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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5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篇:5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突出安全管理重点,强化安全生产过程管理,切实预防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企业安全平稳发展,根据陕西陕煤股份有限公司《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2013﹞174号)文件精神,结合煤炭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 强化预防重大事故的基础管理

第三条 要建立预防重大事故责任体系。必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体系。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在安全第一责任者的领导下,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安全管理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相关业务部门对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各单位要成立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完善预防重大事故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按规定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完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定期召 开技术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技术问题。矿井按规定配备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强矿压矿井要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 优化矿井生产布局。矿井开拓、采区准备、采掘工作面布臵必须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规定。一个矿井同时进行采煤生产的采区不得超过2 个,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最多只能布臵1 个回采工作面。矿井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道施工;准备采区必须按采区设计要求形成通风、供电、排水等系统及其它灾害治理系统后,方可施工回采巷道。矿井、采区、采面的通风、瓦斯抽采、防灭火、供电运输、排水、安全监控、防尘供水等系统必须满足灾害治理需要,采区和采面接续时间满足灾害治理的时间要求。

第六条 严格矿井设计管理。要制定设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设计编制、审批、变更等程序。新采(盘)区、新采面设计时,矿井总工程师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探测查明设计区域及影响范围的开采技术条件,分析预测开采过程中的隐蔽致灾因素,制定灾害治理和风险防范专门措施。高瓦斯、受水害威胁、自燃易自燃、强矿压煤层、地热的采区设计、采面设计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灾害治理工程与采掘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提前投入使用。采煤工作面开采前必须形成完整的通风、瓦斯抽采、防灭火、供电运输、排水、安全监控、防尘供水等安全生产系统,瓦斯、水害、强矿压、地热等灾害超前治理到位后方可回采。高瓦斯、受水害威胁、自燃易自燃、强矿压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回采前,要组织进行 自检,并经公司组织验收和评估,确保灾害防治工程和措施到位有效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七条 强化作业规程管理。矿井要制定《作业规程管理办法》,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有经批准的包含安全措施的作业规程。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过断层、过破碎带、过老巷、闭采以及巷道贯通、大型设备安装、火区启封、探放水、巷道维修、排放瓦斯、关键时段等特殊作业都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高瓦斯、受水害威胁、自燃易自燃、强矿压、地热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治灾害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与作业规程一并上报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加强重大事故的安全管控。矿井要按规定制定《重大隐患辨识标准》,矿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系统和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检验。每年按规定定期开展瓦斯、火灾、水灾等事故应急演练,建立和完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按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提升矿井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章 预防通风瓦斯事故

第九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矿井通风系统(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时,必须进行网络解算,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巷道贯通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井下爆破材料库、充电峒室、采区变电所有独立通风系统。第十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主要进、回风巷及采区进、回风巷之间开掘联络巷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不再使用的联络巷必须用防爆密闭墙封闭。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之间严禁布臵联络巷。

第十一条 矿井的每个采区必须设臵至少两条贯通整个采区的专用回风巷道,采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运输物料、安设电器设备。

第十二条 煤矿必须建立测风制度,及时对通风系统和风量进行监测、调整,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供风地点的配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风速、温度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主要进、回风巷及采面进回风巷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的2/3,巷道失修率不超过规定,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第十三条 煤矿通风系统中严禁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不稳定的角联通风和通风距离超过1000m的长距离通风,角联通风网络内不得布臵采掘工作面。

第十四条 矿井通风阻力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的规定。煤矿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按照《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核定矿井和采区的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第十五条 煤矿必须建立通风设施构筑标准和检查制度,井下通风设施必须按设计施工。所有闭墙、风门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构筑。废弃巷道、盲巷和与采空区联通的巷道 必须及时封闭,风门必须安装连锁装臵,主要风门安装开关传感器。井下严禁使用临时通风设施。

第十六条 井下临时停风地点应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臵栅栏和警示标志,长期停风地点应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巷道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141 条规定。

第十七条 煤矿要建立瓦斯管理制度,按规定检查瓦斯,井下采掘面及其它地点瓦斯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按照事故处理,追查瓦斯超限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对旋风机通风。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同型号的两台风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采区变电所不同母线段的电源,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供电,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分风、自动切换。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符合规定,严禁出现循环风。

第十九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瓦斯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使用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两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要求。

第二十条 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地点供风。局部通风机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局部通风 机无计划停电停风一律按事故追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或备用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另一台必须在15s 内自动启动通风。因停电同时停止运转后,恢复电源时,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动启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当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规定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129 条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当局部通风机有一台发生故障时,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经检修达到一用一备时,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十二条 所有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5 条规定建立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系统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和《煤矿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安全保障系统设计规范》(AQ1076-2009)的规定,抽采能力要满足瓦斯抽采达标需要,实行“分源分压”抽采。

第二十三条 所有矿井要按规定测定、收集煤层瓦斯基础参数,建立煤层瓦斯参数数据库。所有抽采泵站和总、支管路都要安装瓦斯抽采在线监测计量系统,对抽采浓度、流量、负压和温度等参数进行准确监测和实时计量。

第二十四条 生产矿井每年要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和“抽、掘、采”平衡的要求,编制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公司审批后实施。公司制定瓦斯抽采管理考核办法,对矿井下达保护层开采面积、抽采巷道量、钻孔量、抽采量、抽采率、利用量等指标计划,严格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 公司要按照《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生产矿井进行采掘作业前,矿总工程师组织进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编制瓦斯抽 采达标评判报告,并报公司批准。只有抽采区域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率等指标达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要求后,方可在该区域进行采掘活动。抽采不达标的采掘面严禁组织生产。

第二十六条 煤矿监控系统的设臵、配备、使用及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做到覆盖全面、功能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臵迅速。按规定设臵甲烷、CO、风速、风压、抽采参数、烟雾、温度、风筒、设备开停、风门开停、馈电等各类传感器,定期测试瓦斯超限断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保证瓦斯超限断电、停风断电功能的准确可靠和断电范围符合规定。

第二十七条 矿井采煤工作面落山角要安设CO传感器,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安设CO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机电硐室和采面回风巷安设温度传感器,自燃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和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总回风巷设臵CO传感器。进风井安装温度传感器,进风井口以内的温度必须在2℃以上,否则严禁提升运输及行人。

第二十八条 矿井要建立通风系统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矿井瓦斯监测系统联网,实现对通风系统及各种参数的实时监测监控。地面通风调度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监控系统报警信号及时做出正确的应急反应,发现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及矿调度中心,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 预防火灾事故 第二十九条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开采煤层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生产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矿井防灭火系统,同时必须采取以灌浆为主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及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

第三十条 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应布臵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臵自燃或易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砌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生产矿井必须开展火灾预测预报工作,确定煤层自燃发火标志性气体,建立束管监测系统和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在采面落山角、采空区、火区及其它可能发火地点安设束管进行监测,监测分析气体成分及变化情况,发现自燃发火气体指标达到或超过临界值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发出自燃发火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生产矿井必须对采空区、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三相泡沫、注凝胶、注隋性气体、均压通风等综合防灭火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33-238 条的规定,采面开采前必须编制专门的防灭火设计,并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所有回采工作面按规定设臵防火门,超过1000 米的顺槽每条巷道应安装两道防火门,确保其中一道设臵在停采线以外,并能正常使用。

第三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回撤前必须制定专门的防灭火措施,报公司审批。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回撤及永久封闭时间应小于煤层最短自然发火期。采面封闭必须设臵防火 密闭墙,防火密闭墙同时构筑两道,每道墙厚度均不小于1m,间距不小于3m,两墙间用不燃性材料填实,墙体及周围顶、帮进行喷浆或其它措施封堵。与采空区连接的联络巷必须构筑防火墙封闭。

第三十五条 矿井必须绘制火区位臵关系图,标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地点,建立火区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火区的管理、启封或注销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47-250 条规定,启封火区的安全措施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十六条 矿井应建立防止外因火灾的管理制度,明确井下火工品、油脂、机电设备、电火焊、消防材料等管理责任。生产矿井井下和井口房严禁从事一切电焊、气焊、喷灯焊等工作。基建矿井井下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喷灯焊等工作。基建矿井井筒、井底车场进行设备、管路安装等工作确需实施电火焊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23 条规定,并制定严密仔细安全可靠的施工措施,经矿总经理批准后,由矿分管领导现场跟班落实。

第三十七条 井上及井下每个生产水平必须建立消防材料库,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带式输送机、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及其它机电设备集中地点,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砂箱等消防器材。

第五章 预防煤尘事故

第三十八条 矿井要对所有开采煤层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生产矿井每一采区、每延伸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 尘爆炸性试验工作。建立健全防尘供水系统,设臵容量不小于200m³的地面消防水池。主要运输巷、采区运输与回风大巷、采区上下山、采掘巷道及其它巷道必须安设供水管路,每隔100m设臵专用支管和阀门。带式输送机巷道应每隔50m设臵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应过滤,并能正常使用。

第三十九条 所有运煤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应有完善的自动喷雾装臵或除尘器。采掘工作面顺槽回风口、巷道每500m应至少设臵1道净化水幕,巷道最里段净化水幕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50m。净化水幕和转载点喷雾样式由公司统一规定,保证矿井各地点喷雾设施样式统一。采煤机、掘进机必须安设内外喷雾装臵,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臵或除尘器,喷雾设施使用正常。

第四十条 喷浆等产尘作业时,必须采取除尘措施。各单位应加强个体防护,接触粉尘人员必须佩带防尘口罩。

第四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54 条的规定采取煤体注水防尘措施,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臵,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掘进巷道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第四十二条 矿井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制定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定期测定粉尘浓度,定期冲刷巷道积尘。井下巷道不得有连续长 5m、厚度超过 2mm 的煤尘堆积。

第四十三条 矿井必须有防尘管理与检查制度,配有足够的防尘专业队伍及人员。并建立健全各种记录、图纸、台 帐。矿井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矿井必须定期对生产性粉尘进行测定,对井下各地点总粉尘浓度、呼吸性粉尘浓度、粉尘分散度及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的测定周期按《煤矿安全规程》第740条的规定执行,根据测定结果分析尘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六章 预防水灾事故

第四十五条 矿井要按规定划分水文地质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必须配备专业人员、专职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

第四十六条 矿井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新采区、新采面在掘进施工前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286 条的规定,采用物探、化探、钻探等综合手段,查清水害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治理。在水害情况未查明及未治理前,严禁进行一切采掘活动。

第四十七条 煤矿对探查出的异常区域,必须在掘进或回采前进行治理,治理结果要用物探或钻探进行验证,确认异常排除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承压开采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有资质单位论证,并经公司组织评审批复,开采前按措施消除隐患,否则不得开采。凡与小煤矿直接或间接贯通处,都必须在适当位臵施工防水隔爆设施。

第四十八条 煤矿严格按照《防治水规定》第51、52 条的要求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编制防隔水煤(岩)柱留设的专门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第四十九条 井下作业地点发现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分析查找透水原因,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进行治理。在水害未彻底得到治理前,严禁进入工作场所施工作业。

第五十条 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排水能力符合《防治水规定》要求。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要按规定设臵防水闸门或建立抗灾强排水系统,建立水文动态观测系统和水害检查预警系统。采区、采掘工作面也必须建立稳定可靠的防排水系统,防排水能力应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五十一条 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章 预防顶板和强矿压事故

第五十二条 各矿要及时根据煤层赋存状况、地质构造、顶底板煤岩性、煤岩物理力学特性和矿压显现规律,科学合理地确定采掘支护方案和支护参数。掘进巷道应根据顶底板煤岩性优先采用以锚网索支护方式,锚杆(索)预紧力、锚固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按规定做好拉力试验;煤巷半煤岩巷道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架棚巷道支架间应用牢固的金属拉杆。掘进工作面空顶距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严禁空顶作业。

第五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支护的初撑力、工作面控顶距、两巷超前支护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 规程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强支可靠的措施进行处理。采面遇底板松软或破碎带、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工作面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放顶煤开采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86条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经鉴定有强矿压危害的矿井,必须编制《强矿压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在开采具有强矿压危害的煤层时,必须编制强矿压防治专门设计,在编制矿井开拓设计、水平延深设计及采区开采设计方案时必须有强矿压防治的专项内容。

第五十五条 强矿压煤层开采必须遵循“预测预报、逢掘必卸、不卸不掘、强支强卸”原则,编制专门措施,采用超前卸压、爆破卸压、帮部钻孔卸压等措施,并经过效果检测,确认危险解除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五十六条 开采强矿压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全方位的强矿压监控体系,强矿压危险分析预测预报制度,推广应用应力在线监测系统等新技术,及时掌握煤层、顶底板及构造等地质参数,做好预测预报工作。进一步对井下强矿压危险区域进行划分,并对危险区域进行重点解危防治。

第五十七条 强矿压危险区内的掘进与回采工作,必须始终在卸压保护带内进行,卸压保护带的宽度一般为3.5倍的采高(或巷道高度)。强矿压危险区应避免双巷同时掘进,否则两平行巷道掘进工作面的前后错距不得小于100m,两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8m,联络巷应与两条平行巷道垂直。掘进巷道严禁采用混凝土、金属等刚性支架。第五十八条 建立健全安全防护体系。建立材料摆放、固定管理制度,大型设备、配件等必须固定,小型工具、配件等必须集中装箱;建立采掘工作面人员准入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凡在有强矿压危险区域作业的所有人员,必须进行个体防护;制定巷道锚杆、锚索、U型支架等防护措施。

第五十九条 强矿压危害矿井必须开展强矿压隐患排查工作,定期对强矿压防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危及安全的问题,必须立即停产处理。

第六十条 加强强矿压危险预测预报,在强矿压危险区域作业的所有人员必须熟悉强矿压发生的征兆及应急措施,发现异常立即撤出或躲到安全地点。

第八章 预防机电运输事故

第六十一条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供电系统及设备的相关保护应齐全、灵敏、可靠。地面供电系统必须加装可靠的防雷电装臵;井下供电系统必须加装可靠的防止越级跳闸装臵。无人值守开关、按钮、闭锁等应实行IC 卡或加锁管理。

第六十二条 进入采掘工作面的管路必须在工作面入口处进行接地,轨道必须在采掘工作面的入口处加装两级绝缘夹板。埋入采空区的管路必须按规定接地并加绝缘段,进入采空区的金属网必须按规定断开。

第六十三条 矿井使用的各种提升运输设备必须全部完好,保护装臵齐全、灵敏、可靠。主要提升装臵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27、435 条的规定装备各类保护装臵,严 格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按时取得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运行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所有立井、斜井的提升钢丝绳及斜巷主要提升、运输系统上的钢丝绳芯胶带输送机必须安装探伤透视装臵和在线监测系统。运送人员的机车及无轨胶轮车必须装臵车辆定位系统。小绞车必须严格执行授权开启及“五人联签”制度。主要运输线路及大型设备运输线路上的轨道、道岔质量必须全部达到合格标准,轨型符合要求。

第六十五条 矿井要制定强制检修、强制报废制度,按规定进行设备技术升级和更新改造,严禁机电设备带病运转或超期服役。

第六十六条 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符合要求,严禁电气失爆。机电设备入井前,应严格检验设备的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严禁国家明令禁用或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非阻燃材料、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集团公司每月开展一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单位每旬必须按照本规定开展一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凡上级部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的隐患且未列入隐患排查治理报表进行督办的,每发现一条对矿井进行通报批评,发现三条及以上的公司相关部门在公司安全办公会上做检查。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制定或完善预防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七十条 公司各部门需要完善的制度(见附件1)。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陕西陕煤彬长矿业有限公司。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公司各部门需要建立或完善的制度及办法

一、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制

2、重大隐患辨识标准

3、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4、强矿压安全管理制度

二、生产技术部

1、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2、强矿压管理规定

三、通风管理部

1、测风管理制度

2、通风设施构筑标准和检查制度

3、瓦斯管理制度

4、瓦斯抽采管理考核办法

5、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6、火区管理制度

7、防止外因火灾管理制度

8、防尘管理与检查制度

四、地测部

1、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2、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3、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机电管理部

1、强制性检修制度

2、强制性报废制度

3、机电设备检查制度

第二篇: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急性中毒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事故,及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 事故的分类

1、人身事故: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2、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5、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料、串料等事故;

6、交通事故: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7、环境事故:由于生产、检维修、物料运输、储存、装卸等作业和其他事故、事件,所形成的环境污染、破坏。

8、电气事故:是指由于设备故障、操作失误或外部原因,造成停止供电等影响生产或发生电气火灾、触电等事故。

9、职业病:指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接触有毒化学物质、粉尘、噪声、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列入国家职业病目录的疾病。

10、承包商及施工事故:指劳务承包商、工程承包商和供应商现场服务人员,在公司管辖区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财产损失与人员伤亡事故。第六条 事故等级划分 公司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凡是超出重大事故规定范围的事故,一律视为特别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死亡1-2人;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3-9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跑冒20吨以上。(注:不论回收多少,均以跑出贮罐、管线、设备的数量为准,下同)。

3、一级事故,重伤1-2人;轻伤10人及以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跑冒5-20吨。

4、二级事故,轻伤3-9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跑冒2-5吨。

5、三级事故,轻伤1-2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跑冒0.2-2吨。

6、非等级事故,未达到以上规定范围的事故,为非等级事故或轻微事故。

7、未遂事故:未发生健康损害、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与环境破坏的事故。第七条 人身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是指员工受伤后歇工满三个工作日(不含三个工作日)以上,且工伤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未达到轻伤程度的为轻微伤。

2、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伤:(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为残废者;(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烧伤部位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4)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

(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其他四指中任何一节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肉受伤甚重、引起功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

(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节以上;局部肌肉受伤甚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残废可能的;

(8)内脏伤害,指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9)造成职业病的;

(10)工业毒物、有害气体中度以上中毒。

(11)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参照上述各点,报政府安监机构审查确定。第八条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计算

1、人员伤亡等所支出的费用(1)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2)丧葬及抚恤费用。(3)补助及救济费用。(4)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

(1)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2)现场抢救费用。(3)清理现场费用。(4)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

(1)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①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3)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①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公司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第三章 事故的管理

第九条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报告、登记、统计和跟踪封闭。

第十条 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爆炸事故、环境事故和职业病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电力事故由电仪部门负责管理。承包商及施工事故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管理的事故,可按起始原因判断事故类别。在界限不清时,由公司领导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第十一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单位完成事故防范措施和检查问题的整改后,组织对其完成情况和控制效果进行验证检查,事故单位应按时间要求完成事故纠正预防措施关闭。

第四章 事故的报告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并逐级上报,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 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三条 发生二级以上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要立即报告公司安全及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事故以上级别事故,并符合国务院第493号令一般事故以上伤亡和损失情况的,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事故抢险与救援

第十五条 发生事故时,公司或车间领导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级别。

第十六条 企业发生一级及以上事故后,或事故还在继续,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以及需要抢修抢险时,公司应成立信息综合组,处理事故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妥善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态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照相摄像,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六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发生重大级别以上事故,公司配合政府安监等部门调查;其他等级事故,公司组织车间或部门配合调查;非等级事故和未遂事故,由事故发生车间或部门负责调查。公司根据非等级事故和未遂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也可指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

第十九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为事故综合管理部门,主管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有责任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四不放过”原则的事故报告有责任要求重新规范。各类事故的调查主管部门同事故的管理部门。第二十条 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专长;

2、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七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第二十五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第二十八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公司、车间、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1、发布的指令、决定、规章制度等,违反劳动安全法则或有关安全生产条例的;

2、无视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警告,未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的;

3、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因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而发生事故的;

4、设备设施有缺陷,不按规定检修,带病运行的;

5、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的;

6、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严格,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

7、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或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设施的;

8、未经竣工验收,或未达到验收条件擅自投产、使用的;

9、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10、不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或已列入安全生产费用的项目不按期实施、资金不到位,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11、强令机动车驾驶员违章驾驶,纵容酒后开车,忽视管理造成机动车带病运行的。第二十九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2、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3、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

5、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违章肇事、酒后驾车,无证驾车。

第三十条 在事故调查中,要实事求是地分清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的大小、损失多小、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进行责任追究,令其赔偿损失或给予警告、降薪、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发生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的各级事故,按上级政府安监及相关部门处理意见处理。

第三十二条事故的处理除根据事故调查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分、依据事故经济处罚通则做出处罚外,亦应按照责任大小对责任人补充经济处罚。第三十三条 公司等级事故经济处罚通则

1、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处理意见由公司领导层研究决定。

2、发生一级事故,扣罚公司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当月安全奖的100%;扣罚事故车间主任、副主任、相关管理人员当月安全奖的100%,效益工资的20%;事故班组长、直接责任人当月安全奖的100%,效益工资的50%。

3、发生二级事故,扣罚公司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当月安全奖的50%;扣罚事故车间主任、副主任、相关管理人员当月安全奖的100%;扣罚事故班组长、直接责任人当月安全奖的100%,效益工资的20%。

4、发生三级事故,扣罚公司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当月安全奖的20%;扣罚事故车间主任、副主任、相关管理人员当月安全奖 的50%;扣罚事故班组长、直接责任人安全奖的100%。

5、发生非等级事故和未遂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500元。第三十四条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中做出特殊贡献,使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避免重大损失的员工,公司给予特别奖励。对在工作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防止或制止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火灾、自然灾害隐患的员工,公司给予适当奖励。由公司安全部门提出奖励方案报公司审批。第三十五条 事故处理的程序

1、非等级事故和未遂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2、一、二、三级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处理决定,经公司办公会讨论后实施。

3、重大及以上事故,执行政府的事故处理决定。

第八章 事故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事故档案由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事故档案管理应与事故调查处理同步进行。事故调查组应有专门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字材料,并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及时移交有关人员。第三十八条 事故档案包括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记录,主要包括以下材料:(1)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调查组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及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等;(3)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报告;

(4)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5)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材料等;(6)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7)事故伤害人员抢救、治疗及伤害程度鉴定资料;(8)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

(9)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安全教育培训等;(10)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

(11)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及其他文件材料;(12)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13)事故处理决定、批复;

(14)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15)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三篇: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知识

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知识(一)安全生产相关概念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①同一个单位;②500m以内;③等于过超过临界量。

2、危险化学品分类:根据——--------细化 ①爆炸品;②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③易燃液体;④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⑤氧化剂;⑥有毒品;⑦放射物品;⑧腐蚀品。

3、重大危险源——与“临界量”对比(500m以内,不同物质)A百分比+B百分比≥1时,即为重大危险源;存量/临界量

注意:没有特殊说明在同一单元时或不能证明在同一单元时——不在同一单元;①计算所得;②特种设备:长输管道(200km+300mm)、工业管道、蒸汽锅炉(2.5Mpa+10t/h)、热水锅炉(出水120°)、压力容器(0.1mpa,中毒以上)、高瓦斯矿井;③危化品临界量:乙炔1t、氢、氯、硫化氢5t、氨10t、苯50t、汽油200t、甲苯、甲醇、乙醇500t、柴油5000t。

4、重大事故隐患:危害、整改难度大,需要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才能排除事故隐患;(辨识依据:危险特性、数量)

5、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现状及产生的原因、危险程度、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方案。

6、危险源VS事故隐患:危险源可能存在事故隐患,也可能不存在事故隐患;事故隐患一定是危险源。(二)危害因素辨识

1、危险有害因素分类:——GB/T13861-2009(重点)①人的不安全行为:指挥错误、误操作、监护有误、违章作业;1 ②物的不安全状态:(物理)设计缺陷、防护缺陷、标志缺陷、信号缺陷、噪声、振动、辐射、高低温、有害光照;(化学):爆照品、压缩气体、氧化剂、有毒品、粉尘;③管理因素:组织机构、责任制、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安全培训、安全投入;④环境因素:(作为补充)场地、照明、地滑、不适应。

2、事故类别分类(按起因物分20类):——GB6441-1986(重点)①物体打击:不包括: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引发的物体打击;②车辆伤害: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车辆停止发生的事故;③机械伤害:不包括: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④起重伤害:起重安装、检修、试验、作业中坠落引起的物体打击;⑤触电:雷击伤亡;(必写)⑥淹溺:包括高出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⑦高处坠落:高处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⑧坍塌:如脚手架、土方倒塌,不包括矿山冒顶片帮,车辆其中伤害、爆破引起的坍塌。

⑨灼烫:不包括触电、火灾引起的。⑩中毒;其他爆炸: 汽油爆炸、粉尘爆炸、纤维爆炸、混合物爆炸;(重要)写清楚爆炸类别:锅炉爆炸、容器爆炸、瓦斯爆炸(甲烷)、火药爆炸。

3、职业(病)健康危害因素分类——重点 第一种分类:(可以得满分的回答)①粉尘类:各种尘;②化学物质类:铅、苯、氯气、氨气、CO、硫化氢、甲醛、中毒;③物理类:高/低温、高压、高湿、振动、噪声、高原;④职业性耳聋:噪声(机械、设备);⑤放射性物质类:辐射(焊接);⑥职业性眼病;⑦职业性皮肤病:(柴油);⑧职业性肿瘤;2 ⑨生物;⑩职业中毒:液氨。

第二种分类:(回答的最简单,容易记忆)①化学因素:粉尘、有毒物质铅、苯、氯气、氨气、CO、硫化氢、甲醛、柴油;②物理因素:高/低温、高压、高湿、噪声、振动、辐射。(三)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基本知识

注意:问题如果安全措施(整改措施),应从“技术”、“管理”措施分类回答。

1、安全技术措施(事故预防对策)——从“事故”或“隐患”的角度回答 ①消除;②预防;③减弱;④隔离;⑤连锁;⑥警告;⑦个体防护(顺序)。1)消除:通过合理的设计和科学的管理,尽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危害因素。如采用无害工艺技术、生产中以无害物质代替危害物质、实现自动化作业、遥控技术等;2)预防:当消除危险、危害因素有困难时,可采取预防性技术措施,预防危险、危害发生,如使用安全阀、安全屏护、漏电保护装置、熔断器、防爆膜、事故排风装置、接地(防触电)、防护罩防护网(机械)防明火防静电(防爆防火);3)减弱:在无法消除危险、危害因素和难以预防的情况下,可采取减少危险、危害的措施,如局部通风排毒装置、生产中以低毒性物质代替高毒性物质、降温措施、避雷装置、消除静电装置、减振装置、消声装置等;4)隔离:在无法消除、预防、减弱的情况下,应将人员与危险、危害因素隔开和将不能共存的物质分开,如遥控作业、安全罩;防护屏、隔离操作室、安全距离、事故发生时的自救装置(如防毒服、各类防护面具)等;5)联锁:当操作者失误或设备运行一旦达到危险状态时,应通过联锁装置终止危险、危害发生;6)警告:在易发生故障和危险性较大的地方,配置醒目的安全色、安全标志;必要时,设置声、光或声光组合报警装置;7)个体防护、避难和救援。

2、安全管理措施:(结合案例内容-参考回答)1)建立或完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通用);3 3)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通用);4)加强安全教育培训(通用);5)加强安全生产检查;6)编制或完善应急预案+整改措施方案;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事故相关管理知识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及300人以上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无使用单位)(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综合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和总体原则(3)安全管理定期例行工作制度(4)承包与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5)安全措施和费用管理制度(6)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7)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制度(8)消防安全管理制度(9)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10)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1)防灾减灾管理制度(12)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13)应急管理制度(14)安全奖惩制度。

2、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和管理制度(3)安全工器具的使用管理制度(4)特种作业及特殊作业管理制度(5)岗位安全规范(6)职业健康检查制度(7)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3、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三同时制度(2)定期巡视检查制度(3)定期维护检修制度(4)定期检测、检验制度(5)安全操作规程。

4、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标志管理制度(2)作业环境管理制度(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三)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与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1、安全生产许可证-程序

①申请②受理申请及审查③决定④期限及延续⑤补办及变更⑥公告

2、安全生产许可-规定

①一级发证: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管理——爆破器材生产企业;②两级发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发证;(煤矿、非煤矿、烟花爆竹、危化品、建筑施工)注:煤矿——国家煤矿安监部门;非煤矿及其他——国家安监部门;建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爆破器材——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3、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1)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3)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6)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7)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8)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

4、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4)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化工、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

5、安全认证报告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4)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他单位培训时间=3/4高危)5

1、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生产经营存储(包括焦化厂)、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20学时。

2、其他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新上岗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五)特种作业与特种设备

1、特种作业种类(11类):电工、焊接+切割、高处(架子工)、制冷空调、煤矿、金属矿、石油+天然气、冶金、危化品、烟花爆竹。

2、特种设备(8种)①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30L)、压力容器(含气瓶氧舱)、压力管道(0.1mm);②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0.5t高2m)、客运索道、大型娱乐设施(2m/s)、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检查

1、安全生产检查类型:定期性安全生产检查、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或节假日前后检查、专项安全生产检查、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

2、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①查软件:查思想、查意识、查制度、查管理、查事故处理、查隐患、查整改;②查硬件:查生产设备、查辅助设施、查安全设施、查作业环境。安全评价

1、安全评价过程:辨识危险源、分析有害因素、预测危险度、提出措施建议、作出评价结论活动。

2、安全评价程序(也是评价内容:1~6条)1)前期准备:明确评价对象,收集各种资料;2)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危险危害因素存在的部位、方式、事故发生途径及其变化规律;3)划分评价单元:划分应科学合理,便于实施评价、相对独立具有明显的特征界限;4)定性、定量评价:根据评价单元的特征,选择合理的评价方法,评价其发生事 6 故的可能性和严重度;5)安全对策措施建议:根据辨识结果和评价结果,提出消除或减弱危险有害因素的安全技术和管理对策措施;6)安全评价结论:列出评价结果,指出应重点防范的危险因素,明确应重视的安全措施;7)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依据安全评价结果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第四篇: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基本知识

一、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基本知识

1、危险、危害因素的类别①按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原因分为6类: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心理和生理性、行为性、其他性;②参照事故类别分类分为20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伤、火灾、高坠、坍塌、冒顶和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

2、危险、危害因素辨识的主要内容:厂址、厂区平面布局、建(构)筑物、生产工艺过程、生产设置和装置。

3、重大危险源的辨识:①(《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的或临时的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②事故隐患是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4、选择事故预防对策的原则(优先顺序,设计时应遵循)①消除②预防③减弱④隔离⑤连锁⑥警告。

5、控制危险、危害因素的对策措施:①实行机械化、自动化②设置安全装置③增强机械强度④保证电气安全可靠⑤按规定保养和检修机械设备⑥保持工作场所合理布局⑦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6、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类别、内容及编制方法:①根据预案责任主体的性质不同分为企业预案(包括总预案、程序文件、指导说明书和记录四部分)和政府预案。②主要内容(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预警及预防措施、应急响应、后其处置、保障体系、附则、附录)③编制方法(组建编制队伍、危险与应急能力分析、预案编制、预案的评审与发布、预案的实施)。

7、预案培训的内容及演练的类型:①内容(报警、疏散、火灾应急培训、不同水平者应急培训)②类型(按演习规模分为:桌面、功能和全面演习三种;按基本内容分为:基础、专业、战术和自选科目训练四种)。

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1、伤亡事故调查的原则、程序:①原则:逐级上报、分级调查处理②程序:成立事故调查小组、事故的现场处理、物证搜集、事故事实材料搜集、证人材料搜集、现场摄影、事故图绘制、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报告编写、事故调查结案归档。

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组成、工作程序、任务、责任和权力:①人员: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肖关人员以及工会组织人员组成;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会同公安、监察行业主管及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人员应当符合: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某一方面的专长、与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②职责: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及预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措施和建议,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③权力: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3、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①背景信息(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涉及到的人员及其他情况、职工伤亡情况登记表、操作人员及证人、事故应急救援情况。②事故描述(事故发生的顺序,破坏的程度,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事故的类型,事故的性质,承载物或能量。③事故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④事故教训及预防同类事故发生的建议。⑤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⑥事故调查缓慢的成员名单。⑦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事故调查取证的主要几个方面:①事故现场处理②事故有关物证收集③事故事实材料收集④事故人证材料收集⑤事故现场摄影、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

四、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与整改措施

1、事故性质的认定:主要包括事故类型分析、事故原因分析、责任分析、事故性质的认定、事故经济损失分析。

2、事故责任划分:①事故责任分类(直接、主要、领导)②事故调查处理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四不放过;公正、公开;分级分类调查处理)。

3、事故教训:总结事故教训要与确定的事故原因和性质为依据:是否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合理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前述两项是否执行到位;安全培训教育是否到位;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是否到位;企业负责人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存在官僚主义和腐败;是否落实有关“三同时”的要求;是否的合理、有效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等。

4、整改措施:主要分为安全技术、安全管理、教育培训三个方面。

三、安全生产事故分析

1、事故的原因分析:①直接原因(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②间接原因(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教育培训不够或没有培训;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无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全;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其他)。

2、事故的致因理论:①事故频发倾向论②事故因果连锁论(海因里希、博德、亚当斯、北川彻

三、事故统计分析因果连锁模型)③能量意外释放论。

3、事故统计分析:

①伤亡事故的统计范围和内容:范围(国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内容(企业的基本情况、伤亡程度、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

②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A、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医疗、护理费,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相关工资;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财产损失

5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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