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不良资产处置范文

第一篇:个人不良资产处置范文
资产处臵工作探讨
第1期
中国农业银行资产处臵部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编者按:个人不良贷款笔数多、金额小、分布散、清收执行困难,是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难点之一。近期,湖北省分行营业部组织有关人员对个人贷款进行了专题调研,系统地提出了清收个人不良贷款的多种路径,其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导性都很强,现予编发,供各行在清收处置个人不良贷款的实践中参考。
对个人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路径的探讨
湖北省分行营业部 王全刚等
个人贷款是银行资产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行个人贷款业务发展迅速,由于主客观等多种原因,部分个人贷款形成了不良。个人不良贷款金额小、分布散、管理难、清收处臵难度大,是不良资产清收处臵中的难点。有鉴于此,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围绕个人不良贷款清收处臵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我们认为,以下几种方式是清收处臵个人不良贷款的较好路径。
一、个人不良贷款的十种清收方式 依据是否通过法院诉讼执行渠道,个人不良贷款的清收方式可以分为非诉清收和诉讼清收两大类,其中非诉清收包括催告催收、联合清收、委托清收、政策清收和处臵清收等五种方式,诉讼清收包括公证清收、仲裁清收、起诉清收、悬赏清收和刑事清收五种方式。
(一)催告清收 催告清收,是指债权银行在个人贷款出现逾期后对各债务人采取催告方式督促债务人偿还逾期贷款的清收方式。
1、催收对象。
一是债务人,包括借款人、担保人(含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如承诺承担房产回购义务的开发商、承担履约车贷险赔付责任的保险公司等;二是债务人(个人)的亲人,如债务人的配偶、父母、岳父岳母、成年子女;三是债务人(个人)所在单位;四是社会群体,通过采取在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债务催收公告方式进行社会催收。
2、催收方式。
包括短信提示催收方式、电子邮件催收方式、电话通知催收方式、上门督促催收方式、邮寄催收方式、媒体公告催收方式、律师函维权催收方式、公证证明催收方式、征信威慑催收方式等。
3、催收时机。
凡贷款发生逾期的,都应进行提示催收,如可采取短信提示、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的方式进行催收,对逾期二期以内的贷款,至少应向债务人催收一次;逾期三期以上(含),应采取书面方式如邮寄方式、上门催收、律师函等方式向债务人催收,并可以考虑追加债务人的亲人、所在单位为催收对象;连续逾期六期以上的,可以考虑采取媒体公告方式进行催收。对债务人无法联系、下落不明的,可以向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预留的联系地址发送特快专递催收函或者申请公证员到该预留联系地址进行公证催收。
4、特殊形式催收
主要是指公司律师函催收,即利用行内执业公司律师的资源优势,对逾期个人不良贷款采用律师函的方式进行权利主张。
适用对象。对于逾期三期以上(含)或者因债务人违约、行内管理要求需要提前收回的个人贷款,可以采用向债务人寄送律师函的方式进行催告。
适用程序。对于债权行本行有公司律师人员的,可以由该公司律师拟订律师催收函,经营业部审核并报省分行公司律师部签章后向债务人进行催告;对于债权行本行没有公司律师人员的,债权行可向营业部法律事务部申请,由营业部法律事务部指派行内公司律师拟订律师催收函,报省分行公司律师部签章后向债务人进行催告。
5、催告清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催收函的内容。债权行在起草催收函时,应在催收函中明确注明具体的逾期贷款本息数额,并可以将逾期罚息数额予以单独列明,以表明逾期成本的增加。同时,在对借款人进行催收时,可在函件中进一步表明银行将对欠贷者的个人征信系统进行不良记录,并提示该不良记录将对债务人今后的生活产生不良后果,如无法办理贷记卡、无法再向金融机构申请住房贷款等。
二是规避处理催告的涉嫌侵权风险。在采取向亲人催收、单位催收、媒体催收的方式时,可能会涉及到债务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为尽可能减少侵权风险,建议各行在采取该三种方式催收之前,应先向债务人本人进行书面催收,在催收函中注明逾期债务的履约宽限期,同时表明在该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未还款或未前来商谈还款事宜的,银行将向其亲人、所在单位发送催收督促函甚至在媒体上公开其债务逾期信息,并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三是切实保留催收记录。对每种形式每期催收最好都留有书面记录:电话催收的要在催收记录本上注明催收时间、催收人、被催收人,以其他方式催收的,应做好催收函的妥善保管,特别对需要以债务催收来中断诉讼时效时,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催收并妥善保存该催收记录。
四是把握邮寄催收的适用程序。可区分为挂号信方式与特快专递方式,日常的催收以挂号信的方式为主,但贷款逾期满一年且银行没有保留书面催收文件的,要采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催收,且在寄件时要在“邮件详情单”中的“内件品名”栏中注明“某某银行贷款欠款核对资料”等内容,并做好对快件签收回执的查询保管。
五是坚持公证催收的实地要求。应尽量申请两名公证员一起进行公证,并且该两名公证员应一起到债务人的住所或居住地进行上门催收公证。否则,公证催收的效力就会有落空的风险。
六是及时落实征信威慑催收。即要按照规定对欠贷者在其个人征信系统中进行不良记录。
(二)联合清收 联合清收,是指债权行联合行内外有关机构对个人不良贷款一起进行清收的方法,主要包括系统内分支机构协助清收、中介公司联合清收和公安机构的联合清收三种方式。
1、系统内分支机构协助清收。按照一级法人管理模式,如果债权行清收的对象需要涉及跨区催收时,如需要查找债务人居住地等可以争取当地的分支机构予以协助,以充分发挥农行网点多的资源优势。
2、联合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中介公司进行清收。
联合保险公司催收主要是针对办理了汽车保证保险的逾期车贷,由银行联合保险公司一起进行清收,联合担保公司催收主要是与承担贷款担保责任的担保公司联合进行催收。由于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是银行潜在的债务人,在对借款人的追索上银行与他们具有共同的利益,联合清收可以有效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并加大对债务人的施压力度,以提高清收的效果。
在联合清收时,要注意对所清收资产的控制问题。要保证银行作为第一债权人的地位,对于联合清收所收回的资金、资产应优先用于清偿银行的贷款,同时,对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清收情况要及时进行 关注,对其单方扣收的车辆、资产,在贷款没有清偿前,银行应及时要求他们移交给银行处臵。
3、联合公安机关催收。
在个人贷款的贷后管理中发现该贷款涉嫌刑事诈骗的,如“借款人”盗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他人签字签订贷款合同或是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隐瞒真实身份签订贷款合同情况的,可以考虑采取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联合公安机关进行催收。
(三)委托清收
委托清收,是指债权行采取支付一定费用的方式,将本行个人不良贷款委托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追偿的清收方式,主要有委托专业机构清收、委托专业清收支行清收以及委托行内内退职工清收等三种方式。
1、委托专业机构清收。
要根据总行《不良贷款委托清收管理办法(试行)》(鄂农银营发„2006‟603号文)的规定进行委托清收。
一是代理方式。一般采取全风险代理的方式,即前期不支付任何代理费用,在收回不良贷款后,按照收回额以及协议约定的费率支付代理费。
二是委托清收费率。委托清收实行费率最高限额控制,可疑类个贷不得高于15%,损失类不得高于18%,核销类不得高于20%。
三是受托人的选择。列入可疑类、损失类的农户不良贷款及我行有追索权的已核销呆账类不良贷款的受托人为金融机构及其他适宜进行委托清收的主体,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保险公司等;信贷类胜诉未执结案件所涉及不良贷款的受托人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适宜进行委托清收的主体;委托律师事务所清收胜诉未执结案件的,应按照行内外聘律师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同一客户的不良贷款只能委托一个受托人代为清收。
农行在职员工及直接从事资产处臵、审查、审批工作员工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受托人;由后者投资或者担任主要管理职位的经济组织也不得担任受托人。
2、委托专业支行清收。
经营行可与专业清收支行签订协议,约定委托清收的方式、范围、时间、费用等,委托专业清收支行进行清收。
3、委托行内内退职工清收。
可以参照委托专业机构清收的方式,委托行内内退职工进行清收。对取得清收效果的,支付给内退人员一定比例的费用。
(四)政策清收
政策清收,是指根据农总行的政策要求,对于涉嫌借款人虚假、抵押物虚假、基础交易行为虚假的车贷、房贷,采取转贷方式进行清收的方法。总行2006年11月曾下发了《关于切实落实个人汽车贷款和住房贷款债权的实施意见》(农银办发„2006‟868号文),提出对借款人虚假等五种情形的房贷、车贷,可以采取转贷方式来化解风险,以实现个人不良贷款的清收,省分行在转发该文时明确提出了总行该转贷政策是项阶段性的措施,具有明确的时间适用要求。但文件中提出的以转贷方式化解假个贷风险、进行有效清收的模式在假个贷的整个清收过程中都具有参考意义。
1、可以实行转贷的五种情形。
一是借款人资料或签名虚假,企业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手续挪用信贷资金的。二是借款人资料和签名真实,但房产不存在,个人没有真实的购房行为并拒不承担偿还债务责任的。三是企业伪造个人借款资料,以个人名义办理车贷手续挪用信贷资金的。四是企业使用真实个人资料办理车贷手续,但不存在真实交易背景,个人不知情拒不承担偿还债务责任的。五是对汽车经销商、担保单位等企业代收个人还款资金并进行挪用的,以企业挪用的数额进行转贷。
2、实施转贷措施应同时满足的四个条件。一是还贷责任清楚。转债后,企业认账认还,不会出现新的债务悬空,有利于降低原违规个贷风险,回收贷款本息。二是新借款人主体合格、生产经营稳定,具备承接贷款的能力,住房贷款的承债主体应具有后续项目储备,企业管理规范、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三是新借款人要有明确可靠的还款来源,并提供足额易变现的抵押物或保证担保。对于重复抵押的要更换抵押物,不足值的要补充新的抵押物。四是对转贷个人贷款的违规责任认定清楚,责任追究到位。
3、实施转贷的程序及期限要求。
鉴于个人贷款问题的特殊情况,对需要重新落实债权债务关系实施转贷的,应按“一户一策”的原则落实转贷手续。转贷贷款不得新增注资,转贷还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三年以内。转贷应重新签订贷款合同,重新约期,重新立据,并将原贷款合同复印作为附件,确保重新落实债务的手续齐全、合法有效。
(五)处置清收 处臵清收,是指个人贷款出现逾期后或者发生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的,债权银行与债务人通过协议方式对抵押物进行处臵,或者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直接申请法院对抵押物进行处臵以收回不良贷款的清收方法。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中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就抵押财产进行处臵,而不需经过诉讼程序确认抵押权的效力。为此,在车贷、房贷以及其他个人贷款中设定有抵押财产的,债权银行在贷款出现逾期后,可采取处臵抵押物的方式进行清 收。
1、处臵抵押财产的条件。
贷款出现逾期或者发生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的,债权银行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处臵清收。
2、抵押财产的处臵方式。
在处臵抵押物过程中,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即协议处臵方式与强制执行方式。
一是协议处臵方式。在贷款出现逾期或者发生银行与债务人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的,银行可以与抵押人就如何处臵抵押物进行协商,如果达成协议,便可以按照协议的方式处臵抵押物实现债权。在协议处臵中,有折价、拍卖与变卖等三种方式进行选择。折价方式,即银行与抵押人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将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银行抵偿债权,该方式的选择应符合行内协议接受抵债资产的规定,并注意在银行贷款未出现逾期前不得事先签订折价协议,否则,该折价协议无效。变卖方式是以拍卖以外的一般买卖形式出让抵押财产来实现银行债权,变卖时应参照市场价格。对于拍卖、变卖的价款,银行可以优先用于贷款的清偿。在采取协议处臵方式时,要注意处臵抵押资产不得侵害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否则该处臵将面临被法院撤销的风险。
二是强制执行方式。如果债务人对逾期贷款的事实没有争议,但对采取何种方式处臵抵押财产与银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银行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需注意的是,债务人对逾期贷款数额、抵押效力等存有争议的,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方式,而应先采取诉讼方式后再以执行程序解决。
(六)公证清收
公证清收,是指对签订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还款协议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后,债务人未按公证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银行直接持公证文书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的清收方式。这里的公证清收,主要指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清收,其有别于用以证明催收行为的公证催收。
1、适用对象。
必须是事前将与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还款协议进行公证,并在公证书中明确注明具有强制执行力。
2、操作要求。
各支行可以向机构所在地、合同签订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对签订的借款合同或者还款协议进行公证,需注意的是应在公证文书中明确载明“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持公证文书向 执行法院申请执行”等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字样,否则,该公证文书就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不按照经公证的合同、协议全面履行的,债权银行可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依据该公证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仲裁清收
仲裁清收,是指债权银行按照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约定,通过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要求个人不良贷款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清收方式。
1、前提。
采取仲裁方式清收时,银行与债务人必须对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纠纷有明确的约定,如在借款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方式或者债权银行与债务人另行达成了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补充协议,并且选择了有效的仲裁机构如武汉仲裁委员会,否则银行无权以仲裁方式进行清收。
2、程序。
仲裁采取一裁终局的方式,争议一经仲裁机构裁决或调解,除非该仲裁文书被法院撤销,该仲裁文书即发生法律效力,银行即可要求债务人按照文书中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未全面履行的,债权银行还可申请法院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
仲裁前内部审批要求、材料准备要求等参照起诉清收中的要求执行。
3、执行。
债务人拒绝履行生效仲裁文书的或者履行不符合仲裁文书要求的,银行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起诉清收 起诉清收,是指债权银行采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个人不良贷款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一种清收方式,其操作程序要求如下:
1、履行诉前内部论证和审批手续。
(1)进行诉前法律论证。对个人不良贷款采取诉讼清收前,应对债务的有效性、担保的合法性、胜诉执行的可行性进行法律分析,对于债权有效、执行有保证的不良贷款,才可以采取诉讼方式进行清收。
(2)履行内部审批手续。要按照规定履行诉讼审批和财务审批。对于单笔金额200万(清收支行为500万元)以内的案件,由支行自行决定是否起诉,超过权限的按照规定报营业部法律事务部进行诉讼审批。同时,各行要按照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履行财务审批手续。
2、准备诉前材料。主要做好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合作协议、抵押登记证明、上账通知、催收资料等各类债权证明资料的收集,并按要求准备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各类法定证明资料,起草诉讼文书、财产保全申请书等各类法律文书。各行在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前必须由支行法律人员进行材料的审核把关。
3、及时申请立案和财产保全。
按照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后,要及时预交诉讼费用以便正式立案;并根据案件的实际,如果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资产嫌疑、需要强化案件的执行保障或者为了给债务人施加更大压力的情况下,可以在起诉前或起诉时,及时申请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
4、加快案件审理进程。
对于一审案件,如果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可争取选择简易程序审理,敦促法院快审快结。对于一审案件需要上诉的,要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判决为15天,裁定为10天)及时提起上诉。对于已生效的裁判,如果发现判决内容对银行不利的,要积极运用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利用再审程序来维权。对于个贷被诉案件,各行也要积极应对,按照管理要求向上级行报告,并做好应诉处理,尽量避免案件损失。
5、抓好案件的及时执行。
判决生效后,一是要敦促债务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二是对于债务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债务的,债权银行应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2年,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该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三是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银行可以申请法院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财产报告,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或者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6、诉讼清收中的特殊方式——支付令清收
支付令清收是指债权银行申请法院向债务人下达支付令的方式进行清收的方法。采取支付令方式进行清收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是前提条件。采取支付令方式,必须以能找到债务人住所为前提,对下落不明的债务人,不能使用该方式。
二是管辖法院。银行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支付 令的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给付贷款本息总数额以及请求给付所依据的事实与证据、并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等事项。
三是支付令的生效方式。债务人对收到支付令后15天内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就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其不主动履行,银行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如果债务人在15天内提出了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失效。
四是申请支付令的费用。申请支付令的,申请费用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九)悬赏清收 悬赏清收,是指债权行申请执行法院以发布悬赏公告的方式对个人不良贷款所进行的清收方式。悬赏公告方式在便于征集执行线索的同时,还可对被执行人形成威慑,促使其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适用对象。
对于进入执行程序的胜诉个贷案件,由于缺乏执行线索而造成执行难的,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的方式进行清收。
2、操作要求。
采取悬赏清收的,债权银行可申请执行法院采取在报纸、网络、电视、电台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向社会悬赏征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非正常消费和偿债情况,对于举报查明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为避免对债权人的隐私等造成侵权,采取该清收方式时,最好申请执行法院以法院名义发布公告。
(十)刑事清收 刑事清收,是指对涉嫌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债务人通过主张其刑事责任的方式进行清收的方法,主要包括贷款诈骗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运用。
1、内涵。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编造事实理由、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欺诈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规定个人贷款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就可以进行刑事处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刑事责任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判处罚金。
2、适用对象。
一是贷款诈骗罪的适用对象。在个贷的贷后管理中如果发现名义上的借款人是盗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他人签字,签订贷款合同或者是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隐瞒真实身份,签订贷款合同的,则 可以考虑贷款诈骗罪的适用。二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对象。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的,则可以考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
3、操作要求。
一是采取刑事清收方式时,首先要将该方式作为一种筹码使用,即以采取追究实际用资人的刑事责任为筹码对借款的实际用资人或被执行人施加压力,迫使其主动偿还贷款。在确有必要时,则可考虑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追究实际用资人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和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二是在追究实际用资人的贷款诈骗罪时,可以向实际用资人提出民事赔偿。
二、几种特殊类型个人不良贷款的清收
此外,还有几种特殊类型的个人不良贷款的清收处臵,需要引起重视:
(一)“假个贷”的清收
1、“假个贷”的表现形式。
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种表现形式:
(1)虚假借款人身份。一是冒用他人名义骗贷。即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冒用他人证件,编制虚假贷款资料,向银行申请贷款;二是中介机构与他人串通骗贷。即由中介机构有偿借用他人身份申请贷款,在银行贷前调查时,借款人配合作假;三是伪造借款人身份向银行贷款。即利用银行管理上的漏洞,银行不能有效识别身份证真伪的情况下,以伪造证件骗取银行贷款。
(2)虚构贷款行为骗贷。即在没有真实交易的背景下,通过提供虚假贷款申请资料,包括向银行出具虚假首付款证明、出具虚假购房合同、虚假购车发票、装修合同等骗取贷款或做融资性贷款业务。
(3)克隆贷款资料。即中介机构利用与多家银行合作、银行在操作管理上的不到位,如不与借款人见面、不面签合同、借据,不审查贷款真实用途、在业务疯狂扩张阶段过分依赖中介机构、批量受理个贷业务,在借款人有真实信贷业务背景下,中介机构克隆借款人资料,向不同的金融机构贷款,形成一户多贷,骗取银行信贷资金。
(4)虚抬车价和房价,高贷低购骗取贷款。中介机构通过抬高车价降低借款首付比,或截留首付款外的贷款。
2、“假个贷”的清收方法(1)从民事角度对假个贷进行清收,重点是向实际用资人进行追偿。名义上的借款人因没有实际得到贷款,向其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清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在贷款时确定的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由于借款合同虚假、基础交易合同虚假而直接面临无效的风险,因此银行的清收工作重点应放在对实际用资人的清收。
(2)实际用资人的确定方法:一是通过贷款资金的实际流向来查找;二是通过法庭调查来确认,具体方式为将名义上的借款人列为被告,同时将可能的实际用资人列为第三人进行诉讼,通过法庭调查的方式来确认实际用资人;三是以涉嫌刑事诈骗的方式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来确认实际用资人。
(3)转贷政策的运用。参照前述政策清收方式执行。
(4)特殊情况下的经销商与借款人之间的债务承担问题。贷款合同约定银行将贷款划入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帐户,借款人以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未按约定交付贷款或贷款数额高于其实际购车(房)所用贷款数额为由进行抗辩,并有证据证明抗辩事由成立,且借款人对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的行为并不知情的,则此时借款人不承担或仅承担其实际使用贷款数额范围内的偿还责任,应主要找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对贷款合同未实际交付借款人的部分承担偿还责任。
一是借款人已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数额部分还本付息,则将借款人实际使用的贷款本息与借款人已还本息的差额,作为借款人应向银行承担偿还责任的数额。贷款合同约定的本息与借款人实际使用的贷款本息的差额,可以要求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承担偿还责任。
二是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是担保人的,其除对使用的贷款承担偿还责任外,还应对借款人的还款数额承担保证责任。
在诉讼中,银行仅起诉借款人,或银行虽一并起诉了担保人,但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不是担保人的,借款人提出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未按约定交付贷款或贷款数额高于其实际购车所用贷款数额的抗辩的,应追加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5)贷款诈骗罪的适用。参照前述刑事清收方式执行。
(二)履约保证保险汽车消费贷款清收 履约保证保险汽车消费贷款,主要是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发放车贷,合作双方联合对购车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由保险公司为购车人的贷款提供保证保险,当借款人还款出现逾期(多为2期或3期)后,银行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就借款人未偿还的本金和有关利息承担偿还责任。该业务从2001年上半年开始在全行范围内推广开展,于2003年7月全行停止了该项合作。但由于贷款管理不到位,投保履约车贷险没有发挥应有的效能,对投保了履约车贷险的不良车贷,在各行要 求保险公司履行保证保险、承担代偿责任时,大多被保险公司拒绝。
1、对保险公司诉讼清收的策略分析。从目前全行履约险车贷的管理现状来看,因绝大多数逾期贷款管理没有全面达到《保证保险条款》以及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保险公司理赔的条件,全面采取诉讼方式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的方式尚不可取。但对于个别符合约定要求的不良车贷,可以择机选择起诉借款人、保险公司的方式进行清收。
2、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部分抗辩理由的应对措施。在操作中,有保险公司以保证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应向保险人连续投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险种为由,对没有连续投保的车贷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此,银行可以该约定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为由进行抗辩,主张该约定无效,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经销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三)担保公司担保的个贷清收
担保公司担保个人贷款,主要是指与担保公司合作发放个贷,由担保公司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者与银行进行联合调查,并由该担保公司提供借款担保。
1、协商清收。
对于中介机构担保的部分业务如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住房装修贷款等贷款形成不良的,要在切实执行合作协议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主动与中介机构协商,督促中介机构履行保证义务;采取中介公司代收客户还款方式的,对于中介机构故意截留部分客户还款资金的,可以通过与中介机构协商,促其归还截留客户的资金用以还款。
2、扣收保证金。
对于中介机构故意推脱责任,拒不履行担保义务或赔付义务的住房装修贷款、大额耐用品消费贷款,可以采取直接扣收中介机构保证金的方式进行清收。
3、依法清收。
对于中介机构拒绝履行担保义务或者故意截留部分客户还款资金拒绝偿还借款的,可以依法起诉借款人及中介机构,进行诉讼清收。
(四)助学贷款的清收
鉴于助学贷款的对象系在校大学生、国家对该贷款采取政策性扶持等考虑,该贷款的清收方式要与其他个人不良贷款有所区别。
1、催告催收。可有选择地向学生本人、学生家长及其他亲人、学生工作单位及学校为催收对象进行催收,在催收方式上也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邮寄、媒体集中曝光等形式进行催收。如可以选择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网等媒体上发布“债务催收公告”,曝光内容包括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通讯住址以及积欠本息等,但考虑到欠款人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可以将身份证号码隐去后三位。同时,还可以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按规定记载个人贷款违约信息,实施严厉惩罚。
2、对因银行结算账户被冻结、清理等原因造成学生无法还贷而逾期的,可以通知借款人通过汇款或重新办理借记卡绑定还款功能的方式,来进行贷款清偿。
3、对于投保学贷险而发生贷款逾期的,及时按照约定向承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课题组组长:王全刚
课题组成员:曾建新、李建秀、程斐斌、李坤光、王涛、朱树山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总行营业部。报送:行领导,不良资产处臵专题小组成员单位。
第二篇:不良资产处置
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1)诉讼追偿。
司法诉讼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维护国家金融债权的最后屏障,也是经济活动中追索债务最常用的手段。有些企业经营困难,但并不表明丧失完全的还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经营收入还有一定的偿债来源,但一些企业无视信用,利用各种借口拖延归还,利用各种手段逃债务。通过起诉追索债务,能加大对债务人履约的力度,同时也可以避开国有机构处置不良资产需要履行的烦琐的报批手续。
(2)资产重组。
资产的重组包括债务重组,企业重组,资产转换和并购等,其中债务重组包括以资抵债、债务更新、资产置换、商业性债转股、折扣变现及协议转让等方式。其实质是对债务企业做出债务重新安排,有的在还款期限上延长,有的在利率上做出新的安排,有的可能在应收利息上做出折让,有的也可以在本金上做出适当折让。对债务人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是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大量使用的一种方式。
(3)债权转股权。
债权转股权,指经过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评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将银行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由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阶段性持股,并对所持股权进行经营管理。
(4)多样化出售。
①公开拍卖。
公开拍卖又称公开竞买,是一种通过特殊中介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和交易活动。不良资产采用公开拍卖处置方式,具有较高的市场透明度,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规则,能体现市场化原则,是当前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押资产中使用较多的方式。该处置方式主要适用于标的价值高、市场需求量大、通用性强的不良资产,如土地、房产、机械设备、车辆和材料物资等。
②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是指在通过市场公开询价,经多渠道寻找买家,在无法找到两个以上竞买人,特别是在只有一个买主地情况下,通过双方协商谈判方式,确定不良资产转让价格进行转让地方式。它主要适用于:标的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合适地买主极少,没有竞争对手,无法进行比较选择地情况。
③招标转让。
招标转让是指通过向社会公示转让信息和竞投规则,投资者以密封投标方式,通过评标委员会在约定时间进行开标、评标,选择出价最高、现金回收风险小的受让者的处置方式。具体有公开招标转让和邀请招标转让两种。该处置方式适用于标的价值大,通用性差,市场上具有竞买实力的潜在客户有限,但经一定渠道公开询价后,至少找到三家以上的投资者。
④竞价转让。
竞价转让是指通过一定渠道公开发布转让信息,根据竞买人意向报价确定底价,在交付一定数量保证金后,在约定时间和地点向转让人提交出价标书和银行汇票,由转让人当众拆封,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的处置方式。该处置方式适用于处置资产市场需求差,竞买人很少,拍卖效果不佳或依法不能拍卖,又不适合招标转让的各类资产,包括债权、股权、抵债实物资产的转让出售。
⑤打包处置。
打包处置是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按照特定的标准(如地域、行业、集团等),将一定数量的债权、股权和实物等资产进行组合,形成具有某一特性的资产包,再将该资产包通过债务重组、转让、招标、拍卖、置换等手段进行处置的方式。它适用于难度大、处置周期长的资产。打包处置分为两大类:一是债务重组类打包处置。二是公开市场类打包处置。
⑥分包。
分包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所拥有的部分资产,以签订分包合同的形式委托给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经营或代为追偿债务的一种行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不良资产的数额巨大,不良贷款客户又分散在全国各地,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限的人力难以对所有不良资产进行及时地处置。为了减少处置成本,加快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金融资产 1 管理公司需借助社会的力量,采取分包手段来实施对不良资产快速有效的处置。
(5)资产置换。
资产置换是指两个市场主体之间为了各自的经营需要,在通过合法的评估程序对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签订置换协议,从而实现双方无形或有形资产的互换或以债权换取实物资产及股权的行为。目前资产置换大都发生在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非上市公司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资产置换,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并通过上市公司所具有的连续融资的渠道来实现自身的发展。 6)租赁。
租赁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者通过采取契约的形式所出租的财产按照一定的条件、期限交给承租者占有、支配和使用承租者向出租者交纳租金。租赁终止时,承租者将财产完整地返还给出租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最终目的是收回现金,但在实际处置过程中,经常会收回一些非现金资产,其中包括机器设备等生产要素,也会出现取得企业所有权的情况。
(7)破产清偿。
破产清偿是指债务人依法破产,将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变卖后按照偿付顺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得到的偿付。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一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不能适应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需要,造成资不抵债,不能偿付到期的债务,企业继续经营无望,对这样的企业进行破产有利于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然而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采取破产清偿的办法是不得已的办法。 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法的弊端
(1)诉讼追偿。
依法起诉的债务追偿,自始至终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手段。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不良贷款自身的特性、企业恶意逃废债、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的影响,诉讼项目的执行效果差强人意。
(2)资产重组。
优质企业对劣质企业进行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的资产重组也可以化解部分不良资产。但在现实中,国有企业重组大多是政府撮合,政府作为资产所有者,指定买卖双方,并倾向于把亏损严重,改造前景不好的企业推向市场,但又不愿“低价甩卖”,使得产权交易市场冷清。
(3)债权转股权。
债转股方式理论上可以实现国企业脱困和迅速处置不良资产的“双赢” 效果,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一定的局限和障碍。债转股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首先,对象要求苛刻。其次,实际效果并不显著。一方面,许多企业为了卸包袱,往往竭力想挤进债转股的行列,一旦进入“债转股名单”,就迫不急待地按有关文件停止支付贷款利息,却迟迟不办理新公司注册手续,或未转变成为新股权结构的规范公司制。另一方面,债转股要照顾国有企业的实际困难,影响了资产管理公司实现其既定目标。再有,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企业中难以行使其股东权力。
(4)多样化出售。
这类方式的最大的缺陷在于不良资产的估价。按照国际惯例,不良债权资产的定价方式无非有三种:按市价、按面值、按固定折扣率。国外在划转不良资产时通常以市价或固定折扣率进行,这两种方法在操作时注重的是不良资产的实际状况,这必然意味着被剥离银行要承担部分损失。我国资产管理公司是以不良资产的账面价值收购的。 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方法面临的共同问题
(1)市场问题。
我国市场体系不发达,难以配合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这是许多处置方式难以高效运作的共同障碍。我国的市场体系虽然经过改革开放20年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市场体系相比仍然存在不发达、不规范、市场规模小、市场容量小、信息面窄、流动性差、金融手段创新受限制等问题,这些将会阻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资产证券化、重组、出售等手段的实施。
(2)道德风险问题。
引起道德风险的原因有: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和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从国有商业银行来看,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其剥离的不良资产,被商业银行看作是彻底免除自己贷款责任的良机。银行从过去的责任中“解脱”出来后,由此也放弃了资产剥离之后应承担的管理和配合责任。而且,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按账面价值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而不论其本身的市场价值。这将使国有商业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尽可能多地将不良资产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从债务企业来看,当前债务负担重,内部运行机制不力,极有可能将不良资产的处置当作是最后一顿免费的晚餐,失去还款的积极性。而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又往往站在企业的角度。这有可能会使整个社会的信用观念进一步恶化,有钱也不还,千方百计逃废债务和转移资产的现象更为加剧。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身来看也存在道德风险,不良资产处置中的道德风险对金融风险的影响很大。如果不能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反而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及管理途径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国有商业银行治理不良资产的工作,并作为银行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与此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实现了不良贷款余额和占比的“双下降”,但效果不是很明显。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产质量是银行的生命线,国有商业银行居高难下的不良资产已成为制约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的痼疾,也是影响我国经济金融健康运行的一个重大隐患。因此,必须积极探索有效的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方法,以加快治理不良资产的步伐。
一、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基本现状
目前,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仍然占据国内银行市场70%以上的市场份额,但巨额的不良资产比率,严重地影响着其经营效益。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具有余额高、占比大、消化难等特点。
截至2002年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按五级分类口径的不良资产余额高达16000亿元左右,平均比例占到25%。各家银行分别披露其不良比例或下降比例:建设银行境内分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678亿元,比年初减少了210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5.36%,比年初下降3.99个百分点;工商银行不良资产率25.52%,比年初下降了4.26个百分点;农业银行境内分行不良资产率下降4.7%;中国银行不良资产下降到22.37%,同比下降5个多百分点。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结构呈现三个特点:一是人民币短期贷款中的不良资产高于中长期贷款;二是人民币贷款中的不良资产占比高于外币贷款;三是商业银行内部各地区、各行之间不平衡,普遍存在中西部地区银行不良占比高、东部沿海地区银行不良占比相对较低的状况。
按照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作出的承诺,2005年我国要完全放开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2006年放开金融准入和市场竞争,在对外开放经济条件下,面对激烈竞争,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全面提高资产质量便更为紧迫。因此,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双降”迫在眉睫。
二、导致不良资产的主要成因
银行不良资产形成原因很复杂,相关因素很多,主要成因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政策因素。如原有投资体制的弊端,地方政府对银行的行政干预等。二是银行因素,银行自身的产权,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不善。如忽视科学决策,片面追求市场份额、规模效益,信贷管理上的内控机智不健全、缺乏必要的风险约束机制等等由此造成一些信 用风险、道德风险、投资失误等,极大地损害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三是企业因素,如企业的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大面积亏损、企业改制过程中银行债务的悬空和逃废等。实际上,这些造成不良资产的原因常常是密切相关、共同作用的。从本质上看,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由于对国有企业发放的带有隐性财政补贴性质的贷款造成的。随着上世纪90年代国内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化,国有企业出现大面积亏损,企业高负债和软预算约束的制度环境下,企业的亏损便直接转化为银行的不良资产。而在90年代后期国内需求明显不足,国有企业的经营陷入了困境,不断增加的巨额不良资产已逐渐成为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的严重挑战。因此,专家分析指出,企业的产权结构和政府角色定位是解释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成因的第一变量,可解释现有的银行不良贷款的70%;银行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则是第二变量,解释银行不良资产剩下的30%。
三、处置不良资产的制约因素及难点
(一)从外部环境看
1.社会信用环境不佳。目前我国社会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十分薄弱,部分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信用观念淡薄,认为银行的资金是国家的资金,往往将贷款挤占挪用,或利用改制、破产、兼并、多头开户等手段千方百计逃废银行债务。一些地方政府也没有完全摆正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位置,过多地干预经济活动的现象依然存在,不少官员缺乏大局观念,只考虑地方、部门利益而置银行于不顾,暗地里为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开绿灯、充当保护伞。同时,由于存在一定的法律制度障碍,致使依法惩处、打击不力,助长了“失信毁约”的蔓延。
2.授信企业缺乏现实偿还能力。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中的大部分授信企业都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和经济过热时期,承受市场风险能力很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企业中的许多企业由于经营机制不活、管理水平低下,历史包袱过重、生产工艺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等原因,经营效益持续大幅下滑,无力偿还债务。即使有的贷款有抵押资产但由于是企业职工生存的主要来源,若依法清收,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较大,难以执行。
3.银行间无序的竞争。银行间的不规范、不公正竞争,为一些授信企业骗取银行贷款、蓄意逃废债务提供了赖以生存的社会空间,使多头开户、多头贷款、重复抵押、虚假担保、贷款不还等不正当行为屡禁不绝,严重损害了银行的利益。
4.相关费用标准过高,银行和企业难以承受。一是抵押登记费用高,使一些企业在办理抵押贷款中没有足够的资金办理各种手续,造成无效抵押或抵押物不足值。二是资产讦估费用高。三是抵贷资产接收、处置过程中,相关费用太高,商业银行难以承受。四是重复纳税。银行在信贷活动中,按照权责发生制已经按规定缴纳了相关税赋,但在抵贷资产接收和处置时银行还需要再次缴纳占抵贷物资标的额3—5%的税金。
(二)从银行内部来看
1.国有商业银行管理体制不利于信贷资金安全运行。如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为一级法人,一级以下分支机构无法人资格,而具体的信贷资产运作大都是在一、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完成,这样就形成贷款发放过程的责、权相分离。
2.自身消化不良资产能力有限。近几年,国有银行通过剥离和清收、盘活、核呆,一部分不良资产得到了有效处置,但仍有大量的政策性不良贷款损失和自身经营性不良贷款遗留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且多是收回无望的损失类贷款。从国有商业银行的盈利状况来看,要消化如此之大的历史包袱难度很大,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何况还有新的不良资产在不断产生。
3.不良贷款治理缺乏有效手段。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治理所采取的手段基本局限于盘活、清收、重组、核呆和扩大贷款总量等传统手段,仅靠这些手段已不足以解决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第一,受自身财力所限,呆坏账核销无法作为处置占比过高的不良贷款的主要途径。第二,盘活、清收、重组一般只适用于那些具有一定还款能力或具备再生能力的企业,而对那些完全失去再生能力的企业的不良贷款,并不是有效的处置手段。第三,在拓展增量市场上,由于受市场资源、授信条件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各商业银行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商业银行新增贷款十分有限,贷款总额扩张对不良贷款率下降的稀释作用不明显。
4.内部管理缺陷导致对不良贷款控制乏力。一是风险评价体系不完善。商业银行现行的贷款风险评价体系定性、静态、局部的分析多,定量、动态、全局分析少,难以对贷款风险作出科学准确的分析判断,无法确保借款决策的正确性和安全性。二是贷款管理机制落后,自我约束力不强。擅自放宽贷款条件,重贷轻管,重放轻收、贷后管理不严、对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不力等问题时有发生,导致不断产生新的不良贷款。此外,借新还旧技术转化也掩盖了贷款的真实风险。特别是一些基层行为完成压缩不良贷款和收息指标等要求,办理借新还旧手续,甚至人为地调整数据,从而掩盖了贷款的真实风险,贷款在企业的长期周转使用中逐步损耗,最终变风险为损失。
5.信息不对称,造成贷后管理的漏洞。面对复杂变化的社会,没有深入企业进行贷后跟踪,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而被表面的繁荣所迷惑,造成信息的误导,陷入了被动局面。
6.治理不良贷款的资源投入不足。国有商业银行现有人员素质与发展要求差距很大,合格的高素质信贷管理人员层层告缺,急需配备充实多技术、多专长、多领域的综合人才和操作人才。同时在财务费用投入上也有限,不能保障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7.在主导思想上还仅停留于“等、看、望”。“等”就是企业停产后等破产,“看”就是静观企业如何动作,“望”就是指望每年上级行的核销政策,主动寻找压缩市场的力度不够。
四、积极探索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途径与手段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是现代金融业发展中的一个全球性难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不少国家和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由于不良贷款资产的激增而损害了本国的金融安全以及经济发展的现象,甚至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因此,世界各国政府多年来一直采取强有力措施对银行业的不良贷款资产予以处理,以维护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而确保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由于各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和背景不同,各国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引发不良贷款资产形成的具体原因不同,因而各国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其标准或方式、方法也各不相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政府支持方式,即一国政府或金融监管当局对危机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帮助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贷款资产。(2)市场化方式,即银行在进行市场化处理时,既可以通过集中式——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通过各家商业银行分散式来解决。(3)民营化方式,即在整顿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状况、进行必要的资本重组、提高商业银行经营能力的基础上,向国内外私人资本出售银行股权。
(一)明确我国处置不良资产的目标及原则
为了化解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我们国家于1994年对国有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进行了分离,采取银行业、信托业和证券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原则,同时成立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1998年财政部增发2700亿元特别国债,用于补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并采用呆账核销等方法来化解不良资产。到2002年底,华融、信达、东方、长城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公开拍卖、出售、资产重组等方法共处置不良资产1013.18亿元,回收现金674.82亿元。
人民银行监管目标是: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每年降低2到3个百分点,2005年不良资产率达到15%以下。为此,我们首先应确立以下目标模式:一是必须确定增量贷款的优先地位,把防止新的不良贷款的发生放在首位,以便通过总量的扩大来消化存量,从而达到降低不良资产占比的目的;二是分清不良贷款的成因,分层次落实解决;三是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并根据产业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符合实际的信贷投入领域与相关产业。在此目标模式下,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政策和资金支持原则。根据国际经验教训,政府参与对处理银行不良资产至关重要,更不可避免地需要金融监管当局的参与及强有力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2.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处置的原则。区别对待,就是把事实呆账、随时间一同贬值的资产和预期具有升值潜力的不良资产区别开来,对事实呆账,应尽快进行处置,但责任一定要分明,防范道德风险,尽量减少由此产生的负面效应。对于与时间一同贬值的不良资产,要加快处置步伐,以控制和减少损失。对有升值潜力的不良资产,可以暂缓进行处置,特别是回收率很低的应该缓行,以待时机。
3.坚持债权人主导与宽让原则。银行的必要让步是履行支持国企改造的责任和义务,也可以摆脱一些历史包袱,因此需要实事求是的实施“宽让”;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中坚力量,曾经并将继续为国家经济建设发挥重大作用,目前一部分处于困境的企业通过改革重组,再度增强还款能力或扭亏为盈的可能性较大,要最大限度地保护银企双方的利益,探索强有力的、灵活的减让债权与债权盘活一并操作的手段。
4.坚持治标治本和防范兼顾的原则。解决不良资产,不能像割韭菜,割一茬又一茬,要有足够的能力和手段,防患于未然。同时要标本兼治,建立风险防范与监督机制,制止金融恶性竞争,并充分运用银行同业的监督作用,提高银行业自我约束和自我调控能力。
(二)借鉴国外处置不良资产经验
国外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资产的实际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有效处置不良贷款资产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启示之一:政府应该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重组提供全力的支持。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中,相当一部分是计划管理体制造成的。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是一项特殊的经济活动,需要有与之相配套的政策。因此国家应制定一些相应政策、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解决不良贷款资产转换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法律问题,如产权交易、债券交易以及债权证券化、股份化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启示之二:采取集中方式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资产。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可将国际上处置不良资产的“好银行/坏银行”模式与不良资产分账经营有机结合起来,组建相对独立、相对集中的不良资产处置体系,专职负责不良资产的清收、重组、保全工作,构建统一、标准、有效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全面提升分账经营层次,实现不良资产经营的专业化、集约化。除了借助于商业银行的一般管理手段外,还要更多地吸收投资银行、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以及信息资源、区域经济、技术经济、市场分析、法律救援等手段,形成管理上的整体优势。
启示之三:通过各种渠道使不良资产的债权市场化。不良贷款资产债权的市场化,就是指能够使不良贷款资产的债权进入市场交易,将不良贷款资产的债权以各种方式向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形式转换,具体形式有:一是由政府机构或政府指定的机构,用财政债券或政府担保债券方式直接收购不良贷款资产的债权,实现债权向债券的转换。二是由中介机构收购不良贷款资产的债权,将债务进行重组后,实现债务向股权的转变。三是建立不良资产交易中心,组建有组织、有固定地点,通过集中竞价公开买卖不良资产的交易场所,实现不良资产的真正市场化运营。四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通过谈判达成债权变股权的协议。通过这些不同的方式使不良资产债权流动起来,是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资产成本最小的一个基本思路。
从国际经验来看,各国政府处理不良贷款资产专门机构的目标及侧重点有所差别。有的国家强调回收率的最大化,有的国家则注重从时间上尽快地完成不良贷款资产的处理,还有的国家则把帮助企业恢复竞争力、调整结构作为主要目标。这些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
(三)从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积极探索有效的不良资产处置对策
由于各行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过程各异,仅依靠某一种手段和方式很难达到预期目的。因此,要通过多种途径,运用多种手段边清理、边处置,以加速盘活不良资产。
1.加快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建设,建立明确的权责制,从体制上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目前国有商业银行都是一级法人制,没有明确的授权制。在授信决策上权、责、利不清晰,存在集体负责,实际无人负责的现象,致使信贷风险不能有效控制。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应加快现代商业银行建设步伐,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要明确一级法人及层层授权制,明确被授权人的权限、责任及利益。在权、责、利的激励、约束下,从管理上有效地控制风险,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同时要大力加强国有商业银行透明度建设,从而有效地防范内部道德风险。
2.建立严格的不良资产清收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在不良资产清收中,要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倾斜,制定出专门的不良资产清收奖励办法,对清收人员进行单独的奖罚,对有能力且在清收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敢于在物质上给予重奖,敢于在待遇上打破常规,以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创造一个人人争先的工作氛围。
3.以盘活存量为立足点,下大力压缩现有不良贷款。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必须首先从盘活不良资产存量入手,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多法并举,多管齐下,把已经形成的不良资产逐步压缩至可控的限度内。充分利用银行自身优势和各种服务功能,帮助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支持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和寻求同国内外优势企业联合,通过兼并合作、债务重组、增资扩股等新路子盘活企业存量资产。要加快处置抵债资产,通过对以物抵债资产的开发、转让、租赁和拍卖变现等形式实现资产的保全。对恶意逃债、还款意识淡薄的企业,要坚决采取诉讼方式或联合制裁追索债务,依法维护银行债权安全。要充分利用国家出台的各种政策,搞好剥离、债转股、核呆工作,推动银行清理 消化不良资产。对无法实施改制且有濒临破产倒闭的企业,银行要依法参与全过程破产处置工作,把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4.创新工
个人不良资产处置范文
本文2025-01-28 00:18:19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nwk.com/article/154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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