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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编号案例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经济法编号案例

第一篇:经济法编号案例

第四届经济与管理学院团支书联席会期末复习宝典

经济法编号案例汇总

1-经济法总论 1-1 张军和李丽1997年结婚,2003年两人购买了一套一居室住房,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张军的名字。2006年底,张军家又购买了一套面积更大的商品房,就想把先购买的小房子卖掉。张军通过中介公司与郭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子卖给郭某,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没想到在张军与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久,一居室所在位置的房价从每平方米9000元,涨到了12000元。张军和李丽向法院起诉郭某,以所售房屋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张军卖房未经李丽同意为由,要求法院判令郭某将该房屋返还张军和李丽。

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法律依据。

1、本案张军是否有权单独处分该房?

2、张军通过中介公司与郭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3、如果不能证明郭某知道该房是张军夫妇的共有财产,郭某是否应退回该房屋? •

4、如果该案发生在《物权法》实施以后上述问题的结论是否会有改变? 相关规定:

• 《婚姻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系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财产,一方擅自处置属于无权处分。

• 《物权法》第17条规定:“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 合同的效力认定应依据《合同法》 •

1-2 2005年前,成都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拍得市区东湖畔的一块土地,并建造了一栋34层的观景商品住宅楼。该公司为了让业主能看到自然美景,曾和相邻的制衣厂约定:10年内不能修建7层以上的建筑,该公司每年向制衣厂补偿50万元。但制衣厂随后把这块土地使用权转让,并被受让方、四川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开始修建大楼。因新建大楼遮挡了原来小区的观景权。A公司一纸诉状把正在修建大楼的开发商及转让土地的制衣厂告上法庭,请求停止施工并索赔100万元。

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法律依据。

1、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2、A公司与制衣厂签订的地役权合同对B公司是否有效? •

3、A公司可以向谁索赔?

4、小区的业主“观景权”受损是否可以向开发商索赔? • 说明:此案与物权法、合同法有关 相关规定:

• 地役权的生效要件

《物权法》第158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3 广告语著作权归属纠纷案

由各班团支书辛勤整理,团支书联席会秘书长陈心一,副秘书长雷柯、厉洋军、张文昭、张皓瑜呕血整理 第四届经济与管理学院团支书联席会期末复习宝典

原告:王某

被告: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

某年7月3日,被告在上海某报上刊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广告语。奖励办法为:一等奖1名,奖2000元;二等奖2名,各奖500元;三等奖3名,各奖200元。截稿日期为同年7月27日。

• 原告在规定投稿期限内,以“世界风采东方情--上海东方商厦”一稿应征。同年9月4日,被告在报纸上刊登企业广告用语评选结果公告,宣布原告的作品被评为二等奖之一,并作为企业广告用语之一。被告同时在该公告中刊有“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字样。10月8日,原告接到被告工作人员的电话后,始知自己应征广告语被录用获奖。两天后,原告参加了被告举行的开张典礼。

• 在庆祝晚宴上,原告接受了被告颁发的“录用奖”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事后,原告发现被告已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处使用该广告语,遂向被告提出异议。因协商未果,原告于次年7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广告语著作权归其所有;被告立即停止擅自使用该广告语的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以被告半年营业收入逾3亿元为理由,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 被告辩称:广告语是商务标语,而非著作权法所指文字作品,故原告本不享有著作权;被告所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属悬赏性质,双方权利义务一经实现,均不应再提任何主张;被告以奖金形式支付报酬后使用原告创作的广告语,并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法律依据。

1、征集入选的广告语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2、被告在评选结果公告中单方面宣布“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是否有效? •

3、应征的广告语入选并支付奖金后,征集者是否就当然取得了该广告语的专有使用权?

• • •

3-合伙法 3-1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举办一个从事汽车修理的合伙企业,三人订立一份合伙协议,协议做出如下规定:

• 1.甲和丙以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责,乙负无限责任。

• 2.甲、丙各出资人民币5万元,而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三方协商估价为8万元,设备和修理工具不办理过户手续,仍由乙使用和处置。

• 3 .甲、丙的出资以人民币现款出资,于合伙企业成立后1月内,第1期出资2万元,6个月内全部缴付。

• 4 .甲、丙不参与企业的事务管理,全部委托乙执行企业事务。乙在执行事务中所产生的收益与另外两个合伙人4比6分成,如发生亏损则由乙承担。

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法律依据。

• 1.债务承担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2.合伙协议中出资方式及估价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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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合伙协议中的出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合伙协议有关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以及亏损分担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企业事务管理、利润分配及风险分担约定是否合法?

3-2 • 周某与杨某、王某、陆某一道四人于1999年开办了一个合伙企业。约定由周某、杨某、王某各出资5万元,陆某提供劳务作价5万元入伙,四人平均分配盈余和承担亏损,由陆某执行合伙事务,但是超过5万元的业务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四人办理了有关手续并租赁了房屋进行经营。后来陆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某工商银行贷款10万元。半年后,杨某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某,周某和王某表示同意,但陆某不同意,并表示愿意受让杨某转让的那部分财产份额。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某成为新合伙人,陆某于是提出退伙,周某、杨某、王某同意其退伙并同时接纳丁某成为新合伙人。各方签订了相应的退伙和入伙协议。此时,企业已经对某工商银行负债12万元。此后,企业经营开始恶化,半年后散伙,又负债6万元。

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法律依据。

• 1.陆某提供劳务作价5万元入伙是否合法?

• 2.周某、杨某、王某能否以陆某向银行贷款超过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事务的限制为由拒绝还债?

• 3.杨某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有效? • 4.陆某退伙的行为是否合法?

• 5.本案中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

4-公司法 4-1 股东纠纷案

2000年6月,叶某、项某夫妇与王某、李某夫妇合资设立了安达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60万元。四股东的出资比例分别为:叶某20万元,项某10万元,王某20万元,李某10万元。由叶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某任监事,项某和李某为董事。公司经营一段时期后效益不佳,叶、王之间为总经理的报酬以及公司的开支等问题发生矛盾。双方争吵以后,李某便将公司的公章拿回家藏放,以至公司经营业务无法开展。叶某曾两次主持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均因双方的对抗情绪以及两对夫妻表决权各占50% 而未能形成有效的决议。2001年11月,叶、项夫妇以李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交出公司公章,并请求解散公司。

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法律依据。

1、该公司股东及股权安排应如何改进? •

2、高管安排是否合法,应如何改进?

3、李某拿走公章,董事长能否另行制作公章? •

4、股东还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哪些约定? •

5、法院是否应该判决该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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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甲、乙、丙三人相约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服装。约定

– 甲出资100万元,具体为:人民币30万元,甲的劳务作价20万元,土地使用权作价50万元。乙以其拥有的服装类 “红星”商标出资,评估价为100万元。丙以机器厂房出资,评估价为50万元。

– 经商定,三人决定分期缴纳出资,第一期缴纳注册资本的12%,由甲以货币缴纳。其余分三年缴清。

– 甲乙丙三人组成董事会,甲担任董事长。公司不设立监事会,由乙任执行监事,丙为总经理。

• 公司成立后,甲私自与其弟戊签定合同,以高出市场价5倍的价格买入一批面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法律依据。

• 1.股东出资存在哪些问题?

• 2.公司组织结构安排是否合法?

• 3.若丙想召开临时股东会,讨论甲的不当行为,可通过何种途径进行? • 4.若丙想转让公司股权,应按何种方式进行?

6-破产法 6-1 甲、乙、丙于2006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8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00万元;甲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当A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2、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6-2 破产清算案

• 甲企业因严重亏损,于2009年8月1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次日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对该企业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最后形成清算报告,其有关要点如下:

• 甲企业的总资产为250万元,其中,房产A变现价值70万元,已经用于向丙银行抵押贷款并登记,贷款金额为80万元。房产B变现价值30万元,甲企业曾在2009年1月与乙企业签订一买卖合同,但甲企业一直欠乙企业合同款40万元,甲企业于2009年6月5日以房产B为该买卖合同欠款提供了抵押并登记。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合计20万元,该厂的负债共600万元,其中: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为50万元,应交税款60万元。除乙、丙外其他为普通负债。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甲企业否与乙企业与签订的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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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企业依法可以获得多少清偿? •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如果乙企业由于对方案存在异议,一直拒绝受领自己的份额。管理人应该如何处理?

4、破产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又发现甲企业原董事曾利用职权侵占的企业财产30万,后于破产宣告一年后全部追回。对于追回的30万财产,应如何处理? 8-合同法

8-1 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

•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价值10万元的磁器,双方签定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支付定金2万元,乙公司负责将货物运到甲公司,货到验收合格付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支付了定金2万元。乙公司随即将合同约定的货物交给承运人。次日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全损。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问题:

– 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 承运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 甲公司的定金要求是否合法?

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8-2 某药材公司与某制药厂签订了购销枸杞的合同,合同约定,药材公司于9月底将50吨枸杞交给制药厂,每吨1.2万元,制药厂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付定金10万元,交货后2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还约定,药材公司晚交货1天,支付迟延违约金50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况,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

• 合同订立后,因药材公司组织收购不力,致使药材公司未能收到足够的枸杞,9月底,药材公司未能按时交货。10月6日,药材公司通过火车将50吨枸杞发给制药厂。火车行进途中,因遇山洪暴发致使一部分货物被冲走。10月20日,制药厂收到货物后,请当地卫生部门对该批货物进行了检验,确认该批枸杞已不适宜于做药材用,故暂时存放在仓库里,并立即电告药材公司要求退货,并要求药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同时赔偿制药厂因停工所造成的损失5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

2、制药厂能否要求退货? 由各班团支书辛勤整理,团支书联席会秘书长陈心一,副秘书长雷柯、厉洋军、张文昭、张皓瑜呕血整理 • 第四届经济与管理学院团支书联席会期末复习宝典

• • •

3、制药厂能否请求药材公司赔偿其停工造成的损失?

4、制药厂能否请求药材公司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5、若制药厂要求药材公司支付迟延违约金,在药材公司支付违约金后,制药厂可否要求药材公司继续履行? 9-担保法

9-1 •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供给甲公司10辆汽车,货款总价值500万元,甲公司先付车款的20%,即100万元,余下车款400万元在交货后一年内付清,并以所购的10辆汽车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担心甲公司私自将汽车转卖,便要求甲公司找一个公司担保。甲公司找到了丙公司,由丙公司为甲公司的余欠货款提供担保,丙公司同意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乙公司交货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亏损,还款无望,但甲公司有对丁公司享有400万元债权,乙公司见丁公司的经营状况比甲公司好一些,于是经三方协商,甲公司将400万元债务转移给丁公司。丙公司对上述事实毫不知情。一年期至,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400万元,但此时丁公司却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知道债务已经转移给了丁公司后,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

• 1.甲公司将债务转移给丁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

• 2.甲公司的债务转移行为对丙公司的担保有无影响?

• 3.甲公司的债务转移行为对抵押有无影响?

• 4.若甲公司未转移债务,但债务到期甲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可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2 • 2006年1月12日,李某因房屋装修向张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书面约定借期一年。此外,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李某将自己的一幅估价人民币1.5万元的国画作为质物。合同签订后,李某将画交给张某。借款期满时,李某返还借款并要求张某交还国画。但张某说国画已于2006年12月3日以1.6万元卖给陈某,同意将卖画款还给李某。李某不同意,坚决要求返还原画。分析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 问题:1.动产质权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2.张某对该画是否享有质权?

3.张某与陈某的国画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

.李某能要回自己的国画吗?

11-票据法

11-1 票据兑付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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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7月间,某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亲戚杨某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到期日为同年12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系杨某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李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该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96万元支付给了该建筑公司。汇票到期,城市合作银行向A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

问题:

1、各票据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

2、某市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

3、若享有权利,应如何行使? 如没有,该如何处理? •

4、如果李某用已经作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签署银行承兑汇票,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对某市合作银行有何影响?

11-2

案情:某公司因要支付一笔货款而急需资金,可是帐面只有9万元资金,经多次催讨,从某投资公司收回了以前的投资款120万元。3月1日,该公司将收到的120万元转帐支票交其开户银行A。3月2日,这张支票被投资公司的开户银行B退票,其理由是支票空头,存款不足。但是,据查当日投资公司帐户存款余额是138万。实业公司在不知被退票的情况下,遂于3月8日开出一张转帐支票,金额是112万元。A银行因其帐户内只有9万元,不足以支付所签发的转帐支票,也以“支票空头,存款不足”为由向持票人退票,并对实业公司罚款5万元。问题:

1、本案所涉及的二张转帐支票是否空头? •

2、实业公司被罚5万元是否有法律依据?

3、实业公司能否要求投资公司或B银行赔偿被罚的5万元?

4、如果实业公司因票据空头而逾期支付货款导致损失,可以向谁索赔吗? 相关规定:

• 《票据法》第105条,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支付结算办法》第242条,银行违反规定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截留挪用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要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重大过失错付或被冒领的,要负责资金赔偿。

• 同上第245条,银行违反规定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截留、挪用结算资金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33条,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由各班团支书辛勤整理,团支书联席会秘书长陈心一,副秘书长雷柯、厉洋军、张文昭、张皓瑜呕血整理 第四届经济与管理学院团支书联席会期末复习宝典

• 除的处分。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31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19-经济争议的解决

19-1本案审理程序存在哪些错误?

• 张某于06年10月1日向刘某借款2万元,约定张某于06年10月20日归还,但到期后张某拒绝归还借款,刘某于是在06年11月2日到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法院收到刘某的起诉状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于06年11月11日立案,并通知了当事人。06年11月18日,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张某,但张某未提交答辩状。法院组成了合议庭,经认真调查,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直接判决张某归还刘某欠款2万元。张某不服,在接到判决后第10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上一级法院受理上诉后,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审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由各班团支书辛勤整理,团支书联席会秘书长陈心一,副秘书长雷柯、厉洋军、张文昭、张皓瑜呕血整理

第二篇:经济法案例(DOC)

注:以下红字和蓝字均为书上原理。案例分析均为本人自己写的,有错误的有补充的地方望提出一起讨论,谢谢*_*

1【案例介绍】

王海、李平、俞颖三人于2008年9月15日书面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1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王海出资4万元,李平出资3万元,俞颖出资3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或者分摊亏损。同年10月10日,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2009年2月18日,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三人向该市城市银行贷款7万元,期限为1年。2009年6月2日,李平向王海和俞颖提出,准备将自己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舒立欣后退出综合商店,王海、俞颖商量后表示同意。2009年7月1日,李平办妥了退伙手续,舒立欣向李平交付了3万元。王海和俞颖向舒立欣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修订了合伙协议,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09年年终结算时,该综合商店发生严重亏损。

2010年1月22日,王海、俞颖和舒立欣三人商定解散综合商店,并将综合商店现有财产5万元予以分配,但对银行贷款如何清偿未作处理。2010年2月18日,银行贷款到期,银行要求李平偿还全部贷款,李平说自己已经退出综合商店,对合伙债务不负责,由舒立欣承担。银行找到舒立欣要求其偿还全部贷款,舒立欣说这笔贷款是在其入伙前由王海、李平、俞颖三人借的,自己不负责。银行又找到王海、俞颖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王海、俞颖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应由其偿还的份额。*【几种观点】

1、应该由王海、李平、俞颖三人来还,因为是他们向银行借的钱,与舒立欣无关。三人按照原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

2、应该由王海、李平、俞颖和舒立欣四人共同来承担,因为他们先后均是该综合商店的合伙人,且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应该由王海、俞颖、舒立欣三人来还,因为合伙企业解散时的合伙人是他们三人,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评析意见】 答:观点2正确

依据:a当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对于合伙企业债务应当先以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王海、俞颖和舒立欣在未清偿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将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分配,这是无效的行为,应该全部返还,因5万元不足以清偿银行贷款,所以还有追究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b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本案中,合伙协议约定了王海、李平、俞颖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或者分摊亏损,所以王海、李平、俞颖都需要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c但是,合伙协议中的分担比例只是合伙人之间的一种约定,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本案中合伙协议分担比例的约定对债权人银行无约束力,债权人银行有权要求 王海、李平、俞颖分别清偿全部债务,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王海、李平、俞颖进行追索。d如果合伙人实际支付的债务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e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银行债务在舒立欣入伙之前发生的,舒立欣作为新入伙的合伙人对该笔贷款负有清偿义务,债权人银行可以要求舒立欣偿还全部债务,对于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王海、俞颖和李平追偿。

f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向银行贷款发生在李平退伙之前,所以银行要求他清偿贷款,他应承担连带责任予以清偿。若他向银行清偿超过其承担比例的则可以向王海、俞颖和舒立欣追偿。

综上所述,李平、王海、俞颖和舒立欣对银行要求他们清偿贷款而各自提出的理由拒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他们对该笔贷款都承担连带责任。

2【案例分析】

2005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5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2)2005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3)201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10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201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只领取固定的工资收入,不负责偿还企业债务。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3)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丙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6)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1)不合法。依据:除合伙协议约定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聘用除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需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本案中甲独自聘用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未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不合法。

(2)不合法。依据:除合伙协议约定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需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本案中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未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不合法。

(3)不成立。依据:合伙协议中的分担比例只是合伙人之间的一种约定,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如果合伙人实际支付的债务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本案中甲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与合伙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乙丙丁分担亏损的比例对债权人C公司无约束力,c公司有权利要求甲清偿全部的债务,但甲有权将自己超额清偿的财产向其他和或人追偿。

(4)不成立。依据: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丙以劳务出资,说明丙是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债权人c公司有权让丙承担债务。

(5)不成立。依据: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务发生在丁退伙前,丁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偿还债务后可以向甲、乙、丙分别追偿8万、8万、4万。

(6)不成立。依据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戊作为新入伙的合伙人,对于入伙前企业发生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案例分析】

2010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1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

2011年3月,丙在为B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B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丙则认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对乙拟转让给A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2)乙是否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并说明理由。

(3)丙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B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1)享有优先购买权,除合伙协议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要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所以乙无权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拒绝甲优先购买。

(2)乙无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理由:合伙人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便丧失了对出资部分财产的所有权。本案中,乙以自己的房屋出资,该房屋即作为合伙企业财产,不再是乙个人财产,所以乙没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

(3)不应当。理由: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债务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则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债务分担有约定的按约定办,如果合伙人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本案中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协议有约定,所以丙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4【案例分析】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1)有效。理由: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对外有效,对内如果出现损失则由行为人自己承担。甲合伙人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且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B公司为善意第三人,所以合同有效。(2)可以撤销。理由: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本案中甲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内部权限,所以合伙人可以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3)乙的行为无效。理由:普通合伙人将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需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乙将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丁和丙都不知情,所以乙的质押行为无效。丙的行为有效。理由:有限合伙人将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有约定的从约定,未约定的可以出质。材料中 说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所以丙可以将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4)甲乙丙丁庚都应当承担清偿责任,★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理由: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乙均为A公司的普通合伙人。

★丙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理由:有限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丙为A公司的有限合伙人。

★丁以其从企业中取回的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理由:有限合伙人对于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丁退伙前为A公司的有限合伙人,A公司债务发生在丁退伙前,所以丁要承担责任。

★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理由: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于其入伙前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庚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入伙,且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在庚入伙之前,所以庚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法。理由: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有限合伙企业转为普通合伙企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A公司只剩下甲乙两个普通合伙人,而新入伙的庚也是普通合伙人,所以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合法

5【案例分析】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有5名合伙人,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

A企业成立以后,戊成立一家与A企业相竞争的C合伙企业,并担任C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甲、乙以戊从事了与A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为由,要求戊退出A企业。

后来戊以其在A企业的财产份额设定质押,向D企业借款150万元,后无力偿还,D企业同时欠A企业货款50万元,因此D企业主张以其对戊的债权抵销该笔欠款,并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戊在A企业的财产份额以偿还戊的其余欠款,但是甲、乙对D企业的主张表示反对。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以戊从事了与A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为由,要求戊退出A企业是否符合合伙企业的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D企业能否要求以其对戊的债权抵销其欠付A企业的货款?并说明理由。(3)D企业能否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说明理由。

答:(1)不符合。理由:除合伙协议约定外,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题中戊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人是否可从事相竞争业务,所以戊可以成立一家与A企业相竞争的C合伙企业,甲、乙不能以戊从事了与A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为由,要求戊退出A企业。

(2)不可抵消。理由: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戊欠D企业的债务属于戊个人债务与戊所在的合伙企业A无关,因此D企业不能主张以其对戊的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A的债权。

(3)可以。理由: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取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因为戊对D企业的债务无力偿还,作为戊的债权人D企业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戊在A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6【案例分析】李某、张某、丁某、杨某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李某、张某为普通合伙人,丁某、杨某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6月,合伙人丁某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李某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丁某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6月,合伙人杨某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张某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杨某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合伙企业所有。(3)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

(4)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张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丁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5)9月,李某、杨某提出退伙。经结算,李某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杨某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6)10月,王某、周某新入伙,王某为有限合伙人,周某为普通合伙人。其中,王某、周某的出资均为30万元。

(7)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李某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张某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李某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4)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张某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5)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丁某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6)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退伙人杨某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7)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王某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8)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周某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答:(1)不符合。理由:除合伙协议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相交易。丁为A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对是否可以进行交易没有约定,所以丁可以与A企业相交易。

(2)不符合。除合伙协议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其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理由:杨某为A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对是否可以相竞争没有约定,所以杨某可以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应归杨某自己所有。

(3)可以。理由:普通合伙人退伙,对于其退伙前发生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李某是A企业的普通合伙人,A企业对B银行的债务发生在李某退伙之前,所以李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合伙人李某清偿全部的60万元。

(4)可以。普通合伙人转变成有限合伙人,对于其身份转变前发生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张某是A企业的普通合伙人,A合伙企业的债务发生在张某由普通合伙人转变成有限合伙人之前,因此张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合伙人张某清偿全部的60万元。

(5)可以。有限合伙人转变成普通合伙人,对于其身份转变前后发生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某是A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A合伙企业的债务发生在丁某由有限合伙人转变成普通合伙人之前,因此丁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合伙人丁某清偿全部的60万元。

(6)不可以。有限合伙人退伙,对于退伙前发生的企业债务以其从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杨某退伙前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A企业对B银行的债务发生在杨某退伙之前,杨某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退伙人杨某清偿全部的60万元。

(7)不可以。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于入伙前的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王某作为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于入伙前A企业对B银行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退伙人杨某清偿全部的60万元。

(8)可以。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于入伙前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周某作为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 对于入伙前A企业对B银行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退伙人杨某清偿全部的60万元。

7【案例一】利达商行是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1日,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农业银行申请破产,2010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破产案件,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经查:

(1)利达公司的股东A公司认缴的货币出资为180万元,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尚有80万元未缴付。管理人要求A公司立即缴纳该出资,A公司以尚未到2年的出资期限为由表示拒绝。由于利达公司尚欠A公司80万元的货款,A公司主张以其80万元的债权抵销其尚未缴付的80万元出资。

(2)利达公司与B公司于2009年6月20日签订了一份200万元的买卖合同,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

(3)C公司于2009年4月1日向建设银行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利达公司作为C公司的连带保证人和建设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A公司拒绝出资的理由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A公司能否以其80万元的债权抵销其尚未缴付的80万元出资?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该买卖合同在什么情况下视为解除?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利达公司的保证责任能否免除?并说明理由。

答:(1)★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且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利达公司被债权人农业银行申请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其股东A公司立即缴纳该出资且不受期限限制。

★不可抵消。股东的破产债权不可与其欠付的注册资本金相抵消。A公司既是破产公司利达的股东,也是其债权人,所以A公司不得主张以其对破产公司利达的80万元债权抵销其尚未缴付的80万元出资。(2)对于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但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若管理人不提供担保,视为解除合同。(3)不能免除。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的破产案件后,连带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利达公司作为C公司的连带保证人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保证责任。

8【案例二】上海三花房地产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借款,华天公司为一般保证人。后人民法院受理了华天公司破产案,但此时三花公司所欠信托投资公司的借款尚未到期。信托投资公司就其担保债权向管理人进行了申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已申报债权进行核查时,债权人王某提出:华天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信托投资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借款到期后,如果三花公司向信托投资公司偿还了全部借款,则华天公司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三花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向信托投资公司清偿债务,信托投资公司应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三花公司求偿,当就三花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信托投资公司的债权时,信托投资公司可就未能获得清偿部分进行债权申报。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债权人王某提出的华天公司对信托投资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若在借款到期前,信托投资公司先从华天公司破产案中通过破产分配获得部分清偿,对先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

(3)若信托投资公司先从华天公司破产案中获得部分清偿,在借款到期后,信托投资公司应以债权全额还是应以债权未获清偿部分向三花公司主张权利?并说明理由。

(4)若三花公司主动全额清偿了信托投资公司的债权,且信托投资公司此前已从华天公司破产案中获得了部分清偿,则对信托投资公司已从华天公司破产案中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

答:(1)不成立。一般保证人破产的,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华天公司为一般保证人,破产后华天公司对信托投资公司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由于债权人尚未获得主债务人的清偿,申报债权时无法确定一般保证人应承担补充保证责任的大小,但债权人可以就“全部债权”向一般保证人申报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的过程中,如果债权人先获得主债务人的清偿,便可根据主债务人清偿结果相应调整其对一般保证人的破产债权额;如果债权人先从一般保证人处获得清偿,应先提存,待债权人从主债务人处行驶受偿权力后,再确定保证人是否还应该承担补充保证责任,并按照一般保证人实际承担的补充保证责任,按照财产分配方案中规定的清偿率,向债权人支付,余额由人民法院分给其他债权人。

(3)信托投资公司应以债权全额向三花公司主张权利。一般保证人只承担补充保证责任。本案中,债权人是信托投资公司,债务人是三花公司,而华天公司是一般保证人,对不足的债务承担补充保证责任。(4)在破产财产分配的过程中,如果债权人先获得主债务人的清偿,便可根据主债务人清偿结果相应调整其对一般保证人的破产债权额;多余的破产债权额由法院分给其他债权人。三花公司主动全额清偿了信托投资公司的债权后,信托投资公司应将此前已从华天公司破产案中获得了部分清偿还给破产的华天公司,再由人民法院分给其他债权人。

第三篇:经济法案例

1李某在公园内捡到一个皮包,包内除失主的证件外,还有价值15万元的现金、存折、首饰等,几天后李某在报纸上看到失主王某的“寻物启事花1.5万元寻找,请依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当李某找到失主王某时,王某不肯支付15万元酬金,请问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李某在还包时要求李某支付3万元酬金,协商未果,李某威胁不给线不还包,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是否需向李某支付报酬?

(1).不合法.因为悬赏广告属于要约,要约已经承诺,就可以生效.及他悬赏后你只要交换钱包,就是承诺,合同立即生效.所以王某不肯支付1.5万元酬金是违约行为,所以不合法

(2)、不合法,如果不归还,应构成刑事犯罪(侵占罪或敲诈勒索)。这种情况下,王某不应支付报酬,未尽归还拾得物的相关义务的拾得人不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拾得人侵占遗失物,违反应尽的义务如通知、报告、保管、交付义务,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丧失费用补偿请求权、报酬请求权 2 甲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乙,双方于2009年6月5日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后甲又将该房子出卖给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子所有权自丙支付完全部房款后即转移归丙所有,7月5日丙支付完全部房款,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8月4日甲又将该房子出卖给丁,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丙知道后,认为该房早归自己所有,甲无权将该房卖给丁,丁也不能取得该房所有权,遂于甲、丁等发生争执,此外,丁以自己已取得房子所有权为由,要求终止甲曾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遭到乙的反对,问:

1、丙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说明理由。

2、丙可否以自己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对抗乙

3、若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则其是否有权终止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

1.不能。因为不动产变更以登记为公示,也就是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谁就是谁。没办理过户,丙只享有债权,不享有物权。

2.丙与甲合同成立在甲乙之后,你应该想说对抗丁吧,不能。因为,丁买房时,房子的所有权仍登记在甲名下,甲有权卖,丁当然有权买。丙除了在道德上谴责甲之外还可以主张甲的违约金赔偿问题。

3.不能。买卖合同成立在租赁合同之后,则买卖不破租赁。

3河北省建华建筑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承包新月小区建设工程。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存货,工程急等着施工。为此建华建筑有限公司同时向前进钢材有限公司和内蒙古大成钢厂发出两份电报,电报称:“我公司需要标号300钢材1000吨,贵厂如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 建华建筑有限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两家公司的回电,都说自己公司备有建华公司需要的钢材,并将价格一并通知建华公司。前进钢材有限公司在发出回电的第二天用本公司车队先行载运200顿钢材送往建华公司。建华公司收到两家回电后,认为内蒙古大成钢厂的价格更为合理,且是老牌钢厂,质量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午去电称向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内蒙古大成钢厂随即回电说,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河北。在建华公司收到大成钢厂回电后第二天,前进公司的车队到了建华公司,并要求建华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建华公司当即函电大成钢厂,请仅送800吨到河北。大成钢厂回电说,全部1000吨钢材已发往河北。建华公司收到回电后对前进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100吨,其余不收。

前进公司不服,认为建华公司应当全部收下。建华公司再次向大成钢厂发电称,本公司将仅收下其中900吨,对此造成的损失,由大成钢厂负责。第三天大成钢厂的钢材1000吨运到建华公司,建华公司仅收取了900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内蒙古大成钢厂和前进公司双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建华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前进公司诉建华公司一案中,建华公司需承担责任;而内蒙大成钢厂诉建华公司一案中,建华公司需承担责任。建华公司需承担内蒙大成钢厂及前进公司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理由:本案中,为要约合同的成立与否的问题。合同是否成立,是本次纠纷中的一个要点。依据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建华仅与内蒙联系发货,确定了合同关系。但没有与前进联系撤销合同。那么前进可以认为建华的行为是默认了合同成立。故两份合同均有效。

以后对钢材的数量进行的变更均是新要约,如果没有履行新的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则新的合同关系不成立。则建华公司需承担全部责任。

4中学生王京(现年17岁)为买一部学习机,擅自将其祖母给他的3000元的玉器作价400元卖给星星商店,后至百货公司以350元买得学习机一部,其余50元在该百货商店买得文具若干。其父母发现后,要求星星商店返还玉器,并要求百货公司返还400元。星星商店和百货公司均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其父母遂分别将星星商店和百货公司诉至法院。

请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此处王京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从事“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程度、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法定代理人应在其民事行为完成后一个月内追认 本案中,玉器是有纪念意义的特定物,明显王京无法认知其特定意义,无法正确把握其实际价值,因此,其行为时无效的,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应要求星星商店返还玉器。

购买学习机、文具是其能够认知的,与其年龄、智力程度相适应的,应予支持,买卖合同成立,不得要求百货公司返还。5王某是居住在美国的老华侨,年老后体弱多病,希望落叶归根,于是回到中国。他希望由在中国的长子来扶养自己,并立有书面遗嘱希望自己的遗产由其亲人继承。王某委托曾在美国留学的孙某代为回老家寻找自己的亲人,并转告他的意思。孙某回来后说,王家中已经没有任何亲人了。王某非常失望,孙某表示愿意扶养王某,但需由其取得遗产。王某觉得孙某对自己还可以,而家中也没有了亲人,于是与孙某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王某生前由孙某扶养照顾,死后其全部遗产归孙某所有。三年后,王某在老家的妹妹的儿子辗转得知王某回到中国的消息,于是前来认亲。王某见到自己的外甥后,知晓妹妹尚在世,非常高兴。一个月后,王某向孙某提出不再履行协议。于是,孙某以王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而王某也主张撤销协议并要求孙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问:(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2)王某与孙某达成的协议和其所立遗嘱的效力如何确定?为什么?(3)王某要求孙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4)法院应如何认定民事责任的归属?为什么?

(1)本案涉及如下民事法律关系:王某与其妹妹之间形成遗嘱继承法律关系,其中,王某是被继承人,其妹妹是继承人;王某与孙某之间形成事务性委托法律关系,其中,王某是委托人,孙某是受托人;王某与孙某之间形成遗赠扶养协议法律关系,其中,王某是受扶养人,孙某是扶养人。

(2)王某与孙某之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因为孙某未告知其亲人,并说其亲人已经不在,因而欺骗了王某,而遗赠扶养协议是王某在受欺诈的情形下签订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欺诈所签订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如果王某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遗赠扶养协议归于无效,如果王某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合同一直有效。如果王某依法撤销了该遗赠扶养协议,王某与孙某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王某所立的书面遗嘱即为有效,因为书面遗嘱是王某生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有合法的继承人(其妹妹)。如果王某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遗赠扶养协议一直有效。根据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的原则,

经济法编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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