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蜗牛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建筑业税务稽查应对及风险点分析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建筑业税务稽查应对及风险点分析

第一篇:建筑业税务稽查应对及风险点分析

建筑业税务稽查应对及风险点分析、最新政策解析(8)

[补充案例]:

A公司和C建筑公司共同承接某建设单位一项工程,工程总造价20,000,000元,分工如下:工程合同由建设单位与C公司签订,A公司负责设计及对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证,并向C公司按工程总额的15%收取管理费3,000,000元。

税法规定,对工程承包公司不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含同,只负责协调组织业务,应按”服务业一代理服务”税目征收营业税。

A公司应纳营业税=3,000,000×5%=150,000(元)

[补充案例]:

A公司承接某商场建筑工程业务,其形式为实行一次包死承包到底,工程总造价10,000,000元,其中包括商场电梯价款1,200,000元。工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一定的问题,按合同规定,该商场对A公司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从其工程价款中扣除。此外,A公司在具体结算时,对电梯没有作为安装产值入账。

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反之,如果纳税人将安装的设备价值不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营业额不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

税法还规定,对建筑安装企业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企业向建筑单位支付的罚款和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不得从营业收入中扣除。

A公司应纳营业税=(10,000,000一1,200,000)×3%=264,000(元)

[补充案例]:这起税案能不能移送?

基本案情:某市水电开发公司,承接一项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建设,工程总承包额为2.4亿元,其中分包出去的金额为1.9亿元。开发公司与分包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所需沙石、水泥、钢筋、燃料及动力,由开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统一购买,价款由开发公司在分包出去的工程承包额中扣除,然后与分包方进行结算。在分包出去的工程中,由开发公司购买的材料、燃料及动力价款共计0.9亿元,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该公司应申报缴纳营业税720万元,工程竣工后,经税务机关检查,开发公司仅申报缴纳营业税450万元,其中代扣代缴营业税300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偷税,但在是否应当移送的问题上,税务机关内部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理由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一旦触犯《刑法》,税务机关就必须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工程总承包人为市水电开发公司,开发公司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本案中,开发公司的总承包额为2.4亿元,分包额为1.9亿元,但实际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应该是1亿元,因为要减去开发公司购买的0.9亿元的材料、动力价款,这部分价款根本就没有付给分包人,其构成了总承包人的计税营业额,而不是分包人的计税营业额。因此,这部分营业税应由总承包人即水电开发公司缴纳,而开发公司在申报税款时并未进行中报缴纳。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本案中,开发公司共偷税270万元,且所偷税款占开发公司应纳税款420万元(720万元一300万元)的64%,其行为已涉嫌偷税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涉嫌犯罪不成立。其理由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本案中,开发公司总承包额为2.4亿元,而其分包出去的工程造价为1.9亿元,那么开发公司计税营业额应为0.5亿元,应当申报缴纳的营业税为150万元,对这部分税款,公司已进行了申报缴纳。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建筑业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所以,开发公司既

是“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同时又是“建筑业”营业税法定扣缴义务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格在内。也就是说,分包人是建筑业纳税人,其建筑过程中所用的由开发公司购买的材料、燃料和动力价款在计征营业税时必须包括在内,但开发公司在代扣税款时并未包括这0.9亿元,从而造成少扣缴营业税。对扣缴义务人这种未作为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所以本案中,对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行为只能给予行政处罚,而并不构成犯罪。

案例分析。本案例争议的焦点在于,0.9亿元的材料款到底是组成总承包人的计税营业额,还是组成分包人的计税营业额。只有辨别清楚这个问题,才能对该案进行定性。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包工不包料者也需将材料价款并入营业额,这主要是考虑到建筑业一般多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经营,但个别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经营,为平衡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之间的税负,也为防止少数纳税人钻政策空子,制定了这一特殊规定。所谓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均是指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的承包方式,而不是指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承包方式。总承包人的营业额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实际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以,本案中市开发公司已涉嫌偷税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补充案例分析]:

工厂建造仓库要同时缴增值税和营业税吗?

基本情况:一新建制药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制药厂的许多附属厂房、仓库等尚未建好,所以只好边建设,边生产。开始,制药厂都是委托建筑、安装单位为其施工。到了1999年底,厂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于2000年初成立了一支非独立核算的工程队,专门从事厂内附属设施的建造、安装和维修。

2000年9月下旬,工程队为了给厂里建造两座成品仓库,申请厂部为其采购500吨钢材,在报经厂长批准后,由厂原料科于10月上旬将钢材采购进厂里,并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价款150万元,税额25.5万元)交厂财务科报账。财务科将该批钢材记入了“原材料”账户,并抵扣了进项税额25.5万元。紧接着,工程队使陆续将原料科采购的钢材领用到两座成品仓库的建设中,财务科的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收款150万元(合计数),贷:原材料150万元。”2000年12月底,国税征收分局在对制药厂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稽核时,认定和制药厂工程队在2000年10月-12月间领用的150万元的钢材应转出进项税额。于是补征了制药厂25.5万元的增值税。

2001年7月,工程队为厂里建造的第一座成品仓库终于完工交付使用了.厂部按照决算报告(210万元)扣除厂部为其采购的150万元的钢材后,将60万元的工程余款汇给了工程队。

2001年12月,第二庄成品仓库也完工交付使用了,厂部按照200万元的决算报告将工程款又汇到了工程队。这两份决算报告里共含有厂部为其采购的150万元的钢材款。2002年1月,市地税局在对制药厂进行2001年度纳税情况检查时,认定制药厂工程队为制药厂建造的两座成品仓库应按决算金额全额缴纳3%的营业税。即补缴营业税(210十200)×3%=12.3(万元)。制药厂对工程队采购的150万元钢材已经在2000年12月补缴25.5万元的增值税,建造仓库要同时缴增值税和营业税吗?

案例分析:首先,对于国税分局补征制药厂的25.5万元的增值税,虽然制药厂工程队在领用厂部的150万元钢材时,制药厂财务科作的会计处理是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原材料”,但由于制药厂工程队是制药厂内部的一个非拉立核算的单位,所以工程队为建造制药厂成品仓库领用钢材的行为,实质上是制药厂将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的一种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均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所指的“非应税项目”。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国税征收分局要制药厂用于成品仓库建设的150万元钢材的进项税额25.5万元作进项税额转出

是有依据的。

其次,厂工程队建造的两座成品仓库是否应该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191号)规定:“对企业(单位)附属的建筑安装企业承担本企业(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的规定,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羊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指的是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拉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对制药厂工程队2001年7月建造完工并同厂部进行结算的第一座成品仓库的工程款,应该依法缴纳3%的营业税,而对制药厂工程队2001年12月建造完工并向本厂结算的第二座成品仓库的工程款,则不需缴纳营业税,因为它是在2001年9月1日以后完工并结算的。所以,市地税局对制药厂工程队2001年7月份结算的第一座成品仓库的工程款征收营业税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的,而对制药厂2001年12月份结算的第二座成品仓库的工程款征收营业税是错误的。

再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所以,制药厂工程队2001年7月份结算的第一座成品仓库的营业额中,当然应包括厂部为工程队采购的150万元的钢材。因此,市地税局对第一座完工的成品仓库按210万元征收营业税也是有依据的。

第二篇:试述当前税务稽查工作风险及务实应对

试述当前税务稽查工作风险及务实应对

作者:吴新银加入时间:2010-12-3 13:53:54点击次数:37

5税务稽查是税务管理中一项重点环节的工作,该工作所反映出的实质综合成效从一定意义来说体现了当前中国整体法治进程和水平。在这个法治进程中,各种新旧矛盾并存及体制机制转换程度决定了税务稽查工作必然地、深刻地打上时代时期的烙印。这就是,在当前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着部分难以体现当前税法要求的内容。从法治角度来看,这就是税务稽查中所存在的工作风险。这样的风险从多年来许多理论专家学者和从事税务稽查实务者的著述文章中不断大同小异地被揭示可以印证这一点。但话说回来,这样的工作风险,在当前各个执法部门包括各个司法部门中又是何其见怪?所以,在法治进程难以基本达到应有水平中,就必然地有一套实际运行的规则在指导着各相关主体。本文尝试从这个层面上来论述当前的税务稽查工作风险及提出个人所理解的务实应对,以期对税务稽查工作的管理者有所裨益。

一、什么是真实存在的税务稽查风险

对税务稽查工作的定位及诚实地工作预期,就已决定了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可能存在什么样的风险。对税务稽查工作定位的影响因素包括税务稽查工作的职能要求、当前工作环境和实质起作用的制度配套、以及相关管理者们工作价值观的融合,至于各因素所占比重的结构,则因不同主导管理者的组合而各不相同,有时甚至可能出现较大区别。从税务稽查的工作成果及浮现出的工作风险则体现了工作定位的状况,当然也同时体现出了所融合的工作价值观。

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是博弈基础上代表不同主体利益的“有正、有副”的可能出现的“零和”结果,否则,从法制要求的“应该怎样”出发,到现实执行程度的“做得怎样”,这之间存在着一定差距甚至较大差距,但从体制层面却长期未予纠正的,这样形成的风险就不应该是实际存在的风险,而仅只能是理论上的风险,这样的风险对现实促进起效甚微。在许多文章的论述中,对于稽查风险或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得太多,改进的倒不太多。倒不是难以改进,而且许多待改进的内容确是举手之劳的改进,但屡屡仍有未改进的地方,这从数年前关于此类文章的论述至当前此类文章论述的雷同可见一斑,结论应该是,现实中较普遍性的发生后“论述”总结出来又不断提及的“问题”,其改进是低效的,也就是说对执行主体而言是低风险的。为什么会这样?没有博弈机制使然。举个简单例子,送达回证手续不全的程序性不合法,未能引起被查对象对其合法权益的动真格“保护”,就会导致下一次类似手续的走形式,这本有的风险到了实务中有多少

实际意义上的风险?被查对象为什么不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其核心应该是个敏感的大话题,不在本文讨论主题之内。应该说,只有被查对象对税务稽查的程序、实体进行“刻薄”地“指责”(表现为听证、复议、起诉等形式),同时,真正代表国家、代表公平正义的有关监督主体对稽查实体的执法准确性即时有效监督时,对税务稽查实务者的风险才会真正出现。

二、税务稽查风险的表现形式

税务稽查风险的表现形式根据现实中出现的实际情况有很多种,可以作出很多分类,但从宏观性管理角度出发,同时又具可制度化且可操作性,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类。

1、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其他税法执行的风险

税法建立起来后,就形成了应该遵从的原则和标准。而提及风险,就是对税法执行不能达标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稽查工作实践中,税法执行的风险可能表现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四个工作环节中,选案机制建立的科学性与适用性风险、检查环节中对检查风险识别的理念及可操作性风险、对违法问题所取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及适当性风险、审理工作中对审理岗位人员的选择及理解审理“七项内容”的可操作风险;对税收实体违法认定的风险;对税收违法情况进行行政处罚的认定及处罚适当性的风险;对其他税收程序法执行的风险等。

2、对税务稽查工作进行干预的风险

税收工作本是一种经济利益调整,许多时候甚至是重大利益调整,而在税务稽查这一特定工作环节更明显体现这种特性。因此,在当前国家治理转型时期的各项体制和制度未完全明晰、集权管理以及权责难对称的情况下,工作干预已是一种必然。干预可分积极的干预和消极的干预,而现实中的消极干预居多。有些干预在现实中以务实眼光看是有一定道理的,以部分税收利益置换了更大的其他综合效益,如在既有地方整体利益之下的对作为局部利益的地方税收利益调整的干预,这属于地方性干预,从税务部门的局部来看,是消极的,税法执行被扭曲,但放到地方整体性利益中,也可能是积极的,可能是综合效益更大,这也类同于某些国家税收利益形成的壁垒与国际贸易自由化下利益冲突调整时的情景一般。在出现的干预中,除前面所述之外,也有些干预是利益集团性的,影响着某些层级的政治经济;还有些是各种不同层级的私利性的考虑。这些干预在当前所反映的各个不同政府部门行政主体执法中已经比较司空见惯,也不时有被揭露出来。当然,对这种应有税收利益的人为调整,就形成了较为明显的税务稽查风险。

3、相关税法的缺陷和人员素质的不足形成工作疏漏风险

目前的税法中,制度性缺陷和部分税法内容的可操作性及相应伴生的监督性存在不足,同时,对稽查人员素质几乎没有规范标准保证质量的情况下,容易出现工作疏漏风险。对其不足,这容易从当前税务中介机构自行形成的许多制度性“大补丁”可以进行反证。例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是一部指导稽查工作的统一尺度的程序法,但现实中被查对象大大小小不一而足,用一套简单标准来适用是有些牵强,如对列入世界500强企业的某被查对象与对属个体性质的某商业零售超市的被查对象,用同一套程序标准进行检查是不是有些不合适?答案是肯定的。针对这个问题,有部分地方已作出补漏尝试,但对全部存在的税务执法部门而言,其中的风险无时不在。这些风险可能包括:对被查对象违法情况查出与否的识别风险、稽查成本与稽查直接成果可能极不对称风险、审理中执行审理“七项内容”的可操作性的风险、对综合性强的所得税等税种进行实体稽查的可操作风险、稽查岗位人员选取时对个人职业道德、业务素质结构及工作经验等重要不同因素考虑不足造成的风险等。

三、对税务稽查风险的务实应对

以上所存在的风险,有些是在实务中对风险认识的理念没有同步跟上,导致风险识别及可操作性的流程执行不足,有些很难在短期内进行有效应对,有些风险与当前大的体制环境及制度框架紧密联系,需要条件具备才能解决好。

针对以上存在的各种情况,在相关管理者岗位积极作为的条件下,可以将对前述稽查风险的解决分为短期可努力解决的应对和应长期逐渐解决的应对这两大类。

1、短期应对

所谓短期可应对,本文是指单个或少数管理层级的管理者可在不太长的期限内进行努力解决的应对。它包括:

(1)健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使发挥保证质量与效益的制约作用

①提升《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法律地位。②建立稽查选案的工作原则和具体实施制度,体现有效服务和保障税源管理的大局。③在规程的检查环节中,增加可能出现的税收违法风险的识别,体现当今审理风险理论中的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也体现出关注税收检查成本的意识,这也为过错问责提供保障。④改进并做实审理委员会工作机制,实行“领导+专家”的人员组成方式,形成“达到标准审理的实质审理与定期进行形式审理”的结合,形成对检查环节的有效制约和保障,营

造成“打造稽查质量的高地”和人才的洼地。

(2)丰富税务稽查规程各流程中的具体操作内容,走规范操作之路,保障基本工作质量

①对选案的执行过程制定规范工作要点,并制度性的档案化。②对检查环节中形成的检查证据,分不同税种制定基础性的规范化范本,并在范本中作出适度的法制性解释。③对审理中的原则性“七项内容”,根据典型被查对象不同的某种属性,尽可能作出详细解释或例释。④对重点税种、重要行业的某些税种编制特定的检查软件,如企业所得税(又可分适用不同行业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金融业的营业税、房地产行业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等等。⑤引入针对使用自动信息化的被查对象的所有涉税相关信息的搜索软件,搜集可能偷漏税收的可疑信息并进行有效分析和比对。⑥建立和完善服务于稽查工作的多功能储备性数据库,包括税法体系及有效随机分类、不同行业某地域的各项财务及税负数据标准、历年检查工作成果信息化及可检索、不同行业真实典型税务处理案例等。

(3)整合工作领导体制,使少干预及掣肘,多发力

①对国家、省、市、县等各个不同层级的稽查部门根据实际运行效用情况及税源管理需要,进行不同的检查工作定位,确定服务于不同税源管理的功能。②继续做实“人才库”建设,要有形与无形相结合,选与用相结合,弥补和调剂可能短期内的人才相对不足。同时,要对库存人才的工作使用和工作研究进行工作特长的业务方向引导,避免人才在少数业务领域的拥堵和难以高精尖。③制度性地有效发挥上一级稽查部门对下一级稽查部门的领导与示范作用。

(4)注重对人员素质的培养和使用,发现及引导标杆型人才

当前在工作责任机制难以全面有效建立的情况下,首先就需要在人员使用上选取责任心强的人员。同时要形成一定的“入门”竞争机制,让人员意愿及竞争中的竞与选相结合。

正是在稽查工作价值观指导下的积极定位,就会决定既定的工作手段,其中最重要的工作手段是对稽查人员的选取。这其中,一定要关注其工作经历和阅历、税收业务素质及综合知识框架、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等,这是当前决定稽查工作质量的关键,也是有效控制和降低工作风险的关键。

要在既定条件下,善于发现稽查人员中的潜在标杆。标杆的作用是无穷的,这是古今中外的管理铁律。对标杆的成长,这其中有一个必然过程,即“现实必存在---偶然发现---必然引导---偶然提升---必然人才”这么个成长过程,这样的最

终标杆型人才,应该具有其必有的特质,即其自身有责任感和使命感、容易接受领导和激励并对合理工作目标百折不挠、爱钻研业务、能不断因各种内外环境因素变化而进行自我心理调节、不追求浮华的评先评优、对名利比较看淡等,也只有具备这些特质,才能在当前复杂环境中终不被真正的湮灭掉。工作中通过发现、引导并发挥这样标杆型人才的工作优势,在有效的管理模式下定会让整体工作质量有较大提升。

(5)适度发挥复查工作的监督作用

复查工作作为监督税务稽查的手段不可或缺。但在监督形式上可以创新。可以引入外部达一定资质和成长历史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引用其工作报告,或聘请其依法在某环节进行复查,或进行成果评估等。

2、长期应对

真正有效的工作成果和风险防范,只有机制建立科学、实用,才是根本。对税务稽查风险形成中的根本问题,也只有从机制上寻找办法,才能有效解决,也才能对各相关岗位人员进行有效保护。但这需要较长的时间和很大的力量才成为可能。

(1)建立有效的责任机制

在当前只能强调责任心而难以全面启动问责的情景下,建立有效的责任机制只能着眼长远。并且,在真正的责任体现中,对于“权力”及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关系”的影响下的责任,现实中普遍无法有形体现,这在现有体制环境下是很难解决的难题。如果出现机制良性转换,则可从这些方面体现有效的责任机制:①修订有关制度,让制度合理体现责、权、利的真正融合。②有效监督与质疑无时不在,出现应问责情形的,立即启动问责。③问责首先应分清真正的责任人。④对责任人依法进行公开处理。⑤问责后,导致了相应工作整体较大提升及风险下降,各工作环节、流程、手续、时限等等“表面现象”,都自觉地不可能地成为会议上争吵和文章中论述的问题。

(2)对稽查人员进行能级管理

稽查工作成效如何,稽查人员的素质是其重要因素之一。同时,税务稽查部门不同于其他环节部门,其工作本身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在不断的工作实务中,有些地方在税务稽查人员管理中不断呈现的人员整体素质无法提高并且人员普遍对税收业务管理预期悲观,这是与稽查人才制度管理不足或不合理分不开的。如果是制度积极有效,应该是不同素质层级的人员都能看到人才前进和素质提升的希望的。这种有效制度就是期盼中的人员能级管理,表现为,①根据现实状况,制定切实有效的能级适用办法,同时也以此选拔专家型人才。②对不同能级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③赋予不同能级人员不同权限的工作权利和不同的工作津贴。④评定能级标准主要体现出人员的工作经历及其绩效、业务素质结构、以往工作责任感以及以往每个稽查工作成果对个人“德能绩勤廉”的具体体现。同时,这样的能级管理制度能够调动大多数人积极向上且认识到通过不断努力就有合理回报的诉求。

(3)保持税务稽查工作的适当独立性

保持税务稽查工作的适当独立性是保证稽查工作质量、降低稽查风险的必要因素,这无论是从管理理论还是国内外制度实践的成败都得以印证了的。其独立性包括:①独立执行税法的检查权,并独立承担责任。②对所属工作人员的决定权和经费保障权。③赋予一定的搜查权、对财务信息自动化系统全面检索的搜寻权和有一定前提的人身强制权。④适度独立的工作报告权,及对税收日常管理的建议及督促整改权。⑤有与税收司法审判权的紧密衔接与制约。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市地税局

第三篇:骨伤科风险点分析及应对措施

骨伤科风险点分析及应对措施

随着医疗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公民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对医疗护理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医疗护理纠纷的发生也是上升的趋势,护理风险始终贯穿在护理操作、处置、配合抢救等各环节和过程中,有时即使是极为简单或看似微不足道的临床活动都带有风险,作为骨科护士,面对工作中潜在的风险,如何去化解,有效地防范护患纠纷,减少护理投诉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和骨科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一、骨科医疗的特点

骨科患者的特殊性:一是骨科患者绝大部分为创伤所致,病程较长,治疗后往往都留有不同程度的功能障碍;二是患者对治疗的期望值普遍较高,一般很难达到,容易引发医疗纠纷争议,而且在诊治前后都有影像资料可查,预后如果出现问题容易查找原因。

二、骨科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护理风险

1、骨科患者本身的不安全因素:患者自身行为的安全虽然与医方无直接的责任联系,但是关系骨科患者预后的好坏,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时间的发生。1.1 跌倒 骨科患者特别是下肢骨折患者,往往需要借助拐杖行动,地面光滑潮湿、患者较多、病房内设施多、卧床时间长等等,均可使患者站立不稳而跌倒,跌倒会影响患者的恢复甚至需要再次手术。

1.2 坠床 骨科患者由于骨折、外伤,活动不便,卧床后往往由于其平衡失调、起床活动姿势不当,或者烦躁、年龄大、纠正失衡能力降低,从险境中敏捷的回避反应减退等原因易发生坠床。

1.3 压疮 骨科患者因疾病原因要求特殊卧位和绝对卧床,易发生压疮。压疮的发病不仅给患者带来痛苦,而且降低患者生活质量。特大压疮常经久不愈,出现严重感染,导致全身衰竭甚至危及患者生命。

2、护士业务能力参差不齐 护士的职责之一就是在实施治疗前或是治疗中仔细告知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适或是治疗效果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对于患者需要在治疗过程中对医生进行的配合给予明确的说明和指导,否则,容易引发纠纷。对于医疗物品的使用,如果其本身性能存在缺陷或是准备不充分,极易使操作失误,出现纠纷。护理记录应当客观真实,以防范医疗纠纷的角度看,还应该符合病例的法律性要求,否则一旦产生诉讼,需要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在病患者治疗过程中由于护理人员每天都有与病人直接接触的时间,而且时间较长,所以护理人员对病患者的心理和精神辅导十分重要。护士的临床护理需要执行《医疗护理技术常规》标准,因此技术违规操作或是简化常规操作,往往会被认为没有忠尽职守,成为医患纠纷的诱导因素。

3、与合法权益告知有关的潜在风险问题,骨科病人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各种治疗护理操作多,稍不注意就侵犯了病人的合法权益。

3.1 护士技术操作欠熟练,如静脉穿刺不能一针见血,各种插入性操作不能一次成功,不能正确指导患者进行功能锻炼,不能把所学的技术和理论灵活应用到临床护理工作中,对患者治疗、饮食、检查报告不关心等,都会诱发患者及家属的不满情绪,产生过激言行,引发纠纷。

3.2 给病人进行备皮、导尿操作时,未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暴露了隐私部位,侵犯病人的隐私权;

3.3 忽视相关陪护制度的告知;

4、与护理记录有关的潜在风险问题。

4.1 重做轻记,受传统护理记录模式影响,重操作,轻护理记录,实施护理措施后不能及时记,对发生病情变化的观察、护理效果记录不全或漏记。

4.2 记录缺乏专科特点 有治疗用药的记录,而缺乏对危重病人如何采取护理措施预防并发症的记录,或描述的与医生不相吻合。

4.3 法律意识淡薄、病情记录简单、漏时间、记录的衔接性差,上班次有采取护理措施记录,下班无护理效果记录。

4.4 与急救药品设备有关的潜在风险问题,对不常用的仪器疏于管理,出现故障延缓抢救、治疗,以及护士操作不熟练而引起纠纷。

4.5 与病区环境有关的潜在风险问题 危险品的管理及使用不当,如氧气、电源插座等检查不及时造成操作不当。

4.6 与健康教育有关的潜在风险问题 由于临床护理工作繁忙,使对病人的健康教育缺乏主动性、系统性、及时性。如脊柱骨折的病人需要绝对平卧硬板床,注意轴线翻身病员因各种原因未按要求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等。

4.7 与医疗费用有关的潜在风险,由于医疗保险体系的问题,病区经常有欠费现象,催费的问题中不注意技巧,对所收费用不能圆满解释,等都会导致纠纷。

三、防范医疗纠纷,规避骨科风险

1、加强患者安全教育 护理人员应多与患者进行交流沟通,告诫患者跌倒、坠床、压疮等威胁患者自身安全的危险因素,防范于未然。同时使患者充分了解自身的病情以及将要进行的治疗方法,对手术的风险和预后的效果再三强调,在患者本人不能进行有效沟通时与其家属进行沟通。

2、加强护理人员风险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坚持对护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观念,增强法律、法规意识,提升对护理不安全的因素后果的认识,护士能明确护患双方的责、权、利。经常利用晨会、交接班,或业务学习组织学习讨论报纸、杂志上刊登的医疗纠纷,从中吸取教训,并针对科内工作中的缺陷或患者不满意的方面讨论、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3、转变服务观念,优化护患关系 树立“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思想,开展语言规范、沟通技巧、健康教育等知识培训,加强护患交流,正确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多与病人和家属交流,充分尊重病人的权利。认真履行各种告知义务,让病人享有知情同意权,以取得病人或家属的理解和认同。科室配屏风,对暴露隐私部位的操作,应进行遮挡。注重做好健康教育,耐心解答病人的疑问,建立融洽友好的护患关系也是化解护理风险的有效手段。

4、加强专科业务知识培训、护理书写的指导,规范护理记录 有针对性的进行专科业务知识、操作技能的训练,对科内抢救设备操作人人过关,请本科医生作专科理论知识讲课。规范化的护理文件既是患者获得救治的真实反映,有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重要法律依据,针对临床护理文件方面普遍存在的缺陷,可通过晨会、例会、业务学习等形式反复强调护理文件在举证例置的重要性,并注意医护沟通,记录一致,护士长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依法执业 骨科护理过程中,其对象一般多为一些因车祸、烧烫等意外事件而进行治疗的病患,这些病患住院时间较多,恢复较慢,行动不便,需要护理人员及时有效的护理。所以,在骨科疾病患者住院治疗期间,要结合医生的直接治疗和护理人员的专业、专门和具有针对性的有效护理方式。护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要求,坚持懂法、学法和用法相结合,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明确自身的护理范围与职责。

6、提升沟通技巧 骨科疾病的患者一定程度上会有一定的心理障碍,这就需要护理人员在日常护理过程中能够使用专业的沟通技巧,开导和安慰病患。医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开展科学知识的人文培训,将服务理念教育制度化,使护理人员提升沟通技巧,提高人际交往的沟通能力,在原则性基础上灵活变通,与患者进行病情通告与医疗效果及功能锻炼指导时,特别要时刻注意与医生保持一致,以免引起患者不必要的猜想和家属的曲解。

7、加强抢救药品、物品的管理,保证抢救物品的完好率,切实落实急救物品的管理制度,做到专人管理。对药品定期清失效期批号,严禁混装现象。

8、提供便捷查账系统,坚持按物价标准收费,对病人查帐后提出的疑问,耐心解答,一旦发现多收费,要如实退还并致歉,对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费用,应预先告知病人,以免造成侵权而引发纠纷。

护理工作是一项高风险工作,是一项服务与人的工作,它与人的身心健康息息相关,为了保障病人的医疗护理安全必须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作为骨科护士不仅要加强基础理论学习,还要加强专科知识、技能,相关法律知识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严格执行各种制度和操作规程,为病人提供更加安全、有序、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四篇: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如何应对税务稽查?【税务风险控制】

2010-10-20 20:18:31 来源:互联网 作者:liangzi

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获悉,今年税务机关将加强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对房地产业、娱乐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涉外企业税收和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同时选择一些发案率高、税收秩序比较混乱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并加大涉税违法案件处罚力度和查补税款追缴力度。

今年税务机关将加强税务检查力度的消息一经媒体传播开来,被列为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对象的大多数行业或企业无不积极应对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然而,仍有不少企业害怕税务机关上门查帐,虽然说身正不怕影斜,但税法知识太多太杂,外行看不懂,内行记不住,特别企业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处理办法存在着诸多差异,出现错误也就在所难免。所以每次检查之后,总有一些财务主管或是会计人员免不了要挨公司主管的批评,甚至被扣发奖金。

按道理说,税务机关到企业检查纳税情况属于正常现象,其实也没什么好怕的,查出来不就补税罚款吗?吃一堑长一智,从中也可以学到不少知识。可不少企业就是担心对税务人员招待不周,怕检查人员故意挑刺,即使是企业无意识的出错,也要说是主观故意,给定个偷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什么的。企业怎么说也说不清,因为没有人能证明他们的过错并非故意。因此,每次税务机关开展专项检查,不少企业都是诚惶诚恐,唯恐招待不周,不管检查时间再长、工作再忙也要细心陪着。

诚然,企业是无法回避税务机关的正常检查。那么,企业该如何正确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如何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如何减少不必要的税务上的麻烦,降低税务成本和风险?

正确应对税务稽查,首先得对税务稽查有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以便寻找或者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所谓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是法律赋予各级税务稽查局的神圣职责。纳税人有法律规定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同时对违法的税务稽查也有拒绝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机关单方面的一种执法行为,它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税务稽查行为受到了相应的法律约束或控制。一方面,税务稽查行为是基于税务检查权而发生。税务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经税法特别的列举规定。税务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其行为超过规定的权限范围,即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纳税人有权拒绝接受稽查。例如,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稽查,要对纳税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检查,其行为已超出税法规定的职权范围,纳税人有权予以拒绝。另一方面,实施税务稽查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手续,否则,同样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如

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被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批准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权予以拒绝。

一般情况下,在实施税务稽查之前,税务机关会提前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并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通知给被查纳税人。那么,企业就要充分利用纳税检查之前的这一段时间,从年初开始对企业上一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较为全面的自查。如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过来,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

企业点多面广、涉及税种多项目计算繁杂,该如何进行自查自纠呢?首先,企业要详细对照各种税收法律和条例,将每一个经营项目涉及的税种逐个进行排列;对照适用税收法律和条例的税率,尽可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税法和条例规定按时申报,及时清缴入库。同时,财务人员要努力学习税法和条例,特别要注意容易疏漏的环节,比如印花税轻税重罚,折旧年限及摊销年限在税法和条例上是如何规定的等等;若遇特殊税务问题,最好能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确保税法和条例得到认真执行。其次,企业要认真整理涉税资料,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的检查,是正常的执法行为,是不付咨询费的极好咨询机会。作为被检查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检查是企业应履行的义务。第三,在接受检查中,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抓好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申报纳税资料的整理、装订、标识、保管等基础工作特别重要,它们是税务检查人员的主要检查内容。即使在处理日常工作,也要重视抓好以上工作,这样既节约了检查时间,又提高了检查质量,同时提高了企业财务人对税收业务的处理能力。

试以建筑行业为例,谈谈企业自查自纠的内容。我们都知道,建筑安装企业的应税营业额包括工程结算价款和其他业务收入。工程结算价款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来核算,其贷方反映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已完工工程的价款,借方反映月终结转“本年利润”的工程价款,施工企业计算应交税金,是根据“主营业务收入”贷方发生额为计税依据的,计提税金时,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一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因此,税务机关对建筑业的检查,一般是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损益类账户和“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账户来发现问题。而检查的重点则是企业有无少报工程进度,漏报工程项目;有无将工程项目的收入转入往来账户的贷方,将支出记人往来账户的借方,完工后余额长期挂账,或者直接结转“本年利润”的情况。

企业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之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自查自纠:一是主营业务收入的自查。企业要对“主营业务收入”等收入类明细账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发票、收款单据、工程决算书等原始凭证进行详细核对,检查一下己实现的工程结算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纳税;二是往来账户的自查。企业要详细检查有没有将已完工工程的收入挂在“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账上,而不结转“主营业务收入”,低报工程进度或漏报工程项目;三是纳税义务时间的自查。企业应结合税法中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检查一下有没有推迟确认纳税义务,自查时,应将“主营业务收入”、“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明细账与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对照审核,看看有没有不按工程合同规定的价款结算办法确认收入实现时间,延迟缴纳税款的问题;四是包工不包料建筑工程的自查。企业有没有只按人工费、管理费收入作为工程价款,而将所耗的材料价款剔除在外的情况。对这类问题的自查要重点核对“主营业务收

入”账户;五是提供劳务换取货物的自查。要是企业发生了以提供劳务换取货物,应审查有没有不通过正常的“主营业务收入”申报纳税的现象;六是价外费用的自查。要是企业有收取价外费用,可通过核对结算单据和有关账户进行自查,看是否存在将收取的价外费用直接冲减了“财务费用”账而不计入营业收入的问题,如有,就及时纠正过来;七是其它业务收入的自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劳务收入、机械作业收入、材料转让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人、多种经营收入等。对其他业务收入的自查应注意企业有没有因错划征税范围而导致计税依据和税率运用错误的问题,如取得房屋出租收人按“建筑业”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未按“服务业一租赁业”5%税率缴纳营业税;其次,要注意企业有没有以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的问题,如在取得其他业务收人时,不通过“其他业务收人”科目核算,而是直接冲减成本类账户;第三,要注意企业有没有取得收入不申报纳税问题,如取得其他业务收人时通过“其他业务收人”账户,只按“工程结算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对“其他业务收入”不履行纳税义务。八是印花税的自查。企业签定的不动产转移书据、租赁合同、购销合同、建安合同以及视同合同的有关票据、帐簿资金等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等等。

当然,要是属于在群众举报或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行为,或者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税务机关可能在书面通知的同时实施检查。出现这样的情况,企业在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纳税检查的同时,要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纳税人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一、实施税务检查时,稽查人员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同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填制文书送达回证。要是检查金融、军工、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时,还应出示《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二、实施税务检查时,需到被查单位开户银行查询被查对象存款帐户时,稽查人员应凭县以上税务局局长审批的《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到银行支行级会计部门办理签字手续后办理有关手续。需查询税务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三、实施税务检查时采取询问方式的,必须有2名以上稽查人员参加,稽查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利害关系人,要事先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同时填制文书送达回证,询问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或逼供。询问调查时,应有专人记录,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并在询问前告知被询问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做伪证、假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调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当事人就有关涉税事宜填写《税务案件当事人自述材料》并由其在自述材料中签章、押印。调查询问结束后,《询问(调查)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被询问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章、押印,被询问人拒绝的,应当注明。如果笔录有差错、遗漏,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核对无误后,再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和补充处签章、押印。

四、实施帐务检查时,原则上应在纳税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当然也可以责成纳税人将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携带到稽查局接受检查。必要时可采取调帐检查,由稽查人员持局长审批的《调取帐薄资料通知书》送达被查单位,填制文书送达回证,将被查对象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调回稽查局检查。调取帐薄资料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调取帐簿资料清单》。调取被查对象以前的涉税资料,应在三个月内退还。调取被查对象当年涉税资料的,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的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五、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取得证据原件的可向当事人开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复印、复制或照像,但必需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此件由我单位(个人)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字、押印。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使用局长审批的《调取空白发票收据》;确需对已使用的发票进行查验并作为重要证据材料使用时,凭局长审批的《发票换票证》办理相关手续。

六、如纳税人存在拒绝检查人员检查、税务稽查实施部门发出《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后拒绝提供财

务资料、税务稽查实施部门发出《询问通知书》后拒绝接受询问情况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税务稽查实施部门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检查。

同时,被税务稽查的纳税人也要弄清楚自己拥有的法律权利。现实中还有相当一部份企业,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知之甚少。由于他们不能或者没有全面了解税法、认真研究税法,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寄托于执法的公平、公正。他们认为,只要执法机关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就不怕自己的合法权利受侵犯。正因为纳税人对税法了解不多,对自己拥有的权利知之甚少,所以就出现了“一碰到税收问题,不管税务机关执行税法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都一味言听计从,连最起码的陈述、申辩权也都自动放弃”的现象。

那么,纳税人到底拥有哪些法律权利呢?总的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15项: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二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三是如果稽查人员到企业检查不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或人数少于二人以上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检查。四是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查纳税人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被查纳税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五是税务稽查人员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时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要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六是税务稽查人员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迫供。七是属于金融、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的,必须要求税务稽查人员提供《税务检查专用证明》。八是税务稽查人员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未能提供有效的《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查封。九是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义务,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十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当事人依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机关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要在15日内举行听证。十一是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的应向其代理人出具委托书,并经税务机关或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十二是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十三是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十四是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十五是税务机关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纳税人依法有权提出赔偿。

当然,被税务稽查的纳税人也必须清楚这是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一是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8218;如实反映情况#8218;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8218;不得拒绝、隐瞒。二是依法提供协助。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与纳税或者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

明材料。三是依法解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8218;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四是依法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8218;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欠缴税款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8218;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五是依法取得法律救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8218;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8218;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8218;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六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纳税人唯有全面了解税务稽查,弄清楚自己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做到“知彼知己”,方能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减少不必要的税务上的麻烦,尽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成本和风险。

第五篇:工业企业税务稽查应对与风险自查[范文]

工业企业税务稽查应对与风险自查(7)

荐 1625 顾兴全 原创 | 2007-12-11 08:32 | 收藏 | 投票 关键字:风险 税务稽查 工业企业

第二部分进项税额

1.购进固定资产化整为零抵税

日前,江西省安福县国税局稽查人员通过网络,查证一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却化整为零,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修理配件名义骗取抵扣进项税,偷逃税收1.69万元的案件。

稽查人员在对某铁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矿在2007年3月购进的矿山机械维修耗材中,有2笔业务,发生时间前后相差2天,且都是向同一矿山机械制造厂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配件名称为机壳、大轮、动颚、轴承等,每份发票注明的配件型号都一样,票面价税合计为5.8万元,总计11.6万元。该矿以制造费用———修理费用入账,进行税金抵扣。

稽查人员询问企业会计,会计说企业每年都要对矿山设备进行全面检修,因设备较贵,配件也贵,这些配件是在检修过程中所耗用的,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一年,按会计制度作修理费用列支,进行进项税金抵扣。稽查人员来到车间实地查看,但都已安装在设备上,难以发现问题。

怎么办?带着疑问,稽查人员想到了互联网。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厂家名称、配件型号,通过互联网查询,发现该供货厂家是一家专业矿山设备制造公司,主要生产矿山用破碎机,只进行整机销售,一般不单独销售配件。再通过型号查询,该型号为一颚式破碎机,销售单价为每台5.8万元,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配件价税合计金额基本一致。至此,稽查人员初步判定,该矿存在将固定资产化整为零进行偷税的现象。稽查人员将网上相关信息、图片进行下载,并请该矿负责人进行解释。在事实面前,该负责人不得不承认,企业新上一条生产线,购进了2台破碎机,为了少缴增值税和缓缴所得税,要求供货方将该机器化整为零,开成配件发票,这样不仅可多抵扣进项,还可直接进入当年成本。最后,税务机关按照税法,依法对其作出了补税1.69万元,罚款1.69万元处理。

2.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计算抵扣进项税,有无扩大抵扣范围,如:邮寄费、运杂费、定额票据、地税部门代开发票、进口海运费等不得抵扣。有无虚开的运输费用?

5、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有无作为低值易耗品处理的?

审核“低值易耗品”,看有无达到固定资产标准。

6、有无将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的?(可以先将工程物资作原材料入库,迟缴税)

3.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抵扣进项税的

4.进货退出或折让不冲减当其进项税额

(1)是否保存“证明单”(2)是否冲减了进项税

(3)冲减金额是否正确(4)冲减时间是否延期

5.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未转出进项税或少转出的

8.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税的

善意和恶意

法规: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广东省十八宝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偷税案

2004年10月,根据群众举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立案查处了广东省十八宝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和偷税案。

经查,该公司主要生产生命一号口服液等产品。2002年1月至2004年10月,该公司为自己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15279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536.5万元;不按规定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5422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46.4万元;以不符合规定的和为自己虚开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入账,虚列、多报成本和费用,共计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5135万元。

目前,广东省十八宝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共应补税款8417.9万元,滞纳金1715万元,罚款1268万元,合计为1.14亿元。税务机关已将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追缴入库,并以涉嫌偷税罪移送公安机关。

9、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免税项目,有无转出进项税?

办公耗材能否抵扣?(能够抵扣)

10、发生非常损失,有无转出进项税额?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1)什么是非常损失?

非常损失-非正常损失-超过定额(合理)损耗的金额。

一般地,偷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因保管不善,造成的存货的霉灿、变质、失效等,均属于非常损失。存货减值不属于非常损失。

会计差错(如少转成本),不能视同存货损失?

问题:

1、企业购进货物因市场价格下跌,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是否须作进项税额转出?该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另:固定资产处置,何时为正常损失,何时为非正常损失?

2、企业购进货物因故不需要支付部分款项,是否涉及进项税额转出?

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103号

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定额内损耗是否进项税转出?

(3)计算方法:

A原材料非常损失:

转出=成本*税率

B农产品原材料非常损

建筑业税务稽查应对及风险点分析

第一篇:建筑业税务稽查应对及风险点分析 建筑业税务稽查应对及风险点分析、最新政策解析(8) [补充案例]: A公司和C...
点击下载
分享:
最新文档
热门文章
    确认删除?
    QQ
    •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客服
    • 微信客服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