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流程”

第一篇:出口收汇核销流程”
从零开始教你核销,之前发表的几篇工作笔记有好多朋友转载,我很高兴!以下又是个长篇大论,呵呵~耐心看哦......我的口号是:帮助他人,成就自己!
出口收汇核销流程大致分为:核销单的申请——备案——交单——核销 首先登陆电子口岸申请核销单:
插入电子口岸卡,登陆电子口岸主页
点击用户登陆
输入电子口岸卡密码(注:连续输入3次不同的错误密码会锁卡)
显示电子口岸卡余额
选择:出口收汇 点击进入
选择:核销单申请
输入“申请分数”后点击“申请”
申请成功:可以去外汇局领取核销单了(带上电子口岸卡)
核销单备案: 点击“口岸备案”
然后输入核销单号,“开始查找”
然后输入“使用口岸”
确认
设置成功“确定” ——备案完成
可以进入“组合查询”输入刚才备案的核销单号,看一下状态:显示“已上传海关,可报关)OK了~
如果多份核销单备案为同一个口岸,也可以用”批量备案” 注:必须是连续的核销单号码
点击“批量备案”
输入“核销单起始号”和“核销单份数”会自动弹出“核销单终止号”
确认
点击“全选” 然后输入“备案口岸”(天津关区的编号为:0200)点击“设置口岸”
设置成功!
撤销备案
如果需要更改备案,点左侧的”撤消备案”,输入核销单,单击撤销备案,单击确定,系统提示“撤销备案成功”,即完成撤销备案。和业务员确认好港口,马上备案需要的口岸,以免忘记备案.核销单交单: 点击“企业交单”
可以直接输入核销单号查找,也可以直接点“开始查找”显示全部可交单的信息:(一般出口7天后电子口岸交单里会有该票的核销单信息,这时就可以交单了)
显示全部查找结果:(状态:未交单)
点击“核销单号”显示如下:
点击“交单”显示如下
点击“确定” 完成交单!
你可以点击“组合查询”输入刚才已交单的核销单号,看一下现在的核销单状态
应显示如下:“交单状态 已交”
交单后1个工作日在出口核销系统会有核销单的信息: 如没有信息请进行如下操作: 首先登陆 出口收汇核销系统
此安装程序是从外汇局领取安装的,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一个证书,去外汇局栲~ 点击进入:
输入密码登陆:(初始密码:ADMN)点击进入
点击数据交换——单笔数据更新——单笔核销单更新
输入核销单号:确定
确定:
数据更新完成!(几个小时后有信息)
主笔报审:主要用于单笔核销单少收汇超过500美元或多收汇超过2000美元的差额收汇核销。
批次报审:适用于一般贸易等需全额收汇的出口业务。是由企业集中报告,外汇局按批次为企业核销的核销方式。
以下以“批次报审”一般贸易方式为例做演示: 选择“批次报审”
然后单击“新建”
选择贸易方式“一般贸易”
然后左上角显示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核销单信息:选择要核销的核销单号点击“添加”
在右边会显示核销单信息:
然后选择做左边,与核销单对应的“收汇水单信息”添加
在右边会显示收汇水单信息:
(如有添加错误,把鼠标电子错误的水单信息上右击“清楚该条数据”,核销单信息也如此操作)
核销单信息和水单信息添加完毕后,在右上角显示差额:
(此信息显示收汇的金额大于出口金额1164,可以手动修改收汇水单信息,剩余的1164可以下次核销继续用)
在“本次核销”双击进行修改:
修改后再看显示差额:
点击左下角的“保存”然后点击 “放入待报审箱”
在首页的待报审业务中就会有1比批次报审的信息,可以报送了
在点击“数据交换”——“数据报送”——“核销数据报送”
点击需报送信息然后点击“开始”报送
(在看首页核销信息会从“待报审业务”转移到“已报审业务”中,完成报送)1、1个工作日后再次点击“数据交换”——“数据提取”——“全部数据提取”——选择“下载最新数据”——点击“开始”
2、最新数据提取后会显示核销审批情况,审核通过的话,核销信息会在“已报审业务”中转移到“已核销业务”中,完成网上核销。
3、在已核销业务中打印出核销表格,和表格上显示的核销单、水单、报关单用订在一起,备案封存,完成核销。(有些地区还需要把打印出的表格、报关单、核销单、水单交到外汇局盖章,完成核销)摘“中国进出口网”
出口核销单的操作指南
发布时间: 2008-11-28 17:04:05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并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第二篇:出口收汇核销流程
出口收汇核销流程
出口收汇核销流程
一、出口单位收汇分类核销核准
(一)自动核销资格核准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91号)。申请材料:
1、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
2、书面申请报告;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办理流程:
1、实行出口收汇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国际收支申报率为100%;(2)上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3)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外汇局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出口单位发出《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
3、出口单位必须在《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的回执上签章确认,承诺履行规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后,方可实行自动核销。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二)批次核销和逐笔核销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办理流程:
1、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考核情况,国际收支申报率、出口贸易方式、收汇方式以及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等情况,并结合相关部门对出口单位的管理意见,对出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不需由出口单位申请办理。
2、批次核销适用于除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外的所有出口单位的全额收汇核销,以及来料加工项下和进料加工抵扣项下需按合同核销的出口收汇数据;逐笔核销适用于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差额核销和无法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二、出口单位出口核销备案登记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申请材料: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6、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或企业操作员IC卡;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出口单位公章)办理流程:
1、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应当先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待出口单位相关电子档案信息导入外汇局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之后,出口单位再提供以上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核销备案登记。
2、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并发放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领单登记本。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三、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准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申请材料:
1、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申请表;
2、经办人的“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3、出口收汇核销领单登记本;
4、出口单位领单人员身份证明。办理流程:
1、出口单位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由本单位工作人员持规定的材料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2、领单时出口单位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同时由外汇局工作人员在出口收汇核销领单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四、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申请材料:
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填写《出口收汇核销档案信息登记表》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1、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对外承包出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2、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3、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4、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单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
5、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进料抵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方式进口的,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贸易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
6、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按不收汇差额核销处理,提供核销单、报关单。
7、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
8、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等方式的进口报关单。
9、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
10、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
11、以“保税工厂”、“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12、以“租赁贸易”和“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如外商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若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13、以“寄售代销”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当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
14、以“边境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
15、以“ 旅游购物商品”及“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货发票及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人民币入账证明。
16、以其他海关贸易监管方式出口的,按外汇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凭证。办理流程:
1、出口单位应在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2、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规定的核销凭证到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3、外汇局受理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后,应当对其提供的核销凭证或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出口单位报告的数据不齐全的,应当要求其补充;出口单位报告的数据与海关、银行传送的电子数据不一致的,应当要求出口单位到相关部门办理核对、修改和补办手续。
4、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时,对凭证齐全、数据无误且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根据不同贸易方式予以核销;对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外汇局应当在审核规定的差额证明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差额核销;对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未能提供规定的差额证明材料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差额备查,不符合备查条件且超过规定的核销期限的纳入逾期未核销管理。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五、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核准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申请材料:
1、出口单位差额核销说明函(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出口合同;
3、出口报关单;
4、核销单;
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部分收汇时提供);
6、出口单位按照以下产生出口收汇差额的不同原因分别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倒闭产生收汇差额的,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6)因进口国汇率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刊登的汇率资料;
(7)因溢短装产生差额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其他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办理流程:
外汇局以呈批方式并按照分级授权的原则办理;外汇局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应在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上签注净收汇额、币种、核销日期并加盖“已核销章”,同时留存全套单据。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六、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核准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申请材料:
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报告时,除提供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外,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外汇局已下达处罚决定书(处罚备查):外汇检查处罚决定书、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海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已结案裁决(结案备查):法院判决书或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文件、逾期数据清单、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经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破产、倒闭(注销备查):法院裁定书或工商局吊销、注销营业执照证明、逾期数据清单、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4、经主管部门证明出口单位连续两年以上不发生出口业务而又未办理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手续,经核实确无下落(注销备查):主管部门证明材料、逾期数据清单、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5、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差额核销所需证明材料(差额备查):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差额备查担保函、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办理流程:
1、外汇局按照分级授权的原则办理;外汇局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应在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上签注净收汇额、币种、日期并加盖“已核销章”(净收汇额为零的除外),同时留存全套单据。
2、申请差额备查的出口单位为最近一次考核中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或“出口收汇达标企业”,且外汇局对出口单位差额备查实行总量控制:(1)上核销收汇总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内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核销收汇总额的5%,并且不得超过等值40万美元;
(2)上核销收汇总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内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核销收汇总额的4%,并且不得超过等值100万美元;(3)上核销收汇总额在等值5000万美元以上、2亿美元(含2亿美元)以内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核销收汇总额的2%,并且不得超过等值200万美元;(4)上核销收汇总额在等值2亿美元以上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核销收汇总额的1%,并且不得超过等值300万美元。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七、出口单位出口退赔外汇核准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申请材料:
1、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合同终止执行的,提供书面退赔外汇申请、出口合同、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2、已出口收汇未办理核销的,提供书面退赔外汇申请、出口合同、退赔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提供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及“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3、已出口收汇且已办理核销的,提供书面退赔外汇申请、出口合同、退赔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正本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提供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及“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4、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外方要求退汇函件、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办理流程:
出口项下发生退赔需向进口商支付外汇的,出口单位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实绩并签发《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汇手续。对提供进口报关单的,外汇局应当按规定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对相应的进口报关单进行核注、结案。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八、出口单位境外收汇过户核准 办理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申请材料:
1、出口单位境外收汇过户申请表;
2、出口收汇相关协议;
3、出口合同;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办理流程:
1、因专营商品、更改合同条款或经批准的总、子(分)公司关系等发生收汇单位与核销单位不一致的,经外汇局批准后可办理境外收汇过户手续以便出口单位办理核销。
2、每笔境外收汇过户均按照分级授权管理原则办理;外汇局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应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签注过户情况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办理期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九、出口单位补办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审批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出口收汇结汇水单/收账通知的出口单位留存联;
3、若出口收汇结汇水单/收账通知的出口单位留存联同时丢失的,提供收汇银行出具的证实出口单位结汇或收账情况的书面说明,说明中必须注明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及资金来源。办理流程:
出口单位应当凭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材料无误并确认未用于核销的,为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银行凭外汇局核发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十、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审批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已补税证明(已收汇核销的提供);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办理流程:
1、已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的,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材料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2、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已补税的,外汇局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十一、出口单位远期收汇备案 办理依据: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申请材料:
1、出口单位远期收汇备案申请;
2、远期收汇备案表;
3、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
4、核销单;
5、出口报关单;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办理流程:
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60天内进行网上交单并凭规定的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第三篇:出口收汇核销流程
出口收汇核销流程图
核销期:180天
收汇核销所需资料:
1,核销单
2,报关单(出口收汇专用联),前提已以电子口岸交单
3,银行结汇水单
4,出口收汇核销表(一式两份)
出口收汇核销操作指南
1、【不能查到该票报关单】
请企业先确认是否已办理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签发手续。如出口退税联签发时间超过24小时,而且输入的报关单号无误,则说明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缺少该票数据,请立即致电010-65195656(电子口岸)。
2、【国税总局已接收】
如果地方国税局业务系统没有该报关单资料,请与当地国税局协商解决。
3、【数据中心已接收,企业未确认】
如果企业对该报关单内容有意见,请与当地海关联系。
4、【企业已确认,待发送】
当该状态维持超过25小时,请致电010-65195656(电子口岸)。
5、【海关已修改,待发送】
经修改的报关单每月底发送至国税总局,请等待。
6、【数据中心已发送,待国税总局接收】
当该状态维持超过2小时,请致电010-65195656(电子口岸)。
第四篇: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流程
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流程
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一)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二)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易货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进口报关单。
(三)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四)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补偿贸易合同、核销单、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单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
(五)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进料抵扣的,需到外汇局进行进料抵扣登记,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方式进口的,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
(六)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专用联,对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七)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对外承包的核准件、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八)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
(九)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其中收汇的核销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等方式的进口报关单。
(十)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
(十一)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
(十二)以“保税工厂”、“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十三)以“租赁贸易”和“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租赁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如外商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若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十四)以“寄售代销”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当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
(十五)以“边境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
以“ 旅游购物商品”及“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货发票及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人民币入账证明。
外汇局收到出口单位报告的核销凭证后,应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核对出口单位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如提交的核销凭证与海关、银行传送的数据不一致或提交的审核材料不齐全,应退出口单位进行更正。海关、银行在接到出口单位的更正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核销凭证或电子数据的核对、修改手续。
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后,应当在相应的核销专用联、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加盖“已核销”印章。
对于差额核销和以外币现钞、毗邻国家货币、人民币等核销的,还应当在核销单退税联上签注净收入金额、币种、日期。除手工录入出口收汇电子数据的留存核销专用联外,其余单证退还出口单位。
对于出口单位分次使用的核销专用联(含有预收款的收汇),外汇局应在核销专用联上签注已核销金额或余额后退还出口单位,出口单位在第一次凭该核销专用联(并带复印件)办理核销手续后,将该核销专用联原件留存归档,以后凭该核销专用联复印件办理核销,但需先到银行对该复印件上的预收款确认、盖章。
提示: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出口单位报告出口收汇核销时,需打印一式两份“"贸易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鼠标右键点击此处下载)。
进口付汇业务流程:
第一步:进口单位经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或备案取得进出口权,并取得中国电子口岸IC卡;
第二步:进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第三步: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进口单位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第四步:进口单位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判断是否需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手续。如需要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手续,领取进口付汇备案表;如不需要进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证或购汇手续;
第五步:进口单位在有关货物报关后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进口核销报审手续。(货到付款结算方式的进口付汇除外)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82号)
第五篇:出口收汇核销流程相关知识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一、基本概念
1、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始于1991年1月1日。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是指外汇管理局在商务、海关、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有相应的外汇(或货物)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监管措施,是对出口收汇的贸易真实性的审核。
2、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在贸易背景真实基础上,督促出口单位及时足额收汇,提高收汇率,防止收汇资金流失或非出口贸易项下外汇资金混入,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3、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有何特点?
1)将海关的“货物流”信息和银行的“资金流”信息进行核对,进而完成对出口收汇贸易真实性的审核; 2)体现扶优限劣并举的政策导向。根据企业贸易真实性信誉程度,实行法人分类管理,形成总量监管,批量监管和逐笔监管三个层次的政策梯度;
3)对外汇资金实行双向流动监测,出口少收汇或多收汇均予以风险预警。
4、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对象是什么?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对象包括所有出口单位。具体地说,包括经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登记,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所有单位。
5、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范围有哪些?
出口单位向境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或采用深加工结转等方式出口货物,凡向海关申报的监管方式属于需要使用核销单的,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特殊经济区域”是指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钻石交易所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定经济区域。
6、出口核销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出口单位办理备案登记、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7、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单?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有无使用期限?
“出口收汇核销单”(简称核销单)是指同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分支局核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有统一编号的重要凭证。空白核销单长期有效。
8、什么是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是指出口货物结关后,海关为出口单位签发的证明其货物实际出口并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报关单。
9、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所涉及的“银行”有哪些?
“银行”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或备案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
10、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专用联)是指银行出具的出口单位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帐通知。
11、外汇局对出口收汇期限有何规定?
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应当按照出口合同约定的收汇时间和方式以及报关单证明的成交总价及时、足额收回货款。即期出口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远期出口项下,应当根据在外汇局远期备案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日期收汇。
12、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制度?
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制度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中的重要环节,谁出口、谁收汇、谁报告。出口单位汇集出口、报关、收汇等相关信息后向外汇局报告,向外汇局进行核验,完成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报告人要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3、什么是出口收汇核报系统?
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是外汇局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报关、收汇整个过程进行跟踪管理的计算机监测系统。
14、外汇局对出口单位如何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结果和相关部门意见、属地业务量以及企业的国际收支申报率、出口贸易方式等情况,对出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分别采取自动核销、批次核销和逐笔核销的管理方式。其中批次核销又分为一般批次核销和加工贸易合同批次核销两种。
15、什么是逐笔核销?它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即由出口单位按核销单证一一对应进行报告,外汇局按照一一对应、逐笔核销方式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
逐笔核销适用于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差额核销和无法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业务;外汇局视属地核销量大小也可对非高风险企业实行逐笔核销。
16、什么是批次核销?它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即由出口单位集中报告,外汇局按批次为出口单位核销的核销方式。同一批次核销的出口贸易方式应该一致。
适用于除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外的所有出口单位的全额收汇核销,以及来料加工项下和进料加工抵扣项下需按合同核销的出口收汇业务。
17、什么是加工贸易合同批次核销?
加工贸易合同批次核销是指来料加工项下和进料加工抵扣项下的出口,由出口单位按加工贸易合同号将核销单证分批集中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外汇局按合同批次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
18、什么是自动核销?它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即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除特殊情况外,不需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外汇局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收汇系统”采集的核销单信息和报关信息,以及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采集的收汇信息,进行总量核销的核销方式。
自动核销适用于国际收支申报率高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一般贸易项下及其他贸易项下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业务。
19、逐笔核销和批次核销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主体不同:逐笔核销主要是针对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批次核销主要是针对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外的出口单位;
2)核销业务种类不同:逐笔核销主要是针对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的所有出口业务、其他企业无法全额收汇而需要进行部分核销、差额核销或抵扣的核销业务以及远期收汇备案等业务;批次核销是针对全额收汇以及加工贸易合同按合同核销的出口业务;
3)操作方式不同:逐笔核销是按核销单证一一对应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和核销,批次核销是将核销单证集中按批次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和核销。20、批次核销与自动核销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主体不同:批次核销主要是针对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外的出口单位,自动核销主要是针对由外汇局依据国际收支申报率以及其他条件确定的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
2)核销业务种类不同:批次核销主要是针对全额收汇以及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的出口业务。自动核销是针对全部出口都是全额收汇的出口业务;
3)操作方式不同:批次核销需要将核销单证集中按批次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和核销,仍存在手工操作的过程。自动核销则不需要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直接由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采集的核销单信息和报关信息,以及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采集的收汇信息,进行总量核销。
21、批次核销有何优点?
1)批次核销体现了对出口单位分类管理的管理理念;
2)出口单位不需将出口与收汇一一对应,提高了出口单位的核销工作效率; 3)实现了批次录入和批次审核,提高了外汇局监管的效率。
22、自动核销有何优点?
1)自动核销体现了对出口单位分类管理的管理理念;
2)自动核销实现了对出口单位实行总量监管的管理思路;
3)自动核销简化了出口单位和外汇局的核销操作流程,提高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工作效率。
23、什么是差额核销?
对于出口与收汇或进口(进料抵扣、退货等)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出口收汇核销,出口单位应该提供规定的差额证明材料,经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差额核销。
24、什么是逾期未核销?
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未办理报核手续,视为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
25、什么是退赔外汇?
“退赔外汇”是指出口单位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出于退货、损坏、短装、产品质量不合格,终止合同及有关贸易诉讼等原因,依双方协议由出口单位退还或赔偿进口商的货款或者损失而需要汇出的外汇。
二、登记备案及核销员管理
26、出口单位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应办理哪些手续?
出口单位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首次出口前,应当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电子认证手续,并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
27、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请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1)单位介绍信或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同时,出口单位还必须指定本单位核销员,并提供单位介绍信及其身份证明以及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28、出口单位在外汇局备案登记的电子档案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如何办理手续?
出口单位在外汇局备案登记的电子档案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持有关部门变更通知,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9、出口单位因终止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如何办理注销手续?
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持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30、为什么要实行出口收汇核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自觉性和责任心,防止因核销人员频繁变动影响核销工作,提高出口单位出口收汇率和核销率,《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出口收汇核销工作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管理制度,使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人员固定化,专职化。
31、出口收汇核销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核销员应具备的条件是:熟悉我国有关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政策,了解本单位的出口业务及收汇情况,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及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能够起到外汇局与出口单位之间的桥梁作用。
32、出口收汇核销员的职责是什么?
1)宣传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政策,要求本单位业务人员严格遵守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制度本单位内部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操作流程,促进本单位不断提高出口收汇核销的自觉性,提高出口收汇率和核销率;
2)凭操作员IC卡和核销员证(或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凭证)到外汇局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做好出口收汇核销单领取、使用、交回等情况的登记工作;
3)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前,初审有关核销单证,保证单证齐全,数据准确清楚。对不合格的单证,有权拒收并要求有关业务人员及时提供合格单证;
4)及时向外汇局送交出口收汇核销有关单证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5)及时向外汇局报送本单位逾期未收汇、未核销情况,并督促业务人员积极对外催收逾期货款。
三、出口收汇核销的办理程序
33、出口收汇核销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1)进入“中国电子口岸”,上网申领核销单;
2)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3)进入“中国电子口岸”,对核销单进行口岸备案; 4)到海关办理报关后,在“中国电子口岸”进行网上交单; 5)在银行收汇后,取得“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6)提供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办理核销手续,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
34、出口单位如何领取核销单?
出口单位在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申请核销单份数,然后由本单位核销员持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35、出口单位因更换核销员,暂未变更中国电子口岸IC卡或核销员因故无法到外汇局,企业急需出口时,如何领取核销单?
出口单位因更换核销员,暂未变更电子口岸IC卡或核销员因故无法到外汇局,企业急需出口时,可另行指定人员进行核销单的申领,但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时应当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
36、外汇局对出口单位领取核销单的数量有无限制?
外汇局可以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和日常业务经营状况调整发单数量,对出口收汇核销考核中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达标企业实行按需发单,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高风险企业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出口单位实行控制发单。
37、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出口单位应注意什么问题?
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在核销单上加盖单位名称及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条形单,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38、发生全额退关、填错核销单等情况的,核销单应如何处理?
发生全额退关、填错核销单等情况的,出口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
39、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使用的核销单怎样处理? 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应当及时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对已经报关出口的核销单应当按规定继续办理核销手续。40、在哪些情况下,外汇局对出口单位已领未用的核销单作“禁用”处理?
1)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及时将已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的;
2)出口单位因合并、分立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外汇局应将其已发放未使用且未退回外汇局的核销单实施“禁用”处理;
3)出口单位发生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其已领未用的核销单应由外汇局实施“禁用”; 4)其他特殊情况需“禁用”的。
41、企业出口报关前如何进行核销单口岸备案?
出口单位到海关报关前,应对本单位所领用的,“外汇局使用状态”为“有效”、“海关使用状态”为“未用”、“备案口岸”为“空白”的核销单,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42、核销单口岸备案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口岸备案时只需选择直属海关口岸代码,如在烟台、潍坊通关,只需备案到青岛口岸;
2)一张核销单只能备案到一个口岸,对已备案成功的核销单,在没有报关使用的情况下,可以撤销备案,重新备案到其他口岸;
3)未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
43、出口单位填写、使用核销单应注意哪些事项?
出口单位口岸备案成功后,可持备案成功的核销单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核销单的填写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并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2)出口单位无论自营出口还是代理出口,均应当使用本单位所领取的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
44、出口单位报关时应申报哪些内容?
出口单位报关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价格、数量、运费、保费以及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号等内容,保证报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5、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贸易方式有哪些?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规定,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需要使用出口核销单的贸易方式有26种,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46、对于监管方式为须使用核销单报关出口的,海关应如何办理通关手续?
海关对出口单位提交的核销单和其他报关材料审核无误并对核销单电子底帐进行核对后,为出口单位办理通关手续。
海关应当在核销单“海关核放情况”栏加盖“验讫章”,并对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进行“已用”核注,结关后应出口单位申请向出口单位签发注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同时将核销单电子底帐的核注情况和报关单电子底帐等数据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传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47、一个核销单号码能否对应多个报关单号码?
不能,海关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报关时,实行核销单和报关单一一对应的原则。
48、出口单位出口报关后,如何进行“网上交单”?
出口单位出口报关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及报关单电子数据交给外汇局。
49、哪些情况下,银行可以为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对于下列外汇结汇或入帐后,银行可以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1)出口单位直接从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
2)出口货物保险或出口信用保险所得的理赔款;
3)福费廷业务项下所得外汇资金;
4)出口保理项下,进口保理商进行无追索权融资时出口商转让的应收账款; 5)境内离岸帐户收回的出口货款;
6)深加工结转业务项下转出方的收汇;
7)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的出口收汇;
8)打包放款或出口押汇项下收汇(须等银行收妥出口货款后);
9)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边境贸易和包机贸易出口业务项下出口收汇除外);
10)其他外汇局规定可以出具的。
50、对于直接从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银行应如何出具核销专用联?
对于直接从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银行应当按照结售汇管理规定办理结汇或进入出口单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入账”)手续,并向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专用联”)。
51、对于出口货物保险或出口信用保险所得的理赔款,银行应如何出具核销专用联?
对于出口货物保险、信用保险出口所得的理赔款(外汇),银行应凭核销单正本、理赔协议为出口单位输结汇或入帐手续,并出具核销专用联,同时在核销单专用联上注明“出口货物保险理赔款”或“出口信用保险理赔款”。
52、对于通过福费廷业务方式取得的外汇资金,银行应如何出具核销专用联?
对于通过福费廷业务方式取得的外汇资金,银行在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帐后,可以为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并注明“福费廷业务”。
53、出口保理项下,银行应如何出具核销专用联?
出口保理项下,银行未向出口商提供融资服务或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银行在为出口商从境外收回出口货款后,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结汇入帐手续,向出口商出具核销专用联。
银行向出口商提供无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银行可以在向出口商提供融资资金,按规定为出口商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后,以融资金额为准向出口商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编写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同是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保理融资业务”。待银行从境外收回货款后,银行扣除融资资金及利息后,出具余额的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保理余款”以及保理项下的相关费用和融资利息以及涉外收入申报单号码和原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54、对于从境外进口商在境内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收回的货款,银行是否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
对于从境外进口商在境内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收回的货款,银行在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后,可以直接出具核销专用联,并注明“境内离岸账户划转”。
55、对于深加工结转业务项下转出方收回的外汇,银行是否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
对于深加工结转业务项下转出方收回的外汇,银行为转出方办理结汇或入账后,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深中国结转收汇”字样及转入方企业名称。
56、出口买方信贷项下,出口货款由境外买方银行通过其开设在境内贷款银行的贷款账号直接划至出口单位,银行应如何处理?
对于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的出口,银行应当凭出口合同,境外借款人同意支付的指令或信用证等支付依据或境内贷款银行的委托付款附言或摘要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出具核销专用联,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买方信贷,境内划转”。
57、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出口单位可否自行保留或存入银行?
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向银行办理结汇,不得自行保留或存入银行。
58、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银行应如何处理?
对于带入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银行凭出口合同、发票、核销单、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入境申报单正本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手续,并在申报单上签注结汇金额、日期、加盖戳记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同时应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外币现钞结汇”。对于带入现钞金
出口收汇核销流程”
本文2025-01-28 00:08:09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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