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论文素材

第一篇:刑法总论论文素材
刑法总论题目参考
一、刑法总论
1.试论刑法的调整对象
2.刑法立法解释探讨
3.刑法司法解释研究
4.刑法基本原则若干问题研究
5.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蕴含
6.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
7.刑法适用平等原则探究
8.论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
9.论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
10.试论犯罪的本质
11.犯罪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12.论犯罪的基本特征
13.试论刑法空间效力的几个问题
14.试论我国大陆与港澳台刑事管辖权的冲突与其解决
15.关于刑法中的行为研究
16.论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17.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18.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几个问题
19.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研究
20.试析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21.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22.试论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23.关于犯罪对象的若干问题研究
24.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研究
25.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适用问题研究
26.试论刑事责任能力
27.论醉酒犯罪与刑事责任
28.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研究
29.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
30.论单位犯罪中的几个问题
31.试论故意犯罪
32.故意犯罪的认识内容研究
33.试论故意犯罪中的意志因素
34.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划分标准
35.论过失犯罪
36.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比较研究
37.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比较
38.论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地位
39.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研究
40.试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41.试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42.试论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43.试论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
44.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45.关于犯罪构成的若干问题研究
46.论正当防卫中的几个问题
47.试论防卫过当的界限及其罪过形式
48.特殊防卫问题研究
49.论紧急避险中的若干问题
50.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比较研究
51.试论犯罪预备
52.论犯罪未遂中的几个问题
53.论犯罪的着手
54.犯罪中止研究
55.论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56.论共同犯罪中的几个问题
57.共同正犯研究
58.间接正犯研究
59.片面共犯研究
60.试论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61.单位共同犯罪探究
62.论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63.试论首要分子
64.帮助犯研究
65.胁从犯研究
66.教唆犯研究
67.试论一罪与数罪的划分标准
68.想象竞合犯研究
69.试论法条竞合70.惯犯问题研究
71.关于结合犯的若干问题研究
72.牵连犯研究
73.吸收犯研究
74.试论数罪并罚
75.论缓刑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76.缓刑制度比较研究
77.论我国刑罚体系的修改和完善
78.论刑事责任
79.试论刑事责任的根据
80.试论刑罚权及其根据
81.刑罚的功能研究
82.刑罚的目的研究
83.论死刑存废的基本立场
84.试论死刑的演变及其走向
85.论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
86.论死刑废止的条件
87.论资格刑的修改与完善
88.关于管制刑存废之我见
89.试论罚金刑
90.试论没收财产
91.量刑情节研究
92.论自首中的几个问题
93.论单位自首
94.自首制度比较研究
95.论累犯中的几个问题
96.论单位累犯
97.试论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制度
98.论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
99.假释制度比较研究
100.试论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 1.论罪刑相当原则
2.罪行法定原则及其实现
3.正当防卫制度思考
4.死刑存废论
5.累犯制度
6.论刑事被害救济
7.法条竞合刍议
8.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几个问题
9.论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
10.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分析
11.论教唆犯的性质
12.论共同犯罪的中止
13.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中的“意志以外的原因”分析 14.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防范
15.女性犯罪趋势探析
16.青少年犯罪趋势探析
17.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18.论刑法上的犯罪概念
19.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0.论法人犯罪
21.论犯罪客体
22.论犯罪故意或者过失
23.论定罪的原则与方法
24.论刑罚的目的
第二篇:刑法总论试题
2007-2008学年 开玩笑说要把他扔到河里去。小强边喊“害怕”边挣扎,胡某不小心手一滑,小强掉入河中,胡某急忙去救,小强已溺水而死。则胡某对小强的死亡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为()
A.间接故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意外事件
5、下列犯罪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有()A.绑架后撕票杀害人质 B.投放毒物
C.制造毒品1千克 D.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6、下列情形中,属于法律认识错误的是()A.甲误认张三为李四而将其杀死
B.乙误认经幼女同意与之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而实施该行为 C.丙开枪射击王五,枪法偏差打死赵六 D.丁意图盗窃钱包但却窃得一部手机
7、下列有关单位犯罪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A.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B.人民法院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C.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D.个人和单位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8、黄某有一只价格昂贵的藏獒犬,因与刘某不和,曾唆使藏獒犬扑咬刘某,而且每次见到刘某,藏獒犬均对其狂吠,刘某对此怀恨在心。一日刘某乘黄某牵藏獒犬外出之机,在犬窝中投放毒药,后该犬被毒死。从刑法理论上看刘某的行为属于哪种情况()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故意犯罪
9、下列情况属于犯罪中止的有()A.盗走他人医药费后良心发现将钱送还的 B.犯罪过程中突然生病而停止犯罪的
C.对他人连开三枪,均未击中,还有子弹能继续开枪但放弃
D.张某欲杀林某,在林某的食物中投毒,见林某食用后又不忍心,当即送林某去医院救治,林某经抢救仍然死亡
10、王某教唆李某去抢劫银行,李某接受教唆后,因害怕受惩罚,未去银行抢劫。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李某构成共同犯罪
B.如果李某15周岁,则王某属于间接正犯 C.对于王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王某、李某均不构成犯罪
11、关于缓刑,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B.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C.对于数罪并罚但宣告刑为2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D.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但是有可能被适用缓刑
12、甲乙两人在菜市场捣乱,保安丙前来制止,甲挥刀朝丙头部猛力砍去,丙侥幸躲开,甲这一刀却砍中了乙的颈部,致其当场死亡。对甲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A.故意杀人罪既遂 B.故意杀人罪未遂 C.过失致人死亡 D.无罪过事件
13、罪犯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可以从事以下哪一项活动()A.选举人大代表
B.为抗议物价飞涨而参加合法游行、示威 C.成为国家机关公务员 D.成为国有企业的员工
14、甲乘坐出租车企图在偏僻处对司机进行抢劫,坚持要司机将车开进路旁的偏僻小道,司机不肯,双方正在争吵时,联防队员赶到,发现有异,将甲抓获。甲的行为属于哪种犯罪形态()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15、关于管制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没有著作权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C.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由公安机关就近在拘留所执行
D.管制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16、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能适用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A.管制的犯罪分子 B.拘役的犯罪分子
C.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D.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
17、以下情形应予数罪并罚的是()
A.赵某见军人甲某往皮包里装入手枪一把、钱款5万,遂趁其不备将甲某的皮包盗走
B.钱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线数千米,数额较大
C.孙某为杀仇人A某,不顾B某站在A某身旁开枪射击,一枪将A某打死同时将B某打成重伤
D.李某在公共场所安装炸弹,炸死3人,炸伤10人
18、甲和乙共同持枪抢劫并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后甲因犯盗窃罪被抓获归案。在羁押期间,甲主动向公安人员供述了自己和乙共同抢劫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乙的隐藏地点,将乙抓获,乙因抢劫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关于甲的抢劫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坦白,但不成立特别自首 B.成立特别自首,但不成立立功
C.成立特别自首和立功,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D.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
19、甲某在人来人往的大街上当众持刀抢劫乙某(乙某合法配备枪支),乙某顾不得人多掏出枪来射击甲某,子弹射中甲某后又击中甲某身后的行人丙某。甲某当场死亡,丙某受重伤。则乙某对丙某造成的伤害较为合理的评价是()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不认为是故意犯罪 D.故意伤害罪
20、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孙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受到表扬。受到表扬后次日,张某与刘某开玩笑时,将其推倒在地,刘某头部触地,当场昏迷,后抢救无效死亡,对张某应当如何处理()
A.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与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并罚
B.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
C.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年期满后执行死刑
D.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与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并罚
二、多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本大题共8小题,每小题2分,共16分)
1、某甲欲杀某乙,向某乙连砍数刀后,见乙倒地没有再动,以为某乙已死,遂逃离现场。后某乙被人及时抢救未死。某甲的行为不属于()
A.犯罪中止
B.实行终了的未遂 C.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D.犯罪既遂
2、以下情形必定属于我国刑法中首要分子的是指:()A.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B.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C.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D.参加聚众犯罪的分子
3、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
A.甲与乙共谋杀丙,并由乙找来两把匕首,约定次日一同行动,但届时乙因为生病而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丙
B.甲为杀丙而往丙的水杯中加入毒药5克;乙也想杀丙,但并不知甲已投毒,也往丙的水杯中加入毒药5克。丙被毒死,实验发现此种毒药的致死量为9克
C.甲发现某商店失火后,便立即叫乙:“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乙便和甲一起跑到失火地点,窃取了商品后各自回到家中
D.甲将丙打昏抢走其钱包,待甲走后,乙从躲藏处走出拿走丙的一部手机
4、下列情况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有()
A.黄某被姚某殴打后扬言要报复,姚某听说就拿出一把菜刀,被许某劝阻在一旁,此时黄某想先发制人,就从姚某手中夺过菜刀,将其砍成重伤
B.李某身强力壮,对体弱的张某不满,伺机报复,一日见其和女友在一块,遂调戏侮辱其女友,张某看不过就抡起一根铁棍扑向李某,李某轻而易举的夺下铁棍,并将张某手臂打折
C.便衣民警胡某夜晚巡逻,在检查三轮车时被远处的司机林某误认为窃车贼,林某立即找了几个人赶到现场抓贼,而胡某也以为遭坏人袭击,双方因误会而发生冲突,民警开枪将司机打死
D.郭某见狂暴性精神病人吴某拿菜刀在砍杀自己的儿子,情急之下开枪(系合法配枪)将吴某打死。
5、按照刑法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有()A.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B.紧急避险过当的 C.自首后又有立功的 D.胁从犯
6、下列哪些情形不应当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
A.人民法院受理了王某自诉甲某伤害案件,甲某在接到刑事自诉状后离家出走;
B.乙某因出国而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钟某诽谤案提出控告;
C.丙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自己被张某抢劫,因丙某说话含糊不清,公安人员对其报案有怀疑而未将张某抢劫案立案;
D.丁某得知与其共同盗窃的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遂逃离居住地藏匿。
7、下列犯罪行为人中,不能适用死刑的有哪些()
A.曹某因涉嫌卖给丁某2千克海洛因被抓获,被抓获时其已怀孕2个月,后因证据不足而被释放;2年后因发现新证据证明曹某的确卖给丁某2千克海洛因,因而又被起诉
B.女青年刘某因绑架杀人被捕,在押期间与看守人员发生性关系致孕,审判之前已自然流产身体康复
C.妇女葛某在怀孕期间将丈夫杀死后逃逸,生产后不久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D.王某在18岁生日当天酒后连杀两人
8、下列关于减刑、假释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对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当他们被减刑后,如果剩余刑期低于十年有期徒刑,则可以假释
B.累犯如有重大立功,符合假释条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仍可假释 C.多次减刑后,原判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刑期自被告人被关押时起计算
D.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审议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1、法规竞合
2、犯罪集团
3、犯罪主体
4、犯罪中止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1、简述正当防卫的一般条件。
2、简述单位犯罪的特征。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事责任,为什么?
2007-2008学年(4)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已经发生尚未结束(2分);
(5)防卫限度: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1分)。2.简述单位犯罪的特征
(1)单位犯罪行为由单位实施,单位即依法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3分);
(2)单位犯罪行为由我国刑法规定(1分);
(3)单位犯罪行为以单位名义实施,即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实施(2分);
(4)单位犯罪行为是为单位谋取利益而实施,包括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2分)。
五、案例分析题
1、(1)乙及其妻子的行为都构成犯罪(2分);
(2)甲与乙系互殴,因而乙不得主张防卫(2分)
(3)乙妻递刀与乙的行为表明其主观上存在伤害甲身体健康的故意;乙持菜刀与甲对打,主观上也存在伤害故意,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说构成故意犯罪)(3分)(4)甲的死亡与乙夫妻的共同伤害行为有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2分)。(5)乙及其妻构成共同犯罪(1分)。
(6)乙不成立自首,因为他没有交代同案犯(2分)
2、(1)由于B未满16周岁,对故意伤害(轻伤)不负刑事责任,故A与B属于间接正犯关系。A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是犯罪行为;B不负刑事责任(3分);(2)B因不负刑事责任,不能成立共犯。E虽未参加盗窃,但参加了共谋,也属共犯。A、B、C均属共犯,既有共同犯罪故意,又有共同犯罪行为(3分);(3)A是主犯(直接实行犯),C是胁从犯(次要的实行犯),D是从犯(帮助犯),E是从犯(共谋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分);
(4)A、C、D、E都构成犯罪既遂。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全体既遂(2分);(5)B、C、D、E不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属于实行过限(2分)。
第三篇:《刑法总论》笔记精华汇总
《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概说
【本章重点问题】
1.刑法的概念
2.刑法的渊源
3.刑法的法律性质
4.刑法的体系
5.刑法解释的效力和方法
一、刑法的概念
1.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渊源:(1)刑法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79年7月1日制定,1997年3月14日修订
(2)单行刑法:对刑法典某一方面的修改和补充
例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1999年后刑法修改以“修正案”方式进行:99、01、01、03、05、06、09、11(3)附属刑法:其他部门法中的刑法条文
例如:《商标法》第40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法》第34条: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刑法的性质
1、规定内容的特定性
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3、法益保护的广泛性
4、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2、刑法体系 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刑法典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刑法典第一编为总则,共五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重点问题】正确理解刑法三个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
1.刑法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含义:
(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
(4)禁止重法涉及既往(5)明确性原则(6)实体的适当原则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包括法益保护平等、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包括立法平等?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含义:1.刑罚与罪质相适应2.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3.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本章要求] 理解把把握我国刑法关于效力范围的规定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各国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主张的原则有: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3.保护原则
4.普遍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
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认为是犯罪”
(3)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概念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1、定义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学理定义: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基本特征:(1)严重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三.犯罪的分类:
1.自然犯与法定犯、2.身份犯与非身份犯、3.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4.重罪、轻罪和违警罪5.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第五章
犯罪构成
【本章要求】
1.把握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2.了解外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构成要件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从而对该行为构成犯罪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3)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法定性
3、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1)犯罪主体(2)犯罪的主观要件(3)犯罪的客观要件(4)犯罪客体
二、国外的犯罪构成理论
1.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元递进式
2.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本体要件(行为和心态)和责任充足条件(排除合法辩护)双层模式 可得宽恕:未成年,错误,精神病,被迫行为等,相当于责任阻却事由
正当理由: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警察圈套,相当于违法阻却事由中国、俄罗斯:四要件横向整合式
第六章
犯罪主体
【本章要求】
1.理解和把握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2.理解和把握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3.了解单位犯罪的特征和处罚原则
一、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二、我国刑法根据不同年龄对刑事责任的规定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
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18周岁以下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
5.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
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2、关于跨年龄段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
三、刑法针对不同的精神状况对刑事责任的规定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4、生理醉酒: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病理醉酒,指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 神志不清的情况。
5、生理功能丧失者: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1、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2、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五、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的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的性质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
(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犯罪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
2、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况。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3)盗用、借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所得或私分的。
3、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双罚
(1)过于自信的过失
A、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B、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但未能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2)疏忽大意的过失
A、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B、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四、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五、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1、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
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所谓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在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2、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联系:区别:
六、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的不正确认识。
1、行为人对法律的认识错误(1)误认无罪为有罪(2)误认有罪为无罪(3)对定罪量刑的误认
2、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1)对客体的认识错误(2)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
A、误认甲对象为乙对象,而两者体现的合法权益相同。B、误认甲对象为乙对象,而两者体现的合法权益不相同C、误将非犯罪对象当做犯罪对象加以侵害D、误将犯罪对象当做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3.对行为的认识错误
(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如假想防卫。(2)对行为方法的认识错误
一是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以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
二是本欲使用会产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错误却使用了不会危害结果的手段
三是行为人因为愚昧而使用的手段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但行为人误以为可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3.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1)因果内容的错误:一是实际结果小于行为人预想的结果二是实际结果大于行为人预想的结果
(2)因果联系的错误(3)因果进程的错误
七.期待可能性
1.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
A.前行为只提供基础,未起积极作用B.前行为仍起决定作用:C.介于A、B之间
(4)行为具有足以造成危害结果的力量,但人们有可能采取措施阻止,而介入因素对采取措施起了障碍作用,使本可避免的结果不能避免
六.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
第九章
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社会利益。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层次)
1、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社会利益的整体。
2、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共同侵害的社会关系、社会利益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3、犯罪的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1)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2)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
随机客体,是指在某一具体犯罪侵害的复杂客体中可能由于某种机遇而出现的客体,例如非法拘禁罪。
(3)物质性客体和非物质性客体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1、犯罪对象的概念: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2、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侵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1、被告人赵XX,男,57岁,农民。被告人赵XX系养花专业户。赵多次发现有人晚上翻墙人院偷花,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不断发生花卉被盗之事。为抓住偷花人,赵在自家院内沿围墙拉上一根铁丝做电线。因怕电死人,就去掉电源插销上的一块铜片,通电后用手试过,确信不会电死人。此后,每天晚上给电线通上220伏交流电。某日晚10时许,被害人高XX(男,X岁,与赵XX同村)会同马XX,赤
01、正当防卫的定义: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2、正当防卫的要件
(1)起因条件— 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4)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3、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没有独立的罪状,也没有独立的法定刑,法律规定按照行为人触犯的有关条文和罪名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特殊防卫权
刑法20条第3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湖北某市街上横幅:“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者当场打死有奖”,“对抢劫银行和运钞车的犯罪分子当场打死有奖”
三、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2、紧急避险的要件
(1)起因条件—必须遭遇现实的危险:危险来源
(2)时间条件—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3)可行性条件—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4)主观条件—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5)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6)限度条件—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3、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
某天晚上10时许,何某手持三角刮刀在公园门外拦截调戏女青年。李某(男,商场职工)上前干预,何某及其同伙四人将李某围住纠缠,并用刮刀刺伤李某,李某在反击中刺伤何某及其同伙顿某,夺路逃跑。何等四人在后面呼喊追击。途中恰逢许某骑车经过,听到呼喊声以为是在抓流氓,就上前抓住李某。李某不能挣脱,不得已将许某刺伤,得以逃跑。事后许某经检查为轻伤,何某被刺成重伤,因大出血死亡。
问:李某刺伤许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2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行为人主观上有中止犯罪的决意(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的
2、犯罪中止的类型
(1)预备行为的中止和实行行为的中止(2)实行终了的中止和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3、中止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
【本章重点问题】
1.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2.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的立法理由
1、共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2、为处罚非实行犯提供依据
3、区别对待的需要
二、共同犯罪的定义和构成条件
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2、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1、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
2、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中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3、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
4、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的特征:
四、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和刑事责任
1、主犯及其刑事责任(1)主犯的定义和种类
定义:第26条第1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种类: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A、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
B、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C、在某些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4(6)犯罪构成说(7)个别化标准说或折衷标准说二、一罪的类型
1、实质的一罪(1)想象竞合犯
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种罪名的犯罪。
对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断
(2)继续犯: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施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
(3)法条竞合
由于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在内容上存在交叉或者包含关系,使得某一行为因同时触犯数个法条而符合数个犯罪构成
包含关系:如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罪
交叉关系: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
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 收财产
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处理:
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79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与该行为的性质不相一致的严重结果,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
A、行为人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
B、造成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C、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
D、行为人对重结果出于过失
要与转化犯区别开来
2、法定的一罪
(1)结合犯:结合犯,是指由于刑法的特别规定,将本来是数种独立罪名结合规定为另一新罪名的犯罪
(2)惯犯:惯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以犯罪所得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或者生活腐化的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犯罪类型。理论上一般把惯
6176个月—15年,在数罚并罚、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可以15-25年
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4、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在监狱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5、死刑
(1)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的适用对象: 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的核准执行(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①死缓的适用对象
A.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经达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B.由于犯罪人具有某些法律规定的特别情节而不需要立即执行死刑。
②死缓的考验期限
③死缓的考验结果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三、附加刑
1、罚金,是指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一种刑罚的方法。
罚金的数额确定
罚金的缴纳执行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
(1)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2)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内容(3)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4)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计算
A.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管制判决执行之日计算
B.判决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拘役完毕之日计算
C.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D.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5)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3、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
4、驱逐出境
四、非刑罚处理方法
1、赔偿损失
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3、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全国首例贞操权索赔案被驳回起诉终审分文不赔
曾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因强奸引发的贞操权索赔案,12月6日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有关赔偿受害人8万元的判决,驳回被害人
9三.刑罚裁量的情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简称量刑情节,是指审判机关对犯罪人决定刑罚适用和刑罚轻重时必须考虑的各种情节
1、刑罚裁量的法定情节:免除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情节、从重处罚情节
注意区分应当和可以 应当是义务,可以是权利
2.酌定刑罚裁量的情节(1)犯罪的手段(2)犯罪的环境
(3)犯罪的对象(4)犯罪的结果(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四.累犯
1.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又犯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1)一般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
A.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B.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是以上的刑罚
C.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内
D.犯罪主体在18周岁以上
(2)特殊累犯:也称特别累犯,根据刑法第 66条的规定,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进修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构成累犯情形。
2、累犯的刑事责任:应当从重处罚
五、自首和立功
1、自首
(1)自首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或者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①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犯罪人自动投案
第一、时间 第二、向谁投案
第三、自动性
第四、方式
B.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第一、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罪行第二、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全部罪行
第三、犯罪人供述自己罪行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现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以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②特别自首: 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4、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3)数个无期徒刑的并罚问题
(4)不同种自由刑的并罚问题(5)原判为数罪后发现漏罪的限制加重问题
(6)执行期间既犯新罪又发现漏罪的问题
七.缓 刑
1.缓刑的概念和意义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间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2.缓刑的适用条件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是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
(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3)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是适用缓刑的禁止条件
3.缓刑的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4.对缓刑的考察和处理: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并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如果没有上述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5.特别缓刑制度:(第449条)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1)适用的对象和条件不同(2)考验的方法不同(3)法律后果不同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本章重点】 1.减刑的适用条件
2.假释的适用条件
一.减刑
1.减刑的概念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监规我,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囊刑罚执行制度。
2、适用减刑的条件(1)适用减刑的对象条件(2)适用减刑的实质条件(3)适用减刑的限度条件
32425-
第四篇: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11级法学1班罗国顺)
1、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⑵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刑法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5、罪行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6、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刑法的特权。
7、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8、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在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A)属地管辖——凡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B)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C)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D)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9、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适用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是涉及国家主权和国与国之间的刑事管辖权的关系问题。
10、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及是否具有溯及既的效力问题。
11、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使用的效力。
12、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按照新法处理。
13、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事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4、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统一整体。
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具有重要作用,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标准。同时犯罪构成对量刑的意义也十分重要。
任何犯罪都具有四个共同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5、犯罪客体: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16、犯罪一般客体: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17、犯罪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18、犯罪直接客体: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9、犯罪对象: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物。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犯罪对象反映着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犯罪客体则是隐藏在犯罪对象后面的犯罪的实质内容。
区别:a 是否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b 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c 是 否受到实际的损害: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d 是否是刑法分则犯罪分类的依据: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20、犯罪客观方面: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21、危害行为: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
22、作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23、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24、危害结果:广义的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狭义的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25、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6、自然人犯罪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了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27、刑事责任年龄: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8、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9、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30、单位犯罪: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31、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32、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33、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4、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5、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清新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36、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7、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8、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可抗力: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形,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39、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40、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41、犯罪动机: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一带到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
42、正当行为:客观上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行的行为。
43、正当防卫:为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假象防卫——指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从而进行所谓的防卫,或者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的第三者,误认为是不法侵害而加以防卫,因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事先防卫——指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而实行所谓防卫 事后防卫——指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实行所谓的防卫。
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从而构成了犯罪的行为。无限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4、防卫过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45、特殊防卫(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行为的任何后果不负刑事责任。
46、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47、避险过当: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48、犯罪预备:行为人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犯罪形态。
49、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故意犯罪形态。
50、犯罪中止: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故意犯罪形态。
51、犯罪既遂: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犯罪所规定的完成形态。
52、结果犯:发生了法定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53、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54、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55、危险犯:行为人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56、任意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57、必要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两人以上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犯罪集团: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58、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59、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60、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61、教唆犯:故意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人。
62、继续犯(持续犯):作用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63、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64、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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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5-01-28 23:31:53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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