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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2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代理执业人员的实务实习活动,保证实习质量,提高新执业专利代理人的整体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受聘于专利代理机构,首次申请领取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

本办法所称实务实习,是指按照《专利代理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指南》的要求,在专利代理人实习导师的指导下,实习人员通过直接参与专利代理实践的方式,培养职业道德素养和实际事务处理能力,学习专利代理工作技能,为正式执业打下基础的过程。

第三条 通过实务实习活动,实习人员应当掌握专利代理业务的基本程序、执业规则和基本业务技能,初步具备执业能力。

第四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实习,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专利代理机构负责安排并监督执行。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定专门的专利代理人担任实习导师,结合具体专利代理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专利代理人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务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 专利代理人实习导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具有五年的执业经历并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执业经历不足五年的,需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批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六条 专利代理人实习导师应当按照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颁布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以及《专利代理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指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专利代理服务指导标准》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体指导实习人员遵守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指导实习人员掌握专利代理人业务的基本技能、办事程序和执业规则,了解专利代理机构的内部管理流程。

每位专利代理人实习导师同时期指导的实习人员应当在五名以内。

第七条 实习人员在专利代理人实习导师的指导下至少参与10 件专利申请案件或专利案件的实习,实习内容涉及:掌握专利申请办理流程;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参与专利代理业务案卷的整理与归档;参与代理复审和无效案件;参与会晤或出庭活动等。

第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实习人员实习的,在实习期开始时应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申请备案。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需要变换实习导师的,应由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另行指派实习导师并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备案。

第九条 实习人员在所实习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实习期自备案之日起算,实习人员在同一专利代理机构连续实习期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离职的,该专利代理机构应在其离职后一个月内撤回实习备案,该人员在该机构的连续实习期终止。该实习人员的实习期自新接收该人员实习的实习单位申请备案时重新计算并且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一条 实习期满后,实习人员应提交实习总结,并由专利代理人实习导师根据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进行评价并签名。

实习总结及导师评价经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审查同意并签章,报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审核通过后,备案并公布。首次审核未通过的,延长实习期三个月。再次审核仍未通过的,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作出实习不合格决定。该实习人员需重新实习,其实习期重新计算并且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如实记录、上报实习人员的实习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核实,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有权作出该实习人员实习不合格决定,并将该实习导师与专利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二О一О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二篇:专利代理人实务考试

无效宣告请求书模板

要点:按照独立权利要求+缺陷类型划分

新颖性包括的四个方面:技术方案已经完全被公开、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

专利复审委员会:

请求人....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针对专利权人....于....年...月...日申请的、专利号为...、名称为“...”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和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6和7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供如下证据:

1、公开号、中国专利说明书,公开日为

2、....上述...份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一)、1、(1)

一、论述新颖性时,(一定要强调单独对比原则)需要证据支持

例子:权利要求**和**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规定

(一)独立权利要求:

先简单说权利要求1公开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含功能、主题、构成),详细说明包括什么(论述顺序按照权利要求1的顺序),阐述用途(对比文件1第几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具体来说,对比文件1的...(技术特征1)即是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1)...,再论述其他。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主题)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效果相同,即(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2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做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直接照抄“其特征是”后边的内容...)。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论述创造性时,需要证据支持

例子:权利要求**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规定

(一)针对无新颖性的情况:如上所述,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当然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创造性。

(二)针对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对„进行了限定,以„.(效果),但这些都是很容易想到的(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三)针对结合对比: 1)对比文件1和2结合 因为对比文件1与该实用新型技术领域相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所以,确定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从属)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增加了(附加)技术特征为„,对比文件**公开了„(相对应的技术特征),并指出„(位置或者功能,根据对比文件**确定,<为了说明作用相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应用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主题)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公开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与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新型),不具备创造性。

2)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结合

权利要求*(从属)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增加了(附加)技术特征为„。但这个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为„。从该„(类型)专利提供的背景技术中可以了解到该技术特征,这从另一个侧面更加证实了这个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具有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所披露的„(技术方案)的技术上加入公知常识形成权利要求*的公开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公开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新型),不具备创造性。

三、论述不清楚时,不需要证据支持

例子:权利要求**和**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一)位置、连接关系不清楚:权利要求**是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增加了附加技术特征“„”。但是该„(技术特征)是什么„以及与权利要求**中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如何,仅从其名称是不得而知的,由此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二)引用关系不清楚:权利要求**是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增加了附加技术特征“„”。但权利要求**中根本没有所述的“„”,缺乏引用的基础。因此,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三)泛泛词汇:权利要求**是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具体限定了“„”。其中的“宽、高、低”含义不确定,导致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四、未得到说明书支持

(一)上位概念: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采用了上位概念,发明解决问题是利用了实施方式或实施例中下位概念的共性,而该上位概念概括所包含的所有方式并不都具有该特性,因而权利要求中所采用的上位概念包含了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不能得到相同技术效果的范围,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二)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方式或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或者有理由相信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特定方式不能解决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等。

五、缺乏必要技术特征

独立权利要求**公开了一种„(主题),包括„(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说明书中指出的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或者没有清楚描述);该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是„;缺少该技术特征将导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由上述分析可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充分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不符合„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不符合„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请求人:*** **年**月**日

对于同一权利要求若有多种单独对比方式或组合方式否定新颖性或创造性时,均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得到反映,但是应当从其中对容易说明其确实存在相应无效理由的证据或组合方式作为论述的重点。此外,证据与理由的选择应当相适应,即证据能够充分支持选择的理由。

无效宣告请求应当针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提出。对于那些内容上看既不能否定本专利新颖性,又不能与其他技术结合起来否定本专利创造性、不会导致本专利重复授权的对比文件,也应当舍弃,1996年无效程序实务考试中两篇技术内容明显与本专利相差较远的对比文件就是属于这类应当舍弃的证据。

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模板:

答复要点:

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书,论述新颖性和创造性; 删除技术方案和未动的从属权利要求,对应论述; 凡是涉及到不清楚的技术特征都要论述“清楚性”。用语:功能词汇、上位概念、对应位置

步骤:阅读申请文件、分析无效理由、考虑答复提纲、撰写 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权人接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转来的请求人**公司于**年**月**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对比文件1和2,随后又收到请求人于**年**月**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对比文件3。现针对无效请求人所提出的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和证据进行答辩。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并将原权利要求4、5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了原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方案,此外还相应的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上述针对原权利要求4、5的合并式修改、针对原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删除式修改,是在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期限内做出的,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33条、专利实施细则69条的规定,同时也符合审查指南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方式的规定。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相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书清楚限定要求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二、专利法第31条第1款不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理由不予考虑。

三、对比文件**不能破坏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超过举证期限)无效宣告请求人是于**年**月**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又于**年**月*8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及对比文件„,已经超出了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的期限。而对比文件**是一篇专利文献,并不属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也不是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因此,对比文件**的提交时间超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的举证期限,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不予考虑。因此,请求人提出以对比文件**为基础的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也就不能成立。

四、对比文件**不能破坏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抵触申请)申请人提交的对比文件**是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年**月**日,公开日为**年**月**日,均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但其优先权日**年**月**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构成了本专利的抵触申请,只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专利权人请求核实对比文件1的优先权是否成立。因为如果其不符合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就不能享有**年**月**日这一优先权日,也就不能用来评价本

专利的新颖性。(提请专利复审委员会注意的是,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是由„,因而该对比文件中所记载的能够否定专利新颖性的内容只有在享受优先权的条件下才能适用,鉴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中未包含该对比文件1的优先权副本,因此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比文件1的有关内容能享受优先权)

最后,即使对比文件1的优先权成立,专利权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具体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1公开了...(简单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述相对于对比文件**的区别在于...(详细说明构成、连接关系等)。由此看出,权利要求**所述„(主题)不同于对比文件**公开的„(主题)。所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五、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一)位置、连接关系不清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明确了“„(与无效宣告请求对应)”,并清楚地记载了技术方案中所包含的各个部件及其位置连接关系及功能,因此该权利要求清楚地限定了要求专利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二)引用关系不清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在“„”的特征之前已经描述了“„”和“„”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三)泛泛词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体限定了“„(技术特征)”。其表明“„(技术特征的解释)”,即“„(宽、高、低)”是指„,其含义是确定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请求人所指出的本专利不清楚之处并不涉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3、4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而且限定部分本身也对挂钩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4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复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七、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简单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述相对于对比文件**的区别在于...(详细说明构成、连接关系等)。由此看出,权利要求**所述„(主题)不同于对比文件**公开的„(主题)。所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简单说)„.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也具有新颖性。

八、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所述„与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不仅„还„解决了„的问题。对比文件„并没有给出任何相关教导或启示,同时也无任何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公知常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具有实质性特点。权利要求**所述„带来了„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具有进步。所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 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

五、未提供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具体说明

请求人认为„不符合„的规定,但是未提供具体说明,属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且在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的情况,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理由不予考虑。

综上所述,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成立,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专利权人:*** **年**月**日

对于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的无效理由,应当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除非增加的无效理由是针对那些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无效理由明显不对应的证据进行变更的,或者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增加的无效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增加的无效理由进行了具体说明的。

对于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的无效理由(包括在一个月后提交的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通常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除非所提交的证据是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证据具体说明了相关无效宣告理由,或者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

注意点:

合并式修改,原独立权利要求增加的附加技术特征用分号隔开;

并列的技术方案头枕和/或颈枕;头枕和颈枕上面,或者头枕上面缝缀药垫; 在描述有益效果时,“既„又„避免了„保证了„带来了„的有益效果” 由于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容易地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想到„.;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一定要写)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不能得出采用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启示;(多项不同种类的区别技术特征);

论述时最后一句一定要写上条款项;

论述标题直接写具备„,不要写成“对比文件**不能破坏„.” 无效宣告审查期间专利文件修改的规定。

遇到的问题:

(1)专利代理实务应试指南P146写到:“若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涉及多个证据的,在说明该无效理由不能成立时应当对所有证据做出分析。”如果依照这个要求,2009年的参考答案在论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时还应结合对比文件2论述。

所以我觉得这句话可能有两种理解:一是务必一一结合证据说明;二是视无效宣告请求书情况而定,比如如果论述无新颖性时采用多篇证据,那么相应的答复也要多篇证据;如果论述无新颖性时只采用了一篇证据,那么相应的答复也只需一篇证据)

(2)在论述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时,在写出区别技术特征后,还用写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带来了什么样的有益效果吗?

比如:2009年考题中论述“相对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区别在于限定头颈矫治器的颈枕内装有振动按摩器,且气囊和振动器之间设有隔层。后面还用论述,“由于该区别特征的引入,使得权利要求1所述的头颈矫治器具有按摩和高度可调、且保证气囊不漏气、两者作用不相互抵消的有益效果”吗?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遇到的问题:

1、判断新颖性时,同样的发明创造

申请日有先后的,在先申请构成抵触申请或已公开的技术构成现有技术的,应当根据法22条进行审查:

确定是否存在抵触申请,不仅要查阅在先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而 且要查阅其说明书(包括附图),应当以其全文内容为准。

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从对比文件中可以直接地、毫无意义的确定的技术内容。

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同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同样申请人或者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日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法9条进行审查:

比较两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是否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创造性三步法:

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之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效果。。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模板

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审查意见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有15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2项。

1、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增加了技术特征„和„,使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修改依据来源于说明书[]段和附图[];删除了技术特征„,克服了同一权利要求存在两个保护范围的缺陷,使其清楚限定技术方案。

2、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2-12,修改依据来源于„

3、修改了原独立权利要求2,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3,增加了技术特征„,修改依据来源于„;删除了技术特征„,从而克服了原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缺陷。

4、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2公开了焙烤过的马铃薯薄片,不仅„,缺乏新颖性,所以应当删掉原权利要求4。

5、修改了权利要求中的“”,使科技术语一致。

6、将权利要求3写在方法权利要求之后、设备权利要求之前,使其符合权利要求的形式要求。

以上修改均为超出预案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要落在区别技术特征上面)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指出的原权利要求1和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

在评价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要以说明书全文为依据,而不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中记载的内容。说明书[]段明确记载了„,说明书[]段记载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推知该技术效果同样适用于„(技术方案)。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三、关于优先权 核实优先权时,应当把在先申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研究,只要在先申请文件清楚地记载了在后申请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就应当认定该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涉及相同的主题。不得以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包含该技术方案为理由,而拒绝给予优先权。

四、关于新颖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具备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公开了„。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技术特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公开了„。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技术特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2,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2-12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 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12也具备新颖性。

2、权利要求13-具备新颖性 „.五、关于创造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两份对比文件中,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似,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可以认为是最接近现有技术。

将本申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技术主题)区别在于:„,具有„的技术效果,从而解决了„的技术问题。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的技术特征(结合),也没有给出任何相应的技术启示,无法解决上述问题。

对比文件2也不存在应用本发明的技术手段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而是通过„的技术手段,解决„的问题。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本发明通过„的技术手段,获得了„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对其进行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2-12也必然具备创造性。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六、分案理由及关于分案申请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的说明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的油炸食品制备方法与油炸食品制造设备属于同一发明构思,并具有相应特定技术特征,具体为:„、设备具有实现该„(方法)的结构特征(即„),因此制作油炸食品的„和..设备权利要求具有单一性,可以合案申请。

如果将关于组合物的内容撰写成方法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则与方法权利要求具有单一性,可以合案申请。然而针对组合物相关内容而言,以分案申请的方式来进行处理优于以从属权利要求的方式进行保护。

如果将组合物单独撰写权利要求,则优于该部分内容与„不具有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与„不属于相同的发明构思,因此关于组合物的发明创造与„.不具有单一性,需要以分案的方式提出申请。

分案申请中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该组合物,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2,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分案申请中的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做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也具备新颖性。

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为:

七、综合评述 申请人相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

五、未提供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具体说明

请求人认为„不符合„的规定,但是未提供具体说明,属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且在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的情况,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理由不予考虑。综上所述,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成立,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专利权人:*** **年**月**日

对于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的无效理由,应当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除非增加的无效理由是针对那些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无效理由明显不对应的证据进行变更的,或者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增加的无效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增加的无效理由进行了具体说明的。

对于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的无效理由(包括在一个月后提交的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通常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除非所提交的证据是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证据具体说明了相关无效宣告理由,或者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

注意点:

合并式修改,原独立权利要求增加的附加技术特征用分号隔开;

并列的技术方案头枕和/或颈枕;头枕和颈枕上面,或者头枕上面缝缀药垫; 在描述有益效果时,“既„又„避免了„保证了„带来了„的有益效果” 由于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容易地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想到„.;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一定要写)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不能得出采用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启示;(多项不同种类的区别技术特征);

论述时最后一句一定要写上条款项;

论述标题直接写具备„,不要写成“对比文件**不能破坏„.” 无效宣告审查期间专利文件修改的规定。遇到的问题:

(1)专利代理实务应试指南P146写到:“若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涉及多个证据的,在说明该无效理由不能成立时应当对所有证据做出分析。”如果依照这个要求,2009年的参考答案在论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时还应结合对比文件2论述。

所以我觉得这句话可能有两种理解:一是务必一一结合证据说明;二是视无效宣告请求书情况而定,比如如果论述无新颖性时采用多篇证据,那么相应的答复也要多篇证据;如果论述无新颖性时只采用了一篇证据,那么相应的答复也只需一篇证据)

(2)在论述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时,在写出区别技术特征后,还用写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带来了什么样的有益效果吗?

比如:2009年考题中论述“相对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区别在于限定头颈矫治器的颈枕内装有振动按摩器,且气囊和振动器之间设有隔层。后面还用论述,“由于该区别特征的引入,使得权利要求1所述的头颈矫治器具有按摩和高度可调、且保证气囊不漏气、两者作用不相互抵消的有益效果”吗?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10.3遇到的问题:

1、判断新颖性时,同样的发明创造

申请日有先后的,在先申请构成抵触申请或已公开的技术构成现有技术的,应当根据法22条进行审查: 确定是否存在抵触申请,不仅要查阅在先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而 且要查阅其说明书(包括附图),应当以其全文内容为准。

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从对比文件中可以直接地、毫无意义的确定的技术内容。

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同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同样申请人或者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日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法9条进行审查:

比较两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是否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创造性三步法:

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之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效果。。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模板

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审查意见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有15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2项。

1、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增加了技术特征„和„,使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

性,修改依据来源于说明书[]段和附图[];删除了技术特征„,克服了同一权利要求存在两个保护范围的缺陷,使其清楚限定技术方案。

2、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2-12,修改依据来源于„

3、修改了原独立权利要求2,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3,增加了技术特征„,修改依据来源于„;删除了技术特征„,从而克服了原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缺陷。

4、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2公开了焙烤过的马铃薯薄片,不仅„,缺乏新颖性,所以应当删掉原权利要求4。

5、修改了权利要求中的“”,使科技术语一致。

6、将权利要求3写在方法权利要求之后、设备权利要求之前,使其符合权 利要求的形式要求。

以上修改均为超出预案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要落在区别技术特征上面)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指出的原权利要求1和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

在评价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要以说明书全文为依据,而不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中记载的内容。说明书[]段明确记载了„,说明书[]段记载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推知该技术效果同样适用于„(技术方案)。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三、关于优先权 核实优先权时,应当把在先申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研究,只要在先申请文件清楚地记载了在后申请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就应当认定该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涉及相同的主题。不得以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包含该技术方案为理由,而拒绝给予优先权。

四、关于新颖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具备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公开了„。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技术特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公开了„。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技术特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2,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2-12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 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12也具备新颖性。

2、权利要求13-具备新颖性 „.五、关于创造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两份对比文件中,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似,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可以认为是最接近现有技术。

将本申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技术主题)区别在于:„,具有„的技术效果,从而解决了„的技术问题。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的技术特征(结合),也没有给出任何相应的技术启示,无法解决上述问题。

对比文件2也不存在应用本发明的技术手段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而是通过„的技术手段,解决„的问题。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本发明通过„的技术手段,获得了„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对其进行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2-12也必然具备创造性。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六、分案理由及关于分案申请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的说明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的油炸食品制备方法与油炸食品制造设备属于同一发明构思,并具有相应特定技术特征,具体为:„、设备具有实现该„(方法)的结构特征(即„),因此制作油炸食品的„和..设备权利要求具有单一性,可以合案申请。

如果将关于组合物的内容撰写成方法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则与方法权利要求具有单一性,可以合案申请。然而针对组合物相关内容而言,以分案申请的方式来进行处理优于以从属权利要求的方式进行保护。

如果将组合物单独撰写权利要求,则优于该部分内容与„不具有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与„不属于相同的发明构思,因此关于组合物的发明创造与„.不具有单一性,需要以分案的方式提出申请。

分案申请中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该组合物,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2,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分案申请中的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做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也具备新颖性。

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为:

七、综合评述 申请人相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如果审查员在继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敬请联系本代理人,申请人及本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

复习重点:

第二部分-第2-

6、8章(其中的例子)

第四部分-全部(特别是关于修改,证据,无效理由等)易拉罐、电笔、便携式牙刷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的无效宣告理由以及没有用于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证据,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第三篇:专利代理人实务题撰写

发表对对方出席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意见范文: 专利复审委员会:

1、我方要求核实对方公民代理的身份证、委托书和委托权限。如果有委托书,其公民代理权限应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传送的文件;如果没有委托书,则其不具备出庭资格。

2、我方要求核实对方专利代理人的身份证、代理执业证、委托书。如果有委托书,乙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在申请阶段的代理人,又接受了**的委托请求宣告同一专利权无效,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如果没有委托书,则其不具备出庭资格,并且可视为**自行接受委托,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

宣告无效请求书及意见陈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

请求人**请求宣告专利号******,名称为“****”,申请日为***的发明/实用新型全部无效/权利要求*到*项无效。

请求人根据《专利法》第45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到*不具备《专利法》第5条、第25条、第9条、第2条、第20条第1款、第22条、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第27条、第33条、《专利实施法细则》第20条第2款、第4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全面/部分无效。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如下: 影响新颖性的对比文件列举:

上述**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均早于专利的申请日,故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比文件*的申请日在前,但公开日在后,构成抵触申请,可用于评价本发明的新颖性。请求人宣告本专利无效的具体理由如下:

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到*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2的规定。(1)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公开了全部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单一对比原则)

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到*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3的规定。

(1)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和*不具备创造性。。。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2)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和*不具备创造性。。。

3、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4、第26条第4款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综上所述。。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发明/使用新型无效。

答复无效请求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权人接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转来的请求人**在**年**月**日提交的关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对比文件**,(随后又收到**在**年**月**日提交的对比文件**。现陈述意见如下:

一、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修改说明如下:

一种情况:删除独立权利要求,将该独立权利要求下的两个从属权利要求合并。修改后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页**行或者附图*中能够直接的表露出来。

上述针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和*的合并方式是在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期限内作出的,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及其《专利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有关无效宣告期间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各项规定,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基础上进行审查。

二、修改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权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符合《专利法》第22条2.3款和《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理由如下:

(1)新颖性(2)创造性

对比文件*公开本专利的技术特征最多,可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因此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能通过对比文件中公开的内容得出解决上述技术难题的启示。。。并且具有有益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专利法》第31条第1款(单一性)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理由不予考虑。

四、宣告无效又没有具体说明理由的。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作为无效宣告理由,但没有具体说明。根据《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第三章的规定,属于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的无效宣告理由,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的情形,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无效宣告里哟不予考虑。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此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4.6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细则69 4.6.1修改原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4.6.2修改方式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4.6.3修改方式的限制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答复审查意见 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

本次意见陈述是针对审查员*年*月*日发出的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的答复,并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修改后的说明书替换页第*页至第*页。

一、修改说明

修改权利要求*,增加了特征。。,该特征在说明的**页**行有相应的描述。。。

以上修改均为超出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并且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作出的,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二、新颖性 单独对比原则。

如果修改了权利要求,则要即论述其新颖性,又要论述其创造性。

三、创造性 三步法

对比文件*公开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公开了*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没有公布,在对比文件*中也没有公布该技术特征。

审查指南2-4-3.2.1.2的论述方式(创造性的论述):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公开了。。,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比文件2公开了。。。两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且公开专利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将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对比之后可知其区别技术特征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根据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布。。技术特征。因此,同对比文件12相比,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有益效果是。,因此其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2或者其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相信,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已经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关于新颖性、创造性的问题,并克服了一定的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请求审查员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授予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如果审查员仍然认为本申请存在其他缺陷,请同本案代理人**联系。

专利代理人***

第四篇: 专利代理人实习工作总结

专利代理人实习工作总结五篇

总结给了人努力工作的动力,使工作更有意义,不能不说是提高工作效率的一条极其重要途径。那么有关代理人实习总结怎么写?下面是东星资源网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有关专利代理人实习工作总结五篇,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专利代理人实习工作总结 1

暑假第一次留在-进行实习,有幸能够来到世纪联众保险代理公司接受了一个月的锻炼,直接深入到社会职场中,与客户面对面的接触与交流,一方面把自己所学知识与实践直接相结合,另一方面又学到了许多学校里所学不到的经验与教训,从而使自己对自己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因为自己学的是金融进入保险有些不情愿,但是一个暑假的实习结束,自己觉得其实这样的经历才是自己最想要的!

X月X号正式来到-世纪联众,老总热情的接待我们,然后我就被安排到了卡单部实习,”卡单”这个概念是第一次接触,其实就是短期意外险的另一种说法,这是最先让我觉得新鲜的东西。然后开始学习如何填写保单,第一天就填错了几张保单,发现自己原来是这么粗心,好在公司对我们都非常宽容,让我非常感动。这时明白了什么是宽容!

接下来的几天我就一直在卡单部实习,每天每天要背卡单产品的信息,哪家保险公司有哪些产品,保障额度多少,适合哪些职业种类,适合那些人群,有哪些是拒保的职业…...一下子记这么多东西,感觉头都有点大,但是要接待客户的话,必须要记住,所以每天都告诉自己要加油!这时明白了要永远对自己有信心!

在卡单最紧张的一天是第一次坐到前台正式接待客户,登帐、填单子、收费每一步都要认真细致,但是当天客户来的非常多,对还不熟练的我来说,简直有点力不从心,虽然很认真的去做,还是出了好多错误,幸亏有师傅帮忙善后,才不致于有太大损失,这一天让我深刻的感觉到业务熟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稳重的重要性从这里开始发掘!

每一天都在接触着形形色色的客户,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是热情而且宽容的,但是也有一些要求非常严格甚至是苛刻的客户,他们要求特别苛刻,一不小心就把他们的得罪了,这些人真是让人疲于应付,但是你还是要克制自己的情绪,继续为他们耐心服务,这种情况还是为我们上了实实在在的一堂余人交流课!交流真的是一门艺术,幸亏自己明白的不是太晚!

再后来到车险部进行实习,幸运的是刚好赶上公司培训新的员工,我就跟他们一起学起了车险算费,这里的学习不像在学校里的学习一样理论性那么强,这里注重的是实际操作能力,这里面有很多都是公司的老员工通过长期工作总结下来的经验,在实际工作中非常有用,因此感觉特别宝贵!等我们“黄浦三期”学员毕业时,公司朱总专门给我们讲了一下午的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及公司准则和公司的未来发展等,为我们描绘了一个美好的愿景,让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既不至于太盲目,也不至于没有动力!

公司现在与中国石化合作在很多加油站点开了一些车险的直销网点,这在全国乃至全世界都是一个创新,而且在公司良好的管理方式的运作下,正在有条不紊的开展,让人感觉到创新的力量!真的非常佩服老总的头脑!这在我们以前接触保险的时候根本就没有想过的事情,想不到竟然在市场上悄然萌发,并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真是震撼在以后的学习中告诉自己一定要懂得活学活用,读死书,死读书竟会变得没有未来!

自己在世纪联众的每一天更多的是在发现自己,加速自己的成长,但是这种锻炼也是要付出代价的,自己每天早上挤公交从武昌到汉口,下午在从武昌到汉口,每天这么轮回!搞到自己现在看到汽车都有点晕,好在还知道坚持!坚持去发现美好的东西,学习有用的知识,虽然有点苦,但是痛并快乐着!

在这里学习实习虽然有时自己也在抱怨,但是有两点让我感到收获最多:

一是做事要严谨。以前从来不知道自己原来是这么的粗心,填写报单的时候任何一个数字,任何一个汉字都不能写错,一错就得作废,而且一天要填写上百张报单,这是细心,耐心等要求就来了。更甚的时候,柜台前突然就来一大堆业务员,各个急着出单,这是就要在保证准确的前提下,保持有条不紊的工作状态,而且要同时积极与业务员交流,让自己的态度去感染他们,而不能让他们把自己搞得手忙脚乱。

第二个就是要学会坚持。就象前面说的自己每天武昌汉口两头跑,下班也很晚,一天的工作更是紧张而忙碌,以为自己会很坚强,但是还是脑海中还是不断的冲进要放弃的念头,自己有时也在笑自己的傻,但是骨子里还是时刻的鼓励自己去坚持,是的,我坚持了下来,一起去的四个同学中就只有我完整的按照开始的计划做了下来,这是我的收获也是我的骄傲,我不回避!

通过学习与锻炼让自己意识到了学校时光的宝贵,知道了工作的辛苦,知道了如何学会克制自己,学会了如何积极的去与人打交道,如何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更重要的是通过不断的食物与成功让自己更加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优势与不足,能够有一个更加明确的目标去面对未来!

我想,在世纪联众实习的这段时光将是我永远珍惜的宝贵经历!

专利代理人实习工作总结 2

我是-年5月份进入深圳市塞格商用机器代理有限公司新员工肖珊,我也曾有过很多工作选择,但命运还是让我走近了你,代理客服,走近了你,也更让我充满了向往和渴望。以下是我在实习期间的个人工作总结报告:

经过短短2周的新员工培训,我懂得了什么是优秀,什么是爱岗敬业,什么是移动的好员工。两周里,从销售到市场,从客服到财务,那么多优秀的主管熟练地讲述着自己工作中的经验。谈到公司,谈到工作,他们眼睛里闪烁着自信的光芒;谈起未来,谈起我们,他们言语里尽是关照。塞格商用自挂牌起成立至今,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已建成了一个覆盖范围广、通信质量高、业务品种丰富、服务水平的综合通信网络。同时,建设起了完善的网络和业务支撑系统,不断推进行业和企业信息化的建设和应用,在促进地区经济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样传奇式的发展速度,怎能不让我这个走出部队、踏进社会的退伍军人由衷敬佩呢!从网络的覆盖,再到组织机构的健全、社会良好的口碑,这一切就像一块磁石紧紧的吸引了我。

从进公司实习的那一天起,我就不断地告诫自己,对自己一定要“高标准、严要求”。事实证明,在这段时间中,我既辛苦又开心,收获很大,感悟很深。更重要的是我对自己能在这样一 个快节奏、高效率、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企业里工作而感到自豪。塞格商用机器实习期间,我得到了领导谆谆的教导和营业厅各位老员工的悉心的帮助,加之公司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员工严谨的工作作风,

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2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代理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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