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督察操作手册

第一篇:注销登记督察操作手册
一、注销登记督察操作手册
省局督察具体方案
(一)注销登记督察 【业务描述】
检查和评价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非“三证合一”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
【所需资料】
1.纳税人基本信息,包括税务登记信息、申报信息及财务核算信息等。
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具有登记发证职能的部门注销吊销工商登记及其他注销登记信息。
4.实行国税、地税联合办证的地区,国税、地税注销税务登记信息。
5.金税三期系统中注销税务登记信息(包括清算申报入库信息)。6.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档案资料(包括清算资料)。
7.该地区制定的关于注销税务登记的规范性文件或管理办法等。8.其他信息资料。
【督察重点、方法及依据】
1.未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 [方法路径](1)通过金三系统注销税务登记清册模块,查询已办理注销业务的非正常纳税人名单清册。(2)通过金三系统查询既是非正常户注销同时又存在未结事项的纳税人名单。
(3)检查注销税务登记档案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臵、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臵,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臵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5)•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1.9.3-245开具发票清税证明:“(1)办税服务厅核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所载信息是否准确、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经办人出示的身份证明是否与本人一致,符合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2)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受理后,受理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对方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传递共享,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3)税务主管机关按各自征管范围进行税务检查。提示纳税人应结清应纳税款、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办理发票验旧、缴销发票,取消相关税务认定,收缴有关税控设备。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4)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并将相关信息传递至受理方,由受理方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交纳税人。对于尚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且未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即时办结。”
4.5.5-097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基本规范】:“(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升级规范】(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2.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清算情况进行核查,未认真审核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数据逻辑关系
[方法路径](1)通过金三系统注销税务登记清册模块,查询已办理注销业务的纳税人名单清册。
(2)通过金三系统查询应清算户查询清册纳税人名单。(3)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对其申报的数据与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对,核查企业申报数据的逻辑关系。(将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一)项:“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一条:“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臵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第二条:“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下文•通知‣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第十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五条:“企业合并或分立,合并各方企业或分立企业涉及享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按照•通知‣第九条的规定执行;注销的被合并或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合并或分立各方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7)•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1.9.3-245开具发票清税证明:“(1)办税服务厅核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所载信息是否准确、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经办人出示的身份证明是否与本人一致,符合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2)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受理后,受理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对方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传递共享,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3)税务主管机关按各自征管范围进行税务检查。提示纳税人应结清应纳税款、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办理发票验旧、缴销发票,取消相关税务认定,收缴有关税控设备。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4)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并将相关信息传递至受理方,由受理方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交纳税人。对于尚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且未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即时办结。”
4.5.5-097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基本规范】:“(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升级规范】(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3.未按规定的时限办结注销登记(涉嫌偷逃抗骗税等重大行为除外)
[方法路径](1)调取金三系统注销或清算状态纳税人清册。
(2)筛选注销的纳税人注销日期与申请注销受理日期间隔超过20个工作日的纳税人信息。
(3)筛选纳税人状态为清算状态且系统当前日期大于申请注销受理日期超过20个工作日的纳税人信息。
(4)对系统查询数据进行实地调查验证。[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十条:“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全国纳税服务规范(2.3版)‣1.4.2—012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本事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在2.2版的升级规范中由20个工作日提速至15个工作日】,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3)•全国纳税服务规范(2.3版)‣1.4.2—013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本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4.未按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办理注销 [方法路径](1)通过金三系统注销税务登记清册模块,查询已办理注销业务的纳税人名单清册。
(2)筛选已办理注销业务纳税人名单清册中,注销原因是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
(3)核查迁出地的税务机关是否核实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对涉及所得税的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
(4)核查迁达地的税务机关是否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5)按照征管规程移交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全文。
(3)•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变更税务登记1.2.3-008纳税人跨县(区)迁出:“(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2)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处理,对未使用完的发票进行缴销,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3)办税服务厅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的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缴销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4)相关部门取消税务资格认定,办税服务厅按规定收缴设备,并进行增值税税控系统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5)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4)•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变更税务登记1.2.4-009纳税人跨县(区)迁入:“(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2)录入信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3)认定管理部门恢复相关税务认定资格,增值税纳税人重新发行防伪税控设备。”
5.未按规定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业务描述】
检查税务机关是否擅自延长纳税人外出经营期限或者未按规定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所需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需在经营地缴纳税款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4.领取发票的提供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督察重点、方法及依据】
(1)税务机关是否擅自延长纳税人外出经营期限
(2)税务机关是否未按规定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3)外来经营纳税人是否未办理报验登记,•外管证‣内容是否存在与实际不符、过期、伪造等
[方法路径](1)查询金税三期系统中“外出经营证明到期未核销纳税人清册”模块,获取外出经营证明到期未核销的纳税人名单。
(2)查看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所需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即时办结的是否即时办结。
(3)查看前台是否未按程序将有关核销信息传递给发票管理岗、申报征收岗和税收管理员岗的人员,导致存在未结清应纳税款、未缴销发票的情况下为其办理核销报验登记,造成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执法风险。
(4)对外来经营纳税人未办理报验登记或者•外管证‣内容与实际不符、过期、伪造等。查看是否按照按总局2011年21号公告要求视为无证户纳税人,按临时经营进行税收管理。
【政策依据】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二)•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三款:“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第三条第三款:“1.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2.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第二款:“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一条:“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第三条第四款:“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外出经营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定期通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情况。”
(5)•纳税服务规范(2.3版)‣1.7.2-018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基本规范】:“(1)经营地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并封存原件,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3)在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并按规定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后,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反馈的信息,核销报验登记,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签署意见退还纳税人。【升级规范】(1)经营地税务机关通过查询电子•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予以确认。纳税人可不报送纸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未按规定对注册类型变更的纳税人进行清算 【业务描述】
检查税务机关是否按要求对注册类型变更的纳税人(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作清算处理。
【所需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2.•清税申报表‣。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4.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资产盘点表或者财产清单。
5.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6.企业清算结束尚未处臵的资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督察重点、方法及依据】
(1)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变更时,是否对其进行清算处理(2)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是否做出不利于纳税人的行政行为,影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方法路径](1)查询金税三期系统中“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清册”模块,获取变更项目为“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名单。
(2)对名单所示企业中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企业检查其清算的归档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清算程序及后续管理是否正确。【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全文。
(3)•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1.9.2-244信息变更:“(1)办税服务厅核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所载信息是否准确、是否完整并符合法定形式,经办人出示的身份证明是否与本人一致,符合的受理并录入变更信息;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2)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在税收征管系统中录入并打印相关变更信息,交纳税人签章确认。纳税人无法当场签章确认的,可将打印的变更信息交纳税人,提示纳税人在下次办理涉税事宜时返还已签章确认的变更信息。(3)办税服务厅采集变更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
1.9.3-245开具发票清税证明:“(1)办税服务厅核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所载信息是否准确、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经办人出示的身份证明是否与本人一致,符合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2)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受理后,受理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对方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传递共享,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3)税务主管机关按各自征管范围进行税务检查。提示纳税人应结清应纳税款、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办理发票验旧、缴销发票,取消相关税务认定,收缴有关税控设备。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4)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并将相关信息传递至受理方,由受理方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交纳税人。对于尚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且未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即时办结。”
(二)全国税务系统督察审计规范(1.0版)
【业务描述】
检查和评价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非“三证合一”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
【资料归集】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具有登记发证职能的部门注销吊销工商登记及其他注销登记信息。
2.实行国税、地税联合办证的地区,国税、地税注销税务登记信息。
3.金税三期系统中注销税务登记信息(包括清算申报入库信息)。4.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档案资料(包括清算资料)。5.其他信息资料。
【疑点提示】
1.未按规定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
2.为未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
3.为未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
4.已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未按规定取消相关资格和收缴防伪税控设备。
5.为存在未结案件和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
6.为未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7.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8.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清算情况进行核查,未认真审核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数据逻辑关系。
9.对存在税收违法违章问题(如未申报行为、发票违规行为)的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而办理注销手续。
10.对纳税人提交的注销证明资料未按规定进行受理处理。11.未按规定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开展调查巡查。12.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未按规定进行处理。
13.未按规定的时限办结注销登记。
14.违规将纳税人税款征收方式由查账征收改变为核定征收,逃避注销登记调查。15.未按规定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16.其他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
【方法和路径】
1.内部信息比对分析
(1)检查注销税务登记档案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2)查阅有关批准、解散、破产、撤销的文件、决定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日期,核实纳税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未在法定期限办理的,税务机关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
(3)核查税务机关是否按规定缴销发票,是否按规定结清申请注销登记纳税人的税款、滞纳金,是否按规定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调查;经办人、负责人是否在规定栏目签字(盖章);是否对清算申报进行审核确认。
(4)核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其他有关证件和税控设备是否按规定封存收缴。
(5)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调取注销迁移名单,核实税务机关对异地迁移的纳税人在迁出时是否进行注销清算;核实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办理。
(6)调取金税三期系统中清算注销状态纳税人信息,检查注销登记前3个月变更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核实是否存在逃避注销清算(排除汇总申报的纳税人)而税务机关未按规定处理的问题。
(7)检查注销的纳税人注销日期与申请注销受理日期,核实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注销手续(涉嫌偷逃抗骗税等重大行为除外)。
(8)查阅非正常户资料信息,核实税务机关是否按要求开展了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2.外部信息比对分析
调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具有登记发证职能的部门的吊销工商登记及其他注销登记信息,按照管辖范围,与税务机关金税三期系统或者档案资料进行比对,核实税务机关是否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政策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4.•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六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第八条第(一)项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三条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一)项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一条,第二条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十四条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61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附件2 2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2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19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
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
【整改建议】
1.认真落实注销税务登记有关规定,按规定受理办理注销登记申请;对于未按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依法予以处理。
2.督察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依相关规定对税务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追究。
第二篇:减免税督察操作手册
一、减免税督察操作手册
(一)全国税务系统督察审计规范(1.0版)
减免税核准类督察
【业务描述】
检查和评价税务机关办理核准类减免税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
【资料归集】
1.纳税人申报信息。2.税务机关减免税台账。3.减免税归档资料。4.税务机关核准相关资料。5.其他信息资料。
【疑点提示】
1.税务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未按规定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日期的书面凭证。
2.为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了减免税核准。
3.对应享未享减免税待遇而多缴的税款未按规定予以退还。4.已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将已享受的减免税进行申报。
5.已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后,没有及时报告税务机关重新核准,造成少缴税款的未及时追缴。
6.已超过减免税优惠期限的纳税人仍继续享受减免税税收优惠。【方法和路径】
1.内部信息比对分析
(1)查询金税三期系统减免税类文书中税收优惠资格审批模块,核实是否成功加注税收优惠标识。
(2)查询金税三期系统,核实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按期申报。
(3)查看已经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核实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了税收优惠减免,被督察单位是否存在擅自扩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问题。
(4)查询金税三期系统中依法应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核实多缴税款税务机关是否按规定予以退还。
(5)查阅减免税台账及受理审核材料,核实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6)查阅减免税台账及受理审核材料,核实税务机关是否定期对减免税核准后续情况进行跟踪和反馈。
2.外部信息比对分析
【政策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61号)
8.•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9.•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1 10.•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附件1 1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2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19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
【整改建议】
1.认真落实国家减免税政策,加强减免税政策的宣传。对符合减免税条件而未享受的纳税人应及时提醒;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加强减免税后续管理。
2.督察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依相关规定对税务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减免税备案类督察
【业务描述】
检查和评价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类事项以及对分别核算免税和应税项目销售额的事项进行后续监管的合法性、合规性。
【资料归集】
1.纳税人申报信息。2.税务机关减免税台账。3.减免归档资料。4.其他信息资料。
【疑点提示】
1.未将备案程序落实到位,备案资料不齐全。
2.未对备案类减免税优惠加强后续管理,未责令有免税申报记录但无备案记录的纳税人限期补办备案。
3.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工作。
4.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在纳税人备案之前实行了审批或以事前核准性备案方式变相实施审批。
5.未按规定对超市等纳税人未分别核算免税和应税项目销售额的事项进行后续监管。
6.未按规定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未分别核算免税和应税项目销售额的事项进行后续监管。
7.未审核安置就业残疾人年龄异常。8.违规对小型微利企业进行所得税优惠备案。
9.未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期限进行核实,未进行后续管理。10.未按规定加强监督管理,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但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未留存备查。
【方法和路径】
1.内部信息比对分析
(1)查询金税三期系统纳税人税收优惠备案信息,核实相应的纸质备案资料是否齐全。
(2)查询金税三期系统纳税人申报信息和税收优惠备案信息,核实是否存在有减免税申报无备案同时又未按规定要求纳税人进行补做备案的情况。
(3)查询备案表中纳税人提交时间、税务机关受理的时间以及金税三期系统中录入操作的时间,核实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工作。(4)查询纳税人备案纸质资料中是否有规定之外的其他审批资料,核实是否实行了审批或以事前核准性备案方式变相实施审批。(5)查询减免税备案减免原因为“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及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核实是否存在将全部销售收入都按免税收入申报的问题。
(6)查询减免税备案减免原因为“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增值税或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核实是否存在将全部销售收入都按免税收入申报的问题。
(7)查询•职工名册‣中安置的残疾人年龄,核实是否存在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但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问题。
(8)查询金税三期系统税收减免备案信息,核实是否存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且“减免期限起”为2015年1月1日的信息,是否存在违规对小型微利企业进行所得税优惠备案的问题。
(9)查阅税收减免备案信息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核实是否存在不应享受创业投资优惠而享受优惠政策的问题。
2.外部信息比对分析
【政策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24号)第五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5.•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二十条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61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一条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22.•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1 2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附件1 25.•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2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19号)
26.•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一条
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十条
【整改建议】
1.认真落实国家减免税政策,加强减免税政策的宣传。对符合减免税条件而未享受的纳税人应及时提醒;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加强减免税后续管理。
2.督察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依相关规定对税务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二)省局•四川地税大督察重点内容操作细化指引‣ 操作细化:
(一)涉及所得税方面的内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优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关注:
1.总体上看,备案程序、资料是否齐备、合规。台账管理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干预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情况,是否存在变相审批行为,是否做到了应享尽享。
2.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关注:减免税金额是否准确。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股权奖励、转增股本分期缴税疑点信息:分期是否为5年,分期金额是否存在为0的情况。
4.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疑点信息:是否满足财税„2016‟101号文要求的条件。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1.是否掌握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企业名单,并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纳税辅导。
2.是否违规将税收优惠纳入核准类管理。
3.是否严格落实减免税优惠政策,存大扩大或收窄政策范围问题。
4.是否建立减免税优惠台账及后续监督管理措施。
(三)新能源车辆车船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1.是否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
2.是否在保险公司大厅张贴或提供税收优惠宣传资料。3.保险机构能否及时提取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4.是否按规定落实减免税优惠,手续是否简化。
(四)涉及减免税统计核算和政策效应分析等方面
1.对各地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核算工作情况开展全面检查。2.对各地税务机关对基层税务人员办理减免税备案及核准减免税相关工作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
3.核对会统报表、核心征管减免税数据是否一致,审批类减免是否采集进入金三系统,审批类、备案类减免税是否完整采集进入征管系统。
4.否建立减免税数据会商机制,实现业务部门减免税数据来源统一、口径统一、结果统一。
5.是否按要求开展政策效应分析。
第三篇:土地增值税督察操作手册
四、土地增值税督察操作手册
(二)全国税务系统督察审计规范(1.0版)
【业务描述】
检查和评价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契税等纳税申报审核和征收的合法性、合规性。
【资料归集】
1.房地产项目登记相关资料。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3.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4.开发项目情况报告表。5.可扣除项目金额确认表。
6.分类型清算扣除项目确认表及相关附表等。
7.金税三期系统中关于房产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资料。8.其他信息资料。
【疑点提示】
1.未按规定向企业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后,未督促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清算。
2.符合分期清算条件的项目未要求纳税人进行分期清算。3.对不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超范围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4.未对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开发成本的合法性进行审核。5.对销售尾盘行为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6.房产税源登记不准确:有税源登记未认定税种、税源与入库差
异过大、有房产税入库未做房产税税源登记、房屋契税入库房产税源未增加。
7.未征或少征收非住宅购房人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8.清算或注销建筑项目印花税征收不足。
9.土地使用税源登记不准确:有税源与入库差异过大、有房产税入库无土地使用税申报、耕地占用税入库一年后土地使用税未增加、土地契税入库次季度土地使用税未增加、有土地使用税入库未做土地税税源登记。
【方法和路径】
1.内部信息比对分析
(1)查询金税三期系统土地增值税入库情况,核实是否存在未区分房地产类型,采用同一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2)查阅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管理档案、台账和相关征管资料,核实项目管理是否到位,符合分期清算条件的项目未要求纳税人进行分期清算,是否存在达到清算条件未下达清算通知书进行清算情形,或符合可清算的情形,未作出评估,未确定清算时间;核实清算税款是否及时组织入库。
(3)审核以核定方式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是否不低于预征率且原则上不得低于5%。
(4)提取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名单,核实是否存在核定征收率低于预征率的问题;核实是否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核实是否符合可以实行核定征收的条件;核实是否存在全部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或核
定征收比例过大的问题。
(5)查阅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核实税务机关是否对清算项目进行审核;审查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开发成本的合法性审核的相关文书,核实是否存在税务机关土地增值税管理不到位的问题。(6)借助被督察单位住建部门外网筛查预售许可证发放3年以上,查询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面积与可转让面积建筑面积占比,核实是否符合清算条件。
(7)核实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房地产项目是否进行土地增值税后续管理,是否存在纳税人按预征率、直接使用清算时实际税负率申报的问题。
(8)查询金税三期系统,核实是否存在有房产登记信息未认定房产税鉴定纳税人的问题。
(9)查询金税三期系统中有房产登记信息且已认定房产税鉴定,但某一内入库房产税税额与房产税税源登记年应纳税额的差额大于或小于×万元的情况。
(10)核实是否存在有房产税入库而房产税税源未登记的问题。(11)核实是否存在房屋契税申报纳税记录的下季度,房产税税源登记未增加,或者自用房屋房产税当季度纳税额小于或等于上季度纳税额的问题。
(12)查询金税三期系统中契税申报表数据,与印花税数据核对,核实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征收印花税的问题。
(13)查询金税三期系统〘建筑业工程项目注销登记表〙〘建筑业
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数据,与印花税数据核对,核实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征收印花税的问题。
(14)查询金税三期系统,核实是否存在缴纳房产税(剔除个人出租住房)而同期无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的纳税记录的问题。(15)查询金税三期系统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中批准占地时间满一年后,土地使用税当季度纳税额小于或等于上季度纳税额的情况。(16)查询金税三期系统土地契税纳税,且当月无耕地占用税纳税记录,土地使用税当季度纳税额小于或等于上季度纳税额的纳税人。(17)查询金税三期系统有土地使用税入库,且未登记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
(18)查询金税三期系统,核实是否存在已授予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的单位未在协议期内按期结报代售印花税的问题。
2.外部信息比对分析
【政策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
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5〕6号)
5.〘财政部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1号)
8.〘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
9.〘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请示的批复〙(国税函〔1999〕112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615号)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922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第一条第二项
18.〘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
注销登记督察操作手册
本文2025-01-28 00:15:25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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