以实施了。
7、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提请法院予以冻结。有专门的表格。
8、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以上谈的就是我们在办案时有权采取的措施。只要需要,大家可以大胆使用,目标就是突破案件。当然,在用的过程中要注意履行手续,不要滥用。
接下来给大家讲讲调查取证时的注意事项,主要有三点:
1、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按手印)。
2、收集证言,要首先亮明自己的身份,出示有关证件(工作证、介绍信等),应对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不能一份证言多人签名。证人证言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做笔录,经本人过目后签字认可。所有证言材料都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原来出过的证据)做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请大家注意)。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收集被侵害人陈述、被调查人供述,适用上述规定。
3、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为证据使用。要有提供材料的单位盖章。以上谈的是调查取证时应当注意的3点事项,下面我详细讲一下如何制作谈话(调查)笔录。这是案件调查的基本功。
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最常用、最重要的一种调查方法。无论是初步核实,还是立案调查。无论是一般违纪问题,还是大案、要案,调查取证都离不开谈话这种方式。
谈话笔录的制作中的几项规范性要求:
1、结构要件要完整。谈话笔录有专门的用纸,有专门的笔录头。结构一般包括三部分:一是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时间、地点、谈话人、记录人,谈话对象(被调查人或证人)、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联系电话等。二是谈话笔录的内容。第一次谈话时要写上:我们是某某纪委的工作人员或是某某专案组的工作人员,现在找你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希望你实事求是谈,作假证、伪证是要承担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的,你可听清楚吗?然后让他(她)谈谈个人简历,必要时谈谈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这里所说的“必要时”就是你认为有些问题可能涉及到他的家人和亲属。接着就可以谈具体内容了。三是对笔录内容的认定。谈话结束后,要有个收尾。比如,你是否还有什么要补充的了?你以上谈的是否属实等。然后让谈话对象看笔录,并签署意见: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说的一样。签名、日期、按手印。有多页笔录时,每页都要签名、按手印。不要让谈话对象签:“属实”或“以上记录属实”。如果本人拒不签字,也可由调查人员在笔录上说明情况,笔录仍可使用。
2、谈话笔录要采用问答式。就是一“问”一“答”,也可用“?”和“:”代替,但一份笔录前后要一致。记录时要把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手段、情节、后果,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都予以记载。笔录的几个要素要齐全。特别是对谈话对象陈述的构成要件(后面专门讲这个概念)、重要情节和案件线索,应尽量记录完整、详细。对谈话对象的语气、声调、动作表情,记录中也应表述出来。如:长时间低头不语,哭、笑、尴尬、难堪,或是暴跳如雷等。这反映他的内心活动。另外,记录要用黑色墨水,不能用蓝色圆珠笔或铅笔。你也可以用电脑记录,现在有专门的笔录模块。
3、应一人一录,必要时一事一录。这样做的好处是比较清晰,审理起来也比较容易。
谈话笔录的制作:
1、制作笔录前的准备。首先,你要明确调查任务。谈话时需要查清哪些问题,在做笔录前你要心中有数。为什么要做这个笔录?如果你连这个都不考虑,打无把握之仗,笔录你是做不好的。其次,熟悉并分析已知证据。谈话中做到有的放矢,突出重点,让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第三,列出谈话提纲。把需要问的问题列出来。此外,还要准备好笔录纸、印泥等。
2、制作谈话笔录。首先,先把笔录头的填充部分记录完整。时间要把年、月、日写全。年龄尽量写出生年月。能用阿拉伯数字尽量用阿拉伯数字。谈话人要写有办案资格的纪检监察干部的名字。工作单位、职务要写全称。政治面貌如果不是党员就写:群众。接下来,是谈话笔录的正文部分。语言文字总的要求是条理清晰、结构严谨、内容翔实、文字规范。不能杂乱无章、缺乏逻辑或者语言不通、表述不清,出现错字、漏字、别字或滥用简化字、繁体字。谈话笔录的逻辑性要求是非常强的,逻辑性差就会让别人看不明白。因为你做的笔录是给别人看的,你自己看着明白还不行,还要让别人能看明白。除了把一些必要的要素记录完整外,还要记录谈话对象与案件有关人员的关系、交往情况。正文记录完以后,接着就是笔录尾部的制作。
五、案件定性与处理意见
案件调查结束以后,调查组要进行讨论(有专门的讨论记录头)。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对调取的证据进行审核、判断。这里,我想重点讲一下证据的运用。一般情况下,书证、物证的效力大于言词证据。另外还有“零口供”定案。就是被调查人拒不承认,但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能形成证据链的,可以认定。在充分审查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政策、条例等,准确定性。常用的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一些单行条例等。定性以后,调查组要提出处理建议。也就是建议给予什么处分,违纪款收缴等。接下来,就是拟写错误事实见面材料。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是指经过调查核实并加以整理的、能够为以后的处分提供依据的违纪事实材料。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只写事实,不写具体处分意见。
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要在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正式处分决定之前同涉嫌违纪者见面。见面后让其签署意见。如果没有异议,就签:同意,姓名、日期。有不同意见的,让其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调查组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应补充调查。如果是重新认定问题,还要重新写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并再跟涉嫌违纪者见面。对于坚持错误意见,拒不签字的,可由调查人员在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上写明情况,并签名。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跟涉嫌违纪者见面并签署意见以后,接着就是撰写调查报告。前面谈到初核要写初核报告,在这我也一并讲一下。初核报告是为立案做准备。调查报告是为移送审理做准备。
初核报告一般由5个部分组成:
1、标题。如:关于人民来信反映张某有关(也可写:贪污、私设“小金库”等)问题的初核报告。
2、被调查人基本情况及简历。
3、正文。经查:某某在任什么职务期间犯有如下错误(如果是没有违纪违法问题,初核了结的,可按举报信内容逐条写明初核的情况)。
4、处理建议。立案或是不予立案,或是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等。
5、尾部。调查人姓名(要本人手写),日期。
调查报告一般由6个部分组成:
标题。如:关于李某贪污问题的调查报告。
被调查人基本情况及简历。和初核报告的要求基本相同,可以写得更详细一点。
3、过度语和立案依据。如:李某贪污(案由要写出来)一案,经乡党委会2007年8月8日研究决定立案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4、正文。列举式。把违纪事实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动机、手段等叙述清楚。特别是要把错误构成要件(等一会我单独讲)表述清楚、完整。
5、处理建议。
6、尾部。调查人姓名(要本人手写),调查报告制作日期。
调查报告形成以后,经领导批准,进入案件调查的最后一个程序:移送审理或销案。
六、移送审理或销案。
案件调查报告完成以后,经领导审阅同意(在调查报告和移送报告上签字),装订调查卷,然后移送审理部门审理。
对于虽然立案,但经过调查确系反映失实的案件,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根据立案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批准销案(可以建议组织处理或其他处理)。销案批准后,填写销案登记表,并通知被调查单位或人员。
七、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1、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反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不做阐述,大家都应该知道。
2、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保密规定,必须遵守。
3、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4、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吃请、财物和其他利益(包括非物质利益和间接的物质利益)。
八、办案人员的回避。
有时办理案件,会涉及到我们的亲属、朋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这时候就涉及到回避问题。以下几种情况应当回避:
1、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姐妹)。有影视剧反映大义灭亲,自己亲属的案子也去查,这其实是违反规定的。我们不主张这样做。
2、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这很好理解,不再展开。
3、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也就是说,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影响到你本人或近亲属的利益。
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在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就是说,并不是自己想回避就回避,必须经过批准。
第二讲几种常见案件的调查方法和技巧
在讲这个问题之前,先给大家介绍一下犯罪构成理论,还有就是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区别。为什么要讲这些问题?因为我们现在对被调查人错误的认定,基本上是运用刑法学上的犯罪构成理论。违纪、违法和犯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我们平时经常说违纪违法案件,构成犯罪案件,你对这些概念是不是很清楚。如果这些概念你不清楚,或者是一知半解,你是很难对案件准确定性,恰当处理的。
首先谈谈什么叫犯罪构成(延伸到纪检监察案件就是错误构成)?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犯罪侵犯的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认定某一个罪名,必须四个要件全部符合。
1、犯罪侵犯的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是一种权利。比如:生命权、人身健康权、财产所有权等。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事实特征、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或法人(单位犯罪)。
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他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即故意或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其中,罪过是任何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只是某些犯罪的必备要件。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希望结果发生就是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就是间接故意。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失职渎职类案件就属于过失类案件。在理解过失类犯罪(错误)时大家要注意:过失只是对结果而言,对行为本身违反规定则是故意。
接下来谈一下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区别。
什么叫违纪?顾名思义,就是违反纪律。有党纪、政纪,还有厂纪、校纪等等。我们平时所说的违纪,是指违反党纪、政纪。
什么叫违法?这个概念的外延也很广。简单的说就是公民、法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什么叫犯罪?《刑法》上有一段表述: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家财产或者劳动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即刑事违法性(违反《刑法》)、社会危害性(主要特征)、应受惩罚性。
这三个概念大家知道了,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先讲违纪与违法的主要区别。违纪不一定违法,但违法基本上都构成违纪。延伸一下,犯罪的都构成违纪。
再讲违法和犯罪的主要区别。从逻辑上讲,违法的内涵较小,外延较大;犯罪的内涵较大,外延较小。违法的不一定是犯罪,但犯罪的必定是违法。只要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构成违法,而只有触犯《刑法》才能构成犯罪。
接下来开始讲几种案件的调查方法:
贪污案、职务侵占案
贪污和职务侵占案件,是我们经常遇到的案件。这两种案件比较接近,主要区别在于主体不同。下面我们重点谈谈贪污案的构成。
贪污案有四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对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具体的钱或物,这个大家要搞清楚。
2、客观方面:表现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主体: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属于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贪污案、职务侵占案的特点:
1、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一般在财务账中留有痕迹。但收入不入账不在此列。
2、利用职务之便,作案手段多种多样。如收入不入账、少入账,利用假发票虚报冒领、私人支出公款报销等。如:计生抚育费、罚款收钱不开票,多收少开票,据为己有。
3、共同贪污、侵占的一般都订有攻守同盟。如:领导班子集体私分公款,会订一个“君子”协议:大家都不要说。
贪污案、职务侵占案的一般调查方法,重点谈谈如何查帐:
查帐,是办理贪污案、侵占案的重要的一道工序。认定贪污案或侵占案,必须要:有针对性地查账,以获取有关书证。查账是一门学问,会查的能看出问题,不会查的可能你会一头雾水,什么问题也查不出来。查账要有一定的财务知识做支撑。比如:有哪些常用的会计科目?什么叫总账?什么叫明细分类账?什么叫借方、贷方?什么叫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些你应该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查账的方法很多:有全面查和抽查,顺差和逆查,由内到外和由外到内查,先易后难和由重点到一般查等。不论采取什么方法,都要力求做到查“死账”和查“活账”(查账更要对账)相结合,内查和外调相结合,查账核实与询问证人、被调查人相结合。
查账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对账目的审查。主要是根据案情需要,清理和检查有关的会计、出纳单据。要核对库存现金和现金账是否一致;账目与单据是否有矛盾;账与账之间是否相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账目、单据是否完整,有无涂改、损毁等情形。要做到“五符合一侧重”,即:库存现金与现金账要相符;账与账(总账与明细账)要相符;账与物要相符;账与单据要相符;账与报表要相符。侧重明细分类账和现金日记账的核查。
二是对单据的审查。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首先审查单据是否合理、真实;其次,审查单据是否合法,有无伪造和涂改;最后,审查原始单据日期、单价、金额等有关部分是否完结,有无破损短缺。
二、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违反财经纪律也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外延也很大。如:收入(一些单位门面房出租)不入账,私设“小金库”;骗取财政拨款,不上班领工资,吃“空饷”(如是利用职权冒名顶替假招工、招干,则属于贪污);挪用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等,都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下面我谈一下如何查: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案件。
私设“小金库”的定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预算外收入也属财政收入),将其私自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坐收坐支,归入账外账的行为。
私设“小金库”的四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国家的财政、金融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
3、主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处理时可以处理单位,也可以处理主要责任人和负责人,也可以并处。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私设“小金库”案件的几个特点:
1、违纪的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即所谓的单位违纪。
2、违纪单位的行为特点是违反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
3、私设“小金库”错误往往和私分、挪用公款、贪污、行贿受贿、挥霍浪费等共生共存,可以说是腐败的温床。也是我们查处的一个重点。私设“小金库”案件的一般调查方法:
1、查明“小金库”的来源。就是涉案单位有哪些收入项目、收入渠道。采取先内后外的方法,首先调查涉案单位的收费对象、业务单位的账目,从中发现收款票据(发票、收据或白条)。
2、做好“小金库”存折的调取或查询、冻结工作。
3、对“小金库”支出逐笔审核,从中发现其他违法违纪线索。注意查处案中案。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失职渎职案件。我两类案件调查起来并不是太难。失职渎职类案件有四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党和国家正常的工作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如2003年“非典”期间,让你在某个村值班,结果你没去,或是去了待一会就走了,结果造成不该外出的人员外出,这就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3、主体: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二篇:行政处罚案件查办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案件查办程序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XX分局行政处罚按键查办程序规定的通知精神,严格执法程序,强化办案力度,及时有效地查处经济违法案件,提高办案质量,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案件评审组:案件评审小组组长xxx,组员:xx、xx等6人组成对所里查办的重大疑难案件(拟处罚没款3000元以上或低于法定处罚额度的)要进行集体讨论研究,确保公平、公正、廉洁执法,“一把尺办案”。
第二条:工商所在本所辖区内查办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第三条:办案单位案件主办人在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四条:采取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经分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实施。特殊情况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口头向本所长请示由所长向分局主管局长请示,经同意后在24小时内办理书式审批手续。如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扣留、封存财务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填写《行政处罚有关各项审批表》,以分局名义实施。
第五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到送有关部门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查封扣押的由分管局长批准决定查封、扣押。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由分管局长决定解除先行等级保存措施。
(六)、逾期未做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六条: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务,应当当场点清,开具清单,一式五份,由当事人和办案(两人以上)人员签名或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务通知书。
第七条: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各网格监管干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案源应当及时向所领导汇报,并当场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
(一)、制作现场笔录,勘查笔录;
(二)、物证(票据、实物等);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案。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证据收集齐全后及时交由案件主办人,并积极配合案件主办人进入立案程序。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须知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办案单位应在7日内依照法定方式、程序向当事人送达鉴收。
第三篇:案件查办
案件查办
情报的最主要属性是()。A、知识性 B、传递性 C、效用性 D、广泛性
对各种信息、情况、消息和知识进行搜集、加工、储存、检索和传递,是情报的()。A、任务 B、目的 C、内容 D、对象
涉烟情报指以公开与秘密的调查措施、手段及其他方法获得的有关涉烟违法的()。A、分析研究的成果
B、一切线索和情况,以及对其分析研究的成果 C、一切线索和情况 D、一切线索
涉烟情报内容涉及广泛,有些内容又相互交叉,为便于实际工作的开展及管理,将其划分为()。
A、人员情报类、案件情报类、违法情况线索情报类 B、案件情报类、违法组织情报类、违法情况线索情报类 C、人员情报类、案件情报类、违法组织情报类、D、人员情报类、案件情报类、违法组织情报类、违法情况线索情报类
情报的时效性决定了搜集情报必须遵循()原则。A、持之以恒 B、全面、系统 C、及时、迅速 D、客观、准确
关于涉烟情报搜集的概念,表述正确的是()。
A、是指运用公开或秘密的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发现与涉烟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情况、线索的过程
B、是指运用公开或秘密的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发现和获取与涉烟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情况、线索的过程
C、是指运用公开的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发现和获取与涉烟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情况、线索的过程 D、是指运用秘密的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发现和获取与涉烟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情况、线索的过程
()获取情报的时间距情报产生的时间越远,其价值就越大。
对于那些由于缺乏调查线索陷于僵局的案件,()搜集的作用和功效尤为突出。A、违法组织情报 B、涉烟案件情报 C、违法人员情报 D、违法线索情报
关于隐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是指尚未发生,后来可能发生的案件 B、是指因行为隐蔽,被发现后又逃脱处罚的案件 C、是指已经发生、尚未发现,后来被发现查获的案件 D、是指已经发生并发现,尚未立案查处的案件
()涉烟案件情报,是以未结案的各类涉烟违法案件为对象建立的涉烟案件情报资料。
涉烟情报搜集的方式分公开和秘密两种,下列方法中属于公开方式的是()。
A、跟踪盯梢 B、执法检查 C、化装调查 D、守候监视
调查人员为了发现某些具有隐蔽性的违法犯罪案件或线索,特意设计某种诱发违法犯罪的情境,使其自我暴露的秘密调查措施是指()。
A、诱惑调查 B、化装调查 C、守候监视 D、跟踪盯梢
在调查人员对跟踪对象、跟踪路线及周围环境较为熟悉,有比较好的通讯设备,且跟踪人员足够多的特定环境下,可以采取()。
A、尾随跟踪 B、接力跟踪 C、迂回跟踪 D、交换跟踪 关于涉烟情报搜集中的汽车跟踪,做法错误的是()。
A、尽可能选用普通颜色、普通外形的车辆,最好更换当地的车牌,以免引起注意。B、跟踪前,调查人员必须熟识并记准调查对象所驾车辆的特征,熟悉跟踪区域交通线路及沿途情况。
C、多车跟踪时,由最先接近调查对象的那辆车或紧跟在调查对象车后的车辆承担指挥任务。
D、单车跟踪时,当调查对象车停车后,跟踪车内的所有人员应下车找监视点进行观察监视。
根据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A、不同表现形式 B、不同来源
C、与案件主要事实的不同关系 D、取得是否合法
当事人对被查处前已销售的烟草专卖品的“口供”就属于()。A、间接证据 B、直接证据 C、传来证据 D、实物证据
下列()项不是烟草专卖人员调查取证的基本方法。A、询问 B、查账 C、鉴定 D、猜测
为了打乱被询问人事先准备的防御办法和编好的陈述及辩解腹稿的询问方法是()。A、循序渐进发问 B、直接发问 C、简单发问 D、跳跃式发问
直接发问效果不好的情况下,可采取()的方法,使被询问人不知不觉地进入询问正题。
A、跳跃式发问 B、循序渐进发问 C、迂回发问 D、简单发问 检查总帐是查账的基本方法之一,检查总帐的基本目的下列表述准确的是()。A、为了核实该企业损益表中的销售收入年末累计数字与总账的销售科目数字是否一致,做到会计报表真实可靠
B、用来考察和核对各种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提供的数据,其目的是掌握该被查企业设置了哪些会计科目,为下一步有针对性的查账打下良好的基础
C、为了核实该被查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是否与银行对账单金额一致 D、对银行对账单中的贷方、借方大笔项金额做重点检查,看企业是否另设财务账簿
下列()项不是查账实施阶段的相关要求。
A、执法人员到达被查企业后,应立即向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说明情况,表明身份 B、听取被查企业根据查账要求所作的专题汇报,同时针对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当面质询
C、根据掌握的情况,确定需要进行检查的资料的种类和范围,明确查帐要证明的问题,拟定查账方案,制定查账计划
D、按类别和性质对有关资料、数据进行整理、归类、分析、实事求是地认定问题的性质
对卷烟鉴别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别检验报告之日起()日内向原鉴别检验机构申请复检,逾期不予受理。
A、15 B、30 C、60 D、90
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获的案件()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
A、属于自己管辖,但办案阻力大
B、属于自己管辖,同时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也有管辖权 C、不属于自己管辖
D、属于自己管辖,同时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也有管辖权
内部移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获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移送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法律关于()的规定。
A、地域管辖 B、职能管辖 C、级别管辖
D、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A、审查、提出移送书面报告、负责人审核批准、移送 B、提出移送书面报告、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移送 C、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提出移送书面报告、移送 D、审查、移送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行政处罚案件,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及时制作案件移送函、涉案物品清单等文书,()日内办理移送手续。
A、三 B、五 C、七 D、十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行政处罚案件,需要移送的材料有()。
A、案件移送材料目录、案件移送函、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案材料。
B、案件移送材料目录、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案材料。
C、案件移送材料目录、案件移送函、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案材料。
D、案件移送材料目录、案件移送函、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其他有关涉案材料。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接受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后,应依次办理()。A、立案、接收案卷材料和涉案财物、制作案件受理回复函、调查取证 B、制作案件受理回复函、调查取证、接收案卷材料和涉案财物、立案 C、调查取证、立案、接收案卷材料和涉案财物、制作案件受理回复函 D、制作案件受理回复函、接收案卷材料和涉案财物、立案、调查取证
从轻处罚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选择()的方式和()的幅度。
A、最轻 最低 B、最重 较低 C、较轻 较低 D、较轻 低于法定幅度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对违法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A、未满14周岁
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C、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D、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违法行为已超过追究时效的,应()。A、重新处罚 B、减轻处罚 C、从轻处罚 D、不予处罚
根据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分类,“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属于()的自由裁量权。
A、在行政处罚幅度内 B、选择行为方式 C、对事实性质认定 D、决定是否执行
()行政自由裁量权合法性原则也被称为适当性原则。
法定处罚依据规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罚种可供选择的,下列对处罚种类的选择标准表述错误的是()。
A、对社会危害轻微的违法行为,优先选择谴责性和告诫性的罚种 B、一般违法行为,优先选择罚款
C、在财产罚中,优先选择没收当事人的违法财产和违法所得 D、限制或剥夺当事人行为能力、资格的罚种为最后选择
下列对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不属于内部监督的是()。A、案件核审监督 B、案件评查监督 C、行政复议监督 D、审判监督
小王是专卖科案件审理员,对于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应负责任的人员是()。A、小王、专卖科长 B、小王
C、小王、专卖科长、局长 D、小王、局长
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就对被处罚人产生约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A、作出 B、送达生效 C、寄出 D、公告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罚缴分离制度,因此行政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都应当实行罚缴分离。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A、二 一 B、二 二 C、三 二 D、三 三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物品不可以抵缴罚款的是()。A、查封的财务拍卖款 B、没收的违法所得 C、冻结的存款 D、扣押的财务拍卖款
涉案卷烟的鉴别检验出库应凭()办理手续。A、指定收购书 B、抽样送检通知单 C、罚没卷烟移交清单 D、违法物品销毁记录表
仓库保管人员每()对涉案卷烟的出入库情况进行核对和账务处理。A、日 B、周 C、月 D、季
须依法收购的卷烟,如果有包装破损等情况,可以酌情降低收购价格,但不得低于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
A、40% B、50% C、60% D、70%
第四篇: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程序讲义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程序讲义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党纪政纪案件独立行使检查权,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纪检监察机关立委之基,履职之首,有案不查不仅失职,也是对经济建设的渎职。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根据县纪委常委会安排,现将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相关程序作以下简明讲解,希望对提高大家办案能力和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一、受理
案件受理是指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程序。受理的意义在于它是初步核实的前提,是案件检查的开始和必经阶段,受理工作的好坏对于整个案件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作用。如果受理不及时,就会延误时机,给违纪者制造伪证和隐匿证据提供机会;如果受理的不准确,就会使案件检查走弯路,就会影响案件检查的效果。
受理具有五个基本特征:一是受理的主体必须是纪检监察机关;二是受理的对象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党的一级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或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受理对象的行为必须是实施或被认定为实施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四是受理阶段的任务,是审查检举、控告的材料是否具有违纪事实和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是否具有初步核实的条件,以决定是否初步核实;五是受理的目的,是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查,并通过以后的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活动,核查和证实违纪,追究违纪者的党纪政纪责任,以维护党政纪的严肃性。
受理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五种:一是党员干部、群众或其他组织检举控告;二是领导交办;三是有关机关移送;四是违纪者自述;五是纪检监察机关发现。
受理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书面形式,既有举报信或其其它线索材料;二是口头形式,即检举人或控告人用口头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情况的一种形式。工作人员应将提供的情况如实记入笔录,由反映人签名盖章或押印,如果反映人不愿公开姓名,应为其保密。口头形式中还有的是电话举报,接话人应认真记录,及时向领导汇报;三是录音录像形式,指反映人用录音录像资料,将被反映人违纪事实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的一种形式。受理材料的处理。对受理的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作以下四种处理:一是对涉及到正在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的材料,应迅速转承办调查组调查;二是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尽快交办或转办;三是对所反映的 主要问题内容不具体,无法查证的,或是过去已经作过调查并作出结论没有新内容的应加注说明并将受理材料留存备查;四是对需要查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决定是否立案的受理材料,应提出初步核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案件受理程序卷宗质量规范:反映案件受理程序的资料在案卷归档时,属检查卷综合类档案资料,入卷材料包括案件来源材料和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材料指办案单位受理的检举、控告材料以及领导的签批意见,上级批办件或交办件及其他能够证明案件来源的资料,按时间顺序排列归档。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证明材料,以党员干部档案为依据,由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包括被调查人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学历、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等详细自然情况以及担任党内职务、行政职务、同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初步核实是受理的继续和发展,是立案的依据和前提,既关系到违纪行为能否得到及时纠正,违纪主体能否得到纪律制裁,又关系到纪检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和党员干部、群众的积极性能否受到保护。初步核实作为案件调查的准备阶段,大量的证据材料是在初步核实阶段收集的,初核中的任何疏漏和失误,往往会给案件调查和及时结案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案件调查的成效要靠初步核实来奠定基础。
初步核实的程序要求。初核的程序是指办案人员在初步核实中所应遵循的先后顺序。具体包括五个步骤:一是办理初步核实的手续。经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实施初步核实的,办理初核手续。办理初核手续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二是确定初步核实人员。办理初核手续后,承办单位应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具体情况确定初核人员,成立核查组。核查组可由承办单位单独抽调人员组成,也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联合组成,人员数量最低不少于两人。三是制定初步核实的方案。方案的内容通常包括初核的依据、反映的主要问题、初核的方法和步骤以及注意事项等。四是实施初核。即通过走访群众、询问知情人、查阅文件、资料、帐目等搞清反映的主要问题并进行分析判断过程。五是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并报批。初核结束后,核查组应及时写出初核报告,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初核报告的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等,核查组成员必须在初核报告上签名,初核报告应交分管领导审批。
初步核实程序卷宗质量规范:初步核实程序归档时应反映在案件检查综合卷内,具体包括初核报告和初步核实呈报表或委托初核通知书等初核审批手续。初核报告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的重要公文,它的作用就是为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对查否的问题予以澄清并了解违纪线索、对存在违纪行为不需立案的问题作出结论或为处理提供依据,是办案人员必须向组织出具的书面报告。
三、立案
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经过初核,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时,依照规定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立案的意义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立案是调查处理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前提,不经过立案就不能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也就是说没有经过立案任何触犯党纪政纪的问题都不会成为案件,也不能给予处分。二是立案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案件检查人员高度的党性原则以及与违纪违法行为做斗争的坚定信心和积极主动精神。三是立案为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提供了合法依据。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权,特别是一些带有约束力和制约作用的调查措施,如暂予扣留、封存非法财物、暂停被调查人职务,对被调查人实行“两规”、“两指”等,关系到被调查人的财产权益和民主权利,必须在决定立案并有立案依据后,才能采取实施。四是规定立案程序,有利于保护纪检监察对象,使其避免遭受无根据的查处和追究。由于多种原因,在对党员干部的检举、揭发材料中,有的与事实有出入,有些甚至可能是诬告,立案好比一把尺子,对没有达到追究党政纪责任的轻微违纪者,使其免受追究,对严重违纪违法者,予以立案调查,追究党政纪责任。五是规定立案程序,可以防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现象的发生。
立案的程序要求,即立案的工作步骤。按照《案件检查条例》和有关监察规章的规定,立案一般遵循五个程序:一是审查立案材料。立案材料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其受理的反映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和材料,经过初步核实后,所能确认违纪违法事实存在并需要追究违纪违法者党纪政纪责任的材料。审查立案材料的过程,就是确认有无违纪违法事实和分析、评断这种违纪违法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过程。二是写出《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呈批报告是在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向立案审批机关及其责任人呈报的请示批准立案的专用公文。基本内容包括:案件线索来源、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经核实认定的主要违纪问题、呈报立案的党纪根据、呈报单位意见。三是审查批准立案。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在接到《立案呈批报告》后,经过认真审查违纪违法事实及其证据材料,核对违纪行为所触犯的党纪政纪条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是否作为案件立案调查的程序性活动。《立案呈批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办理立案报批手续,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在《党组织、党员违纪立案呈批表》或《监察机关立案呈批表》上签署意见。四是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立案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对违纪违法者的立案决定通知通报被立案人和有关单位。经批准立案的党纪案件,应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经批准立案的政纪案件,立案的监察机关应将立案决定通知被立案人和有关单位。立案决定通知、通报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发出《立案决定书》,也可口头传达或电话通知。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碍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取证的,经批准立案后,可暂不通知被立案人及其所在单位。五是重要、复杂案件的备案制度。重要、复杂案件的备案是政纪案件立案的一项规定程序和重要制度。所谓备案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工作事项,记录在案,以备查考。所谓重要复杂案件主要指领导机关及其领导干部案件、案情重要案件、社会影响大案件、典型案件,重要、复杂案件批准立案后,立案的监察机关应按要求填写《重要违纪问题立案备案表》,经负责人批准同意,并加盖本监察机关印章,同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接受备案的领导机关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如果意见不一致由上一级监察机关作出决定。
立案程序卷宗质量规范:立案程序相关资料入卷时应归入案件检查综合卷,入卷材料包括《立案报告》、《党组织、党员违纪立案呈批表》、《监察机关立案审批表》、《立案决定书》等。
四、调查
调查,即对客观情况进行考察了解,案件调查程序,专指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的一个阶段,是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规定的方法、手段和措施,对已经立案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的活动。调查的过程包括调查前的准备、调查实施、调查终结三个阶段。
1、调查准备阶段。做好调查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是组织调查组。选好调查组长即案件主办人,并结合案件特点组织相应办案力量,合理搭配调查组成员,案情重要复杂的,调查组的阵容应大一些,案情比较简单的,调查组的人员可以少一些,但最低不得少于2人。二是熟悉案情。成立调查组后,组长应组织全体调查人员认真分析案件材料,通过熟悉案情和学习政策,明确调查的目的、任务、方法以及调查中应掌握的政策界限和注意事项。三是拟定调查方案。在熟悉案情、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调查组应及时研究制定方案。调查方案指进行调查的具体计划,应明确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决定调查的步骤和方法、规划完成各项工作项目的时间、确定办案人员组成、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事项。四是拟定调查提纲。调查方案确定以后,全体调查人员要展开讨论,集思广益,形成调查提纲。调查提纲是指对案件调查事先提出的内容重点,是具体化了的调查方案,在一些比较简单的案件中,也可把两者合二为一。
2、调查实施阶段。所谓调查实施,指案件调查计划的实行。调查实施阶段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宣布立案决定。调查开始时,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特殊情况下,根据案情可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在适当时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二是实施调查方案。将调查方案真正落到实处,就要明确调查内容,掌握调查方法,行使强制措施。一方面要及时收集实物证据,即抓住有利时机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实物证据,另一方面做好证人、受侵害人的思想工作,收集证人证言,除此之外就是把握时机与被调查人谈话。
3、调查终结阶段。调查终结,是指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事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活动。调查终结即是对调查实施的总结,又是对移送审理的准备。在调查终结阶段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综合分析案情。首先审核材料,看该取的证据材料是否取齐,看该办的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其次是鉴别证据,所有证据材料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确保各证据间互相呼应,证言之间、证言同物证之间、物证同其他证据之间无相互矛盾、逻辑混乱情况。二是认定错误事实。在取得证据基础上,对每个问题做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对违纪者划清责任界限。三是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是指调查组把经过核实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认真听取其意见和申辩。错误事实材料中的错误事实,是指经调查确认的能够
案件查办程序和方法(5篇范例)
本文2025-01-28 02:21:11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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