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蜗牛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方案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方案

第一篇: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方案

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置 法

律 服 务 方 案 书

地址:中国·福建·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泉州浦西万达中心A座1305、1306 邮编:362000 电话(Tel):*** 传真(Fax):0595-22706880 电话(Tel):0595-22706808 传真(Fax):0595-22706880

一、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简介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系国内最早从事金融及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在银行、金融业不良资产处臵、融资、证券、银行、保险、信托和基金等金融证券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多年来参与了化工、煤矿、石油、保险、银行等重要行业的大型国有企业的融资、证券、保险等项目。迄今,已为中国300余家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境内外首次发行A股、法人股、B股、H股以及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并购与资产重组等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经福建省司法厅批准于2012年成立。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秉承中银总所“客户至上、团结全作、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银行、金融业不良资产处臵金融证券、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房地产为主要发展方向,走品牌化、专业化、团队化、规模化及国际化发展之路。律所聚集了一批专业素质过硬、执业经验丰富、具有复合型知识背景的执业律师,执业律师21人,现执行合伙人为蔡宏谋律师。蔡宏谋律师从事律师执业二十余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曾被评为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

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

2014年4月30日

本所法律服务制度

在长期的法律服务中,本所形成了一套规范的法律服务制度:

1、优先服务制度:顾问单位作为本所固定的基本客户,相对于其他新的非固定客户而言,在处理法律事务方面,会得到本所的最优先、最便利服务。

2、重点服务制度:顾问单位是本所业务发展的基础,因此,本所将之所需的法律服务会结合其业务特点及时地确定服务重点,突出重点服务。

3、及时服务制度:通过本所与顾问单位签订的《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或《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约定一般事项和重大事项的服务时限,保证及时完成顾问单位委托的工作。

4、团体服务制度:顾问单位的法律服务工作,原则上由本所指派的顾问律师或顾问律师团负责。遇顾问单位涉及重大、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本所会及时汇集专业律师,组成“专门律师服务工作团”为顾问单位提供特别的法律服务。

5、专业服务制度:根据顾问单位所涉的法律事务特点,除组成“专门律师顾问工作团”服务外,顾问律师还会按法律服务内容的不同性质,选择事务所内部专业律师协同办理,保证法律服务的优质、高效、专业。

6、定期拜访制度:顾问律师进行定期拜访,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全面了解顾问单位的业务特点,熟悉顾问单位的经营运作模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更有效的为顾问单位避免和防范经营中的风险.如本所受聘贵司担任法律顾问,本所将按以上法律服务制度,为贵司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三、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

由对金融业不良资产处臵领域有相当研究的蔡宏谋、丁小明、上官宝山、卢晶、杜振祥、黄晓琪(必要时增加律师)组成律师团(各律师简历附后),为贵单位提供规模服务。其中,蔡宏谋律师任贵行首席法律顾问,代表我所与贵单位协商法律服务的具体事项,接受贵单位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全面负责律师团,分派、指导、监督律师团成员的工作。另根据贵单位法律事务的不同领域,指派其他相关专业律师协助处理。

四、不良资产法律服务概况

国务院为减少四大国有银行的呆坏账,提高其经营能力,于1999年先后特批设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将银行的不良贷款债权作为不良资产划给资产管理公司,由其进行处臵回收。因不良交易本身涉及合同法、招标法、拍卖法、银行法及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境内外并购产业政策、外债及外汇管理、不良资产处臵等若干法律部门,具有相当高的难度和风险及一般经济或民事案件无法比拟的复杂性;对不良资产的尽职调查,又因项目众多,动辄涉及十几个地区、数百个企业、跨多个行业,需要由通悉公司、合同、担保、房地产、规划、税务、劳动保障、企业改制、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还要有与各机关打交道及,因此律师参与到整个交易环节尤其重要。

五、我所为银行不良资产处臵提供的法律服务

(一)协助银行完善不良贷款转让管理制度

为银行草拟不良贷款转让管理制度、不良贷款转让的内部审批机制,协助银行完善不良贷款转让管理制度。

(二)根据法律规定协助银行确定可转让的资产包,协助整理贷款确权所需的资料

根据现行法律和监管允可的银行可转让资产包范围内,协助银行确定可转让的资产包。协助银行收集贷款确权所需的资料,主要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有关的诉讼或仲裁文件【包括未决诉讼和仲裁(如有)】。

(三)对银行预转让的资产包进行的尽职调查

调查目标企业的主体资格,经营管理的合法性,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真实信息,对目标企业现存和潜在的法律风险做出职业判断,为委托方最终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银行不良资产处臵方式中的尽职调查的内容如下:

1、对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进行调查。包括审查债权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合法性、债权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担保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合法性、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

2、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情况、设立、变更、章程、业务资质、控股单位和关联单位以及年检情况等等;

3、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进行调查。包括实务资产(含担保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债权以及须优先清偿的债务;

4、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其它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其组织机构、人员状况、经营情况、产品及市场情况、财务状况及涉诉情况;

5、对目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背景资料及经济状况进行调查;

6、提前对被银行列为有潜在还款能力危机的企业及个人的背景资料及经济状况进行调查。

在分析、综合以上信息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四)可行性论证

根据尽职调查报告以及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结合现实情况对每种处臵方式的可行性进行论证,使该处臵方式不仅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也尽力实现现实的可行性。

(五)方案的制定

参与在资产处臵的实施阶段可能涉及到具体方案的制定,尤其是在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工商注册登记以及变更登记等方面。

(六)为银行引荐相应的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银行最终确定的不良资产处臵方案,为银行引荐相应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做通道业务。

(七)协助银行将不良贷款的债权转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现不良贷款的出表,降低不良款率

(1)参与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债权转移转让对价等相关事项的谈判;

(2)为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让草拟《债权转让协议》,协助双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3)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委托银行对资产包进行清收的,草拟《合作清收处臵协议》,协助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八)为银行引荐合法的竞买人

通过本所自身收集并建立的客户数据库,通过合法方式向银行推荐不良资产的买受人。

资产证券化简介

资产证券化最初在美国产生,并且在规模、创新方面一直保持全球领先地位,欧洲继美国之后加入资产证券化的行列,但是由于法律

结构的差异,在规模和创新方面与美国有较大的差距。在亚洲,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投资的安全性被投资者放在首位,于是资产证券化成为亚洲国家的一些公司进行融资的新渠道,亚洲各国也纷纷调整法律框架以适应资产证券化的需要,但是由于资产证券化对法律、信托、担保、会计等方面要求较高,亚洲国家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还没有成熟。我国在资产证券化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2005年出台《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后,经过近一年来的试点,信贷资产证券化终于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两家试点银行分别委托中诚信托投资公司、中信信托投资公司发行开元资产支持证券、建元资产支持证券的成功,标志着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已经从理论走向实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臵管理办法(修订)》第12条规定,公司可通过以下方式处臵资产:追偿债务,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债权转股权等。公司应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的经营范围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积极稳妥地探索处臵方式,以达到回收资产最大化的目标。资产证券化就是不良资产处臵过程中诞生的新方式之一。尽管我国目前没有关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法律规定,但是我国已经完成了三例不良资产证券化案例,分别是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离岸资产证券化、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分层”处臵计划、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当然,这三个案例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但是可以为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制化、规范化运作提供经验借鉴。资产证券化特别是不良资产

证券化能够加快不良资产的处臵进度,提前回收资金,而处臵的最终风险及损失由证券投资者承担。另外,它拓宽了银行的融资渠道,改善了银行的财务状况,有利于促进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的顺利进行。

我所在资产证券化中提供的法律服务

1.资产证券化的发起阶段,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参与资产证券化的发起并起草《资产证券化发起计划书》。通过对发起人证券化融资目标的分析以及相应资产分类程序和标准,协助发起人组建不同的资产池,并制定《资产证券化发起计划书》,其内容包括商业银行或特设机构的具体情况、发行资产抵押证券的目的、作用;拟融资资金的具体规模;拟用作发行证券的抵押贷款的具体情况包括数量、品种、期限、信用程度、优良率等;拟售出的贷款组合单价、总价、价款支付等情况;拟融资的款项用途;拟融资的期限等。

2.特设机构的设立阶段,参与特设机构的设立,并起草和审定公司章程,股东合同等法律文件,参与办理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参与公司的注册、验资手续和登记注册等。

3.证券的发行阶段,对证券发行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参与对《证券发行说明书》的验证工作,出具验证笔录;参与起草、签订《证券承销协议》等。

4.相关法律文书的起草与制定,如发起人与受托人之间的《贷款组合买卖合同》、《被证券化贷款资产管理服务合同》,特设机构与受托人的《现金流资产投资管理信托合同》等等。

5.协调与各方的关系,与上级部门、证券主管部门、证券公司、担保公司、资信评级公司、投资者的协商、谈判工作。除了就有关金融实务问题作出说明外,还须就各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说明。在贷款组合的价格、价款支付、收益的处理与分成以及证券发行、资金托管和服务等方面律师的参与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六、我所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资产包中的法律服务内容

(一)协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完善资产包受让的管理制度 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草拟资产包受让管理制度、资产包受让的内部审批机制,协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完善资产包受让的管理制度。

(二)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银行的不良资产处臵项目 通过我所建立的银行不良资产处臵的项目信息,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搭桥并推荐目标项目。

(三)根据法律规定协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确定可受让的资产包 根据现行法律和监管允可的资产管理公司可受让的资产包范围内,协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选择可受让的资产包。

(四)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预收购资产包的尽职调查

1、调查债务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工商登记资料调查主要应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企业股东及所持股份比例,包括设立、变更等资料,了解企业的股本结构,因为很多企业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股东予以注销。根据以往的司法解释,被吊销企业的股东应承担清算责任,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则判决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未清算

则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新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若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则可能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被注销企业的股东(未清算)则可能承担偿债责任。

第二,企业设立时、增资时的验资报告等资料,审查企业股东出资是否实际出资,当然对于货币出资,只要验资形式上符合规定,则一般只能认定为出资到位。但如果出资方式为土地使用权、专利等方式的,尽管验资机构出具符合形式要件的验资报告,也不能代表出资已到位,尚需要审查相关权利的转让手续是否办理,若未办理,则应当属于出资不实,责任股东应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企业改制之相关批准文件、产权转让合同等资料,有一部分企业偿债意愿很差,企图逃避金融债务,政府相关部门也可能考虑企业经营及职工因素,或甩包袱的观念,纵容甚至支持企业进行各种五花八门方式的改制。因此,细致审查企业改制文件,是确定改制企业民事责任,防止改制企业逃避债务的必要步骤。

第四,可能存在的企业评估、审计报告及分支机构、对外投资等资料。此类资料对债务人的责任承担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但是,对于了解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资产线索却是必不可少的,可能存在的企业房地产权利证书、分支机构、子公司名称至少会为企业资产调查提供部分相对明确的目标,节省调查成本和时间。

2、关于债务人房地产情况的调查

鉴于大部分不良资产项目的债务企业处于经营不佳状态,其货币资金动向相对极其隐秘,开立基本账户基本不用,而房地产作为其主

要固定资产相对不便隐匿、转移。因此,对债务人房地产的调查,是目前最直接、最便利的查找债务人资产的方式,相对于设备、股权等其他资产,房地产也比较易于变现。

房地产调查主要应包括:

第一,房地产权属,具体为证号、座落、面积、建成年代、用途、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第二,房地产抵押,具体为他项权证号、抵押权人、设臵抵押日期、抵押担保金额,房产、地产是否同时或分别设臵抵押等;第三,房地产查封,具体为查封法院、法律文书、涉案当事人、涉案金额、查封范围、查封期限、是否有轮候查封等。

(五)可行性论证

根据尽职调查报告以及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结合现实情况对每种处臵方式的可行性进行论证,使该处臵方式不仅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也尽力实现现实的可行性。

(六)方案的制定

参与在资产处臵的实施阶段可能涉及到具体方案的制定,尤其是在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工商注册登记以及变更登记等方面。

(七)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关于债权转移转让对价及回报率等相关事项的谈判

(八)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债权转移过程中的审查工作

1、审核合同类及催收类资料

查阅债权详细资料,诸如借款、保证、抵/质押合同、借款凭证、还款协议、承债协议、催收通知等。主要通过审查借款期限/诉讼时效期间、利率/利息计算标准、借款用途、保证期间、保证责任方式、保证担保范围、抵押担保范围、抵押物是否登记等。

2、查阅债务人信息资料及银行内部管理资料

查阅债务人信息资料及银行内部管理资料,诸如营业执照、章程、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通过审查获取债务人工商登记所在地,便于下一步工商登记调查;获取借款人和保证人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是否母子公司,是否影响担保效力。获取评估/审计报告中债务人财产信息,便于下一步财产登记调查。

3、查阅诉讼类法律文书资料

有些不良资产项目原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未审结,或已审结,或已进入执行阶段,或系通过诉讼中断时效(裁定)。对于拟再次起诉或未审结或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审查诉讼时效期间、财产保全期限、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等,防止出现疏漏,及时做好衔接工作;对于已审结进入执行阶段的,则审查执行中是否查封、冻结财产及期限,是否有财产变现裁定,是否中止或终结执行,以便下一步的财产调查、恢复执行,同时也避免对已变现财产重复调查。

(九)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的债权转让草拟《债权转让协议》,协助双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十)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委托银行对资产包进行清收的,协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草拟《合作清收处臵协议》,协助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署《合作清收处臵协议》。

(十一)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引荐合法的竞买人

通过本所自身收集并建立的客户数据库,通过合法方式向资产管

理公司推荐不良资产的买受人。

(十二)协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拍卖、招投标等竞价方式处臵资产。

(十三)协助资产公司建立资产处臵公告的制定、发布等内部工作程序,确保公告工作规范、有序。

七、我所为资产包竞买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一)为竞买人建立分类数据库

我所根据竞受人的不同投资意向,对竞买人进行分类,并且建立相应的客户数据库,以便及时为竞买人提供不良资产处臵项目信息。

(二)对竞买人预买受的目标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1、到工商行政管理公司查询债务人的工商档案,了解其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是否仍正常参加年检,以确定其是否仍具备债务人的主体资格。

2、根据工商档案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购买人披露的材料中所显示的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到房屋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所等部门对财产现状进行核实,看是否设臵有抵押,是否被法院查封,是否具备执行的可能。

3、到债务人经营场所现场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进行直观的了解。

4、其他各种可能的方式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了解。

(三)协助买受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不良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四)根据上述调查了解的情况,形成书面的法律意见书,提供给

委托的潜在购买人;

(五)协助买受人与银行或金融管理公司就资产包的转让款及转让方式进行谈判;

(六)协助买受人对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进行审查,进行协商签订的谈判,和正式签订协议的全过程。

八、服务收费标准

依照本所参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以及泉州市律师协会制定的相关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参照我所关于不良资产的收费标准、不良资产的处臵情况及我所与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当事人协商确定。

九、合作方式

我们非常期待与贵单位的全面合作,并形成默契配合的团队,发挥各方的力量,在金融不良资产处臵领域开拓广阔天空。如果能与贵单位及阁下合作,我所将对贵单位及阁下的常见涉法事务进行专题深度调研,分析法律需求特点,制定更细、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方案再次对贵单位及阁下的信任与支持表示感谢。

顺祝 商祺!

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 2014年5月6日

附件:律师团队成员简介

• 律师团队成员简介

蔡宏谋 律师: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泉州市第十一届政协委员会委员,中国致公党泉州市委员会法律支部主任委员,福建省律师协会经济委员会委员。自1993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依托渊博娴熟的法律知识、优质诚信的法律服务和亲和果敢的人格魅力赢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赞誉。2005年担任福建省律师协会经济委员会委员,2007年荣获“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的称号。2011年荣获泉州市司法局颁发的“2007-2010年度优秀律师”,2010年4月参加上海证交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培训教育,获得”独立董事任职证书”。现担任泉州市公安局、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泉州市丰泽区民政局、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办事处、福建省世纪泉鑫典当有限公司、福建中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闽商担保公司、泉州市华侨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永恒能源公司(拟上市公司)、三宏化纤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泉州万国发展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等近40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自1993年从事律师职业以来,承办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数千件,范围涉及金融、民商事、公司实务、房地产、投融资、知识产权、行政、刑事和医疗事故。现执业领域专注于银行业不良资产处臵、公司实务、资本市场及证券法律业务及私人家庭信托业务,在公司日常事务、重组改制、收购兼并、投融资及境内外上市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曾参与数家大型企业改制重组及上市、收购兼并项目。同时根据二十一年的律师执业经验,探索、总结出一整套系统化的、成熟的、运行有效的企事业单位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在房地产、投融资、不良资产处臵、知识产权等各种非诉讼各类疑难经济纠纷案件方面亦具有一定的法学

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执业期间共担任十家以上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对房地产方面涉及的法律事务有较深刻的研究。近年来更多专注于不良资产处臵、企业重组改制、收购兼并、投融资、法律风险防控。

丁小明 律师: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中国共产党党员。2007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和较好的外语水平;自2008年从事律师职业以来,承办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数百件,范围涉及金融、民商事、公司实务、房地产、投融资、知识产权、行政、刑事。从事律师工作五年,尤其在金融、民事、公司等领域有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

上官宝山 律师: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清华大学法律硕士,中国致公党党员,2008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具有法学和管理学双学科知识背景,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和较好的外语水平;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曾在泉州兴业银行从事信贷及风险管理工作三年多,较为系统地学习了相关业务流程并掌握了银行资产、负债及中间业务各个环节的风险管控规程;以银行业不良资产处臵、金融证券、投融资及公司法务为业务专长。

卢晶律师 : 仰恩大学法学系本科毕业,后于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就读在职研究生。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先后在律师事务所、拟上市企业从事法律专业事务,在不良资产处臵、民事、公司、金融、涉外法务等领域有着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具有较强的沟通、学习、办案、处事能力和英文交际、应用能力,能以中英文开展相关工作。现主攻公司、金融、上市等法律业务。

杜振祥 律师: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任职于多家企业多年,从事相关人事、会计工作,有一定的社会生活阅历,善于与人沟通,有较强的协调能力。现已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法律

服务的专业、态度也受到各当事人的认可。现致力于金融、民商事法律方面,更专注于金融、企业重组改制、收购兼并、投融资、法律风险管理

黄晓琪 律师: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执教于泉州华光学院,从事法律教师工作。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悟性高,文字功底强,思维缜密,敬业。精通金融法、民商法,合同法(担保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保险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以金融业不良资产处臵、金融证券、投融资及公司法务为业务专长。具有优秀的律师执业道德和出色的专业水准,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权衡各种利弊,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细心、诚恳、热情、专业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第二篇:不良资产处置

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1)诉讼追偿。

司法诉讼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维护国家金融债权的最后屏障,也是经济活动中追索债务最常用的手段。有些企业经营困难,但并不表明丧失完全的还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经营收入还有一定的偿债来源,但一些企业无视信用,利用各种借口拖延归还,利用各种手段逃债务。通过起诉追索债务,能加大对债务人履约的力度,同时也可以避开国有机构处置不良资产需要履行的烦琐的报批手续。

(2)资产重组。

资产的重组包括债务重组,企业重组,资产转换和并购等,其中债务重组包括以资抵债、债务更新、资产置换、商业性债转股、折扣变现及协议转让等方式。其实质是对债务企业做出债务重新安排,有的在还款期限上延长,有的在利率上做出新的安排,有的可能在应收利息上做出折让,有的也可以在本金上做出适当折让。对债务人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是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大量使用的一种方式。

(3)债权转股权。

债权转股权,指经过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评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将银行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由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阶段性持股,并对所持股权进行经营管理。

(4)多样化出售。

①公开拍卖。

公开拍卖又称公开竞买,是一种通过特殊中介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和交易活动。不良资产采用公开拍卖处置方式,具有较高的市场透明度,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规则,能体现市场化原则,是当前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押资产中使用较多的方式。该处置方式主要适用于标的价值高、市场需求量大、通用性强的不良资产,如土地、房产、机械设备、车辆和材料物资等。

②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是指在通过市场公开询价,经多渠道寻找买家,在无法找到两个以上竞买人,特别是在只有一个买主地情况下,通过双方协商谈判方式,确定不良资产转让价格进行转让地方式。它主要适用于:标的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合适地买主极少,没有竞争对手,无法进行比较选择地情况。

③招标转让。

招标转让是指通过向社会公示转让信息和竞投规则,投资者以密封投标方式,通过评标委员会在约定时间进行开标、评标,选择出价最高、现金回收风险小的受让者的处置方式。具体有公开招标转让和邀请招标转让两种。该处置方式适用于标的价值大,通用性差,市场上具有竞买实力的潜在客户有限,但经一定渠道公开询价后,至少找到三家以上的投资者。

④竞价转让。

竞价转让是指通过一定渠道公开发布转让信息,根据竞买人意向报价确定底价,在交付一定数量保证金后,在约定时间和地点向转让人提交出价标书和银行汇票,由转让人当众拆封,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的处置方式。该处置方式适用于处置资产市场需求差,竞买人很少,拍卖效果不佳或依法不能拍卖,又不适合招标转让的各类资产,包括债权、股权、抵债实物资产的转让出售。

⑤打包处置。

打包处置是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按照特定的标准(如地域、行业、集团等),将一定数量的债权、股权和实物等资产进行组合,形成具有某一特性的资产包,再将该资产包通过债务重组、转让、招标、拍卖、置换等手段进行处置的方式。它适用于难度大、处置周期长的资产。打包处置分为两大类:一是债务重组类打包处置。二是公开市场类打包处置。

⑥分包。

分包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所拥有的部分资产,以签订分包合同的形式委托给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经营或代为追偿债务的一种行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不良资产的数额巨大,不良贷款客户又分散在全国各地,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限的人力难以对所有不良资产进行及时地处置。为了减少处置成本,加快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金融资产 1 管理公司需借助社会的力量,采取分包手段来实施对不良资产快速有效的处置。

(5)资产置换。

资产置换是指两个市场主体之间为了各自的经营需要,在通过合法的评估程序对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签订置换协议,从而实现双方无形或有形资产的互换或以债权换取实物资产及股权的行为。目前资产置换大都发生在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非上市公司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资产置换,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并通过上市公司所具有的连续融资的渠道来实现自身的发展。 6)租赁。

租赁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者通过采取契约的形式所出租的财产按照一定的条件、期限交给承租者占有、支配和使用承租者向出租者交纳租金。租赁终止时,承租者将财产完整地返还给出租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最终目的是收回现金,但在实际处置过程中,经常会收回一些非现金资产,其中包括机器设备等生产要素,也会出现取得企业所有权的情况。

(7)破产清偿。

破产清偿是指债务人依法破产,将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变卖后按照偿付顺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得到的偿付。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一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不能适应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需要,造成资不抵债,不能偿付到期的债务,企业继续经营无望,对这样的企业进行破产有利于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然而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采取破产清偿的办法是不得已的办法。 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法的弊端

(1)诉讼追偿。

依法起诉的债务追偿,自始至终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手段。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不良贷款自身的特性、企业恶意逃废债、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的影响,诉讼项目的执行效果差强人意。

(2)资产重组。

优质企业对劣质企业进行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的资产重组也可以化解部分不良资产。但在现实中,国有企业重组大多是政府撮合,政府作为资产所有者,指定买卖双方,并倾向于把亏损严重,改造前景不好的企业推向市场,但又不愿“低价甩卖”,使得产权交易市场冷清。

(3)债权转股权。

债转股方式理论上可以实现国企业脱困和迅速处置不良资产的“双赢” 效果,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一定的局限和障碍。债转股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首先,对象要求苛刻。其次,实际效果并不显著。一方面,许多企业为了卸包袱,往往竭力想挤进债转股的行列,一旦进入“债转股名单”,就迫不急待地按有关文件停止支付贷款利息,却迟迟不办理新公司注册手续,或未转变成为新股权结构的规范公司制。另一方面,债转股要照顾国有企业的实际困难,影响了资产管理公司实现其既定目标。再有,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企业中难以行使其股东权力。

(4)多样化出售。

这类方式的最大的缺陷在于不良资产的估价。按照国际惯例,不良债权资产的定价方式无非有三种:按市价、按面值、按固定折扣率。国外在划转不良资产时通常以市价或固定折扣率进行,这两种方法在操作时注重的是不良资产的实际状况,这必然意味着被剥离银行要承担部分损失。我国资产管理公司是以不良资产的账面价值收购的。 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方法面临的共同问题

(1)市场问题。

我国市场体系不发达,难以配合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这是许多处置方式难以高效运作的共同障碍。我国的市场体系虽然经过改革开放20年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市场体系相比仍然存在不发达、不规范、市场规模小、市场容量小、信息面窄、流动性差、金融手段创新受限制等问题,这些将会阻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资产证券化、重组、出售等手段的实施。

(2)道德风险问题。

引起道德风险的原因有: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和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从国有商业银行来看,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其剥离的不良资产,被商业银行看作是彻底免除自己贷款责任的良机。银行从过去的责任中“解脱”出来后,由此也放弃了资产剥离之后应承担的管理和配合责任。而且,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按账面价值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而不论其本身的市场价值。这将使国有商业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尽可能多地将不良资产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从债务企业来看,当前债务负担重,内部运行机制不力,极有可能将不良资产的处置当作是最后一顿免费的晚餐,失去还款的积极性。而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又往往站在企业的角度。这有可能会使整个社会的信用观念进一步恶化,有钱也不还,千方百计逃废债务和转移资产的现象更为加剧。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身来看也存在道德风险,不良资产处置中的道德风险对金融风险的影响很大。如果不能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反而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及管理途径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国有商业银行治理不良资产的工作,并作为银行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与此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实现了不良贷款余额和占比的“双下降”,但效果不是很明显。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产质量是银行的生命线,国有商业银行居高难下的不良资产已成为制约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的痼疾,也是影响我国经济金融健康运行的一个重大隐患。因此,必须积极探索有效的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方法,以加快治理不良资产的步伐。

一、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基本现状

目前,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仍然占据国内银行市场70%以上的市场份额,但巨额的不良资产比率,严重地影响着其经营效益。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具有余额高、占比大、消化难等特点。

截至2002年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按五级分类口径的不良资产余额高达16000亿元左右,平均比例占到25%。各家银行分别披露其不良比例或下降比例:建设银行境内分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678亿元,比年初减少了210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5.36%,比年初下降3.99个百分点;工商银行不良资产率25.52%,比年初下降了4.26个百分点;农业银行境内分行不良资产率下降4.7%;中国银行不良资产下降到22.37%,同比下降5个多百分点。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结构呈现三个特点:一是人民币短期贷款中的不良资产高于中长期贷款;二是人民币贷款中的不良资产占比高于外币贷款;三是商业银行内部各地区、各行之间不平衡,普遍存在中西部地区银行不良占比高、东部沿海地区银行不良占比相对较低的状况。

按照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作出的承诺,2005年我国要完全放开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2006年放开金融准入和市场竞争,在对外开放经济条件下,面对激烈竞争,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全面提高资产质量便更为紧迫。因此,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双降”迫在眉睫。

二、导致不良资产的主要成因

银行不良资产形成原因很复杂,相关因素很多,主要成因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政策因素。如原有投资体制的弊端,地方政府对银行的行政干预等。二是银行因素,银行自身的产权,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不善。如忽视科学决策,片面追求市场份额、规模效益,信贷管理上的内控机智不健全、缺乏必要的风险约束机制等等由此造成一些信 用风险、道德风险、投资失误等,极大地损害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三是企业因素,如企业的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大面积亏损、企业改制过程中银行债务的悬空和逃废等。实际上,这些造成不良资产的原因常常是密切相关、共同作用的。从本质上看,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由于对国有企业发放的带有隐性财政补贴性质的贷款造成的。随着上世纪90年代国内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化,国有企业出现大面积亏损,企业高负债和软预算约束的制度环境下,企业的亏损便直接转化为银行的不良资产。而在90年代后期国内需求明显不足,国有企业的经营陷入了困境,不断增加的巨额不良资产已逐渐成为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的严重挑战。因此,专家分析指出,企业的产权结构和政府角色定位是解释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成因的第一变量,可解释现有的银行不良贷款的70%;银行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则是第二变量,解释银行不良资产剩下的30%。

三、处置不良资产的制约因素及难点

(一)从外部环境看

1.社会信用环境不佳。目前我国社会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十分薄弱,部分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信用观念淡薄,认为银行的资金是国家的资金,往往将贷款挤占挪用,或利用改制、破产、兼并、多头开户等手段千方百计逃废银行债务。一些地方政府也没有完全摆正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位置,过多地干预经济活动的现象依然存在,不少官员缺乏大局观念,只考虑地方、部门利益而置银行于不顾,暗地里为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开绿灯、充当保护伞。同时,由于存在一定的法律制度障碍,致使依法惩处、打击不力,助长了“失信毁约”的蔓延。

2.授信企业缺乏现实偿还能力。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中的大部分授信企业都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和经济过热时期,承受市场风险能力很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企业中的许多企业由于经营机制不活、管理水平低下,历史包袱过重、生产工艺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等原因,经营效益持续大幅下滑,无力偿还债务。即使有的贷款有抵押资产但由于是企业职工生存的主要来源,若依法清收,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较大,难以执行。

3.银行间无序的竞争。银行间的不规范、不公正竞争,为一些授信企业骗取银行贷款、蓄意逃废债务提供了赖以生存的社会空间,使多头开户、多头贷款、重复抵押、虚假担保、贷款不还等不正当行为屡禁不绝,严重损害了银行的利益。

4.相关费用标准过高,银行和企业难以承受。一是抵押登记费用高,使一些企业在办理抵押贷款中没有足够的资金办理各种手续,造成无效抵押或抵押物不足值。二是资产讦估费用高。三是抵贷资产接收、处置过程中,相关费用太高,商业银行难以承受。四是重复纳税。银行在信贷活动中,按照权责发生制已经按规定缴纳了相关税赋,但在抵贷资产接收和处置时银行还需要再次缴纳占抵贷物资标的额3—5%的税金。

(二)从银行内部来看

1.国有商业银行管理体制不利于信贷资金安全运行。如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为一级法人,一级以下分支机构无法人资格,而具体的信贷资产运作大都是在一、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完成,这样就形成贷款发放过程的责、权相分离。

2.自身消化不良资产能力有限。近几年,国有银行通过剥离和清收、盘活、核呆,一部分不良资产得到了有效处置,但仍有大量的政策性不良贷款损失和自身经营性不良贷款遗留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且多是收回无望的损失类贷款。从国有商业银行的盈利状况来看,要消化如此之大的历史包袱难度很大,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何况还有新的不良资产在不断产生。

3.不良贷款治理缺乏有效手段。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治理所采取的手段基本局限于盘活、清收、重组、核呆和扩大贷款总量等传统手段,仅靠这些手段已不足以解决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第一,受自身财力所限,呆坏账核销无法作为处置占比过高的不良贷款的主要途径。第二,盘活、清收、重组一般只适用于那些具有一定还款能力或具备再生能力的企业,而对那些完全失去再生能力的企业的不良贷款,并不是有效的处置手段。第三,在拓展增量市场上,由于受市场资源、授信条件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各商业银行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商业银行新增贷款十分有限,贷款总额扩张对不良贷款率下降的稀释作用不明显。

4.内部管理缺陷导致对不良贷款控制乏力。一是风险评价体系不完善。商业银行现行的贷款风险评价体系定性、静态、局部的分析多,定量、动态、全局分析少,难以对贷款风险作出科学准确的分析判断,无法确保借款决策的正确性和安全性。二是贷款管理机制落后,自我约束力不强。擅自放宽贷款条件,重贷轻管,重放轻收、贷后管理不严、对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不力等问题时有发生,导致不断产生新的不良贷款。此外,借新还旧技术转化也掩盖了贷款的真实风险。特别是一些基层行为完成压缩不良贷款和收息指标等要求,办理借新还旧手续,甚至人为地调整数据,从而掩盖了贷款的真实风险,贷款在企业的长期周转使用中逐步损耗,最终变风险为损失。

5.信息不对称,造成贷后管理的漏洞。面对复杂变化的社会,没有深入企业进行贷后跟踪,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而被表面的繁荣所迷惑,造成信息的误导,陷入了被动局面。

6.治理不良贷款的资源投入不足。国有商业银行现有人员素质与发展要求差距很大,合格的高素质信贷管理人员层层告缺,急需配备充实多技术、多专长、多领域的综合人才和操作人才。同时在财务费用投入上也有限,不能保障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7.在主导思想上还仅停留于“等、看、望”。“等”就是企业停产后等破产,“看”就是静观企业如何动作,“望”就是指望每年上级行的核销政策,主动寻找压缩市场的力度不够。

四、积极探索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途径与手段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是现代金融业发展中的一个全球性难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不少国家和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由于不良贷款资产的激增而损害了本国的金融安全以及经济发展的现象,甚至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因此,世界各国政府多年来一直采取强有力措施对银行业的不良贷款资产予以处理,以维护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而确保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由于各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和背景不同,各国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引发不良贷款资产形成的具体原因不同,因而各国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其标准或方式、方法也各不相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政府支持方式,即一国政府或金融监管当局对危机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帮助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贷款资产。(2)市场化方式,即银行在进行市场化处理时,既可以通过集中式——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通过各家商业银行分散式来解决。(3)民营化方式,即在整顿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状况、进行必要的资本重组、提高商业银行经营能力的基础上,向国内外私人资本出售银行股权。

(一)明确我国处置不良资产的目标及原则

为了化解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我们国家于1994年对国有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进行了分离,采取银行业、信托业和证券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原则,同时成立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1998年财政部增发2700亿元特别国债,用于补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并采用呆账核销等方法来化解不良资产。到2002年底,华融、信达、东方、长城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公开拍卖、出售、资产重组等方法共处置不良资产1013.18亿元,回收现金674.82亿元。

人民银行监管目标是: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每年降低2到3个百分点,2005年不良资产率达到15%以下。为此,我们首先应确立以下目标模式:一是必须确定增量贷款的优先地位,把防止新的不良贷款的发生放在首位,以便通过总量的扩大来消化存量,从而达到降低不良资产占比的目的;二是分清不良贷款的成因,分层次落实解决;三是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并根据产业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符合实际的信贷投入领域与相关产业。在此目标模式下,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政策和资金支持原则。根据国际经验教训,政府参与对处理银行不良资产至关重要,更不可避免地需要金融监管当局的参与及强有力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2.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处置的原则。区别对待,就是把事实呆账、随时间一同贬值的资产和预期具有升值潜力的不良资产区别开来,对事实呆账,应尽快进行处置,但责任一定要分明,防范道德风险,尽量减少由此产生的负面效应。对于与时间一同贬值的不良资产,要加快处置步伐,以控制和减少损失。对有升值潜力的不良资产,可以暂缓进行处置,特别是回收率很低的应该缓行,以待时机。

3.坚持债权人主导与宽让原则。银行的必要让步是履行支持国企改造的责任和义务,也可以摆脱一些历史包袱,因此需要实事求是的实施“宽让”;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中坚力量,曾经并将继续为国家经济建设发挥重大作用,目前一部分处于困境的企业通过改革重组,再度增强还款能力或扭亏为盈的可能性较大,要最大限度地保护银企双方的利益,探索强有力的、灵活的减让债权与债权盘活一并操作的手段。

4.坚持治标治本和防范兼顾的原则。解决不良资产,不能像割韭菜,割一茬又一茬,要有足够的能力和手段,防患于未然。同时要标本兼治,建立风险防范与监督机制,制止金融恶性竞争,并充分运用银行同业的监督作用,提高银行业自我约束和自我调控能力。

(二)借鉴国外处置不良资产经验

国外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资产的实际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有效处置不良贷款资产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启示之一:政府应该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重组提供全力的支持。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中,相当一部分是计划管理体制造成的。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是一项特殊的经济活动,需要有与之相配套的政策。因此国家应制定一些相应政策、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解决不良贷款资产转换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法律问题,如产权交易、债券交易以及债权证券化、股份化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启示之二:采取集中方式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资产。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可将国际上处置不良资产的“好银行/坏银行”模式与不良资产分账经营有机结合起来,组建相对独立、相对集中的不良资产处置体系,专职负责不良资产的清收、重组、保全工作,构建统一、标准、有效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全面提升分账经营层次,实现不良资产经营的专业化、集约化。除了借助于商业银行的一般管理手段外,还要更多地吸收投资银行、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以及信息资源、区域经济、技术经济、市场分析、法律救援等手段,形成管理上的整体优势。

启示之三:通过各种渠道使不良资产的债权市场化。不良贷款资产债权的市场化,就是指能够使不良贷款资产的债权进入市场交易,将不良贷款资产的债权以各种方式向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形式转换,具体形式有:一是由政府机构或政府指定的机构,用财政债券或政府担保债券方式直接收购不良贷款资产的债权,实现债权向债券的转换。二是由中介机构收购不良贷款资产的债权,将债务进行重组后,实现债务向股权的转变。三是建立不良资产交易中心,组建有组织、有固定地点,通过集中竞价公开买卖不良资产的交易场所,实现不良资产的真正市场化运营。四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通过谈判达成债权变股权的协议。通过这些不同的方式使不良资产债权流动起来,是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资产成本最小的一个基本思路。

从国际经验来看,各国政府处理不良贷款资产专门机构的目标及侧重点有所差别。有的国家强调回收率的最大化,有的国家则注重从时间上尽快地完成不良贷款资产的处理,还有的国家则把帮助企业恢复竞争力、调整结构作为主要目标。这些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

(三)从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积极探索有效的不良资产处置对策

由于各行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过程各异,仅依靠某一种手段和方式很难达到预期目的。因此,要通过多种途径,运用多种手段边清理、边处置,以加速盘活不良资产。

1.加快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建设,建立明确的权责制,从体制上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目前国有商业银行都是一级法人制,没有明确的授权制。在授信决策上权、责、利不清晰,存在集体负责,实际无人负责的现象,致使信贷风险不能有效控制。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应加快现代商业银行建设步伐,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要明确一级法人及层层授权制,明确被授权人的权限、责任及利益。在权、责、利的激励、约束下,从管理上有效地控制风险,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同时要大力加强国有商业银行透明度建设,从而有效地防范内部道德风险。

2.建立严格的不良资产清收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在不良资产清收中,要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倾斜,制定出专门的不良资产清收奖励办法,对清收人员进行单独的奖罚,对有能力且在清收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敢于在物质上给予重奖,敢于在待遇上打破常规,以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创造一个人人争先的工作氛围。

3.以盘活存量为立足点,下大力压缩现有不良贷款。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必须首先从盘活不良资产存量入手,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多法并举,多管齐下,把已经形成的不良资产逐步压缩至可控的限度内。充分利用银行自身优势和各种服务功能,帮助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支持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和寻求同国内外优势企业联合,通过兼并合作、债务重组、增资扩股等新路子盘活企业存量资产。要加快处置抵债资产,通过对以物抵债资产的开发、转让、租赁和拍卖变现等形式实现资产的保全。对恶意逃债、还款意识淡薄的企业,要坚决采取诉讼方式或联合制裁追索债务,依法维护银行债权安全。要充分利用国家出台的各种政策,搞好剥离、债转股、核呆工作,推动银行清理 消化不良资产。对无法实施改制且有濒临破产倒闭的企业,银行要依法参与全过程破产处置工作,把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4.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扩大对不良资产治理的可为空间。一是实行不良资产专业化经营。以二级分行为单位成立不良资产处置中心,集中辖内不良资产,组织专门人才队伍进行清收,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二是突破收贷范围。银行要在收贷中以保全信贷资产为根本宗旨,以市场变现难以程度为标准,以收取货币资金为上策,兼顾实物资产、票据、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最大限度地保全信贷资产。三是开展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国有商业银行可考虑把一些不良贷款委托给业务手段相对灵活的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由资产管理公司采取国有商业银行难以采用的手段,包括租赁、债权转让拍卖、资产置换、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对银行不良贷款进行治理。四是拓宽不良资产信息交流出售渠道,积极寻找国内外资源,寻找潜在的投资者、购买者和合作伙伴,加快收回资产的处置速度。

5.建立以银行为导向的企业监控机制,实行封闭贷款,活化新形成的不良资产。封闭贷款工作是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下进行的,需要企业主管部门、司法部门等共同参与,积极配合,提供优惠政策,为银行监控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然而在当前法制不健全、行政干预突出、部门间协调难度大的情况下开辟一条银行强化权益的渠道,有利于活化新形成的不良资产。

6.加大风险准备金的预提比例,集中化解企业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我国自推行风险准备金制度以来已经做过多次调整和改进,目前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但它与现在银行的经营状况以及信贷资产损失弥补需求上有很大差距,相对国际惯例,次级贷款按25%提取、可疑贷款类按50%、损失贷款按100%提取,也是远远不够的。提高风险准备金比例,有利于对信贷交易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增强银行活化不良资产的能力。

7.抢占增量市场的制高点,有效扩张信贷资产总量。国有商业银行必须狠抓信贷增量市场的拓展,通过信贷资产的有效扩张对不良资产进行稀释。在新增市场中,要做到:一是在信贷的产业结构上,要把贷款配置在国内急需发展的能源、交通、电讯和主导产业上去,重点发展第一产业,调整提高第二产业,积极发展第三产业。二是在信贷资产的企业结构上,要重点扶持和发展市场广、产品优、管理严、效益好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三是在信贷资产的规模结构上,要控制贷款集中程度,大额贷款与小额贷款保持合理比例。四是在信贷资产的区域结构上,信贷资产质量必须重点在经济发达地区,适当兼顾不发达地区,要通过资源技术互补,发挥优势,提高效益和利益,合理共享的经济手段来促进和带动不发达地区的经济的发展。五是要紧抓市场热点,稳步发展消费信贷。

8.完善信贷管理机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治理必须加强风险管理,构筑一个安全、流动、高效的管理平台。一是完善授信风险机制。在贷前、贷中、贷后三个业务环节中实行分段管理,职能分开,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强化贷款项目的调查评估工作、贷后跟踪管理以及后评价制度,集体审批决策要有权、有责、有科学性。二是完善信贷资产质量动态监测体系,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如信贷风险预警台账等,一旦贷款进入预警范围内,则提示信贷员要高度关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信贷风险发生。三是全面推行五级分类,统一不良资产质量统计口径,防止因统计口径不一出现监管真空。四是加快信贷人员队伍建设,实现信贷人员集约化管理。

加速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建议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如何有效防范化解不良资产一直是国际银行界遇到的不容回避的世

界性难题。对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我国银行业来说,加速处置不良资产只有从政府、银行、企业特别 是国有企业改革着手,才能取得实效性和标本兼治的成果。

一、充分发挥政府在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基础作用

1.深化体制改革,增强宏观调控能力,防止宏观经济大起大落。我国不良资产的制度性特征表明,深化体制改革,确保经济发展质量是有效防范和处置不良资产的前提条件。事实上,银行经营中最担心的就是宏观经济的大起大落。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前后,泰国、韩国、新加坡不良贷款的变化中得到清晰的观察。所以,我们在深化改革过程中,要吸收借鉴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建设的成功经验,不断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提高宏观决策的准确性和预见性。

2.营造不良资产处置的良好外部环境。首先,要依法规范政府与银行的关系。目前情况下,要着力改变国有商业银行的重大事项均由政府官员和银行党委决定的现状,真正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应有作用。其次,对于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这种特殊行为,必须建立一部专门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法》,以规范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专业化服务。同时,要制定实施《贷款法》,做到依法治贷,实现贷款行为法制化。最后,要大力改善社会信用环境,避免企业逃废债行为。

3.培育不良资产交易市场,促进不良资产流通。一方面放宽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允许民间资本加入处置不良资产的业务中来;另一方面开拓国际市场,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同时,在企业产权交易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包括银行不良债权在内的各种形式的债权交易市场,增强债权的流动性。其中要解决的关键是不良资产的定价问题。因此必须加强不良资产评估体系建设,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着力提高商业银行主体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

1.盘活存量,下大力气压缩现有的不良贷款。解决不良贷款问题,必须首先从盘活不良资产入手,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多管齐下,把已经形成的不良资产逐步压缩到可控的限度内。为此,要积极抓住地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方案

第一篇: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方案 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置 法 律 服 务 方 案 书 地址:中国·福建·泉州市丰泽...
点击下载
分享:
最新文档
热门文章
    确认删除?
    QQ
    •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客服
    • 微信客服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