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篇: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环发[2007]25号)
各市、县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经2007年元月8日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正和完善本办法。
附件: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工作,确保城市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有效性和可比性,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环保法规与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开展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所有城镇。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工作。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系统运行管理与维护,负责收集、汇总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负责发布全省空气质量日(月)报等有关空气质量的报告。
第四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工作。
市级环境监测站负责辖区内县(市、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系统运行及维护,承担省辖市所在地城市城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工作,负责辖区内各县(市、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和传输,负责全市空气质量日报的发布。
县级环境监测站负责本县(市、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承担县城所在地城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和数据传输,并负责在当地媒体发布空气质量日报。
第二章 监测点位管理
第五条 监测点位设置与变更(增设、减少或移动)必须先审批,后建设。监测点位设置与变更须按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增设与变动的通知》、《环境空气与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和《山西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有关规定”)实施。
1、太原、大同、阳泉、长治、临汾监测点位设置与变更,由各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和有关技术报告,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技术审查,省环保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环保总局批准。
2、晋中、晋城、朔州、忻州、吕梁、运城点位设置与变更,由各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和有关技术报告,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技术审查、省环保局审核批准。
3、各县(市、区)监测点位设置与变更,由县(市、区)环保局提出申请和有关技术报告,经所在市环境监测站技术审查,所在市环保局审核批准,分别报省环保局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备案。
第六条 监测点位一经设定,不得擅自移动和变更。确需移动和变更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
1、因城市建成区建筑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现有监测点位采样空间缩小或采样高度提升而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因城市建设拆迁、后勤保障等条件变化而不再具备运行条件的,可以小范围内适当调整。
2、因城市建成区扩展或行政区域变动,导致现有监测点位空间代表性不足的,可以按规定增设点位。
3、清洁对照点失去对照功能的,可在建城区外重新选择点位,原清洁对照点如改变功能纳入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视为增设点位。
第七条 监测点位设置或变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原则进行。
1、小范围调整点位原则上数量不得超过1个,调整后的点位距原点位不得超过1000米,近期(5年内)不得再次调整。
2、新增设点位要符合以下原则:一是新建或扩建区域为多个或互不相连的,且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二是新建或扩展的建成区与原城区相连成片,且面积大于25平方公里或大于原点位平均覆盖面积的,可在新建或扩展区增设点位,再与原点位合并组成监测网络;三是已划定功能区,但现有监测网络未涵盖所有功能区类型的,可以在未布点的功能区内增设点位;四是可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增设污染监控点,但数据不参加空气质量状况统计。
第八条 监测点位设置或变更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论证和验收确认。技术论证报告由同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站承担,并提出论证报告。验收确认由上一级环保部门组织同级环境监测站完成。(论证、验收的具体要求见附录一)
第三章 数据采集、传输与发布管理
第九条 数据采集频率、异常值取舍与有效值确定,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删除数据。各子站原始数据应永久保存备查,除上级环境监测站有权调用原始数据外,其他任何部门未经同级环保部门许可,不得调用。
第十条 数据收集、分析、传输及日报发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别发布。公开发布的数据应按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关于发布山西省主要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的通知》(晋环监字[2003]012号)要求进行处理。
1、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统一收集、管理全省各市、县监测数据;各市监测站负责收集、处理本市及辖区各县监测数据;各县负责收集、处理本县监测数据。
2、数据传输格式、时间以及其他技术要求按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规定执行。各县要按规定将当日数据传输到所在市环境监测站,各市环境监测站接收数据后,要汇总、统计,按要求传输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3、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在山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11个地级市、11个县级市和30个重点县的空气质量日报;负责以月报(季报、年报)形式和在有关新闻媒体或新闻发布会上发布11个省辖市和102个县(市、区)空气质量状况。
各市环保局及监测部门负责在当地媒体发布本市及辖区各县空气质量日报(月报、季报、年报)。各县(市、区)环保局及监测部门负责在当地发布本县(市、区)空气质量日报。
4、各市、县环保和监测部门不得擅自停测、停报数据。凡缺报数据的要以文字形式说明原因,并由主管局长签字,加盖公章报上一级环保及监测部门。
第四章 系统运行与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省、市、县(市、区)环保与监测部门要按各自职责负责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持续、稳定、正常运行,确保空气质量日报准确按时发布。
第十二条 所有经过批准设置的全部监测点位,必须保证有效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一个或多个点位。
第十三条 对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中心站系统仪器、设备及电路、管路、气路、时钟、温度、湿度等要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规定,明确专人、定期巡检、及时维护。(具体要求见附录二)
第五章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监测数据的获取、分析和评价要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标准进行,确保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监测数据的报出或发布要按规定程序审核。
第十五条 系统仪器设备要按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定期标定和校准,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
第十六条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定期组织监督性核查和比对试验。各市环境监测站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县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并定期巡查。
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加强标准化建设,依法取得提供数据应具备的资质,保证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性。
第十八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十九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确保从事空气质量监测工作的人员稳定,技术熟练。
1、监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监测人员必须定期参加技术培训;
3、每天应有不少于两名监测人员值机、值班,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分析、传输、上报数据。
第二十条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要负责组织好全省空气质量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和技术培训及技术指导工作。各市县环境监测站要按省统一要求,组织好辖区内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和技术培训及技术指导工作。
第六章 运行经费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空气质量日报的有关规定,将运行费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运行经费包括:电费、通讯费、房租、交通费、人工费、质控费、防雷设施年检费、消防设施年检费、材料印刷、光盘刻录、多媒体制作费、数据发布费、设备耗材、网络维护费、设备维护费等。
第二十二条 对值机、值班的监测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岗位补助。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参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1、环境监测机构不履行规定的职责的;
2、拒绝或屡次迟报数据的;
3、伪造、篡改数据的;
4、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改变监测点位的;
5、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发布环境质量信息的;
6、违反相关规定干预环境监测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占用、拆除、损坏、盗窃监测站房、仪器设备及监测标志等设施,破坏监测站点的环境,由同级或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并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附录一
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设置或变更的论证及验收
一、技术论证需完成以下工作
1、增设点位
(1)城市空气污染现状与趋势分析、现监测点位的回顾性评估及增设点位的必要性。
(2)空气污染物排放源分布调查与有关气象资料的搜集整理。
(3)城市建设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调查。
(4)拟定点位调整的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法。
(5)对市区空气污染现状的加密监测及污染水平的评价。
(6)论证增设点位的布设方案。
2、移动点位
(1)现点位的回顾性评估,说明需要调整移动位置的原因。
(2)备选点位设置的规范性及合理性、代表性检查。
(3)验证备选点位与现点位的可比性,进行监测对比实验(不得少于15个有效日均值数据)。
二、验收要考察的内容
1、增设点位验收
(1)气象环境代表性:城市主导气流不受阻碍;点位主导风向与城市主导风向最大偏离小于45度。
(2)污染特征和污染水平代表性:拟选点位的主要污染物浓度平均值和浓度分布特征值与原区域的浓度平均值和特征值的偏差不超过10%。
(3)拟选点位和区域数据变异的一致性。
(4)点位设置的规范化要求条件。
(5)点位周围的环境状况。
2、移动点位验收
(1)备选点位与原点位是否属于同一类功能区。
(2)备选点位与原点位浓度误差小于15%(因点位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而调整点位的,可适当放宽)。
(3)移动距离是否超过规定要求。
(4)备选点位设置是否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三、验收的组织
1、太原、大同、阳泉、长治、临汾的点位增设与调整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环保总局。
2、晋中、晋城、朔州、忻州、吕梁、运城点位增设与调整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环保局,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3、各县(市、区)点位增设与调整,由所在市环境监测站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市环保局,并报省环保局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备案。
附录二
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维护及管理
1、对监测子站巡检要做到:
对监测子站应定期进行巡检,每次对监测子站巡检时应做到:
(1)检查子站的接地线路是否可靠,排风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标准气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标准气的消耗情况。
(2)检查采样和排气管路是否有漏气或堵塞现象,各分析仪器采样流量是否正常。
(3)检查监测仪器的运行状况和工作状态参数是否正常。
(4)对子站房周围的杂草和积水应及时清除,当周围树木生长超过规范规定的控制限时,对采样有影响的树枝应及时进行剪除。
(5)在经常出现强风暴雨的地区,应经常检查避雷设施是否可靠,子站房屋是否有漏雨现象,气象杆和天线是否被刮坏,站房外围的其它设施是否有损坏或被水淹,如遇到以上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系统能安全运行。
(6)在冬、夏季节应注意子站房室内外温差,若温差较大使采样装置出现冷凝水,应及时改变站房温度或对采样总管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冷凝现象。
(7)检查监测仪器的采样入口与采样支路管线结合部之间安装的过滤膜的污染情况,若发现过滤膜明显污染应及时更换。
(8)记录巡检情况。
2、对中心站检查要做到:
(1)检查中心计算机室与各子站的数据传输情况是否正常。
(2)每日应对各子站至少调取一次数据,若发现某子站数据不能调取,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排除故障。
(4)中心站每次调取数据时,应对各子站计算机的时钟和日历设置进行检查,若发现时钟和日历错误应及时调整。
(5)如系统具有远程诊断功能时,应远程检查各子站仪器的运行状况是否异常。
3、对系统仪器设备定期维护要做到:
(1)对于垂直层流式采样总管每年至少清洗一次,竹节式采样总管每6个月至少清洗一次。每次采样总管清洗完后,都应做检漏测试确保采样总管工作正常。采样总管系统检漏测试方法为:将总管上的一个支路接头接上真空表或压力计,而将其它支路接头和采样口封死,然后抽真空至大约1.25 hPa,将抽气口封死,使整个采样不与外界相通,1.5min内真空度不应有变化。采样总管内的真空度≤0.64hPa。
(2)对从总管到监测仪器采样口之间的气路管线每年至少清洗一次。
(3)PM10采样头至少每两个月清洗1次。
(4)对监测仪器设备中的过滤装置,按仪器设备使用手册规定的更换和清洗周期,定期进行更换和清洗。
(5)子站房空调机的过滤网每1个月至少清洗1次,防止尘土阻塞空调机过滤网影响运行效率。
(6)定期备份系统的监测数据。发布部门:山西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12日 实施日期:2007年01月12日(地方法规)
第二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质控管理报告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质控管理报告
为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加强湖北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质控工作,不断加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提高我省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行,及时了解和掌握我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的质量状况,促进各地市、州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控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1环保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质控考核方案》的要求和《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实施了2011年湖北省国家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质量控制考核工作和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工作。
一、能力建设情况
湖北省现有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总数为101套,全部分布在我省各县市,去年环保部在我省建成神农架林区建设国家环境空气背景站、钟祥市农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
我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监测能力,除神农架国家环境空气背景站和武汉市月湖温室气体自动监测站以外,基本为常规监测项目,主要是SO2、NOx、PM10和气象五参数,武汉市还有的空气自动监测站含有PM 2.5 CO和O3指标。今年湖北省已经实现全省各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联网。
十二五期间湖北省环保厅将计划投资新建10套灰霾空气自动监测站,(每套约1700万元),共投资17000万元。
2011年已经在武汉城市圈首期投资2500余万元建设5套灰霾站,选址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分别为省站(江北站)、武汉市站(江南站)、黄石、黄冈和咸宁市各一套。
湖北省今年还将投资1000多万元在省内新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20套(上半年安装完成5套、下半年15套全部建设完成)。
二、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控制管理工作
在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方面,各市站均能严格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自动监测管理体系,按照不同类别的监测项目,具体细化其相对应的作业指导书。在日常工作中遵循技术标准、相关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认真填写相应的体系运行维护记录。建立的规章制度包括《环境空气子站巡检制度》、《环境空气质量保证制度》、《环境空气子站维护及管理制度》、《环境空气子站数据上报制度》(包括日报、周报、月报),此外,还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建立了各种检查、报告、维修、维护、配件使用记录制度及档案制度等。主要岗位职责有《自动站职责》、《自动站值班人员岗位职责》及《中心控制室管理制度》等。
三、持证上岗及培训情况
根据《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贯彻执行环境监测人员资格证制度。落实《湖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办法》,我站组织了全省从事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的监测技术人员的监测资格持证上岗考核工作,这是我省首次对从事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的监测技术人员监测资格进行的上岗证考核。通过此次考核,使全省从事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的监测技术人员获得了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的监测资格证,全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的监测资格持证率达到了100%。
2011年湖北省站计划下半年办两期环境空气自动站运营维护培训班和一期灰霾站培训班。办班参加人员扩大到县级环境监测站每期约150人以上,授课专家由全国空气自动站行业的知名专家和仪器生产厂家有实践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讲,结合仪器现场操作。培训班结束后考试,合格者发给空气自动站上岗证。在全省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四、编制湖北省地方标准《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和验收技术规范》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建设和验收,经湖北省环保厅提出,我站承担编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和验收技术规范》并向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获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正式列入湖北省地方标准,该标准已于2011年4月8日,通过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技术鉴定。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武汉大学、湖北省标准化研究院、黄石市环境监测站、武汉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专家参加了会议。专家认真听取了标准起草单位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写组的编制情况说明和对标准的审议。一致认为:该标准是在目前国家没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和验收规范情况下编写的,它结合湖北省环境空气自动站建设发展状况和我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建设技术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完成的,批准成为湖北省地方标准后对我省将来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议;“此地方标准经过不断完善后可推荐申报国家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我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使用、校准和验收。
五、开展2011年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质控考核和湖北省各地空气自动监测站质控考核
1、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质控考核的通知》要求,武汉、宜昌、荆州市环境监测站作为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参加了本次的国家重点城市空气自动站SO2质控考核。2011年5月27-31日,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考核组一行到武汉、宜昌、荆州进行了现场考查和密码样品的考核,并检查了市站空气自动站日常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要求,对武汉市汉阳月湖空气自动监测站,宜昌市点军区空气自动监测站和荆州市科融环保空气自动监测站进行了盲样考核,考核结果见表4。表2010年湖北省国家113重点城市空气自动站SO2考核结果上报表 城市名称 湖北省荆州市 湖北省宜昌市 湖北省武汉市 考核子站名称 科融环保点 点军区站点 汉阳月湖 考核仪器编号 CM09500123 美国热电43I型
Senal No.CM09500118 995 考核样品编号 201130号 201130 201130 考核时间
2011年5月30日 2011年5月31日 2011年5月27日 仪器类型和生产厂家
美国热电 43i-BNMSDAB型 美国热电43I型
MODEL 100ASO2 美国API公司 日常质控所用标气浓度 48.9ⅹ10-6mol/mol 浓度: 49.6ppm±2% 49.9 ppm 日常质控所用标气生产厂家 环保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环保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北京氦普北分气体工业有限公司 考核结果1(标气瓶内浓度)(umol/mol(ppm))50.0ⅹ10-6mol/mol(ppm)50.4 ppm 50.4 ppm 考核结果2(标气瓶内浓度)(umol/mol(ppm))50.4ⅹ10-6mol/mol(ppm)50.5 ppm 50.5 ppm 考核结果3(标气瓶内浓度)(umol/mol(ppm))50.6ⅹ10-6mol/mol(ppm)50.5 ppm 50.4ppm 测定标气的稀释倍数 122.0倍 148.25倍 130.0倍
测试环境条件1(温度,℃)280C 25.6℃ 26.0℃
测试环境条件1(气压,hPa)1011hpa 996hPa 1026.0 hPa 测试环境条件
2(温度,℃)280C 25.6℃ 26.0℃
测试环境条件2
(气压,hPa)1011hpa 996hPa 1026.0 hPa 测试环境条件
3(温度,℃)280C 25.6℃ 26.0℃
测试环境条件3
(气压,hPa)1011hpa 996 hPa 1026.0 hPa 备
注
荆州市环境监测站考核 宜昌市环境监测站考核 武汉市环境监测站考核
根据环境监测总站的要求湖北省站已于六月份将武汉、宜昌、荆州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考核结果已经上报总站。
2、为加强全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质量,促进全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质控工作的持续开展,提高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根据湖北省《关于开展2011年上半湖北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质量考核的通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1年6月组织开展2011年上半湖北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质量考核工作。省站分六个考核组分别对湖北黄石、咸宁、十堰、荆州、荆门、仙桃、孝感、恩施8个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进行考核,同时,对湖北省黄冈市的10个县市的11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进行了考核(湖北省26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考核数据正在统计之中)。
考核主要内容:是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质控措施检查、站房通信、数据审核和数据上报情况检查和盲样考核等4个方面。数据审核主要是检查子站监测报告是否执行三级审核制度:要求技术人员应每日对数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数据应及时判断和处理,并记录处理办法等。数据上报:检查数据采集和数据传输率是否满足要求。空气质量评价标准;检查空气质量评价标准引用是否准确。
通过此次考核,使全省各地环境监测站不断加强对环境自动监测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完善本辖区质量保证机构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3、积极参加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每年组织的质控考核工作,制定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质量保证工作方案。
湖北省依据《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完成了省内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的日常质量控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确保了自动监测子站的正常运行。
省站不断加强对辖区内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和制约机制,保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有效运行。
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运营经费不足,县级站技术力量薄弱
从全省经济发展看部分县级市经济发展不平衡。有的地区发工资困难(少数贫困县),他们的把主要精力放在创收上,如排污收费解决吃饭问题等,要他们站每年拿出近十万元的自动站运行经费是很困难的。有的站空气质量自动站安装好一年多没有经费保证无法设备运行,还有的空气自动站开机后交不起电费也只好停机,几十万的自动站设备放在那里无人问津了,这个问题湖北黄冈地区尤为突出。湖北省站多次协调和请示湖北省环保厅争取政府给以经费保证空气自动站的正常运行。
2、县级站的技术力量薄弱、站领导对自动站重视不够,对自动站的数据从不关心,有的领导把没有培训过的人员放在自动站岗位上,派不是专业技术人员去管理空气自动站。有的技术人员不懂数据校准也不会校准,仪器运行以来从未校准过,连钢瓶标气过期也不知道。自动站发布的数据难以置信。
3、对于这些问题,湖北省站将决定不断加大力度对各地市站的培训和专业技术指导,通过自动站考核、加强自动站质控措施管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把湖北省空气自动站建设的更好、管理的更完善。让空气自动站数据为湖北省的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依据,空气自动站的预报成为老百姓每天必看的“天气预报”。
第三篇: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5月25日,市环保局以中环[2009]106号文发布)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自动监控企业(以下简称“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和《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是指从在线监测系统中所获得的数据经审核符合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监测数据质量可靠。
第三条为确保自动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采取以下方式对监控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有效性审核:
(一)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日常运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二)环境监测部门进行定期比对监测与人工监测,判别自动监测数据是否有效。第四条 以下自动监测数据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数据,可以作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
(一)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但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除外;
(二)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期间,自动监测数据与人工监测数据、比对监测数据不一致时,经环境监测部门判别自动监测数据有效的。
(三)日常运行考核不合格期间,监控企业按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的监控企业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
第五条 以下自动监测数据为没有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数据,不得作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
(一)自动监测设备验收不合格期间提供的自动监测数据;
(二)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提供的自动监测数据;
(三)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期间,自动监测数据与人工监测数据、比对监测数据不一致时,经环境监测部门判别自动监测数据无效的;
(四)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期间,自动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监控企业按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的要求限期整改,在限期整改期间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二节 监控企业责任
第六条 监控企业对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第七条 监控企业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账。
第八条 监控企业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并接受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在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具备人工监测条件的监控企业,应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环保部门报送数据。
第十条 监控企业应当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监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第十二条 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不合格和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监控企业应当严格按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的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节 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成立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考核小组,负责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每季度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通知监控企业。
第十四条 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内容包括比对监测、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设备运行情况现场检查等。
第十五条 环境监测部门在考核过程中负责:
(一)负责在线监测现场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二)定期对监测设备进行抽检和现场核查对比测试,出具检测报告并根据检测结果判定的数据准确率。
(三)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提出比对监测报告或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的意见。
环境监察部门在考核过程中负责:
(一)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运行进行维护管理;
(三)受理排污情况报告并核定排污监测数据,对污染物在线监测结果是否合格实施监督检查;
(四)收集、统计、分析整理实时监测数据;
(五)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臵、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第十六条 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违规设定仪器参数、违规运行或其他影响正常运行的严重违规行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考核情况纳入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具体办法由中山市环保信用管理领导小组制定。
第四节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期间是指自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这一时段。
第十九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2009-03-25 21:01:44)转载▼ 标签: 杂谈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路灯建设、管理和维护,加快城市路灯基础设施配套速度,提高路灯照明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借鉴其他城市路灯管理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城市路灯为城市规划区内主次道路(含里巷、桥梁、住宅小区、广场、公共停车场和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
路灯包括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检查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
城市规划区范围东至东环路、西至辛安河、南至南外环、北至养马岛。
第三条 城市路灯实行统一规划、多元投资、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是城市路灯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二)组织实施路灯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三)按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搞好路灯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收集整理工程档案;
(四)负责城市路灯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五)依法查处破坏路灯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规划、发改、财政、建设、公安、工商、供电、公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城市路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路灯的建设
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负责道路照明灯型的选型与设计,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城市公共建筑夜景亮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城市公共建筑产权单位在楼体夜景亮化申请执行路灯电价前,应经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与区供电公司审核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 积极拓宽城市路灯建设资金筹措渠道,鼓励多元化投资,加快推进城市路灯基础设施配套。
第八条 对新建、改建的城市路灯,由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提报城区路灯建设计划,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按照城区道路管理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头组织实施。
1、区管城市道路路灯建设,由区政府负责投资,纳入政府采购,由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组织实施;
2、宁海、文化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以及大窑镇、武宁镇政府负责所辖城市道路以及镇管道路路灯建设,建设费用自行承担;
3、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路灯(不含楼道)建设,其建设费用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并负责建设;
4、已建居民住宅小区需新建路灯(不含楼道),其建设费用由社区自筹解决。
第九条 新建和改建的城市路灯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范,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做到美观、整洁、牢固、安全。
第十条 城市路灯的新建、改建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三章 城市路灯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城市路灯的管理和维护应当坚持安全第一,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城市路灯的完好、运行正常。
第十二条 城市路灯的管理维护,按照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分头组织实施。
1、区管城市道路的路灯管理和维护,由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负责组织维护;
2、宁海、文化街道办事处新建的路灯,经验收合格后将产权移交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统一管理和维护;
3、开发区、度假区、大窑镇、武宁镇负责各自所辖区域内道路路灯的管理和维护,管理费用自行负担;
4、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已建居民住宅小区的路灯(不含楼道)维护和管理由小区业主委托物业公司或者路灯公司负责,其管理和维护费用从物业管理费支付。
城市路灯的维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范进行维护。
第十三条 区管城市道路路灯的管理维护,面向社会择优选择维护管理单位,其它镇、街道等可自行维护,也可面向社会择优选择维护管理单位。
委托管理维护的费用按照“谁委托、谁出钱”原则,根据委托管理维护的灯数及电力设施总量,测算管理维护费用,实行管理维护费用包干制。
第十四条 管理维护要保持灯具的清洁和美观,保证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路灯亮灯率在城市主要道路98%以上、次要道路在96%以上,并使照明的照度与亮度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城市路灯要按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
路灯亮灯时间:当年5月1日——9月30日,19:00(随天黑感应亮灯)——23:00;当年的10月1日——次年的4月30日,17:00(随天黑感应亮灯)——23:00、次日4:30——6:30(随天亮感应灭灯)。“五.一劳动节”和“十.一国庆节”亮灯时间:按照国家法定假日时间整夜亮灯。春节亮灯时间:自农历腊月二十二至正月十八整夜亮灯。重要活动亮灯时间另行通知。
各级路灯管理部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对原路灯照明系统进行改造,实行分时段控制,逐步实现节能型的半夜灯。
第四章 城市路灯的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城市路灯专项经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其来源:
1、电费中公用事业附加费;
2、财政专项资金;
3、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电费中公用事业附加费由区供电公司负责统一收取后,于每月25日前全额上缴财政国库。
第十八条 区管城市道路路灯维护经费,由区财政局和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共同核定,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按月拨付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再拨付维护作业单位。第十九条 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负责的城市路灯的电费,由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会同区供电公司于每月15日共同抄表,并按照城市居民照明用电价格以及应承担的路灯专用变压器变损计算本月总用电费用。路灯电费经区财政局审定后,由区财政局于每月25日前拨付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然后由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于每月28日前拨付区供电公司。路灯电费从城市路灯专项经费中支出。
其他单位负责的城市路灯电费自行承担,按照供电部门电费收取办法及时交纳。路灯电价执行城市居民照明用电价格,并承担相应的路灯专用和公用变压器变损。
第二十条 对区管城市道路的路灯,建立城市路灯电费支出补偿机制,对超出支付能力的缺口部分,区财政安排资金给予弥补,并列入区财政计划。
第五章
城市路灯的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级路灯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巡视制度和考核制度,对路灯设施要经常检查。
第二十二条 纳入管理范围的城市路灯由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督导、考核(直接考核责任单位的主管部门)。具体考核标准:
(一)城市路灯考核标准(150分):每周内不定期巡视一次,并搞好记录。
l、亮灯情况(50分):每天在规定的时间内亮灯计满分,迟开或早关,每发现一次扣1分。
2、亮灯率(50分):路灯亮灯率达到98%以上计满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2分;每天在规定时间内不亮灯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3、路灯设施完好情况(50分):灯光设施由维护作业单位常年保持完好,如有损坏,在24小时内修复,计满分。每发现一次未及时修复者扣1分。
(二)考核方法
1、日常检查。每月3—4次抽查或排查。抽查区域,以整条街为一个检测单位,每次抽查不少于3条街。
2、定期检查考核。每季度、半年、年终各进行一次,检查考核为全面检查。
(三)考核结果
1、按季度将考核情况上报区政府进行通报。
2、年终根据各季度的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结果直接与考核单位的岗位目标责任制挂钩。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对城市路灯照明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没收违章用电设备,恢复原状,并可处以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八)其他有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乱贴、乱画、乱写、乱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烟台市牟平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管理规定(2009-03-25 21:16:02)转载▼ 标签: 杂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管理,提高城市亮化水平,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局为我市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是指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道路、桥梁、广场、开放式公园、街头绿地、景观带等处需移交城市亮化主管部门统一维护管理的照明设施(包括灯具、灯杆、地上地下管线、配电箱、配电房等)。
第四条 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应编制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开放式公园、街头绿地、景观带等工程同步规划与设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在项目规划设计论证中涉及到亮化照明的,应主动与市城市管理局联系,并接受管理。
第五条 在路灯规划建设中要体现一路一景的要求,在公共亮化规划建设中要体现一处一特色的要求,在灯具造型上要新颖美观,体现美化、艺术化的要求。第六条 鼓励使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第七条 要严格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定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施工单位及灯具供应商。第八条 严把施工质量关,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工程监理、质监制度,争创优质亮化工程。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对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施工进行全过程检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第十条 严格工程验收制度,所有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工程必须经市城市管理局验收。路灯正式使用前应将验收情况及正式使用时间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在工程验收合格、手续齐全的条件下,方可移交市城市管理局维护管理。施工单位应预留一年保修金(统一缴到市财政局),保修期满决算后无质量问题退还保修金。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局要强化对路灯及公共亮化的管理,建立严格的检查考核制度,动态性维护好亮化设施,日常亮灯率要达99%以上,市政府办、市城管局、市财政局每季度联合组织对路灯亮化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路灯及公共亮化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亮化灯饰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维修材料的采购由市城管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采取招标方式,降低成本,提高质量。
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要根据季节的变化,适时调整开关灯时间,既保证照明,又节约电费。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城管局制订维修费用、照明电费计划,提供资金保障。第十七条 市供电部门应积极支持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下、地上施工时,须报经市城市管理局同意后,方可统一委托市路灯管理处负责迁移或拆除,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对破坏城市路灯及公共亮化设施的,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条 各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城市路灯管理系统的改善(2009-03-25 21:20:47)转载▼ 标签: 杂谈
对于照明产品,由于广州市城市照明新装工程已全面实行社会化招投标,为了公平、公开和公正,业主单位是不能指定产品,只能通过制定设计技术标准和要求来约束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如对于行车道的灯具,要求采用半截光灯具,压铸铝灯体、高纯铝反射器,效率70%以上及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光源灯头为E40,灯具内需安装单灯补偿电容器,功率因数要求达到0.9的产品等等。
作为城市照明的维护管理部门,在进行照明规划设计时,我们首先考虑的是要维护方便,再是节能和高效。如设计人员喜欢在高架桥底使用吸顶灯,认为它平均照度好,但在实际应用中,对吸顶灯进行更换设备时十分麻烦,它不仅需要维修人员抬头举手来工作,而且小螺丝特别多,更换一个镇流器需装拆16粒小螺丝,而且吸顶灯往往安装在2条车道中间,维修时需封闭2条车道,这容易造成交通堵塞。
目前,在户外照明领域,人们还存在认识上的一些误区或者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过于追求路面的高亮(照)度。
2、过于注重路灯的造型,不太注意照明效果,主要表现在突出强调装饰照明,而忽略了路灯功能照明的重要性。
3、高效率光源、灯具应用率还不是很高。
4、忽略了更换设备的难度,造成维护困难。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觉得在进行照明产品的规划设计时,一是要突出城市和周边环境特色;二是照明水平达到或稍微超过《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但不宜订得太高,照度均匀度和眩光限制要符合标准要求;其次要考虑维护方便、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防止光污染、光干扰等问题。
而面对当前国家提出的绿色环保、节能降耗的要求和趋势,作为城市照明的维护和管理部门,我们认为设计单位可采取以下措施:
1、合理确定照明标准和进行照明方案选用。
2、推广使用“三遥”路灯开关控制系统按照天气变化情况合理开关路灯。本人认为“三遥”路灯开关控制系统是一个值得推广的系统,它不仅能统一亮熄灯时间,而且需临时亮熄灯亦很容易完成,特别适合南方城市夏季雷暴天气时需要临时亮灯。
3、推广使用节电产品。
4、重视灯具的清洁维护工作,确保灯具的维护系数。
5、通过安装电压调节设备节能。
现在的新产品层出不穷,在此,想从一个使用者的角度对照明企业提些建议:
新产品的寿命和发光效率要接近或超越高压钠灯
高压钠灯虽然显色性低,但产品质量稳定,发光效率高,给人灯火辉煌的感觉,近期新出现的LED灯、电磁感应灯(又称无极灯),发光效率、亮度都远不如高压钠灯,如相同条件下,使用250W钠灯的路段平均照度为50.32lux, 照度均匀度0.39。而使用200W的电磁感应灯的路段平均照度为31.90lux, 照度均匀度0.40。故要使维护单位接受新产品,必须在产品性能上超越高压钠灯。
太阳能路灯和风光互补路灯系统存在的问题
太阳能和风能是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绿色能源,其应用能缓解目前能源紧缺、供电不足的情况。另外,对于广州市路灯线路被盗严重也是一种很好的解决办法。但这2种路灯系统都存在一种致命弱点--供应电量不足,根据厂家提供的资料,同时使用风机和光电板发电状态下,日发电量为1.872KWH,在天气正常情况下仅能供电100W灯泡约11小时,而广州市路灯日平均运行时间接近12小时,而且我们要使用250W以上的光源,而不是55W的低压钠灯。故厂家必须解决供应电量不足的问题,才能推广应用。
不能因为使用的电压调节节能设备而增加大面积照明故障的数量
电压调节节能设备是采用变压器调压节能的工作原理,通过降低供电电压来达到上半夜稳压、下半夜降压的方法节能。相信对路灯系统是一种很好的节能方法,但由于增加了设备数量,如节能设备故障而造成大范围的路灯不亮,这样对于路灯维护管理部门,那就不要节能算了。故厂家必须做到当节能设备故障时自动退出运行,不能影响亮灯。
小常识(2009-03-25 21:24:42)转载▼ 标签: 杂谈
(一)可以私自搭、接路灯电源、线路吗?
路灯供配电线路专用于城市公用照明。1995年起实施的《无锡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架设通讯线(缆)或安置其它设施,以及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确需架设、安置或接用的应事先征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同意并由声调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组织施工。” 因此,未经有关管理机构同意,私自搭、接路灯电源、线路不仅是危险行为,也是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单位若确有此类要求,应事先与市路灯管理处联系协商。在取得市路灯管理处的同意后,按照道路照明设施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想在路灯灯杆上张挂宣传品、广告等怎么办?
路灯灯具、灯杆的整洁与否不仅直接影响城市的形象和面貌,而且对设施安全、交通安全也有一定影响。严禁在灯杆张贴、悬挂。有关单位或个人若确有此类要求,应事先与市路灯管理处联系协商,按照道路照明设施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指定的位置和时间悬挂。
(三)买房您注意看路灯了吗?
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的居住条件已大为改善。人们对居住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房屋的买卖双方都开始更多地关注居住的周边环境和配套设施。但是在对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的考察上,不少人还不够全面,往往只注意到水、电、气、商场、医院、学校等环节,而忽视了察看路灯设施是否配套、完备。居民入住后才发现夜间出行不便、安全系数不高等问题,再要找建设方、物业管理等又是一桩头痛的事。所以,今后在购房过程中大家还得多留个心眼儿。
(四)因灾害天气等原因可能导致电力线断线怎么办?
因灾害天气等原因可能导致电力线断线,断线的电源一端是带电的。如果遇到断落的电力线,千万不要靠近,更不能接触导线及导线相接触的物品,而应设法保护现场,同时立即通知有关抢修部门,以便紧急抢修。特别是暴雨天气或阴湿天气,尤其应注意保持足够距离,不得接近。
(五)触电急救措施
发生触电事故时,在保证救护者本身安全的同时,必须首先设法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然后进行以下抢救工作。
1、解开妨碍触电者呼吸的紧身衣服;
2、检查触电者的口腔,清除口腔的粘液,取下假牙(如果有的话);
3、立即就地进行急救;
如果现场除救护者之外,还有第二人在场,则应立即进行以下工作:
1、提供急救用的工具和设备;
2、劝退现场闲杂人员;
3、保持现场有足够的照明和保持空气流通;
4、向领导报告,并请医生前来抢救。
实验研究和统计都表明,如果从触电后1分钟即开始救治,则90%可以救活;如果从触电后6分钟开始救治,则仅有10%的救活机会;而从触电后12分钟才开始救治,则救活的可能性极小。因此,当发现有人触电时,应争分夺秒,采用一切可能的办法迅速进行救治,以免错过时机。
城市路灯管理所章程(2009-03-25 21:27:52)转载▼ 标签: 杂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城市路灯管理所(以下简称路灯所)是全民制事业单位,是政府领导下的一
个事业职能机构,是建设局下属二级单位;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关心人民的一个纽带,是发展城市规划
区内亮化工程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力量。
第二条 路灯所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于2005年8月12日,受建设局领导,第三条 本单位工作宗旨是:坚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八
荣八耻”的民族道德观,以服务人民为宗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城市亮化工程,努力建设和谐汉南。
第四条 路灯所坚持贯彻《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
身、创新、求实、协作的思想理念,坚持独立自主、集思广义、民主集思、群众满意的原则和灯火辉煌、减少光污染、节约能源、丰富人民精神生活的方针。
第五条 路灯所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统一、安全、服务人民。第二章 总体任务
第六条 加强对城市的路灯进行管理和服务,依照建设部1992年11月份颁布的21号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管理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第七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举办一些宣传道路照明设施的活动,提高市民对照明设施保护意识,增强市民的公益事业心。
第八条 及时了解市民对道路照明的意见和建设,忠实履行职能,创建让市民满意工程。第九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必须符合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大力运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概念。
第十条 密切境内、外路灯建设管理部门和其它社会团体的联系,加强友好往来和技术、经验交流。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先进工作者或照明施工管理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符合本部门宗旨的社会公益性活动。第三章 人员分工
第十三条 路灯所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讨论并决定汉南区路灯规划建设的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核定道路照明设施方案、图纸。
三、对财务检查、监督、管理、审定。
四、制定工作目标。
五、制定工作目标管理规定或措施。
六、了解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情况。
七、负责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八、协同主管部门做好安全工作。
九、参加制定、修改单位的章程。
十、遵守《行政许可法》。
十一、其它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义务。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职责
一、认真遵守单位制定的管理规定。
二、认真自觉的学习专业技术知识,提高业务技能。
三、积极配合领导做好照明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四、热爱本职工作,树立服务的思想,具有一定的政治水平和社会活动能力。
五、提供、反馈实际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解决。
六、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能力。
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任务。第四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经费的来源
一、自收自支、财政项目拨款。
二、附加费收入。
三、其它收入。
第十六条 供电部门要为道路照明提供必要服务,负责按区物价部门核定标准、范围,征收城市公用事业
附加费,并按月将所收附加费上缴区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检查,按时拨付附加费到路灯所。
第十八条 区审计部应加强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监督、审计。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必须用于城市
道路照明使用和维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条 路灯所法人必须制定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经费的收支要根据国家对财务有关法规、政策
和制度执行,建立民主理财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路灯所的经费、资产 服务承诺
此博文包含图片(2009-03-25 21:33:45)转载▼ 标签: 杂谈
服务承诺
(一)服务宗旨:保路灯明亮,让市民满意
(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
1、社会服务承诺内容: 公用路灯维修管理。
2、社会服务承诺标准:(1)、保证全市公用路灯的正常运行。做到定期巡修,定期检查,平均亮灯率确保97%以上。(2)、全市公用路灯外型完整,不缺门盖板和接线阴井盖。设施检查定期进行,发现路灯设施残缺或接到群众反映,一般情况下24小时内修复或更换,平均完好率确保90%以上。(3)、公布电话为报修电话,实行24小时服务制,专人接报,详细询问并记录在案。接到群众报修电话,必须立即通知有关部门维修。一般故障24小时内予以修复;复杂故障48小时内予以修复,遇雨雪天气不宜施工时顺延(非修理因素如供电停电、供电调杆、建设拆除、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故障等除外)。
3、考核与违诺责任:(1)、平均亮灯率与设施完好率由本处承诺办与市政公用事业局公用事业处负责考核。达不到承诺标准的有关所、队及个人由本处按规定给予处罚。(2)、接到报修信息未能在承诺时间内予以修复,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通知不及时,每
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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