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论文(终稿)[合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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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大论文(终稿)
牡丹江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研究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2010年1月31日,在国务院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建议》中,首次提出了“新生代农民工”这一群体,但文件中并未对此提法做出明确的群体界定。根据对现有文献的初步研究可以得出对此概念的基本认识,“新生代农民工”是指上世纪八十年代(即1980年)以后出生的、拥有农业户口的、进城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务工农民,目前全国大约有1亿人。随着第一代农民工步入老年时代,新生代农民工已成为新时期农民工的主力军,他们在为我国的城市化建设做出诸多贡献的同时,所引发的犯罪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减少和预防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需要及时有效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总人口约280万人,其中市区人口约92万人。近3年内牡丹江市总人口增长近10万,且增长速度不断加快。2007年初,牡丹江市第十次党代会提出:要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牡丹江市市区人口突破100万的目标。自2007年以来,随着牡丹江市进一步进行市区区划调整和放宽落户政策,牡丹江市市区人口数量仍在不断攀升。据牡丹江市计生委统计,截至2008年底,新市区人口数量(包括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为84万余人,而2009年年底,新市区人口数量增加到91万余人,到了2010年年底,市区人口数量已增长至92.4万余人。牡丹江市公安部门的统计也证实了这一情况,截至2007年底,牡丹江市市区户籍人口数量为79万余人,至2010年底,牡丹江市市区户籍人口为88.9万人(含五林镇、磨刀石镇和海南乡)。对此,有关人士分析认为,牡丹江市市区人口数量的急速攀升,除了受区划政策调整、落户政策放宽等因素的影响外,还与牡丹江市市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密切关系。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牡丹江市对外来人口的吸引力不断增大,这是外来人口增加的一个重要因素。由此预计,未来几年,牡丹江市市区的人口数量还有一定的增长空间。
牡丹江市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社会转型进程中,城市化是一个渐进过程,它是一个伴随着各种城市化因素和条件的逐步完善和实现的渐进过程。新生代农民工作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新的社会群体,与第一代农民工一样在城市建设中做出了巨大贡献,成为城市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社会群体。他们虽然具有农民的身份,被称为农民工,但由于成长环境、生活环境与第一代农民工不同,所以其打工的目的与父辈也完全不同,这具体表现为:新生代农民工具有强烈的城市化诉求,他们渴望自己能成为城市人,享有与城市人同等的居住权、身份权、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等。目前,牡丹江市实现城市化的各种因素和条件还不具备。在城市还处于没有做好接纳的各种准备的阶段,城市却面对有着强烈城市化诉求的新生代农民工的大量出现,此时,新生代农民工城市化心理预期与城市的接纳程度之间的矛盾就会愈发突出,而由此滋生出的犯罪问题,必会成为社会不和谐的声音,严重影响着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成为目前我国犯罪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由此,从理论和实践上对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预防进行探索和分析是犯罪学当前探索研究的毋容置疑的任务。
本文将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问题进行一系列的研究,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概念、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群体界定、犯罪的特点、原因和对策等等进行系统的分析,以期概括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研究的全貌。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1.2.1 研究目的
本人居住于牡丹江市,曾就读于省警校刑事侦查专业,学习积累了相当的关于犯罪侦查学、公安学的相关理论基础,毕业后参加公安工作,在一线基层工作多年,对于农民工犯罪状况具有很深的了解,对新一代农民工的生存和发展现状比较关注,对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存在很深的忧虑。因此,希望通过对本课题的研究希望达到以下目的:
(1)降低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由于其犯罪的普遍特点,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社会危害性大,本文希望通过立足理论,对牡丹江市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的理论和实际研究,找出影响其发生的原因,并提出有建设性的建议,预防和减少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和重新犯罪,减少其社会危害性。
(2)减少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经济损失。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事实的存在,使国家、集体和个人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通过研究,进行犯罪预防,以达到有效维护本地区的经济财产安全的目的是本文研究的目的之一。
(3)为推进城市化进程开辟途径。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化诉求逐渐得到满足的过程,就是农村人口向城市推进的过程,而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农业人口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就是城市化最突出的反映。本文通过研究提出建议,预防和减少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对于推进城市化进程有很重要的意义。
(4)为其它地区研究、预防和减少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提供借鉴。通过对本地区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特点、原因的研究,提出预防和治理措施,这对其它地区研究和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1.2.2研究意义
研究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是为了更好的解决和减少农民工犯罪问题,而农民工犯罪率的下降,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城乡的协调共同发展;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实现全面小康;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国的农民工犯罪的原因错综复杂, 变化趋势也很明显, 解决农民工犯罪问题任重道远,但是面对突出的犯罪问题,相应的解决办法却很不完善。在农民工犯罪问题已成为全社会问题的今天,有必要形成社会各种力量对其实施综合治理的合力。因此,研究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可以更好的了解其发生的特点及原因,以及全面提出解决对策。加深这一研究,是社会和谐和安全的共同要求,它对于创建牡丹江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牡丹江市和其他地区的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都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动态 1.3.1 国外研究动态
国外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为研究流动性很强的移民群体的犯罪现象提供了很深厚的理论基础。国外的心理学在19世纪就起源并迅速发展起来,到20世纪20、30年代,传统心理学进入繁荣时期,心理学家、社会学家及法学家的投入有力的推动了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并把研究扩展到研究犯罪预防和对策方面,使得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这为研究流动群体、移民群体的犯罪行为奠定了理论基础。
犯罪心理学发展到今天,使国外的研究拥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因此,国外针对移民群体的犯罪现象有较多的研究,这个群体就流动的状态来讲与我国的农民工是相同的,通过对其研究动态的分析可以发现,其面临的问题主要有:
(1)生活状态都不够稳定
生活都处在变化或动荡之中,都没有真正在移入地扎下根来。因为受到排挤、歧视,在就业、安家等各个方面都面临很多困难,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2)面临如何融入新的社会的问题
由于移入地的环境要好于移出地,因此,呈现在他们面前的是一个美好的前景,他们都渴望尽快适应新的环境,都希望及早得到新群体的承认,而融入到新的社会中,成为他们的一员,从而彻底改变原有的生活状态,正是因为这种高期待带来的落差,导致了报复、宣泄型犯罪活动的形成。
1.3.2 国内研究动态
鉴于第一代农民工犯罪问题对社会的严重危害,建立在第一代农民工犯罪问题研究基础上的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已成为当前犯罪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减少犯罪带来的各种危害后果,降低打击犯罪和改造犯罪的成本投入是预防和减少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根本所在。各国从对犯罪学理论和社会实践的探索中提出了对许多农民工犯罪问题的看法和观点,以及与之相关的现状研究,内容也相对丰富。
从收集的资料和研究总结的众多文献来看,关于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的研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观点:
(1)新生代农民工的概念界定方面
虽然国务院在中央一号文件中率先使用了“新生代农民工”的提法,但是并未就其做出群体界定。而社会研究虽早于政府层面进行,但其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的群体界定也并未得出统一观点。因此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罪犯的群体界定也没有统一观点。
根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农民工检测报告,全国农民工数量约为2.3 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约 1.5亿人,年龄在16岁~25岁的占41.6%,26岁~30 岁的占20%,这部分农民工属于年龄在16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的群体。2010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称其为“新生代农民工”。国内对概念界定方面的研究较多。其中,林彭(2008)等人通过抽样调查了上海市年龄在 16~26周岁、来自外省市且户籍在农村的服刑劳教人员,并在其研究中指出这部分服刑人员被称为“新生代农民工”罪犯;孙璐(2008)则认为新生代农民工罪犯的年龄在18~25岁之间;岳平(2008)则认为新生代农民工一般指上世纪80年代后出生的进入城市以谋求生存发展为目的的农村外出务工青年;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课题组明确指出,新生代农民工是指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年龄在16岁以上,在异地以非农就业为主的农业户籍人口1。孙笛、杨青玖(2012)在研究中指出,所谓农民工,简单地说就是进城务工的劳动者这是一个身份加职业的称谓,即他们的身份是农民或农业户口,职业却是产业工人,工作和常年居住的地方是城市或城镇。
总结可以得出,农民工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农村户口;(2)长期工作在城镇;(3)主要以非农业生产作为谋生手段。只有以上三个条件完全具备,才可以被称为农民工。对于农民工群体的分类,总结学者们的研究,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观点以时间及个人因素为标准,分为旧生代农民工和新生代农民工;第二种观点将农民工分为第一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和第二代农民工三类。若仅从社会学的角度区分,三类说更为细致,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赞同,但三类说中的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二代农民工之间的区别,除了在年龄和外出务工时间上存在差异外,并不存在明显的特征区别。基于此,笔者采取二类说,将农民工群体分为旧生代农民工与新生代农民工两大类,相应地在农民工犯罪人之中也就形成了旧生代农民工犯罪人与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人。
(2)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特征方面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特征在诸多研究中都得出了很多类似的结论。林彭等人(2008)、李锡伟(2010)等众多学者都指出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诸多特征,包括行为、团伙作案、文化程度及年龄、目的性等方面的特征。他指出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具有文化程度低、年龄主要在25岁以下,通过团伙作案,以图财为主要原因、发泄及报复等为目的,同时伴有暴力倾向及流动性大、随意性高,犯罪多样化等特点。
除此之外,由于地区的不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学者的研究表明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正在出现很多新的特征。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指出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具有低龄化的突出趋势、同时性犯罪增多。
陈美珠在《新生代农民工犯罪解析》中提到,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呈现多样化,表现在出现了扰乱经济秩序、金融秩序等影响更加广泛、危害更加严重的犯罪。
(3)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原因方面
李福芹(2010)在研究中指出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原因有:
(一)社会生存空间缩小。从制度、社会组织或他人处获得的精神和物质上的支持有限,是导致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原因之一;
(二)社会化过程中社会约束力的缺失。社会联系纽带的松散和破裂是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另一重要原因;
(三)社会化过程中的教育缺失。个体信念的丧失,价值观的扭曲和劳动技能缺乏;
(四)社会生活中预期目标和手段之间的不和谐,即社会期望的目标与实现手段之间的落差所产生的挫折感和压力的增加。
王晓霞(2011)指出,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成因分为:
(一)社会歧视和贫富悬殊导致其心理失衡;
(二)家庭教育与情感联系缺位;
(三)新生代农民工自身的技能缺乏及心理承受能力弱;
(四)由于受教程度低导致的社会保障缺失、维权意识淡薄。
李锡伟(2010)在研究中中将诱发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的因素归类为社会经济因素、心理因素、文化冲突因素、制度和管理因素等几大因素,有效的阐述了其多发的根源所在。
(4)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解决对策方面 甄万和在《新生代农民工犯罪解析》(2011)中在司法角度提出,第一,要采取预防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法律措施,完善立法实现城乡户籍一体化,第二,加大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第三,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第四,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第五,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王志红在《论城市化进程中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预防》(2012)中基于犯罪学的视角概括出:1.增大犯罪困难。2.增加犯罪风险。增加犯罪风险目的在于通过采取“技防”的防范措施增大犯罪人被发现、被逮补的几率。3.减少犯罪收益。作为“理性犯罪人”的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主体在权衡犯罪成本与收益的基础上,他会对自己的行为做出理性选择。王小霞在《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成因及防控对策》一文中指出,(一)改革二元户籍制度,实现国民待遇平等;
(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社会公正;
(三)健全法律保障机制,保护合法权益;
(四)拓展沟通渠道,消除城市歧视;
(五)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素质等系列观点。
1.3.3 研究动态评述(1)理论方面
我国对犯罪心理的研究虽然由来已久,但是犯罪心理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在我国出现则比较晚。我国的犯罪心理学形成和发展于80年代初期,与外国相比起源较晚,但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犯罪心理学研究,一方面一直坚持以正确的哲学思想为指导,另一方面又坚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发展尤为迅速。但是应当看到,我国的犯罪心理学还处于迅速发展阶段,需要认真研究的东西还非常多,理论还需要继续完善,以为我国的犯罪研究及预防提供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
(2)具体到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方面的研究 目前,我国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研究比较多,研究的角度也较广泛全面,已经取得了很重要的成果。但理论界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的群体界定仍不是很明确,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的社会和生活环境在不断发生变化,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影响也随着环境的变化不断出现新情况,因此,及时有效的进行追踪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除此之外,目前,学者们对于不同地区、不同省市的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的研究并不是很多。我国地域广大,各地区、省市的经济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及政策也存在不少差异,为了有效预防及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针对不同地区的不同特点、不同环境进行研究,找出其共性及个性,结合特殊性进行预防对于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是有重大意义的。本文即立足于此,进行研究。
1.4研究思路与方法 1.4.1研究思路
本文首先分析了农民工犯罪问题的现状,对比国内外的研究结果,按照提出问题,分析原因,给出建议的基本思路,并安排论文结构。
第一章是绪论部分。总体概括牡丹江农民工犯罪问题的现象,提出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状况、研究方法和思路。
第二章介绍本文将用到的各种概念,对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从犯罪学的角度来进行理论分析与介绍,阐述各种犯罪现象在理论上为何种状态,以及如何界定等问题。本章是整篇论文的理论基础与导向。
第三章简要介绍牡丹江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现状、特点。第四章阐述牡丹江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现象出现的根源,从多个角度来说明其发生的原因。
第五章是建立在前一章对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实际情况以及提出的问题,提出针对预防和解决牡丹江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对策建议。
第六章是整篇论文的结论与展望,即对本文内容的总结和以后研究的方向和思路的说明。
1.4.2 研究方法
运用经验分析、实证分析、规范分析及案例分析的方法,通过调查,对牡丹江市外来农民工犯罪特征从不同角度进行深入分析、比较。在此基础上从社会转型、管理机制、农民工的角色转换等几个不同角度对犯罪成因深入剖析。最后相应地提出对策建议,归结到改变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别,平息文化冲突,调和城乡关系;最终定位在城市政府部门如何务实地制订措施,综合治理社会治安问题,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思路上来。如何以人为本,从服务政府的角度出发,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系统,切实解决城市农民工的民生问题,从源头上解决农民工治安管理问题。
其中将使用到研究方法有:
(1)文献调查法:参考相关文献资料和理论著作,通过多种途径获取关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收入差距的政策性和理论性资料。
(2)比较分析法:通过对黑龙江省不同时段农民工收入情况进行比较,得出其异同找出原因。
(3)问卷调查法:对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各城区公安局接案与办案统计,对近几年发生的农民工犯罪案件进行调查了解,了解各种案件性质,作案动机,作案时间,地点,对新生代农民工犯罪进行实地考察与调研。(4)统计分析法:对调查结果进行整理,按一定规律输入计算机中建立数据库,用Excel对调查结果进行分类、排序,统计问卷中被选中项占同类调查对象人数的百分比,并制作相应的图表。
(5)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对犯罪学的相关理论进行规范的学理分析,提供研究的理论基础。同时,重点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黑龙江省现有农民工犯罪的数量和程度变化趋势的实例进行研究。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归纳和概括,运用了规范分析的方法,提炼出降低农民工犯罪的几率、改善民生的新途径。
第2章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理论基础 2.1新生代农民工概念的界定
新生代农民工,是指18到25岁、具有农村户口、在城市从事非农业生产工作的外出务工青年。新生代农民工群体是现今农民工的主流群体,是在计划生育政策下出生并成长起来的第二代农民工,有专家学者把新生代民工的特征归纳为“三高一低”,受教育程度较高,职业期望高,物质和精神享受要求高,工作耐受力低。
2.2犯罪心理学基础理论
犯罪心理学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通过分析和研究犯罪人的行为和心理,从而探索犯罪心理形成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为预防、打击犯罪和改造犯罪服务的一门应用心理学科。它是一门侧重于介绍社会科学的综合性学科,不仅对于犯罪科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很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对于预防和和减少犯罪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
犯罪心理的产生、与正常心理的区别及表现特征、影响其形成的因素等都是犯罪心理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1)犯罪心理的产生
犯罪心理的实质是客观现实的不良因素在人脑中的反映,同时又是犯罪人主观能动的反映。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各项社会制度也不尽完善,家庭和学校教育、社会环境还存在很多问题,人们的经济水平、个人修养和道德素质也存在很大差别,在改革开放条件下,一些管理措施还无法跟上,这些都是当前中国社会环境中存在的消极因素,是诱发犯罪心理的不良因素。犯罪人在各种消极心理因素的支配下实施犯罪活动,同时又在犯罪活动中不断强化自身的消极心理,逐渐形成犯罪人较为明显的、消极的某些心理特征。(2)犯罪心理的主要特征
犯罪心理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包括需要和动机特征、认识特征、情绪情感和意志特征及个性特征四个方面。
研究表明,绝大多数犯罪人在需要结构、性质及满足的手段方面存在反社会的特征。其需要结构畸形发展,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处于对立状态;其需要满足手段具有违法性。
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具有违法性、复杂性、发展性等特征。犯罪人的认识特征主要表现为:错误的认识及观点,包括错误的人生观及世界观、错误的法律意识、反社会的犯罪观等;其认识具有很强的偏激性;认识的能力比较低下。
犯罪人的情绪情感特征主要表现为:情绪情感比较低级;情绪冲动性和不稳定性明显;体验积累了很多的消极情绪。其意志方面的特征表现为:自制力差,经不起犯罪的诱惑;存在很大的盲从性;存在很大的习惯性犯罪心理;意志具有两极性,在实施犯罪时不达目的不罢休,而在悔过自新时则相反。
犯罪人的个性特征主要表现在气质、能力及不良的性格方面。(3)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 犯罪心理主要在主体自身的因素、宏观环境因素、微观环境因素的影响下形成。
主体自身的因素主要有:年龄与性别、遗传与体质以及个人的职业等。它是犯罪心理形成的主观因素。宏观环境指个体生活的整个社会环境。宏观环境因素主要包括: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环境和自然环境等。微观环境指个体生活的具体环境。微观环境因素主要指家庭、学校、朋友群体、居住环境、工作环境、情境因素等。微观环境因素是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直接因素。
由于对犯罪心理的研究可以从多个角度、多个侧面进行,因此除了掌握犯罪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外,对犯罪心理学研究领域里具有代表性的几种学说有所把握对于研究阐释本文的问题也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下面笔者将在行文中对几种代表学说进行简要的介绍。
2.2.1犯罪心理形成的社会学习理论
社会学习理论强调犯罪心理是后天学习得来的,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一样是社会学习的结果。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法国社会学家塔尔德及美国的三位学者萨瑟兰、伯吉斯、班杜拉等。
该理论主要经过了塔尔德的模仿规律论——萨瑟兰的“差别接触”论——伯吉斯的不同接触-强化理论等。
塔尔德认为,人们通过自上而下的相互模仿自己亲近和接触的个人的行为来形成犯罪,在此过程中,犯罪的行为方式不断发生新的变化,有新的行为方式代替旧的行为方式。
萨瑟兰认为,恶劣的居住环境和个性缺陷不能导致犯罪,犯罪是对犯罪价值观的学习。人们通过对亲近的社会伙伴,接触过多的犯罪行为通过对这些行为的学习而形成犯罪,反之,通过对不利犯罪的行为的学习成为守法者。
伯吉斯则认为,一方面犯罪行为是受别人的影响,另一方面犯罪人的直接经验的获得是推动实施犯罪的根源。当犯罪人因某项刺激而发生犯罪行为时,其对两者的反映联想对将来发生法罪的可能性是一种强化,会增加未来发生犯罪的可能性。
班杜拉则认为,攻击行为并非天生,而是后天获得的。环境、个人和行为相互影响,人们在观察他人行为的过程中,产生的代替性学习造成了人们的行为,犯罪即是如此。
从上述学者的理论无一例外可以看出,犯罪是与人们对其他人的犯罪行为的模仿和学习模切相关的,这种理论对于研究预防和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具有很重要的理论意义。
2.2.2“人格结构”失调理论
该理论依赖于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的“人格结构”学说,它将人格分为三个部分,即“本我”、“自我”和“超我”。这三个部分都不是孤立的,它们彼此关联、相互作用而产生一种内动力,这种“内动力”支配人们的所有行为。
“本我”是受唯乐原则支配的,是人格中最原始的部分,是一种本能的冲动,由该冲动支配的行为不受“良心”“道德”和“社会规范”的制约,只是盲目追求满足与快乐,是一种潜意识,甚至不为个人所知。“自我”是现实化了的“本我”,是受“现实原则”所支配的。它主要任务是活的生理需求的满足来维持个体生存和发展;调节“本我”的冲动以适应现实需要;管制压抑部位“超我”所容忍的人的本能冲动;调节并解决“本我”与“超我”之间的冲突。“超我”是自我在与社会接触和交往过程中分化出的执行和监督的部分,是受“道德原则”来支配的,是价值判断、道德标准、社会规范在人们内心中内化的结果。它监督着“本我”和“自我”。
“人格结构”确实理论认为,这三者相互联系,互相作用构成人格整体,当三者平衡和谐时,人们的行为表现正常,但当行为人的人格结构失衡,特别是“超我”有缺陷的人,其“本我”的本能冲动不能按照“自我”和“超我”的要求以人们能接受的方式寻求满足时,就容易发生侵犯他人的犯罪行为。
2.2.3遵从“底层文化”理论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米勒认为,犯罪是个体遵从底层文化,从而对环境做出自然反应的结果。米勒认为,底层文化里存在很多“焦点关心”,例如,麻烦、强硬、聪明、兴奋、命运、自主等,当低阶层的人为了证明或寻求这些“焦点关心”时,就很容易因为采取了不恰当的方式而触犯法律。
这些底层文化本身就含有犯罪的要素,犯罪行为也是底层文化价值观和态度的一种具体体现,并且因为文化的传承性,极有可能一代代延续下去。
从这种理论可以看出,改变底层文化的价值观,帮助个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是预防犯罪心理形成和减少犯罪行为的有效方式。
2.2.4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心理成因 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经常将未成年人和一部分成年人抽取出来进行专门研究,这主要是因为,在青少年时期,这部分人的身心特征、社会角色、行为表现等都具有较大的特殊性,其心理、社会角色都处于过渡阶段,行为表现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且在违法犯罪人员中,这部分人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理应且必须予以重视。
犯罪心理学所研究的青少年犯罪心理是指从11、12岁到25周岁左右的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和某些严重不良行为的心理活动规律,其中期违法犯罪心理是研究探讨的重点。在牡丹江市新生代农民工中,有很大一部分人处于青少年时期,处在犯罪的“危险时期”,这不只是由于青少年时期的生理及心理的特殊性导致的,根本原因是由于青少年身心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矛盾。
(一)迅速发展成熟的生理机能和发展相对缓慢的心理之间的矛盾
(二)不断增加的个人需要与实现的可能性之间的矛盾
(三)丰富、强烈的情感与相对薄弱的控制能力之间的矛盾
(四)不断增强的独立性意向与有限的明辨是非的能力之间的矛盾
(五)自我意识方面存在的矛盾 2.2.5共同犯罪心理
共同犯罪与个人犯罪相对应,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同一犯罪的行为。根据组织程度,可以划分为,有组织犯罪、团伙犯罪和集群犯罪几种,相应的从犯罪心理学角度,也就有有组织犯罪心理、团伙犯罪心里和集群犯罪心理等。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城市人口增多,在强大的城市社会力量面前,作为少数的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单独实施犯罪的困难较大,因而群体犯罪比例不断上升,在这种背景下,加强对共同犯罪心理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1)有组织犯罪心理
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有组织犯罪主要指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行为,其“组织”包括一般性犯罪集团、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组织三种形态。其成员主要受共同的不良需要、亚文化层面上的认同意识的影响在首领人物的带领下实施犯罪行为。有组织犯罪的心理动力主要来自于成员内部对组织的归属心理和“法不责众”的责任扩散心理,以及团体压力和首要分子的权威、内聚力。打击这种犯罪的根本途径是铲除滋生有组织犯罪的社会心理基础。对于一般成员应进行正面教育、政策攻心的方法,尽可能兑现宽大政策,同时消除其侥幸、从重、责任扩散心理;对于骨干分子,要做好长期准备的思想准备,根据其不同性格,利用集团内部矛盾和困惑无助心理,分化瓦解,各个击破;对于首要分子必须在掌握确凿证据和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加大力度,使其产生强大的心理压力,实施合理使用证据证言,充分利用主动地位,使其心理防线崩溃。
(2)团伙犯罪心理 团伙犯罪,是指若干犯罪人为实现具体犯罪目的,临时就和共同实施犯罪的一种犯罪组织形态。它是我国青少年犯罪的一种主要类型,也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定形式。团伙组织具有成员纠合性、行为盲目性、侵犯对象多样性、手段野蛮、成员之间以及对外部青少年的腐蚀性等特点。团伙犯罪在犯罪心理上具有以下特点:建立在团伙意识上的很强的凝聚;成员之间感染效应使成员胆大妄为;暗示与模仿心里迅速又发犯罪行为;核心人物的“领头羊”效应;“责任扩散”心理的催化效应。
(3)集群犯罪心理
集群犯罪是人们在激烈的互动中自发产生的,无知道、无明确目的的、不受正确社会规范约束的,有众多人的狂热行为导致的犯罪。她与前两者相比犯罪成员人数更多,但多数成员是无预谋的,往往是由于偶然事件诱发而聚集在一起,具有很强的情境性和情绪性。这种犯罪发生的心理和社会原因比较复杂,主要是由于社会矛盾的集聚和社会心理的躁动,发泄以及自我表现心理、消极模仿心理等导致的。对于这种犯罪的处理,主要采取发现苗头就进行疏导劝解,对于已成事实的行为要控制住事态的发展,进行分化瓦解,必要时采取强制驱散,同时还要清源疏流,以求平息事件。
2.3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预防的理论分析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预防的理论分析是建立在犯罪心理学的理论基础上的,结合实际通过对犯罪心理学基础理论和观点的阐释,可以探讨并得出对新生代农民工犯罪进行犯罪预防的目的、可能性及重要意义等。
2.3.1从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后果解读预防的重要性(1)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由于犯罪涉及的类型较多,犯罪的侵犯领域较广,犯罪的被害对象较杂,其事实犯罪的存在直接和间接地侵害了国家的法益、集体的法益和个人的法益。因此,找出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各方面原因,通过对犯罪人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手段,预防和减少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和重新犯罪,对减少犯罪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具有重要意义。
(2)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大多表现为财产型的犯罪,与受害方的财产安全密切相关,这种犯罪事实的存在,使国家、集体和个人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犯罪预防的功效则在于减少、遏制和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其结果自然是减少了由于既成的事实犯罪带来的经济损失。
(3)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阻碍城市化进程。在预防犯罪中,城市通过实施有利于新生代农民工城市化的制度、政策及社会保障措施,减少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诱发性因素,使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化诉求逐渐得到满足,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农业人口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就是城市化最突出的反映。
(4)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阻碍社会和谐。预防和减少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使农民工犯罪率的下降,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城乡的协调共同发展;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实现全面小康;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3.2从新生代农民工犯罪诱因分析预防的可能性
新生代农民工在融入城市的过程中,在价值观念、心理状态、社会认识、行为模式等方面与城市居民存在很多差异,产生了很多矛盾,而这种社会融合困难就成为了新生代农民工实施犯罪的重要诱因。
(1)与城市生活融合过程中的心理畸变。户籍所引发的农民工身份不被认同、来自外界的歧视和排挤,就业以及文化价值观的不同,使得他们难以融入城市生活,难以获得成功,由此产生的不良情绪,容易诱发心理失衡,进而引发犯罪。(2)农村文化氛围与城市新文化氛围之间的矛盾冲突。目前,我国城乡之间的文化差异很大,新生代农民工中相当的一部分人在幼年及少年时期曾经有过“留守儿童”的经历,进入城市后,从小习惯了农村文化氛围的新生代农民工在融入城市社会过程中发现自己小时在农村形成的价值观念与行为模式并不能够完全适应城市的文化氛围,城乡两种文化在他们身上出现了矛盾和冲突。在两种文化的影响下面临行为选择时,他们很多人短时间无法适应这种矛盾与冲突,结果就很容易通过实施越轨或者犯罪行为来满足自己的欲求或者发泄源自于内心的不满。
(3)人际关系的单一。由于社会融合的困难,在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中,人际关系主要依据地缘关系(同乡关系)建立起来,通过相互交往,尤其是不良接触,习得犯罪的动机、技术甚至包括将犯罪行为合理化的借口。新生代农民工因地缘关系而建立起来的人际关系为犯罪团伙的迅速结成、大面积同种类犯罪的实施都提供了便利条件。并且,如果群体当中的某些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发家致富”,必然会产生强大的示范效应,使得群体当中的其他人也学会越轨和犯罪行为。
(4)社会控制力缺乏。社会控制论认为,社会中存在很多潜在犯罪者,他们没有成为既成的犯罪人,一个非常关键的原因是社会控制力的作用。新生代农民工中有很多户籍在农村,而户籍对于他们的控制力微不足道。而他们的人际关系单
一、主要社会关系都不在身边,所以在选择是否实施犯罪的行为时他们很少去考虑给家人朋友这些社会控制力主体的影响。(5)缺乏社会支持造成社会生存空间缩小。西方犯罪学中的社会支持理论认为,来自于行为人外界的社会支持有多种形式,并会对犯罪产生直接作用。有效的社会支持能够预防和减少犯罪,反之,则会使得行为人在面临选择之际,更容易受到不良群体或个人的引诱,去实施越轨或犯罪行为。由于新生代农民工背井离乡,一般都很少与家里联系,家庭的支持微乎其微。在社会融合的视角之下,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中的社会融合困难,导致来自于政府和民间民间等非正式的社会支持对这一群体的影响都很小。当面对失败、困难或者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更多地选择错误的自救方式,从而导致犯罪。
从上述诱因分析可以看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预防和减少犯罪,关键是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融合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虽然任重道远,但通过采取多种措施破解城乡二元体制的难题,同时在经济、文化及社会保障上积极采取措施是可以有效解决以上难题,从而有效预防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的发生的。
2.3.3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预防的目的
(1)降低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由于其犯罪的普遍特点,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社会危害性大,通过对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的研究,找出其各方面原因,通过对潜在犯罪人、犯罪行为人、实然犯罪人采取教育、挽救、改造、管理、打击、建设等有效的措施和手段,预防和减少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和重新犯罪,减少犯罪带来的社会危害性。
(2)减少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经济损失。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事实的存在,使国家、集体和个人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通过进行犯罪预防的研究,可以达到有效维护本地区的经济财产安全的目的。
(3)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犯罪行为与犯罪原因因果关系的联动分析,在预防犯罪中,把多米诺骨牌链条中的一张牌或几张牌抽出的结果,就是城市实施了有利于新生代农民工城市化的制度、政策及社会保障措施,减少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诱发性因素。从这个角度来看,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化诉求逐渐得到满足的过程,就是农村人口向城市推进的过程,而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农业人口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就是城市化最突出的反映。
(4)为其它地区研究、预防和减少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提供借鉴。通过对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特点、原因的研究,提出预防和治理措施,这对其它地区研究和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第3章 牡丹江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现状、特点
在过去的一年中,黑龙江省法院总共受理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1210件,其数量占黑龙江省全年刑事案件的总数的5.1%,涉案人数1734人,占全年刑事案件涉案人数的6.2%。在各个地区城市当中,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总人数的数量占前四位的城市分别是哈尔滨、鸡西、大庆和牡丹江,在这四个城市所在地的法院中,审理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的数量分别为850件、608件、401件和331件,此四座城市犯罪数量总和占全省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总量的96.9%。
在过去的2012年,牡丹江市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总共受理犯罪案件942件,其中属于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的数量为331件,占全部犯罪数量的35%。牡丹江市旅游业比较发达,服务类型的行业用工较多。这一特点吸引着大量的农民工来到此城市谋求生存和发展,因此,部分人员在各种不同的因素的诱惑、促使下走上了犯罪道路。3.1 牡丹江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主体方面特征 1.经济环境
(1)城市中的农民工一般工作时间普遍很长,导致劳动的付出不能得到相应的回报,与城镇一些单位的在岗职工进行对比,这种窘况会更加明显。
(2)农民工被克扣、拖欠工资的问题依然存在,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不容乐观,并且农民工要是进行维权,成本相对比较高。因此农民工在城镇的生活和工作中遭受到了绝对经济挫折与相对经济挫折
重压迫。就绝对经济挫折而言,自2005年以来,农民工平均工作时间仍然较长,平均收入状况改善幅度不大,长时间的劳动付出换来的仅仅是微薄的收入回报,其完全难以承受城镇中各类高昂的消费,而贫困与越轨行为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已是一个妇孺皆知的问题.总之,经济挫折将有可能诱发农民工的违法行为,严重时将导致犯罪的发生;相比于绝对经济挫折,相对经济挫折对于农民工犯罪发生的作用明显更大。相对于其他因素而言,贫困往往部分地属于一种主观认识,判断贫困与否不能单凭是否具有一定数量的财产这个标准,或者其他量度财富数量的方法。在一个人看作是贫困的情形,在另一个人看来,可能属于虽不富足但已是令人满足的舒适水平了。因此,如果仅仅在农民工群体内部,这种低收入还可能不会被广泛的认定为贫困。但是,由于农民工毕竟生活在城镇之中,与之接触的不仅有本群体中的成员,还必然有本地的城镇人,在与城镇人群体的比较下,就容易产生相对经济挫折感,从而发生心理失衡。在付出同样长度的劳动时间的情况下,2005年农民工平均每小时收入为3.24元,仅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每小时收入的41.6%。而到了2007年,这种情况未有明显改善,农民工平均每小时收入为4.39元,仅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每小时收入的41.05%。这种状况,将易产生城乡差别到心理仇视到外在侵害到犯罪率高的社会发展轨迹。
2.工作、生活环境
农民工的工作和生活状况极为不佳,这表现在农民工的工作行业、对农民工劳动安全防护措施的忽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签订率以及农民工的居住状况等方面。
(1)劳动力市场的准入歧视。自2001年以来,我国不少城市陆续制定了对外来人口就业的行业、工种限制办法,为农民进城就业设置了人为的障碍,而城市人口在许多领域继续享有垄断的或优先的就业特权,即职业保留制度,这就难以实现公平竞争。加之体制、文化、技术和产业特性等多方面的原因,使得农民工往往难以真正稳定地进入城市正规行业,相当多的农民工聚集在城市中非正式产业的亚部门中。
(2)工作环境恶劣,劳动安全防护措施无保障,农民工成为安全事故、职业病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劳动安全防护措施是保证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必要措施,特别是对于农民工而言,由于他们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劳动环境差、危险性高的劳动岗位,尤其是城里人不愿干的建筑施工作业、井下采掘、有毒有害等工作,劳动安全防护措施更显得弥足珍贵。然而,通过对农民工安全防护措施情况的调查可知,对于在一些特殊岗位就业的农民工采取了非常严密的劳动安全防护措施的仅为10.93%,有13.86%从事特殊岗位的农民工没有任何劳动安全防护措施。这些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特殊行业尚且如此,在普通行业中安全防护措施的采纳率之低,更是可以想见的了。正因为对农民工安全防护措施保障的不到位,生产事故屡屡发生,农民工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我国每年发生的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接近14万,其中相当大的部分是农民工。2009年1-4月全国煤矿发生伤亡事故1093起,死亡1589人,死伤的主要是农民工。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建筑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80%以上,而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中受伤害的90%也是农民工。另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显示,我国患职业病人数超过50万人,农民工占其中一半以上。
(3)居住环境恶劣,农民工生活遭隔离。2006年,农民工住在单位提供的集体宿舍中的比率仅为29.19%,有20.14%的农民工居住在缺乏厨卫设施的房间, 7.88%的农民工以工作场所为家,居住在工作地点,有6.45%的农民工居住在临时搭建的工棚里,有12.54%没有任何住处,只能往返于城郊之间,或者回农家居住。由此可见,对于农民工而言,享受到基本的人权保障也是一种奢望。对于条件相对较好的居住在单位提供的集体宿舍的29.19%的农民工而言,其居住条件仍然比较恶劣,根据部分城市调查,在制造业和工矿企业中,虽然不少企业有集体宿舍,但居住拥挤不堪,经常是几十人拥挤在同一个棚屋中,卫生安全条件脏乱差,而且,人均居住面积普遍较小。从表面上看,中国城市中没有形成如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城市中为人们诟病的贫民窟,但是,中国城镇中农民工的生活环境,与贫民窟在实质上并无二致,以至于清华大学的秦晖教授发出了没有贫民窟,中国农民工都住哪的质疑之声,农民工在城镇中的生活环境表明了他们在城镇中遭受着隔离。
(4)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极度缺乏,突出体现在社会保险参保率低,农民工生活存在后顾之忧。农民工成为安全事故与职业病首当其冲的受害者,但是,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却并不完善,这从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部分的社会保险参保率上可以略见一斑。农民工参加四大社会保险比率有一定程度的提升,但是,即使就2006年的情况来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也分别仅为26.60%、26.20%、15.30%和32.50%。而且,另据国家统计局2006年所作的调查显示,有74.81%的农民工未参加任何社会保险。高昂的医疗费用,使得许多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获得经济赔偿,在生病后无法承担正常的医疗费用。
3.3.农民工被认同度低,在城镇社会中遭受歧视与冷落,被相对隔离,从而缺乏城市归属感。
改革开放多年以来,劳动力流动对GDP贡献率达19%,农民工已占第二产业的57.6%,占商业和餐饮业的52.6%,占加工制造业的68.2%,占建筑业的79.8%。这意味着,如果没有农民工,超过一半的饭店要停业,近七成的工厂要关门,近八成的大楼建不起来。农民工在为城市发展作出如此大的贡献后,竟然完全得不到城市居民的认同,也大大降低了农民工对城市居民的认同度,不愿与城市居民过多的交往。据对南昌市897位农民工的调查显示,农民工中约49%的人表示不敢也不愿与城里人交往。进城农民工的一种现实对策与选择就是以原有的人际网络为基础,在城市重建原来的生活方式与文化模式,构建一种以进城农民工为主要成员的初级社会群体与亚文化生态环境。然而,农民工群体的努力并未换来经济上的富裕,取而代之的却是绝对及相对的经济挫折,同时,还倍受城市居民的歧视,最终使得原有的信念丧失殆尽。社会联系的薄弱,加上城市居民平白加诸于身的犯罪人的标签,更是将农民工的心理天平往犯罪的方向倾斜。
总之,农民工群体经济、工作、生活环境等现状,都是一些犯罪的诱发因素。在这些致罪因素的影响下,无论何人在这种环境下,都有被诱发犯罪的较大可能性,而在一般人的生存环境中,是不存在这样程度的致罪因素的同时,在前一部分的概念及范畴的分析中,农民工犯罪的外延已被极大的缩减,对于在城镇中游手好闲、形成了违法甚至犯罪人格的城镇中的农村人口而言,即使是初次犯罪,由于其不属于农民工犯罪,亦无须对其予以司法宽容,因而,对于农民工初犯的司法宽容是无可厚非的。
3.2 牡丹江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类型特征
本次研究我们详细调查了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基本状况,通过描述性分析,我们总结了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类型的基本特征。在这里主要表现为犯罪类型多样,侵财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占有较大比例,组织卖淫贩毒等犯罪呈上升的趋势,从犯罪类型看,新生代农民工罪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中,抢劫罪所占的比例较大,为39.1%;其次是盗窃罪(12.9%);故意伤害罪(11.2%);强奸罪(6.6%);贩毒罪(5.8%)和组织卖淫罪(4.3%)。从犯罪趋势看,与2007年的调查数据相比,传统的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所占的比例有所下降,其中,盗窃罪(23.5%)下降了7.6个百分点,抢劫罪(38%)下降了4.2个百分点,故意伤害罪(10.6%)下降了3.8个百分点,而组织卖淫、贩毒等犯罪行为所占的比例有所上升,组织卖淫罪由2.1%上升为4.3%,贩毒罪由1.5%上升为4.8%。
3.3牡丹江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主观方面特征 3.3.1 犯罪手段特征
农民工犯罪通常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往往表现在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等侵犯财产型犯罪中。例如,牡丹江市流动人口犯罪类型前七名排序为:盗窃24.1%,抢劫20.9%,抢夺18.4%,毒品犯罪6.9%,伤害5.8%,诈骗3.5%,卖淫嫖娼2.2%;而全国流动人口犯罪类型的排序是:盗窃32.3%,抢劫14.5%,卖淫嫖娼8.3%,伤害7.8%,抢夺 5.7%,毒品犯罪 5.3%,诈骗 4.2%。从犯罪的标的来看,案件涉及的数额较少,多以满足自身或家人生活需要为主。2004年 3 月 4日报道:一个湖南籍打工者为了买点东西回去给家人过年,竟为了1000元钱,杀死和他共住一处的两个同乡。《北京晚报》2000 年 1 月 5 日报道:两个曾以捡破烂为业的河北农民,为了弄点钱吃饭,竟在短短的三天里连杀5人,共抢得500元钱。3.3.2 犯罪时间特征
1、犯罪行为发生在第一次进入城市的占很高比例。下面以牡丹江市1996、1999、2002三年的情况为例
2、犯罪时间具有季节性。根据犯罪学的相关理论,侵犯财产罪具有一定的季节性。这一点在农民工犯罪中表现的最为突出。从图1中可以看到,农民工犯罪在2月和9月进入“低谷”,而在8 月和 12 月为“最高峰”,表现出明显的季节性。造成以上现象的原因是和很明确的,即从1月份开始,农民工犯罪呈现下降趋势,2月份左右为春节期间,农民工大量返乡,犯罪现象大为减少,达到全年最低水平。而春节过后的3月份,随着农民工陆续返乡,其犯罪发生遂也增多,一直到7月份,保持较为稳定的犯罪发生率。8月份是农民工返乡忙于“大秋”的前夕;12月份距离春节不远,也是返乡的准备期(春节前期的一段时间,各地司法部门都开展“严打”,这也许部分能解释为什么12月犯罪率较高而1月份解释下滑的原因。);在这两个主要的农民工返乡期,农民工容易产生非法集财的念头,导致这两个时期犯罪率的提高。
3.3.3 犯罪地点特征
犯罪地点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主要发生在街道里巷、出租屋、宾馆饭店和网吧,从犯罪地点看,在新生代农民工罪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中,29.6%的发生在街道里巷,18%的发生在出租屋,12%的发生在宾馆饭店。犯罪地点的选择与新生代农民工罪犯的性别有关,男性犯罪人的犯罪地点主要是街道、里巷(40.9%)和网吧(13.8%),女性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出租屋(27.8%)和宾馆饭店(20.9%)的比例较大。
3.3.4 犯罪对象特征
从侵害对象看,新生代农民工罪犯的犯罪行为所侵害对象中,58.0%的是本地人,23.1%的是外来务工人员。
第4章 牡丹江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原因
4.1 农民工自身原因 4.1.1 自身文化水平低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多发与其自身文化水平低有很大的关系。而农民工的文化水平低由主要是由于其物质生活水平偏低、受教育水平低造成的。
虽然进城务工的新生代农民工的收入明显高于其在农村务农时的收入,但在城市来说,新生代农民工仍然属于低收入者,并且其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及收入均极不稳定,社会保障尤其跟不上,其发展权利难以很好的实现,多方面因素造成其物质生活水平仍然较低,难以有足够的经济条件来接受更高更好的继续教育。除此之外,其实入学率并不能说明新生农民工的教育水平,由于没有较高的经济条件,其接受的教育质量较低,更甚者存在虚假的教育背景。这使得农民工群体的文化水平低及个人素质偏低。
由于长期处于城乡二元分割结构、城乡差别明显的状态下,农村剩余劳动人口形成了完全不同于城市人口的社会文化习俗和价值观念,这是一个历史性的现象。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从农村进入城市,在一个新的社会环境,往往会因为很多因素产生严重的不适应。新生代农民工往往由于其部分人接受的较高水平的教育以及其接触的城市居民的丰富生活状态,使得他们期望达到更高质量的生活水平,甚至追求享乐,因此城乡两种不同的文化和价值观的矛盾在他们身上体现的更加深切,他们处在两种不同文化的边缘状态,在文化和角色上成为一种“边缘人”,期待融入城市生活却又难以融入,而农村生活又已经理他们很远,他们难以融入两种文化的任一方,这就使他们产生了文化适应问题。这个问题在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中尤为突出。
新生代农民工相较其父辈接受过更多的教育,但由于前面提到的经济和机会的原因,新生代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与城市居民的受教育水平仍相去甚远,这造成他们对城里人的文化有很深的了解,但又存在在文化素质低和思维方式难以适应等诸多问题,他们被相当多的城市人视为城市的“另类群体”,这促使或加重了新生代农民工的孤立感和无助感,其中一部分人就以实施犯罪行为来获取生村发展所需的物质文化资料或者发泄其被排斥在城市社会文化生活之外的严重不满情绪。
因此,自身文化水平低是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多发的一个重要的主观因素。4.1.2 法律意识淡薄
法律意识淡薄是造成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一个重要的心理诱因。法律规范可以为人们行为的实施提供指导,是人们从事各项活动的行为规范,也是人们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和可靠保障,同时也是打击和惩罚不良犯罪分子的强大工具,对于社会稳定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法制教育作为人们文化生活的一部分,能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从而指导人们实施正确的行为。法制教育缺失是目前教育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农村这个问题更加突出。
一方面,由于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受农村陈旧观念的影响和经济条件的制约,得不到合理的、正规的教育,特别在农村落后的教育模式下,其受到的法制教育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其法律意识尤为淡薄。新生代农民工本身在接受教育的整体水平上就明显达不到标准,在法律方面,更加难以满足其为自身行为提供指导和约束的要求。
另一方面,少数新生代农民不愿付出,厌恶面枯燥乏味、繁重辛苦的农村生活,游手好闲,同时在教育中又接收到了城市生活方面的知识,在进入城市后,受到城市文化氛围的浸染,崇尚高消费,追求个性,但又不想付出劳动,而且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当遇到一些不良因素的刺激时,其不能用其守法意识给自己积极的心理暗示,从而有效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就容易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且明显存在多次犯罪、屡教不改的现象。
4.1.3 心理失衡的影响
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城乡发展的不协调性,城乡之间在社会保障、户籍及教育等诸多方面存在很多不公平、不合理之处。新生代农民工的主观需要与现实之间存在极大的矛盾。
首先,与前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对于城市具有更高的融入意愿,能更好的适应城市生活,也更加向往能获得市民身份。但由于现行的户籍制度及其所形成的城乡二元化格局等诸多方面的因素,使得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融合过程异常艰难。其次,农民工作为外来务工人员,加之其生活方式及生活习气难以与城市居民达成统一,作为城市中占少数的群体,很难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公平公正的对待,其权利要求也难以得到满足,人格容易遭到歧视。再次,新生代农民工中有很大一部分人不具备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技能和素质水平要求,就业困难,难以达到其追求的经济水平。
身份上的不被认同、来自外界的歧视和排挤,经济追求的难以实现,使得新生代农民工认为自己不可能被城市所接纳,产生了严重的孤独感、迷茫感,在城市中严重缺乏归属感和安全感,以及对物价上涨的无奈,成为了边缘人群。同时,人格歧视对新生代农民工造成了深刻而长久的心理阴影,影响其健康人格的形成。这都导致他们对社会公平产生怀疑,不再相信积极正面的社会道德规范和主流的社会价值观,其在歧视阴影下形成的自卑心理使得他们为克服自卑感而采取一些补偿行为,而缺乏法律意识的农民工在寻求补偿时很容易实施极端过度的补偿行为,从而触犯法律,走上犯罪的道路。尤其是在社会成员贫富差距明显的今天,新生代农民工怀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来到城市,却因就业形势严峻以及缺乏学历、技术等就业优势而难以获得成功,必然在内心产生挫折、自卑等不良情绪,诱发心理失衡,引起心理畸变,进而实施犯罪行为。
4.2 牡丹江社会原因 4.2.1 经济地位低下
(1)从事的职业地位处于低层。根据调查可以发现,大多数农民工打工的企业,很多都是粗放型的劳动力密集型企业,许多新生代农民工在企业内部从事着繁重的劳动,但年收入却大多在1.5万元至2万元之间,而且劳动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一些企业主常常以牺牲农民工利益为代价,尽可能地获取最大利润,缺乏诚信经营的自觉性和社会责任心。这种状况事实上给农民工一种消极刺激,缺乏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他们耳濡目染,在心理上和行为上逐渐向无视道德、蔑视法律的方向倾斜。
(2)经济生活地位与城市居民反差大。新生代农民工由于收入低及其从事的职业不够体面,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地位低,这与大部分城市居民的经济收入及职业地位的形成强烈对比。同时,由于他们往往身处城市发展较快的地区,亲眼目睹富人的富有和奢侈,产生了强烈的收入反差和社会不公平感,长期的压抑状态使其极易产生攻击报复心理和敌意。最终在这些消极心理的刺激下,农民工极易以极端的暴力犯罪的方式来寻求平衡。社会转型时期,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社会阶层产生分化,导致社会价值观念分化,引发社会结构的不稳定,进而引发犯罪,这在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中表现很突出。
4.2.2 文化生活的不良影响
(1)原有的文化氛围与城市新文化氛围之间的文化冲突使新生代农民工不能适应城市新的文化生活。城乡之间的文化差异,使得新生代农民工在社会融合的过程表现出更多的不适应。新生代农民工中相当的一部分人在人生早期曾经有过“留守儿童”的经历,即父母外出打工,他们跟随家庭中其他亲属在农村长大。当他们成年并来到城市打工以后,发现自己最初在农村形成的价值观念与行为模式并不能够完全适应城市的氛围,城乡两种文化在他们身上出现了对立和冲突。在面临行为选择之际,一方面,由于他们已经逐渐受到城市中主流文化潜移默化的影响,对于自己原有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不屑一顾甚至表现出某种拒斥;另一方面,他们又不能全盘接受城市中新的文化形式因而对于自己的行为难以抉择。这一群体中的很多人一时之间无法适应这种对立与冲突,结果之一就是通过实施越轨或者犯罪行为来满足自己的欲求或者发泄源自于内心的不满。(2)人际关系的单一,文化生活单调。由于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很难融入城市社会生活,所以人际关系主要是在地缘关系(即同乡关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使其文化生活局限于自己狭小的生活圈子,往往进行一些很低级而没有意义的文化娱乐活动,文化生活乏味单调,生活缺少热情。在这种文化生活单调乏味的背景下,新生代农民工往往会寻求一些增加生活刺激的行为,而其之间的相互交往,尤其是通过不良接触,更
大论文(终稿)[合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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