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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晋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篇:晋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晋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职工购建房能力, 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同。简称中心)向借款人(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项贷款是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放的专项贷款。

第四条本项贷款由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二年以上,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己经按照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四)借款人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而无欠缴;

(五)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建设等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六)借款人的首期付款额应最低不少于新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

(七)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实际贷款额度根据职工工资、所购住房价值、公积金缴存余额、参加工作年限等具体情况确定。

第七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积金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八条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公积金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利率一年一定,每年一月一日,按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

第九条人民银行依照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情况和结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并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二)借款人家庭成员及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借款人家庭成员及所在单位为借款人出具的偿还贷款的承诺书;

(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资料;

(四)以住房作抵押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房屋产权证和房屋产权他项权利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使用他项权利证、房产保险;

(五)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六)使用夫妻双方贷款额度的,需有配偶身份证件、结婚证或其他证明夫妻关系的证明;

(七)以质押取得贷款的,需提供银行存单、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八)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九)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一条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十五日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审查同意后,贷款人向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下达贷款通知。由受委托银行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

第五章贷款的偿还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第十三条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取本息按月等额偿还的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借款人应恪守信用,按照贷款合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如有逾期,贷款人将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逾期贷款利率,直至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章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产权证的,可以用所购买的住房,或者其他自有、第三人的拥有产权证的住房抵押;借款人购买尚未取得商品房产权证的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可以用其他自有、第三人的拥有产权证的住房抵押。已设定抵押的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的自有住房,不得用于抵押担保。

(二)质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等贷款人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

(三)保证担保。由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

第十六条采取住房抵押担保的,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七条以住房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借款人以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须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

抵押住房的现值,由贷款人按照购买该住房的总价款或者该住房评估价值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80%。

第十八条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应与抵押权人协商办理。

第二十条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住房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第二十一条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二条对设定的质押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押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者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受委托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七章房屋保险

第二十五条以住房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抵押期内,贷款人作为抵押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条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

止。

第九章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三十二条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第三十三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四条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物、质押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21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二篇:克拉玛依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克拉玛依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广大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的自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先存后贷,存贷结合,按月还款,贷款担保”的原则。

经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与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作协议》的商品住房项目,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房所需费用时,可以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委托银行以住房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加商业性)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四条 管理中心为本辖区(指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业务管辖区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

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依据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规范操作,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必须按规定在管理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本辖区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身份;

(二)借款人工作稳定、出勤状况近一年内为正常,无不良嗜好,有正常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及行为;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无不良信用记录(指连续3个月(含)或累计6个月(含)以上恶意逾期还贷记录);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建造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四)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总房款的20%;购买二手房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总房款的30%;建造住房自筹资金不少于建房总额的50%。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自取得购建房有效文件起1 年内有效;

(五)同意提供住房抵押担保,并按照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保证担保;

(六)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及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 或已累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超过规定次数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根据以下三项计算取最低值:

(一)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计算公式:个人贷款限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月)×最长可贷款年限×系数(N)。

配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为借款人与配偶分别计算的贷款限额之和。

(二)房屋价值一定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三)管委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前款计算公式中的系数N,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经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本办法实施初期系数N=0.9,对偿还贷款能力较强、信用优良的借款人,经管理中心调查审核通过后,根据购买住房情况,系数可适当调高。

第十条 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适时调整,经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购买二手房者,则房龄(指房屋自竣工至交易时的年限)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50年。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时,贷款利率做相应的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不含1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含1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受委托银行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向受委托银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

(二)借款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借款人已婚,应当提供配偶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和婚姻关系证明),以及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配偶在本地无固定工作的,需居委会出具证明;

(四)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自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资料;

(五)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者建造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六)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所购住房价值评估报告;购买外地住房抵押本地住房的,需提供本地住房价值评估报告,抵押他人住房的,同时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七)提供保证担保的,选择保证人担保应由保证人提供本人的收入证明,选择购买保证保险的应由保险公司出具同意承保的相关证明;

(八)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受委托银行按照要求,对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贷前审查签章确认,并将审查确认的相关信息及资料传递到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在收到受委托银行传递的借款人信息及相关资料后进行贷款审复核和审批,做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后,将审批结果及相关贷款资料传递到受委托银行。

第十五条 经管理中心审批同意的贷款,受委托银行应按以下程序完善相关手续:与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手续→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六条 在乌鲁木齐市明园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直接向明园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乌鲁木齐市所属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完成担保和反担保相关手续后,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的发放。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住房抵押担保。同时,根据借款人偿贷能力等情况,还应当提供保证担保。

第十八条

住房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购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以所购住房,或者其他自有、共有、第三人拥有住房进行贷款抵押担保。

第十九条 住房抵押担保,必须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

抵押住房的现值,由管理中心按照购买该住房的总价款或者该住房评估价值确认。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保证担保有保证人担保、保证保险和担保公司担保三种方式,其中保证人担保和保证保险两种担保方式由借款人任选其一。

(一)保证人担保。借款人选择提供第三方自然人作担保,承担偿还贷款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应具备下列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本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2、保证人工作稳定,且连续工作5年以上,有足够的代偿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指连续3个月(含)或累计6个月(含)以上恶意逾期还贷记录);

3、在本辖区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4、保证人只能为一个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可以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但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不能相互担保和同时申请贷款;

5、保证人年龄与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保证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二)保证保险担保。借款人选择与管理中心签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险协议》的保险公司承担贷款保证保险,由保险公司为其提供同意承保的相关证明。

(三)担保公司担保。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借款人,在管理中心乌鲁木齐明园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管理中心认可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保证人担保或还贷保证保险:

(一)借款人只有一方在本辖区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借款人配偶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

(二)申请贷款额度高于一定额度的, 具体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一年核定一次;

(三)管理中心经过调查认为必须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额=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

1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自受委托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以合同约定还款日为每月还款日。借款人首次还款额应当是借款合同中载明的月偿还贷款本息与借款当月应支付利息之和。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可以委托银行通过指定的银行卡划转或在每月还款日前到受委托银行偿还贷款本息;也可委托管理中心按月提取借款人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单位财务部门代扣代缴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款1年以上,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可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可以按下面两种方式之一提前还款:

(一)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执行利率计算。

公式:应还利息=剩余贷款本金×月利率÷30(天)×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

(二)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借款人可以在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后,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的任意内可以提前归还几个月贷款本息,但不能跨自然归还。归还后,借款人仍按原月还款额归还剩余贷款。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结清贷款本息后,先到管理中心领取住房《解押通知单》和房屋他项权证,同时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证件到房地产抵押部门办理住房抵押注销手续。

第七章 违约与处置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保证人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三十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以及借款人连续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或要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或第三方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抵押房产,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理抵押房产的相关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或受益继承人。

处分抵押房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管理中心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三十二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克拉玛依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克公积金委„2006‟1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住房 公积金 办法 通知

抄送:自治区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成员

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0年8月16日印

第三篇: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济政发〔2008〕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大修、翻建各类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中心统一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审批,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工作。

管理中心分支机构按照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本辖区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积金贷款的有关监督工作。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防范风险优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上(包括1年);

(二)具有合法的购买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且其合同或协议签订时间在2年以内;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四)有可靠的担保;

(五)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须有不低于30%的首付款;购买二手房或单位集资所建房屋的,须有不低于40%的首付款;建造或翻建、大修房屋的,须有不低于50%的自有资金;

(六)没有尚未还清并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第八条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或者同户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应当提供长期共同居住的有效证明。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由管理中心根据本市房产市场价格情况和职工收入水平核定,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每笔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购买二手房或单位集资所建房屋的,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60%。借款人所购房屋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应以评估价确定贷款额度;

(二)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现有价值的70%;以有价证券作质押担保的,不得超过有价证券面值的90%,并以有价证券到期日为贷款期限;

(三)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月收入情况确定,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上一月平均工资总额×12(个月)×贷款期限×40%。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额和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确定。申请贷款额不超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以申请贷款额作为贷款额;申请贷款额超过本办法第十条任何一项规定的,以其中最低限额作为贷款额。

第十二条 每笔公积金贷款期限,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核定:

(一)公积金贷款期限到期日,截至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第二年,有共同借款人的,以其中年龄最小的计算;

(二)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期限短于前项规定的,以申请贷款期限为准;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长于前项规定的,按照前项规定核定贷款期限。

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按照合同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还款期内如遇贷款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承办。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承办公积金贷款,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设立公积金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贷审会由管理中心负责人及其业务科室负责人并邀请有关金融机构的专家组成。

贷审会的工作规则由管理中心制定。

第十六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或管理中心设立的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合法身份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婚姻证明;

(四)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五)购买住房合同或建造、大修、翻建住房审批手续和合同;

(六)购买住房的首期付款收据或建造、大修、翻建住房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

(七)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证明;抵(质)押物需要评估的,出具有效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受托银行或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接到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后,审查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与合法性;管理中心的信贷机构对

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并确定贷款额度、期限、担保方式等内容;贷审会或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对贷款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准予发放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向受托银行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通知书》。受托银行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通知书》的委托内容,与借款人和保证人当面分别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质押合同》。

合同签订后,受托银行应在三日内将所贷资金以转帐方式拨付到位。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有:

(一)保证;

(二)质押。

管理中心应按照防范风险优先的原则,确定每笔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保证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个人住房贷款担保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第二十二条 住房担保公司担保,是指依法成立的住房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向住房担保公司申请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应当将其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屋依法向贷款人提供抵押反担保,并按照规定缴纳住房担保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住房担保公司为借款申请人提供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应当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

第二十五条 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须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其房屋的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借款

人款优先受偿。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以其动产或者以共有人、第三人的动产作为质物的,应当与贷款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将质物交由贷款人保管。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质押登记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人应将质物退还借款人或第三人,并办理退还手续。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包括1年),实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偿的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方式。

第三十条 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

(一)等额本息;

(二)等额本金。

借款人根据还款能力,自主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管理中心根据实际,可制定其他还款方式。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应自收到贷款次月起进行还款。借款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每月到受托银行以现金方式偿还贷款本息,也可以委托贷款银行通过信用卡或储蓄存折的方式代扣。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还款超过6个月后,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应当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贷款银行应在接到申请的次日,给予借款人是否可以提前偿还的答复。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提前全部偿还贷款的,应当在偿还当期本息的同时,结清剩余贷款本金。

借款人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应当按照剩余本金和剩余期限重新计算月还款额,并与贷款银行签订新的还款计划。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内,按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人在偿

还贷款期内有不良逾期记录的,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提前偿还贷款。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计收罚息。

第七章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借款人必须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由借款人与贷款银行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未签订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由住房担保公司提供保证的《借款合同》发生变更的,《保证合同》应当随《借款合同》的变更同时变更。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的保证人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的,借款人应当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人应将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同时终止。

第八章 抵押物、质物管理和处置

第四十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保证其完好无损,不得擅自处置,并随时接受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设定质物作借款保证的,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应当对出质人提供的有价证券进行查询和认证,并将有价证券质押的事实书面告知出具有价证券的金融机构。

质押期间,贷款银行对质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出质人对用作质押的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借款合同》终止,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不能履行偿还贷款义务或者债务履行期届满未能清偿债务的,在住房担保公司代为清偿债务后,抵押权人变更为住房担保公司。新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依法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设定抵押物或质物提供反担保的,适用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公积金贷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受托银行或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过程中,因审查资料不严格或不面签各种合同,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受托银行在抵押或质押担保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抵押物或质物未做登记,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借款人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应当解除合同、不予发放贷款;已经发放贷款的,应当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管理中心依照本办法制定《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公积金贷款资产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09]1号,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第三条

借款人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两个借款人的,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借款人在办理组合贷款时,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二者必须是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借款人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365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本市区域是指大连市所辖区(市)县。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影响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住房;

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3、父母双方均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

4、一户只能办理一次此类公积金贷款;

5、只能一位子女申请一次单人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收入稳定。借款人如单身,本人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如已婚,夫妻双方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指:

1、贷款当前逾期;

2、贷记卡当前逾期;

3、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

4、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含卡费、年费);

5、单笔贷款存在近24个月内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10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6、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7、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

8、近24个月内贷款存在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9、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办事处应成立由办事处主任、个贷科科长、筹资科科长、会计科科长组成的审贷小组,对存在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决定是否同意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规定比例是指:

1、借款人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⑴购买商品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但建筑面积90平(含)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⑵购买房改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⑶购买存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但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含)以下且房龄在5年(含)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30%;⑷购买无所有权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⑸自建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评估价的40%;

2、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60%;

3、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规定比例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是指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冻结、托管等非正常状态或欠缴65天以上(含65天)的,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不予贷款。

第四条 《办法》第五条所称住房分别简称为:

(一)商品房;

(二)存量房;

(三)房改房;

(四)无房屋所有权住房;

(五)自建房。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房改房即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无房屋所有权住房是指座落在部队或集体土地上,无法办理国有产权证书的房屋。自建房是指个人投资建造的房屋。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称《合作协议》),由中心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考察、审查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方可办理公积金贷款。

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前,需考察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进度,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项目中标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材料的真实性,并核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为2年,合作期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续签,续签期限为1年。续签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

合作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续签栋号、变更收款银行账号、变更企业名称。续签栋号,中心需考察续签房屋的工程进度,审查续签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材料。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银行账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介绍信、变更后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申请表)。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介绍信、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新签、续签《合作协议》、续签栋号实行属地化分级审批制度。由中心各办事处现场考察房地产项目后提出初审意见,委托贷款处审核。新签、续签《合作协议》需报中心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批。

第五条

《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关于公积金贷款程序的规定中,办事处在进行公积金贷款审查时,前台柜员须与借款人、购房人面谈,甄别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并根据不同购房类型,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公积金贷款:

(一)商品房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提交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抵押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如果户口簿上注明已婚、事实单身,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抵押人单身的,提供单身声明,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如有特殊要求,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经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交房款发票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子女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父母的退休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上,须提供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存量房、房改房、无房屋所有权住房、自建房、回迁房、置换房屋,子女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此条,以下不再累述)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和期限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交借款人到组合贷款银行窗口办理商业贷款,组合贷款银行审查同意贷款的,在《组合贷款联络单》上填写商业贷款额度、期限,签章后与借款人签订商业借款合同;借款人将《组合贷款联络单》、商业借款合同及贷款申请材料提交中心。(存量房、房改房、无房屋所有权住房、自建房、回迁房、省内异地贷款、互换产权房屋、互换非产权房屋、置换房屋办理组合贷款的,参照此条,以下不再累述)

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代理公司代办费(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等手续的需交纳,下同)、抵押登记费(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交纳,下同)、户籍图复制费、契税、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工本费、借款合同印花税、维修基金等费用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借款人、抵押人)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预抵押(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存量房

1、受理: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所购买房屋应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到中心招标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三个工作日后,向中心提交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合同、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契税完税发票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借款人交纳评估费、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代理公司代办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借款合同印花税等费用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借款人、抵押人)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房改房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提交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购买公有住房付款通知单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抵押登记费、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工本费、借款合同印花税等费用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借款人、抵押人)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售房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无房屋所有权住房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到中心招标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三个工作日后,向中心提交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无房屋所有权住房买卖合同(或投资代建协议书)及有关发票凭证、作为担保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部队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需为首次交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借款人交纳评估费、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代理公司代办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借款合同印花税等费用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借款人、抵押人)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自建房

1、受理: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应取得自建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借款人到中心招标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自建房屋进行评估。三个工作日后,向中心提交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建房费用票据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借款人交纳评估费、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代理公司代办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借款合同印花税等费用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借款人、抵押人)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六)回迁房

按商品房手续办理的回迁房,比照商品房贷款程序办理。

非商品房手续的回迁房,应提供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房屋作抵押,具体公积金贷款程序如下: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到中心招标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三个工作日后,向中心提交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原拆迁房屋所在地块拆迁许可证和拆迁批复,拆迁补偿协议书,回迁安置协议,拆迁人(即回迁安置房开发单位)银行收款户名、开户行名及账号,作为担保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超过回迁安置房增加房款金额,也不得超过抵押房屋评估值的60%)和期限。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代理公司代办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借款合同印花税等费用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借款人、抵押人)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预抵押(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拆迁人(即回迁安置房开发单位)账户。

(七)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1、受理:借款人申请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前,应确认房屋所有权证已办出,原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办理提前全部还款。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到中心招标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三个工作日后,向中心提交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原商业借款合同、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余额明细表、购房合同、全额结算发票或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发票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借款人交纳担保费。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的借款本金,且不得超过房屋原购买价格、房屋评估价值低者的六成,不足部分由借款人自筹资金)和期限。借款人交纳评估费、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抵押登记费和他项权证工本费由担保公司代收取)、借款合同印花税等费用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放款:中心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借款人将自筹资金与公积金贷款资金一并用于提前偿还借款人尚欠商业银行的借款本息;担保公司监督借款人与原商业贷款银行解除房屋抵押登记并收执房屋所有权证。

4、抵押登记:担保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交付中心收执保管。

(八)组合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1、受理: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前,应确认房屋所有权证已办出,原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办理提前全部还款。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提交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原商业借款合同、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余额明细表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借款人交纳担保费。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的借款本金,借款人最大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已贷额度的差额,及按照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计算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原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差额)和期限。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抵押登记费和他项权证工本费由担保公司代收取)、借款合同印花税等费用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放款:中心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借款人将自筹资金与公积金贷款资金一并用于提前偿还借款人尚欠商业贷款银行的借款本息;担保公司监督借款人与原商业贷款银行解除房屋抵押登记并收执房屋所有权证。

4、抵押登记:担保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交付中心收执保管。

(九)省内异地贷款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提交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购房手续(具体同商品房或存量房所需手续)、《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需到缴存地中心如实填写并加盖缴存地中心公章或异地贷款专用章)、近两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缴存

晋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篇:晋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晋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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