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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料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料

第一篇: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料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teacher

人力资源管理师

关于 “开展注册国际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培训鉴定”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人事(处、科):

目前我国人力资源管理从业者已达 300多万人,高级人力资源管理人才尚不足20000人,高级人力资源管理人才已经成为市场上的紧缺人才,人力资源管理的落后已经严重制约了许多企业的发展。而据了解,国内对高级人力资源管理人才的需求在每年3万人以上,高级人力资源经理成为大型企、事业单位重点争夺的人才。面对国内的迫切需求,国际认证协会International Profession Certification Association全球化高级人力资源管理认证体系,于2004正式登陆中国。该认证采取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模式进行认证质量控制,向成绩合格者颁发全国通用的《注册国际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注册师项目运行四年多来,已经培训学员18000多人,该项目已经成长为国内权威、倍受客户推崇的实用人力资源培训机构,是中国高端人力资源培训的领跑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9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据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同意开展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试验性鉴定工作的复函〔劳社鉴函(2006)30号〕》文件的要求,及 劳社发[2003]192号文件,该文件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人力资源管理、营销、秘书等9个职业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凡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不仅是《劳动法》的规定,也是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开展工作的需要。为此特开展国际、国内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权威结合鉴定。

一、培训对象

企事业单位在岗或有志从事人力资源规划、员工招聘选拔、绩效考核、薪资福利管理、激励、培训与开发、劳动关系协调等工作的中层及以上专业管理人员。均可参加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报名。

二、报名条件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或取得《国家职业培训证书》,均可申报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一)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

二)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三)具有本科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9年以上。

四)具有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五)具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三、培训内容、教材、师资

1.培训内容:国际战略人力资源管理、职位分析、国际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人员素质测评、薪酬福利、绩效考核、劳动关系与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

2.培训教材:采用《国际注册人力资源管理师》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培训教材。

3.培训师资:省内大专院校权威人力资源管理专家、教授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领导。全国免费电话:400 651 5551 直播电话:0731-8357 0777(兼传真)

移动电话:***刘老师*** 曾老师QQ报名: 23722588

3105566731

4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teacher

人力资源管理师

四、培训、考试时间安排

第十二期(长沙班)10月23-25日第十三期(全省班)-11月下旬-

五、国家证书介绍

经本中心培训合格后颁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的国家职业培训证书,并组织参加试点考试,理论、实操、综合评审三科成绩均合格者颁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以此作为就业、上岗、晋级、加薪唯一的职业资格证明。该证书全国通用,国际认可。

六、国际证书简介

·注册国际人力资源师培训考试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核发《注册国际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证书》,证书颁发机构为国际认证协会、实行统一编号登记管理和网上查询,证书全国通用,国际认可。

·免费发展成为国际认证协会会员。凡通过注册国际人力资源师、注册高级国际人力资源师认证者,成为会员后,学员将在更高的层面上关注国际人力资源开发事业的发展,了解业内最新动态,结识业界权威专家,掌握前沿资讯,为个人和企业发展开拓广阔空间。

·集中答疑解惑。为通过各类认证学员的提供有效职业辅导,解决学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我们将于每年定期向学员征集在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挑选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解答。·推荐就业。凡注册国际人力资源管理师、注册高级国际人力资源管理师个人资料汇入“中国国家人才网经营管理人才库”。并免费向著名企事业单位推荐工作。

七、培训级别及费用

一)国家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5800元。含(培训费、认证费、鉴定费、证书工本费)

二)注册国际人力资源管理师:6800元。含(培训费、认证费、鉴定费、证书工本费)

三)注册国际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8800元。含(培训费、认证费、鉴定费、证书工本费)

八、报名材料及其他

(一)报名回执表

(二)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在职证明、论文、职称证书及扫描件。

(三)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2寸照片2张。

(四)报名表下载网址:

湖南-长沙车站中路21号凯旋国际B-2007

全国免费电话:400 651 5551 直播电话:0731-8357 0777(兼传真)

移动电话:***刘老师*** 曾老师QQ报名: 237225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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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自述材料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自述材料

针对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国家职业资格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很多学员在填写资料时碰到的不知道如何对自己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能力进行自述的情况,笔者在这里告诉广大的HR朋友们如何撰写专业能力自述论文并提供一份样板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的报名中,学员朋友们除了要填写一份个人基本信息资料表外,还要撰写一篇个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能力自述方面的文章,这篇文章要求2000字以上,其实差不多相当于一篇小论文了。这种个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能力自述,是以书面形式对自己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能力进行表述,专业能力包括以下七个领域:

1、人力资源规划

2、招聘与配置

3、培训与开发

4、绩效管理

5、薪酬福利管理

6、劳动关系管理

7、组织文化、组织变革与发展

而论文的内容是必须涵盖以下三点内容之一:

1、在七个领域中的四个领域具有熟练的操作经验;

2、在七个领域之一具有专家水平,并对其他两个以上领域具有熟练的操作经验;

3、在七个领域中的两个领域具有专家水平。

其实对于广大的HR朋友来讲,在上述三点中,具备“在七个领域之一具有专家水平,并对其他两个以上领域具有熟练的操作经验”或“ 在七个领域中的两个领域具有专家水平”条件的人,除了一些从事管理咨询的专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师外,这两个条件一般的人是很少具备的,因此,对于大多数学员来讲,对于有着9年以上人力资源管理经验的学员来讲,很多人一般具备的是第一种条件,即“在七个领域中的四个领域具有熟练的操作经验”,也因此,学员朋友在撰写专业能力自述时,从七个领域中抽出自己比较有熟练操作经验的四个领域进行阐述会比较好,也比较容易通过高师的报名审核。如果是管理咨询公司的一些专业的咨询师,则可以在某些具有专家水平的领域进行阐述,这样也比较容易通过高师的报名审核。

在七个领域的四个领域中,结合自己的从业经验,我想,学员朋友们应该可以比较容易把握和了解自己在哪四个方面有熟练的实际操作经验。

在人力资源规划方面,学员朋友们可以抽人力资源规划的一个板块进行阐述,比如说定岗定编规划。可以把自己曾经在人力资源部给公司做过的各个部门的定岗定编的规划的事情进行阐述一下,公司各个部门现有的岗位设置情况是怎么样的,各个岗位的人员配置情况如何,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今后几年该怎么发展,这其中的过程是如何,通过什么方法编制的,综合说明一下。

在招聘与配置方面,学员朋友们可以拿其中一个模块进行阐述,比如说招聘。可以把原来在公司是如何进行招聘的工作综合阐述清楚。

从招什么职位(职位名称和职责)和给予什么福利待遇、招聘渠道的选择、招聘信息的发布、如何筛选简历,到如何笔试和面试、如何发布中选通知、如何办理招聘录用手续等,一一明确自己是怎么做的,让高师报名审核专员一看你们的自述,就知道你们在这些方面比较专业,有熟练的操作经验。

在培训与开发方面,可以从公司员工培训需求的调查、分析开始,到培训课程的设计、场地的选择、老师的选择、组织培训、培训效果评估等方面进行阐述。

在薪酬分配方面,可以从公司的岗位分类、岗位价值评估、个人能力评估与薪酬定位、同行业薪酬比较、岗位薪酬结构、岗位薪酬晋升途径等方面进行阐述,自己是如何解决公司薪酬的外部竞争和内部公平等问题,如何规范公司的薪酬分配体系的,在文章中明确。

在绩效管理方面,可以从如何设计关键业绩考核指标(KPI)和量化的考核标准、考评的方式、考评的周期、考评流程、考评结果分级和考评结果应用等整个绩效管理体系进行阐述。

在劳动关系管理方面,可以从劳动争议处理、员工离职管理、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工作压力管理和员工援助计划等方面进行阐述。

在组织文化、变革与发展方面,可以从公司是如何变革的,在变革中碰到什么阻力,如何克服这些阻力等主要方面进行阐述。

整体来说,在七个领域的其中四个领域的实际操作经验的阐述中,主要讲讲自己如何操作的过程,采取了什么方法,在操作中解决了什么问题,取得了什么效果,阐述中注意前后的逻辑和流程,让高师报名审核者一看就知道自己的专业能力。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能力自述 范本一

我在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已经10年,一直在企业从事着传统内容的人事、劳资工作,从一名最基层的普通行政文员到专门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经理。随着企业经营发展,管理理念的不断创新,新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概念、知识、结构也随之引入到企业,对于企业的人才管理、建设等都起到重大作用。通过对企业认识、企业文化的发展,本人在招聘与人员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和劳动关系管理方面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以供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鉴定专业委员会审核。

一、招聘与人员配置

招聘就是企业为了发展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和工作分析的需求,寻找、吸引那些有能力又有兴趣到本企业任职的人员,并从中选出适宜人员予以录用的过程。我认为就是,通过各种途径为企业用最低的成本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最合适的人。由于我们是属于知名品牌的服装企业,面对服装销售市场的竞争,要成为一流品牌的公司,就要有行业一流的销售人才。销售服务行业,不可能提供很高的工资和福利,我在招聘时侧重提供职位的稳定性,靠公司品牌的效应来吸引人才。一般我会研究公司的组织发展战略,制定公司人员配置计划,做好人力资源的规划。

人力资源工作的内容就有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用好人才的任务。作为一名人力资源部的经理,我觉得除了要善于利用各种正式的招聘方法之外,还要善于利用各种获得人才的机会,从而提高招聘的效率和质量。

1、与各种职业中介公司保持良好的关系,例如:智联招聘网、广州人才网、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各大媒体保持合作的关系。不定期地发布招聘的信息,在为企业形象作了良好宣传的同时,间接提升企业的形象,吸引更多的人才加盟我司。

2、参加一些HR的沙龙或者通过朋友建立一个自己的人际关系网,了解同行业其他品牌的人员信息,为公司销售人才的储备做好工作。

3、大、中专院校、企业所在的劳动力市场中心联系,吸引相关专业的学生、失业人员,这样既降低招聘的成本,又能保证有稳定的人才储备。

4、对于公司需要的高层管理或技术人员,可以通过高级的猎头公司,找到合适人员。

二、培训与开发

员工是企业的血液,他或者使你的事业轰轰烈烈,或者使你碌碌无为。这已经使得人们早已达成共识。员工是企业的核心,是一个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而企业核心竟争力中最不能让别人模仿和学习的部分,是人力资源和企业文化的优势,而人力资源和企业文化的优势却是靠员工培训和开发来获取和保持。

面临如此竞争的市场,以生意人的眼光看待一切,培训活动的成本无论是从费用、时间和精力上来说,都是不低的,培训是要冒一定风险的,因此在是否进行培训前需要进行需求分析,根据需求来指导培训方案的制定,要有的放矢,不能单纯地为培训而培训。尤其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更要重视人才的培训。要从多维度来进行,分析企业、工作、个人对于市场发展的需求,制定相关的符合企业的整体目标与战略要求。

根据我司的员工员工培训方案的设计必须做到何时需要何时培训,通常情况下,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时就需要进行培训。

1、新员工加盟。大多数新员工都要通过培训熟悉企业的工作程序和行为标准,既使新员工进入企业已拥有了优异的工作技能,他们也必须了解企业运作中的一些差别,很少有员工刚进入企业就掌握了组织需要的一切技能。

2、由于环境的改变,要求不断地培训老员工。由于多种原因,需要对老员工进行不断培训。如换季货品,要求对老员工培训新产品的面料介绍;销售技巧培训。为了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企业都在不断调制自己的经营策略,每次调整后,都需对员工进行培训。

3、在作培训需求分析时,确定需要培训哪些知识与技能,根据以往的经验,对这些知识与技能培训作出日程安排,看大致需要多少时间,以及培训真正见效所需的时间,从而推断培训提前期的长短,根据何时需用这些知识与技能及提前期,最终确定培训日期。

三、绩效管理

为加强和提升员工绩效和本公司绩效,通过绩效考核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行为,提高销售业绩,增强企业活力。从而建立公司的绩效体系,结合公司特点有效发挥绩效考核的作用,达到激励员工创造一个“责任、高效、学习、创新”的气氛:

1、建立从公司到销售部门到员工的各级考核细则,由销售部门负责制定考核方案,订立销售目标计划,完成目标采取实行奖励激励制度。

2、建立考核沟通制度,由销售部门在每月考核结束时进行考核沟通。

3、对考核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从基本面上提高培训意识,增强对销售技能及产品的认知能力,从而提高销售业绩。

4、在每月的考核和评估结束后,根据反馈结果对考核目标、销售产品类别进行不断分析和改善货品陈列。

四、劳动关系管理

劳动关系管理涉及到员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争议的处理、员工离职、工作环境的安全制度以及员工压力管理等等。

目前对于企业的销售人员流失严重的现象,离职一般分为非自愿离职和自愿离职,在我们零售服务业更多是自愿离职,这给公司带来很大的影响。

自愿离职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失能性离职,就是员工想离职,但失去该员工会使企业遭受很大的损失。二是功能性离职,是该员工被强留下来对企业没有什么价值了。所以我们还是重视失能性离职。对于企业来说,人才流动比率过高或者不流动都会妨碍企业的发展,因此要将离职率控制在一个比较适当的水平上,这样就能够使企业不断保持新陈代谢、换新血,又不会对企业产生太大的负面影响。

我们需要在国家劳动法规和劳动法律制度下编制企业的内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守则。执行劳动合同的签订,这对企业和员工双方都有了保障,由此建立约束机制和诚信体系,从而确保企业在每个不同的时间段可以预测和提前准备人才。同时也让员工对于自己的职业生涯不同阶段进行计划,从而达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局面。

以上是我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一些知识和经验的累积,我会继续做到认真学习新的知识,想通过这次高级人力资源的培训和学习,使我更加胜任本职工作,发挥创新、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

第三篇:2011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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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精解

一、规章制度相关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1、规章制度制定风险分析与应对措施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章制度,公司的管理将会陷于困境。《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规章制度以大篇幅进行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从法律规定看,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

【风险分析】

◆ 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应对措施】

◆全面修订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因此,我们必须全面修订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下制作出符合本公司利益的规章制度。切记: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条款要全部进行修订,如果在2008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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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日后还在使用老版本的制度,将给用人单位带来很大的风险,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这和以往的法律相比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要求严格了许多。

◆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履行法定程序。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因此,考虑组建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

2、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 ◆ 规章制度公示的重要性

规章制度是否向劳动者公示可直接决定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胜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章制度只有向劳动者公示才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往往以其不知道规章制度的内容为由主张规章制度未公示,用人单位也往往无法提供已经公示的证据,很多企业本应该胜诉的案件最终败诉问题往往就出在这里,员工的违纪行为本已经达到了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是员工称不知道有这个制度,公司也无法证明曾向员工公示的证据,最终导致案件败诉。规章制度如何公示才更有利于今后在仲裁庭或法庭举证?

◆ 规章制度公示方法

1)员工手册发放(要有员工签领确认);

2)内部培训法(注意一定要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与会人员签到);

3)劳动合同约定法; 4)考试法(开卷或闭卷); 5)传阅法;

6)入职登记表声明条款; 7)意见征询法; 尽量避免如下公示方法: 1)网站公布(举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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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邮件告知(举证困难); 3)公告栏,宣传栏张贴(举证困难)。

二、劳动者入职管理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1、入职审查的导入和适用

实践中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加上劳动合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间接承认,轻视入职审查将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风险分析】

◆ 如不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 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对措施】

◆ 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

◆ 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比如学历证明、从业经历,要求劳动者承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

2、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告知义务的新规定以及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知情权)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我们注意到这里企业的告知内容是比较广泛的,基本上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全部内容,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相对少很多,只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新安人才网培训中心

实践中不外乎就是年龄、家庭住址、教育背景、学历、工作经历、是否与前单位解除合同等,而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不回答。

【风险分析】

告知义务对合同效力也会产生影响,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判断而签订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欺诈,因欺诈手段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草案和草案二审稿都只规定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排除了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当时就引起了很多企业的反对,同样是欺诈,企业欺诈合同就无效,员工欺诈合同却有效,这是哪门子道理?实践中恰恰相反,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往往是劳动者使用欺诈手段的居多,比如提供虚假文凭、编造工作经历、隐瞒与前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等等,所以,立法机关在三审稿后就对该条款进行了修订,删除了“用人单位”四个字,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享受“同等待遇”。

【应对措施】

◆ 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公司已经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其他情况,签名确认。

◆ 劳动合同中声明。

◆ 劳动者声明:本人保证提供的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实,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

3、禁止要求员工提供担保、禁止收取“风险抵押金”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 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对用人单位的影响

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在招聘员工时,要求重要岗位(如财务人员)、或者是说掌握了用人单位财产的劳动者(如司机)提供担保或风险抵押金是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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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通常做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可避免的对企业财产安全带来一定影响,这令很多企业不安,也是企业最关注的一个问题之一。

◆ 对现有关于禁止担保、禁止收取风险抵押金规定的分析(1)关于要求劳动者提供“人保”是否有效

深圳的企业习惯于要求员工提供“深户担保”,实际上这种要求劳动者提供“人保”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个案例《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中认为此种担保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以判例的形式宣告了要求劳动者提供人的担保是无效的。

(2)关于收取“风险抵押金”是否有效

经过对以往劳动部针对该问题的作出的一些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针对该问题的规定的分析,禁止收取押金似乎也是有例外的,并非不分青红皂白一律禁止。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条处于“劳动合同的订立”的章节下,根据法条的逻辑关系,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部1995年8月4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禁止在新招聘员工时收取押金,时间点放在签订合同前或签订合同时。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

新安人才网培训中心 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该规定意思很明确,国家对收取“风险抵押金”并非一律禁止,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似乎是可以收取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国家是否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尚待观望,但根据现有有效的规定,以下做法有一定参考价值,但不推荐使用。

【应对策略】

◆ 注意避免在签订合同时收取“风险抵押金”,先建立劳动关系; ◆ 本单位经营管理确实需要收取“风险抵押金”;

◆ 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从便于举证角度考虑,应当与员工签订“协议书”予以明确,协议书中应明确支付风险抵押金系员工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 有些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把缴费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其名目有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更为严重的是,个别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新的工作岗位,而把录用职工仅仅作为筹集资金的渠道,被录用的职工长期不能上班,严重损害了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在录用职工中非法收费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为此,现通知如下:

二、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启示、简章的审查,对违反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

四、企业强制性要求职工缴纳风险金、股金等做法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际通行的入股惯例。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对职工予以除名和辞退处理,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除名和辞退是企业对职工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等而采取的行政处理形式,职工不缴纳风险金或股金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因此,不能采用辞退和除名的处理方式。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 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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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略)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和期限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 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期限及法律后果

为了破解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的泛滥和用人单位不签合同的顽疾,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不管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风险分析】

1、工资成本的增加:《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对策略】

1、革新用工观念,建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习惯,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

2、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抛弃双方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观念,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

3、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证据等。

4、对现在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尽快补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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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2002 年10 月16 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社厅函〔 2002 〕561 号)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发放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请示》(中劳社〔 2002 〕89 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劳动者不愿意订立劳动合同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1、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变化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里给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设定了三个条件:“连续工作满10年”、“双方同意续延合同”、“劳动者提出要求”,实践中往往只要劳动者一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会立即表示不同意续延合同,导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达成。劳动合同法降低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门槛,规定了三种情况下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无条件同意,不得拒绝。

2、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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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实践中较少);(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即满足“双十“条件;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特殊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风险分析】

1、在劳动者符合法定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也默认接受,但时隔数月或者数年,突然要求公司从该固定期限合同订立之日开始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从法律规定看,其主张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劳动者并没有提出过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本应当主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口头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劳动者的意思订立,但履行一段时间后,劳动者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系劳动者提出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面临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

【应对策略】

当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的,订立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增强证据意识,实践中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需订立哪种类型的合同,如劳动者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被劳动者利用而导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风险。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方法与思路

(1)灵活运用合同续订意向书或劳动者申请续订书;(2)灵活运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3)灵活利用跨08年1月1日的合同不计入两次的次数的规定;

五、试用期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1、用人单位以其它形式或口头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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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口头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与劳动者约定三个月或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口头或者以其它形式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该劳动者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该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而导致败诉。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劳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当然不可能存在,所谓皮之不附,毛将焉存?

2、用人单位只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用人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试用期内是否需缴纳社会保险

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也常常错误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4、试用期工资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时解雇员工?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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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6、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用人单位需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2)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次以上的试用期。

3)用人单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

8、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1)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需提前三天通知; 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约金是否有效? 答案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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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无需赔偿。

4)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无需赔偿。

【应对策略】

(1)权衡利弊,选择合适的合同期限;(2)合同中避免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限;(3)不约定单独的试用期合同;(4)录用条件具体化、公示化;(5)细化岗位说明书;

(6)注意试用期解雇的程序要求。

六、违约金条款的限制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1、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形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注意这里的专项培训费用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2、专项培训费用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般可包括培训费、差旅费、住宿费等

3、服务期的年限

劳动合同法未对服务期的年限做出具体规定。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遵守两点:第一,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4、服务期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能否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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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如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履行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则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的,则双方应当续订劳动合同,或者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与服务期限一致。如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5、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责任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必须保留支付培训费用的相关票据,否则可能人财两空。

6、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7、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

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8、补偿金和违约金如何约定?

特别提醒:法律没有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可由合同双方进行约定,但需注意合理性的问题;也没有规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和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先后顺序,这也可由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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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劳动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明确了可设立违约金法定情形只有两种: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特别注意: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没有限制。

10、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1)订立服务期协议,保留培训发票; 2)改造福利制度,变福利为债务;

3)合理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和违约金标准;

4)制作完善周密的竞业限制协议,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七、劳动合同条款与劳动合同效力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变化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有较大变化: 一是增加了部分必备条款。(1)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原因是这些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2)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或者用人单位常常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导致劳动纠纷,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3)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4)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5)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新安人才网培训中心

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为了做好与《职业病防治法》以上规定的衔接,促进该条款的落实,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必备条款。

二是取消了部分必备条款。(1)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原因是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已经对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别约定。(2)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3)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条款。

3、未载明必备条款的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过渡期内制作好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

4、在必备条款外,还应当约定一些什么条款更有利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1)试用期、培训、保密、竞业限制、违约金条款、离职工作交接条款;(2)约定规章制度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条款;(3)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的送达条款;

(4)可约定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调整工作岗位的,工资会按照调整的岗位适当的调整,岗变薪变条款。

5、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几种情形: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比如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合同可能因欺诈而无效;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如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此约定因排除劳动者权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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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与16岁以下未成年人签订合同,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6、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 应对支付令的实务操作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收到法院的支付令应当如何应对?

1、了解支付令

支付令,即督促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

支付令的主要特征有:

(一)督促程序是一种诉前性质的略式程序,具有非诉讼性和简易,灵活的特点。它没有对立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必经过辩论、调解和裁判等程序,而是经过书面审查,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

(二)适用案件标的物的特定性。督促程序仅适用于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这类案件不存在交叉的权利义务争议。

(三)发出支付令和对支付令异议的期限性。债权人提出的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的异议无效。

(四)支付令的强制性。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同等强制力。

2、支付令的效力

(1)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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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3)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3、用人单位接到支付令如何应对

(1)拖欠属实的,可在支付期限内(15日内)支付,避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提出书面异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3)提出异议的技巧:不能提诸如我公司目前经济困难、或者要求分期付款等异议,应当对支付的数额或者支付的理由提出异议,更不能提出口头异议。

◆ 劳动合同变更的新规定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带来的影响

1、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

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劳动合同可变更的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如果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有如下情形:(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4)客观方面的原因。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主要有:①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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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或者失去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②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其工作岗位需变更劳动合同吗?

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适当的调整其工作岗位,这种情形下岗位的变更可不经劳动者同意,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岗位的调整是否可以降低工资?这个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相关法条】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一、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

九、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1、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首先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2)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这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能附加条件的,通知期满后,即使用人单位不批准劳动者也可以离职。

(3)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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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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