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篇: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xx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实现可持续的、科学的经营发展,增强风险预测、计量和调控能力,提高本行的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水平,有效降低经营风险和波动,科学、合理、有效平衡资产负债结构和水平,提高本行经营效益,切实增强本行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本行资产负债管理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本行能够在任何时间里以合理的价格筹措到资金来满足契约或关系债务的过程。
第三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在有效满足客户支付结算、偿还债务本息和发放贷款的现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流动水平,科学配臵资产负债结构和比例,保障本行经营的持续、稳健,实现盈利能力最大化。
第四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主要是对现金资产的科学管理,包括: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款项以及存放、省本行(同业)的活期存款等。
第五条 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资产与负债的期限结构不匹配;资产负债质量结构不合理;利率变动;货币政策变化及金融市场发展程度等。
第六条 流动性风险主要分为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资产流性动风险主要表现为存贷款比例过高,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负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为备付金不足,出现支付缺口。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方法
第七条 为实现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总量均衡原则。即在保证支付准备的前提下,通过负债和营运资金总量对资产总量的制约,保持负债、营运资金和资产的总量均衡,控制超负荷经营;
二、结构对称原则。即负债与资产要在期限、利率结构上保持对称关系。通过及时调整流动性缺口,保持资产和负债的偿还期对称关系,建立资产和负债的期限对称结构;保持资产与负债在利率结构上的对应,严格控制非生息资产占比,保持和提高利差水平;
三、适时调节原则。即资产和负债保持一种流动性状态,当出现流动性缺口时,通过资金调剂、主动负债的方式来满足流动性需求,扩大经营规模;当流动性需求减少、出现多于头寸时,又可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获取盈利。
第三章 监测管理
第八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采取“统一管理,分类指导,适时监控”的办法进行。
统一管理:即由本行经营管理层统一制定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在本行范围内统一进行流动性资产配臵。
分类指导:根据实现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目标的需要,针对各网点的实际情况,分别对每个网点的各项指标确定不同的年度目标值。
适时监控:通过定期编制、填报流动性风险监测表,适时分析、监控流动性资产运行状态,掌握整体运行方向,预测运行趋势,调整运行偏差。
第九条 通过编制月度、季度、年度流动性风险监测表对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情况进行监测。
第十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日常工作主要是对头寸的匡算和流动性需要的测定。
第十一条 头寸包括基础头寸、可用头寸和可贷头寸。基础头寸=库存现金+在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
可用头寸=基础头寸+(-)应清入清出汇差资金+(-)到期同业往来+(-)缴存存款调增调减额+(-)应调增调减二级准备金
可贷头寸是指在某一时期可直接用于贷款发放和投资的资金。
营业日初始可用资金头寸=(备付金初始余额-备付金限额)+(库存现金初始余额-库存现金限额)+(-)初始日到期同业往来应收应付差额+(-)应清入清出的汇差资金。
第十二条 流动性需要决定于存款和贷款需求的变化。存款减少,表明客户取出存款,为流动性需要(-);存款增加,表明客户存入款项,为流动性剩余(+);存款准备金减少,表明存款减少,中央银行退回一定数额的法定准备金,为流动性剩余(+);反之,则为流动性需要(-);贷款减少,表明客户归还贷款,为流动性剩余(+);贷款增加,表明客户获得贷款,为流动性需要(-)。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要在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指导下进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有关资产负债的重大事宜提出决策建议,监督、指导本行流动性运行状况。
第十四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各项指标目标值的确定(包括年中调整)以及比例执行情况的监测及评价,要经风险管理委员会研究并上报本行经营管理层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要在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各业务部室配合进行。有关业务部室要积极协作,并负责相关数据的测算并及时传递给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 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制定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目的。为了防范和处臵流动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流动性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有效预防因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非预期性调整、季节效应、市场出现不利于本行的信息等内外部原因所引发的流动性需求的存款挤提、头寸不足和流动性缺口扩大等流动性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资金运营安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操作指引》等文件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工作原则:
一、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增强忧患意识,高度重视稳定和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实行部门网点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紧密依靠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做到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三、科学决策,依法处臵。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科学果断
决策,加强应急管理,依法规范处臵,力求尽快控制事态、平息事件、减少危害、降低影响,保守本行商业机密,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第十八条 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处臵,实行在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财务会计科、风险合规部、信贷管理科、各网点共同参与的监管、协调、执法、宣传的联动协调机制,是本行处臵流动性风险事件的决策机构、应急指挥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其流动性风险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在省联社、人民银行和银监分局领导下,研究拟订处臵流动性风险事件措施和对策,组织领导对流动性风险事件的处臵工作;
(二)负责向省联社和金融监管机构报告流动性风险事件的发生及处臵情况;
(三)决定启动、终止应急预案,统一领导辖内流动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工作;
(四)向处臵流动性风险事件的专业机构和组织请求援助;
(五)分析、研究流动性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做好流动性风险事件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六)组织流动性风险事件处臵的经验教训总结工作;
(七)落实省联社和金融监管机构处臵流动性风险事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流动性突发事件类别:
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流动性突发事件主要分为资产流动性风险事件和突发性挤兑风险事件。
一、资产流动性风险事件:
(一)表现为存贷比例过高,资产负债期限匹配失调,资产负债表中贷款所占比例大幅上升,导致资产流动性下降,同时由于市场需求出现较大变化或行业出现周期性调整,银行不良贷款会大幅增加,银行信贷资产遭受严重损失,而出现较大流动性风险,影响正常经营的事件;
(二)由于同业拆借利率高于市场利率,不时出现资金头寸短缺现象;从而有可能引发的流动性风险事件。
二、突发性挤兑风险:一般情况表现为在局部网点出现众多客户同时取款,正常的头寸调拨不能满足客户取款需求或出现较大的支付缺口,如果客户异常取款得不到及时控制,就会大面积出现存款挤兑风险事件,造成备付金严重不足,甚至出现区域金融风险的严重局面。
三、其它可能引发风险或严重影响金融安全事件或银监分局认为重大需要及时报送的事件。
第二十条 流动性突发事件的处臵程序:
一、及时报告
辖内分支机构发生流动性突发事件时,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获悉后,应立即申请启动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内派人赶往事发地,了解情况,采取自救性措施。风险管理委员会必须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及金融监管机构处臵银行业流动性风险事件领导小组报告。
二、确定方案
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成员会议,在听取相关人员对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成因、性质、严重程度、紧急状态、可能发生的事件和应采取措施的报告后,研究并确定应急处臵方案。
三、启动应急处臵方案
应急处臵方案确定后,风险管理委员会迅速派人赶往现场,督促有关部室组织实施处臵工作,并随时报告情况。
第二十一条 流动性突发事件的处臵措施:
一、资产流动性风险的处臵
(一)资产流动性风险的监测与预警。风险合规部根据日常资产负债表和相关报表数据等进行资产流动性监测,发现资产负债比例过高、资本充足率过低、不良贷款比例过高等现象时,及时发出风险预警、预测报告,及时上报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督促相关部门或支行采取措施,如增加存款、实施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限制新贷款的发放、大力清收不良贷款、严格控制费用的支出和加强内部管理,逐步恢复资产的流动性,并及时向风险管理委员会通报监测到的金融风险状况,以便对流动性风险进行评估判断;
(二)对发生严重资产流动性风险的处臵。资产流动性风险最终会导致金融机构严重资不抵债、备付金严重不足和挤兑风险。当发生严重资产流动性风险时,应在流动性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清产核资,按照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时提出自救、救助等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突发性挤兑风险事件的处臵
发生挤兑风险事件时应在一小时内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支持、配合市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做好风险的处臵工作,采取自救、救助、原因查究和清理整顿等方式来缓解支付困难,避免风险的扩散和蔓延。
(一)自救。发生挤兑事件后,应采取系统调剂资金,提高支付能力,保证柜面现金供应;及时查明原因,现场做好宣传劝
说和解释工作,缓解挤兑局面;做好善后工作,消除**;
(二)救助。向当地政府和人民银行报送申请救助报告,说明自救情况和支付缺口匡算情况、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救助措施,向人民银行及时申请紧急再贷款;
(三)原因查究。调查支付风险产生的根源,查找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 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可通过以下渠道筹措资金:
一、减缓或者停止办理信贷业务。包括贷款业务、贴现业务等;
二、加强流动性较强的资金回笼工作。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收回到期投资资金;通过转贴现回笼资金;收回到期拆出资金;收回到期贷款和贴现等;
三、从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通过货币市场借入资金;向人行申请再贷款;向人行申请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等;
四、申请政府财政支援。通过本行领导协调地方政府关系,争取财政资金支持;
五、股东注资。召开股东大会,说明流动性风险情况,要求老股东归还不到期贷款或追加投资;也可吸收新股东注资。
第二十三条 流动性风险的善后工作:
一、风险管理委员会应积极配合政府协调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尽快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
二、流动性风险事件处臵工作结束后,风险管理委员会要组织有关方面的人员总结教训,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评估事件带来的滞后影响,并进一步完善处臵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三、加强对发生流动性风险事件的支行的管理,严防流动性
风险事件的再次发生。
四、对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未能及时预警、防范、化解流动性风险事件的相关责任人,本行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诉诸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在流动性风险事件处臵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优秀人员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xx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发文后正式实施。
第二篇: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实现可持续的、科学的经营发展,增强风险预测、计量和调控能力,提高联社的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水平,有效降低经营风险和波动,科学、合理、有效平衡资产负债结构和水平,提高联社经营效益,切实增强联社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联社资产负债管理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联社能够在任何时间里以合理的价格筹措到资金来满足契约或关系债务的过程。
第三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在有效满足客户支付结算、偿还债务本息和发放贷款的现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流动水平,科学配臵资产负债结构和比例,保障联社经营的持续、稳健,实现盈利能力最大化。
第四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主要是对现金资产的科学管理,包括: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款项以及存放、省联社(同业)的活期存款等。
第五条 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资产与负债的期限结构不匹配;资产负债质量结构不合理;利率变动;货币政策变化及金融市场发展程度等。
第六条
流动性风险主要分为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资产流性动风险主要表现为存贷款比例过高,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负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为备付金不足,出现支付缺口。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方法
第七条 为实现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总量均衡原则。即在保证支付准备的前提下,通过负债和营运资金总量对资产总量的制约,保持负债、营运资金和资产的总量均衡,控制超负荷经营;
二、结构对称原则。即负债与资产要在期限、利率结构上保持对称关系。通过及时调整流动性缺口,保持资产和负债的偿还期对称关系,建立资产和负债的期限对称结构;保持资产与负债在利率结构上的对应,严格控制非生息资产占比,保持和提高利差水平;
三、适时调节原则。即资产和负债保持一种流动性状态,当出现流动性缺口时,通过资金调剂、主动负债的方式来满足流动性需求,扩大经营规模;当流动性需求减少、出现多于头寸时,又可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获取盈利。
第三章 监测管理
第八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采取“统一管理,分类指导,适时监控”的办法进行。
统一管理:即由联社经营管理层统一制定联社流动性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在联社范围内统一进行流动性资产配臵。
分类指导:根据实现联社流动性风险管理目标的需要,针对各网点的实际情况,分别对每个网点的各项指标确定不同的目标值。
适时监控:通过定期编制、填报流动性风险监测表,适时分析、2
监控流动性资产运行状态,掌握整体运行方向,预测运行趋势,调整运行偏差。
第九条 通过编制月度、季度、流动性风险监测表对联社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情况进行监测。
第十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日常工作主要是对头寸的匡算和流动性需要的测定。
第十一条 头寸包括基础头寸、可用头寸和可贷头寸。基础头寸=库存现金+在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
可用头寸=基础头寸+(-)应清入清出汇差资金+(-)到期同业往来+(-)缴存存款调增调减额+(-)应调增调减二级准备金
可贷头寸是指在某一时期可直接用于贷款发放和投资的资金。营业日初始可用资金头寸=(备付金初始余额-备付金限额)+(库存现金初始余额-库存现金限额)+(-)初始日到期同业往来应收应付差额+(-)应清入清出的汇差资金。
第十二条 流动性需要决定于存款和贷款需求的变化。存款减少,表明客户取出存款,为流动性需要(-);存款增加,表明客户存入款项,为流动性剩余(+);存款准备金减少,表明存款减少,中央银行退回一定数额的法定准备金,为流动性剩余(+);反之,则为流动性需要(-);贷款减少,表明客户归还贷款,为流动性剩余(+);贷款增加,表明客户获得贷款,为流动性需要(-)。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要在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指导下进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有关资产负债的重大事宜提出决策建议,监督、3
指导联社流动性运行状况。
第十四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各项指标目标值的确定(包括年中调整)以及比例执行情况的监测及评价,要经风险管理委员会研究并上报联社经营管理层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要在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各业务部室配合进行。有关业务部室要积极协作,并负责相关数据的测算并及时传递给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 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制定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目的。为了防范和处臵流动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流动性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有效预防因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非预期性调整、季节效应、市场出现不利于联社的信息等内外部原因所引发的流动性需求的存款挤提、头寸不足和流动性缺口扩大等流动性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资金运营安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操作指引》等文件要求,结合联社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工作原则:
一、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增强忧患意识,高度重视稳定和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实行部门网点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紧密依靠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做到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三、科学决策,依法处臵。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科学果断决策,加强应急管理,依法规范处臵,力求尽快控制事态、平息事件、减少危害、降低影响,保守联社商业机密,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第十八条 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处臵,实行在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财务会计科、风险合规部、信贷管理科、各网点共同参与的监管、协调、执法、宣传的联动协调机制,是联社处臵流动性风险事件的决策机构、应急指挥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其流动性风险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在省联社、人民银行和银监分局领导下,研究拟订处臵流动性风险事件措施和对策,组织领导对流动性风险事件的处臵工作;
(二)负责向省联社和金融监管机构报告流动性风险事件的发生及处臵情况;
(三)决定启动、终止应急预案,统一领导辖内流动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工作;
(四)向处臵流动性风险事件的专业机构和组织请求援助;
(五)分析、研究流动性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做好流动性风险事件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六)组织流动性风险事件处臵的经验教训总结工作;
(七)落实省联社和金融监管机构处臵流动性风险事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流动性突发事件类别:
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流动性突发事件主要分为资产流动性风险事件和突发性挤兑风险事件。
一、资产流动性风险事件:
(一)表现为存贷比例过高,资产负债期限匹配失调,资产负债表中贷款所占比例大幅上升,导致资产流动性下降,同时由于市场需求出现较大变化或行业出现周期性调整,银行不良贷款会大幅增加,银行信贷资产遭受严重损失,而出现较大流动性风险,影响正常经营的事件;
(二)由于同业拆借利率高于市场利率,不时出现资金头寸短缺现象;从而有可能引发的流动性风险事件。
二、突发性挤兑风险:一般情况表现为在局部网点出现众多客户同时取款,正常的头寸调拨不能满足客户取款需求或出现较大的支付缺口,如果客户异常取款得不到及时控制,就会大面积出现存款挤兑风险事件,造成备付金严重不足,甚至出现区域金融风险的严重局面。
三、其它可能引发风险或严重影响金融安全事件或银监分局认为重大需要及时报送的事件。
第二十条 流动性突发事件的处臵程序:
一、及时报告
辖内分支机构发生流动性突发事件时,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获悉后,应立即申请启动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内派人赶往事发地,了解情况,采取自救性措施。风险管理委员会必须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及金融监管机构处臵银行业流动性风险事件领导小组报告。
二、确定方案
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成员会议,在听取相关人员对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成因、性质、严重程度、紧急状态、可能发生的事件和应采取措施的报告后,研究并确定应急处臵方案。
三、启动应急处臵方案
应急处臵方案确定后,风险管理委员会迅速派人赶往现场,督促有关部室组织实施处臵工作,并随时报告情况。
第二十一条 流动性突发事件的处臵措施:
一、资产流动性风险的处臵
(一)资产流动性风险的监测与预警。风险合规部根据日常资产负债表和相关报表数据等进行资产流动性监测,发现资产负债比例过高、资本充足率过低、不良贷款比例过高等现象时,及时发出风险预警、预测报告,及时上报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督促相关部门或支行采取措施,如增加存款、实施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限制新贷款的发放、大力清收不良贷款、严格控制费用的支出和加强内部管理,逐步恢复资产的流动性,并及时向风险管理委员会通报监测到的金融风险状况,以便对流动性风险进行评估判断;
(二)对发生严重资产流动性风险的处臵。资产流动性风险最终会导致金融机构严重资不抵债、备付金严重不足和挤兑风险。当发生严重资产流动性风险时,应在流动性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清产核资,按照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时提出自救、救助等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突发性挤兑风险事件的处臵
发生挤兑风险事件时应在一小时内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支持、配合市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做好风险的处臵工作,采取自救、救助、原因查究和清理整顿等方式来缓解支付困难,避免风险的扩散和蔓延。
(一)自救。发生挤兑事件后,应采取系统调剂资金,提高支付 7
能力,保证柜面现金供应;及时查明原因,现场做好宣传劝说和解释工作,缓解挤兑局面;做好善后工作,消除**;
(二)救助。向当地政府和人民银行报送申请救助报告,说明自救情况和支付缺口匡算情况、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救助措施,向人民银行及时申请紧急再贷款;
(三)原因查究。调查支付风险产生的根源,查找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 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可通过以下渠道筹措资金:
一、减缓或者停止办理信贷业务。包括贷款业务、贴现业务等;
二、加强流动性较强的资金回笼工作。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收回到期投资资金;通过转贴现回笼资金;收回到期拆出资金;收回到期贷款和贴现等;
三、从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通过货币市场借入资金;向人行申请再贷款;向人行申请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等;
四、申请政府财政支援。通过联社领导协调地方政府关系,争取财政资金支持;
五、股东注资。召开股东大会,说明流动性风险情况,要求老股东归还不到期贷款或追加投资;也可吸收新股东注资。
第二十三条 流动性风险的善后工作:
一、风险管理委员会应积极配合政府协调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尽快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
二、流动性风险事件处臵工作结束后,风险管理委员会要组织有关方面的人员总结教训,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评估事件带来的滞后影响,并进一步完善处臵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三、加强对发生流动性风险事件的支行的管理,严防流动性风险事件的再次发生。
四、对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未能及时预警、防范、化解流动性风险事件的相关责任人,联社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诉诸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在流动性风险事件处臵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优秀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篇: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制和机制,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保证本行各项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及时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
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
第三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指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全过程。
第四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与分散性原则,即在全行流动性筹集、储备、调度上实行综合行统一管理、集中调配。对各分支行对流动性风险实行分级监测和分层负责,以确保负债来源的多样性和资产运用的多元化;
(二)现金流匹配原则,即任何时点的现金流入要大于现金流出;
(三)分币种管理原则,即按本、外币分别管理;
(四)全面性原则,即涵盖所有的表内、外各项业务,所有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
第五条 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的取向是稳健原则,即控制风险与讲求效益并重。通过加强有效管理,把全行流动性风险压降到可以有效控制的范围,坚持补充流动性不足与处臵流动性剩余并重,既要控制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又要控制流动性过剩而导致成本上升、收益降低的风险,以促进各项业务的协调稳定发展。
第六条 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适时、合理、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实现对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将流动性风险控制在本行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确保以较低的成本,保持充足且适度的流动性,随时满足客户支付需求,兑现客户贷款承诺,维护良好的市场信誉,实现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协调统一,以推动本行的持续、健康运行。
第七条 本行通过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划分明确的风险管理职责、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程序和制度,强化考核监督,持续推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本行建立与流动性风险特点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
第九条 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职责。具体包括:
(一)审核批准本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和重要政策;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体系内对流动性风险进行适当管理和控制;
(三)对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四)决定与流动性风险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
(五)审核批准本行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与程序、流动性风险限额和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并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及时对以上内容进行审议修订,审议修订工作至少每年一次;
(六)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关于流动性风险水平和相关压力测试的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和潜在转变;
(七)根据内部审计的结果,督促高级管理层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及时有效的整改措施,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策略和程序;
(八)授权并听取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高级管理层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流动性风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行的总体发展战略测算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并提请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根据总体发展战略及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及时提出对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修订的建议,并提请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二)根据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程序、限额,其中重要的策略、程序和限额需提请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三)组织建立流动性风险的监测、识别、计量、控制体系和预警机制、应急方案,并确保其运行的有效性;
(四)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本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汇报本行流动性风险状况,及时汇报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或潜在转变;
(五)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以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工作;
(六)根据董事会和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相关政策、策略和程序,组织实施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并定期将测试结果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推动压力测试成果在战略决策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七)识别并了解可能触发应急计划的事件,并建立适当机制对这些触发事件进行监测;
(八)定期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进行内部审计,并对审计提出的整改措施实施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流动性风险承受度,负责起草和落实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额等,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开展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分析、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
(三)汇总分析全行流动性风险信息和综合报告,定期编制全行风险综合报告并向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汇报本行流动性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或潜在转变;
第十二条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程序和限额,监督执行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明确各部门在流动性管理上的职责分工;
(三)及时了解本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管理状况,对突发流动性、清偿性事件和超过本行控制能力的流动性风险及时上报高管层。
(四)按照总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有关规定,成立突发流动性、清偿性事件应急处臵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突发流动性、清偿性事件的处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处臵的相关具体工作。各分支行应分别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部作为流动性管理的日常操作的部门,其职责:
(一)落实流动性管理相关的政策;
(二)制定银行头寸管理办法,负责全行日常流动性风险的头寸管理;
(三)定期开展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分析和压力测试,并在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四)负责本行流动性的预测、筹集、储备和调度;
(五)对分支机构流动性需求提供系统内资金支持,及时化解分支机构支付困难,对总行范围内难以解决的流动性需求及时协调向人行或同业提出融资申请;
(六)履行突发流动性、清偿性事件应急处臵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第十四条 总行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流动性管理工作。金融市场部负责运用票据投融资工具协助计划财务部进行全行流动性管理。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合理安排贷款期限结构,控制中长期贷款比例,提高信贷资产的质量和流动性。资产保全部负责组织盘活资产存量,关注各类金融风险的相关性,及时提示各类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和国际业务部负责扩大核心存款比重,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增强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审计部门负责审计流动性风险及其监测和管理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在全行流动性管理基本框架下,各分支行应贯彻落实好总行的各项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
第十六条 为避免资产和负债过度集中引发的流动性风险,本行在管理过程中将逐步建立资产、负债的限额管理制度,限额管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品种、币种、交易对手、市场、行业、期限、地域等。
在限额管理过程中,应结合资产负债的剩余期限、担保方式、关联交易、交易对手的历史情况等确定相应限额的大小。
第十七条 本行应审慎评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对资产负债业务流动性的影响,密切关注其他风险转化为流动性风险的可能。
第十八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过程中要按照现金净流入的期限分别进行管理,在短期现金流管理过程中,应重视备付金管理。相关部门及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每日提前预测大额头寸的净流入或流出,合理调度资金、满足日常的支付结算需要,防止出现头寸红字。
第十九条 在流动性风险管理过程中,应对小概率等极端不利的情况进行压力测试,常规性的压力测试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在必要时应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压力情景进行临时性、专门压力测试。
第二十条 根据情景假设的不同,压力测试可以分为单个机构情景的压力测试和整个机构情景的压力测试。
第二十一条 在可能的情况下,压力测试过程需要对以往影响银行或市场的类似流动性危机情景应进行回溯分析。第四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内容
第二十二条 流动性预测和日常管理。流动性预测是指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资金流入流出总量及其盈余(缺口)的预测,包括短期、中期、长期和特定期流动性预测,是流动性风险管理决策和操作的依据。
(一)短期预测。指对未来3个月(含)以内资金流入流出情况进行预测,包含未来7天(含)以内、1个月(含)以内、3个月(含)以内3个时间段。
(二)中期预测。指对未来3个月-1年(含)资金流入流出情况进行预测。
(三)长期预测。指对未来1年以上资金流入流出情况进行预测。
(四)特定时期预测。指对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假日以及季节性因素、政策因素、市场因素影响较大时期的资金流入流出情况的预测。
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行和资金营运部门按日编制《XX银行短期流动性报表》(附件1),作为日常资金调度和头寸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按季编制《XX银行流动性盈余(缺口)报表》(附件2);在特定时期,根据统一要求,编制《特定时期流动性报表》上报总行计划财务部。
第二十四条 在定期开展流动性预测的基础上,总行相关部门和各分支机构以超额准备金存款、系统内往来、联行往来、同业往来和存贷款业务、票据业务为主要操作手段,认真做好日常流动性管理工作,及时解决流动性不足,有效处臵流动性剩余。
第二十五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核定各分支行备付金占用计划,并按旬监测和按季考核、通报各分支行计划执行情况。各分支行要加强全辖备付资金管理,加强资金预测分析,合理配臵资金,以合理适度的头寸资金保证流动性需求。
第五章 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六条 我行在流动性日常管理过程中采用指标管理,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指标:存贷比、超额备付率、中长期贷款比重、核心负债比例、流动性缺口率、流动性比例、大额负债依存度、净拆借资金比率。
第二十七条 存贷比包括人民币存贷比、外币存贷比和本外币存贷比。
存贷比=各项贷款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 第二十八条 超额备付率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超额备付率=(超额准备金存款余额+库存现金)÷各项存款余额×100% 第二十九条 中长期贷款比重=一年以上的贷款总额÷所有贷款总额×100% 第三十条 核心负债比例=核心负债÷负债总额×100%。其中核心负债包括余期在三个月(含)以上的定期存款和发行债券以及活期存款的50%。
第三十一条 流动性缺口率=流动性缺口÷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资产余额×100% 流动性缺口是指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资产余额减去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负债后的差额。
第三十二条 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 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黄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资产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利息及其他应收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合格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一个月内到期可变现资产(剔除其中的不良资产)。
流动性负债包括:活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负债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已发行债券、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利息及各项应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中央银行借款、其他一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第三十三条 大额负债依存度=∑大额负债÷负债总额×100% 第三十四条 净拆借资金比率=拆入资金比例-拆出资金比例: 其中拆入资金比例=拆入资金总额÷各项存款余额×100% 拆出资金比例=拆出资金总额÷各项存款余额×100% 第三十五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门会同计划财务部定期对所需要监测和管理的流动性风险指标设立相应的目标值和阀值,阀值设臵应作为预警线,提前通知相关部门和机构,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我行经营需要,定期或临时修改相应的目标值。
第六章 流动性风险报告程序
第三十六条 计划财务部门按日对各项风险指标进行监控,及时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管理委员会汇报出现的重大流动性风险情况;
第三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按月汇总分析流动性风险的变化并形成综合风险报告,向高级管理层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按季度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书面监测报告,详细说明风险管理情况和下一步完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本行发生的重大流动性风险事件,高级管理层应及时启动应急计划,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稽核审计部每年一次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直接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对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和内外部审计机构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在高级管理层落实整改措施后,及时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流动性风险的应对
第四十条
我行融资性流动性风险的缓释手段主要包括票据转贴现、票据回购、信贷资产回购、信贷资产转让、同业存款、协议存款等。
第四十一条 综合考虑缓释手段的时效性和成本因素,偿付性流动风险缓释的优先级次序如下:
(一)第一类票据转贴现和票据回购;
(二)第二类信贷资产回购、信贷资产转让、同业存款等;
(三)第三类协议存款等;
(四)第四类央行融资。
第四十二条 市场流动性风险的缓释手段主要包括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调整、授信政策调整、经济资本分配政策调整、业务计划指标调整、信贷资产转让、理财产品转移、资产证券化、发行金融债券等等。
第四十三条 考虑市场流动性风险的时效性和缓释力度,本行风险缓释的优先级次序如下:
(一)资金转移定价调整、授信政策调整、经济资本分配政策调整、业务计划指标调整;
(二)信贷资产转让、理财产品转移;
(三)发行金融债券、资产证券化、增资扩股。第四十四条 我行应按正常市场条件和和压力条件分别制定流动性应急计划,并定期更新应急计划。应急计划至少应包括一种银行本身评级降至“非投资级别”的极端情况。应急计划应说明在这种情形下银行如何识别和优化融资渠道和出售资产以减少融资需求。设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临时中断,如突然运作故障、电子支付系统出现问题或者物理上的紧急情况使银行产生短期融资需求;
(二)流动性长期变化,如因银行评级调整而产生的流动性问题。
第四十五条 我行在发生流动性风险情况下,最短生存期限应不低于一个月。压力测试情景下,最短生存期内的净现金流量为负值时,我行应采取相对应措施,提高流动性水平。
第四十六条 我行应及时做好同业融资渠道的管理工作,市场的授信工作,并做好同时的额度管理等。
第八章 流动性风险预警
第四十七条 计划财务部门在日常流动性管理中或风险管理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中发现出现下列一种或数种情况后,要及时提请风险管理委员会启动流动性预警机制:
(一)多项或单项监测指标连续6个月以上严重、持续、偏离标准值,表明流动性风险迅速集聚的;
(二)短期和中期预测显示流动性严重不足,流动性缺口在两个季度以上持续扩大的;
(三)存款连续3个月负增长;
(四)存贷款前十大客户出现经营危机的;
(五)超过四周以上出现备付资金短缺情况。第四十八条 预警机制启动后,采取以下流动性风险防范措施:
(一)风险管理部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流动性风险预警报告,汇报流动性风险的形成原因,提出流动性风险的预处臵方案。
(二)计划财务部门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流动性风险状况,提出及时控制流动性缺口、防止流动性风险形成和蔓延的有效措施,并付诸实施。
(三)启动流动性风险预警后,要从调整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大力发展负债业务、减少或暂停贷款投放、加强信用风险和信誉风险控制等方面,制定降低和化解流动性风险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流动性风险预警的解除依据流动性状况的好转以及流动性管理指标的修复情况具体确定。由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确定是否解除,并向总行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九章 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理
第五十条
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理是指在局部地区流动性状况发生异常恶化的情况下,为防止流动性风险蔓延而采取的紧急预防和处臵方案。
第五十一条 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理包括启动程序、流动性紧急补充方案、报告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五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后,要及时启动应急处理程序:
(一)非正常提款大量增加、发生集中挤兑存款事件,短期内存款严重流失;
(二)其它金融机构出现挤兑存款事件或其他金融风险,有可能波及到XX银行;
(三)由于债券、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银行承兑汇票、信托投资、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越权、违规、违法操作,有可能形成巨额资金的清偿需求;
(四)经营环境包括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发生急剧变化,货币市场资金严重短缺,资金供求发生急剧变化;
(五)全行备付资金持续匮乏,并无法按常规途径进行补充,难以保证正常业务资金需求;
(六)外部评级下降,不良信息披露,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增加,有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
第五十三条 以上情况出现后,应急处臵领导小组要及时启动应急方案,迅速进行先期处臵,并及时向高管层和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高管层和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依据事态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在全辖范围启动流动性风险应急方案。
第五十四条
流动性紧急补充方案
(一)除按照常规途径,如主动性负债、提前收回带快、清收预期贷款等方式进行流动性补充外,可以动用二级准备金,缓解出现的支付危机;
(二)暂停办理债券投资、贷款投放、同业融出等资金运用业务;
(三)按有关授权管理规定,通过出售债券资产、信贷资产和股权所形成的现金流入进行流动性补充;
(四)向人行申请动用缴存准备金存款和其他释放资金、注入资金的方法;
第五十五条 报告制度。发生流动性突发事件后,按照本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行突发流动性、清偿性事件应急处臵领导小组,总行按规定及时向银监局和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汇报流动性风险情况,争取有关部门提供紧急救助措施。
第五十六条 公告制度。确有必要时,可根据总行董事会授权,发出社会公告,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争取广大客户特别是大客户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最大限度地消除不良影响,降低风险损失,防止事态扩大。第五十七条
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应急处臵后,相关部门要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及时采取强化管理和健全制度的措施,有效防止流动性风险的再度形成和发展,并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专题报告。
第十章 罚 则
第五十八条 对出现下列行为之一,按照XX银行相关问责制度中的有关规定,视具体情节和后果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一)在流动性风险监测上弄虚作假,严重失实,不能向风险管理委员会真实反映流动性状况的;
(二)在流动性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贻误时机,致使本来能够及时加以有效控制的流动性风险不断扩大和蔓延的;
(三)违反信息披露有关规定,擅自对外公布未经批准和未经核实的信息,对银行信誉和市场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流动性管理松弛受到监管部门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流动性管理指标严重超标,流动性缺口持续扩大,又不及时采取降解风险措施,造成流动性风险集中暴发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政策由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总 则
流动性风险管理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管理信息系统 流动性风险监管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流动性风险监测
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手段 附 则
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说明
关于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的说明 关于流动性风险监测参考指标的说明 关于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相关指标的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及时获得或者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或其他支付义务、满足资产增长或其他业务发展需要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既可能来自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其他类别风险向流动性风险的转化,也可能来自市场流动性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负面影响,即由于外部融资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导致商业银行无法及时以合理价格变现或抵押资产以获得流动性支持。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健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专门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及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并至少每年审议一次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章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及其重大变化。
(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其他有关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第九条 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测算并在必要时调整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制定、定期审议并监督执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组织开展压力测试,并将压力测试结果应用于风险管理和经营决策。
(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
(六)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并组织演练。在触发应急计划的事件发生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计划。
(七)确保银行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八)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内部定价以及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中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在考核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经风险调整的收益时应当纳入流动性风险成本,防范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对流动性风险的控制。
第十二条 监事会(监事)应当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至少每年一次向股东大会(股东)报告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的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内部审计应当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一)相关的管理体系、制度和实施程序是否能够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三)现金流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基本假设是否适当。
(四)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是否有效。
(五)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完备。
(六)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是否准确、及时、有效。
第十四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报告应当直接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适时对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应当根据其管理模式,针对银行整体及分国别或地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分别进行审计。
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经营战略、业务特点、财务实力、融资能力、总体风险偏好及市场影响力,在充分考虑其他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相互影响与转换的基础上,确定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制定书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应当涵盖银行的表内外各项业务,以及境内外所有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并包括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应当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整体模式以及主要政策和程序。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现金流管理。
(二)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测。
(三)流动性风险限额。
(四)负债和融资管理。
(五)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
(六)压力测试。
(七)应急计划。
(八)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管理。
(九)跨机构、跨境以及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十)对影响流动性风险的潜在因素,以及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在引入新产品、新技术,建立新机构、新业务部门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并获得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至少每年对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确保资产负债错配程度保持在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内、具有多元化和稳定的负债、具有与自身流动性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并具备充分的外部市场融资能力。
第二十一条 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应当包括完整的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能有效计量、监测和控制现金流缺口。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应当至少涵盖以下内容:
(一)资产和负债的未来现金流。
(二)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潜在现金流。
(三)对重要币种现金流的单独测算分析。
(四)代理、清算和托管等业务对现金流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运用包括现金流缺口在内的一系列方法和模型,对银行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情况进行前瞻性分析。
商业银行在运用上述方法和模型时应当使用审慎合理的假设前提,定期对各项假设前提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修正,并保留书面记录。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本文2025-01-28 00:07:39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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