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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监控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监测监控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第一篇:监测监控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监测监控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一、监测监控安全仪器仪表的管理职责:

1、监控中心是监测监控仪器仪表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瓦斯、一氧化碳、风速、温度、负压、风筒风量开关、分站、后备电源、远动开关等仪器仪表的计划、选型、配备和检查工作;

2、监测监控仪器仪表的订购要按监控中心提供的计划进行,需要更改计划时必须经监控中心同意并报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3、对不按监控中心计划、不经监控中心审核而订购的监测监控仪器仪表,监控中心有权拒绝使用并不负管理责任。

二、监测监控安全仪器仪表的管理:

1、监测监控仪器仪表必须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编号、统一发放,并有专人负责管理,矿上要监测监控仪器仪表检修室和保管库房,建立仪器仪表的保管、使用、更新、报废、维修和校验台帐。

2、凡使用监测监控仪器仪表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量作出计划报监控部门进行配备,当使用数量有变化时,使用单位要及时通知监控中心部门对仪器仪表的配备进行调整;

3、监测监控仪器仪表的领用要建立领发台帐,做到帐、物、和人相一致;

4、使用者必须爱护仪器仪表,不得随意拆卸、碰撞所领用的仪器仪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升井后立即交回发放室;

5、仪器仪表发放时要轻拿轻放,不得乱扔乱放,要注意保护仪器仪表,发放人员在发放和接收仪器仪表时,必须认真检查仪器仪表的完好情况,发现仪器仪表不符合要求或损坏时,要及时更换和维修;

6、监测监控仪器仪表必须按规定进行校验和维修:

⑴甲烷传感器:每7天对在用的甲烷传感器进行调校,在下井前必须在地面连续运行至少24小时,并在检查正常后方可入井,每7天分别用0.5%、1%、1.5%、3%的标准气样校验示值,其误差不符合要求禁止发放使用,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井下在用的甲烷传感器每7天做一次断电试验。

⑵一氧化碳传感器:每15天对在用的甲烷传感器进行更换调校,在下井前必须在地面连续运行至少24小时,并在检查正常后方可入井,每7天分别用50PPM、200PPM、500PPM的标准气样校验示值,其误差不符合要求禁止发放使用,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⑹其它监测监控仪器仪表按相关规定进行校验、维修。

7、监测监控仪器仪表管理的各种台帐要齐全,填写及时,每季将各种仪器仪表的应配、实配、使用情况,每月将测试部门校验反馈卡报公司监控中心备案。

三、监测监控仪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1、矿井监测监控安全仪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2、按照各类检测仪器仪表的检定周期,严格执行强检标校制度;

3、每年必须制定监测监控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强检标校计划,国家认可的合格计量单位检验的检验证书等资料必须永久保存;

4、新增加的仪器仪表根据使用说明和《规程》规定定期强检标校;

5、监控中心要详细记录仪器仪表的自检和强检情况,并有记录可查。

第二篇: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1、安全监测、监控仪器、仪表包括风表、测尘仪、瓦斯传感器、风速传感器、瓦斯检测便携仪和光学瓦斯检定器等,各种仪器、仪表必须建立使用登记台帐、校验记录和维修记录,有专人负责维修、保养,保证仪器仪表性能良好。

2、通风部门负责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的使用管理,按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仪器计量站安全仪器年检计划及时向矿计量部门提出年检申请,不经年检或超过年检有效期限的仪器仪表不准使用。

3、瓦斯传感器、瓦斯检测便携仪的标校气样必须使用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计量站提供的标准气样进行校验仪器仪表。标校仪器,必须使用流量计,并按操作规程进行,保证仪器准确校验。送地方校验站校验仪器时,必须建立台帐,及时记录进出库情况及经手人。

4、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的报废、更新严格执行《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规定》。

5、仪器仪表到地方修理时,必须建立台帐,及时记录进出库情况及经手人。

6、风表、测尘仪、瓦斯传感器、瓦斯检测便携仪和光学瓦斯检定器等通风用仪器仪表由通风员负责管理,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由安全监测监控维护负责管理。

第三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安全监控值班人员坚守24小时不间断值班,不得空岗、脱岗,节假日坚守岗位。

二、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交接双方签字交接。

三、做好值班记录,值班人员对当日所协调的有关事项,要在值班记录薄详细记录,对当日未处理完毕的事项要提出下班处理建议。

四、密切监控安全信息网络安全专用通讯网络的运行情况,及时、准确掌握煤矿各测点监测数据,对发现网络异常、出现故障做好记录按规定立即处理。

五、严格执行监控系统日报制度,每日上报监控系统记录汇总情况及处理结果,监控日报必须有按程序传阅、审批制度和监管措施的记录。

六、值班期间要不间断浏览、分析监控系统各种数据信息、参数、掌握采掘动态及时更新监控系统客户端软件基础数据及图纸填绘,通过IP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上报接受各种文件、指令、及时上传汇报煤矿有关情况,重大隐患及时通知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并详细记录存档。

七、系统出现故障、瓦斯超限报警、断电馈电异常情况等监测监控系统异常处理时,要立即按《安全监控系统异常处理程序》的规定及时上报处理。

八、按时修改,督促公司调度室、公司值班领导及相关技术人员的信息反馈工作,及时传达上级的各项指令。

九、值班监控人员必须对当日获得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写出主要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的监控运行记录,并由值班领导批示后,报分管技术副总审阅,然后将报告主要内容及处理意见分别下达有关部门。

十、对市、县局调度中心(室)下达的指令,“监管处理决定书”等,要“谁当班、谁负责”,进行跟踪汇报处理。

十一、值班人员不得通过安全信息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发生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信息。

十二、不得运行与监控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字,上国际互联网,玩游戏等。十三、一律不准其它非操作人员操作监控主机。

十四、值班期间必须佩戴胸卡,持证上岗。

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安全监控机构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一、设备、仪表台帐;

二、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三、检修记录;

四、巡检记录;

五、中心站运行日志;

六、矿井安全监控日报;

七、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安全监控机构必须绘制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图上标明传感器、分站等设备的位置、断电范围、传输电缆,该图应按季绘制,按月修改,由监控机构保存。

监测技术资料均需定期保存,对井下事故记录应长期保存。

安全监控设备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管理实行监控中心、监控设备所在辖区综合管理制度。

二、监控中心负责监控系统及局域网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巡检、日常保养及维修、维护工作,确保监控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公司矿井生产等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完成防范管理和监督控制。

三、监控中心对监控系统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对因监控员不负责任造成的监控系统设备损坏进行责任追究。

四、监控设备辖区单位与监控中心签订监控设备管理使用责任书后,对所辖监控设备负有管理维护责任。

五、监控中心对监控设备要进行日常管理,严格按程序操作监控主机,维护监控系统。

六、由于不规范程序操作等人为原因造成监控设备损坏,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追究其管理的责任。

七、未经监控中心同意,监控员等严禁擅自开启工控机接口,严禁将监控主机与U盘等外接输入、输出介质相连,严禁在监控主机或监控系统中安装无关程序,严禁删除系统中的任何程序或改变其存储位置,严禁改动系统预设参数。

八、监控室属监管重地,未经领导批准,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严禁任何人员以任何理由进入监控室。

九、任何人不得在监控室会客和进行娱乐活动,严禁非监控人员操作监控系统设备。严禁随意改变、调整和移动监控设备。严禁利用监控

设备从事与监控任务无关的活动。对因违反规定,造成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系统紊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监控员负责监控台及监控室的日常保洁,保持室内清洁,整齐。室内严禁吸烟。不准在监控室内堆放杂物和私人物品。

十一、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由调度室负责管理,具体井上监测系统的安装、维护、检修、分站的标校、监测、监控设备及线路的管理由井上监控维修工负责,井下安全监测系统的安装、维护、检修、分站的标校、监测监控设备及线路的管理由井下监控维修工负责;调度中心负责值机、打印报表,协助安设各种设备。

1、凡装有安全监测、监控、监视、通信设备及线路的生产队组,负责该区域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队长是第一责任人,对保护和维护设备完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各队组管理区域内,凡敷设有光缆和监控、通讯设备的队组,对设备、线路的保护负有重要责任。

3、生产队检修更换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相关联的电器设备,或有计划区域性停电检修影响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必须提前一天汇报生产调度中心,经安监部、通风部批准后,配合机电监测工实施,生产队无权中断断电装置的正常运行。

4、各生产队无权甩掉安全监测、监控设备进行生产,一经发现按严重“三违”处理,队长为第一责任人。

5、各级职能部室,各级值班管理人员,在断电装置出现故障,未采取措施,未经安监部、通风部批准,不得指示甩掉断电装置不用。

6、瓦检员负责所检查范围内瓦斯探头的现场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

工作,每班与光检仪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控值班人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与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成。

7、通风部负责瓦斯探头的定期检验,建立台账,按时校对。

十二、监控设备安装、拆移

1、凡需要安设安全检测、监控设备的工作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数量、安装地点、报警浓度、复电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装置安装地点、断电的范围和电源线及控制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

2、应安装断电仪的地点,开工前3天由生产队组与机电部联系,机电监测工准备和调试所需断电装置、连锁开关、连锁线,安装前一天生产队组与机电监测工具体联系,安装期间积极协助、紧密配合。凡因工作失误影响断电仪安装、运行,影响采掘面正常开工者,将追究其责任。

3、机电监测工安装断电装置、联锁开关到断电设备部分、断电线、由机电监测工现场检查测试瓦斯电闭锁情况,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方可开工,否则不得生产。

4、采取完工或搬家,不再需要断电装置时,生产队组提出申请,经安监部、通风部批准,机电部接通知后2天内必须拆除,凡因不及时组织拆机造成装置丢失损失的将追究责任。

5、工作面掘进或撤回时,生产队组负责正常监控系统设备的移动,由于不及时或不按规定执行造成损失的将追究责任。

6、综放工作面回撤时必须按规定回撤监控线路、设备等,不按规

定造成损坏将追究其责任。

十三、瓦斯电闭锁实验:

采掘工作面瓦斯电闭锁试验,简称断电试验,由瓦检员、机电工共同在现场完成,每10天进行一次测试,并详细填写断电试验记录,列入日常检查范围。

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维护制度

一、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修工负责公司的瓦斯监控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在维护过程中,要及时向监控室值机人员汇报检修维护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监控设备每半个月进行一次巡回检查维护,6个月进行一次全面升井地面检修工作。

三、对井下甲烷传感器、井下分站进行检修维护时,维修工必须带足同等数量的完好备用传感器、分站,及时替换维护;对已损坏的传感器、分站要造表登记,做好检修维护记录。

四、井上下数据电缆出现异常,要迅速查明原因,尽快修复。井下铺设的数据电缆局部断路、破损,必须立即对该段线路进行全部更换。

五、地面监控机房网络设备出现故障,要立即启用备用设备。对可能涉及引起瓦斯监控系统不能与上级正常联网运行时,要及时上报县局调度室,经批准后,方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六、无论任何时候,严禁瓦斯监控系统无理由随意断开、长时间不在线运行。

安全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一、安全信息网络是用于全省煤矿瓦斯进行多级监督的专用设备,必须保证网络畅通,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作他用。对网络设备及软件的任何扩充、改变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县局信息调度中心批准方可进行。

二、公司建立安全监控系统,保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递真实有效信息数据。

三、公司的安全监控系统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的要求,安装产品合格,数量充足,位置正确的传感器,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和维修。

四、公司的安全监控系统要责专人负责运行和管理,要设置专门的机构并配备专业的网络技术人员,同时按规定配备系统操作和维护人员,并且相对保持监控系统操作人员的稳定性,操作人员不得兼职。要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管理制度、值班制度、设备设施定期检修制度、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并定期进行检查。

五、山西省煤矿瓦斯监测监控信息网络系统是封闭专用内部网络,严禁和其它网络(如:国际互联网)相接。

六、操作人员不得通过安全信息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和相关安全,损害公众得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它信息。

七、安全监控系统监测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字,上国际互联网,玩游戏等,上述现象一经发现,必须

严肃处理。

八、公司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按规定安装相应的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素软件系统升级。

九、公司的安全监控系统配备的IP电话,是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组成部分,专用于安全生产的调度指挥和网络调成,应固定在监控值机室并保证畅通。

十、保证网络机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空调系统,UPS电源系统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运行正常。

十一、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抢修。如属监控人员因素(操作不当、删除程序、关机等),必须在半小时内恢复正常。如设备故障必须在2小时内恢复,网络线路故障要立即与线路运营商取得联系,在4小时内恢复正常,且每半小时就处理情况上报县局调度。

十二、其它异常情况按照《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异常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安全监测监控故障报告制度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一通三防”的重要防线,为了在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够迅速排除故障,采取安全措施,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特制订本措施:

一、故障类型:

1、探头断线;

2、分站通讯中断;

3、分站直流供电;

4、中心站全部无记录或部分无记录;

5、中心站软、硬件故障;

6、网络故障。

二、处理程序:

1、井下部分:探头断线、分站数据中断、分站直流供电、中心站全部无记录或部分无记录时,立即通知井下电工和系统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2、井上部分:探头无数据、分站通讯中断、分站直流供电、中心站全部无记录或部分无记录时,立即通知地面电工和系统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3、中心站软、硬件故障,出现系统损坏、无法采集数据、终端程序损坏、无法正常上传,监控负责人立即进行处理。

4、属于网络故障时,立即通知网络公司进行处理。

5、出现无能力修复的,立即联系厂家,进行处理。

三、安全措施

1、监测监控中心站必须实行24小时值机,值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禁值机人员脱岗或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

2、由调度值班领导负责组织隐患排查,并必须在6分站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传真方式),报告须具有公司值班领导签字。同时要在处理过程中将处理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备案,直至恢复恢复正常。

3、中心站上传程序出现无法上传的,监控值机员打印监测报表上报县监控中心,直至故障排除。

4、中心站软、硬件出现故障、探头断线、分站通信中断、分站直流供电、中心站全部无记录或部分无记录时,立即通知通风部责令井下的瓦检员用光学瓦斯器测量瓦斯,监控值机员记录所测得的瓦斯值上报县监控中心,直至故障排除。

5、建立隐患档案管理制度,跟踪落实直至解决。

安全监控异常情况上报制度

一、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机人员负责公司安全监控信息工作,实时监测矿井瓦斯浓度、主扇状态、局扇状态、井上下分站状态、风门开关和设备馈电及网络运行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按照公司制定的汇报程序进行逐级上报,公司总工、机电副总、通风部、安全部和相关值班领导。同时必须将安全异常处理情况按要求上报市、县监控中心。

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机员时矿井瓦斯实时监测、分站和传感器定义设置、指令调度的第一责任人。

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异常报警信息必须认真核查、处理、备案和上报。矿井安全监控异常信息包括以下12种:

1、瓦斯超限;

2、主要通风机停风;

3、局扇停风;

4、风门常开;

5、矿井监控系统全部无记录或部分无记录;

6、无法向县监控中心上传数据的;

7、探头报警点、断电点定义不当,导致异常断电的;

8、探头位置图纸填绘不当;

9、监控出现异常未进行调度汇报的或弄虚作假的;

10、非法入侵网内其它机器以及危害网络数据安全传输的活动;

11、调度指令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指令弄虚作假的;

12、监控系统相关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导致数据传

输不正常的。

四、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机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瓦斯曲线不正常、风机停风及设备开停断电报警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执行调度程序,由调度值班领导负责组织隐患排查,并必须在6分钟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同时要在处理过程中每小时将处理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备案,直至恢复正常。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机员对收到的上级监控中心的安全指令要及时通知调度值班领导和公司有关领导,并就整改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半小时内消除的安全隐患,只报送处理结果,以备核查。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异常信息处理实行安全副总负责制,对异常信息的核查、调度、整改、上报制度负责。

七、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心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运行记录、设备台账、传感器校验记录、传感器和瓦检仪对照记录、隐患审阅和处理台账、检修记录、交接班记录等。

交接班制度

一、坚持24小时不间断值班,每班不得少于2人。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代签、缺签。

二、定时履行交接班手续,交接双方准确填写交接班记录,表明各类已办、待办事项,双方共同审核、签字。

三、交接班要对网络设备及财产进行检查交接,履行财产交接手续,做好相应记录。

四、检查网络,监控主、备机、IP电话,传真机等设备的运行状态,如有异常,交接班双方共同处理。

五、监控室及机房要干净卫生,发现卫生环境差,接班人员可责令交班人员进行清扫,否则可不予接班。

监控系统日报表传阅审批制度

一、监控系统每天24小时责成专人操作,每天打印日报表一份。

二、值班人员详细记录矿井工作面瓦斯超限情况,详细记录时间,瓦斯浓度、原因、处理结果及领导签字。

三、监控系统负责人,每天要详细审阅监控记录及瓦斯监控日报表,报通风部长。

四、通风部长审阅签字后,值机员要及时把日报表报送有关领导签字,依次顺序为:分管技术副总、总经理、由监控室档存。

五、值班领导审核,对瓦斯超限问题必须立即安排解决,不准将问题遗留到下一班。

安全检测监控设备调校制度

一、监测监控系统各类传感器设专人维修校验,其它人员严禁乱调,维修时不允许随意更换与安全火花电路相关的元件,以保证仪器使用的可靠性。

二、设备正常使用中,要定期每7天清理防爆网上的煤尘,保证通气性能良好。

三、在调试和校验前,应备好标准气样和校验仪器。

四、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每10天必须用标准气样和空气调校一次,每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调校完毕及时填写调校记录。

五、公司必须责成专人每班检查监控系统及数据电缆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进行处理。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必须记录甲烷传感器显示数据,并用光学瓦期检定器检查数据与其对照,两者读数误差不得大于1%,当读数误差大于误差时,先以较大读数为依据,并在2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

六、井下分站,传感器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进行维修。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情况要作记录并保存。

第四篇:安全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安全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一、矿井安全监测机构应建立以下记录及台帐:

1、设备、仪表台帐;

2、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断电功能测试记录;

二、矿井安全监测机构应建立以下报表:

1、矿井安全监测日报表;

2、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报表。

三、矿井安全监测机构应建立以下图纸:

1、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及装置布置图;

2、断电控制图。

四、要求

1、记录、台帐填写要求

1)值机员上班时实行交接班,认真查看交接班记录,确认全部了解情况并合乎交接班标准时,实行在《中心站运行日志》上签字,证明完全交接班,下班人方可离岗。

2)瓦斯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如井下探头断线、分站通讯中断、直流供电、无法上传数据、中心站软、硬件故障等问题原因及正常时间,填写《瓦斯监控系统故障登记表》。3)瓦斯监控系统信息异常,如瓦斯高报、瓦斯高控、瓦斯低报、瓦斯低控、局扇开停、主扇开停、风速、温度、负压、水位等所有监测数据出现异常原因及正常时间,填写《瓦斯监控系统信息异常记录表》。

4)当班所有出现的情况,包括收发记录、人员出入情况、瓦斯监控系统问题、更换探头等填写在《中心站运行日志》(交接班记录)上。5)当班所有出现的情况,如瓦斯监控系统出现的问题,进行汇报、指示等,并填写《监控中心异常情况记录表》。

6)当班所接、打电话的领导及业务单位对监控系统异常或故障情况的处理意见时,填写在《中心站运行日志》上。

7)每班定点三次将监控数据填写在《中心站运行日志》。

8)设备进行定期检修,由检修人员填写《监控中心设备检修记录表》。9)根据监控设备增加、报废情况定期填写《监控系统设备、仪表使用台帐》。

10)进行瓦斯断电试验时,填写《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断电功能测试记录》。

2、报表填写、打印要求

1)0点班值机员接班后,负责打印前日安全监测监控重点日报表(内容包括各地点瓦斯、风速、抽放管道流量、温度、负压等模拟量)。2)安全监测机构在每月将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汇总填表,经主管业务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总工程师。

3、绘制安全监测系统图要求 1)必须按《通风安全图例》统一图例填图;

2)必须季绘制、月补充、特殊情况(指新上传感器地点重点地区,如:新开口工作面,串联工作面等)要及时补充填图;

3)所有巷道标注必须清晰明了不得跨巷标注。无图例的,依采掘工程平面原图例为准.4)绘制安全监测系统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的,要在有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的传感器上方划一标注线,注明其报警点、断电点和断电范围。

4、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定期保存,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

轿 子 山 煤 矿

通 防 科

2010 年 1 月

第五篇: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1

第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测系统,制定“矿井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条 安全监测人员(包括队干部)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安全监测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技术矿长的同意。

第三条 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安装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安装的工作面,如果瓦斯监测系统不健全,不具备断电功能,不准验收投产。

第四条 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分站和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作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报技术矿长批准。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应由通风科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技术矿长批准。

第五条 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

第六条 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和机电部门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缆及控制线,进行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第七条 装备的设置标准;

1、回采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回采工作面应在工作面,回风流、专用排瓦斯巷和上隅角各设一个瓦斯传感器。

(2)机尾传感器安设在回风巷距机尾10米内,报警浓度为1%,断电浓度为1.5%,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1%。

(3)回风传感器安设在距回风第一贯眼10---15米处,瓦斯报警及断电浓度为1%,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1%。

(4)专用排瓦斯巷传感器安设在回风巷口栅栏以里10---15米处,瓦斯报警浓度为2.5%,断电浓度为3%,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安全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2.5%。

(5)工作面上隅角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其报警浓度为1%,断电浓度为1.5%,断电范围: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2、掘进工作面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双巷掘进工作面的正副巷口以里10—15米、距煤头5m以内、双巷掘进总回风,各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报警浓度均为1%,断电浓度:煤头传感器为1.5%,工作面回风流传感器为1%,断电范围:正巷瓦斯超限,切断正付巷内部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1%。

(2)单巷掘进工作面应在距煤头5米以内,巷道口以里10—15m处,各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浓度1%,断电浓度:煤头传感器为1.5%,工作面回风传感器为1%,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3)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时,除按正常安设瓦斯传感器外,还需在串入回采工作面的进风巷中再增设一个传感器,位于距回采面煤壁3—5m范围,报警断电浓度均为0.5%,断电范围:回采工作面及其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0.5%。

(4)掘进工作面使用串联通风时,在所串入的局扇入风前3—5m范围内,再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报警断电均为0.5%,断电范围:被串入的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小于0.5%。

(5)在大巷开口或某一采区口确需要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入的风流中安设瓦斯传感器,一旦瓦斯超限,能切断被串入区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报警断电点均为0.5%。

3、回风井、回风巷独立供电运行的设备(包括水泵、绞车等)应安设瓦斯传感器,当瓦斯达到1%时,自动切断该地点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4、井下各装煤点、煤仓上方应安设断电瓦斯传感器。

5、地面抽入泵站机房内,应安设瓦斯传感器,当空气中瓦斯浓度超过05%时,发出报警。

6、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煤壁不小于200mm,要避开淋头水,顶板条件不好的地点,能够正确反映所测地点的瓦斯浓度。

7、凡应安设监测设备的采掘工作面和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采掘队根据《作业规程》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安装,否则,不许开采作业。

第八条 掘进、回采工作面,都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第九条 装置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通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第十条 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缆线均由该地区机电工负责,改线或移设备时,必须提前与通风科联系,与监测人员现场共同处理。

第十一条 增加井下装置要定期维护调试(每隔7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携带标准气样、空气样、便携式瓦斯检定器三者进行校正。调试完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第十二条 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进行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修好,并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处理。

第十三条 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查、更换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技术矿长批准。

第十四条 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超出限差时,监测人员应及时进行校对,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运装置,否则必须及时更换。

第十五条 所属巡检员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所管辖范围内监测装置的工作和完好情况,并将核对仪器指示瓦斯浓度记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

第十六条 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时,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全部进行检修、清扫、调试、校对。

第十七条 凡与装置无关的电器设备需要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技术矿长批准,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第十八条 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器设备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第十九条 监测中心站必须保持24小时连续运转,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包括分站、传感器、运行状况),断电情况,及时打印监测班报表,并送通风科长,安全矿长,技术矿长,矿长审核。

第二十条 矿井必须建立维修校验室,并配备标准气样、校验台等设备,维修校验必须有记录可查。

第二十一条 监测中心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终端机屏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情况,遇到报警情况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通风科、矿调度室、技术矿长。

第二十二条 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2年,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维护使用管理人员责任制,分站、声光箱,电缆等由使用单位的电工负责日常维护,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传感器移动由巡检员负责。

第二十四条 采掘队、组不按规定移动传感器、声光箱、电缆或发生解脱,破坏监控装置的,必须坚持先停产后追查的制度,严肃追查处理责任者。

第二十五条 凡需停运监测装置,必须经技术矿长批准,否则追究停运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安全监测应建立报表和台帐:

1、设备仪表台帐

2、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

3、校验记录

4、巡检记录

5、值班日志

6、安全监测班报表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2

(1)甲烷传感器只有监测人员有权调校,每周必须用标准气样进行标校。

(2)监控断电功能必须每7天试验一次,并要有记录可查,确保断电功能灵敏、可靠。

(3)车场口的常闭风门必须上风门传感器,工作面风巷安设温度及风速传感器。

(4)工作面监测人员或瓦斯检查工每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用光学瓦斯检查仪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汇报调度室及通防队值班人员。当两个检测仪器误差大于0.1%时,先以读数大的为依据,通防队必须在8小时内用标准气样对甲烷传感器进行重新调校。

(5)因瓦斯超限断电的电器设备,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规定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6)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转时,必须至少提前一个小班提出申请经矿调度室、通防队许可,方可按计划时间实施,并汇报调度室。

(7)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能立即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8)工作面的监控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断电时,监控机房必须立即汇报调度室,调度室通知工作面所有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并将人员撤到进风巷。然后安排通防队立即到现场处理。只有监控设备恢复正常后,并向调度室汇报,工作面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9)洒水灭尘时,严禁将水洒到甲烷传感器上。

(10)甲烷传感器每班移动由综采队当班班长与瓦斯检查员负责,当监测系统出现故障时,严禁采煤作业。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3

一、供电

1、监测监控系统的供电,是保证监测监控系统不间断可靠运行的必要条件。监测系统分站的电源必须取自工作面总馈电开关的电压侧。

2、监测系统分站的装设地点,综采工作面分站安装在工作面进风巷口高压开关处,掘进工作面分站安装在工作面巷口总馈电开关处。

二、断电

1、机电科在搞采掘工作面的供电设计时,要考虑到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时的断电执行,每个采煤工作面要在适宜地点设立总开关。采掘面所设立的总开关,都能够与瓦斯超限断电的输出执行信号——常闭或常开接点相配接,并保证总开关方便自动断电。

2、井下各点瓦斯超限时,断电范围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实施细则在生产作业规程中确定。

3、当发生瓦斯超限断电时,系统应立即报警,生产调度人员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通知有关部门。

4、断电方案由机电科提出,通风科实施。断电的可靠性由通风科、机电科会同安检科定期组织试验,并认真作好记录。

三、复电

复电前必须首先向矿调度室打电话询问是否由于瓦斯超限而断电,如属瓦斯超限断电的复电必须按照规程及矿有关规定执行,由矿总工程师及通风部门指挥执行。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4

一、目的:

为了防止发生重大事故,确保高炉煤气柜安全稳定运行,搞好现场煤气设备设施监视、监控,特制订本制度。

二、应用范围:

河北省澳森钢铁有限公司煤气柜柜区主要设备设施。

三、监控管理:

1、主控操作人员随时对监视、监控画面进行观察,发现画面异常随时上报处理。

2、每月10日由白班人员对各摄像头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画面清晰。

3、遇风雨天气加强对监控系统的检查,防止设备出现异常,导致信号中断。

4、上传页面由上级部门共同监管,有问题及时进行联系沟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处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级监控中心

澳森钢铁有限公司(技术管理)

煤气柜电话(工段长)

5、定期对摄像头进行擦拭(每周三一次),对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等现象要认真做好记录。

6、发现监控画面不能上传等问题及时向市局监控中心汇报。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5

一、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原则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必须始终坚持人机结合的原则,实行专业全面管理制、主机定期巡查制、设备定期调试更换制、24小时监视汇报制、专职监督制、相关人员定期检查制、人员包干制的管理体系。

二、管理职责及负责范围

1、监控室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全面管理工作。

(1)负责安全监控中心主机至井下分站的安装、维修调校,并对主机系统进行适时调整和各类传感器的定期校对。

(2)按照采掘接替安排,及时对分站、各类传感器的拆装作出安排,指导各使用单位正确使用、监护好监控系统的设备、缆线等。

(3)认真填写维修、调校记录,建立安全监控设备、仪表、缆线、各类传感器等台帐,并按规定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

(4)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瓦斯报表。每日必须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接头是否正常,根据风量、瓦斯变化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变化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将监测瓦斯日报表报送有关部门和领导审阅。

(5)监控维修管理人员根据生产变化情况,对监控系统屏幕画面和牌板进行实时绘制,做到与现场相符。

(6)严格监控系统的管理,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处理。

2、监控维修人员负责对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电缆等做到及时调整,管好维护好瓦斯监控系统工作,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3、调度室负责认真作好监控中心的指挥协调,在安排安全生产时首先调度指挥瓦斯监控系统工作。发现瓦斯超限、分站、传感器故障及停电停风及时指挥有关人员处理,针对通风瓦斯变化情况适时合理地指挥矿井安全生产。

4、安监科随时检查监控系统运行、安装、调试情况,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瓦斯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切实搞好通风瓦斯监察工作。

5、技术科负责及时准确提供采掘接替计划给通风部门,在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明确瓦斯监控系统的安设位置及要求。协调通风部门及时修改完善瓦斯监控系统图的绘制。监督分区域的监控系统使用维护工作。

6、供销科负责瓦斯监控系统设备,仪器仪表等设施的采购供应和监控电缆的收发保管工作,做到采供及时。

7、采、掘、机、运车间负责分站至种类传感器间的电缆铺设、悬挂、回撤,传感器的移动保护,停电后分站的恢复工作,各类传感器断线故障的检查、维修保护,随着工作面的推移做到实时移动并符合要求。

8、机运车间负责主井、运输大巷铺设的缆线、传感器的管理与保护,发现有损坏、脱落及时汇报,并协助处理。

9、机电车间负责中央配电所、各配电点水泵房内的分站、传感器、电缆的管理与保护,发现有损坏、脱落及时汇报,并协助处理。

10、各级管理人员对瓦斯监控系统经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采取措施并协助处理。

11、瓦检员经常检查甲烷传感器的工作情况,发现数据误差达0.10%时,及时与维修人员联系调检、校对,并督促采掘等单位按规定悬挂和移动传感器,随时检查分站运行情况。

12、矿级领导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所需的人、财、物优先考虑,经常查视、指导瓦斯监控工作。

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技术规定

1、主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井下系统安装调整时必须安设瓦斯电闭锁和馈电传感器,系统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确保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的瓦斯变化和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况。两台主机做到每月交换运行一次,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运行工作。

2、井下分站及馈电远程斥电装置,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校,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离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并有接地装置。未按规定安设或设备外壳未设接地装置的扣50元/处。

2、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掘进巷道必须安设2个甲烷传感器。第一个甲烷传感器安装在距采面回风流不大于10米的位置,距碛头不大于5米的位置,第二个甲烷传感器安装在该回风巷口与水平回风巷交岔口10—15米的位置,铺设缆线按标准要求悬挂,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0元。

3、甲烷传感器应布置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传感器应挂在无淋水、顶板完好的锚梁上,做到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4、搬迁或回撤时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监控分站、局扇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电缆等必须与该工作面设备同步安装、掘进巷道前进10米时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多余的电缆线必须圈好悬挂。

5、瓦斯监接分站必须安设在能够控制该工作面电器设备总开关电源侧,严禁接在总开关的负荷侧,当瓦斯超限时能够迅速切断作业点的全部设备电源(局扇风机电源除外)。

四、操作主控系统程序规定

1、操作主控微机查视瓦斯变化情况的人员:矿级领导、安监科管理人员和值班维修人员。操作查阅辅助视频的人员:技术科、机电科、安监科、调度室正副科长、采掘车间及机电、机运车间正副主任、调度室值班调度员,其他人员严禁上机操作。操作人员不准点击其他窗口。,否则扣20元/人.次。

2、查视瓦斯曲线变化情况的操作程序:

在监视屏幕右角上点击 一 号 查询(c)模惟量开关数据查询 ▽ 各探头编号 取消 1 监控 确认。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一)主控室管理规定:

1、矿级领导和安监科人员在监控室查视,其他单位允许的人员在值班室外查视并填写查阅记录。查视监控系统时,不认真记录的扣10元/次,缺查视1次扣20元。

2、操作系统时,只能按规定程序及内容操作若违规操作扣20元/次破坏主机监控程序或擅自修改相关内容,或设置错误扣50元/次,操作时擅自打开其他窗口而不能恢复原状或使主机“死机”的扣50—100元/次,若损坏设备,除按原价赔偿外并处罚100—200元。

3、值班员属瓦斯监控中心室的监控值班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出,需外出必须关门,否则造成设备设施损失全额赔偿。

4、监控室值班员随时观察系统是否正常,及时纪录,值班员每隔30分钟通过显示屏了解掌握瓦斯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并作好专门记录,每天报送安监科,不报或缺报扣20-50元/次。工作中严禁睡觉,发现睡觉者扣20元/次。监视屏幕显示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主机断电、传感器断线等故障时,监控值班员向调度室值班员汇报,由调度室值班员按下列程序通知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1)停电停风:立即通知井下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待命,查明原因及影响范围,然后向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及有关科室部门负责人汇报。

(2)瓦斯超限:监控系统显示瓦斯超限时,监控人员首先通知瓦检员和带班长、班组长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进行处理,并汇报调度室和通风科管理人员。监控室值班员将瓦斯超限原因及处理情况,向县监控中心汇报并作好记录。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立即通知该工作地点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切断电源,然后通知通风科值班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处理,同时向值班领导、总工程师汇报。

(3)主机、分站断电:通知安监科维修人员处理。

(4)传感器断线等故障:采掘范围内的传感器断线故障及时通知该区域电工和带班长进行处理,其他范围地点的传感器断线故障及时按通风科维修人员、值班科员、科长的顺序通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断线超过1小时应向总工程师汇报,确因传感器本身故障引起的断线应通知通风科维修人员处理,确属采掘单位范围内或自身造成的故障不能维护时,由采掘车间向调度室汇报,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处理。经专职人员查实属该单位损坏的则由该单位赔偿和支付工资。

(5)必须按上述规范进行调度指挥,并将查办的情况向监控室反馈,以便监控室及时向上级汇报。否则给予20-100元/次处罚,或按上级规定处罚。

(6)主监控室的清洁卫生由监控值班员负责打扫,主监控室设备由维修人员负责保管;室内的监视机由监控值班员保管,并负责打扫卫生;若发现损坏或丢失设备设施按原价赔偿。

(二)井下监控设备、设施、电缆的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1、井下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包括:甲烷传感器、分站,局扇开停传感器,风速传感器,风门传感器,馈电传感器,负压等各类传感器,主机到分站的通迅线,分站到传感器的电缆、接线盒等。

2、调度室、通风科、机电科对监控设备、电缆有调剂权,各使用单位必须服从,并建立专门台帐。

3、坚持谁主管的区域由谁负责的原则,若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传感器、缆线等损坏、丢失,由该区域单位负责赔偿,并对该单位负责人处以50—200元罚款。

4、各单位管辖区域内的监控设备、设施必须采取措施保护,严防设备进水,传感器、分站使用的保护罩由安监科统一设计,机电车间制作交供销库房,进行领用。未使用防护罩的扣50元/台,传感器、分站发现进水的扣100—200元/台,造成传感器缺件或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5、电缆接头、分站及开关接口严格按标准要求连接,发现不规范或失爆情况扣100—200元/处。

6、放炮时对甲烷传感器有可能损坏的工作面,由班组长、放炮员将传感器移至放炮不能危及的安全地方,放炮后将甲烷传感器放回原处,并符合安装要求,由当班瓦检员、带班长严格监督执行,否则扣当班放炮员、班组长20元/次,扣当班瓦检员、带班长10元/次。

7、监控维修人员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按要求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调校1次,并进行报警跳闸试验,其它传感器应按规定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作好记录可查。否则扣维修人员20元/次台。

8、凡是搬迁、维修设备缆线等情况而影响瓦斯监控系统正常监测的必须提前1天向调度室、安监科书面汇报。具体实施情况由调度室向监控室反馈,未汇报的扣10元/次。

9、瓦斯监控系统设备、缆线等属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一经发现扣200—500元/处,并限期整改。

10、监控设备、设施、缆线的领用管理

(1)各类传感器、分站、主机至分站的通迅线、接线盒、分站至甲烷传感器的监控线、接线盒等等由安监科维修人员负责领用,供销科设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专门帐户,每月报1份给调度室。

(2)使用单位领用时,须出据领料单,经安监科、机电科核实登记报总工程师审批,供销公司和库管员方准发货,否则扣库管员20元/次。若需增加缆线设施等由使用单位提前10天向调度室、机电科申报,待办完手续方可领用。

(3)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拆监控线,一经发现扣200-500元/次。

(4)使用单位的电缆、接线盒需退库时,经库管员验收登记并报安监科、机电科核帐后方可入库,若出现差错,照价赔偿。不准将电缆线存放在车间保管室内,否则扣100—200元/次。

(三)瓦斯监控系统的检查、监督管理规定

1、查视安全监控系统的人员每天必须到主控室或辅控室查视,了解掌握瓦斯变化动态情况,并做好记录以便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工作,只看不登记的视为缺席,扣20元/次。

2、凡是配备了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偘,必须每班携带入井,做到随时检查瓦斯变化情况不携带入井的扣50元/人次。每隔6天送通风科校正,否则扣20元/台·次。

3、采掘车间带班长必须对所辖区域的监控设备、甲烷传感器、缆线、分站等每班至少巡查汇报3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汇报调度室,每缺一次扣10元/次。

4、采掘车间值班电工每班对所辖区域内瓦斯监控设备、设施、瓦斯传感器等进行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不少于3次,缺一次扣5元。断线超过30分钟未处理扣20元/次。

5、所有入井管理人员和瓦检员必须随时对作业范围内及进班途经地点的瓦斯监控设备、设施、传感器等进行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处理,瓦检员每班向调度室汇报不少于2次,缺1次扣5元。断线故障达1小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否则扣50元/次。

6、安全科管理人员及维修人员在上班时间内随时对监控系统进行查视,分析瓦斯变化原因及时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当发现瓦斯超限、停电或系统故障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0分钟内前往处理,否则扣20—50元/次。

7、安全科随时将光学瓦检仪或便携式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职检查,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1%时,维修人必须在4小时内调校完毕,发现传感器故障时,维修人员应立即入井处理,否则扣10元/台次。

8、调度值班员认真填写各班有关监控系统检查、汇报的专门记录,并按规定汇报处理,若未记录或记录不完整、有错每次扣10元。若将报警装置声音关闭扣30元/次。

9、相关人员汇报监控系统次数以调度室记录为依据进行考核,月终兑现。若因调度值班员记录有错或不作记录,则扣当班值班人度员。

六、本规定从20xx年3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上级或矿按关规定执行。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6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1条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2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在规划煤矿长远发展的同时规划安全生产,制定煤矿生产经营目标的同时制定安全生产目标。

第3条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实行民主管理,采取相应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鼓励职工参加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第4条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矿每年制定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内容包括:

(1)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2)安全管理目标: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杜绝重大非人身事故。

(3)保证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

(4)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考核和奖惩。

第5条纳入安全管理目标计划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

(1)不发生死亡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

(2)重伤事故率;

(3) 矿井安全隐患整改率;

(4)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和全员培训率;

(5)矿井质量标准化达级;

(6)设备完好率;

(7)遵章守纪,制止“三违”;

(8)煤矿软件管理和安全设施投入。

各项管理目标值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要求;没有规定的,不低于上年实际或计划水平。

第6条制定和落实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矿与区队或班组以签订合同或责任状等形式,将各项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并逐级按季、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1)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2)区队或班组安全管理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4)遵章守纪,制止“三违”情况。

第7条煤矿鼓励职工参与安全目标管理,对完成安全管理目标好的区队、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第1条为了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煤矿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遇有特殊情况,如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等,应随时召开。

第3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特殊情况下,由矿长授权的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或总工程师主持。

第4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各副矿长、值班矿长和安全检查人员,必要时可吸收相关工种负责人和区队或班组长参加。对应参加会议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无故旷会的,除提出批评外再给予经济处罚。

第5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的内容和任务是研究企业安全生产,研究分析矿井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工种和人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

(2)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3)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4)决定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投入、奖惩、表彰等事项;

(5)研究其他相关安全生产事项。

第6条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当有准备,抓住重点,讲究实效。并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通知与会人员。

第7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设规范的专门会议记录。

(1)准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内容、会议决定事项,按发言顺序如实记录发言人的姓名、职务和发言要点;

(2)会议结束,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审阅签字;

(3)会议记录保存2年,不准缺页、涂改。

安全奖惩制度

第1条为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和安全奖惩工作,保证生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以精神鼓励和教育为主,以处罚为辅的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

第3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依照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4条职工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的安全工作负责。职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本矿规章制度的,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

第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队、班组和个人,由矿给予奖励:

(1)完成安全管理目标单位的负责人;

(2)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3)由于个人行为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

(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5)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安全状况的个人;

(6)其他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矿给予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2)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3)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

(4)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或个人;

(5)对生产安全事故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的。

第7条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根据违章情节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处罚前由安全检查人员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矿长批准后实施。对职工实施安全处罚,允许职工陈述和申辩。

(1)违章情节较轻或尚未产生不利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后果较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直到给予行政处罚;

(2)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经常违章违纪屡教不改的,由矿依法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8条玩忽职守,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除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经矿长批准,赔偿金额可酌减。

第9条建立违章登记记录。凡在各类检查中被查出违章现象或行为的,必须进行登记。

监测监控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第一篇:监测监控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监测监控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一、监测监控安全仪器仪表的管理职责: 1、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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