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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认证介绍[最终定稿]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职业健康安全认证介绍[最终定稿]

第一篇:职业健康安全认证介绍

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是国际上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后世界各国关注的又一管理标准。其目的是依据近代管理科学理论制定的管理标准来规范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预防、控制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劳动者和相关方的安全与健康。

我国作为ISO的正式成员国,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十分重视,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一些重大事故表明,实施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已迫在眉睫。实施GB/T28001标准可以避免发生许多可能出现的伤亡及事故,其实际的及潜在的效益是巨大的。为了有效推动我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水平,降低健康安全风险因素及相关损失,降低生产成本,并使企业管理模式符合国际通行的惯例,促进国际贸易及提高我国企业的综合形象,加强其市场竞争力。我公司按照国家认可机构规定的GB/T28001标准为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提供认证/注册服务。

企业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获取认证的意义:

1.全面规范、改进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各种伤亡事故和职业疾病隐患,保障企业的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

2.提高企业形象,打破贸易壁垒,在国内外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进而提高市场份额;

3.提供持续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机制,降低企业风险,预防事故发生;

改善政府、企业和员工的公共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提高金融信贷信用等级,降

低保险成本。

第二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计划

****公司2013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计划

依照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公司方针目标的要求,2013年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坚持pdca循环、持续改进,体系工作坚持有计划、有实施、有检查纠正、有持续改进方法。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职,办事有程序,检查有标准,问题有处理,处理有结果的安全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公司职业安全健康体系。

公司本体系运行依照体系文件规定,注重保持内审、外审及管理评审在培训教育、危害辨识、重大危险因素控制、安全责任制落实、隐患自查、整改不安全隐患、应急演习等方面纠正措施的持续,避免不符合的再次出现。

一、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的实施 依据公司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程序规定,1月份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从事工作的所有人员进行危害辨识方法的培训,使员工在明确如何辨识的基础上进行辨识。必须对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所有作业场所内的设施,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进行充分辨识,并避免照抄照搬往年辨识。具体实施按照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实施方案进行。2月份各部门评价小组对风险调查的充分性、有效性进行要素的检查、验收进行评价。并对发现不符合进行调整充实,完成本部门调查表的更新工作。2月底公司组织评价并更新公司危害辨识一览表,确定公司级重大风险因素。

二、法律、法规获取、识别、更新

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管理程序,将接收、获取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识别,并负责及时向员工传达相关内容。

公司、各部门6月、12月对法律、法规的获取、更新、传达、培训教育的结果进行评价。通过及时更新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使法律、法规保持最新状态。

三、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签订安全责任书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层层分解、细化。根据班组、个人岗位的专业特点、量化部、室安全责任,制定岗位、个人责任制并由上到下签订安全责任书或安全保证书。

标准要求:具备指标、目标、有具体量化数量等内容的责任书,并于1月20日前完成。

四、开展全员培训教育

1、坚持班组、部门、公司三级培训教育制度,组织员工学习并遵守。

2、各部门依照体系文件规定完成培训教育程序的所有内容。使员工明确体系的内容及职责。

3、公司对员工进行职业安全健康认证体系内审员培训。

4、公司组织法人、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义务消防员、安全技术人员等各安全类别专业培训。

各部门、工会组织依照协商与交流管理程序规定,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内、外部信息接收的归纳、整理。依照公司体系运行要求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供方、承包方等相关单位进行交流,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并形成记录。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体系管理、合同管理、委外管理、设备管理依照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目标、公司制度与相关部门、委外单位进行交流,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并形成记录。

六、文件和资料控制

文件控制实施两级管理,公司各部门依据其职能,加强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控制,依照程序要求进行文件更改、收、发和保存,确保文件有效受控和有效利用。

七、持续运行控制

1、各部门对生产设备、设施运营按运行控制程序进行控制

2、各部门对供方、承包方提供的施工、维修、服务进行有效控制。公司监督检查。

3、工会组织定期收集职工、员工,对运行控制种的意见、抱怨,及时与相关方协商,并对安全健康管理过程行使监督职权。

八、进行应急预案演习,补充、修订应急预案 3、4月份,各部门根据专业特点对所制定的消防、突发事故、设备机械事故、饮食卫生意外事故、交通事故等所制定的各种预案模拟突发事件进行演习,并验证应急预案的符合性、适宜性,对与实际应急不适宜进行修改。部门应根据作业特点考虑对应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情且无急预案的制定并补充应急预案。

九、落实重大危险因素控制计划落实

制定并落实重大危险因素控制计划,落实制定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的实施,持续培训、教育,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保持措施的落实。

十、绩效测量和监测管理

各部门负责相关专业运行过程的职业安全健康状况及体系运行定期监测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包括机械设备、实验、监测仪器的监测、校验。公司负责监督检查个部门落实结果。3月份前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尘毒作业职工进行职业病及健康状况的监测和统计分析。

十一、体系运行评价

定期评价:公司体系运行、体系目标量化测量、法律法规管理程序的运行、绩效测量和监测管理的完成,阶段性检查结果、验证评价,由各部门汇总平时的运行检查,每季末月份定期评价并上报。

专项评价:危害辨识、应急预案演习、委外方运行控制等程序运行按文件要求各部门做专项评价。

十二、内部审核、外部审核、管理评审

坚持持续改进原则在体系进一步完善提高的基础上,6月份进行内部审核,8月份由认证机构对本公司体系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审核,12月份进行管理评审。当方针、目标发生变化、组织机构发生调整、最高管理者认为必要时等因素发生时,按体系文件要求增加管理评审。

十三、坚持按计划、实施、有检查纠正措施、持续体系运行。公司将分解计划,以月计划形式布置全月体系运行工作;各部门根据公司、月度计划对本部门体系工作按计划、实施、检查、纠正做出具体策划。以适应本部门体系运行。篇二: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工作计划

吉林兄弟木业集团有限公司

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工作计划 xd环安 字 第 3 号文件

一、目的

1、规范工作流程和工作行为,全面落实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体 系认证工作。

2、积极推动公司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工作进程,逐步

实现内部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3、迎接外部审核,并加强公司内部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的全面

建设工作。

二、范围

本工作计划适用与iso9001-2008、iso14000、iso18000体系认证工作。

三、职责

1、董事长组织制定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工作,落实目

标,管理评审。

2、管代组织建立体系文件,包括手册、程序、支持性文件记录;

组织制定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的指标、管理方案;

组织培训;实施内审。

3、部门以上领导参与文件的制定、学习、内部贯彻与实施。

4、全体员工按文件要求实施。

四、时间要求 iso知识学习

1、内部培训

对iso各项指标,基本操作流程,各项数据报表填写的规范,评审实操流程等,以及iso9001(质量)、iso14000(环境)、iso18000(安全)分类基础知识的培训学习,并简单考核员工认知度。

2、自修领悟

仔细阅读《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管理手册》和《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程序文件》,对其纲领及实操文件深度认知,并做好实操程序准备。

完成时间:于2010年8月12日前完成学习项目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实操流程

1、环境因素及重大环境因素清单

按照环境因素要求填写《环境因素调查表》、《环境因素评价表》并按时间提交到行政管理部门,由行政管理部门整理,总结《重大环境因素清单》

参与部门:公司所有部门

完成时间:a.于2010年8月15日前所有部门完成《环境因素调

查表》、《环境因素评价表》并于当日下午提交行政管理

部门。

b.行政管理部门于2010年8月25日前整理出《重大环

境因素清单》。

2、危险因素及重大危险因素清单

按照环境因素要求填写《危险因素调查表》、《风险评价表》并按时间提交到行政管理部门,由行政管理部门整理,总结《重要危险源清单》

参与部门:公司所有部门

完成时间:与环境因素同步完成

3、法律法规的认知于整理

(1)对标准规定进行确认。其确认方式可通过网络查询、到

相应部门(区环保局、区安检局)进行核对。

(2)整理所确认的对应法律法律,并认真填写《有效法律法

规目录》。

负责部门:人事行政管理部门

完成时间:于2010年8月25日前完成查阅确认并填表完毕。

4、环境(安全)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控制程序

根据区、省、国家有关环境(安全)指标规定,对公司现有环境(安全)进行初步评定,对不合乎标准的项目进行记录并填写《环境(安全)管理方案》,并提交方案,由各级管理部门评定方案可行性,可行由总经理签阅通过并按照实施方案及时操作。不可行,驳回整改。

参与部门:公司所有部门

完成时间:a.2010年8月25日前完成按指标规定进行的各项初 步评定。b.2010年9月1日根据各项评定结果各部门组织会议

进行商讨,会议中做出整改方案并填写《环境(安全)

管理方案》提交。

c.2010年9月17日总经办依据各部门提交管理方案

组织商讨执行会议,对可行性方案进行批阅,并于次

日开始实操执行。对不可执行方案提供整改建议,责

令整改并于次日提交进行复阅,通过后进行执行操作,于2010年9月17日所有《环境(安全)管理方案》

必须全部进行到实操程序。

5、培训、意识和能力管理程序

制定《公司员工培训制度》,依据《公司员工培训制度》进行

《2010培训指标与计划》的编订,整合已有的各项培训记 录、内容、材料,对没有或缺失的培训材料进行编写,并做好 完善工作。对应需的各类培训毕业证件及专岗职业技能证书进 行收集,并复印存档。

参与部门:人事行政管理部

完成时间:a.2010年8月10日之前完成有所培训制度、培训方 案、培训材料、培训教案的编写、整改工作。b.2010年9月15日之前完成各项证书的收集、整理、复印存档工作。并将所有培训材料提交总经理审核。

6、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管理手册》、《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

体系程序文件》、《iso评审工作日程计划及制度》、公司的管理制度以及各项区、省、国家的管理指标与法律法规的使用和控制。

发文部门:总经办、人事行政管理部

使用部门:公司所有部门

使用时限:a.iso类文件使用权限截止iso评审结束后予以收回。b.其他各类文件使用时限长期,若有整改更新发布《整

改通知单》。

7、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程序

对消防安全管理各类文件进行整合,对缺失与不完善的《安全

操作规程制度》、消防(生产)安全巡检记录进行补编、补填。最后做好整理分类存档,以便审核时及时提档。

参与部门:一线生产部门(负责生产安全记录编写)

安保部、成品库、材料库、供热单位及食堂(负责消

防安全记录整理编写)

完成时间:2010年9月20日前完成整改、补编、补填、整理工 作。10月25日由总经办牵头人事行政管理部门配合进行完成各项安全材料检查工作。

8、生产设备运行管理程序

建立生产设备资料库,内容包括使用中的环保、消防以及生产

设备名称、位置、使用操作规范、现操作者的对应名单,未使篇三:2004年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运行工作计划 2004年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 运行及认证工作计划

编制:安全保卫处 2004年11月

(续上表)

(续上表)篇四: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建设工作计划及保证措施

关于推进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建设工作

保证措施

从xxxx年起,公司即开始开展安全、质量、环保三标体系建设方面的工作,xxxx年初,经认证中心初审和评审推荐,已于xxxx年x月取得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但是,从评审发现的问题,反映出公司“三标“体系建设还存在不少有待改进,特别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提高。

为了“全面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控制生产经营和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避免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使公司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建设有个大的进步和提高,得以有效指导和促进公司的安全生产。现就xxxx年进一步推进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保证措施如下:

一、指导思想:

加强安全生产团队建设,进一步提高制度执行力和效率,以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建设为龙头,以“反三违,除隐患”为主线,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强化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和生产经营、服务过程的受控管理,规范作业安全行为,强化动

态风险管理,加强应急管理,狠抓重点区域,要害部位,关键环节的隐患整治。以阶段性活动为载体强化基础管理工作,构建职业健康安全长效机制,确保公司各项业绩目标顺利实现。

二、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系机构,落实体系责任,促进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随着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分公司的调整,班组的整合,原有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发生了变化。公司及各分公司在一季度必须完善职业健康安全领导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将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建设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公司每月安全生产例会,安排布署检查有关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分公司每月分解落实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班组要落实每日工作班前安全喊话,作业风险分析,预控措施交底,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现场检查。建立三级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责任管理网络,明确网络人员管理责任,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网络人员每周至少一次,分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网络人员每周至少二次,深入班组,深入现场查找隐患,帮促指导基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公司及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各级领导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管理部门人员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监督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于x月底修订完善各级人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归类、整理公司部门、分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并按制度修订升级计划进行全面修订升级。实现“一岗一责”和“一职一责”。

公司各单位要分层次修改完善各自的绩效考核细则,综合考虑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和体系管理工作,岗位责任落实、陷患治理、应急演练等内容。各单位行政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实现推进和提高。

2、强化职业健康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全员职业健康安全意识。1)强化领导层的职业健康安全学习教育;公司领导,部门、分公司领导要自觉带头学习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制度等,公司领导至少每季进行一次集体学习,以增强领导的法制观念,并按照公司对领导干部的培训教育要求和计划,由培训中心组织好对中层干部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以及送外培训,提高中层干部对职业健康安全的意识。2)强化管理层的培训教育;在上半年由公司安生部组织一起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辩识评价培训班,以提高骨干层理论水平和现场管理水平。3)强化班组员工的培训教育;落实岗位练兵,技术培训,应急演练培训和特殊工种取证、复证培训。各班组要充

分利用安全日活动,班前会、班组安全生产分析会等形式,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典型事故案例等方面的教育,培教中心要严格按照培训计划,落实培训责任,加强岗位练兵,技能培训和特殊工种的取证、复证培训。同时要加大对培训效果的考核力度,把考核结果同绩效考核挂勾,促使员工增强职业健康安全意识,提高操作技能,风险识别削减与应急避险能力。4)加强新入职员工、转岗员工和临时劳务用工的基本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培训;各分公司在对新入职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转岗员工和劳务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必须把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知识作为重点内容,并严格执行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制度,通过专韪教育、师徒合同、结帮对子、加以监护、巩固,消除“无知、无畏、无能”者上岗。

3、进一步细化完善危险源辩识,认真做好风险评价和预控措施的完善工作。

检修作业、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过程的危害辩识是公司开展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公司各单位必须紧密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实际,发动全员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在过去进行辩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工作步骤,完善工作内容。辩识危险因素、定性定量的进行评价,并从管理、制度、防护等诸多方面完善预控措施。各部门、分公司要坚持领导挂帅,专人负责,落实分工,指导检查,会诊讨论、补充完善,成立专门小组负责此项工作。分工司由分管副经理牵头、安全员负责、技术员配合。班组明确专门骨干负责,从下到上,从作业岗位到管理层面,认真分析每项检修作业、管理、服务活动步骤中的危险因素,做到全员参与,多层面分析。各部门,分公司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把危险源辨识与日常维护消缺、200mw、300mw乃至600mw机组大、小修结合起来,力求齐全完善。力争在x月底完成此项工作。各部门分公司要做到定人、定项目、定范围、定时间,明确要求,专人负责监督指导。安生部要组织开展对危险源辨识、评价人员进行一次专题辅导讲座,安排专人深入基层指导分公司、班组做好此项工作,确实保障危险因素辨识,评价工作规范正确进行。要加强管理,强化考核机制,分级制定专项考核办法,对那些工作不认真,不按规定时间开展和完成工作的要严格考核。部门、分公司例会,各专责人要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公司安全生产例会,部门、分公司要汇报工作的开展状况。必要时安生部要根据基层活动开展存在的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加以解决,按照统一模板、统一时间、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做好危险源、危害因素辨识、危险评价和预控措施完善工作。

4、强化体系建设,完善、标准、程序,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水平。

强化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职业健康安全篇五:0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0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一、ohsas18001认证简介 0hsas18001标准是认证性标准,它是企业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也是企业进

行内审和认证机构实施认证审核的主要依据。我国已于2000年11月12日转化为国标:gb/t28001-2001 idt ohsas18001:1999《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同年12月20日国家经贸委也推出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并在我国开展起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制度。国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已于2011年12月30日更新至gb/t28001:2011版本,等同采用ohsas 18001:2007新版标准(英文版)翻译,并于2012年2月1日实施。

二、积极推行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ohsms)认证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1)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日趋严峻,各类伤亡事故的总量较大,一

直居高不下,特大、重大事故频繁发生,职业病患者也逐步增多。

(2)我国加快了职业安全健康立法步伐,对企业安全生产的要求越来越严。近年来我国出台

了大量安全生产法规,特别是在2001和2002年相继颁布了“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

防治法”对安全生产提出了强制性的法规要求和标准。

(3)“以人为本,关注员工健康和安全”日益成为现代企业的重要标志和良好形象。

综上所述,企业只有通过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对危险源进

行源头识别和全过程控制,才能做到持续改进,持续守法。

三、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方法和步骤

企业建立0hsas,要依据ohsas18001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按照以下六个步骤建立:

(1)领导决策与准备:领导决策、提供资源、任命管代、宣贯培训

(2)初始安全评审:识别并判定危险源、识别并获取安全法规、分析现状、找出薄弱环节

(3)体系策划与设计:制定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管理方案;确定体系结构、职责及文

件框架

(4)编制体系文件:编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有关程序文件及作业文件

(5)体系试运行:各部门、全体员工严格按体系要求规范自己的活动和操作

(6)内审和管理评审:体系运行2个多月后,进行内审和管评,自我完善育改进

四、企业获得ohsas18001认证证书的条件

(1)按ohsas18001标准要求建立文件化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2)体系运行3个月以上,覆盖标准的全部17个要素

(3)遵守适用的安全法规,事故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五、ohsas18000认证范围

为明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鼓励用人单位采用合理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原则

与方法,控制其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特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任何有以下愿望的用人单位:

(1)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有效地消除和尽可能降低员工和其他有关人员可能遭受的

与用人单位活动有关的风险;

(2)实施、维护并持续改进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3)保证遵循其声明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4)向社会表明其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原则;(5)谋求外部机构对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进行认证和注册;

(6)自我评价并声明符合本规范。

规范中提出的所有要求,旨在帮助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其适用的程度取决

于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活动的特点及其风险的性质和运行的复杂性。

六、实施ohsas18001的效益 ohsas18001职业健康及安全管理体系之确立可以协助企业节省成本及建立良好商誉,为企业

克服非关税贸易壁垒提供帮助,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长远效应,顺应国际贸易的新潮流,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它包括:

(1)建立相关方对企业符合职业健康及安全方针的信心;

(2)增强买家对产品质量及可靠性的信心;

(3)有效降低企业经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预防损失,提高效益,达到企业永续经营;

(4)减少员工的投诉或抱怨,提升员工满意度,减少员工流失,增强组织凝聚力;

(5)促进内部管理的改善,体现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提升公司的企业形象。

七、取得ohsas18001认证的意义

取得ohsas18001认证会给企业带来哪些好处:

1、减少企业经营的职业安全卫生风险;

2、预防人身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降低直接或间接损失;

3、更大程度地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

4、改善企业与员工、公众、政府及非政府机构之间的关系;

5、提高企业声誉及市场竞争力;

6、达到国际标准,建立国际公信力;

7、消除贸易壁垒,扩大市场份额;

8、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形象,使消费者对企业及其产品建立正面情感;

9、使合作伙伴对本企业建立长期信心。

八、ohsas18001对企业的重要意义

1、强化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是企业全面管理的重要

组成部分,ohsas标准使安全生产管理由被动地接受强制性管理转变为自愿参与。

2、推动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ohsas标准要求企业有相应的制度和程序

来跟踪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以保证其持续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使企业由被动 接受政府的监察转变为主动接受。

3、促进国际贸易,清除非关税壁垒;职业健康安全问题与环境问题一样,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许多国家以此为借口,对他国的产品、活动或服务采取单方面的进口限制,因而采用ohsas标准有助于企业完善国际间互认制度,清除贸易障碍,顺利开展贸易活动。

4、有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加市场竞争力;建立和实现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从侧面反映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加此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在市场投 标中增加获得相关方认可的机会。

5、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要求针对企业各个相关职能

和层次进行与之相适应的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有效地控制事故隐患,避免员工 和企业利益受到损害。

第三篇:OHSM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定稿)

OHSM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需要哪些材料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1)法律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请务必提供)2)获得咨询的情况(如:咨询公司和(或)人员信息和咨询时间)3)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含分手册)4)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程序文件(共 本)

5)重要环境因素清单/职业健康安全重要危险因素清单

6)适用于本组织的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清单。7)产品实现工艺流程图或服务提供过程流程图。

8)生产场地分布图/说明(若申请的范围不在同一地点,例如仓库、现场等不与办公地点

在一起,请务必说明它们的位置及它们之间的距离。)

9)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处罚的证明(适用于一级环境因素企业的初次环境管理体系 认证)

10)有生产经营性废水、烟气、粉尘排放点的企业需提供环评报告(或登记表),环保设施验收

报告,环境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适用于初次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11)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劳动卫生监测报告(适用于初次申请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12)消防验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检验报告(适用于申请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 系认证)

13)认证证书复印件及最近一次审核报告复印件(若原来不在本中心获得体系证书的企业,请务 必提供)

第四篇:主要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介绍

主要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和劳动法律体系的母法,是制定和执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的依据,同时它以国家意志把实现劳动者的权利建立在法律保证的基础上,既是劳动者在劳动问题上的法律保障,又是每一个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范n它的颁布改变了我国劳动立法落后的状况,不仅提高了劳动法律规范的层次和效力,而且为制定单项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该法共13章107条,与职业安全健康有关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放假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第174号令)第3 条的规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修改为四十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劳动法》第6章为“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条款(第52条至第57条),其主要内容如下:(1)关于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也可视为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主要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卫生检查制度、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等。“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是指关于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危害因素,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生产正常运行而制定的统一规定,共分三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国家规定”主要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一些国家标准,如:《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等。要求“企业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主要包括工作场所和生产设备,工作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施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报警装置、通讯装置、安全标志等;对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设施,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企业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等,必须经过安全评价认可,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企业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经过政府劳动部门安全认证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2)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建设标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指为了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装置、防护用具及其它防范技术措施的总称,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设施、个体防护措施和生产性辅助设施(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饮水设施等)。“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指劳动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标准。本条第二款被称为“三同时”,即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范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保障以外,还应该做到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即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这是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一项重要内容。《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198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1988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规定》和1992年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方法》对“三同时”制度做了具体规定。(3)关于特种作业上岗要求的规定

《劳动法》第55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特种作业”指对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因此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特种作业的范围有十二类: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和其他符合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的作业。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和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对特种作业的范围和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培训、考核、发证等都做了明确规定。“特种作业资格”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过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f它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一种。(4)关于劳动者安全卫生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劳动法》第56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该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保护权,可以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女职工依法享有特殊保护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劳动者负有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义务;负有及时报告劳动过程中险情的义务;负有接受安全卫生教育的义务。(5)关于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的规定

《劳动法》第57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是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业病和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进行统计、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的一项劳动保护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及时统计,发现和处理职业病和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职业性危害,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法”主要指:《矿山安全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以及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有关问题的解释》、《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解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职业病报告办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处理方法的规定》、《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等。3.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劳动法》第七章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2年,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它共分8章50条,分别对矿山建设和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做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该法共分6章54条,对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妊做出详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国务院公安消防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1.火灾预防方面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对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规定下列消防职责:(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2)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2.在消防组织方面规定: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1)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第(1)(2)(3)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5)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983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该法共分12章53条,分别对船舶检验和登记、船舶及设施上的人员要求、安全保障、危险货物运输、海难救助、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做了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该法共7章79条。由于产生职业危害的因素种类很多,导致职业病的范围较广,职业病的类别较多,不同类别的职业病对劳动者产生的危害差异较大,对各类职业病的防治也不同,不可能把所有职业病的防治都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当务之急是严格控制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危害最大的几类职业病的发生。因此,本法的调整范围限定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线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职业病,同时,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该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管理原则的规定

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职业病一旦发生,很难治愈,所以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从致病源头抓起,采取前期预防,同时,在劳动过程中需要加强防护与管理、产生职业病后需要及时治疗,并对职业病病人给予相应的保障,做到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管理原则是“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由于造成职业病的危害因素有多种,其造成职业病的危害程度也不相同,其管理需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职业病的管理除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之外,还需要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都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需要各方面的人员和单位认真重视,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立法目的。2.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该法在总结我国20世纪50年代初期以来所做规定执行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从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源头”实施管理,规定了预评价制度: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人员的影响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2)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或者使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以上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项目盲目上马,再走先危害后治理的老路,从源头管起,从根本上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3.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防治职业病,用人单位是关键。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该法对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做了以下具体规定:

(1)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等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需要对特殊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实行有别于一般职业危害工作场所的管理。为此,该法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用人单位应当配宣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2)为了确保用人单位及时掌握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及职业卫生状况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该法规定:(a)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b)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c)发现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s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开工。

(3)针对一些中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而没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没有说明书或者没有中文说明书,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缺乏防范意识,造成健康损害的情况,该法规定:生产、经营、进口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中应当载明与职业危害相关的事项和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救治等措施,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警示标识和中文誓示说明。(4)针对在经济活动中转移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现象,该法对转移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双方做了限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存在隐瞒工作场所职业危害事实,不告知劳动者危害真相,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不提供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条件,导致职业危害发生的情况,该法规定:(a)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事项;(b)用人单位应当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c)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危险。劳动者因调换岗位或者工作内容改变而从事合同中未事先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危险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有关职业危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6)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职业性健康损害和职业病病人,通过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为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指导劳动者选择职业、解决纠纷提供依据,该法规定:(a)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b)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c)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此外,该法还对劳动者应当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履行的义务以及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做了相应的规定。4.关于职业病的诊断管理

关于职业病诊断管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做了规定:(1)考虑到职业病诊断属于医疗活动,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机构应有特殊要求。据此,该法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2)考虑到劳动者的流动性较大,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需要对劳动者赋予职业病诊断选择权。据此,该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3)考虑到职业病诊断比较复杂,其结果往往关系到劳动者享受的待遇,需要严格规范管理。据此,该法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诊断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5.对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保障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发现患有职业病或者有疑似职业病的,必须及时诊断、治疗,妥善安置。据此,该法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做了规定:

(1)关于对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诊断,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关于对已诊断为职业病的病人,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b)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造成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

(3)关于对职业病病人的安置和社会保障,该法规定:(a)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b)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c)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职业病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此外,本法根据所设定的制度、措施,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危害后果,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突出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停建、停产直至关闭的处罚;对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本法还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做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径。

六、《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该规定共24条,主要适应于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对于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中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同时,该规定也明确规定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可以直接追究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如第15条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第344号令,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条例对中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做出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规定了国家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环保部门、铁路、民航、交通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邮政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职责。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4.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使他们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5.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6.法律责任

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000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对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的安全监察做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执行当次验收检验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另外,该规定还对各类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做了规定。如: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等。

九、《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2000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该标准对境内所有企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如何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做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职业健康安全认证介绍[最终定稿]

第一篇:职业健康安全认证介绍 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是国际上继ISO9001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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