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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事项(五篇范文)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2-11浏览:1收藏

备案事项(五篇范文)

第一篇:备案事项

注意事项

1、单身的购房者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开的单身证明,单身证明的日期为机打合同的日期的,离异的客户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开的离婚未再婚证明,证明日期为机打合同的日期。(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不用提供,男为22周岁,女为20周岁)

2、委托书及办理预告登记证明需业务员填写,客户只需签字按手印。

3、签订完合同,业务员需在每本合同右上角填写项目名称、房号及客户姓名4、5、只需各一份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按手印 户口本复印件:

夫妻双方在一个户口本上,需提供户主页、夫妻双方的本人页,若有变更,则需将变更事项一起复印,若有孩子未满18岁,则将其一起复印

夫妻双方不再一个户口本上,需提供夫妻双方各自的户口本的户主页、本人页,若有变更,则需将变更事项一起复印,若有孩子未满18岁,则将其一起复印

若购房者为集体户口,需提供集体户口的户主页、本人页复印件

6、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上所显示的客户姓名、身份证号必须一致。

7、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的复印件必须清楚可见,不可模糊。注:备案时,客户必须提供夫妻双方身份

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

第二篇: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事项备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事项备案》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12-11-14 字体: [ 大 中 小 ]

一、备案内容及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市建设与管理局备案。

二、设定的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9条

三、申请材料目录

商品房开发项目的主要数据及所获的批准文件均应办理《项目手册》网上备案,具体如下:

1、《建设用地批复》、《土地出让合同》;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项目转让合同》或《项目拍卖合同》(通过转让或拍卖行拍卖取得的项目提交);

4、《项目合资合作协议》(合资合作开发的项目提交);

5、《土地房屋权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9、《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备注:项目《土地房屋权证》上有共有人的,或项目有合资合作开发的,则应提交共有人或合作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1、若共有人或合作方为公司的,则提交该公司的各投资者的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及项目合资合作协议的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2、若共有人或合作方为个人的,则提交各投资方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需带原件到窗口核对。

四、备案程序及时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建设的进度,在取得要求提交的备案材料后(以备案材料发文日期为准)30天内,将数据及材料图片扫描后,录入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系统;

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注:承诺办理期限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查、公示以及企业补充材料、陈述和投诉举报处理时间。)本事项无须现场勘查。

五、行政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申请人在办理许可过程中享有下列救济权利: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三)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六)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申请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七、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公开网站

(一)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厅 7703873 7703775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周一至周五下午13:00—17:00

(三)监督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监察室(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8楼)

联系电话:8122691 2200644

(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www.xiexiebang.com

第三篇:工地试验室人员备案有关事项

关于工地试验室人员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质监站、试验检测机构:

为了便于工地室人员办理备案手续,进一步明确工地试验室备案的有关事项,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地试验室人员必须持身份证、试验检测资格证书、工地试验室主任培训证及母体试验室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到省局办理备案手续。外省授权的工地试验室要提供母体试验室的等级证书复印件。

二、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的工地试验室持证人员必须在母体试验室注册,其他工程的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必须在母体试验室注册,高速公路持证人员不得少于4人,其他工程持证人员不得少于3人。(注册网址http:///rwqss/public/index.shtml)

三、母体试验室的主要负责人(行政、技术、质量负责人)不得下派到工地试验室。

四、工地试验室人员备案后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需经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同意后,持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变更人员的身份证、检测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到省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工程结束后,工地试验室需持业主及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证明到省局办理注销手续。

六、每月的最后一周为工地试验室集中到省局办理人员备案手续的时间,其他时间不予办理。省局将在每个月月初,将备案情况发布在浙江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造价监督管理网上。

联系电话:0571-83789629、83789630。

检测管理处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四篇:《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备案)

附件三:

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

:(纳税人识别号:)

事由:申请 增值税减免。

依据: 第 条规定。

通知内容:1.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申请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资料,经办税服务厅审核,符合要求,同意登记备案,有效期从 年 月 日开始。

2.你(单位)享受税收减免期间,应按税法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税收减免期满应及时恢复缴纳税款;税收减免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3.如主管国税机关实地核查后,你(单位)生产经营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将取消减免税资格,并补缴应纳税款。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第五篇: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备案制度

XX县工作指挥部重大事项和 重要情况备案制度

一、各指挥部根据重要工作的进展、发生的问题、出现的迹象等,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真实全面、认真及时地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备案。

二、报告备案的重大事项范围

(一)指挥部重大事务管理情况

1、重大项目实施前涉及征地、拆迁可能引发的突出问题。包括征地、拆迁政策、拆迁安置补偿情况等。

2、重大项目开工建设中可能引发的突出问题。包括招投标环节、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质量和劳资纠纷等。

3、重大项目引发的组织群众性活动,发生重大安全和灾害事故等

(二)指挥部财务重大收支情况。主要有大宗物资采购、大额资金拨付使用等

(三)指挥部组织管理情况。主要有指挥部主要领导因事出部两天以上或伤病住院等

(四)其他需要报告备案的重大事项。

三、报告内容及时限

1、重大事项应在事件发生后二天内上报县总指挥部办公室,突发性事件应在一小时之内报告总指挥部办公室。

2、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事件原因、结果、处理情况。对一时难以完全搞清楚的紧急情况,可先报送初步情况,随着事态的发展,补充报告,报告应遵循逐级报告的原则。

3、对重大事项发生迟报、漏报、瞒报的,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四、责任追究

对不认真执行社区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的,予以诚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备案事项(五篇范文)

第一篇:备案事项 注意事项 1、单身的购房者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开的单身证明,单身证明的日期为机打合同的日期的,离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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