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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业务指南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业务指南

第一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业务指南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业务

指南

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五月

目录

※ 第一章: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第一节: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第二节: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第三节: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 第二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知识 第一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 第二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及申报操作 第三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财务处理 ※ 第三章:出口退(免)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第一节:《出口商品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办理 第二节:《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办理 第三节:《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第四节:《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 ※ 第四章: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业务的处理

第一节: 对政策明确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处理 第二节: 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操作方法 ※ 第五章:出口退税违章处理

注:本指南仅供企业参考。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出口退税政策,按时办理各项出口退税业务。同时,应注意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和税务部门出口退税管理的变化,及时调整。

第一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第一节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1.在电脑填写并打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银行基本帐户开户证明;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二、按规定不需办理备案登记的从事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1.在电脑填写并打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银行基本帐户开户证明;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三、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应在委托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1、在电脑填写并打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5、银行基本帐户开户证明;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核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四、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作废声明后,向税务部门提供书面报告和填报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及刊登作废声明的资料申请补办。

第二节 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二、办理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书及下列资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变更退税专用帐户的,应在申请表企业意见栏内注明“本企业申请办理变更退税专用帐户后,请将本企业的出口退税款退到变更后的退税专用帐户”字样);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

3.按变更后的内容用电脑填写并打印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4.出口退(免)税清算表格(退税方式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税”的企业提供)。

三、对原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或原退税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向税务部门提供原《出口退税登记证》,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按第二点要求办理。

第三节 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在撤并或终止退(免)税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部门办理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应报送以下资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注销备案登记的,提供有关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4.原广东省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管理责任书;

5.出口退(免)税清算表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第二章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知识

第一节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形式及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的途径 1.自营出口

自营出口就是生产企业生产货物后自行报关出口。该办法需要生产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2.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就是生产企业将货物委托外贸公司代办出口。3. 把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

生产企业将自产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的,生产企业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由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二)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贸易方式 1.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是指企业在国内采购原材料加工成产品后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一般贸易适用于外商对出口货物使用的原材料无特别要求,及国内材料成本比进口材料成本低的产品。

2. 进料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贸易是指企业进口全部或部份原材料或部件后加工成产品后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进料加工贸易适用于外商对出口货物使用的原材料有特别要求,或国内材料达不到出口货物质量要求,以及国内材料成本比进口材料成本高的产品。

3.进料深加工结转(即国内转厂)

进料深加工结转(即国内转厂)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全部或部份原材料或部件后加工成产品后不直接出口离境,而是通过向海关办理转手册手续,将产品结转至国内的其他出口企业再深加工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进料深加工结转适用于需要经过多环节加工的出口货物。

4.来料加工贸易

来料加工贸易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国内企业加工后收取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税收政策适用免税,但耗用国内货物的进项税额则不得抵扣。这一方式适用于退税率低且耗用国内货物少的企业。

(三)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税收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不论采取哪种出口贸易方式,均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除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和进料深加工结转(即国内转厂)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除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4.生产企业出口属于消费税征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除外)。

(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非自产货物,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生产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后应办理的税务事项

(一)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

(二)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国税资格。企业应先去海关申请办理中国电子口岸,领取表格,按技监局-工商局-国税局-经贸局-外管局-海关的顺序,向各部门申请资格。

1.新办电子口岸用户资格的出口企业,应持下列资料到行政服务大楼国税窗口办理纸质资料审查。(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加盖“通过资格审查(工商)”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出口企业到海关录入有关资料后,按海关规定的顺序持下列资料到行政服务大楼国税窗口办理资格审批。

(1)加盖“通过资格审查(税务)”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2)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查登记表;(3)申请入网受理回执。

3.出口企业原登记的电子口岸用户资格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到海关录入变更资料后,持下列资料到行政服务大楼国税窗口办理变更资格审核。

(1)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2)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发生进出口业务后,企业如何申报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发生进出口业务后,每月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向税务部门办理免税申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进出口业务后,应进行如下处理:

1.确定首笔出口业务时间。生产企业发生出口业务后,应将首笔出口业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和复印件,报税务部门确定首笔出口业务时间。

2.安装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企业填写《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使用申请表》,向税务部门申请安装免抵退税申报系统。3.申报顺序

(1)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将当月发生的进出口单证,录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生成预申报电子文件,采用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在每月10日前向税务部门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

(2)申报成功后,将预申报反馈数据读入申报系统,生成免、抵税申报附表。(3)在每月10日前到税务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4)在每月15日前,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资料录入申报系统,生成有关申报表格和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并提供出口退税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收汇核销单),向税务部门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四、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且未发生免抵退税出口销售的企业,可暂不需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企业预计当年没有免抵退税出口销售的,可填报《免抵退税暂停申报申请书》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暂不进行免抵退税申报,经批准的可暂不需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第二节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及申报操作

一、“免、抵、退”税的概念

“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

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条件

1、独立核算;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三、实行“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范围

(一)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对出口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免税货物仍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二)属于生产企业自产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

(1)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具体申报操作

(1)对有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还需要提供以下表格: ①视同自产产品(分品种)明细表; ②视同自产产品(分报关单)明细表; ③视同自产产品比例表》。

(2)对当月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还应提供书面说明和《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供货企业明细表》。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1.免抵退税额=单证齐全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

3.进料加工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单证齐全的出口货物金额×计划分配率(手册核销后为实际分配率)

(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三)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四)税负率=(免抵税额+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免抵退税销售额)

其中的免抵税额是指按当期全部免抵退税销售额计算产生的免抵税额,包含当期单证不齐出口金额应计算产生的免抵税额。

例一:某生产企业以一般贸易出口货物100万美元,内销售100万元,购进国内材料60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货物的征税率17%,退税率13%,汇率8。

(1)出口销售100万美元先免征增值税;

(2)由于退税率为13%,企业实际需负担4%,即100万美元×8×4%=32万元。从进项税额转出。具体计算:

应纳税额=100万×17%-(102万-32)=-53万元(即留抵税额为53万元)免抵退税额=100万美元×8×13%=104万元 应退税额=53万元

免抵税额=104万-53万元=51万元

税负率=51万÷(100万+100万美元×8)=5.7%

例二:某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今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国内购进材料2000万元,进项税额340万元;国内销售500万元;当月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总额700万美元,其中当期单证齐全的600万美元;设进料加工合同计划分配率60%,销售货物的征税率17%,退税率13%,汇率8。请计算该企业应纳增值税和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1.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6000000×8×60 %×(17%-13%)=1152000元 2.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7000000×8×(17%-13%)-1152000=1088000 3.应纳税额=5000000×17%-(3400000-1088000)=-1462000元(即留抵税额为1462000元)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6000000×8×60%×13%=3744000元 5.免抵退税额=6000000×8×13%-3744000 =2496000元 6.应退税额=1462000元

7.免抵税额=2496000-1462000=1212400元

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预申报操作

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将当月发生的进出口单证,录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生成预申报电子文档,采用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在每月1-10日,向税务部门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

(一)采用上门预申报方法的,生产企业应向税务部门提供记载有“当期单证齐全”和“前期单证不齐当期收齐”出口货物数据的磁盘,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

(二)采用网上预申报方法的,生产企业在生成预申报电子文档后,上网登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六类”企业登录顺德国税网站)进行网上预申报。

六、生产企业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及其规定的附表; 2.《免、抵税申报附表》;

3.税务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操作 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税务部门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申报时提供下列资料(用《顺德区免抵退税申报资料袋》装载):

(一)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表封面》装订成册的报表两册(一册企业存档、一册退税部门存档),报表装订顺序为:

1.一般出口企业所需报送的资料(当月无发生的业务,该业务所对应的申报表不需上报):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经征税部门审核盖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经征税部门审核盖章的《免抵税申报附表》;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期单证不齐);(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期单证齐全);(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前期不齐当期收齐);(7)有应退税款的,填写《顺德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书》。

2.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需提供下列资料(当月无发生的业务,该业务所对应的申报表不需上报):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及进料加工登记备案资料;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资料。

(二)记载当月正式申报明细数据及汇总数据的磁盘:

(三)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装订成册的退税凭证。1.出口发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具体装订要求:

(1)对当月申报为“单证齐全”的出口货物,将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装订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内, 装订顺序以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的规律整理装订。

(2)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原件及复印件装订要求:生产企业必须把进口报关单的原件和复印件,分别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所列顺序排列,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单独装订成册。

(3)对同一本进料加工贸易手册既涉及“直接出口”业务,又涉及“进料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必须将该手册的“进料深加工结转”出口报关单,录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免税出口货物明细中,并生成的《生产企业免税货物申报明细表》,连同其他免抵退税申报资料,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4)“六类企业”应在《顺德区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资料袋》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左上角分别加盖“六类企业”红色印章(规格5×2CM)。(5)生产企业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此复印件由我单位提供,内容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印章和企业公章。

八、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应注意的问题

(一)免抵退税出口销售核算问题

1.出口企业应在将货物向海关申报出口时开具出口发票,并在当月核算出口销售收入。2.生产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按上述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应在当月(所属期)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如生产企业未取得有关退税凭证的,亦应作为单证不齐的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申报。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 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的规定。因此,企业在人民币汇率调整后,各出口企业按原使用的外汇折合方法确定销售额进行财务核算和办理出口退税申报。

例如:生产企业在8月向海关申报的出口货物,在10月才收到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企业应该在8月份反映销售收入及作为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并用8月份的汇率记帐和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企业不能用10月份的汇率记帐和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

1.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指齐证齐全申报);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企业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视同内销征税。

2.对出口货物纸质单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规定可补办或更改;或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在关证明材料申请延期申报。

3.对因节假日顺延申报或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后相关出口单证的最后申报期限规定如下:(1)对出现因节假日顺延申报的情况,出口单证的申报期限仍按1-15日计算。

(2)若出口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进行免抵退税申报的,可向税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延期,其申报出口单证的申报期限仍按1-15日计算。已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在批准延长申报期内申报的单证,不需再办理单证特殊原因延期申报手续。

举例如下:企业于2006年9月18日出口货物一批,其90日到期之日为12月17日,已过了所属期200611月的申报期(即12月15日),企业可在所属期200612申报。若12月15日,因申报期延迟至12月20日或企业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申报,税务部门批准其延期至12月20日申报的,该企业出口单证的申报期限仍按1-15日计算,即9月16-21日出口的单证(按12月15日申报期计算不超期,若按12月20日申报期计算为超期),不要求一定在所属期200611申报,仍可在所属期200612申报。(3)若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时间进行免抵退税申报的且未经税务部门批准而超过规定期限进行免抵退税申报的,应严格按国税发[2004]64号和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的规定对其因逾期申报而造成超期申报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对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例:某企业所属期200611应在12月15日前申报,但企业未经税务部门批准而在12月20日才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则该企业所属期2006年11月若有收齐2006年9月17日(按当期免抵退税实际申报期即12月15日向前推90日)前出口的货物均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三)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1.根据国税发[2004]64号和国税发[2006]91号文件精神,我区属于试行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范围,出口企业应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远期收汇除外),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向税务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电子信息。如果出口企业与客商签订出口合同时,约定的结汇时间超过180天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出具《远期收汇证明》给税务部门.2.税务部门对超过180天仍没有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出具《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给出口企业,企业据以向外汇管理部门查询收汇情况。外汇管理部门对确已收汇核销的出口业务,出具《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出口企业应在收到税务部门出具的《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报税务部门。出口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或内容不符,以及未在180天内办理理外汇核销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具体操作是:冲减企业当期免抵退税出口额“单证齐全出口额”,并相应冲减当期免抵退税额等有关栏目),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3.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六类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是已经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取得外管局出具的《出口收汇批次核销信息登记表》,且税务部门已收到外汇核销电子信息的出口货物才能作单证齐全申报: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指2004年6月1日后办理退税登记或认定的,从首次申报退税之日起两年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4.“六类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的具体要求

“六类企业”在正式申报前,必须通过顺德国税网站进行网上预申报或上门预申报(若顺德国税网站因特殊原因停用不能进行网上预申报的则带磁盘上门到主管税务部门做预申报,暂不能使用省国税网站预申报),预申报反馈有出口收汇核销电子信息的出口货物,才能作为单证齐全出口额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申报时同时提供《出口收汇批次核销信息登记表》;出口企业对预申报反馈的信息出现“外管局核销数据中无此核销单号(XXX)”疑点的出口货物,一律不能作为单证齐全出口额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并按如下方法处理:

(1)出口企业对已在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了收汇核销手续,但无出口收汇销电子信息的出口货物,应在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到税务部门办理出口货物已核销暂无电子信息备案手续:

a.《出口货物已核销暂无电子信息备案表》一式两份; b.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c.外管局出具的《出口收汇批次核销信息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备注栏注明对应的报关单号码)。

企业在每月的免抵退税预申报时,应将办理了出口货物已核销暂无电子信息备案的单证置为“单证齐全”对碰出口收汇核销信息,对有核销信息的作为单证齐全申报,并提供《出口货物已核销暂无电子信息备案表》和《出口收汇批次核销信息登记表》复印件(备注栏注明对应的关单号码)。(2)企业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申报时间内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 应在申报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到税务部门办理特殊原因延期申报手续。对于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办理特殊原因延期申报手续或未经税务部门批准延期的,逾期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a.出口企业申请延期的书面申请书; b.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请表; c.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d.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e.销货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f.相关证明材料。

出口企业对已批准延期申报的单证,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并在延期期限内到税务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逾期未核销或逾期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四)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的特殊政策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企业办理各月免抵退申报时,有应退税款的,也暂不填报《顺德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书》。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企业在期满当月,一次性提供之前审核期间各月未办理退税的《顺德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书》。但下列企业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提前按月计算应退税款。

1.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且上一纳税年度销售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经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2.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省国家税务局 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五)小型出口企业退税规定

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小型出口企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企业办理各月免抵退申报时,有应退税款的,也暂不填报《顺德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书》。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企业在期满当月,一次性提供之前审核期间各月未办理退税的《顺德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书》。

(六)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1.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有关单证备案。

2.备案单证包括: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上述单证应填制《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并用《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封面》装订成册,其中:企业的购货合同单列装订一本,其余按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三单为一套,按套按顺序装订。

(1)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补充购销合同)。该合同是指国内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国内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出口货物明细单。

又称货物出运分析单或者信用证分析单。在出口交易中,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等凭证审核无误,并准备发货的情况下,为了使有关部门经办人在备货和办理其他各种手续时熟悉和了解该笔交易要求,通常都根据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或工厂发货单、出库单等)缮制出口货物明细单一式数份,分发各有关单位或部门。

(3)出口货物装货单。

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

(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允诺将该批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一张书面凭证。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单据。

“海运提单”、“运单”或收据都属于运输单据。除海上运输称做“海运提单”外,其它运输方式,称做“运单”或收据。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所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流通。铁路运单是铁路部门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其中的“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其中的“运单正本”、“货物到达通知单”联次随同货物至到站,和货物一同交给收货人;该单上面载出口合同号。货物承运收据也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我国内地运往港澳地区货物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上面载有出口发票号、出口合同号;其中的“收货人签收”由收货人在提货时签收,表明已收到货物。邮政收据是货物收据,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

3.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5.出口企业未按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九、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合同管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时,应在“免、抵、退”税申报同时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进料加工合同的相关审核手续。

(一)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备案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备案手册》后的下一个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录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打印《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连同相关资料向税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1.纸本手册登记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2)《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登记手册封面复印件;

(3)《加工贸易备案手册》原件及复印件;(4)《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合同变更的还需提供《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电子手册登记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2)《加工贸易电子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3)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合同变更的还需提供《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生产企业当月进口料件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应在当月(所属期)录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连同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向税务部门办理进口明细申报。

(三)进料加工业务合同核销

生产企业在取得海关进料加工合同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将进料加工核销数据录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连同免抵退申报资料一并向税务部门办理进料加工合同核销。

1.纸本手册核销需提供的资料: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核销附表》(附件1);(3)《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4)海关出具“进料加工合同核销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

(5)海关代征关税和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如海关不需征税,提供对应的报关单复印件以及企业的书面说明(证明海关对该笔剩余残次品及边角料或进料料件内销不需征关税或增值税)。(6)调出料件或进料余料结转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7)若企业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不能完整准确登记实际进出口情况的,须提供相应进、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8)对涉及剩余残次品或边角料汇率计算差异等原因造成核销申请表数据与海关出具“进料加工合同核销申请表”数据不符的,企业需提供书面说明。

2.电子手册核销需提供的资料:(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核销附表》(附件1);

(3)海关出具“进料加工合同核销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

(4)海关代征关税和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如海关不需征税,提供对应的报关单复印件以及企业的书面说明(证明海关对该笔剩余残次品及边角料或进料料件内销不需征关税或增值税)。

(5)调出料件或进料余料结转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6)对涉及剩余残次品或边角料汇率计算差异等原因造成核销申请表数据与海关出具“进料加工合同核销申请表”数据不符的,企业需提供书面说明。3.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注意事项

(1)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经海关确认的进料加工合同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生产企业进行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时,必须直接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手册核销,并按申报系统计算的结果,生成《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核销)》,提供相关的核销资料,连同当月的免抵退申报资料一同装订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表封面》内,向主管税务部门办理进料加工合同核销。

(2)企业对申报系统自动汇总的“实际进口总值”及“实际出口总值”,应认真核对与海关的进料加工合同核销结案表上的对应项目是否相符,如发现与海关核销结案表的相关数据有误的,不能直接修改该两栏数据,必须查出错误的明细数据,并修改正确后再进行核销操作。

(3)申报系统进料加工手册核销表中的剩余边角余料、结转料件、其他调减料件、剩余残次成品、结转产品、未出口产品等栏目,企业应按海关核销结案表和实际发生的外币金额,折算成人民币金额后录入。折算汇率按该项业务发生时间的汇率折算。如结转产品按结转当月1日的汇率,剩余边角余料、剩余残次成品按海关征税的完税价格。

(4)申报系统进料加工手册核销表中的实际分配率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企业不得修改。

(5)具体核销项目说明:

①[实际进口总值]指手册使用期间已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该手册的实际进口料件的人民币到岸价,不包括不付汇的客供辅料进口额。[实际出口总值]指手册使用期间已报关离境,并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该手册的复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实际进口总值]、[实际出口总值]的美元金额应与海关出具的核销证明上的数据一致,如由于汇率等其它问题造成的差异,企业必须报送书面说明。

② [剩余边角余料]指手册合同履行完后,剩余的边角余料人民币金额。具体计算应该以对应的“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上的完税价格为准,没有“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的,应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上的完税价格为准;属于免税料件没有对应的海关完税凭证的,则以对应关单上的金额折算成人民币。

③[结转料件]指手册合同履行完后,未使用完的并结转至其它手册的进口料件人民币金额。④[其它调减料件]指进口料件发生销售、退货、损失等没有参与产品生产的情况时,其料件进口人民币金额。若业务发生时已调减了当期的料件进口额,并向税务机关申报过,则不再参与本栏的计算。具体计算应该以对应的“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上的完税价格为准,没有“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的,应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上的完税价格为准;属于免税料件没有对应的海关完税凭证的,则以对应关单上的金额折算成人民币。

⑤[剩余残次成品]指手册合同履行完后,剩余的残次成品、半成品人民币金额。⑥[结转产品]指生产的产品未直接出口,而是在海关保税监管下,结转至其它手册或销售给其它企业的产品销售额(包括国内转厂)。⑦[其它未出口]指生产的产品发生内销、损失等没有出口,或虽已出口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产品销售额或核定销售额。

(四)对生产企业逾期未申报办理进料加工业务的,税务部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财务处理

一、科目、帐本设置

1.设置“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款”科目核算“免、抵、退”税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情况。其借方反映出口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所计算得出的应退税额;贷方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税务部门退回的应退税款。

2.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增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向税务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凡涉及到外币核算的会计科目的帐本必须使用双币帐,同时核算人民币金额和外币金额。具体 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应收(付)外汇帐款、进口料件、外币存款等明细帐。

二、会计核算分录

1.对企业已开具出口发票,但未向海关申报出口的货物,凭出仓单和出口发票复印件记:

借:发出商品——待出口货物 贷:产成品

2.已向海关申报出口的货物,凭出口发票财务联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按出口货物离境价记: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生产企业以到岸价结算的则: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离境价部份)贷:营业费用——运输费、保险费等

对不能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如出口非自产货物等)同时记: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冲减退运当期的出口销售收入(按原出口销售收入的汇率折算冲减):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红字)4.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结转当期免抵税额和应退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免抵税额部份)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款(应退税额部份)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退税额)6.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款

第三章 出口退(免)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第一节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办理

一、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后,因故发生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生产企业应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后,据以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报系统生成的《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三)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退运申报数据必须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网络版”作申报操作,具体操作为:⑴申报数据录入:基础数据采集→免抵退税单证申报数据录入→退运已办结补税证明申请→按“增加”录入申报记录;⑵设置申报标志:免抵退税申报→设置单证申报标志→选择“退运已办结补税证明申请”→设置标志;⑶生成预申报数据:免抵退税申报→生成单证申报数据→输入“所属年月” →生成预申报数据;⑷单证预审信息处理:反馈信息处理→单证申报预审信息读入→单证预审信息查询;⑸撤销单证申报数据:申报数据处理→撤销单证已申报数据→选择“退运已办结补税证明申请” →按“撤销申 报”;⑹退运正式申报:打印单证申报数据→选择“退运补税证明申请表” →免抵退税申报→生成单证申报数据→输入“所属年月” →生成单证申报软盘。

二、退运冲减处理。生产企业必须在当期单证齐全明细表或前期不齐当期收齐明细表中对退运数据作冲减。冲减申报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红字出口发票原件;

(二)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三)退运证明原件。

三、退运核销的处理。出口企业必需在开具退运证明90天内进行核销,且必须在做冲正后再进行核销,核销时要提供如下资料:

(一)红字出口发票复印件;

(二)原退运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进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五)有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已冲正记录的单正齐全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对属于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在手册核销后才发生退运的,应采用虚拟手册方法处理。虚拟手册的计划分配率为原手册的实际分配率,虚拟进口料件金额为退运货物金额乘实际分配率,出口额按负数填列。

第二节 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办理

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须在货物出口六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提供下列资料,向税务部门办理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

一、《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二、申报系统生成的《补办报关单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联次)原件及复印件;

四、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书面申请。

第三节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一、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委托其他企业加工货物复出口的,凭下列资料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一)出口企业填报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二)来料加工贸易的《海关登记手册》原件及其加工贸易备案手册、进口料件、出口成品页的复印件;

(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出口企业与外商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副本;

(五)出口企业与受托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副本;

(六)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二、税务部门对出口企业填报的免税证明审核无误并加具意见后,将免税证明第1、3、4联交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将免税证明第1、4联转交受托加工企业。

三、受托加工企业向税务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凭下列资料,申报免征加工费的增值税:

(一)《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第一次申报时,提供原件,第二次及以后提供复印件);

(二)来料加工免税申报明细表。

四、出口企业在来料加工合同完成后,向海关办理《海关登记手册》核销前,到税务部门办理来料加工合同核销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核销表》;

(二)《来料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报关单明细表》;

(三)《来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报关单明细表》;

(四)加工费发票明细表;

(五)来料加工贸易的《海关登记手册》原件;

(六)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七)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八)出口收汇核销单

(九)加工费发票原件。

五、税务部门审核无误,在《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核销表》上加具意见后,将两联交出口企业,一联送交出口企业的国税主管征税部门。

六、受托加工企业已申报免税的加工费大于《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核销表》中核实的加工费金额的,受托加工企业应于核销月份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调整已申报的免税销售额,补缴税款申报时填报一份红字的《来料加工免税申报明细表》以作备查。

七、出口企业逾期不办理来料加工合同核销的,税务部门以函件方式通知受托加工企业的主管征税部门,受托加工企业的主管征税部门通知受托加工企业于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调整申报数据,并补缴已免征的增值税税款。

八、其他问题

(一)免税证明和《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核销表》的加工费金额均为含税金额。免税证明的加工费根据出口企业提供的加工贸易备案手册的出口总额,减去进口总额的金额确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核销表》核实的加工费金额,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工缴费金额确定。

(二)受托加工企业开具加工费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海关手册编号和免税证明号。

第四节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

一、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厂)代理成员企业(分厂)出口货物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下列资料,向税务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1)申报系统生成的《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2)记载有出口报关单数据的软盘;

(3)代理出口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4)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副本;

(5)首次发生委托业务的委托企业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税务部门接收正确、无误的资料后,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出口企业应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发票、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原件交委托方,由委托方据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需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第四章 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业务的处理

第一节 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的范围和计算

一、出口企业下列出口的货物需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二、出口的货物需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二)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征收率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外贸企业4%,生产企业6%)执行;同时,对上述货物,应按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全部当月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三)生产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第二节 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操作方法

一、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当月出口的不予退(免)税货物,应自行按上述计算公式,计算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应税货物销售额,并报送《一般纳税人出口国家不予退(免)税货物申报明细表》或《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向主管征收分局申报纳税。

二、生产企业单证不齐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

1.税务部门审核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时,发现生产企业超过规定期限单证不齐的出口货物,下发《关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的通知》给企业。

2.企业收到《关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的通知》或企业自行发现超过规定期限单证不齐的出口货物,在下期纳税申报时,按上述计算公式,计算应税货物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4栏“未开具发票”栏蓝字填列,同时在主表第7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并填写《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和提供帐务调整帐页和记帐凭证复印件,向征收分局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同期向税务部门填报《调整不按期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单证情况报告》,冲减相应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原未作单证齐全申报的冲减单证不齐出口额,原已作单证齐全申报的冲减单证齐全出口额)。

3.生产企业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1)内、外销销售额之间不需作会计分录调整;

(2)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金: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对上年度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金: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五章 出口退税违章处理

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

(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 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四)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六)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业务指南

第一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业务指南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业务 指南 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五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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