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设立条件成立私募基金公司流程的要求

第一篇:私募基金设立条件成立私募基金公司流程的要求
私募基金设立条件
私募基金设立条件成立私募基金公司流程的要求,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为10000万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人民币;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执行。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1、开始准备注册 XX 股权私募基金(以下简称为:基金)。首先,准备发起基金的人(自然人或者法人)选择独立或者联合朋友共同成为 基金的发起人(人数不限,法人、自然人均可,但至少有一名自然人)。然后,发起人在一起选定几个理想的名称作为该基金未来注册成立后的名称,然后选定谁来担任该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基金的投资方向以及该基金首期 募集的资金数量(发起人需要准备募集资金总额 1%的自有资金),最后确认该 基金成立后的工作地点(已能够获得地方政府支撑为宜)。
2、上述资料准备完成后,发起人开始成立私募基金的招募筹备组或筹备委员 会,落实成员及分工。
3、确定基金募集的对象和投资者群体(详见:股权私募基金(PE)获利模式 揭秘一文),即基金将要引入的投资者(有限合伙人)范围。
4、制作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初次联系的邮件、传真内容,或电话联 系的内容;基金的管理团队介绍和基金的投资方向;拟定基金名称并制作募集说 明书;准备合伙协议。
5、与基金投资群体的的联系和接触,探寻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并对感兴趣者,传送基金募集说明书。
6、开募集说明会,确认参会者的初步认股意向,并加以统计。
7、与有意向的投资者进一步沟通,签署认缴出资确认书,并判断是否达到设 立标准(认缴资金额达到预定募集数量的 70%以上)。
私募基金公司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1]
注册私募基金公司流程及程序
http://health.dahe.cn 2012年03月03日
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是相关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是就证券刊行办法之差别,所以否向社会不特定大众刊行或公开拓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上海公司注册网(www.xiexiebang.com)概述
基金(fund),作为一种专家治理的调集投资准则,在国外,从分歧视角分类,有几十种的基金称呼,如按组织方式划分,有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按设立方法划分,有封锁型基金、开放型基金;按投资对象划分,有股票基金、钱币市场基金、期权基金、房地产基金等等。但翻遍这些基金称号,把“私募”和“基金”合为一体的官方文件的“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英文一词,却未发现。
在我国近日,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关于受我国当局主管部分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拓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私募基金 一种非公开宣传的,暗里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调集投资。其方法根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署托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调集投资基金,二是基于一起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调集投资基金。界说 私募
基金按能否面向普通群众募集资金分为公募与私募,按主投资标的又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标的为股票),期货投资基金(标的为期货合约)、钱币投资基金(标的为外汇)、黄金投资基金(标的为黄金)、FOF fund of fund(基金投资基金,标的为PE与VC基金),REITS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房地产投资基金,标的为房地产),TOT trust of trust(信任投资基金,标的为信任产物),对冲基金(又名套利基金,标的为套利空间),以上这么多基金形状,良多都是西方国度有,在中国只要此类概念而并无实体(私募因为不受政策限制,投资标的灵敏,所以私募是有的)。
注册公司网(www.xiexiebang.com)1.产物更有针对性。因为私募基金是向少量特定对象募集的,因而其投资目的更具针对性,更有能够为客户度身定做投资效劳产物,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能知足客户非凡的投资要求。
2.更轻易作风化。因为私募基金的进入门槛较高,首要面临的投资者更有理性,两边的关系相似于合股关系,使得基金治理层较少遭到开放式基金那样的随时赎回困扰。基金治理人只要像巴菲特那样充沛发扬本身理念的优势,才干获取长时间不变的超额利润。
3.更高的收益率。这是私募基金的生命力地点,也是逾越公募基金之处。因为基金治理人一致愈加尽职尽责,有更好的空间理论投资理念,还不用像公募基金那样按期披露具体的投资组合,投资收益率反而更高。
正由于有上述特点,私募基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占有了主要地位,还也培养出了像索罗斯、巴菲特如许的投资巨匠。分类
依据分歧的规范,私募基金有多种分类办法。在此,我们将仅以常用的投资对象进行划分。从国际经历来看,现行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长短常普遍的。以美、英两国为例,其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包罗了股票、债券、期货、期权、认股权证、外汇、黄金白银、房地产、信息软件财产以及中小企业风险创业投资等,投资局限从钱币市场到本钱市场再到高科技市场、从现货市场到期货市场、从国内市场到国际市场的一切有投资时机的范畴。依据上述对象可以将其分为三类:
1、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望文生义,这是以投资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东西为主的基金,量子基金、山君基金、美洲豹基金等对冲基金即为典型代表。这类基金根本上由治理人自行设计投资战略,提议设立为开放式私募基金,可以依据投资人的要求连系市场的开展态势合时调整投资组合和转换投资理念,投资者可按基金净值赎回。它的长处是可以依据投资人的要求见机行事,资金较为集中,投资治理进程简略,可以很多采用财政杠杆和各类方式进行投资,收益率比拟高级。
2、财产私募基金
该类基金以投资财产为主。因为基金治理者对某些特定行业如信息财产、新资料等有深化的调查和普遍的人脉关系,他可以有限合股制方式提议设立财产类私募基金。治理人只是意味性支出少数资金,绝大局部由募集而来。治理人在取得较大投资收益的还,亦需承当无限责任。这类基金普通有7-9年的封锁期,期满时一次性结算。
3、风险私募基金
它的投资对象首要是那些处于创业期、生长期的中小高科技企业权益,以分享它们高速生长带来的高收益。特点是投资收受接管周期长、高收益、高风险。运作形式
私募基金的首要运作方法有两种:
第一种是承诺保底,基金将保底资金交给出资人,响应的设定底线,假如跌破底线,主动终止操作,保底资金不退回。
第二种,接纳帐号(即客户只需把帐号给私募基金即可),假如跌破商定亏本比例(普通为10%-30%),客户可主动终止商定,关于商定赚钱局部或商定盈利到达百分比(普通为10%)以上局部依照商定的比例进行分红,此种都是针对熟习的客户,还有就是大型企业单元。组织方式
1、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好的公司架构,运作比拟正式和标准。当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股胜投资公司”)在中国可以比拟便利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可以以某种变通的方法,比拟便利地进交运作,不用承受严厉的审批和监管,投资战略也就可以愈加灵敏。比方:
(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营业局限包罗有价证券投资;
(2)“投资公司”的股东数量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拟大,既包管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划;
(3)“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治理人治理,按国际常规,治理人收取资金治理费与效益鼓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本钱;
(4)“投资公司”的注册本钱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从新注销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若有需求,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工夫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和谈让渡或上柜买卖。该“投资公司”本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但是,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陷,即存在双重纳税。克制缺陷的办法有:
(1)将私募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地狱,如开曼、百慕大等地;
(2)将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用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拟优惠的当地;
(3)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作中结合或收买一家可以享用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长短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
2、契约式
契约式基金的组织构造比拟简略。详细的做法可所以:
(1)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治理人,拔取一家银行作为其托管人;
(2)募到必然数额的金额开端运作,每个月开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发布一次基金净值,处理一次基金赎回;
(3)为了吸引基金投资者,应尽量降低手续费,证券公司作为基金治理人,依据业绩显示收取必然数目的治理费。其长处是可以防止双重纳税,缺陷是其设立与运作很难逃避证券治理部分的审批和监管。
3、虚拟式
虚拟式私募基金外表看来像托付理财,但它实践上是按基金方法进交运作。比方,虚拟式私募基金在设立和扩募时,外表上是与每个客户签定托付理财和谈,但这些托付理财帐户是合在一同进行基金式运作,在买入和赎回基金单位时,按基金净值进行结算。详细的做法可所以:
(1)每个基金持有人以其小我名义独自开立分帐户;
(2)基金持有人一起出资组建一个主帐户;
(3)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治理人,一致治理各帐户,一切帐户一致核算基金单元净值;
(4)证券公司尽量使每个帐户的实践市值与依据基金单元的净值核算的市值相等,假如二者不相等,在赎回时由主帐户与分帐户的资金差额划转均衡。
虚拟式的长处是,可以躲避证券治理部分对基金设立与运作方面的审批与监管,设立灵敏,并防止了双重纳税。缺陷是仍然没有解脱托付理财的约束,在资金筹集上需求司法上的进一步标准,在资金运作上仍然遭到证券治理部分对券商的监管,在资金规划扩张上缺乏基金的开展优势。
4、组合式
为了发扬上述3种组织方式的优胜性,可以设立一个基金组合,将几种组织方式连系起来。组合式基金有4品种型:
(1)公司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2)公司式与契约式的组合;
(3)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4)公司式、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5、有限合股制
有限合股企业是美国私募基金的首要组织方式。
2007年6月1日,我国《合股企业法》正式实施,一批有限合股企业陆续组建,这些有限合股企业首要集中在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范畴。
6、信任制
经过信任方案,进行股权投资或许证券投资,也是阳光私募的典型方式。前史开展
1993年-1995年:萌芽阶段,这时期证券公司与大客户逐步构成了不标准的信任关系;
1996年-1998年:构成阶段,此时期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托付承销商进行投资,很多的征询参谋公司成为私募基金操盘手;
1999年-2000年:盲目开展阶段,因为投资治理公司大热,很多证券业的精英跳槽,凭着熟稔的专业常识,过硬的市场营销,一呼百诺。
2001年今后:逐渐标准、调整阶段,其操作战略由保本营业向集中投资战略的改变,操作手法由跟庄做股到资金推进和价值发现相连系改变。
2004年,私募基金开端与信任公司协作,推出信任投资方案,标记着私募基金正式开端阳光化运作。
2006年,证监会下发了有关专户理财试点方法寻求定见稿,规则基金公司为单一客户处理特定资产治理营业的,每笔营业的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基金公司最多可从所治理资产净收益平分成20%。因为专户理财只向特定客户开放,且有进入门槛、不克不及在媒体上详细推介,现实上就好像基金公司的私募营业。
2007年,《合股法》公布,私募基金开端树立合股企业,标记着私募基金的国际化措施分明加速。近况
恰是由于有上述特点和优势,私募基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开展非常疾速,并已占有非常主要的地位,还也培养出了像索罗斯、巴菲特如许的投资巨匠和国际金融“狙击手”。在国内,当前固然还没有公开正当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很多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小我从事的调集证券投资营业却早已显山露珠,从必然水平上说,它们曾经具有私募基金应有的特点和性质。据报道,国内现有私募基金性质的资金总量至少在5000亿元以上,个中大大都曾经运用美国相关的市场规则和治理章程进行标准运作,而且堆积了一多量业界精英和经济学家。但美中缺乏的是,它们只能沉默无语地生活在不见阳光的地下世界里。中国参加世界商业组织之后,中国基金市场的开放已为时不远,依据有关和谈,5年后国外基金可以进入中国市场,将来市场竞争之剧烈可想而知。由此,很多有识之士纷繁呼吁,应尽快付与私募基金明白的司法身份,让其早日步入阳光地带,这不只有利于标准私募基金的治理和运作,并且可以发明一个公道、公平和公开的市场竞争情况,削减买卖本钱,推进金融立异,并不时发明和丰厚证券市场上的金融产物和投资渠道,知足投资者日益多元化的投资需求。中国私募基金开展三大道径
私募基金是本钱市场的主要参加者,依据其内在普通可以分为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也可称为风险投资基金)三种。我国私募基金凡间专指从事与证券市场投资的、非公募构成的机构投资者。据估量,我国A股市场的私募基金规划大约有5000亿元人民币,规划较大的单一基金数额估量约2-3亿元人民币。跟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深化开展以及外资布景的投资机构的竞争,我国私募基金也面对着构造性变化。以上提到的三种基金形式将是我国私募基金构造性变化的偏向。
一、股权分置变革
股权分置变革为私募股权基金的鼓起供应了前提。股权分置变革是当局的既定目的。变革完毕后,我国股票市场可流畅的股票数目将是变革之前的3~4倍。上市公司之间的收买也将比全流畅之前简略得多。敌意收买(hostile acquisition)的压力也将迫使现有上市公司的治理层愈加亲密地与股东协作,以防止被收买的被动场面呈现。此外,股票全流畅后,为到达财产扩张的目标,上市公司之间的互相收买也将变得轻易且更有经济效率改善的意义。
凡间上市公司不管何种方式的收买,都邑给其财政构造带来较大的影响,并招致股票价钱有所转变。这种转变必定对私募基金的投资形式带来转变。个中有些私募基金能够专注于如许的营业,由当前的遍及投契性私募基金改变为专业化从事上市公司并购甚至财产并购的协作同伴性基金(M&A Fund)。这种收买基金恰是兴旺国度金融市场为数重大的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中的一种。以近年来在我国多有斩获的美国凯雷集团为例,该公司自有资金约为80亿美元,而投资带动的资金可达800亿美元,比我国A股市场悉数私募基金的总数还要多。强壮的资金优势、政治优势和全球本钱上谙习的人脉关系,对一些并购项目根本上可以进行一些外科手术式的操作,即全体收买,不必非常辛苦地拿到海外本钱市场上市,获取超越30%的年收益率。此外,近年来在内地十分活泼的房地产投资商凯德置地(capitaland),其母公司则是新加坡买卖所上市的大型房地产商嘉德置地集团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这些国际投资机构,以全球化的金融目光来对待时机,巧妙地组合伙产,进行跨国金融市场套利。
在国际私募股权基金敏捷开展的情况下,我国的私募基金行业的政策限制,将逐步变得宽松。以当时我国证券市场规划,有3亿元左右人民币自有资产的私募基金可以向这个偏向探索,经过3倍的杠杆比例,带动10亿元左右的投资。此外还要深化研讨国际并购基金的贸易形式,争夺寻觅跨国金融市场套利的时机。
二、纯投契型的私募基金
纯投契型的私募基金将向对冲基金的偏向改变。跟着上市公司股票全流畅的完成,上市公司的股票数目将添加数倍,极大地添加了市场的活动性。加上证券监管严厉水平的添加,单个的机构投资者很难像以前一样应用资金和信息优势,获取超额的利润。此外,因为价值投资理念的逐渐被人们看法,经过合谋锁定股票数目,然后推高股价的操作方法变得越来越多风险。因为股票数目的添加,以及单一机构持有股票惹起的要约收买披露义务,使得单一股票中的投资者出现一品种似于垄断竞争或充沛竞争的市场格式,单一的机构很难具有绝对优势。最终,未来股票市场有了做空机制今后,股票价钱更具有易变性,偏向更难确定。因而,纯真的锁订价格而且推进价钱上涨的盈利形式需求改写。
因为上述三个缘由,关于纯真从事股票生意的投资机构,只能遵照有用市场理论的指点,对价钱的瞬时偏离进行恰当的投契。但是,在一个逐步成熟的二级市场上,价钱非理性动摇所呈现的套利时机工夫非常时间短,而且股票数目的添加和持仓种类的添加,私募基金司理经过小我盯盘的方法也将变得不合用。由于基金司理受小我体能和智力的影响,在瞬时的价钱动摇中,难以很快判别投资时机。因而,经过编制核算机模子和顺序,而且将买卖指令嵌入到这种顺序中,成为私募基金治理资产的最佳方法。所分歧的是,在买卖指令嵌入顺序时,基金司理必需清晰地晓得本人的预期收益率和与其风险承当系数。当基金治理人对本人所治理的资金的风险偏好有完全的看法,并以此为根底制订投资战略时,市场机制的最佳装备资本的功用才得以表现。这种办法是西方大型金融市场投资中最经常见的伎俩之一,而跟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开放和开展,其用处逐步成熟。比方比来上市的宝钢权证,就完全可以用核算机设定的模子进行买卖,其节制买卖风险的才能远远高于买卖员(操盘手)的瞬时决议计划。
这种私募基金实践上最终将演化成为比拟典型的对冲基金(hedge fund)。当前国内曾经有宣称为对冲基金的投资机构,然则其网站显示,其设计的产物还显得偏于狭隘,难以与当时的市场情况相匹配。从事对冲投资的机构,对资产的规划不受限制,最首要的是开拓有用的风险节制和转移技能。
三、具有创投布景的私募基金
具有创投布景的私募基金可转型为风险投资基金。上个世纪末,在科教兴国计谋指引下,全国各地成立了不少风险投资机构。因为那时朴实意义的风险投资情况并不非常成熟,而股票市场火爆,不少风险投资公司将一局部投资转向二级市场的股票,有的后来酿成了首要在二级市场投资的机构投资者。然则跟着我国证券主板市场逐渐完美,以及外资风险投资公司在风险投资范畴的成功的示范效应,这些机构有能够从新被激起参加风险投资的兴致。还,因为其有参加二级市场的经历,其投资的二级市场的上市公司的主业很有能够是其风险投资项目标主要根据。而股权分置变革和证券主管部分对上市公司运营业绩的要求的添加,上市公司必需实真实在思索其并购的项目可以为其运营业绩加分,而分歧于曩昔市场中纯真的为制造题材的收买。这种前提下,上市公司、风险投资公司、被投资项目标创业者、以及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能够获得多赢场面。固然这种形式关于风险投资公司来说有内情买卖的嫌疑,然则以现行国内的司法系统和法律空间,这种形式具有必然的可操作性。上述这种投资形式,可以成为一局部有创业投资经历和布景的私募基金讨论的开展偏向。
实践上,我国疾速生长的中小型企业不断是风险投资机构掘金的范畴。据安永公司的计算,2004年,我国完成的风险投资金额曾经到达12.7亿美元,而在2002年,这个数据只要4.18亿美元。个中外资曾经成为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开展的主要力气。比拟而言,外资在项目选择和退出机制上更具有优势。比方高盛对蒙牛的投资,以及凯雷集团对携程网的投资。如许的盈利形式是我国具有风险投资经历和布景的私募基金所必需存眷的。普通从事该类营业的投资者,该当具有5000万元以上人民币资产。经过制订合理的资产组合,从事跨市场套利。看法五大误区
我国本钱市场中私募基金的规划宏大,开展迅猛,在各类投资范畴中发扬着应有效果,但不断以来并没有获得响应的政策“待遇”。对它的看法,该当从新梳理。
第一,私募基金操作风险大的误区。私募基金操作的高度灵敏性和持仓种类的多样化,往往能抢得市场先机,博得自动,使发明高额收益成为能够。
第二,私募基金的风控才能弱、盈利低的误区。因私募基金的信息通明度不高,其资金运作和收益情况,不克不及被社会所认知,然后形成私募基金运作风险大于收益的看法误区。实践上,私募基金灵敏的操作作风,极易调动市场的投资热情,更易发生赚钱效应。
第三,私募基金股东不不变的误区。私募基金成立时,都邑选择不变牢靠、诺言好的合股人。但因没有治理层的监管,也就迫使了私募基金在成立和运作中的慎重行为。这种自律性和内压式的自我治理形式,也有利于逃避风险,削减外界监管的本钱。
第四,司法情况限制的误区。因为私募基金从成立、治理、到运作,都在地下进行。易让人疏忽其有利的一面。但从海外成熟证券市场私募基金的开展来看,私募基金的开展规划弘远于公募基金,足以阐明私募基金开展的前景和潜力。
第五,治理滞后的误区。因为私募基金的治理方法和运作组织构造显示得相对较简略,运营机制也会愈加灵敏,日常治理和投资决议计划的自在度也相对较高。从这个方面来讲,私募基金相关于公募基金治理基金的做法更值得一定。私募基金的金融监管和经济风险
作为私募基金公司,必需依法运营和承受国度的金融系统监管,归入国度金融系统治理,确保国度金融系统安康运转。不答应存在司法系统监管以外的金融系统。
国度的金融监管和证券监管以及银监会,有权依法监视治理,国度的公检法司以及审计、计算机关有权依法获取或搜集私募基金公司的运营治理信息数据,并依法进行数据信息保护秘密,私募基金公司应积极与国度依法受权的治理机构网点共同,确保安康运营,并降低运营风险。
严厉制止任何私募基金公司或小我,以任何名义进行不合法的私募基金行为。不然,将涉嫌洗钱、欺诈国度金融和骚动扰攘侵犯金融次序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的创建、营业、运营、营运、扩张、兼并、重组、破产关闭、让渡、首要高管变化等行为,必需依法向国度治理机构申报立案核准。阳光私募基金的特点
1)收取20%超额业绩费。当私募基金发生盈利时私募基金治理人会提取个中的20%作为报答。但该超额业绩费只要在在私募基金净值每次创出新高后才可以提取。
2)追求绝对正收益:私募基金治理人的好处和投资者的好处是一致的,私募基金的固定治理费很少,首要依托超额业绩费。只要投资者赚到钱,私募才干赚到超额业绩费。所以私募基金需求追求绝对的正收益,对下行风险的节制相对严厉。
3)股票的投资比例灵敏:在0-100%之间,可以称之为“全天候”的产物,可以经过灵敏的仓位选择躲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4)购置门槛较高:阳光私募基金每份投资普通不少于100万。
5)私募基金操作灵敏:当前阳光私募基金规划凡间在几万万至1个亿。相关于公募,总金额比拟小,操作更灵敏。还,在需求时,私募可以集中持仓一两个行业,及5、6只股票。
6)普通有6-12月封锁期:阳光私募基金多有6到12个月的封锁期,客户在封锁期中赎回遭到限制。封锁期后后普通每月发布一次净值并开放申赎。
第二篇:私募基金成立流程
私募基金成立流程
1.募集前找托管人,银行或者证券,需要看有没有托管资质,然后签署相关协议,让托管人给你开户。
2.募集期跟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
3.基金成立资金到账,不一定钱真的到账,至少有两个人就行
4.基金备案去基金业协会备案,会给你个代码,这个周期最长
5.基金投资账户开立,管理人提供资料,托管人完成
这是大的流程,细的话还有一些东西,但是总体而言比公司或者有限合伙简单一些,现阶段就是备案时间长,全下来1-2个月吧。
需要注意的就是找托管人的时候,一定要有资质,然后基金业协会有关系,能使备案的时间短一些,基金产品创设、份额登记、财产清算、绩效分析、会计报告等事项是不是提供完善的服务。
优势:
1、不必再通过通道发行,简化了发行流程;节省了通道费用(现在的通道费用大约为 0.4%
左右,之前的通道费用不仅更高而且还会设保底金额)。
2、避免了很多投资限制,比如通道机构会在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中设置投资限制条款,限制个股比例、多空单、仓位等;私募机构不能自己下单,只能通过授权给通道机构统一下单等。
3、仅需通过基金合同约定各种法律关系,避开了成立企业(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所需的工商登记及变更等手续。
4、投资者人数优势:单只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投资门槛 100 万元(《证券投资基金法》);而通过通道发行的私募基金只有 50 个小额(100 万-300 万元);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则不能超过五十人(《合伙企业法》、《公司法》)。
5、税收优势:契约型基金本身为一笔集合财产,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并且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也不被视为纳税主体,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公司制企业本身为纳税主体(25%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
第三篇:私募基金募集流程
私募基金募集流程
一、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流程
(一)私募机构可公开宣传信息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二)如何确定特定对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七条规定,私募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履行完毕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之后,然后才能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三)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1、投资者分类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定,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专业投资机构可不适用冷静期、回访确认的规定。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以从事基金交易活动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未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要履行普通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2、了解投资者信息
了解投资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职业、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收入、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实际控制人和实际受益人、投资者准入等信息。
3、投资者风险测评
基金募集机构要向投资者提供风险测评问卷。基金募集机构要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五种类型。
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至少划分为:R1、R2、R3、R4、R5五个等级。
4、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规定,基金募集机构要根据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建立以下适当性匹配原则:
C1型(含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1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C2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2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C3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3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C4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4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C5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所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四)基金推介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募集机构募集资金对象必须是合格投资者。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需要特别注意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禁止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禁止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禁止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禁止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及其他禁止行为。
(五)如何进行基金风险提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通常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点:
1、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2、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3、投资者确认: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六)合格投资者确认的步骤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可以提前在特定对象确认环节要求投资者提供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文件,以便从源头确保募集行为的合规性。
(七)签署基金合同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各方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八)投资冷静期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的投资冷静期可以参照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九)回访确认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第四篇:私募基金业务流程
私募基金业务流程
投资公司成立后,需要建立企业组织架构,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之后即可成立第一支产品。具体步骤所包含内容如下:
一、公司组织架构
基金公司成立后可设置如下部门:投资交易部、产品研发部、市场部、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和风控合规部。
二、初期费用
初期费用主要有:场地费、人工费、日常开支(水、电、办公耗材、通讯、交通等)、业务开支(招待、宣传、差旅等)、开业的装修费和办公用品购置费等。
三、登记备案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办法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履行管理人登记和备案手续,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申请成为会员。通过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
(一)管理人登记备案主体
管理方式分为自我管理、受托管理和顾问管理三类。自我管理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公司型基金,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该公司型基金也应当履行管理人登记手续。例如A公司为公司型基金,自聘投资管理团队进行自我管理,并未委托其他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则A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同时,A公司也作为基金进行备案。
受托管理指私募基金将资产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进行管理。例如公司型基金B委托投资管理公司C进行管理,则公司C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公司型基金B作为C公司管理的基金进行备案。
顾问管理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担任投资顾问等方式实际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例如D公司设立信托投资计划E,委托F公司为投资顾问,则F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在本系统进行管理人登记,并对其作为投资顾问管理的信托计划E在本系统进行备案。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流程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要求填报及符合以下主要信息:
1.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3.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对于人数没有严格限定); 4.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对于人数没有严格限定);
5.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三)私募基金备案流程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募集完毕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四)登记备案后其他要求
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2.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4.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5.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3)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4)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6)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6.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1)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2)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3)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4)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5)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7.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执业培训。具体培训时间以基金业协会通知为准。
(五)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
四、产品发行
(一)自主发行:经过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以产品的名字开立帐户自主发行产品,发行规模超过100万元以上即可。但基金管理人需自主负责后台业务运营工作或选择外包服务商提供托管和运营服务。若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自主发行且自主负责后台业务运营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其中开立证券帐户流程:私募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开户,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基金,也可以由资产托管人申请开户。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为私募基金开立证券账户,应直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每设立一只私募基金,可以在深圳和上海交易所各申请开立一个证券帐户。
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为“基金管理人全称-私募基金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为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为基金管理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代码。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
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所需材料主要包括:
申请开立证券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基金备案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二)借助通道发行:也可以通过信托、基金子公司和基金专户等通道发行,后台业务运营由通道承担。但托管仍需找到具有托管资格的机构担任。
五、产品销售
(一)自主发行的产品:私募管理人可以自主募集。
(二)借助通道发行的产品,且流程如下:
六、以下是托管及运营外包服务内容及流程
(一)服务流程
1.签订合同及协议
我公司根据客户准入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客户介绍公司托管及运营外包服务内容;了解客户需求及相关产品特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规模、投资范围、开放周期、外包业务需求等信息;与客户沟通确认协议或合同条款,发起协议或合同签署流程,完成协议或合同签署。
综合托管相关协议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三方共同签署)、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签署)。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是基金托管业务开展的基础及依据,可视业务开展需要合并签署。
运营外包相关协议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运营外包业务服务协议。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作为运营外包业务服务协议的制定依据,与运营外包业务服务协议共同构成运营外包业务完整的法律协议。
2.基金募集备案
基金募集完毕后,根据规定,基金管理人需在20个工作日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工作。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本信息。该手续也可由我公司代为完成。
3.帐户开立
需开立的帐户分为资金类帐户和证券类帐户。资金类帐户包括:募集帐户、基金托管专户、其它存管类帐户;证券类帐户包括:登记公司证券帐户、融资融券信用交易帐户、期货交易帐户、银行间市场交易帐户、OTC市场交易帐户以及其它证券帐户。
份额登记TA 即提供基金账户的管理,基金单位的注册和登记过户,基金交易的确认和清算,代理红利发放,建立、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业务服务。详见下表。
估值核算
是指为所托管的委托资产建立独立的账册,按照托管服务协议约定的估值核算方法,按约定的频率计算委托资产总值、委托资产净值、委托资产单位净值等数据,并对基金管理人的估值结果进行复核。同时还可以为基金管理人委托资产提供基金资产估值、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服务。
估值的程序见下图:
业务运作其他服务
终止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是指出现导致基金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或者约定情形时,依法清理基金财产的活动。
第五篇:私募基金常见问题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有何要求?名称是否必须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答: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
(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2、目前一些地区对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及经营范围、名称等变更采取了相关的限制性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但客观上又无法完成工商信息变更的,如何处理?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考虑到近期各地相关工商注册政策处于调整期,为不影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需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同时确出于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的,申请机构应书面承诺不开展与本机构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并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诺情况应如实告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有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如实告知其投资者。
若申请机构具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七)》明确禁止的经营范围,应进行整改并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请,此类情形包括:私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包含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实收/实缴比例等有何要求?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并未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特定金额以上的资本金才可登记。但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机构需要制定哪些基本制度?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等规定制定并上传相关制度,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此外,法律意见书中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出具意见。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若私募基金管理人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难以完全自主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该机构可考虑采购外包服务机构的服务,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专业服务。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若存在上述情况,请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同时提交外包服务协议或外包服务协议意向书。
5、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是否影响登记备案?
答: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则需做好相关事实性陈述,说明管理人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私募基金备案
1、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的备案流程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公告》发布之前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待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办理通过后,按照正常流程提交私募基金备案。
2、怎么判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人标准?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有关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应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包括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验资证明、银行回单、包含实缴信息的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出资证明文件。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不允许代付代缴。
4、无托管的私募基金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除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若私募基金没有托管,请补充提交所有投资者签署的无托管确认书(“无托管确认书”中说明“本基金无托管”),或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里说明,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产品无托管且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章节。
5、私募基金投资者中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的,需要穿透吗?
答: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请核实其是否在协会备案。如果已备案,请在“投资者明细”中填写产品编码;如果没有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并在“投资者明细”中单独列表填报该合伙企业、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出资情况。
6、私募基金投资者包含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三)项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7、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从业资格没有满足《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可以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吗?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逾期未取得资格的,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含法定代表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法律意见书
1、同时进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的,能否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
答:若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变更事项相互关联的,可以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法律意见书中应说明相互关联的情况,并分别就提请变更的各类事项逐项发表意见。
2、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是否要根据整改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若依据机构整改后的情况发表意见,出现与协会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情形,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要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应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需要变更的事项通过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或变更申请完成。法律意见书应对公司整改并完成变更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应与协会公示信息保持一致。若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结果出现与协会公示信息不一致的,应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不一致原因并详尽说明情况。
3、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遍反映法律意见书通过率较低,且对退回理由不太理解,能否给予详细解释?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后,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首只基金备案补提法律意见书申请通过机构数量较少,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申请机构未遵循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原则,兼营非金融业务、信贷业务,未设置相应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拟同时从事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或者同时开展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二是法律意见书未认真核实申请机构从业人员、资本金、住所、设施等情况,未有效确认机构实缴资金信息,不能确认有足够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三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与申请机构真实业务不符,甚至简单抄袭模板,相关制度不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近期随着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对《公告》相关要求的逐步理解,申请通过情况已逐步改善,并趋于正常化。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十一)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6年5月13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九)》中,对申请通过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其申请人和推荐人还应符合哪些条件?其推荐人有哪些需回避的情况?
答:根据前两批资格认定委员会表决情况,为使资格认定工作起到正面引导的作用,申请资格认定的人员及其推荐人,应具备一定行业地位或社会影响,且申请人应为行业资深人士。同时对其推荐人,有以下情况需要回避:
1、同批表决中作为申请人的;
2、申请人与其推荐人互相推荐的;
3、与申请人任职同家机构
私募基金设立条件成立私募基金公司流程的要求
本文2025-01-28 21:19:45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nwk.com/article/185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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