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公积金贷款资产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09]1号,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第三条
借款人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两个借款人的,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借款人在办理组合贷款时,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二者必须是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借款人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365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本市区域是指大连市所辖区(市)县。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影响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住房;
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3、父母双方均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
4、一户只能办理一次此类公积金贷款;
5、只能一位子女申请一次单人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收入稳定。借款人如单身,本人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如已婚,夫妻双方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指:
1、贷款当前逾期;
2、贷记卡当前逾期;
3、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
4、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含卡费、年费);
5、单笔贷款存在近24个月内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10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6、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7、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
8、近24个月内贷款存在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9、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办事处应成立由办事处主任、个贷科科长、筹资科科长、会计科科长组成的审贷小组,对存在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决定是否同意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规定比例是指:
1、借款人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⑴购买商品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但建筑面积90平(含)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⑵购买房改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⑶购买存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但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含)以下且房龄在5年(含)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30%;⑷购买无所有权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⑸自建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评估价的40%;
2、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60%;
3、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规定比例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是指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冻结、托管等非正常状态或欠缴65天以上(含65天)的,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不予贷款。
第四条 《办法》第五条所称住房分别简称为:
(一)商品房;
(二)存量房;
(三)房改房;
(四)无房屋所有权住房;
(五)自建房。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房改房即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无房屋所有权住房是指座落在部队或集体土地上,无法办理国有产权证书的房屋。自建房是指个人投资建造的房屋。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称《合作协议》),由中心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考察、审查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方可办理公积金贷款。
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前,需考察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进度,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项目中标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材料的真实性,并核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为2年,合作期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续签,续签期限为1年。续签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
合作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续签栋号、变更收款银行账号、变更企业名称。续签栋号,中心需考察续签房屋的工程进度,审查续签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材料。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银行账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介绍信、变更后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申请表)。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介绍信、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新签、续签《合作协议》、续签栋号实行属地化分级审批制度。由中心各办事处现场考察房地产项目后提出初审意见,委托贷款处审核。新签、续签《合作协议》需报中心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批。
第五条
《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关于公积金贷款程序的规定中,办事处在进行公积金贷款审查时,前台柜员须与借款人、购房人面谈,甄别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并根据不同购房类型,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公积金贷款:
(一)商品房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提交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抵押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如果户口簿上注明已婚、事实单身,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抵押人单身的,提供单身声明,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如有特殊要求,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经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交房款发票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子女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父母的退休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上,须提供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存量房、房改房、无房屋所有权住房、自建房、回迁房、置换房屋,子女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此条,以下不再累述)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和期限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交借款人到组合贷款银行窗口办理商业贷款,组合贷款银行审查同意贷款的,在《组合贷款联络单》上填写商业贷款额度、期限,签章后与借款人签订商业借款合同;借款人将《组合贷款联络单》、商业借款合同及贷款申请材料提交中心。(存量房、房改房、无房屋所有权住房、自建房、回迁房、省内异地贷款、互换产权房屋、互换非产权房屋、置换房屋办理组合贷款的,参照此条,以下不再累述)
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代理公司代办费(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等手续的需交纳,下同)、抵押登记费(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交纳,下同)、户籍图复制费、契税、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工本费、借款合同印花税、维修基金等费用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借款人、抵押人)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预抵押(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存量房
1、受理: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所购买房屋应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到中心招标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三个工作日后,向中心提交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合同、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契税完税发票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借款人交纳评估费、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代理公司代办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借款合同印花税等费用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借款人、抵押人)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房改房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提交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购买公有住房付款通知单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抵押登记费、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工本费、借款合同印花税等费用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借款人、抵押人)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售房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无房屋所有权住房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到中心招标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三个工作日后,向中心提交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无房屋所有权住房买卖合同(或投资代建协议书)及有关发票凭证、作为担保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部队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需为首次交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借款人交纳评估费、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代理公司代办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借款合同印花税等费用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借款人、抵押人)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自建房
1、受理: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应取得自建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借款人到中心招标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自建房屋进行评估。三个工作日后,向中心提交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建房费用票据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借款人交纳评估费、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代理公司代办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借款合同印花税等费用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借款人、抵押人)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六)回迁房
按商品房手续办理的回迁房,比照商品房贷款程序办理。
非商品房手续的回迁房,应提供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房屋作抵押,具体公积金贷款程序如下: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到中心招标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三个工作日后,向中心提交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原拆迁房屋所在地块拆迁许可证和拆迁批复,拆迁补偿协议书,回迁安置协议,拆迁人(即回迁安置房开发单位)银行收款户名、开户行名及账号,作为担保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超过回迁安置房增加房款金额,也不得超过抵押房屋评估值的60%)和期限。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代理公司代办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借款合同印花税等费用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借款人、抵押人)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预抵押(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拆迁人(即回迁安置房开发单位)账户。
(七)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1、受理:借款人申请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前,应确认房屋所有权证已办出,原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办理提前全部还款。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到中心招标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三个工作日后,向中心提交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原商业借款合同、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余额明细表、购房合同、全额结算发票或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发票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借款人交纳担保费。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的借款本金,且不得超过房屋原购买价格、房屋评估价值低者的六成,不足部分由借款人自筹资金)和期限。借款人交纳评估费、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抵押登记费和他项权证工本费由担保公司代收取)、借款合同印花税等费用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放款:中心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借款人将自筹资金与公积金贷款资金一并用于提前偿还借款人尚欠商业银行的借款本息;担保公司监督借款人与原商业贷款银行解除房屋抵押登记并收执房屋所有权证。
4、抵押登记:担保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交付中心收执保管。
(八)组合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1、受理: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前,应确认房屋所有权证已办出,原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办理提前全部还款。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提交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原商业借款合同、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余额明细表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借款人交纳担保费。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的借款本金,借款人最大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已贷额度的差额,及按照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计算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原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差额)和期限。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抵押登记费和他项权证工本费由担保公司代收取)、借款合同印花税等费用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放款:中心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借款人将自筹资金与公积金贷款资金一并用于提前偿还借款人尚欠商业贷款银行的借款本息;担保公司监督借款人与原商业贷款银行解除房屋抵押登记并收执房屋所有权证。
4、抵押登记:担保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交付中心收执保管。
(九)省内异地贷款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提交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购房手续(具体同商品房或存量房所需手续)、《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需到缴存地中心如实填写并加盖缴存地中心公章或异地贷款专用章)、近两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缴存地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收入证明》(需到工作单位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劳资部门章)、近期连续三个月以上收入明细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借款人交纳相关费用(同商品房或存量房)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借款人、抵押人)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及签章齐全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协议》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存量房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十)互换产权房屋
1、受理。借款人申请互换产权房屋贷款前,所换房屋应已过户至借款人或其配偶名下。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提交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中心出具的联络单、房屋交换契约、房屋交换评估报告、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交易契税完税发票等材料及复印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复印件留存。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代办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借款合同印花税等费用,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借款人、抵押人)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交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十一)互换非产权房屋
1、受理。申请互换非产权房屋贷款前,所换房屋应已过户至借款人或其配偶名下。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到中心招标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三个工作日后,提交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中心出具的联络单、房屋交换契约、已过户的房屋使用权证、作为担保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房地产交易契税完税发票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借款人交纳评估费、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代办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借款合同印花税等费用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借款人、抵押人)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交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十二)置换房屋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到中心招标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三个工作日后,提交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房屋置换公司出具的联络单、房屋置换委托协议书、房地产评估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卖房人贷款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借款合同印花税等费用(抵押登记费和他项权证工本费由房屋置换公司代为收取),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放款。中心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4、置换房屋所有权变更。房屋置换公司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用途使用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督卖房人解除房屋原抵押登记并与买房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收执房屋所有权证。
5、抵押登记。房屋置换公司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中心),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证交付中心收执。
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办理完结后,中心保管至公积金贷款全部还清。
第七条
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丢失的,需提供相应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身份证失效的需更换新身份证或办理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后方可办理。
夫妻一方如为军(警)官,结婚证上的军(警)官证号与申请借款时提交的军(警)官证或身份证不相符的,需提供所在部队团级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
借款人或抵押人之一不能到场签订借款合同而授权他人代签的,需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国外大使馆、领事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不能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的,需由公证处对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进行公证。
第八条
借款人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存量房及自建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无房屋所有权房及公有住房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互换房屋自互换行为发生之日起、购买加入置换交易平台的抵押房屋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若借款人为两人,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应分别计算每个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后相加确定总公积金贷款额度,并且公积金贷款额度最低到仟元位,借款人享受的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执行购买房屋所在区域的公积金贷款政策。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大连市所辖区(市)县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可用量、周转速度、当地房屋价格及职工收入水平、偿还贷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借款人双人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其中一人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额度为个人所能享受的最高额度与个人前次公积金贷款的差额,其中个人前次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为原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一半。
公积金贷款期间借款人离婚的,原双人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债务人与房屋归属人保持一致;另一方可视为没有参与公积金贷款,再购房可享受本人所能贷的最高额度。
《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两人以上(含两人)购买一套住房只能申请办理一笔公积金贷款,如购房人之间不是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则以借款人所占房屋价值份额为基数计算公积金贷款成数,并不超过本人所能贷的最高额度。
军(警)官的配偶在地方工作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可由配偶与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军(警)官需提供所在部队出具的军(警)官身份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十条 《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公积金贷款期限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所辖区(市)县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的周转使用情况、职工偿还贷款周期及房屋折旧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必须是整数年。若借款人为两人,以主借款人的最长可贷款期限作为公积金贷款期限。
法定退休年龄指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如果借款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的,借款期限可相应延长,但应出具证明材料。
公积金贷款期限加上抵押房屋房龄不得超过40年。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跨年度计息期按实际天数分段计息。
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逾期贷款在原借款合同利率的基础上,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利率按原借款合同利率执行,已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再调整。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六条中的等额本息与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在提前部分还款时可以转换,并且一笔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只能转换一次。
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偿还一年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公积金贷款偿还一年内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中心审核同意,方可办理提前还款。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规定数额是指人民币伍仟元,还款额应以仟元为单位。提前部分还款的,可缩短借款期限,具体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2009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日为每月20日(按季还款的为每季末月20日);2009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公积金贷款,约定还款日为公积金贷款放款日每月对应日,当月无对应日的,该期还款日为当月末日。若超过合同约定时间还款,中心按欠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额及欠还期限加收罚息。
第十五条
欠款超过借款合同约定时间的,中心有权从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扣划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欠款,或履行送达程序后直接扣款。
第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的偿还顺序为:(1)罚息;(2)利息;(3)本金。
第十七条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中心自第一个约定还款日起按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账偿还公积金贷款,其配偶也可以委托中心按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账偿还公积金贷款。划款顺序为:(1)借款人住房公积金;(2)配偶住房公积金;(3)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金。
第十八条
购买商品房、存量房、房改房、自建房,借款人应以购、建房屋作抵押;购买无房屋所有权住房,应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抵押。借款人以上述房屋作为公积金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房屋价值全额用于公积金贷款抵押。
第十九条 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房屋应不在动迁公告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已抵押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中心;如借款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应以拆迁补偿款提前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拆迁补偿款不足以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须重新提供中心认可的抵押物或自筹资金提前全部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如借款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借款人须重新提供中心认可的抵押物或自筹资金提前全部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或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第二十条 为保证评估价值的真实性,借款人对抵押房屋进行评估应到中心招标选定的与中心有合作协议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办理,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办理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担保)。借款人办理抵押物保险(担保),应到中心招标选定的与中心有合作协议的保险(担保)公司办理,保险(担保)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提前全部偿还公积金贷款后,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按保险投保单或保证合同相关约定退保。若借款人不办理剩余保险费退还手续,保险公司继续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
借款合同变更包括借款人变更、抵押人变更、抵押物变更、借款期限变更等。
(一)借款人变更。公积金贷款期间,借款人出现离婚、死亡等情形,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借款人。
因离婚变更借款人,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离婚证、经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变更后的借款人身份证件、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因死亡变更借款人,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医学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经公证的房屋继承证明、变更后的借款人身份证件、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原公积金贷款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办事处对变更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评价,经审查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原借款合同自动终止。
抵押人与借款人是同一人的,抵押人随借款人变更而相应变更,需提供材料及办理程序与本条
(二)相同。
(二)抵押人变更。公积金贷款期间,抵押人出现离婚、死亡等情形致使抵押房屋权属发生变动的,可以变更抵押人。
因抵押人出现离婚、死亡等情形变更抵押人的,需提供的材料与变更借款人相同。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原公积金贷款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代理公司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人变更手续。中心收到代理公司转来的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变更抵押人的手续后,在业务管理系统中进行抵押人变更操作。
借款人与抵押人是同一人的,借款人随抵押人变更相应变更,需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与本条
(一)相同。
(三)抵押物变更。公积金贷款期间,借款人出现调整所购住房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抵押物等情形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抵押物。变更后,未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含剩余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之和与抵押物价值之比不高于该笔公积金贷款审批时核准的成数。
因借款人所购住房调整变更抵押物的,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退房的证明、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款发票、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契税、维修基金等相关税费缴交证明等。
因其他原因变更抵押物的,需提供抵押物评估报告、抵押人身份证件、抵押物所有权证明、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等。
办理程序与本条
(二)相同。
(四)借款期限变更。公积金贷款期间,借款人申请缩短或延长借款期限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借款期限。
申请缩短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应提前部分还款。
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的(即贷款展期),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失业证、街道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等材料,延长后的借款期限不得违反《办法》第十三条及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借款人还应征得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的书面同意,并补交保险费或担保费等相关费用。
本条
(一)至
(三)及
(四)展期需按房屋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出现《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将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颁布)有关规定,除提前收回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外,对逾期或挪用部分的公积金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第二十五条
夫妻一方已以自己名义申请了公积金贷款,不影响另一方以自己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若夫妻双方已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则不得违反《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款合同需经借款人、抵押人签字、按留手印。手印原则要求食指手印、印迹清晰。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须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以及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资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并由与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为公积金贷款提供保险或保证。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再由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向借款人追偿。同时,中心协助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或直接将抵押权或质权转移给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
房龄指房屋竣工日至公积金贷款申请日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
组合贷款是指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购买住房时,若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购房需要,在偿还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以总贷款额度不超过规定比例为前提,向与中心有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申请部分商业贷款的公积金贷款方式。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房金发[2009]69号)即行废止。
第二篇: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建住房,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贷款通则》的规定,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在我州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 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对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及借款用途进行监督。受委托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及使用监督。第五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
第二章 贷款种类
第六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种类有:房屋抵押贷款、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按揭贷款、存单质押贷款、单位保证贷款、质押贷款。
(一)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现房作为抵押物向中心申请办理的贷款。
(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投入资产作为抵押物向中心申请办理的贷款。
(三)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保证,到房屋竣工验收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置换为房屋抵押的贷款。
(四)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银行定期存单或国家债券作质押物向中心申请的贷款。
(五)单位保证贷款是指具备保证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为借款人的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六)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用住房公积金作质押物向中心办理的贷款。
第七条 中心不办理以下两种情况的贷款,一是单纯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贷款,二是一份房产作为多笔贷款的抵押物的贷款。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八条 贷款对象是文山州行政区域内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第九条 借款人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所在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含一年),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在本内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四)在中心未有过逾期贷款历史记载;
(五)夫妻双方均未在中心记载有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六)具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中首付款或自筹资金已超过房屋总价款的30%以上;
(八)具有合法担保资格的保证人为其担保,或具有相应的资产作贷款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十条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建工程进度必须按正常施工进度进行,不可中断(不可抗力除外),并且抵押的在建工程地上建筑部分已达建筑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
(二)向中心及有关部门出具以下资料: 1.《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许可证》
第十一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向中心提供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近期财务报表、该幢房屋的建房批准资料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中心出具《保证贷款置换为房屋抵押贷款的保证书》,待房屋竣工验收后,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同时将该笔贷款置换为房屋抵押贷款。
第十二条 单位保证贷款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保单位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向中心提供该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及近期财务报表;
(三)担保单位必须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书》; 第十三条 贷款用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 贷款最高额度为壹拾伍万元。
(2008年修改后:第十四条修改为:“贷款最高额度为贰拾万元。”)
第十五条 贷款最长期限为壹拾伍年。贷款起止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或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人的离、退休法定年龄。
(2008年修改后:第十五条修改为:“贷款最长期限为贰拾年。贷款起止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或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人的离、退休法定年龄。”)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政策性住房贷款利率执行,随国家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第十七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的额度:借款申请日借款人或质押保证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可选择以下担保形式:
(一)用所购自住住房、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进行抵押;
(二)用国家债券、银行定期存单及住房公积金等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三)具有保证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提供保证。抵押、质押、保证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负担。第十九条 借款人用房产作抵押的:
(一)抵押物及其登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及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文山州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并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不可抗力除外),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前,不得擅自处理或重复抵押,如遇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借款人及时通知中心,并变更抵押物,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文山州境内异地房产抵押贷款,由其抵押物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到借款人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所在地办理该笔贷款。
(四)乡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设置的抵押物必须是坐落于本乡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取得有效的房地产权利证书。
(五)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第二十条 采取质押方式的: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期限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二)对设定的质押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押物如有损坏、遗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同意用住房公积金给借款人作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的,必须签订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书并公证,在质押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前不能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具有保证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贷款保证的,保证人与贷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不得擅自改变和撤销保证合同。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受委托银行有权处理抵押(质押)物或由保证人代为偿还。
(一)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连续3个月,累计6个月(含6个月)不按合同约定还款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设定的贷款期限6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擅自将抵押房屋出售、转让、改建、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六)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合法继承人拒不履行借款合同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银行在处理抵押(质押)物时,所获价款按有关规定分配。款项不足的,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具备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制《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及审批表》及《房地产抵押承诺书》等有关表格。第二十五条 中心对借款人的资格、资信、担保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经审查准予贷款的,及时向受委托银行发出《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银行收到中心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后,对借款人条件、保证人资格、抵(质)押物等进行再次审查核实,对无异议的及时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或《个人住房借款保证合同》,对有异议的及时反馈借款人和中心。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并进行公证后,受委托银行填制《贷款指标通知书》或《借款借据》,同时划转款项,并将划款凭证中心联送中心记账。
第七章 贷款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程序:信贷员审核后,贷款额度在中心《法人内部授权书》授权范围以内的报管理部负责人审批,贷款额度超过中心《法人内部授权书》授权范围,成立中心审贷领导小组,实行集体审核后,报州中心法定代表人审批。
第八章 贷款偿还
第三十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一)一年以下(含一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按季付息还款法;
(二)一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还款付息方法。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二种还款方法可由借款人委托银行在其储蓄存款账户、代发工资账户中给予代扣贷款本息,也可到中心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直接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可以一次或多次提前偿还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中心每半年向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汇报一次贷款发放、收回、逾期催收等贷款管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当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比为10%时,就不再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执的《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山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受委托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二章 提取条件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文山州境内或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条 对住房进行装修、装饰、中修、小修及为其他职工提供质押担保等情况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在文山州境内调动工作的,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时限和额度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时限: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凭本下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在一年之内办理;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被批准一年之内办理;
(三)离休退休的,在批准之日起即可办理;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即可办理;
(五)户口迁出文山州境内或出境定居的,在获得批准出境之日起即可办理;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在房屋租赁期内办理,可每年办理一次;
(七)偿还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有效期内每三年提取一次,偿还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用于结清最后余额时可提取一次;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日起即可办理。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额度:
(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或房屋产权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及住房租金费用,同时每位职工提取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以个人住房公积金结息日即6月30日为准)存储余额的80%;
(二)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即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九条 职工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在中心记载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四章 提取需具备的相关资料及要求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或受委托人代为办理,职工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个人资料是: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属配偶或产权共有人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受委托人代为办理的须出具委托书。
第十二条 职工根据下列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的资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资料: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协议)、交款收据及复印件。
2.建造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及复印件。
3.翻建(翻建,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及复印件。
4.大修(指房屋主体结构损坏,属于危房,需要对房屋的主体构件进行拆换,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自住住房的,提供维修方案及预算、单位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复印件,属城区的,中心到实地调查后批复;属乡镇的,需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鉴定证明及复印件等。
(二)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职工离、退休文件及复印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以封存处理,待职工再就业后,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原被封存账户给予以启封,转移到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如该职工一直未再就业,只有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户口迁出文山州境内或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证或人事部门调动文件及复印件。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供贷款合同、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本息余额证明及复印件。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七)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供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由法院出具)、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证明或遗赠证明及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及复印件。
(八)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根据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复印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作封存处理。职工刑满释放再就业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被封存账户给予以启封,转移到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如该职工一直未再就业,只有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三条 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核实,并填制《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住房公积金支取款凭证》,同时在表证上加盖印章。第十四条 职工凭单位填制的《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支取款凭证》及相关资料到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十五条 经中心审查准予提取的,签发现金或转账支票交提取职工,职工凭身份证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资金提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篇:晋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晋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职工购建房能力, 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同。简称中心)向借款人(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项贷款是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放的专项贷款。
第四条本项贷款由晋城市住房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2025-01-28 00:07:13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nwk.com/article/11153.html
- 二年级数学下册其中检测卷二年级数学下册其中检测卷附答案#期中测试卷.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质检卷(苏教版)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质检卷(苏教版)#期末复习 #期末测试卷 #二年级数学 #二年级数学下册#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混合运算专项练习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混合运算专项练习#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 #知识分享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年月日三类周期问题解题方法二年级数学下册年月日三类周期问题解题方法#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知识分享 #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解决问题专项训练二年级数学下册解决问题专项训练#专项训练#解决问题#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知识分享.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还原问题二年级数学下册还原问题#二年级#二年级数学#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 #知识分享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第六单元考试卷家长打印出来给孩子测试测试争取拿到高分!#小学二年级试卷分享 #二年级第六单考试数学 #第六单考试#二年级数学下册.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必背顺口溜口诀汇总二年级数学下册必背顺口溜口诀汇总#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 #知识分享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 #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重点难点思维题》两大问题解决技巧和方法巧算星期几解决周期问题还原问题强化思维训练老师精心整理家长可以打印出来给孩子练习#家长收藏孩子受益 #学霸秘籍 #思维训练 #二年级 #知识点总结.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 必背公式大全寒假提前背一背开学更轻松#二年级 #二年级数学 #二年级数学下册 #寒假充电计划 #公式.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