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篇: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现将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重新修订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 事 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上传者 知盟网 http://www.xiexiebang.com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第四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经人事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并向人事部登记注册等事宜。
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负责本部委及直属机构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 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第三章 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设立
第八条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开展增设流动站、工作站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第十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第十一条 流动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组织初评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议,由人事部审核批准。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三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在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有关手续。
申请到军队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凭军队博士后管理机构的审批通知,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除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
第十九条 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工作。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并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在工作站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
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二十一条 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设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告要严格按照格式编写。设站单位应将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博士后人员出站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三十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到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出站手续。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第三十四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六章 博士后日常经费和公寓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
第三十七条 人事部和财政部确定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制定国家日常经费资助年度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资助招收博士后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
第三十八条 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国家按照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给予专门资助。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对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十条 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负责对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的,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地方和设站单位共同出资,在设站单位和在站博士后人员数量较多的城市集中建造博士后公寓。有条件的设站单位也可自筹经费建造博士后公寓。
第四十二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博士后公寓是在站博士后人员居住的专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博士后出站时,应及时从博士后公寓中迁出。第七章 评估和表彰
第四十三条 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全国博士后工作评估。评估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四条 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按照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博士后工作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人事部。
第四十五条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划分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布。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设站单位在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博士后人员在站管理等方面进行专门的指导和帮助,并在整改期满时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报人事部。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作出撤销警告或撤销设站资格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撤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申报程序见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第四十七条 对在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博士后人员,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通过组织开展全国优秀博士后评选活动进行表彰。
第四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应加强日常管理,做好评估和表彰工作,对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给予奖励,对存在问题的设站单位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各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第八章 科研资助 第四十九条 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同时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第五十条 博士后科学基金设普通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普通资助是对博士后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人员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人员的资助。
第五十一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和配套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各地方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的人事(干部)部门,以及博士后设站单位应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人员给予配套资助。第九章 职业道德建设
第五十三条 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淡泊名利,潜心钻研,自由探索,锐意创新。
第五十四条 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的培养,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权益。创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依法申报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十五条 各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人员营造尊重个性、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容许失败的宽松和谐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第五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以及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 办法。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2月1日施行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
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人发〔2001〕136号
2001年12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保证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使博士后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更好地为培养高层次人才服务,现将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章
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立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六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及工作评估
第七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福利、户口迁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随迁 第八章
博士后科学基金 第九章
附
则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实施人才战略的方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性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人事部主管全国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国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有关地区的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全国博士后工作具体业务及日常管理。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人事(干部)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立
第八条
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和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九条
大型、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企业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健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有高水平的科技人员队伍和高水平的科研项目;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重视人才工作,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十条
流动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专家评议,由人事部审核批准。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
第十二条
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 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由国家按国内同类人员的标准进行资助,可以自主选择设站单位或具有开展博士后研究条件的非设站单位(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也可以依托国内的重大科研项目在国外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培养的博士,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不得申请进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工作站应当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双方单位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具有独立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七条
设站单位对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审核,择优招收,按有关规定办理进站和落户手续,并在人事部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也可以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后必须出站,或者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由设站单位按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与设站单位签订工作协议。博士后研究 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当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
(三)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四)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五)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六)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其户口迁落手续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或人事部协助办理。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
第二十六条
设站单位接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进行评审,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第二十九条
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颁发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监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六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及工作评估
第三十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生活和科研补助的专项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设站单位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3%的经费用于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的资助标准,由人事部和财政部共同制定,各设站单位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经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所定标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和推行博士后工作评估制度,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具体评估办法由人事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人事部根据评估结果,对管理工作优秀的设站单位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的设站单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设站资格。
第七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福利、户口迁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随迁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设站单位同岗位同条件人员工资标准的原则,由设站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视同本单位在职人员管理,按其进站时间和有关规定享受与设站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条
设站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住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设站单位提供博士后公寓的,其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应当及时从博士后公寓中迁出。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在设站单位所在城市落常住户口,凭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凭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办理其子女入托、入学的有关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设站单位应当给予协助。
第八章
博士后科学基金
第四十条
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有科研潜力和杰出才能的年轻优秀人才。
第四十一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专项拨款,各级政府拨款,以及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第四十二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负责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条件、项目设置、资助金额和使用办法,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人事(干部)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篇:校文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陕西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陕人发[2008]2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开展博士后工作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型优秀人才,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立,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在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学校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学院(包括学校二级科研单位,下同)、流动站三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简称校博管会),全面领导博士后工作,研究并决定博士后管理中重大问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站申请和评估,制定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协调校内相关部门工作。校博管会由相关校领导和人事处、研究生院、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211工程与学科建设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流动站设站学院等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校长任主任。
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校博管办),与人事处博士后管理科合署办公,负责协调、处理全校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负责人或知名专家为组长(站长)的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具体承担本流动站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站建立以知名专家为组长、相关学科专家为成员(5-7人)的博士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及博士后人员的各类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七条流动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均可招收博士后人员。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也可依托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八条博士后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合作指导和督促。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流动站及其相关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的在岗博士生导师,一般应有省部级以上在研课题,经费充足。
(二)招收博士后时距正式退休年限应不少于2年。第九条博士后招收类型
(一)师资博士后:指各学院根据师资需求计划,比照选拔教学科研人员的标准和程序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二)学科博士后:指各学院因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需要而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包含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
(三)项目博士后:指各学院根据项目研究需要由学院或项目组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四)企业博士后:指为承担和完成大中型企业的重大研究课题,由我校流动站与建有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第十条博士后人员的申请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
(二)符合各流动站对博士后人员招聘岗位的要求。
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具体学术水平要求,由各流动站根据学科特点自行制订,报校博管办备案。
第十一条除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特殊情况外,获得我校博士学位的申请人不得进入我校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跨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也要严格控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流动站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各流动站博士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按照“宁缺毋滥,择优招收”的原则,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考察,提出明确接收意见后报校博管办审批,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校博管办上报陕西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博管办)核准后,发布录取通知。
第十三条招收计划的确定
(一)每年三月份学校根据各流动站上报计划情况及学校实际确定各流动站当年招收计划。
(二)各流动站应优先招收人事关系能够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要求人事关系未转入学校的博士后人员控制在当年博士后人员招收计划的40%以内。
第十四条学校鼓励各流动站招收留学博士、外籍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占流动站招收计划名额。留学回国博士待遇与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学科博士后人员相同,外籍博士后待遇参照学校师资博士后待遇标准核定。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承担有重大科研项目的博士生导师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其招收不占流动站招收计划名额,研究费用及生活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各流动站招收企业博士后。企业博士后不占流动站招收计划名额,其研究费用及生活费用由企业承担,招收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及考核
第十七条已被批准进站的博士后人员在收到录取通知后,应在15天以内来校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校进站者,学校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十八条博士后人员(不含企业博士后)须全职在站工作,其日常管理一般纳入流动站依托学院的教职工队伍管理。若合作导师所在学院与流动站依托学院不一致的,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合作导师所在学院以及流动站同意、校博管办审批,可以纳入合作导师所在学院的教职工队伍管理。第十九条博士后人员进站后要与流动站、学校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其研究成果归属按国家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一署名单位须是陕西师范大学(工作协议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博士后人员进站后三个月内,流动站须组织开题报告会并报校博管办备案。合作导师或课题组要根据科学研究需要,认真审定博士后选题,定期指导和督促博士后人员完成各阶段的科研工作。博士后人员要定期向合作导师汇报科研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满一年后,校博管办将会同流动站对其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等级与工资及第二年博士后津贴挂钩。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合作导师和学院同意并报学校博管办批准备案后,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校博管办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工作时间为两年。如确因课题需要申请延期者,应在正常出站时间的前两个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合作导师同意并报所在流动站批准后,交校博管办审批,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延期期间学校不再增加经费,不发放工资、博士后津贴和福利待遇等,所需经费由博士后本人或合作导师解决。
博士后人员如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流动站和校博管办批准,可提前出站。提前出站申请应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提前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其在站期间的工资、博士后津贴、科研经费、住房等待遇自出站之日停止。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正常参加我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人事关系未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原则上不能参加我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但对于个别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取得较大成绩,且中期考核优秀者,经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委托评审函件,可在出站前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一次。
第二十五条学院应加强博士后人员日常管理,组织博士后人员参加单位的各类集体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并要求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至少作一次学术报告。
第二十六条学院、流动站及合作导师要为博士后人员创造良好的科研工作条件,营造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培育其自主创新精神。博士后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若发生有违职业道德行为,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校博士后联谊会是博士后人员自发成立的群众性组织,其负责人由博士后人员选举产生。博士后联谊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预算,应报校博管办批准。
第五章博士后经费管理及科研基金申请
第二十八条学校给在站博士后人员提供博士后日常经费,并给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提供博士后科研启动费(均不含进入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合作研究的本校教职工)。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和学校筹资;博士后科研启动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展开科研工作的专项经费,由学校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博士后日常经费按人均3万元标准核拨,统一使用;博士后科研启动费的标准为:理工科类3万元/人,人文社科类2万元/人。具体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九条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是用于博士后工作日常管理的专项经费。根据国人部发[2006]149号文件规定,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可以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由校博管办统筹使用。
第三十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均须积极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陕西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学校各单位及合作导师要积极组织、支持和鼓励博士后人员以陕西师范大学为依托单位申报各类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基金项目。
博士后人员所获基金及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博士后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博士后人员为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属短期流动的教工,不列入学校正式编制,在站期间计算工龄。
第三十二条博士后人员的工资与津贴
(一)师资博士后待遇标准按《陕西师范大学师资博士后实施办法(试行)》(陕师校发[2013]67号)执行。
(二)学科博士后中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由学校比照相应在职教职工标准确定工资,并发放博士后津贴,津贴标准按讲师二级岗位津贴标准确定,分十个月发放。
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其工资福利费等由原单位发放,学校只发放博士后津贴,标准为3万元/年,分十个月发放。
(三)项目博士后由招收学院或合作导师参照学校其他类型博士后人员标准自筹经费发放。
(四)企业博士后相关待遇由企业发放。
第三十三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以科学研究工作为主,若因工作需要承担教学任务,应享受与所在学院其他教学科研人员相应的标准待遇。
第三十四条学校原则上不负责安排博士后人员配偶工作。对于人事关系转入的博士后人员,学校发给其配偶500元/月的生活补贴,发放时间不超过24个月,每年发放一次,费用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五条对于人事关系转入的博士后,其人员子女的入托、入学享受与我校其他在职教职工子女同样政策。若博士后人员超过规定的出站期限而未出站,其子女不再享受我校教职工子女的相关政策。
第三十六条学校为人事关系转入的博士后人员提供住房,住房标准根据学校房源情况确定,入住时收取相应的租金。其电视网络费、水电费、天然气费、暖气费等收费标准与学校教职工相同,由本人支付。博士后人员出站时,必须交还学校为其提供的住房,并保证有关设施、设备的完好;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若因学校房源紧张,无法分配住房,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比照新进教职工标准提供租房补贴,发放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人事关系未转入的博士后人员住房由博士后本人自行解决。第三十七条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在医疗和住房公积金方面享受与我校其他在职教职工同样的待遇。人事关系未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医疗和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博士后人员出站后选留为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的,其在站期间的成果(第一作者,陕西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可享受与校内在职教职工相同的科研业绩津贴奖励,进校后一次性发放。
出站后未选留为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的,在站期间所产生的超过工作协议规定的成果(第一作者,陕西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可享受与校内在职教职工相同的科研业绩津贴奖励,出站时一次性发放。
第七章博士后人员的出站
第三十九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满,应提前一个月向流动站提出书面出站申请,并提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科研成果、工作总结等材料。所在流动站组织进行出站考核,考核合格者经校博管办审查并报省博管办批准后可以出站。
第四十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工作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四十一条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人员,颁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监制的《博士后证书》。第四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1)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的;(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的;(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6)超过学校批准延长期限仍未通过出站考核的;(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和学校对合格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和人事关系等退回原工作单位或移送地方人才交流中心,并退赔相关待遇和经费,退赔标准由学校根据其在站工作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决定,退赔经费转入学校博士后日常经费中。
第八章评估和表彰
第四十三条学院、流动站须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博士后工作评估活动,评估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四条为加强和规范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学校将定期开展对各流动站博士后工作的校内检查评估。检查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学院对博士后工作的支持力度、流动站建设、政策制度落实、博士后招收质量、博士后工作业绩以及日常管理、信息档案资料管理等方面。第四十五条为表彰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博士后人员和在博士后人才培养、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流动站和工作人员,学校将定期开展优秀博士后人员、先进流动站、先进博士后管理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招收外籍博士后须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外事政策,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办理有关涉外事宜。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经2014年11月24日校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陕师校发[2004]8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吸引更多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我校学科发展及加强学术交流,必须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人专发[2001]136号关于《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在修改原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立
1.申请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和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科研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2.凡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均有权申请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请时间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规定,并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
二、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国家人事部主管全国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博士后管理工作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国博管会下设中国博士后基金会负责全国博士后工作的具体业务及日常管理。
2.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博士后工作,校人事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校博管办受学校委托作为博士后日常工作的负责单位,具体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博士后的进站、在站、出站管理、博士后基金申报、博士后联谊会等工作,指导、协助各流动站单位搞好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的联系。
3.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我校各流动站,应以院、系(所为单位由一名系级领导为流动站负责人组成的博士后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本单位学术、学位委员会的成员。领导小组应全面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流动站的工作,包括招收面试、中期考核、出站评审等工作。各单位要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一般为人事干部作为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联系人,具体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申请博士后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和学历、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人员。2.申请者获得博士学位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3.申请者必须保证在站期间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我校博士毕业生一般不得申请进入我校相同一级学科的流动站。
四、博士后招收 1.招收条件
(1我校已设立的流动站(一级学科内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博士后合作导师要求如下: a、具备招收博士后研究条件(研究课题落实、经费充足的在职在岗教授、研究员均可招收博士后。
b、学术水平高、有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经费充足的副教授,经本单位博士后领导小组审批同意也可以招收博士后。
(2非设站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若科研条件具备(如:有重大研究项目、学术水平高、研究经费充足等可以招收留学回国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还可以依托国
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但需先按《关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为依托招收博士后的报批及管理办法》向全国博管会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收工作。
2.招收类型
(1目前我校招收博士后的经费由国家、学校、合作导师共同筹资,博士后招收实行单轨制。
(2留学回国: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我校作博士后可以不受名额限制,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国家提供。个别留学博士也可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利用国外的研究条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
(3企业联合: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全国博管会于1997年10月制订了“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凡已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与各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企业博士后。
(4学校鼓励招收少量世界名牌大学毕业的、学术水平较高的外籍博士来校从事博士
后研究工作。
五、博士后申请、录用的程序
1.申请来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博士,向各流动站所在院、系(所提供如下1-4材料:(1清华大学博士后申请表;(2两位本领域专家的推荐信
(3表明其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成果证明(如:获奖、鉴定、专利证书、学术论 文等、学位论文、成绩单等材料;
(4在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函件。
2.每年年初校博管办根据学校住房等综合情况向各院、系(所下达当年招收博士后名额。
3.各院、系(所根据博管办下达的当年招收博士后名额对申请者的全面素质、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面试考核(可参考《清华大学博士后申请人考核办法》,择优录用。面试考核前,流动站应向申请人介绍本流动站单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以便双向选择。
4.录用名单确定后各院、系(所给初定进站的博士后申请人发介绍我校博士后简况的《信》及《回执》,由本人确认来我校做博士后的时间,各院、系(所将确定的名单填写《简表》与清华大学博士后申请表一起报校博管办。允许暂时空缺或中间调换人选(需书面说明。
5.招收留学、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作博士后,以及与企业联合招收博士后的程序如下:(1招收留学回国博士时院、系(所也需进行面试考核,将个人简历及院、系(所对其面试的结果报校博管办,审核同意后再办理递交申请材料等进站手续。若递交材料前没有机会面试,请各流动站在博士后回国办理进校手续前,对其进行包括业务水平、全面素质等方面的面试考核,并将全面考核结果报校博管办。
(2企业博士后的人选主要由工作站(或企业选拔,合作导师与流动站有责任对企业博士后人选进行面试考核,考核通过后草签三方《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报校博管办批准后,再办理递交申请材料等进站手续。
(3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申请作博士后,需经院、系(所考核,将考核意见及申请人简
历、博士后合作导师有关保密问题的说明报校博管办,校博管办同意后签订《外籍博士后协议书》并填写博士后申请表。相关院、系(所到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专家办公室联系并办理外籍博士后的入境、医疗保险及相关外事手续。
以上各种类型招收的博士后备齐材料后报校博管办审批,校博管办同意后报全国博管会。
六、进站
1.递交材料及进站时间
目前学校分批集中办理博士后进站手续。各院、系(所博士后工作主管老师必须在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12月20日之前,将申请人员所需递交的材料(详见第2—5条审核后交到校博管办,校博管办审批通过并报全国博管会批准后,于当年4月、7月、10月、次年1月办理进校手续。留学回国、外籍、企业联合博士后招收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可以随时办理。
2.申请人办理进站时应提供的材料(详见《进站需递交申请材料一览表》: ①《博士后申请表》
②《专家推荐信》(2封(留学博士或外籍博士至少提供一封国外的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教授、专家的推荐信
③身份证复印件
④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复印件及学位办公室的证明
⑤博士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办毕离校手续的证明 ⑥《培养单位对其本人的全面鉴定意见》 3.各院、系(所流动站管理部门相应提供的材料:
⑦《单位审批意见表》;⑧《流动站审批意见表》(企业博士后不需要;⑨《博士后协议书》(企业博士后交《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外籍申请者交《外籍博士后协议书》;4.申请做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另需企业提供①《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②《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详见《企业博士后进站需递交申请材料一览表》。
5.不同身份的申请人还需提供的材料:(1留学博士: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进站时不能及时提供者,在进校后半年内交博管办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均应对何时何校获博士学位有明确的说明;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者提供;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需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
(2在职人员(含已分配工作的统招统分博士、现役军人和委托、定向培养博士人员:需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做博士后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写明出站后“是否可双向选择工作”(签字盖章方可有效。
(3一站博士后人员:申请做二站博士后的人员需提供一站单位的《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4辞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的京外事业单位,可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
(5转业(复员军人:需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是原军队单位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处的转业(复员批函。
(6外籍人员:另需提供已经认证或确认的博士学位证书(需有中文译件。以上材料经各院、系(所流动站审核,校博管办审批后,报全国博管会审批。
七、在站管理 1.博士后的身份
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但不列入我校正式编制,属短期流动的正式教工,在站期间计算工龄。在站博士后必须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同时享受我校正式职工的待遇,博士后的日常管理主要由所在院、系(所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落短期常住户口。
2.博士后的工作期限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若因工作努力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报校博管办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不得少于21个月。若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校博管办批准可适当
延长,延长期间工资、津贴、医疗由合作导师负责,若住房安排有困难占该院、系(所下一批进站博士后的住房名额,并报全国博管会备案。
提前或延期的博士后填写《提前或延期出站报告》,提前出站申请应在拟出站前一个月提出,延期出站申请应在正常出站时间前两个月提出,将提前或延期的申请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交所在院、系(所博士后工作负责老师,转交校博管办审批并返回。
3.博士后中期考核
(1为了检查、督促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每年3月、9月对我校进站近一年的博士后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全面素质进行中期考核(要求详见《博士后中期考核参考标准》,各院、系(所要认真考核、评审,写出对其一年工作的评价,评出优、良、合格、不合格的等级,并从考核结果为优的博士后中推荐工作特别突出的人员(不超过本次中期考核总人数的10%报校博管办,考核结束后,各院、系(所要将考核结果与评价告之本人。
(2博管办根据全校考核结果对各院、系(所上报的工作特别突出的博士后进行评审,并给予晋升津贴的奖励,对于中期考核评价为合格的博士后要找其谈话,指出不足,督促改正,津贴也相应下调,对考核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
4.博士后进站两个月之内应进行开题并签订科研合同,交校博管办一份备案。在博士后进站两个月内,若博士后及合作导师双方对继续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有异议,经流动站单位协调无效,报校博管办审批后,可以按退站办理手续。
5.博士后进站半年之内必须向博管办提交博士学位证书和博士毕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否则以未获得博士学位处理(留学回国身份博士后补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八、博士后的待遇 1.工资待遇
统招统分毕业生或原单位停发工资的博士后其工资按学校统一标准发放,否则发补差(工资、津贴、奖励金等发放办法详见《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2.博士后住房
根据博士后进站时的房源及博士后本人的基本情况安排住房。我校为博士后提供配备基本家具、电话等设备的各类住房,具体事务由校房地产管理处办理,博士后出站后必须及时退出博士后住房。博士后在站期间不需要学校博士后公寓住房,学校将为其发放住房补贴
200元/月.人(需持学校房管处资料室开具的介绍信到人事处博管办办理手续。
3.博士后配偶、子女的随流
(1随博士后一起流动的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的未就业子女可在清华大学街道办事处城管科办理暂住户口。
(2在站期间,博士后可到校博管办开具随流证明,必要时可到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评估与服务处开具《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用于其所在单位协商办理借调、停薪留职、辞职等手续,也可凭此证明在应聘工作时享受北京市居民同等待遇。我校人才交流中心可协助博士后配偶寻找临时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本文2025-01-28 00:07:09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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