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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上)[推荐5篇]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上)[推荐5篇]

第一篇: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上)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上)

总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1.2 移动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由罐体(注1-1)或者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注1-2)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运输装备,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

注1-1:罐体是指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注1-2:气瓶是指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1.3 适用范围

1.3.1 适用范围的一般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1)具有充装与卸载(以下简称装卸)介质功能,并且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注1-3);

(2)罐体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气瓶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注1-4);

(3)罐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450L,气瓶容器容积大于或者等于1000L(注1-5);(4)充装介质为气体(注1-6)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注1-7)的液体(注1-8)。

注1-3:具有装卸介质功能,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移动使用,不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

注1-4:工作压力,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罐体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公称工作压力,是指在基准温度(20℃)下,气瓶内压缩气体达到完全均匀状态时的限定压力。本规程所指压力除注明外均为表压力。

注1-5:容积,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单个罐体或者单个瓶式容器的几何容积,按照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6:气体,是指在50℃时,蒸气压力大于0.3MPa(绝压)的物质或者20℃时在0.1013MPa(绝压)标准压力下完全是气态的物质。按照运输时介质物理状态的不同,气体可以分为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等。其中:

(1)压缩气体,是指在-50℃下加压时完全是气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低于或者等于-50℃的气体;

(2)高(低)压液化气体,是指在温度高于-50℃下加压时部分是液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在-50℃和65℃之间的高压液化气体和临界温度高于65℃的低压液化气体(以下通称为液化气体);

(3)冷冻液化气体,是指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温度低而部分呈液态的气体(临界温度一般低于或者等于-50℃)。

注1-7: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1-8:液体,是指在50℃时蒸气压小于或者等于0.3MPa(绝压),或者在20℃和0.1013MPa(绝压)压力下不完全是气态.或者在0.1013MPa(绝压)标准压力下熔点或者起始熔点等于或者低于20℃的物质。1.3.2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1)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铁路罐车,还应当满足附件A的规定;(2)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汽车罐车(注1-9),还应当满足附件B的规定;(3)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罐式集装箱,还应当满足附件C的规定;

(4)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上的真空绝热罐体,还应当满足附件D的规定;

(5)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长管拖车(注1-10)和管束式集装箱,还应当满足附件E的规定。

注1-9:本规程所指汽车罐车除注明外,是汽车罐车(单车)和汽车罐车(半挂车)的总称。

注1-10:本规程所指长管拖车除注明外,是长管拖车(单车)和长管拖车(半挂车)的总称。

1.4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的移动式压力容器:(1)罐体或者气瓶为非金属材料制造的;

(2)正常运输使用过程中罐体工作压力小于0.1MPa(包括在装卸介质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1.5 移动式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本规程适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除罐体或者气瓶、管路、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外,其范围还包括走行装置或者等。1.5.1 罐体或者气瓶

罐体或者气瓶界定在下述范围内:

(1)罐体与管路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罐体或者气瓶与管路、安全附件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2)罐体或者气瓶开孔部分的端盖、端塞及其紧固件;(3)罐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

罐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接管、凸缘、法兰、法兰盖板等。1.5.2 管路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管路包括所有与罐体或者气瓶相连接的管子与管件。1.5.3 安全附件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泄放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液位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阻火器、导静电装置等。1.5.4 装卸附件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装卸附件包括装卸阀门、装卸软管和快速装卸接头(以下简称快装接头)等。

1.6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1)本规程规定了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2)如果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没有或者不能被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覆盖时,相关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通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有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的技术评审。1.7 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1.8 引用标准

本规程的主要引用标准(以下简称引用标准,注1-11)如下:(l)GB 150《钢制压力容器》;(2)GB/T 10478《液化气体铁道罐车》;(3)GB/T 19905《液化气体运输车》;

(4)JB 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淮》;(5)JB/T 4781《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

(6)JB/T 4782《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注1-12);

(7)JB/T 4783《低温液体汽车罐车》;(8)JB/T 4784《低温液体罐式集装箱》。

注1-11: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注1-12:JB/T 4782《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标准,仅引用其中满足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的相关规定。1.9 监督管理

(1)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等,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同时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其他相应规定;(2)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充装单位和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3)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2 罐体材料 2.1 基本要求

(1)罐体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艺性能,同时还应当考虑材料与充装介质的相容性;

(2)罐体的质量、规格与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

(3)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4)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采用其他方法的标志;实施制造许可的压力容器专用材料,其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上的标志内容还应当包括制造许可标志和许可证编号;

(5)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盖有材料制造单位的质量检验章;

(6)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7)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2.2 熔炼方法

罐体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应当是镇静钢。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低合金钢钢板和奥氏体—铁素体不锈钢钢板,以及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的低温钢板和低温钢锻件,还应当采用炉外精炼工艺。2.3 化学成分(熔炼分析)2.3.1 用于焊接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碳(C)≤0.25%、磷(P)≤0.035%、硫(S)≤0.035%。2.3.2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其磷、硫含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基本要求,磷(P)≤0.030%、硫(S)≤0.020%;

(2)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磷(P)≤0.025%、硫(S)≤0.015%;(3)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于540MPa的钢材,磷(P)≤0.025%、硫(S)≤0.012%;

(4)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磷(P)≤0.020%、硫(S)≤O.010%。2.4 力学性能

2.4.1 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比值

用于焊接结构受压元件的碳素钢或者低合金钢钢材,常温下的标准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下限标准值之比(ReL/Rm)不大于0.85。

2.4.2 冲击功

厚度不小于6mm的钢板、直径和厚度可以制备宽度为5mm小尺寸冲击试样的钢管、任何尺寸的钢锻件,按照设计要求的冲击试验温度下的V型缺口试样冲击功(KV2)指标应当符合表2-1(略)的规定。2.4.3 断后伸长率

(1)受压元件用钢板、钢管和钢锻件的断后伸长率(A)应当符合引用标准以及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焊接结构用碳素钢、低合金高强度钢和低合金低温钢钢板,其断后伸长率(A)指标应当符合表2-2(略)的规定;

(3)采用不同尺寸试样的断后伸长率指标,应当按照GB/T 17600.1《钢的伸长率换算 第1部分: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和GB/T 17600.2《钢的伸长率换算 第1部分:奥氏体钢》进行换算,换算后的指标应当符合本条规定。2.5 钢板超声检测 2.5.1 检测要求

用于制造罐体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逐张进行超声检测:(1)厚度大于或者等于20mm的;

(2)厚度大于或者等于12mm,并且充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3)引用标准中要求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2.5.2 检测标准和合格等级

钢板超声检测应当按照JB/T 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其合格等级不低于II级。2.6 复合钢板

移动式压力容器用复合钢板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选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1)复合钢板复合界面的结合剪切强度,不锈钢—钢复合板不小于210MPa;

(2)复合钢板基层材料的使用状态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3)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基层材料按照基层材料标准的规定进行冲击试验,冲击功合格指标符合基层材料标准或者订货合同的规定。2.7 钢锻件

罐体用钢锻件应当符合本规程,以及NB/T 47008《承压设备用碳素钢和合金钢锻件》、NB/T 47009《低温承压设备用低合金钢锻件》或者NB/T 47010《承压设备用不锈钢和耐热钢锻件》的规定。钢锻件级别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与罐体内介质接触并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钢锻件,不得低于III级;(2)除本条前项的其余锻件,不得低于II级。2.8 铝和铝合金

罐体用铝和铝合金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选用,并且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用于制造罐体的铝和铝合金,如果有特殊要求,需要在设计图样或者相应的技术文件中注明;

(2)铝和铝合金用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其设计压力不大于16MPa;含镁量大于或者等于3%的铝合金(如5083、5086),其设计温度范围为-269℃至65℃;其他牌号的铝和铝合金,其设计温度范围为-269℃至200℃。2.9 保温及保冷材料

罐体用保温或者保冷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良好的化学稳定性,对设备和管路无腐蚀作用,当遭受火灾时不会大量逸散有毒气体;

(2)具有良好的保温性能和阻火功能;

(3)保温或者保冷层用于减少安全泄放装置排放量时,在650℃以下能够保持完好有效,其外包装层不得采用熔点低于700℃的材料。2.10 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

2.10.1 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移动式压力容器现行标准规范允许使用并且境外已经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境外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如引用标准列有相近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牌号时,其使用范围还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

(2)境外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境内相近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如磷、硫含量,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冲击功指标,断后伸长率等);(3)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相关规定;

(4)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

(5)用于焊接结构移动式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首次使用前,应当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6)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以及用于设计温度低于-40℃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7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方可允许使用。

2.10.2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应当符合本规程2.10.1的要求。对本规程2.10.1(6)以外的钢板(带),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7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方可允许使用,评审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钢板(带)的试制技术文件(包括供货技术条件)等。2.10.3 境外牌号材料的选用

设计单位若选用境外牌号的材料,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充分说明其必要性和经济性。2.11 新材料的使用

2.11.1 未列入引用标准的材料

罐体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引用标准的材料,试制前材料的研制单位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7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方可允许使用。2.11.2 已列入引用标准的材料

对已列入GB 150或者JB 4732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以及用于设计温度低于-40℃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低合金钢,如果材料制造单位没有该材料制造或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7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方可允许使用。2.12 材料投用和标志移植

(1)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采用对材料供货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式,确保所使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材料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且在材料进厂时审核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

(2)对于采购的罐体用Ⅳ级锻件,以及不能确定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材料的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符合本规程及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投料使用;

(3)用于制造移动式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分割前应当进行标志移植。2.13 焊接材料

(1)用于制造罐体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当保证焊缝金属的力学性能高于或者等于母材标准规定的下限值;当设计需要时,其他性能也不得低于母材的相应要求;

(2)焊接材料应当满足相应焊材标准和引用标准的要求,并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志;

(3)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并且严格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2.14 材料代用

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应当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批准,并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录。

第二篇: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2011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

第1号修改单

(对2011年12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1.3.1(3)修改为:“罐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450L,气瓶容积大于或者等于150L且气瓶容积之和不小于3000L(注1-5);”

2.1.6(2)修改为:“如果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没有或者不能被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覆盖时,相关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的各项要求。”

3.1.7修改为:“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4.3.9.3.1修改为:“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的确定

“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按照HG 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确定,对于该标准未列入相应的常见毒性程度表的介质,由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参照GBZ 230-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原则,确定介质毒性危害性程度。”

5.3.10.1.2(3)修改为:“真空绝热罐体内容器的外压载荷由设计者根据制造、运输、装卸、检验、试验或者其他工况中可能出现的最大内外压力差确定;真空绝热罐体外壳的外压载荷不得小于0.1MPa。”

6.3.11.2(2)修改为:“充装液化石油气、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以及强渗透性中度危害介质的罐体,其管法兰应当按照行业标准HG/T 20592至HG/T 20635系列标准的规定,密封垫片应当采用带加强环的金属缠绕垫片和专用级高强度螺栓组合;无法采用以上管法兰密封组合的,应当由设计人员根据介质、压力与温度特性确定法兰连接结构。”

7.3.11.8(5)修改为:“管路焊接完毕后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进行无损检测,合格后以罐体或者气瓶耐压试验压力进行耐压试验,并且以罐体设计压力或者气瓶公称工作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

8.增加3.11.10:“装设卸液泵的要求

“装运冷冻液化气体和液态二氧化碳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需装设卸液泵时,应当同时装设卫星定位系统(北斗或者GPS)且具备定点卸液的远程监控功能,并且符合本规程1.6、1.7的要求。装运其他介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得装设卸液泵。”

9.5.1(1)修改为:“在移动式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的要求,并且按照铭牌和产品数据表规定的一种介质,逐台向产权单位所在地(对于有汽车牌照的应当与其注册地一致)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卡;登记标志的放置位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10.5.10(5)修改为:“除应急救援情况外,禁止移动式压力容器之间相互装卸作业,禁止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气瓶进行充装;”

11.5.12.1修改为:“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

“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产权注册在境外,用于进出口的原料、物料的包装,完成卸载或者充装后复运出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12.5.12.2(4)修改为:“满足本规程5.12.4要求,且充装后即出境的临时进口罐式集装箱允许在境内充装,其他的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需要取得充装所在地省、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同意后方可在境内充装。”

13.增加5.12.4:“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临时进口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临时罐箱)的安全管理

“对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按照该规则进行检验并且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罐箱,如果卸载后或者充装后即出境,可免除5.12.2、5.12.3规定中的安全性能检验。

“临时罐箱在境内的使用单位应当自主执行检查并核对产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授权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并且按照本规程相关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14.5.13(4)修改为:“充装冷冻液化气体介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装卸间隔的时间不得超过其标态维持时间;”

15.6.3(5)、(6)修改为:“(5)装卸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和液体的装卸用管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装卸压缩气体的装卸用管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1.3倍;装卸用管的最小爆破压力大于4倍的公称压力;装卸用管制造单位需注明软管的设计使用寿命;

“(6)充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对装卸用管必须每年进行1次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为装卸用管公称压力的1.5倍,试验结果要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的签字;”

16.9.1(4)修改为:“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阀的制造单位应当持有相应

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17.9.3修改为:“安全附件的连接

“安全附件的连接应当采用螺纹或者法兰的连接形式,连接部位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

18.9.11(1)修改为:“装卸用阀门的公称压力应当高于或者等于罐体设计压力或者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罐体装卸用阀门,其阀体的耐压试验压力为阀门公称压力的1.5倍;气瓶装卸用阀门,其阀体的耐压试验压力为气瓶的耐压试验压力;阀门的气密性试验压力为阀体公称压力,阀门应当在全开和全闭工作状态下进行气密性试验合格;”

19.9.12(3)修改为:“装卸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和液体的装卸软管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装卸压缩气体的装卸软管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1.3倍;装卸软管的最小爆破压力应当大于4倍的公称压力;装卸软管制造单位应当注明软管的设计使用寿命;”

二、附件B修改

1.B2.3(1)修改为:“汽车罐车应当设置后防护,其强度和性能应当不低于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其设置原则应当保证与罐体后部连接的附件(管路、阀门、仪表、法兰等)发生意外碰撞时起到保护作用;后防护内端面与罐体后封头及所有与罐体后部连接的附件外端面的垂直投影距离不得小于150mm;”

2.B2.4修改为:“安全附件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应当设置内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由于介质原因不允许时除外),安全阀排气方向应当向罐体上方。”

3.增加B2.5:“其他要求

“当装运压缩天然气介质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罐体设计压力不得超过6.4MPa,且P•V不得超过350MPa•m3;

“(2)产品使用说明书中需要注明此类产品主要应用于非人口稠密区的短途运输,且只能运输GB 17820-2012规定的第一、二类天然气介质;

“(3)超压泄放设计时,除考虑装卸、运输等工况外,还要考虑火灾条件下的安全泄放量。”

三、附件C修改

1.增加C3.3:“其他要求应当满足B2.5的规定。”

2.C5.2(4)修改为:“罐箱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C3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且每台租赁罐箱应当具有境内或者境外官方检验机构的有效检验证书和租赁合同;”

四、附件D修改 1.删除D3.5(7)。

2.增加D3.7:“真空绝热罐体内容积要求 “真空绝热罐体内容积不得大于52.6M3。”

3.D4.1(4)修改为:“真空绝热罐体抽真空结束后,应当逐台进行封口真空度、漏气速率、漏放气速率检测。”

五、附件E修改

1.增加E1.3(3):“当气瓶容积小于1000L时,仅允许应用于公路运输且充装介质为压缩天然气的管束式集装箱,并且该管束式集装箱不允许进行堆码作业。”

2.E3.4.1.2修改为:“安全泄放装置设置

“(1)充装毒性程度为高度危害、自燃及强氧化性介质的气瓶不得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2)除本条第(1)项以外的每只气瓶均应当设置安全泄放装置,其中充装易燃、易爆介质的气瓶,设计者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设置安全阀与爆破片串联组合装置或者爆破片与易熔合金塞串联组合装置;

“(3)能够形成封闭空间并且可能存留介质的管路系统,应当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3.E3.4.1.3(2)、(3)修改为:“(2)采用爆破片与易熔合金塞串联组合装置时,易熔合金塞装置应当串联在爆破片装置出口侧;易熔合金塞装置不得妨碍和影响爆破片装置的正常泄放功能;易熔合金塞装置的动作温度设定为102.5℃,常温下易熔合金的挤出压力不应当高于爆破片的最大爆破压力;

“(3)组合泄放装置应当按照不同的工况组合进行型式试验。”

第三篇:《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注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

(4)螺旋板换热器;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 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到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6、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是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7、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第4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5条 本规程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部门规章、企事业单位规定等,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6条 本规程第2条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见附件一):

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1)高压容器;

(2)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10Mpa.m3);

(4)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各大于等于0.5Mpa.m3);

(5)低压容器(公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注4)

(7)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搞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9)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水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10)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

(11)低温液体储存容顺(容积大于5m3)。

2、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规定的除外):

(1)中压容器;

(2)低压容器(公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公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5)低压搪玻璃压力

(6)压力容器。

3、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除外)。

第7条 设计、制造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定时,应在学习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方可进行试制、试用。通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鉴定,报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8条 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含组焊,下同)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待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并应符合本规程第7条的规定。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9条 进口压力容器的国外制造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进口压力容顺应按《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并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进口压力容器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标准制造,在国内使用的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参照本规程第7条办理。

注1:

① 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② 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作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对夹套容器指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

注2:P代表设计压力,PW代表最高工作压力,V代表容积。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贺整,且不扣除内件体积的容积。多腔压力容器(如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余热锅炉的汽包和换热室、夹套容器等)按照类虽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容器的类别并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但应按照每个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

注3:容器内主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非瞬时)大于等于0.025m3,且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时,也属于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4:包括用途属于压力容器并主要按压力容器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制造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

第二章 材 料

第10条 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待业标准的规定。压力容器材料的生产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材料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料上的明显示部位作也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其他标志或其他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炉(批)号、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标志、材料生产单位名称及检验印鉴标志或其他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晰,并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章。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获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对所获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第11条 压力容器选材除应考虑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外,还应考虑与介质的相容性。压力容器专用钢材的磷含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应大于0.030%,硫含量不应大于0.020%。如选用碳素钢沸腾钢板和碳素钢镇静钢板制造压力容器(搪玻璃压力容器除外),应符合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规定。碳素钢沸腾钢板和Q235A钢板不得用于制造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量。

第12条 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其含碳量不应大于0.25%。在特殊条件下,如选用含碳量超过0.25%的钢材,应限定碳当量不大于0.45%,由制造单位征得用户同意,并经制造单位压力容器技术总负责人批准,提供材料搞裂性试验报告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按照本规程第7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13条 钢制压力容器用材料(钢板、锻件、钢管、螺柱等)的力学性能、弯曲性能和冲击试验要求,应符合GB150的有关规定。

第14条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1、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

2、盛半夜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硫化氢含量大于100mg/l.的压力容器。

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Mpa的压力容器。

4、GB150第2章和附录C、GB151《管壳式换热器》、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及其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规定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钢板。

5、移动式压力容器。

钢板的超声检测应按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用于本条第1、第2、第5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等级应不低于Ⅱ级;用于本条第3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等级应不低于Ⅲ级,用于本条第4款所述容器的钢模式板,合格等级应符合GB150、GB151或GB12337的规定。

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应每批抽2张钢板进行夏比(V形缺口)低温冲击试验,试验温度为零下20℃或按图样规定,试件取样方向为横向。低温冲击功指标应符合GB150附录C的规定。

第15条 压力容器用铸铁的要求如下:

1、必须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范围内选用,并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注明铸造选用的材料牌号。

2、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灰铸铁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大于0.8Mpa,设计温度为0~250℃;

(2)可锻铸铁和球墨铸铁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大于1.6Mpa,设计温度为零下10~350℃

3、不得用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以及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5Mpa的易燃介质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也不得用于管壳式余热锅炉的受压元件和移动式压力 容器的受压元件。

第16条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铸钢材料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选用,并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注明铸造选用的材料牌号。压力容器筒体、封前沿不宜选用铸钢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已有使用经验并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除外)。

第17条 对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指铝、钛、铜、镍及其合金)的要求如下:

1、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有色金属,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范围内选用,对有色金属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条件上注明。

2、制造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并设专门场所存放。

3、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用材料的冲击试验要求,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4、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焊接接头的坡口应采用机械方法加工,其表面不得有裂纹、分层和夹渣等缺陷。

第18条 铝和铝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压力不应大于8Mpa,设计温度范围为零下269~200℃

2、设计温度大于65℃时,一般不选用含镁量大于等于3%的铝合金。

第19条 钢及铜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一般应为退火状态。

第20条 钛材(指工业纯钛、钛合金及其复合材料,下同)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温度:工业纯钛不应高于230℃钛合金不应高于300℃,钛复合板不应高于350℃。

2、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钛材应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3、钛材压力容器封头成形应采用热成形或冷成形后热校形。对成形的钛钢复合板封头,应做超声检测。

4、钛材压力容器一般不要求进行热处理,对在应力腐蚀环境中使用的钛容器或使用中厚板制造的钛容器,焊后或热加工后应进行消除应力退火。钛钢复合板爆炸复合后,应做消除应力退火处理。

5、钛材压力容器的下列焊缝应进行渗透检测:

(1)接管、法兰、补强圈与壳体或封头连接的角焊缝;

(2)换热器管板与管子连接的焊缝;

(3)钛钢复合板的复层焊缝及镶条盖板与复合板复层的搭接焊缝。

第21条 镍材(指镍和镍基合金及其复合材料,下同)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温度:退火状态的纯镍材料不应高于650℃镍铜合金不应高于480℃,镍-铬-铁合金不应高于650℃,镍-铁-铬合金不应高于900℃。

2、用于制造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镍材应在退火状态下使用,换热器用线性镍管应在消除应力退火状态下使用。

3、镍材压力容器封头采用热成形时应严桥控制加热温度。对成形的镍钢复合板封,应做超声检测。

4、镍村材热成形的加热温度及加热度及加热炉气氛应严格控制,防止硫脆污染。推荐的热加工温度范围是:

(1)工业纯镍(N6-2.5-1,5)为280~350℃;

(2)蒙乃尔(NCU28-2.5-1.5)为350~500℃;

(3)Inconel(NS312)为470~550℃;

(4)Hastelloy(NS334)为930~1200℃。

5、镍材压力容器的下列焊缝应进行磁粉或渗透检测:

(1)接管、法兰、补强圈与壳体或封头连接的角焊缝;

(2)换热器管板与管子连接的焊缝;

(3)镍钢复合板的复层焊接接头。

第22条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采用国外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用国外压力容器规范允许作用且国外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符合材料生产国相应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并有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

2、制造单位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考试,并对化学成分、力学性能进行复验,满足作用要求后,才能投料制造。

3、技术要求一般不得低于国内相应材料的技术指标。

4、国内首次使用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应按本规程第7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国内材料生产单位生产国外牌号的材料时,应完全按照该牌号的国外标准规定的冶炼方法进行生产,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试验的试样型式、尺寸、加工要求、试验方法等验收要求出应执行国外标准,批量生产前应通过产品鉴定并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按本条规定的国外钢材对待。

第23条 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新研制的材料(包括国内外没有应用实例的进口材料)或未列入GB150等标准的材料试制压力容器,材料的研制生产单位应将试验证资料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提交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并获得该委员会出具的准许试用的证明文件(应注明使用条件),并按本规程第7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24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通过对材料进行复验或对材料供货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用的压力容器材料符合相应标准,在投用前应检查有效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并核对本规程第10条规定的材料上的有效标志。材料标志与质量证明书应完全一致,否则不得使用。

用于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切割(或加工)前应进行标记移植。第25条 压力容器的筒体、封头(端盖)、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膨胀节、开孔补强圈、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栓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均作为主要受压元件,对其用材的复验要求如下:

1、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钢板必须复验。复验内容至少包括:逐张检查钢板表面质量和材料标志;按炉复验钢板的化学成分;按批复验钢板的力学性能、冷弯性能;当钢厂未提供钢板超声检测保证书时,应按本规程第14条的要求进行超声检测复验。

2、用于制造第一、第二类压力容器的钢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复验:

(1)设计图样要求复验的;

(2)用户要求复验的;

(3)制造单位不能确定材料真实性或对材料的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

(4)钢材质量证明书注明复印件无效或不等效的。

3、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锻件复验要求如下:

(1)应按压力容器锻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复验;

(2)对制造单位经常使用且已有信誉保证的外协锻件,如质量证明书(原件)项目齐全,可只进行硬度和化学成分复验,复验结果出现异常时,则应进行力学性能复验;

(3)压力容器制造单位锻制且供本单位使用的锻件,可免做复验。

4、取得国家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证并有免除复验标志的材料,可免做复验。

第26条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按相应标准制造、检验和选用。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志。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

第27条 压力容器制造或现场组焊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原则上应事先取得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更改批准文件,对改动部位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载。对制造单位有使用经验且代用材料性能优于被代用材料时(仅限16MnR、20R、Q235系列钢板,16Mn、10﹟、20#锻件或钢管的相互代用),如制造单位有相应责任,同时须向原设计单位备案。原设计单位有异议时,应及时向制造单位反馈意见。

第三章 设计

第28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格、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应符合《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不准在外单位设计的图样上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机构指定的图样除外)。

第29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资格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定)人员的签字。对于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高压容器和移动压力容器,应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

第30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下列内容:

1、压力容器名称、类别。

2、设计条件[包括温度、压力、介质(组分)、腐蚀裕量、焊缝系数、自然基础条件等],对储存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应增加装量系数;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材料应注明腐蚀介质的限定含量;对有时效性的材料应考虑工作介质的相容性,还应注明压力容器使用年限。

3、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

4、主要特性参数(如压力容器窖、换热器换热面积与程数等)。

5、制造要求。

6、热处理要求。

7、防腐蚀处理要求。

8、无损检测要求。

9、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要求。

10、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特殊要求。

11、压力容器铬牌的位置。

12、包装、运输、现场组焊和安装要求。

13、下列情况下的特殊要求:

(1)夹套压力容器应分别注明壳体和夹套的试验压力、允许的内外差值,以及试验步骤和试验的要求;

(2)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和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应注明使用过程中定期检验的技术要求;

(3)由于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应注明计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检验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的,应注明计算厚度和制造及使用的特殊要求;

(4)对不能进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的,应注明计算厚度和制及使用的特殊要求,并应与使用单位协商提出推荐的使用年限和保证安全的措施;

(5)对有耐热衬里的反应容器,应注明防止受压元件超温的技术措施;

(6)为防止介质造成的腐蚀(应力腐蚀),应注明对介质纯净度的要求;

(7)亚铵法造纸蒸球应注明防腐技术要求;

(8)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制造、检验的特殊要求。

第31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第32条 设计压力容器时,应有足够的腐蚀裕量。腐蚀裕量应根据预期的压力容器使用寿命和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确定,还应考虑介质流动时对压力容器或受压元件的冲蚀量和磨损量。在进行结构设计时,还应考虑局部腐蚀的影响,以满足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要求。

为防止压力容器超寿命运行引发安全问题,设计单位一般应在设计图样上注明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寿命。

第33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样、技术条件、强度计算书,必要时还应包括设计或安装、使用说明书。

1、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向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或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提供设计说明书、设计图样和技术条件。

2、用户需要时,压力容器设计或制造单位还应向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提供安装、使用说明书。

3、对移动式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强度计算书。

4、按JB4732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应力分析报告。强度计算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设计条件、所有规范和标准、材料、腐蚀裕量、计算厚度、名义厚度、计算应力等。

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无法计算时,应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协商选用安全泄放装置。

在工艺参数、所材料、制造技术、热处理、检验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合同中注明。

第34条 盛装液化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规定如下:

1、固定式液化气体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应不低于表3-1的规定。

(表略)

2、固定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设计压力应按不低于50℃时混合液化石油气组分的实际饱和蒸汽压来确定,设计单位应在图样上注明限定的组分和对应的压力。若无实际组分数据或不做组分分析,其设计压力则应不低于表3-2规定的压力。

(表略)

第35条 设计储存容器,当壳体的金属温度受大气环境气温条件所影响时,其最低设计温度可按该地区气象资料,取历年来月平均最低气温的最低值。月平均最低气温是指当月各天的最低气温值相加后除以当月的天数。

月平均最低气温的最低值,是气象局实测的10年逐月平均最低气温资料中的最小值。

全国月平均最低气温低于等于零下20℃和零下10℃的地区见附件二。

第36条 盛装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设计储存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介质为液化气体(含液化石油气)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储存量,应按照下式计算:

W=фVρt 式中W--储存量,t;

ф--装量系数,一般取0.9,对容器容积经实际测定者,可取大于0.9,但不得大于0.95;

V--压力容器的容积,m3;

ρt--设计温度下的饱和液体密度,t/m3。

2、介质为液化气体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允许最大充装量应按照下式计算:

W=фvV W式中p--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对在用压力容器一般为最高工作压力,或压力容器铭牌上规定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Mpa; pr--耐压试验压力,MPa;

η--耐压试验压力系数,按表4-2选用;

[σ]--试验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MPa;

[σ]t--设计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MPa。

第95条 耐压试验时,压力容器壳体的环向薄膜应力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液压试验时,不得超过试验温度下材料屈服点的90%与圆筒的焊接接头系数的乘积。

2、气压试验时,不得超过试验温度下材料屈服点的80%与圆筒的焊接接头系数的乘积。

校核耐压试验压力时,所取的壁厚应扣除壁厚附加量,对液压试验所取的压力还应计入液柱静压力。对壳程压力低于管程压力的列管式热交换器,可不扣除腐蚀裕量。

第96条 耐压试验前,压力容器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紧固妥当。试验用压力表应符合第七章的有关规定,至少采用两个量程相同且经校验的压力表,并应安装在被试验容器顶部便于观察的位置。

第97条 耐压试验场地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认可、耐压试验过程中,不得进行与试验无关的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

第98条 压力容器液压试验的要求如下:

1、凡在试验时,不会导致发生危险的液体,在低于其沸点的温度下,都可用作液压试验介质。一般应采用水。当采用可燃性液体进行液压试验时,试验温度必须低于可燃性液体的闪点,试验场地附近不得有火源,且应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2、以水为介质进行液压试验,其所用的水必须是洁净的。奥氏体不锈钢压力容器用水进行液压试验时,应严格控制水中的氯离子含量不超过25mg/L。试验合格后,应立即将水渍去除干净。

3、压力容器中应充满液体、滞留在压力容器内的气体必须排净。压力容器外表面应保持干燥,当压力容器壁温与液体温度接近时,才能缓慢升压至设计压力;确认无泄漏后继续升压到规定的试验压力,保压30分钟,然后,降到规定试验压力的80%,保压足够时间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不得采用连续加压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压力容器液压试验过程中不得带压紧固螺栓或向受压元件施加外力。

4、碳素钢、16MnR和正火15MnVR制压力容器在液压试验时,液体温度不得低于5℃;其他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液体温度不得低于15℃。如果由于板厚等因素造成材料无延性转变温度升高,则需相应提高液体温度其他材料制压力容器液压试验温度按设计图样规定。铁素体钢制低温压力容器在液压试验时,液体温度应高于壳体材料和焊接接头两者夏比冲击试验的规定温度的高值再加20℃。

5、换热压力容器液压试验程序按GB151规定执行。

6、新制造的压力容器液压试验完毕后应用压缩空气将其内部吹干。

第99条 液压试验后的压力容器,符合下列条件为合格:

1、无渗漏。

2、无可见的变形。

3、试验过程中无异常的响声。

4、对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表面经无损检测抽查未发现裂纹。

第100条 压力容器气压试验的要求如下:

1、由于结构或支承原因,不能向压力容器内充灌液体,以及运行条件不允许残留试验液体的压力容器,可按设计图样规定彩气压试验。

2、试验所用气体应为干燥洁净的空气,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

3、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的试验用气体温度不得低于15℃。其他材料制压力容器,其试验用气体温度应符合设计图样规定。

4、气压试验时,试验单位的安全部门应进行现场监督。

5、应先缓慢升压至规定试验压力的10%,保压5~10分钟,并对所有焊缝和连接部位进行初次检查。如无泄漏可继续升压到规定试验压力的50%。如无异常现象,其后按规定试验压力的10%逐级升压,直到试验压力,保压30分钟。然后降到规定试验压力的87%,保压足够时间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不得采用连续加压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气压试验过程中严禁带压紧固螺栓。

6、气压试验过程中,压力容器元异常响声,经肥皂液或其他检漏液检查无漏气,无可见的变形即为合格。

第101条 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压力为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第102条 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的要求如下:

1、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或设计上不允许有微量泄漏的压力容器,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

2、气密性试验应在液压试验合格后进行。对设计图样要求做气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是否需再做气密性试验,应在设计图样上规定。

3、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其试验用气体的温度应不低于5℃,其他材料制压力容器按设计图样规定。

4、气密性试验所用气体,应符合本规程第100条第2款的规定。

5、压力容器进行气密性试验时,一般应将安全附件装配齐全。如需投用前在现场装配安全附件,应在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的气密性试验报告中注明装配安全附件后需再次进行现场气密性试验。

6、经检查元泄漏,保压不少于30分钟即为合格。

第103条 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或设计图样的要求。

八、胀接

第104条 制造单位应根据图样技术要求和度胀结果,制定胀接工艺规程。胀接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胀接工艺规程进行胀接操作。换热器的换热管与管板的胀接可选用柔性胀接方法,如液压胀、橡胶胀、液袋式液胀。有使用经验时也可选用机械胀接方法,选用机械胀接应控制胀管率以保证胀紧度。胀接管端不应有起皮、皱纹、裂纹、切口和偏斜等缺陷。在胀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胀口的胀接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胀接全部完毕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检查胀口的严密性。

第105条 胀接的基本要求:

1、柔性胀接的要求:

柔性胀接分为贴胀和强度胀接。

贴胀时管板孔内表面可不开槽。

强度胀接笑容可掬孔内应开矩形槽,开槽宽度为(1.1~1.3)(d为换热管平均直径,t为换热管壁厚),开槽深度为0。5mm。胀接前,应通过计算胀接压力进行度胀,度胀的度样不少于5个,测试胀接接头的拉脱力q,贴胀应达到1MPA,强度胀接应达到4MPA。胀接时可通过适当增加胀接压力使其达到规定的拉脱强度。

2、机械胀接的要求:

在进行正式胀接前,应进行度胀。度胀时,应对度样进行比较性检查,检查胀口部分是否有裂纹,胀接过渡部分是否有突变,嗽叭口根部与管壁的结合状态是否良好等,然后检查管板孔与管子外壁的接触表面的印痕和啮合状况。根据度胀结果,实际确定合理的胀管率。

九 锻钢、铸铁、不锈钢以及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要求

第106条 无纵向焊缝希钢制压力容器的要求如下:

1、设计单位应制定专门技术条件,明确对选材、设计、制造(机加工、焊接、热处理等),检验、返修等的具体规定。

2、锻件用材料的伸长率不得小于12%,且不低于锻件材料标准规定值。

3、筒 体内表面必须进行精细加工。同一横截面上的最大和最小内直径差,不得超过该截面平均内直径的1.0%。内表面粗糙度不应低于12。5m。

4、质量检验的要求,应参照JB4726~4728《压力容器用钢锻件》执行。

5、锻件焊接前,应评价可焊性。

第107条 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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