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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篇: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

吉祥地产

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方经过招标,丙方获得块智能化工程承包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三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供三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承包范围:

一)智能通道管理系统、二)闭路监控系统、三)周界防范与防攀爬系统、四)、楼宇对讲系统、五)户内安防系统、六)车辆管理系统、七)背景音乐系统、八)LED屏播放系统、九)呼梯门禁系统、十)电梯停层管理系统、十一)电子巡更系统、十二)车位锁管理系统、十三)智能物业管理系统、十四)中心机房建设、十五)室外安防总平管道等。

二、承包方式:

1、本工程实行包工包料,总价包干;

2、本工程不允许转包和违法分包,如需分包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甲方同意。

三、施工工期:

(1)本工程根据土建、装修施工进度分区进行,按甲方总工期要求,与土建及其它专业交叉施工,不影响二次装修及其它工种施工。

(2)各分区单体验收前10天内提交完整的单体验收所需的资料(含检测报告);

(3)各分区交房前30天内竣工验收;

(4)各分区交房前20天内提交完整的移交业主设备(可视户内分机、煤气报警器、IC卡)。

四、合同价款、结算办法及履约保证金:

1、本工程丙方包干总造价为:大写人民币:元整(小写¥元),该总价包括:

(1)、智能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2)、实施和完成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劳保、规费、利润、税金、工程施

工配合费等所有费用。

(3)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各种风险因素。

(4)完成招标文件和合同所含的所有责任、义务所涉及的其它费用。

2、乙方总包管理费为丙方合同总价的1%计元整,该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给乙方。施工配合费已包含在主体总包合同造价中,不另行计取。

3、结算增减办法:若因甲方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如施工图纸修改、变更),则增加部分由甲方承担,减少部分对工程造价作相应的核减。造价增减按下列方式:

(1)投标书内已有的项目,结算单价按相应中标单价和计价程序计取。若同一项目有两

种或两种以上报价的,核增工程量时,按报价低的单价核增;核减工程量时,按报

价高的单价核减。

(2)投标书内没有的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丙方提出,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作为结算依

据。其中主材价格应经甲乙双方市场询价后,按经甲方确认的市场价上浮5%作为结

算价格。

4、履约保证金:丙方应于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万元整,该保证金不计息,在丙方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工程竣工验收后七日内退还。

五、付款方式: 丙方工程款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丙方,发票由丙方在甲方付款前直接开具给甲方。

1、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按各分区进度支付工程款;

2、各分区内主体工程单体验收前,提交完整的验收所需的资料(含检测报告)后十个工作

日内向丙方支付工程款伍万元;

3、中心机房设备全部施工完整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支付工程款拾万元;

4、各分区内系统设备(除移交业主的设备外)进场并经监理及甲方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向

丙方支付至该区造价(扣除移交业主设备款外)的30%;

5、各分区内系统全部安装完成并经监理及甲方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支付至该区造

价(扣除移交业主设备款外)的70%;

6、各分区内系统全部安装完成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提交完整的内业资料后十个工作日

内向丙方支付至该区造价(扣除移交业主设备款外)的85%;

7、各分区内移交业主的设备(户内分机、煤气报警器、IC卡)提交完整后十个工作日内向

丙方支付至该部分设备价款的85%;

8、各分区内所有的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丙方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

算资料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核,结算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支付至工程最终结算价款的95%。

9、结算价款的5%做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质保金不计息。

10、丙方每次领取工程款时,必须提供等额建安发票,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款项时应提

供全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

六、甲方责任

1、负责向丙方提供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图纸 陆套 及办理各种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图纸。

2、负责设计问题的处理及工程变更的确认。

3、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会同乙方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验收手续,负

责及时签证和受理有关隐蔽工程记录等单据以及其它事宜。

4、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5、协调施工现场各单位间相互交叉作业所遇到的问题。

6、负责施工过程中需甲方出面协调的相关事务。

七、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在其总承包范围内的总承包管理,提供总承包配合。

2、乙方监督、检查丙方的质量、进度、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乙方有义务对丙方的工程质量

进行检查并向监理和甲方提出意见。

3、乙方就向丙方提出本工程的施工进度要求,并监督乙方完成。为此,乙方应负责按计划

完成有关的配合项目施工,并监督其他分包人完成配合项目的施工,不影响丙方的施工。

4、乙方有权就丙方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工程配合和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向甲方提出对丙

方工程款的支付建议。

5、乙方应提供给丙方搭设临时设施场地、垂直运输、外脚手架、水源电源接口点及正常的补墙补洞配合,但丙方所用水电费用由丙方装表计量或按实际分摊并与乙方直接结算, 丙方工作所需的补墙补洞费用由丙方承担。

6、乙方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各班组间相互交叉作业所遇到的问题。

7、乙方应在施工的全过程直至交付使用前配合丙方做好成品或半成品保护工作。

8、乙方负责配合丙方内业资料、竣工资料整理及盖章确认工作。

八、丙方责任

1、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经甲方确认的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会审纪要、施工组

织设计文件等技术资料精心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本地区、行业有关的施工技术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相关要求,同时负责工程验收等所有相关手续办理并承担应缴纳的各项费用。

2、丙方施工时,应根据现场需要有义务积极配合其它专业施工。

3、本工程主体及地下室暗配管、盒已由水电班组预埋,丙方进场后应及时配合水电班组核

对预埋情况,及时予以接收。

4、所有材料(设备)进场,必须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不合格材料(设

备)或未经验收的材料(设备)进入现场。一经发现,应立即清除出现场,同时甲方将

对丙方按《质量管理规定》予以处罚,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和责任均由丙方承担。

5、隐蔽工程由丙方通知监理及甲方到现场检查,检查合格后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对未

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工程,丙方若自行隐蔽,甲方有权要求其进行复检或返工,并对丙方按理机构的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6、丙方应负责对已完成工程的成品或半成品的保护,并承担其费用;竣工交付甲方接收前的材料损坏或丢失,均由丙方负责。

7、丙方应负责工程资料管理,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资料报备。工程竣工验收后丙方应于十

五天内将工程技术资料、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提交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尚未支付的工程款。

8、丙方施工人员应遵守甲方有关工地文明施工及安全保卫措施的有关规定,并参加甲方通

知的工程协调会。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丙方承担全部责任。

9、丙方应在福州市免费为甲方培训3~5名智能化系统操作和维修人员,异地培训的,交

通食宿费用由丙方承担。

九、验收方法、标准。

1、本合同的工程质量要求:以招标文件和相关规范要求为准。质量评定等级:优良。

2、丙方在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向甲方及有关单位提供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的完整的竣工

资料及竣工报告。

3、竣工验收合格后十天内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 一式四套 完整的内业资料和六套竣工

图及有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工程保修:

1、质量保修期为贰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本工程移交给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公司。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公司负

责本工程保修期内返修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丙方就工程质量保修向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保修期满后,在丙方已完成全部返修工作后,由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公司签字确认后由甲方与丙方结算保修款。

3、在工程保修期内,丙方必须委派一名全权代表专职处理本工程的维修工作,如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该代表不能胜任工作,丙方在接通知后2日内予以更换。丙方保修负责人(确认人为项目经理):

a)通讯地址:

b)电话/手机:

C)传真:

4、以上内容若有变动需及时书面知会本项目物业管理公司,否则无法联系时,视为丙方已

收到甲方传达之信息。

5、丙方维修人员应按甲方制定的维修程序进行维修,服从本项目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

从业主的监督,文明施工、文明用语,不得与业主发生任何争执,否则每人次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6、保修期内丙方对该系统进行免费保修,丙方在接到甲方电话维修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

派人修复或更换,如丙方未及时修复,甲方有权委托他人修复,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丙方承担。

7、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经业主和本项目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并签字后,方为该维修项目本

次维修完毕。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六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即使免费保修期满,也应继续维修,相应的保修款由维修部位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免费保修期满后支付。如经历一次(含一次)以上维修,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甲方有权另行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丙方负责。

8、由于丙方工程施工质量缺陷问题或材料设备质量缺陷问题造成甲方和业主的全部直接

和间接损失,由乙方无条件承担。

9、保修期满后丙方对系统提供终身有偿维护。

十一、违约责任:

1、丙方应按合同条款如期完工,否则,工期每延误一天,丙方应按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三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不予支付,并要求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予以顺延。

2、在丙方遵守合同按期竣工的情况下,甲方应按合同约定付款,否则,每延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三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3、丙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现场负责人等管理技术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若

丙方擅自更换相关人员,丙方应按每更换一人每天壹仟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二、本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自三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俩份,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

第二篇: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书

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书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

开 发 商:

承 包 商:

签订日期: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建设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接到开工通知后一星期内技术人员进驻开始二次设计;

工 期:保证交房日期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市优质工程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小写):¥ 元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中标工程报价单

11、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次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2.专用条款: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3.甲方:指在合同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4.乙方:指在合同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分包商:只在合同书中由甲方指定的分包单位;

6.项目经理:指乙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7.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8.工程: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9.合同价款: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0.工期: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

11.开工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竣工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3.图纸:指由甲方提供的,并能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

14.施工现场: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使用的其它场所。

15.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大明确意思的文体形式。

16.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责任。

17.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

1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9.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时计

算;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间。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止。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投标书及其附件(包括其说明和承诺);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甲方确认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中标工程报价单;

(11)合同履行中,甲方与乙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互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法规。需用明示的法律、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认可后执行。乙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向甲方提供中文译本,甲方认可后方可执行。

4、图纸

4.1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乙方提供一次设计的图纸和相关配套图纸。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乙方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他人。工程竣工后提供完整的竣工图。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甲方项目主管的委派和指令

5.1甲方可以委派项目主管和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以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甲方工程师代表在项目主管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项目主管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甲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该函件提交项目主管,项目主管应进行确认。甲方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项目主管应进行纠正。

除甲方项目主管或工程师代表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

5.2甲方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工程师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确认,乙方对甲方工程师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工程师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甲方工程师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乙方认为甲方工程师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工程师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甲方工程师代表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后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工程师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后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工程师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条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5.3甲方工程师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甲方工程师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乙方有关部门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4如需更换甲方项目主管或工程师代表,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任务。

6、项目经理

6.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2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甲方工程师代表,工程师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3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代表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工程师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或第三人,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6.4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5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7、甲方的工作

7.1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基本的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水、电从施工场地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4)协助乙方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和招标文件要求乙方自行完成的除外);

(5)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6)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甲方未能履行7.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后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8、乙方的工作

8.1乙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计划表及相应月、周进度统计报表;

(2)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并负责材料设备等安全保卫;

(3)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4)保证施工场地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5)已竣工工程未交付雇主前,乙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应加以修复,费用由乙方自理;

(6)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7)遵守施工场地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场区内临时施工水电管线文明公约等;

(8)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工程实施中各种形式的工程联系单据需由乙方项目经理与甲方工程师代表当面递交(一式两份),接收方应即时签收并署名。

8.2乙方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及其他施工单位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及其他施工单位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乙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甲方,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不同意。

9.2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工程师代表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的要求。

10、开工或订货及延期开工

10.1施工现场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时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各阶段的开工或订货的日期前三天向甲方工程师代表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即刻开工或订货。乙方不能按时开工或订货,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或订货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雇主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0.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之进度计划表约定的日期开工或订货(因本合同12条6款原因除外)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或订货日期,并顺延工期。顺延工期日不得超过约定工期60天,否则,甲方应结算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价款。

11、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工期延误

12.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工程师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一次设计方案及相关图纸及开工条件:

(2)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甲方要求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24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2乙方在12.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3、工程竣工

13.1乙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并提交工程检测合格书。

13.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不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3.3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定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4、工程质量

14.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的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4.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5、检查与返工

15.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5.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一经发现,立即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3由于甲方指令失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工程师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下道工序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6.2甲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甲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16.3经甲方工程师代表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工程师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甲方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下道工序继续施工。

17、重新检验

无论甲方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五、安全施工

18、安全施工与检查

18.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每出现一次,罚款一千元。

18.2乙方应对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9、安全防护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甲方认可后方可实施。

20、事故处理

20.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如果乙方为主要责任方,应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接受甲方的合理处罚;

20.2遵守甲方规定和公约,并做到文明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1、合同价款及调整 21、1合同价款是指甲方与乙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或在协议书内约定的价格。

21.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的包含的范围,合同范围外的价款调整方式,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的支付

本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在专用条款约定。

23、工程量的确认及请款方式

23.1乙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工程师代表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甲方工程师代表接到报告后5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

23.3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工程师代表不予确认。

24.4 乙方到甲方请款,必须凭乙方的请款报告并盖有乙方公章及项目经理以上级别的签名,呈交甲方工程师代表和项目主管审核,以甲方审核同意支付的金额为准,否则,甲方将拒付款项。

24.5乙方的发票直接开甲方的企业名称,在领取款项时递交与支票相同金额的发票;

七、材料设备供应

24、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甲方可提供部分材料设备。

25、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25.1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原件,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25.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5.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5.4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由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并每次罚款一千元。

25.5乙方需要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工程师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第三篇:弱电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5(签约)

合同编号:ZT/HY/FB/11-005

江西省高氏林牧油茶科技园弱电智能化

发包人:

承包人:

工程施工合同

江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章建平

2011年5月7日 签 订

江西省高氏林牧油茶科技园弱电智能化工程

合同编号:ZT/HY/FB/11-005

江西省高氏林牧油茶科技园弱电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江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 章建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为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保证工程施工的进度、质量与安全,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江西省高氏林牧油茶科技园弱电智能化工程。2.工程地点:江西省高氏林牧油茶科技园内。

3.工程规模:所有办公区和生产厂房区,建筑面积约77982M2。

4.工程内容:江西省高氏林牧油茶科技园弱电智能化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详见工程施工范围。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方式

1、承包范围:江西省高氏林牧油茶科技园弱电智能化工程分为办公区和厂房区两部分,由承包人提供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经发包人审核认可后,以发包人最终确认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并由发包人指定后,作为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2、本工程承包人式:包工包料、包报建、包验收。第三条

工期管理

1、开工时间:以土建开工为开工时间;

2、竣工时间:土建竣工后10天;

3、本工程的工期除不可抗力外均不考虑其它任何影响施工的因素,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由于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引起影响施工进度经发包人签证认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如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程工期,影响总体工程交付使用的,按每延期一日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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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元人民币计算赔偿损失给发包人。第四条

质量管理

1、质量标准:

1)设备材料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为准,须质量合格。

2)

施工质量要求按国家最新相关技术要求和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规程执行。3)

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范及相关政府要求,符合招标文件中相关质量要求,政府各专业监督部门一次验收合格。

2、过程约定:

1)施工过程中若出现分部分项工程(承包范围内项目)质量验收不合格并造成返工者,承包人必须返工整改至合格为止,返工的费用和工期的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如返工后验收还不合格的,发包人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每次 500 元至 2000 元人民币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发包人根据返工分部分项工程的性质、返工工程量、返工整改措施等具体情况确定。

2)在施工过程中若出现施工人员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程序组织施工,发包人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每次 500 元至 2000 元人民币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发包人视违约性质与整改措施等具体情况确定。

3)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隐患,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整改外,视情况严重程度,另须赔偿给发包人每次 500 元至 2000 元人民币违约金

3、工程验收:

1)按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范,由发包人、承包人及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共同验收,并确保工程验收合格。

2)设备、材料到场验收:由发包人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进行设备到货验收,主要包括开箱的检查验收:①外观:设备有无缺陷、损伤损坏、锈蚀、受潮等现象;②随机文件:随机文件与合同要求是否相符;③数量:设备及零配件的数量是否齐全;④设备的铭牌:型号、规格、机身编号等是否与合同及随机技术文件一致;⑤做好《设备开箱检查记录》,所有参加开箱检查的有关责任人员应签字认可,作为交接资料和设备技术档案依据。经验收合格的设备、材料经签发《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到工程上。

3)工程施工完毕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的书面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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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竣工验收:包括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包括竣工资料的移交验收(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50328-2001》执行)。竣工验收必须按照相关的规范及程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执行。

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应在隐蔽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驻现场代表进行检查,发包人驻现场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在发包人驻现场代表未检查前承包人不得将工程隐蔽。否则发包人驻现场代表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并由承包人承担因返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4.质量事故的处理:

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人驻现场代表。在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质量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人和质量监督站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和发包人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发包人签订后实施。第五条

项目管理人员到岗管理

项目负责人(由承包人委托专人负责)到岗必须达到每月不少于22天,其他项目班子成员(安装负责人、安全、质量员、分项工种班组长)必须达到每月不少于26天。项目负责人每缺勤一天发包人从项目管理班子到岗工程款中扣款 1000 元人民币,其他管理班子成员每缺勤一天扣款 500 元人民币。第六条

三方一般权利与义务

1.承发包双方驻现场代表

1).发包人驻现场代表及委托人员名单: 熊洪树、。2).承包人驻现场代表及委托人员名单: 章建平、余玉仲。2.发包人职责:

1)“三通一平”即水通、电通、路通。发包人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接至每栋楼号边,其余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发包人应提供本工程施工图纸一套及相关的技术资料,组织承包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承包人的进场工作予以必要的协助。

3)主持工程建设中有关单位的日常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经发包人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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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4)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5)

审查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订货并核定其性能是否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使用;监督承包人严格按规范、标准和管理程序施工,控制工程质量和进度,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和国家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6)工程款审核和支付。

7)施工进度更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一切与投资控制有关的事项的审核和批准。

8)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从工地撤换不能胜任其职务或玩忽职守人员。没发包人的意见,这些人不得再承担本工程中任何工作。

9)已竣工的工程在承包人未交付发包人前,承包人要负责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成品保护。但不能妨碍发包人进行下一步的施工。

3.承包人职责:

1)负责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的食宿等全面管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工地现场条件所限,发包人会统一安排临设房,承包人没有经过发包人允许不能在工地现场搭建临设房和开设食堂,承包人可有偿租用发包人提供的临设房或在工地现场以外自行解决住房问题,费用自理。

2)将所有民工按实名制上报一份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给发包人,每次支取工程款时,承包人必须提供经民工签字的实发工资表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拒付工程款。坚决杜绝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现象的出现,如出现民工反映承包人拖欠工资的情况,发包人核实后将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双倍拖欠的工资款,第二次出现类似情况将处以承包人已完工程量10%的罚款,合同终止,承包人无条件在7天内退场。

3)向发包人提供总体和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关进度报表,提供可实施的施工组织、施工专项方案。

4)负责工程的竣工验收。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50328-2001》要求向发包人提供一式六份合格竣工资料及一式两份竣工结算书。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书面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承包人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初步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初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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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发包人自承包人补充完善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承包人逾期补充完善的,以发包人的审核意见为准。

5)积极做好自己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坚决服从发包人的整体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6)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进行施工现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生产应与生活区分开布置,严禁非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

7)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道路、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

8)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已竣工程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9)做好施工场地的地下管线的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工作。10)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达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化管理。第七条

安全施工

1.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国家相关安全管理法规和安全标准组织安全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违规操作,存在安全隐患的,发包人给予警告并要求整改,三天后没有整改到发包人要求的,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并责令承包人限期继续整改,还不能达到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承包人在垂直运输机械使用、施工工器具使用、管槽预埋安装、电线缆安装、电气设备安装调试、脚手架搭设使用、施工用电等所有弱电安装工程方面,因自身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或违规操作造成安全事故的,承包人负全责和承担全部费用;如再次出现类似情况,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没有能力继续从事此工程的施工,有权终止合同并从工程款中扣除因安全事故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通知发包人驻现场代表并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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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第八条

工程变更

1.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驻现场代表,经发包人修改变更后,承包人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发生增减费用按工程变更的程序处理。

2.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等相关技术部门同意后采纳实施。

3.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驻现场代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某分部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修改的,并至少应在该分部工程施工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须按照变更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否则,发包人驻现场代表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某分部施工后,若发包人驻现场代表提出设计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变更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如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变更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发包人驻现场代表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由此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第九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

1.合同价款及调整:

1)本工程合同价按定额计价、总价让利的方式确定,工程总价执行定额依据为:《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4年版),人工按36.50元/工日,取费标准执行《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4年版)规定的安装工程三类取费;工程量按实计算。本工程合同价按工程总价让利 10 %。

2)承包人按定额计价和定额取费标准所作的总价让利,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所需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工程检测及材料检测费、二次搬运费(含甲供材料)、总包服务费、总包配合费、材料价格风险费用和开具合同总价60%的材料发票的费用,以及按合同及补充合同条件和条款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费。承包人被认为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对此类工程有充分的经验,并熟悉竞招标文件和工程现场,已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承包人应将其认为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列入投标响应报价中。凡因估计不足而要求改变、补充响应单价或总价,将不予许可,无论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有何规定,建筑市场人工、材料有何变化,本工程合同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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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变更的处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对于因设计变更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不能拒绝)、经济技术签证等因素而导致的经济签证承包人应在发生前48小时提出,由发包人驻现场代表到现场共同认定签字后方为有效,重大变更项目须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后方为有效。因设计变更或经济技术签证等因素引起工程项目、数量增减,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按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方式计算工程造价,但不参与总价让利。

4)对图纸范围内的的项目,不排除某项目因工程需要而被取消或改变做法的可能,费用将不做调整按实际情况进入工程决算。

2.工程最终价款以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审核后的价款为准。3.工程款支付:

1)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工程开工后,按每月实际进度,经发包人审核签发、发包人审定认可后,发包人于次月10日前支付当月完成工程量80%的工程款。

2)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至已审定工程款的90%。

3)其余工程款待经发包人审核工程结算,扣除相应的保修金后,由发包人在工程结算后一个月内向承包人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98%,保修金于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结清。(工程保修办法按有关规定)。

4)承包人在工程完工结算时必须提供60%的材料发票,否则发包人不支付剩余工程款。

第十条 质量保修金与维修

1.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为工程结算总造价的2%,保修期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资料备案之日起计算。

2.保修期满一年不计息返还保修金。

3.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维修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和支付。

4.发包人通知承包人维修,承包人应保证在三天内组织人员进行维修,若由于承包人原因不能及时维修影响弱电系统正常使用的,发包人可委托他人维修,所发生的维修款由发包人按实加收发包人20%的管理费在保修金中扣除支付。

5.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工程的质量,非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或延误发包人生产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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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责任。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

本工程主要材料设备均为甲定乙供。

1)甲定乙供材料设备:对于甲定乙供材料,是主要材料由发包人指定品牌价格,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须按发包人指定的品牌先报价,由发包人确定最终的品牌和价格。

2)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采购供应设备及材料的,承包人除应及时按合同要求予以更换外,还须按所采购设备材料总价的30%承担违约金。

3)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及结算

1.竣工验收:

1).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应在竣工前七日内提出。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竣工资料四套,质量保修书一份。2.竣工结算:

1).工程结算造价按中选综合单价与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所确定的价款调整方式计算确定,由发包人审核后的价格为最终结算价。

2).工程量计算:依据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按实计算。3).材料设备结算:

①.甲定乙供材料按发包人确定的价格结算。

②.除甲定乙供材料设备以外,由承包人自己采购的材料设备:按施工期当月《江西省南昌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各项材料信息价结算;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按发包人认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③.所有辅材均执行《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4年版)中的价格,不作调整。

4).施工用水电费由发包人承担,如发现承包人有浪费现象,每发现一次将处以1000至5000元的罚款。

5).工程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真实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承包人造价人员应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并在60天内经双方确认审核报告。审核报告确认后,扣除相应的保修金,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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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在三十天内向承包人付清工程结算价款。第十三条 施工管理特殊约定

1.本工程和所有发包人分包工程必须服从发包人统一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分包工程和本工程同步或交叉施工,承包人和主体结构工程、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等全部分包单位在使用施工场地、塔吊、施工电梯、升降机、施工用水电等方面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统一协调管理,否则按违约处理,每发生一次罚款1万元,两次出现不服从发包人管理的,合同终止,并在7天内无条件退场。如因承包人的配合施工进度影响了主体工程和其它发包工程的施工进度,出现一次罚款5000元,并以此奖励给受影响的分包单位作为补偿,同时承包人承担因此影响的工期损失。

2.由于施工图中存在明显错误或与施工规范中不符内容,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若承包人未提出所造成的返工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在进场10天前,必须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

4.未经双方商定或未经发包人确定的材料,承包人擅自使用非标材料和替代材料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更换或返工、拆除,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每次 5000 元人民币。

5.工程进度款与质量挂钩,报送工程进度报表时附《分项工程及关键工序质量验收单》,若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6.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的检验要求及发包人验收要求,每分项分部工程检验流程为:承包人自检→发包人检查→全面检查验收,如检查中发现问题,承包人立即整改,整改自检合格后再验收。

7.承包人应在中间验收前完成自检并确保达到检验要求,如同一部位两次以上中间验收不合格,发包人视情况要求停工整改,工期不予顺延。

8.工程管理过程中的违约扣款、赔偿等,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第十四条 违约及索赔:

1.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交付的工程不符合双方所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属于违约行为,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内无偿进行修理或者返工直至达到合格要求,承包人须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全部损失,剩余工程款不予结算。

2).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要求和发包人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如月度完成第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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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量未达到月度计划的,发包人将有权不支付当月进度款或减少进度款支付额度,并有权对此进行处罚。

3).双方约定承包人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连续三周未达到约定工期、质量及安全要求,发生管理组织混乱、重大质量与安全隐患、进度严重滞后等问题,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警告,如承包人在一周仍不改正,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扣除剩余工程款,责令承包人在一周内无条件清除出场。

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其他管理人员必须服从发包人的指挥,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服从发包人指挥的或发包人认为不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班子成员,如果发包人要求更换,而承包人执意不换的,按违约处理,扣除剩余工程款,责令承包人在一周内无条件清除出场。

5).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质量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劳务纠纷、拖欠民工工资等受到报社、电视等媒体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发包人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的,每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5万 元人民币违约金。

6).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诺负责制,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弱电工程在保修期限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延误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发包人的责任:

1).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影响工期的,竣工日期得以顺延。2).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在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可终止或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工程结算总造价10%的违约责任。

3).按时支付工程款,按时派员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及时解决施工工程中的内、外不利因素,如由于发包人的延误造成停工或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

第十五条 关于转包、分包

承包人无权对工程进行转包、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承包人施工合同,要求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1.发包人增加的工程项目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执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2.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四套合格的竣工图、竣工资料。

第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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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氏林牧油茶科技园弱电智能化工程

合同编号:ZT/HY/FB

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篇: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 吉祥地产 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方经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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