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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远程预审操作指南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出口退税远程预审操作指南

第一篇:出口退税远程预审操作指南

出口退税远程预审操作指南

登录所在省份的12366网站,打开远程预审服务平台,如下图

打开申报系统-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远程配置

勾选“启用远程申报”,将国税网远程预审服务平台网址复制到“远程申报地址”,确认。

当进行系统申报时,生成明细数据,选择“远程申报”。

确定后,自动转到远程预审服务平台登录页面

输入十位数企业代码,初始密码为办理退税资格认定时登记的银行账户后八位,可与税局联系取得。

选择“申报数据上传”

选择路径为C盘-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13.0-out_port文件夹-4104960199_mx_201503(不一定是此文件名,这里只做举例

打开后,上传

提示上传成功

将鼠标移至如下图位置,自动显示菜单

选择“申报数据查询”

显示审核完成

回到菜单,选择“反馈信息下载”

点击“下载”,转至浏览器远程预审服务平台登陆页面

登录后打开“反馈信息下载”模块,点击“下载” 用浏览器下载器或者迅雷等进行下载,注意保存路径。然后打开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反馈信息读入

选中下载的压缩数据后,打开

读入成功后进行反馈信息处理

查看预审疑点

根据疑点对录入的明细数据进行调整,预审可以多次进行。外贸企业远程预审可参照操作。

第二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操作指南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操作指南

2007-05-21 13:17:19 本文已公布到博客频道职场·创业分类

生产型企业最常见的出口方式有两种:

一是,通过外贸公司代理出口;二是,自营出口。值得注意的是贸易公司的出口和生产型的企业的自营出口,在退税方式上并不完全一样。下面是生产型的企业退税方面的一些问题。

第一章 相关的政策规定

一、什么是“免、抵、退”税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条件

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免)税。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三、实行“免、抵、退”税货物范围

1、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

3、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外购货物;

4、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5、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四、“免、抵、退”税的基本计算公式 “免、抵、退”税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抵减额

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抵减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抵减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1、应退税额的计算

⑴如当期应纳税额≧0,则:当期应退税额=0 ⑵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⑶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免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是指一个纳税申报期;征税率和退税率是指复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五、企业的分类管理

1、根据国税发(199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本地区所辖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划分为C、E、F三类。

C类企业: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由E或F类企业转为C类企业,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2、E类企业:属小型出口企业,根据企业上一个纳税的内外销销售之和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

3、F类企业:新办企业为F类企业,满一年后自动转为E类企业。一年内既不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也不按小型出口企业退税办法办理。若达到C类企业标准的,由企业书面申请,经主管出口退税部门调查核实后可转为C类企业。

第二章 出口货物的申报

一、出口退税的申报时限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并收齐出口凭证以后,应按月向国税机关办理退(免)税申报手续。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90天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填写《出口企业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出口企业应在批准的延期内申报退(免)税,并在申报时附送《出口企业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二、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免税申报须提供下列资料及电子数据: 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⑵《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按此申报表序号装订成册

⑶《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内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此申报序号装订成册

⑷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征免税申报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其表式和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产生

三、出口货物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依据外销发票、003出口信息和增值税纳税信息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每月向退税部门进行退(免)税申报时,须提供下列资料及电子数据:

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⑵《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出口退税凭证(主要指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按此申报表序号装订成册。如属委托代理出口的,需提供受托方主管退税的国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⑶《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按明细申报表序号装订成册;

⑸《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及电子信息,内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⑹《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汇总表》即电子数据; ⑺退税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退免税申报资料。

四、退税单证基本要求

退税单证是申报出口退税的法定凭证,退税单证的开具及配单是否正确、规范,直接关系到申报出口退税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也直接关系到退税机关退税审核审批的顺利进行,因此,企业在办理退税申报中要对照基本规定、核单要求认真、仔细、规范操作。

1、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企业申报用于出口退税专用的核销单必须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制的。在出口单位及单位代码栏中必须填写全名。在货物名称、数量、币种总价必须与对应的报关单相符,报关单编号栏应填写海关报关单位编号全码。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应盖有外管局出口收汇核销章、海关骑缝验讫章、出口单位公章。

2、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准确、完整、清晰填写,不得涂改。出口报关单必须有申报、出口、签发日期,除专门列出外应以出口日期为准。批准文号栏中填写的收汇核销单号应与《出口收汇核销单 》编号相符。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盖有海关验讫章。

3、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是出口方开具的出口货物价格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是销货的凭证,是买卖双方的记账依据,出口商品专用发票中的“出口数量”、“计量单位”、“销售金额”应与申报数据一致,发票内容不得涂改,并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章 生产企业的单证办理

一、进料加工贸易备案登记

生产企业应在向海关申请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免税前到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备案签章手续。企业申请的资料包括:

⑴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有 关清单原件;

⑵海关签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⑶《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请表》; ⑷进料加工登记电子数据。

二、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生产企业在进行退税申报的同时,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企业申请的资料包括:

⑴《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⑵退(免)税申报相关出口单证。

三、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生产企业在一本《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上计划进口和计划出口的货物全部进口出口完毕后,在向海关申请核销前,应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上的全部进口出口明细记录进行复印,海关将手册核销后,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手册核销手续。企业申请的资料包括:

⑴向海关办理核销的记有全部记录的《进料加工登记手 册》复印件;

⑵间接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复印件; ⑶向海关补税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⑷海关签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通知书》及复印 件;

⑸《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及电 子数据;

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 据。

四、办理《生产企业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根据现行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购买某些材料用于出口的,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应当比照进料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计算“免抵退税抵减额”和“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申请的资料包括:

⑴生产企业购进的用于出口货物的国内免税原材料,附 发票复印件。

⑵出口加工企业购买列明钢铁企业销售的国家下达计

划内的“以产顶进”国产钢材,附“以产顶进”国产钢材的监管证书和发票复印件。

⑶采取进料加工复出口双代理的方式,生产企业委托代

理进口的免税进口料件,附委托代理进口免税料件证明,买卖或委托代理进口合同。

⑷《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

五、办理《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生产企业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原部件、元器件,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企业申请的资料包括: ⑴《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⑵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有 关清单;

⑶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六、办理《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生产企业必须在《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的核销期限内,根据来料加工业务实际进口的料件明细数据和实际出口货物的明细数据,按规定填报《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明细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和相关资料报主管退税机关核实,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货物核销申请。企业申请的资料包括:

⑴相对应的《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复印件; ⑵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⑶出口货物的收汇核销单原件; ⑷出口发票原件; ⑸出口合同原件;

⑹来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⑺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⑻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通知单》。

七、办理《生产企业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可以向海关申请补办,但必须在货物出口后6个月内向海关退出补办申请,逾期海关不予受理。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遗失后,必须在货物出口后6个月内,向海关申请补办之前,向主管退税国税机关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企业申请的资料包括:

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及电子数据; ⑵出口货物报关单联次未全丢失的,应提供其他联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⑶出口收汇核销单;

⑷运单或提货单及出口发票;

⑸主管退税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办理《生产企业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出口企业发现出口收汇核销单遗失后,在规定时间内,应向主管退税国税机关申请出具《生产企业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企业申请的资料包括:

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⑵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⑶运单或提货单及出口外销发票;

⑷主管退税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办理《生产企业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国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主管退税国税机关申请出具《生产企业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企业申请的资料包括:

⑴《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⑵受托方主管退税国税机关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⑶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的《出口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

⑷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⑸主管退税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办理出口货物退运税收调整证明规程

生产企业已申报办理过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时,可以向主管退税国税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税收调整证明》。企业申请的资料包括:

⑴《出口货物退运税收调整证明的申请》及电子数据;⑵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B类企业提供);⑶出口货物的运单或提货单及外销发票;⑷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相关业务提示

1、新办工业企业在首笔报关出口前必须到国税,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前的出口货物,进出口退税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业务,同时企业应将该笔出口业务作为内销,计算增值税。

2、出口企业应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加快出口货物退税单证的收集及内部流转,及时收齐退税单证;

3、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及时结清相关报关、运输等费用,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及时通过海关“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对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信息(001信息)确认,并及时提交国税部门,以免影响审核; 4、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注意及时收汇,并及时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5、2005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日内,应及时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否则按有关规定计提销项税金;

6、不是零申报的企业请于月底前到我处来拿《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审批表》,以便及时做账务处理。最近更新时间:2007-06-05 12:35:18 下一篇: 报FOB价格可以多退税吗?

第三篇:出口单位申请出口退税操作指南(推荐)

出口单位申请出口退税操作指南

1、出口单位申请出口退税

办理依据:1、2、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

申请材料:

A、出口退税申请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收汇水单或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4.进货凭证(应付发票登记表)(加盖公司章)

5.销货凭证(应收事务处理登记表)(加盖公司章)

6.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加盖公司章)

7.出口发票(加盖公司章)

8.出口货物装货单(复印件、加盖公司章、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经办人签字)

9.装箱单(企业留存备查)

10.运/提单(企业留存备查)

11.出口销售合同(企业留存备查)

12.进货采购合同(企业留存备查)

1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B、函调提交资料清单

1.《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2.《国内采购商品情况明细表》

办理流程:

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60天内进行网上交单并凭上述材料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出口收汇核销科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签发《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四篇:出口退税操作

出口退税操作大全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保障国家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二、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的规定执行。

本规程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生产型集团公司就整个集团范围内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报经省局批准。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三、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所销售的机电产品,适用本规程规定。

第二章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三、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第二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

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必须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到报关单出口信息后,方能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一、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国内购进原材料是指开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业务所涉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3、当期有应纳税额时,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三、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四、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第三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会计处理

一、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的。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预交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仅以取得以上提单、运单为依据),作为收入的实现。

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取得受托方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专用发票等有关退税单证的日期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

生产企业当期货物出口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确认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后,如果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不到相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就无信息出口额计提销项税额。

二、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入帐依据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帐基础。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可按照实际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对应据实扣除或按照海关报关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电子信息)载明的数据扣除,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退免税申报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企业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三、记帐汇率的确认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折合汇率可以采用固定汇率或变动汇率。采用固定汇率,应以当月1日市场汇率(原则为市场汇率的中间价)记帐;也可采用变动汇率记帐,但汇率一经确定,须报主管退税机关备案,在一个出口内不得任意改变。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改变折合汇率的,必须经主管出口退税机关批准。

四、会计处理依据及会计处理规定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在购进国内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时,应按(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注明的价款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和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应根据财会字[1995]21号《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作如下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四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当月货物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电子信息核对无误,于次月十日前向主管征税的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向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退税机关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一);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免抵退税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于每月十二日前向县市区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退(免)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向县市区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经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二);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四);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见附件五);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见附件六);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5)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6)属于委托出口的货物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7)出口货物海运费、保险费、佣金发票(复印件);(8)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9)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应报送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6、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7、主管退税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资料。

三、申报要求

1、生产企业当月出口货物后,在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额前,必须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到相关出口信息后,方可申报。对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企业应根据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将相应的出口额计算销项税额。

2、为保证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的正确性,避免频繁的帐务调整,生产企业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前采集出口明细申报电子数据,并登陆县市区征税机关退税部门(或岗位)工作站进行预申报,经预审后,再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9 栏)填写当期全部享受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其中应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销售额;

(2)“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16栏)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单证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3)“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23栏)按照退税机关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4)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经审核,“累计申报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根据退税机关审核确认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纸质单证不齐或信息不齐的,应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12栏)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4栏)按退税机关当期开具或企业模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

(3)“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17栏)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8栏)按退税机关当期开具或企业模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填报;

(5)“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2c或15c)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帐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当本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15c)不为0时,“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需调整为:“当期应退税额”(24栏)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22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15c)”后的余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20栏)”进行比较计算填报;

(6)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应退税额”按0填报,“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等;

6、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调整方法分为差额调整或全额调整。

(1)差额调整法

对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差额部分;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

(2)全额调整法

首先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按照实际数据全额申报。

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申报时预估入帐值有差额的,或者本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也可按上述两种方法进行调整。

第五章 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以随时申请办理有关证明。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一)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征税的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前,根据当期进料加工复出口情况向退税机关申请开具或模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参与当期的纳税申报。模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后在退(免)税申报时需向退税机关申请出具正式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模拟出具的差额部分在下期申报时予以调整。

采用“实耗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前期收齐单证)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采用“购进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其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原则上按照“计划分配率实耗法”进行管理,如需采用“购进法”进行管理的,必须上报省局批准。

(三)计划分配率实耗法

1、计划分配率的确定。退税机关根据进料加工手册中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计算确定该手册的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

计划进口总值为进料加工手册合同中扣除客供辅料后的进口总值。

2、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1)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前期收齐单证)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剩余的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前期收齐单证)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

(2)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前期收齐单证)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剩余的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剩余的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3、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4、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5、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手册原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主管退税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具体办理手续如下:

实际分配率=(实际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直接出口总值+间接出口总值+剩余残次成品)

实际进口总值不包括原材料调拨、进料退货物、进料转内销等用红字冲减的部分。

本手册应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直接出口总值×实际分配率

核销手册应补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本手册应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已开出免税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核销手册应补开免证明的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核销手册应补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核销手册应补开免证明的进料加工免抵退税抵减额=核销手册应补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二、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一)《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章 特殊问题的处理

一、单证不齐的处理

对生产企业内超过六个月未收齐有关单证的部分或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部分,由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在到期后次月10日前根据县市区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退税岗位下达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调整通知》通知生产企业计提销项税额。

(一)内收齐出口单证的处理。对生产企业内超过6个月单证不齐补提销项税后又收齐有关出口单证的,于12月份红字冲销原帐务处理,参与12月份免抵退税申报。

(二)跨收齐出口单证的处理。对生产企业内未收齐出口单证,但已参与清算备案,且于次年6月30日之前收齐的部分,应根据总局国税函[2002]1138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单独申报、审批免抵税的管理办法,由主管退税机关按照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税额。其帐务处理分以下两种情况:

1、对生产企业超过6个月单证不齐补提销项税后,内未收齐有关出口单证,但已参与清算备案并于次年6月30日前收齐的部分,于次年6月份通过“以前损益调整”冲减原补提的销项税金。

2、对生产企业内单证不齐未超过6个月并已参与清算备案的部分,如果跨连续计算超过6个月仍未收齐有关单证,应就未收齐单证部分计算销项税额。对计提销项税额后于次年6月30日之前收齐的部分,应于次年6月份红字冲销原帐务处理。

二、退关退运的处理

本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以前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则不需补缴税款。

三、“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的处理

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操作,对将“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抵顶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按规定计算并作为企业的应交税金处理,不得挂账结转,也不得按零计算。

四、出口视同自产货物的免抵退税管理

生产企业应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并按规定提供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征税机关应加强对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税收管理,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应进行认真界定,并将认定结果随同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资料上报退税机关。退税机关对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进行审核时,应核对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信息。对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应上报省局核准后办理。

第五篇:出口退税检查指南

一、检查对象

(一)自营或代理出口外贸企业(以下简称“外贸出口企业”);

(二)自营或委托出口自营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自营生产出口企业”);

(三)供外贸出口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外贸出口供货企业”);

二、检查

一般检查2012年至2013年两个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或延伸检查2014。

三、检查重点

(一)外贸出口企业检查重点

1.是否存在违反财税〔2013〕112号文规定取得退税行为(延伸检查2014时)。

2.对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检查是否存在违反财税〔2012〕39号文规定取得退税的行为。

3.是否存在假自营、真代理等“四自三不见”行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一是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国税发〔2006〕24号文第二项列举的七种违规行为。二是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异地报关、舍近求远报关行为(报关地、供货地、出口企业地分处相距较远的不同省份或地区;或者,其进项发票来自紧靠出口口岸的专业市场的),从而违规取得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三是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从商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再报关出口的行为,特别是体积小、价值高的产品,从而违规取得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

4.是否存在多申报出口退税行为。重点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有无采取以下手段,造成多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一是出口与进项计量单位不一致,折合数量申报出口退税。二是同一笔出口业务或同一出口商品涉及多个供货方。三是按商品扩展码多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四是出口换汇成本过高出口货物。五是委托加工出口货物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办理免税证明。

5.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是否申报纳税。

(二)自营生产出口企业检查重点

1.是否存在违反财税〔2013〕112号文规定取得退税行为(延伸检查2014时)。

2.对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等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检查是否存在违反财税〔2012〕39号文规定取得退税的行为。

3.计税出口销售收入的准确性。一是检查计税出口销售收入依据是否与企业账面外销收入一致,是否存在少记、漏记、瞒报出口销售收入等情况。二是检查对红字冲减出口销售的“运保佣”,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设“运保佣”项目转移企业利润行为。三是检查退关退运的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是否存在未退运的出口货物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行为。

4.“运保佣”项目的真实性。一是检查企业发生的运费、保费所获取的支付凭证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接受虚假票据的情况。二是检查企业发生的运费所列支的范围是否扩大、保费对应的险种是否属货物运输保险。三是检查企业佣金的支付形式、合同(协议票据)、方向(与收款人关系)和佣金率的比率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虚设从而转移企业利润。 5.进口保税料件核算的准确性。一是检查核实企业实际进口料件与进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商品名称、数量、价值是否相符,有无高报、多报等情况。二是检查核实进口料件流向是否合理,即其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出口等是否符合海关有关管理规定。加工后的成品是否全部出口;手册核销申报的边角料、剩余料件和残次品、副产品耗用的进口料件金额与实际发生是否一致。三是检查核实进料复出口货物的进料实际单耗与报关核销单耗是否一致,对实际单耗低于报关核销单耗标准的,多余进口料件是否如实申报。四是检查核实进料深加工结转情况,对进口料件的转入、转出是否如实申报。五是检查核实有无发外加工情况,外发加工运回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是否如实申报,有无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6.使用出口商品编码是否准确。检查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率调整前后其自产的出口货物是否使用不同的商品编码,是否存在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按高退税率商品编码申报。 7.外购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是否符合规定。一是检查出口企业是否将外购货物按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二是检查出口企业外购出口货物是否符合总局规定的四种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

(三)外贸出口供货企业检查重点

1.是否存在违反财税〔2013〕112号文规定的违法行为(延伸检查2014时)。

2.是否具有所销售货物的生产能力,生产厂房和生产设备与其生产的货物、产量是否符合逻辑。

3.是否发生生产所必需的费用,如工资薪金、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等。4.进项发票是否有棉花等免税农产品,是否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5.是否存在委托加工经营行为。

四、检查方法

(一)外贸出口企业检查方法

1.违反财税〔2013〕112号文规定取得退税行为的检查(延伸检查2014时)

(1)查找外贸出口企业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检查其是否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出口企业发生2次增值税违法行为的,检查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的次日起,是否其出口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汇总外贸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如果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的(本地的可通过CTAIS查询,外地的可提请总局提取相关数据信息,或函请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则核查外贸企业是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是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或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二是连续12个月内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若符合,则进一步检查该外贸企业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是否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3)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等方式,查找被查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在有增值税违法行为的企业或税务机关重点监管企业的名单中;若在名单中,则核查其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在出口环节退(免)税时,除按现行规定管理外,是否实行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的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预缴率分别按6%和4%执行)。

2.出口货物至特殊区域的检查

(1)按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运抵国(地区)是否为中国,判断这类报关单出口的货物是否出口至保税区等特殊区域;

(2)确认出口货物的真实性。去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货代公司(物流公司)实地核实如下内容:一是有无出口货物。二是若有出口货物,则核实其商品代码与出口产品是否相符,价格是否合理,退税率是否准确。

(3)确认进口货物的真实性。去进口报关单上注明的货代公司(物流公司)实地核实如下内容:一是有无进口货物。二是若有进口货物,则核实其商品代码与出口货物的商品代码是否一致,其进价是否与出口货物的商品价格相匹配,是否存在“高出低进”的情况。

(4)请货代公司(物流公司)提供的资料:代理出口(进口)货物业务流程(SOP)的情况说明;代理合同(含报关委托书)及代理明细账;电子账册(账册表头、进口料件表一栏盖有公章);核算项目明细账;委托代理付款证明(单据);出口(进口)装箱单;外销发票(价格在海关备案,可与进口价格核对);保税仓储运输委托单等。

(5)调查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企业,核实有无进口货物,若有进口货物,则核实其商品代码与区外出口货物的商品代码是否一致,其进价是否与出口货物的商品价格相匹配,是否存在“高出低进”或空箱运转“一日游”的情况,调取相关进口单证资料。3.采取“假自营、真代理”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的检查

(1)查找“假自营、真代理”等具有“四自三不见”特征出口业务。通过《出口退税信息管理系统》将出口企业出口相关产品所有出口明细数据汇总,通过以下五种方法查找:一是了解企业机构设置和业务人员构成情况,查找企业出口业务是否借权挂靠等不属于该企业自营出口的业务。二是了解境外客户信息,结合业务人员经办出口业务具体情况,比对被查企业出口业务,查找不属于被查企业自营出口的业务。三是按运编号汇总出口货物经营费用,查找运编号项下没有发生经营费用或虽发生但明显不合理的出口业务。四是通过《出口退税信息管理系统》中出口企业已申报的出口退税数据提取毛利率数据,查找毛利率偏低的出口业务(一般代理出口的业务,外贸公司每美元出口获取0.2元人民币以下,折算为毛利率为3%左右)。五是查找新增出口业务和国内供应商所对应的出口业务。

(2)询问相关人员,了解出口业务全过程。询问所有涉及出口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如:向国际业务部门询问业务的发生与洽谈、货物的种类与价格构成、合同的具体条款和相关约定;向国际结算部门询问客户信息的审核、资信调查与动态跟踪管理情况;向信用管理部门询问信用限额申请与出口信用保险情况;向单证管理部门询问单证缮制、单证审核、托单管理、相关许可证明的审核与办理等情况;向财务核算部门询问资金流转、货款收付与跟踪结汇情况;向物流储运部门询问货物的运输、仓储、订舱、装箱、理货等流程情况及货代公司资质审核情况,等等。

(3)外围调查取证函调。一是向各主管机关取证。主要包括海关、商检、外管和其他税务机关。二是向其他机构或公司取证。如: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信保)调查海外买方的资信情况,向备案单证(如海运提单)签章单位调查备案单证真假情况,向报关行调查企业出口货物的报关情况,向货运公司调查企业出口货物的装运提付情况,进一步追查真实货主信息,等等。

(4)凭证资料的审核、比对与分析。一是对已收集的外销合同、国内采购合同、出口退税申报单证(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备案单证和企业内部自制的凭证等各种原始凭证资料的审核。二是在各种凭证之间,对照正常业务流程以及通过多渠道反映的出口货物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等方面进行逻辑关系比对。三是分析出口交易的真实性。通过对出口货物的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据流的分析,进一步判断被查的出口业务是否真实。 4.异地报关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的检查

通过对企业出口退税明细申报表进行分析、筛选,查找出异地报关的出口业务。按以下方法开展检查,以核实出口货物是否真实存在,出口业务是否真实发生:一是检查相对应的出口合同;二是到供货商进行实地调查或进行发票协查;三是了解异地报关出口货物的操作流程;四是重点去货代公司了解办理该批出口货物的货运代理全过程;五是核查其进项发票是否来自紧靠出口口岸的专业市场。

5.从商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骗取出口退税的检查 外贸企业从商贸企业购进货物后再报关出口的行为,对此

出口退税远程预审操作指南

第一篇:出口退税远程预审操作指南 出口退税远程预审操作指南 登录所在省份的12366网站,打开远程预审服务平台,如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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