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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考试应试技巧(定稿)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注会经济法考试应试技巧(定稿)

第一篇:注会经济法考试应试技巧(定稿)

注会经济法考试应试技巧

第一部分科目特点及考试分析

一、总体情况

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多、难度大、合格率低,但由于其资格证书含金量足,社会认可程度高,而成为会计工作者的梦想和追求。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最近三年全国合格率情况如下:2010年为%、2009年新制度为28.16%、2009年原制度为50.39%、2008年为17.98%(注:2008年为未改革前旧制度下的合格率)。《经济法》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科目,因此试题在考核考生对法律具体规定把握的基础上,注重考核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实际应用能力,试题除综合题体现了应用性之外,在单选题和多选题中亦是如此,经常以小案例的方式来体现,尤其是多选题,有时甚至比综合题更加需要深一步的分析。因此,考生应紧紧围绕新制度考试大纲的范围和要求全面学习,循序渐进,并加强练习巩固考试大纲明确的知识点,避免盲目猜题和押题的侥幸心理。

历年各章分数分值表

章次 2010年 2009年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2.5 3.5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2.5 6.5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5 4

第四章《公司法》 14 11

第五章《证券法》 14 14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 10.5 7.5

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2.5 5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 12 11

第九章《合同法律制度》(总则)9.5 7

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则)6.5 5.5

第十一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3 2.5

第十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5 5.5

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 9 7.5

第十四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4 5.5

第十五章《竞争法律制度》 2.5 4

合计 100 100

※因2009年首次实行现行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本表仅统计2009年和2010年下的题型和分值。

二、考试的基本特点

通过对近几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分析,本课程考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章章见题、重点突出。试题涵盖了考试大纲以及辅导教材所有章节的内容,体现了全面考核的特点。同时,《经济法》课程的重点又是非常突出的。其重点内容包括: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和票据法律制度等,考试中占有重要地位的综合题一般也就出现在上述重点章之中,且考试分值在试题中所占的比例也非常高。考生牢固掌握上述各章的重点内容,并融会贯通,定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侧重考核考生的“三个能力”。由于《经济法》科目的内容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其他科目的不同,需要考生对考试的相关内容加以必要的记忆,但这并不是本课程考核的真正目的,《经济法》课程重点是考核考生的分析判断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结合近两年考题思路来看,不仅考核考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制度和相应的法条规定,还着重考核考生运用经济法知识以解决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实际问题,需要考生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归纳能力。而这类考核要求不仅体现在综合题中,即使客观性试题也是如此。

(三)“喜新不厌旧”的考核层次。体现知识更新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一个重要特点,每年辅导教材根据最近一年来法规制度的变化及理论研究的最新发展予以修订,都会增加一些新的知识点,而这些新知识往往在考试中又特别容易考到,这就需要考生在学习中应引起重视。例如:2006年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的内容;2007年的新《合伙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以及证券法中新增加的有关证券发行和上市的规定;2008年的考试大纲和辅导教材新增的物权法一章;2009年新制度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竞争法律制度》;2010年的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创业板上市的规范要求等均毫无悬念的成为当年考试的主要考点。因此,《经济法》科目的考试对考生基础知识、最新信息把握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新知识消化水平的考核要求很高。新制度下的考试辅导教材,内容更新较大,各章对理论知识的讲解有所加大,近年国家颁布的相关最新法律法规在教材中也有重要体现。这些更新的内容很可能成为当年考试的热点问题,这就需要考生在学习中给予充分的关注。

(四)各章知识点“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关联性特点。注册会计师考试侧重考查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预计在新制度的考试中,综合题将仍将占相当大的比例。该类题型主要是考核考生运用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涉及的概念、法条较多,且又将不同章节的法律知识联系起来系统考核,有较大的难度。其基本的出题思路为:

1.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与证券法的内容结合出题;

2.将合同法的总则部分与分则部分结合出题;

3.将技术合同与工业产权法的内容结合出题;

4.(重点关注)将合同法总则或者分则与物权法中担保物权的内容结合出题;

5.将合同法与票据法的规定结合出题。

案例分析题会针对案例的模拟情景提出几个相关的问题,每个问题之间又有较强的关联性,如对某个问题的判断出现错误,往往会影响此后的正确答题。因此,要求考生应当系统地分析整个案情,对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融会贯通。

第二部分教材变化及应对技巧

一、教材整体变化情况

(1)第一章:本章内容主要是进行了少量的删减,整体变化幅度不大。

(2)第二章:主要删除了一些程序性的规定,基本无变化。

(3)第三章:本章无变化。

(4)第四章:本章无变化。

(5)第五章:2011年教材按照《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新修订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章有关股票发行方式和程序的内容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

(6)第六章:2011年教材本章主要是就一些理论性的讲解内容进行了调整,整体变化幅度不大。

(7)第七章:本章删除了原第六节“国有资产清产核资法律制度”的全部内容。

(8)第八章:本章对所有权的特征和权能进行了调整,另外新增了《物权法》中对业主的界定。

(9)第九章:本章删除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0)第十章:本章删减了运输合同、技术合同、行纪合同中的少量内容。

(11)第十一章:新增了银行办理掉期业务的程序和条件。本章整体变化幅度不大,主要是内容编排的调整。

(12)第十二章:本章对一些理论性的内容进行了删减,同时增加了《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13)第十三章:本章主要是对理论部分的内容进行了删减,整体变化幅度不大。

(14)第十四章:本章无变化。

(15)第十五章:本章对一些理论性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另外新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界定》、《反价格垄断规定》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的部分内

容。

二、应对技巧

由于整体上看教材变化幅度不大,只有少部分章节增加了新的法律规范文件,因此对于这些新增的内容要特别予以关注,其他方面的内容可以参照2010年的思路来学习,另外对于2010年教材新增的内容2011年仍然是重点考查的范围,因此在学习中也要特别予以关注。《经济法》科目考试的考点分布广、题量大,但其考试命题也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考生应特别注意的是:

(一)掌握教材重点内容。教材的重点内容必定会在考试时有所体现,分值也会较高,掌握了这些重点内容,对通过本年度的《经济法》科目考试有着重要的意义。本课程的内容按照其重要性排列,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非常重要的内容,考生必须要掌握的。包括第二章中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四章《公司法》、第五章《证券法》、第六章《企业破产法》、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九章《合同法律制度(总则)》、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第十五章《竞争法律制度》。该部分内容估计分值约为65%。

第二层次:次重要的内容。包括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则)》、第十四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该部分内容估计分值约为25%。

第三层次:非重点章。包括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第二章中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第十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该部分内容估计分值约为10%。

(二)关注今年教材新增加和变动的内容。注册会计师考试比较关注与国家法律的同步性,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尤其对于今年教材新增加和变动的内容也必然在考试中加以体现,希望考生予以特别关注。预计今年考试可能出综合题的是:

1.合同法律制度(总则)或者(分则)与物权法律制度中担保物权的内容结合(非常重要);

2.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关注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3.证券法律制度(首发、增发、创业板上市、可转债、收购);

4.公司法(注意与证券法的结合);

5.企业破产法;

6.合同法律制度(总则)与(分则)的结合;

7.合同法律制度和票据法律制度的结合;

8.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与反垄断法的结合。

充足的学习时间、正确的学习方法、正常的临场发挥,是取得考试成功的关键。

第三部分学习方法与备考指南

一、学习态度与学习技巧

(一)关于学习态度

注册会计师考试本身就有一定的难度,考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困难是很正常的,切不可一遇到困难就灰心,怀疑自己,认为自己能力不行。考生要清楚,教材内容对于所有人来说都是一样的,每个人的记忆能力和理解能力不同,遇到困难比你多的人肯定还有很多,因此遇到困难时一定要努力克服,能够通过考试的人无不是一路披荆斩棘走过的,学习本身就是一个痛苦挣扎后破茧而出的过程。大家千万不要在报名时雄心壮志、学习中垂头丧气、考试前临阵逃避。

(二)关于必要的记忆

从目前的趋势来看,注会经济法教材厚度是逐年递增的,而且全书不存在一个公式和图表,全部都是“货真价实”、“密密麻麻”的文字,如何将这些大量的资料信息归类整理并强化记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头脑工程,考生们不仅需要理解各章的主要内容,也要认真的记忆各项法律条文的规定,其中所耗费的精力和时间只有亲身经历过的考生才能切实体会。尽管“工程量”大,但其中也是有很多规律可循的,本书中的“重点、难点讲解”栏目会将教材中看似杂乱无章的法律规定“条分缕析”,归纳整理,帮助考生在看教材的基础上强化记忆。另外,考生还要明确“理解”与“记忆”的关系,平时大家听歌的时候可能会感受到,再熟悉的歌曲到

了KTV自己唱的时候也得看着电视上显示的歌词才能唱下来,这是因为你根本就没有主动去记忆歌词,而仅仅是大致理解了歌曲的内容,就算群众们喜闻乐见的歌星周杰伦,他在唱《青花瓷》之前也是要背一下方文山所给的歌词吧,我们经济法复习时亦是如此,例如,考生们在学习《公司法》时仅仅理解了“公司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出资”这个知识点还远远不够,还需要将首次缴付出资“20%”,余款在“2年内”缴清等这些具体的时间和比例记忆清晰,否则上了考场就跟没有背歌词就上台的歌星一样,虽然某些歌星可以唱的含糊一些,但我们在试卷上是不可能乱写而含混过关的。

(三)关于历年考题

考生仍然可以将最近3年试题及答案作为参考。一方面,历年试题及答案能够反映近年考试的出题思路,规范我们的答题方法及其变化趋势;另一方面,历年试题及答案能够帮助我们熟悉、研究考试的题型,掌握出题规律和把握试题的总体难度。但是,由于近年来法律变化较大,对历年考题中已不合时宜的试题应予以回避,本书中各章所选用的“历年考题解析”栏目均对各章的考题进行了严格筛选并进行详细解析,考生可以放心选用参考。

(四)关于教材

《经济法》作为一门法学课程,其中大量内容是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记忆是必需的,但记忆必须建立在理解的基础之上,有效的归纳比杂乱无章的零碎记忆效果要强很多。另外,经济法教材是专业书籍,而不是通俗读物。看教材确实是一个痛苦的过程,谁也逃避不了。对于经济法教材,一般都是看第一遍的时候很痛苦,看第二遍的时候很无奈,看第三遍的时候很轻松,看第四遍的时候感觉像小说,看第五、第六遍……的时候基本上就像自己写的了,书读百遍,其意自现的道理也正在于此。

对经济法的教材可分三步阅读:第一步通读(从头至尾认真阅读,对教材的体系、内容能大致了解);第二步细读(对具体的重要法律规定一定要细看、弄懂);第三步精读(重点章节的内容在考试中的分值很高,一定要学会合理分配时间,重点章节一定要花功夫重点掌握)。

(五)关于练习

如果经济法教材是正餐的话,那么经济法练习就相当于饭后甜点,如果光吃甜点而不吃正餐的话后果之一是感觉太腻,之二是容易营养不良,因此考生务必要在掌握教材和课程的基础上运用正确的方法进行练习。建议将同步训练中的某一类题型做完后再与参考答案加以比较,特别注意要弄懂自己的答案与参考答案不一致的原因,搞清楚自己错在哪里,为什么会错,正确的应当是什么。通过习题的练习,真正掌握教材中涉及的相关知识点,如果只求一知半解,习题的效果也将受到影响。需要指出的是,教材中的考点是有限的,但考试的题型却是多样的,命题的角度也是多种多样的。只有通过同步系统训练,在理解的基础上具备举一反三的能力,才能较好地应对考试中的各种变化,以达到“釜底抽薪”的效果,如果仅仅搞题海战术只能是“扬汤止沸”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另外,考前2周左右应当有所选择地做几套模拟试题,全面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以适应考试的题型和题量,巩固所学的知识,并找出自己的薄弱环节,努力攻克学习的盲点,实际的演习是上战场之前的充分准备。

(六)关于答题

考生要注意答题技巧,抓住要点,简练答题。在考试过程中,把握“得分点很重要”。有的考生在答题卷上写得密密麻麻,却少有得分点,说明考生回答问题不得要领。根据评分要求,综合题的回答既要有法律规定的表述,也要有根据法律规定加以分析案情的具体说明,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失分。另外,答题中要注意保持答题纸的卷面整洁,书写工整。主观性试题是在答题纸上作答由人工阅卷,书写工整与否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得分。有些考生在考试时为了赶时间、抓速度,书写的字迹潦草或不在规定的区域答题,导致阅卷时无法辨认而无谓失分,这是非常可惜的。

二、考试解题中应注意的问题

从2010年《经济法》科目考试来看,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题型分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两类,具体题型和分值为: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多项选择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综合题4题,共50分。不同的题型应有不同的答题对策和答题技巧,以下的相关提示将对考生的答题思路有所裨益。

(一)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是各类题型中难度最小的一种题型。由于此类题型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答案是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命题者在出题时为了凑足四个备选答案,有些备选答案往往就显得荒谬和拙劣,考生一看便知该备选答案是不正确的。因此,考生如能直接选出正确答案就应毫不犹豫地作出判断,反之可以采用“排除法”,即将那些荒谬的、明显不正确的备选答案予以剔除,剩余的就是正确答案。如按照上述方法将不正确的备选答案剔除一项或两项后实在无法再加以剔除时,则可考虑采用“猜测法”,即按照自己的理解,选择一个你认为最为正确的答案,而此时排除的备选答案越多,猜测正确答案的概率也就越高。哪怕确实无法猜测时,也绝对不要放弃。因为即使答错了,也是不倒扣分的。另外,由于此类题型解答较为容易,要求考生在短时间内尽快作出正确的选择,考生在答题时应尽量多得分,并注意合理分配时间(一道单项选择题往往在数秒钟或数十秒钟内就应作出正确的选择),在此类题型中过多占用时间,即使答对了也仅得1分,但却耗用了大量的、宝贵的考试时间,是得不偿失的。

(二)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答案是符合题意的,考生多选、少选、错选、不选都是不得分的。相对单项选择题而言,此类题型的考试难度较大,失分较多。考生不妨也可采用排除法。因为,此类题型至少有两个备选答案是正确的,将不正确的备选答案排除后,剩余可选择的备选答案也就相应的减少了,而正确的成功概率就相对要高得多。

(三)案例分析题

注会经济法题型中“案例分析题”需要考生自己引经据典分析案例,如何清晰有效的以“法言法语”表达是广大考生必须要掌握的技巧。综合题的分值较多,答题要求也较高,其目的是考核考生运用法律规定分析判断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由于涉及的概念和法律规定较多,且将不同章节的内容联系起来进行考核,是本课程考试难度最大的一种题型。在考试命题时,综合题的叙述文字较多,涉及的法律关系又较为复杂,有些考生乍一看题目,就会感觉头脑发昏,理不出头绪,越看越乱,无从落笔,既影响情绪,又浪费时间。在综合题答题时建议考生先看综合题的答题要求,因综合题往往会问几个问题,每个问题又问得很明确。应认真、仔细阅读题目,准确地理解题意和答题要求,确定考题涉及的知识点及相关法律规定,全面归纳解题的已知条件,获取解题的信息,并在一些重要的关节点和词语上作上相应的记号引起警示,这样既能抓住解题的要点,又能节约时间。同时,综合题的答题技巧是很重要的,既不能过于简单,也不能思路混乱,洋洋洒洒不得要领。一般而言,对综合题中所提的问题,可以采用逻辑上的“三段论”予以回答。即:第一步,作出正确的判断结论(即回答某行为合法或不合法);第二步,引述具体的法律规定(不必指出具体的法律条文名称,只需写明“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规定”即可,并讲明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第三步,将题目相关内容对比法律规定,以此论证判断结论。另外,在答题时应注意语言表述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并注意善于运用法律术语和规范语言答题。

总之,答题技巧的掌握对考生是否能够取得理想的成绩有着密切的关系。

历年考试主观题考点列表

年份 主要章节 涉及知识点

2009年 第4章(1)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2)公司合并的程序

第5章 要约收购的豁免、收购价款的支付方式、预受股东的限制条件、要约变更

第8章 专利权质押的生效、限制

第9章 代位权

第10章 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

第14章 专利权转让的生效时间

2010年 第6章 一般保证人破产的相关规定

第13章 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

第4章(1)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2)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3)股东增资后持股比例的计算

第5章(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经营期间的条件;(2)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责任;(3)虚假陈述行

为因果关系的界定

第8章(1)抵押财产的出租;(2)抵押权的行使;(3)质权的设立;(4)动产物权的转让

第10章(1)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2)代位权的行使

第11章(1)租赁合同中的优先购买权;(2)租赁物毁损、灭失的责任认定

第二篇:注会考试经济法针对性总结

注会考试经济法针对性总结 第一章:经济法

1、经济法的形式:国际条约或协定

注意: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注意: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判决、裁定的区别

注意: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各种问题均以裁定方式解决。除“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

第二章:物权法:

1、主物与从物

注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法定孳息

注意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注意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抵押合同 注意: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4、土地的抵押

注意: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5、物权重合时的清偿顺序:如果同一财产有抵押权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并存时,《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注意:《合同法》第286条(第9章的“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6、留置:善意取得 注意: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1、转让价格(2007年新增)

注意:备案制: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注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在企业内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3、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1: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2: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3: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注意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注意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注意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6、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注意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注意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3: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公司法

1、变更登记(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注意: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A、出资期限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注意: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B、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注意: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C、小公司的特别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注意: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

注意:“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顺序:(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公司章程未约定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3)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损益分配顺序:(1)全体股东事先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未约定的,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顺序:(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4、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

5、股东大会的决议(重点)

注意: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董事会会议每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注意: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每至少召开1次。注意: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7、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注意: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8、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A、通知债权人

注意: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B、债权、债务的承担

注意: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一章:经济法

1、经济法的形式:国际条约或协定

注意: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注意: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判决、裁定的区别

注意: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各种问题均以裁定方式解决。除“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

第二章:物权法:

1、主物与从物

注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法定孳息

注意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注意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抵押合同

注意: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4、土地的抵押

注意: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5、物权重合时的清偿顺序:如果同一财产有抵押权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并存时,《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注意:《合同法》第286条(第9章的“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6、留置:善意取得

注意: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1、转让价格(2007年新增)

注意:备案制: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注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在企业内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注意: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3、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1: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2: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3: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注意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注意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意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6、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注意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3: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公司法

1、变更登记(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注意: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A、出资期限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注意: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B、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注意: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C、小公司的特别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注意: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注意:“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顺序:(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公司章程未约定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3)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损益分配顺序:(1)全体股东事先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未约定的,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顺序:(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4、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

5、股东大会的决议(重点)

注意: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董事会会议每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注意: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每至少召开1次。注意: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7、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注意: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8、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A、通知债权人

注意: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B、债权、债务的承担

注意: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一章:经济法

1、经济法的形式:国际条约或协定 注意: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注意: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判决、裁定的区别

注意: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各种问题均以裁定方式解决。除“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

第二章:物权法:

1、主物与从物

注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法定孳息

注意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注意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抵押合同 注意: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4、土地的抵押

注意: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5、物权重合时的清偿顺序:如果同一财产有抵押权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并存时,《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

注意:《合同法》第286条(第9章的“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6、留置:善意取得

注意: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1、转让价格(2007年新增)

注意:备案制: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注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在企业内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3、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1: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2: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3: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注意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注意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意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6、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注意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3: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公司法

1、变更登记(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注意: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A、出资期限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注意: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B、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注意: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C、小公司的特别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注意: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注意:“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顺序:(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公司章程未约定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3)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损益分配顺序:(1)全体股东事先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未约定的,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顺序:(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4、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

5、股东大会的决议(重点)

注意: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董事会会议每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注意: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每至少召开1次。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7、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注意: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8、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A、通知债权人

注意: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B、债权、债务的承担

注意: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强化内容 备考经济法这门课,学好法条是很关键的。辅导老师建议考生,对票据法、合同法、物权法、证券法四方面内容要强化学习。

票据法内容虽然只是15章中的一章,但近年来考试中占10%的分值比例,考生要引起重视。由于离实际生活较远而难以理解掌握,所以学习的难度最大。考生学习这部分内容,不要孤立地学习,要追根溯源,找出其背后隐藏的经济权力转让、权力的行使,以及可能发生的纠纷等法律现象,综合起来掌握。近年来,票据的背书转让、票据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票据禁止背书等内容考核频率很高,大家要重点复习。

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很广泛,只要涉及经济利益都会有合同,如成立公司时都有合同(公司章程)。正因如此,考核的灵活性很高,对考生而言是一大难点。建议考生按时间发展顺序来把握合同法,即按合同的产生、履行、消亡这个顺序来掌握。合同在产生时就包括了必须包含的基本要素和必须遵循的五大基本原则。对这部分内容,考生要牢记,一个合同体现出的要素,必然包括谁签合同、签什么合同、在哪里交货、交货时间、出了问题如何解决争议、违约怎么办。由合同成立产生出要约和承诺,要约可简单理解为“我要你按着我所列出的条件签约”,另一方只要作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

物权法部分是全新内容。和去年旧大纲相比,今年大纲最大的变化就体现在这部分内容中,以往合同法中的抵押和质押等内容,今年合并到物权法一章里。这部分内容对考生而言,比较抽象,而且还有许多新的法律专业术语,较难理解。这部分内容的学习,不能靠死记硬背,要把艰涩难懂的法律知识和生活中的相关法律现象对照起来学习,在理解的基本上记忆。

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是上市公司,内容比较琐碎,大多数考生对上市公司没有直观了解,感觉抽象难懂。对上市公司要这样理解:是取得优先融资的资格,能给社会财产带来最大利益、增值的公司,可以优先获得社会有限资源最大限度的开发和利用。对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董事长、监事会等基本概念要通过图表的形式,先理解它们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掌握了这些基本内容,再与社会生活中的一些案例相结合进行学习。

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条,条理比较清晰,学习难度不大。另外一些则需加强记忆,比如会计法、外汇管理法规等。

第三篇:会计证考试应试技巧

会计证考试应试技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改成机考之后,有很多考生对考试感到恐慌,甚至一到考场就发挥失常,大脑一片空白,考完试一出来,就什么都想起来了,最后自己懊悔不已。因此,请考生特别注意无纸化考试的应试技巧。

1、计划好答题时间,保证答题速度考生应根据试题的分量对每道题应占用的时间做出估计,在单选题和判断题上,不要浪费太多时间,争取在短时间内作答,这样可以有足够的时间去考虑其他相对较难的题型。

2、按照题目要求答题考生须看清题目要求,不要慌乱作答。考生一定要分清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的,称之为多项选择题,而不定项选择题则是包含一个或一个以上答案的题目,两者一定要区分开。

3、按照难易程度答题考生答题时要先挑自己会的、有把握的题答,不会的、或者模棱两可的题暂时跳过,最后作答,千万不要在一道题上钻牛角尖,这样不仅浪费时间,而且影响心情,导致后面会的题反而没有时间去做。

4、不要漏答题不要因为题目难就放弃答题,因为放弃就意味着零分,努力一下也许还有得分的希望,不要忽视这些小分数,因为往往就是这些小分数会决定考试的成败。因此,前面跳过的题一定要补上。

5、注意对绝对概念词的敏感度一般情况下,出现绝对概念词的地方都是陷阱,所以遇见绝对概念词的时候,考生一定要加倍注意,特别是在判断题里面容易出现。在你进行判断的时候,无论是对、是错,都要有充足的理由来证明。

6、可根据常识答题有些考生工作任务重,学习时间紧张,在很短的时间里要把所有课程内容完全“死记硬背”地记住是不可能的,很有可能在这种高压的情况下就会忘记,这个时候也不要惊慌,根据常识来答题,虽然不会全对,但是也会有希望得分。

第四篇:公务员考试应试技巧

公务员考试应试技巧

公务员考试发展至今为什么演化成这种模式是有一定道理的,首先,它不想成为科举八股而摆脱国人对科举的惯识,所以行政能力脱颖而出,说白了,就是基础知识加些脑筋急转弯,至于这个智化的转弯对我们行政有多大作用,本书记也不太清楚。反正是先把笨人先筛选去一半吧。虽然人类的所有知识是创造的,而考试却是基于积累,再聪明的人没有一定的积累,考试必然失败。

所以我提出参加公务员考试第一法则:积累--做所有历年试题,以及N份模拟题。N的大小取决于所剩的时间很多人会去做题,但不知道如何去对答案,有些人做了题只是为了看看自己能得个几分,而做后不知道去思考。这也是很多苦读书却不会考试的人的通病。第二法则:总结胜于苦练。总结的方法很简单:分类,找规律,翻书

第三法则:别研读公务员的教程那些书,如果你已经买了,如果你打算是在两年后再去考公务员,我建议你可以留下这本书,否则,先把它埋了,或送人吧,然后向你为国家某些部门捐出的MONEY默哀。

第四法则:看报吧,先看政府工作报告,再看人民社论,再看范文两篇。告诉你,不要官僚化文章,不要以为你也是市委书记,写得仆人些,写得具体化一些,写得有点实际利用率些,穿插引用下我的一些名言,稍举些数据,不要死板罗列,不要一二三从头到底。终极法则:去考吧,相信自己,不要着急。做不完题没关系。活到老考到老,明年还有希望。

[b] 六种技巧解决你做不出来的行测题[/b]

一、最有效、最基本的方法——难度判断法

定义:难度判断法是指根据试题的难度确定答案的基本位置。

基本原理:由于行测全是四选一的客观题,所以无论如何答案都在ABCD这四个选项中,此其一。其二,按照试题设置的原则,答案分布应当均衡,因此各个答案出现的机率要差不多。到底在不同的试题中,哪种题的答案放在哪个位置?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难题的答案放前边,易题的答案放后边。由此就涉及如何判断难题和易题。难题是指试题涉及较多的知识和信息,信息之间缝隙太大,试题与答案之间不容易建立起直接联系的题。易题是指试题内容为广大报考者熟悉,多数人都可能做得起的题。由此,总体来说,难题的答案在AB,易题的答案在CD。那么,又怎样确定哪个答案在A,哪个答案在B呢?一般说来,难得无从下手的答案在A,很难但可以倒回去验证的答案在B。易题中哪个选C,哪个选D呢?一般说来,估计多数人都做得起的题答案在D,估计多数人都做得起但要花较多时间的答案在C。

简而言之,就是最难的题答案常在A,最易的题答案在D。很难但可以倒回去验证的答案在B,容易但费时的答案在C。

例:对某单位的100名员工进行调查,结果发现他们喜欢看球赛和电影、戏剧。其中58人喜欢看球赛,38人喜欢看戏剧,52人喜欢看电影,既喜欢看球赛又喜欢看戏剧的有18人,既喜欢看电影又喜欢看戏剧的有16人,三种都喜欢看的有12人,则只喜欢看电影的有

A、22人 B、28人 C、30人 D、36人(05中央A)

我们先根据难度来判断,这道题有多难。如果以很难、难、易、很易为四级的话,估计这道题的难度为“很难”。因为看了之后,发觉这道题的答案和题之间找不出可以互相支持的地方。一般人简直无从下手。这时候,放弃做题是必要的,但放弃答案是不行的。这时候,你就选择A,对这种牛吃南瓜开不起头的答案选A的正确率非常高。我们来看考过的题中的难题与答案分布。

二、对数学运算比较有效的方法——联系法联系法是指数字之间存在着一些必然联系,通过这些联系可以找出答案。比如在涉及距离速度的题中,出现了7和21、4和12等数字,你要联想要答案可能跟3有关,而不是跟5、8等其他数字有关。

例:甲乙丙三人沿着400米环形跑道进行800米跑比赛,当甲跑1圈时,乙比甲多跑了1/7圈。丙比甲少跑1/7圈。如果他们各自跑步的速度始终不变,那么,当乙到达终点时,甲在丙前面:

A、85米 B.90米 C.100米 D.105米(05中央A)

我们不用做题,就看题干中的数字哪些和答案相关,看能否选出正确答案。看:800,1,1/7,1/7。你觉得最可能跟哪个数字有关:85,90,100,105。应当想到,最核心的数字有3个:1,7,8。这样,答案基本不可能跟尾数是5的有关。可以说A、D都不是答案。在90和100中,哪个更接近答案呢?1001因为比较明显的感觉是100×(7+1):800。所以选C。这样,我们就绕过了从题中算出答案的麻烦。

三、对逻辑判断比较有用的方法——验证法

验证法是指将选项带人题干的关键处来验证其正确性的方法。

四、对言语理解与表达有效的方法——关键词法

关键词法是指对言语的理解要抓住重要的词语,从而将其组织起来表达符合题干的意思。行测考试中,言语理解与表达的题干往往比较长,如果考生要认真地阅读,有些题可能1分钟都读不完。这时候,考生就要“好读书不求甚解”、“观其大略”,用历史文化残余与历史重构法的方式,将快速阅读过后头脑中残存的信息组织起来,在答案中寻找具有相同形式或内容的选项。

五、最简单的办法——造句法.造句法是指按照相关句式结构造出一个新句子的方法。造句法适用于类比推理和定义判断。因为造句法的基本原理是相似事物之间具有异质同构性。

六、最凭感觉的方法——座标法座标法是指根据已有数字所处的座标之间的变化规律,确定另一个数字的座标。座标法适用于数字推理,特别适合自然数的类比推理。一般的参考书上是采用二级特级或三级特征来进行推理,远没有座标法进行推理来得形象、快捷。座标法在操作时

注会经济法考试应试技巧(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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