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蜗牛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企业《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具体措施和总结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企业《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具体措施和总结

第一篇:企业《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具体措施和总结

企业执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主要措施及整改情况总结

《饲料质量安全规范》是饲料企业生产管理的一项基本守则,是企业组织生产时的一个强制性标准,是企业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制度。

我厂在执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方面,逐步按照标准进行企业的生产管理,在各方面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较大的成效。饲料作为养殖业最大的投入,我们必须做到在生产规程质量的控制,对原材料进行检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生产记录,做到质量有保证,做到质量安全。

在生产过程中实施程序化操作,记录化生产,实现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过程记录,为达到规范管理要求,并实施如下各项工作:

一、严把饲料原料入厂关,有好的原材料才有好的产品,不合格的原材料一定生产出不合格的产品,原材料的好坏决定了产品的质量,如何采购好的原材料需做到以下几点:

1、必须对供应商进行选择、评价、在评价对原材料的采购与验收这两个程序。

2、建立了原料仓储管理和库存原料质量监控两项管理制度。为更好的执行如上两项规定了六个记录,供应商评价记录、合格供应商记录,原料出入库记录、进货台账,库存原材料质量监控记录,特殊原料温度监控记录,彻底把握好原材料与管理关,认真做好垛位安排,指导挂牌,定期检验,控制环境,监控库纯原料质量,指导原料使用来保障原料仓储期间质量合格。

二、严格控制饲料生产过程,合格的原材料还要有规范的生产过程:

1、制定工艺设计、生产参数、生产操作规程和记录等四个技术性文件

2、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过程污染和外来污染、3、建立了配方管理和生产设备管理制度

4、认真做好十五项具体的生产记录,(投料记录,配料记录,小料称量配制记录,小料投料与复核记录,预混料记录,配料记录,中控岗位操作记录、产品最佳混合时间确定记录、混合机发生故障修复后均匀度的验证记录,制粒作业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记录,设备维修记录,关键设备基本信息记录,包装作业记录,标签使用记录)

5、确保生产设备、辅助系统处于正常的生产状态

规范以上五点,要求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工艺参数。通过对各项记录进行检查,保障各工序工艺质量,严格实时监控,做到程序化操作、记录化生产,保证生产过程质量合格。

三、对饲料产品质量的检测,建立如下管理制度

1、建立现场质量巡查制度

2、建立化学试剂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3、建立检验管理制度

4、建立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5、建立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

详细制定主要检验化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做好七项具体记录(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出厂检验记录、检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仪器设备的基本信息、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产品留言观察记录、不合格产品评价与处理记录)从而实现对产品质量的控制。产品控制的关键是做好产品出厂检验关,把对产品的粗蛋白、水分、粗脂肪、粗纤维、产品外观作为必检项。做好定期检验和型式检验,从而达到严格控制产品的质量。

四、规范饲料产品的销售过程,建立产品仓储管理制度,做好三项具体记录(产品出入库记录、产品销售记录、运输车辆安全卫生检查制度)通过对产品储存和运输过程进行具体要求,进而保证产品销售过程规范。

除以上几点外,我厂还建立了产品召回和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做好产品召回记录,召回产品处理记录,以及客户投诉处理记录,保证产品的售后服务质量。

在其他方面建立了人员培训制度,做好人员培训记录,建立文件和记录管理。

总之《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分布的实施,对饲料厂的发展是一个机遇,也是一个挑战,我们会紧紧依靠科学技术,不断创新,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尽心尽力,努力创造出更健康、更安全的产品,这也是我们兴发饲料一直坚持的经营理念,做到合法生产、安全生产

2016年1月14日

第二篇: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草案)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饲料生产,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是对饲料生产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出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饲料原料生产企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参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第三条 饲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可追溯,确保饲料质量安全。

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规范运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并按照备案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按照本规范组织生产。

第二章 原料采购与管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原料(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制定供应商(包括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选择、评价和再评价程序,对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等进行评估,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和相关文件。

(一)供应商选择、评价和再评价程序,应当包括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选择评价原则、评价内容等;

(二)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供应商名称、营业执照编号、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原料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原料生产企业的生产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质量标准编号,以及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员签名等信息;

(三)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原料生产企业生产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信息。

企业总部统一采购原料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评价资料。第六条 企业应当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列明采购原料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主要功能成分指标、安全卫生指标、验收方法等内容。

企业总部统一采购原料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采购合同。第七条 企业应当制订采购与验收程序,建立接收标准,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检验:

(一)采购与验收程序应当包括采购流程、查验或检验流程、不合格品的处置等内容;

(二)企业应当收集并保存所采购原料的质量标准文本;

(三)企业应当根据原料的质量标准制定原料接收标准,原料接收标准包括原料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或等级、主要功能成分指标的标准值和让步接收值、安全卫生指标;

(四)企业应当逐批查验供应商(供货者)随货提供的检验报告。供应商(供货者)未提供检验报告的,企业应当对所购原料的主要功能成分指标逐批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五)除前款规定外,企业应当每3个月至少抽取5种原料,对其主要安全卫生指标自行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检验,并保存受委托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其采购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结果、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经办人等信息。进货台账、购货票据等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实施出入库记录和垛位标识卡管理:

(一)仓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出入库、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等内容;

(二)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规格或等级、生产日期、生产企业或供应商代码、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保管人员等信息;

(三)垛位标识卡应当包括原料名称、规格或等级、产地或供应商代码、检验状态等信息;

(四)不同原料的垛位之间应当保持适当距离。

第十条 贮存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酶制剂等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原料,应当对温度进行监控并记录。

第十一条 存放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贮存间应当设立清晰的警示标识,采用双人双锁管理。

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当有单独的贮存间,防止与其他饲料添加剂交叉污染。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原料的库存时间和保质期限制定库存原料质量监控制度,并保存监控记录:

(一)质量监控制度应当包括监控方式、监控频次、监控内容、异常情况处置方式等内容;

(二)监控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监控时间、监控内容、监控结果、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措施等信息。

第三章 生产过程控制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制定工艺设计文件、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工艺参数、记录表单等生产过程控制规范性技术文件:

(一)工艺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及流程说明,并附生产设备清单;

(二)生产操作规程应当涵盖原料领料和配制、中控、投料、粉碎、混合、巡仓、制粒、膨化、冷却、包装、生产线清洗、设备清洁等作业;

(三)生产工艺参数应当包括粉碎(原料名称、筛片孔径规格等)、混合(产品名称、混合时间等)、制粒(产品名称、调质温度、蒸汽压力、环模规格、分级筛上下层筛孔径规格等)、膨化(产品名称、调质温度、模板孔径等)等工艺参数;

(四)记录表单应当记录小料称量配制、小料预混合、小料投料、小料复核与交接、大料投料、中控岗位操作、制粒作业、膨化作业、包装作业、标签使用、巡仓作业、生产线清洗、洗仓回置原料使用、设备维护保养、设备维修等内容。第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一)同一生产线生产不含药物饲料添加剂和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的,应当遵循“无药物的在先、有药物的在后”的原则;

(二)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后,继续生产不含药物饲料添加剂或改变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的产品的,应当对生产线进行洗仓处理,洗仓料应当明确标识并回置于同品种产品中;

(三)盛放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及其中间产品的器具或包装物应当明确标识,不得交叉混用;

(四)设备应当定期清理,及时消除残存料、粉尘积垢等残留物。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来污染。

(一)生产车间应当设立防鼠、防鸟等设施,墙壁光滑、地面平整,无污垢积存;

(二)生产现场的原料、中间产品、返工料、不合格品等应当分类存放,明确标识;

(三)保持生产现场清洁,及时清理杂物;

(四)按照产品说明书使用润滑油、清洗剂;

(五)不得使用易碎、易断裂、易生锈的器具作为称量或盛放用具;

(六)不得在饲料生产过程中进行维修、焊接、气割等作业。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制定包括配方设计、审核、批准、更改、传递、使用等内容的配方管理制度。

配方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 投料工应当按照投料操作规程实施作业,保持投料现场干净整洁,保存投料记录:

(一)投料操作规程应当包括投料指令、垛位取料、投放顺序、感官质量检查、投料现场清洁等内容;

(二)投料记录应当包括投料品种、时间、数量、感官质量、投料工等信息。第十八条 小料配制间物料应当摆放有序,明确标识。

企业应当对小料的称量配制、投料、复核过程进行记录,并保存记录:

(一)小料称量配制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使用原料名称、理论值、配方编号、配制人员、配制日期等信息;

(二)小料投料与复核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数量、投料批数、重量复核、接收批数、剩余批数、交接确认、投料人员、复核人员、回机料名称和重量等信息;

(三)配料中形成的中间产品应当明确标识,标识内容包括产品名称、配制日期、数量(包数)、配制人员等信息。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对配方中添加比例小于0.2%的原料进行预混合,并保存预混合记录。

预混合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料重量、稀释剂(载体)名称和重量、混合时间、批次、操作人等信息。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保存配料和中控岗位操作记录:

(一)配料记录应当包括配方编号、原料名称、配料仓号、原料理论值和实际值、配料时间等信息;

(二)中控岗位操作记录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编号、作业时间、混合时间、回机料、理论产量、制粒仓号、制粒机号、成品仓号、洗仓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混合均匀度要求确定产品的最佳混合时间,并记录检验日期、混合机编号、混合物料名称、混合时间、检验结果、混合次数、最佳混合时间、检测人员等信息;

企业应当每6个月按照产品类别(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进行1次产品混合均匀度验证,并记录产品名称、检验日期、混合机编号、检测方法、检验结果、检测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保存制粒作业记录。制粒作业记录包括制粒时间、制粒机号、产品名称、调质温度、颗粒感官质量、环模孔径、环模长径比、分级筛筛网孔径、蒸汽压力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关键设备档案,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和维修记录:

(一)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设备采购与验收、设备档案管理、操作、维护与保养、备品备件管理等内容;

(二)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保养日期、保养项目、保养人员等信息;

(三)设备维修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维修日期、维修部位、故障原因、维修情况、维修人员等信息;

(四)关键设备档案应当包括设备基本信息表(包含设备名称、编号、型号、规格、制造厂家、联系方式、安装日期、使用日期、产能、主要参数等信息)、设备使用说明书和随机图纸、设备购置合同、设备维修记录、设备操作规程、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和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保持生产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辅助系统和设备能够达到正常生产要求。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当通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计量秤、地磅、压力表等测量设备,应当定期检定或校验。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产品标签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要求。企业应当保存包装作业记录和标签使用记录:

(一)包装作业记录应当包括包装日期、产品名称、产量、包数、感官检查情况、头尾包数量、记录人等信息;

(二)标签使用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品种、领用数量、本班用量、退库数量、损耗数量、损耗原因、销毁情况等信息。

第四章 产品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并保存现场质量巡查记录。

(一)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应当包括巡查位点、巡查内容(原料、中间产品或成品的感官质量、加工过程中的工艺参数、作业环境等)、巡查方法、巡查频次、异常情况处置方式等内容;

(二)现场质量巡查记录应当包括巡查位点、时间、内容、问题描述、整改措施、整改结果、巡查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质量标准对出厂产品进行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一)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编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过程(计算公式中涉及的各个变量,如称样量、稀释倍数、标准滴定溶液的浓度及体积、吸光度值、峰面积、计算结果、允许偏差、实际偏差等)、检验时间、检验人员及审核人员等信息;

(二)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抽样基数、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实测值、标准值、判定值、判定依据、检验结论、报告日期、制表人员和批准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每周至少对其生产的5个产品的下列主要功能成分进行质量复核:

(一)维生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

(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三)复合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和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四)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粗蛋白质、粗灰分、钙、总磷。第三十条 企业每年应当在其生产的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复合预混合饲料产品中,每类至少选择1个产品进行1次型式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制定分析天平、高温炉、干燥箱、酸度计、分光光度计、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全自动定氮仪等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建立使用记录和档案。

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应当包括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使用日期、样品名称或编号、检验项目、开始时间、完毕时间、仪器设备运行前后状态、使用人员等信息; 仪器设备档案应当包括仪器设备基本信息表(仪器设备名称、编号、型号、规格、制造厂家、联系方式、安装日期、使用日期、主要技术参数等)、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购置合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制定包括采购、储存、使用、处理等内容的化学试剂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处置废弃物:

(一)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以及试验溶液溶剂的使用,应当遵循GB/T601、GB/T602、GB/T603以及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需要低温存放的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试验溶液溶剂,应当配备空调或冰箱;

(二)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名称、领用数量、领用人、领用日期、批准人、批准日期、库存数量、保管人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检验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对影响检验的关键要素(人员、仪器、样品、试剂及标准物质、方法、环境)的控制要求以及抽样位点、抽样频次、检验项目、检验时限、检验结果传递、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签发等内容。企业应当加强检验能力建设,选择以下措施验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一)同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比对;

(二)利用购买的标准样品或高纯度化学试剂进行检验验证;

(三)在实验室内部进行不同人员、不同仪器的检验比对;

(四)对曾经检验过的留存样品进行再检验;

(五)利用检验质量控制图等数理统计手段识别异常数值。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饲料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对其生产的每批产品留取样品,定期进行观察,并建立观察记录:

(一)留样观察制度应当包括样品留样数量、留样标识、贮存环境、观察内容、观察频次、异常情况的处理措施、到期样品的处理方式、观察责任人等内容;

(二)留样观察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代号、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观察日期、观察项目、异常及处理情况、观察人等信息。

留样保存时间应当超过产品保质期至少1个月。观察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对不合格的原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评价和处理作出规定,并保存评价及处理记录:

(一)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不合格品的判定标准、标识及贮存、处理流程、处理方式、处理权限、处理人员等内容;

(二)评价与处理记录应当包括不合格品名称、数量、状态描述、原因、评价结果、处理方式、批准人员、处理人员等信息。

第五章 产品贮存及运输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仓储管理制度,实施出入库记录和垛位标识卡管理:

(一)仓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出入库、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等内容;

(二)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或等级、生产日期、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保管人员等信息;

(三)垛位标识卡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代号、生产日期或批号、检验状态等信息;

(四)不同产品的垛位之间应当保持适当距离;

(五)不合格产品和过期产品应当隔离存放并有清晰标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产品装车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的安全、卫生状况实施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第三十八条 直接销售给养殖者的饲料可以使用罐装车运输,罐装车应当专车专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随车附具产品标签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装运不同种类的产品时,应当对罐体进行清理,并保存清理记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产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信息。销售台账、销售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六章 产品召回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产品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企业所在地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召回记录应当包括召回产品名称、召回日期、召回数量、召回原因等信息。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所在地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召回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保存召回产品处置记录。

召回产品处置记录应当包括处置产品的名称、数量、处置时间、处置方式(无害化处理、销毁)、处置人员和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人员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并保存产品投诉记录:

(一)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应当包括客户投诉受理、处理流程、处理措施等内容;

(二)客户投诉记录应当包括投诉日期、投诉人姓名和地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投诉内容、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七章 人员与卫生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培训制度,根据岗位的不同需求制定培训计划,每年对员工至少进行2次饲料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一)人员培训制度应当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考核方法、效果评价等内容;

(二)培训记录应当包括培训时间、师资、地点、方式、内容、人员、考核方式、考核结果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厂区环境卫生应当符合《配合饲料企业卫生规范》(GB/T16764)的要求。

第八章 文件与记录管理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文件管理制度和记录管理制度。

(一)文件管理制度包括文件的起草、格式、编号、审批、印发、修订、存档、销毁等内容;

(二)记录管理制度包括记录表单的编制、格式、编号、审批、印发、修订、填写、存档、保存期限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除本规范中明确规定保存期的记录外,其它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第三篇: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饲料生产,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

第三条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控制,保障饲料质量安全。

第四条 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并按照备案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委托生产饲料的,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依法组织生产。

第六条 企业对其生产饲料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章 原料采购与管理

第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等(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制定供应商(包括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选 择、评价和再评价程序,对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评估,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和相关文件:

(一)供应商选择、评价和再评价程序应当包括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选择评价原则、评价标准等内容;

(二)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供应商名称、营业执照编号、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所供原料的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原料生产企业的生产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质量标准编号,以及评价标准、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员签名等信息;

(三)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所供原料的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原料生产企业生产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信息。

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其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评价资料。

第八条 企业应当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列明采购原料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主成分指标、卫生指标、验收方法等内容。

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其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采购合同。

第九条 企业应当制定原料采购与验收程序,建立接收标准,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检验:

(一)原料采购与验收程序应当包括采购流程、查验或检验 流程、不合格品的处置等内容;

(二)企业应当收集并保存所采购原料的质量标准文本;

(三)企业应当根据原料的质量标准制定原料接收标准,原料接收标准应当包括原料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或等级、主成分指标的标准值和接收值、卫生指标等内容;

(四)企业应当逐批查验供应商(供货者)随货提供的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证明文件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企业许可证明文件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使用;

(五)采购不需行政许可的原料的,应当逐批查验供应商(供货者)提供的质量检验报告;供应商(供货者)无法提供质量检验报告的,企业应当对所购原料的主成分指标逐批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

(六)企业每3个月应当至少抽取5种原料,对其主要卫生指标进行自检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检测;委托检测的,应当索取并保存受委托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其采购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经办人等信息。

进货台账、购货票据等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实施出入库记 录和垛位标识卡管理:

(一)仓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出入库、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等内容;

(二)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规格或等级、生产日期、供应商简称或代码、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保管人员等信息;

(三)垛位标识卡应当包括原料名称、规格或等级、产地或供应商代码、检验状态等信息;

(四)不同原料的垛位之间应当保持适当距离。

第十二条 贮存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酶制剂等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原料,应当对温度进行监控并记录。

第十三条 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贮存间应当设立清晰的警示标识,采用双人双锁管理。

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防止与其他饲料添加剂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原料的库存时间和保质期限制定库存原料质量监控制度,并保存监控记录:

(一)质量监控制度应当包括监控方式、监控频次、监控内容、异常情况处置方式等内容;

(二)监控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监控时间、监控内容、监控结果、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等信息。

第三章 生产过程控制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制定工艺设计文件、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工艺参数、记录表单等生产过程控制技术文件:

(一)工艺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其 说明,并附生产设备清单;

(二)生产操作规程应当涵盖原料领料和配制、中控、投料、粉碎、混合、制粒、膨化、包装、生产线清洗、设备清洁等作业岗位;

(三)生产工艺参数应当包括粉碎(筛片孔径规格等)、混合(混合时间等)、制粒(调质温度、蒸汽压力、环模规格、分级筛上下层筛孔径规格等)、膨化(调质温度、模板孔径等)等;

(四)记录表单应当涵盖小料称量配制、小料预混合、小料投料与复核、大料投料、中控岗位操作、制粒作业、膨化作业、包装作业、标签使用、生产线清洗、清洗料使用、设备维护保养、设备维修等作业内容。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一)企业应当按照“无药物的在先、有药物的在后”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生产计划;

(二)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后,继续生产不含药 物饲料添加剂或改变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的,应当对生产线进行清洗,清洗料如需回用应当明确标识并回置于同品种产品中;

(三)盛放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及其中间产品的器具或包装物应当明确标识,不得交叉混用;

(四)设备应当定期清理,及时清除残存料、粉尘积垢等残留物。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来污染:

(一)生产车间应当设立防鼠、防鸟等设施,地面平整,无污垢积存;

(二)生产现场的原料、中间产品、返工料、不合格品等应当分类存放,明确标识;

(三)保持生产现场清洁,及时清理杂物;

(四)按照产品说明书使用润滑油、清洗剂;

(五)不得使用易碎、易断裂、易生锈的器具作为称量或盛放用具;

(六)不得在饲料生产过程中进行维修、焊接、气割等作业。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包括配方设计、审核、批准、更改、传递、使用等内容的配方管理制度。

配方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第十九条 投料工应当按照投料操作规程实施作业,保持投料现场干净整洁,保存投料记录:

(一)投料操作规程应当包括投料指令、垛位取料、投放顺序、感官质量检查、投料现场清洁等内容;

(二)投料记录应当包括投料品种、时间、数量、感官、投料工等信息。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对小料的称量配制、投料、复核过程进行记录并保存:

(一)小料称量配制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使用原料名称、理论值、配方编号、配制人员、配制日期等信息;

(二)小料投料与复核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数量、接收批数、投料批数、重量复核、剩余批数、投料复核人员、清洗料名称和重量等信息;

(三)配料中形成的中间产品应当标识产品名称、配制日期、数量、配制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配方中添加比例小于0.2%的原料进行预混合,并保存预混合记录。

预混合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料重量、稀释剂(载体)名称和重量、混合时间、批次、操作人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保存配料和中控岗位操作记录:

(一)配料记录应当包括配方编号、原料名称、配料仓号、原料理论值和实际值、配料时间等信息;

(二)中控岗位操作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编号、作业时间、混合时间、清洗料、理论产量、制粒仓号、制粒机号、成品仓号、洗仓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混合均匀度要求确定产品的最佳混合时间,并记录检验日期、混合机编号、混合物料名称、混合时间、检验结果、混合次数、最佳混合时间、检测人员等信息;

企业应当每6个月按照产品类别(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进行混合均匀度验证,并记录产品名称、检验日期、混合机编号、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测人员等信息。

混合机发生故障经修复投入生产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混合均匀度验证,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保存制粒作业记录。制粒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作业时间、制粒机号、调质温度、颗粒感官、环模孔径、环模长径比、分级筛筛网孔径、蒸汽压力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关键设备档案,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和维修记录:

(一)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采购与验收、档案管理、操作、维护与保养、备品备件管理等内容;

(二)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保养日期、保养项目、保养人员等信息;

(三)设备维修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维修日期、维修部位、故障原因、维修情况、维修人员等信息;

(四)关键设备档案应当包括基本信息表(包含名称、编号、型号、规格、制造厂家、联系方式、安装日期、使用日期、产能、主要参数等信息)、使用说明书和随机图纸、购置合同、维修记录、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计划和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确保生产设备、辅助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当通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

计量秤、地磅、压力表等测量设备,应当定期检定或校验。第二十八条 企业产品标签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保存包装作业记录和标签使用记录:

(一)包装作业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包装日期、产量、包数、感官检查情况、头尾包数量、记录人等信息;

(二)标签使用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领用数量、本班用量、退库数量、损耗数量、损耗原因、销毁情况、使用人等信息。

第四章 产品质量控制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并保存现场质量巡查记录。

(一)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应当包括巡查位点、巡查内容、巡查方法、巡查频次、异常情况处置方式等内容;

(二)现场质量巡查记录应当包括巡查位点、时间、内容、问题描述、整改措施、整改结果、巡查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质量标准对出厂产品进行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一)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编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过程、检验时间、检验人员等信息;

(二)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抽样基数、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实测值、标准值、判定值、判定依据、检验结论、报告日期、报告编制人员和审核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每周至少对其生产的5个产品的下列主成分进行自行检验:

(一)维生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

(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三)复合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和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四)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粗蛋白质、粗灰分、钙、总磷。第三十三条 企业每年应当在其生产的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复合预混合饲料产品中,每类至少选择1个产品进行1次型式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制定分析天平、高温炉、干燥箱、酸度计、分光光度计、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建立使用记录和档案:

(一)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应当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或编号、使用日期、样品名称或编号、检验项目、开始时间、完毕时间、仪器设备运行前后状态、使用人员等信息;

(二)仪器设备档案应当包括基本信息表(名称、编号、型号、制造厂家、联系方式、安装日期、使用日期、主要技术参数等)、使用说明书、购置合同、使用记录、操作规程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制定包括采购、贮存、使用、处理等内容的化学试剂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处置废弃物:

(一)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以及试验溶液的使用,应当遵循GB/T601、GB/T602、GB/T603以及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需要低温存放的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试验溶液,贮存室应当配备空调或冰箱;

(二)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名称、领用数量、领用人、领用日期、库存数量、保管人等信息。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检验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对影响检验的关键要素(人员、仪器、样品、试剂及标准物质、方法、环境等)的控制要求以及抽样位点、抽样频次、检验项目、检验时限、检验结果传递、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签发等内容。

企业应当选择以下措施验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一)同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比对;

(二)利用购买的标准物质或高纯度化学试剂进行检验验证;

(三)在实验室内部进行不同人员、不同仪器的检验比对;

(四)对曾经检验过的留存样品进行再检验;

(五)利用检验质量控制图等数理统计手段识别异常结果。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对其生产的每批产品留取样品,定期进行观察,并建立观察记录:

(一)留样观察制度应当包括样品留样数量、留样标识、贮存环境、观察内容、观察频次、异常情况的处置措施、到期样品的处理方式、观察责任人等内容;

(二)留样观察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代号、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观察日期、观察项目、异常情况处置、观察人等信息。留样保存时间应当超过产品保质期1个月。观察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对不合格的原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评价和处理作出规定,并保存评价及处理记录:

(一)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不合格品的判定标准、标识及贮存、处理流程、处理方式、处理权限、处理人员等内容;

(二)评价与处理记录应当包括不合格品名称、数量、状态描述、原因、评价结果、处理方式、批准人员、处理人员等信息。

第五章 产品贮存及运输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仓储管理制度,实施出入库记录和垛位标识卡管理:

(一)仓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出入库管理、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等内容;

(二)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或等级、生产日期、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保管人员等信息;

(三)垛位标识卡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代号、生产日期或批号、检验状态等信息;

(四)不同产品的垛位之间应当保持适当距离;

(五)不合格产品和过期产品应当隔离存放并有清晰标识。第四十条 企业在产品装车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的安全、卫生状况实施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第四十一条 直接销售给养殖者的饲料可以使用罐装车运输,罐装车应当专车专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随车附具产品标签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装运不同种类的产品时,应当对罐体进行清理,并保存清理记录。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产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信息。

销售台账、销售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六章 产品召回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产品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企业所在地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召回记录应当包括召回产品名称、召回日期、召回数量、召回原因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所在地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召回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保存召回产品处置记录。召回产品处置记录应当包括处置产品的名称、数量、处置时间、处置方式、处置人员和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人员等信息。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并保存客户投诉记录:

(一)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应当包括客户投诉受理、处理流程、处理措施等内容;

(二)客户投诉记录应当包括投诉日期、投诉人姓名和地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投诉内容、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七章 人员与卫生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培训制度,根据岗位的不同需求制定培训计划,每年对员工至少进行2次饲料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一)人员培训制度应当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考核方法、效果评价等内容;

(二)培训记录应当包括培训时间、师资、地点、方式、内容、人员、考核方式、考核结果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 厂区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章 文件与记录管理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文件管理制度和记录管理制度。

(一)文件管理制度包括文件的起草、格式、编号、审批、印发、修订、存档、销毁等内容;

(二)记录管理制度包括记录表单的编制、格式、编号、审批、印发、修订、填写、存档、保存期限等内容。

第四十九条 除本规范中明确规定保存期的记录外,其他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

第五十条 本规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工人做好本职岗位的安全工作,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

2、要树枝本工种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3、加强设备维修,经常保持作业场所整洁,搞好文明生产;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和操作工具。

4、要根据工艺要求精心操作,各种生产记录要正确,清楚、可靠;正确分析、判断、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5、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工作前要进行设备检查,严禁带病运转,电工每天上班要对现场用电进行检查。

6、有权拒违章作业的命令。

7、车间要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善。

产品标签管理制度

1、产品标签内容必须符合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标签有关规定,标签上的内容要与实物一致,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样式、文字一致。

2、标签的设计必须经过技术部门批准,预留底稿后方可交印刷厂印刷采购。

3、标签购进时必须查看所购标签与公司预留底稿一致,是否有破损、模糊等问题,大小、内容、形状、颜色是否是符合公司要求,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库,标签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准做退回处理,必须请示主管领导后销毁。

4、标签入库必须专柜、专人保管,并详细做好记录。

5、标签使用时,管理员必须生产、技术部的生产指令,对标签实施定量发放,对每天剩余的标签必须如数退回,并严格做好记录。

6、公司必须每半年对标签内容进行一次技术审计,保证标签合格。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一、制定不合格品管理制度的目的就是对不合格品进行控制,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付。

二、适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及在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的不合格品的识别和控制。

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各岗位职责:技术部负责对不合格品的控制;技术部负责对不合格品进行验证和评审;仓储部负责对不合格玉米、小麦、麸皮、高粱的识别和控制;仓储部负责库内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存放;采购部负责不合格原料的处置;生产部负责不合格半成品、成品的处置;相关部门参与重大不合格品的评审。

四、不合格品制度工作程序

1、不合格品的识别:各相关部门依据《饲料原料采购标准》、企业标准,对不合格品进行识别。

2、不合格品的判定与标识:1)化验室根据原料、成品理化检验或验证结果,判定不合格品,填写《检验报告》;2)生产车间操作人员根据自检结果,判定不合格品,填写《半成品自检记录》和《成品自检记录》,并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隔离存放;3)仓储部门对玉米、小麦、高粱、麸皮进行判定合格与否,并直接处置;4)不合格品所在部门或工序人员,要及时做好标识、贮存、隔离工作。

3、不合格品的评审:1)技术部负责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并在《检验报告》或《半成品自检记录》或《成品自检记录》重注明评审意见;2)当出现量大不合格(如产品数量比较多,设计金额比较大)时,技术部负责组织采购部、生产部、仓储部及销售部等相关部门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不合格品的处置:1)不合格原料的处置方法:a)让步接收(限于水分超标的不合格品),经技术部经理批准,入库后再采取晾晒的方法,消除其不合格,并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此类不合格品采购部门采取扣除供方相应货款的方式进行处置;b)拒收(主要含量指标不合格),由采购部在规定期限内负责退货或售出。2)不合格半成品的处置方法:a)返工,由生产车间具体实施;b)降级使用,如作为添加剂使用,由生产车间实施;c)报废,由仓储部具体实施。3)不合格陈品的处置方法:a)返工,由生产车间具体实施;b)放行(适用于轻微不合格的成品),由技术部经理批准,但凡是在适用场合下(如合同规定时)必须由顾客批准;c)降级使用,如作为添加剂使用,由生产车间实施;d)报废,由仓储部具体实施。4)经返工的不合格品,按《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对其再次进行验证,以证实符合要求。

5、在成品交付甚至使用开始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公司应根据不合格对顾客造成的影响(包括损失或潜在的影响)程度采取适当措施解决问题,如退货、换货甚至赔偿等。

6、对不合格品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由公司管理层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7、各相关部门保存不合格品控制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包括所批准的让步的记录,并进行统计报技术部,技术部进行统计、整理。

产品仓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仓库管理,确保库存物资在存储期间的数量和质量,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原料和产品仓储管理。

一、库区的规划和划分。

根据实际需要,整个库区分为原料库和成品库。原料库按照原料的不同种类分区按垛存放,成品库根据产品的品种和生产车间分库分区存放。

二、物资的出库和入库。

1、入库:

(1)玉米:首先由玉米初检员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过磅计量,按照指定的仓位,在“复检员”的现场检验下卸车入仓,净重数量即为入库数量,并分仓记账贮存。

(2)原料:原料到厂后先有化验室取样检验,合格后过磅计量,保管员根据对方送货单据、过磅单和合格的检验报告,按照原料的不同种类安排库位和垛位,并组织卸车进行标识。仓库保管员在卸车过程中随时进行感官检验,根据过磅单和合格的检验报告开具《入库单》同时登记入账。

(3)成品:成品保管员根据经品管员检验后的成品实际生产量分品种每班办理入库手续并登记入账。

2、出库:

(1)玉米:生产结束后,根据当班的实际领用量开具《出库单》,做为玉米出库记账的依据。

(2)原料:生产车间根据当班生产计划计算出各种原料的理论使用量,并据此到仓库领取原料。生产结束后,原料保管员根据实际领用量开具《领料单》,做为原料出库记账的依据,同时及时填写垛卡。

(3)成品:成品保管员凭财务部开具的《成品销售单》按照品种组织装车出库,每日成品保管员对当日的《成品销售单》和《成品销售记录》汇总核对后分品种登记、上账,《成品销售单》为成品出库的唯一依据。

三、物资的码放和标识。

1、码放:原料和成品的码放均使用托盘,根据原料、成品的不同品种分区按垛码放,不同垛位之间、垛位与墙壁之间、垛位与库顶之间应保持适当距离。码垛高度最多不得超过三盘,同一品种原料或成品单盘码放包数一经确定后不准随意变更。

待检产品、不合格产品和过期产品要隔离存放,并有清晰标识。

2、标识:每垛原料或成品均要悬挂垛位标示卡,标明名称、等级、供应商、出入库的时间和数量、包数、质量制定、结存数量及领用人等信息。

四、库存量控制和盘点。

为保证正常生产需要,尽可能减少流动资金占用量,仓储部根据采购部制定的《原料最低库存量表》,当某一原料达到最低库存量时督促采购部及时采购。同时采购部应根据《库存原料日报表》及时组织采购。

库存物资要建立台账,保管员每日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及时记账,月底会同财务人员进行月终总盘点,做到账务清楚、帐物相符。

五、库存原料的巡检监控

仓库保管员应根据《原料质量监控制度》的要求每日对库存原料质量进行巡检监控、并及时填写《库存原料检查监控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同时化验室应按规定频次和项目对库存原料进行抽样化验监控。

六、仓库的环境要求和安全措施。

1、仓库门窗要完好,库顶不漏雨,墙皮不脱落,地面应硬化无破损,防湿、防潮并保持通风。

2、库房的安全措施要到位,防火、防盗。根据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定位放置、明确标示,时刻保持通道畅通。

七、保管员换任

保管员换任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原保管员对经管的账目签字,新换任的保管员在部门责任人和财务部门的见证下办理交换手续。

产品召回制度

一、制定产品召回制度的目的就是对不符合公司标准要求的产品(可能危害公众健康、违反政府法令、不符合公司规定的)维持一个有效的可回收体系。

二、产品召回制度涉及对象:经理、生产主管、质检、办公室客户服务主管、仓储主管、原料接收员、销售部人员和其他被指定的代理人。

三、产品召回的定义:产品召回是指从市场上撤离有如下情况的产品:被污染的、标签错误的,或是违反了政府法令法规的产品。

四、操作程序:

1、质检部、企业市场经理、销售部对反馈进行评估,从而来决定它是否与质量或健康有关。

2、危害健康的要立即提出并采取行动;有质量问题的由质检部与销售部沟通后处理(必要时联系技术部门)并报总经理及政府主管部门。

3、采取召回行动前,召集召回小组会议,通报情报,采取召回行动:1)会议召集、情况通报由协调员负责。企业经理负责原料使用情况,生产情况,受影响产品出库情况的调查;2)客户服务经理根据生产部提供的情报打印可能的客户名单;3)产品联络员/客户服务经理负责客户确认并通知已确认的客户进行产品召回;产品联络员同时负责技术服务咨询工作;4)召回饲料的处理必须按照饲料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5)如果技术评估确认威胁到公共健康,应通知主管机构(饲料办等)。

防止交叉污染和外来污染制度

为防止饲料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交叉污染和被外来物污染,影响公司产品的安全卫生,对有可能产生外来污染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1、为防止不同品种饲料之间的混料或交叉污染,影响公司产品的安全卫生,将原料库设为饲料添加剂区域、大宗原料区域、药物饲料添加剂区域、矿物质原料区域,在各个区域内合理安排原料垛位,各原料品种垛位要间隔一定距离(不小于30cm)每个原料垛位要以垛位卡标识清楚。

2、生产过程中使用同一生产含药物饲料添加剂和不含药物添加剂‘无药物在先,有药物在后’,‘低浓度在先,高浓度在后’的生产顺序。

3、成品保管在入库时,根据成品料的类型将成品库划分区域,标识清楚,成品库原料库分开布局。

4、为防止饲料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及成品被外来物污染,影响公司产品的安全卫生,采购原料时运输车辆不得存在沙石、铁屑、秸秆、农药、害虫、化肥、霉变物料等外来掺杂物污染原料,卸车时,控制霉变、杂质、生芽、生虫等外来掺杂物。

5、生产过程中要保持生产现场良好的清洁状态,及时清扫杂物,不得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维修、焊接、气割等作业。

6、车间、仓库有防鼠、防鸟措施,及时清理杂物防止害虫滋生。

7、当发现或怀疑物料受到交叉污染或异物污染时,应立即报告车间主任、质监员,分析原因,做出处理决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

一、供应商:本制度规定的供应商泛指可以向公司提供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经销商和原料生产企业。

二、供应商的选择与评价

1、职责:原料采购部负责组织对供应商进行选择、评价与再评价,并对供应商的供货业绩进行评价、与再评价;品管部负责配合采购部对供应进行选择、评价、再评价工作;

2、总经理负责对合格供应商进行最后审批。

3、选择与评价的原则与程序

1)采购部按公司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的要求,根据关键原料的一致性、符合性和有效原则,收集符合供货条件的供应商信息、资质等资料,并对所收集的供应商信息、资料进行初步筛选;

2)采购部在品管部的配合下对经过初步筛选的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及诚信度等进行全面的分析、考核、评估后确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并填写《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记录表》;

3)将经过筛选的合格供应商报总经理审核,将通过总经理审批的合格供应商录入公司的《合格供应商名录》之中,归入档案,妥善保存。4)采购部应负责对合格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价、随时评价、每年再评价。

5)在符合性的基础上,对同类的饲料原料产品,应尽量多选择几家合格的供应商,再根据价格原则从中选择最佳供应商。

三、对供应商的评价频次

1、定期评价:公司每半年对合格供应商要进行定期评价;

2、随时评价:对新人选供应商或已经入选但供应的原料质量不够稳定、或信誉、能力一般的供应商应该随时进行评价;

3、再评价:公司每年年底对合格供应商进行一次再评价,对供应能力、质量信誉较差的供应商坚决剔除。

四、供应评价原则

评价供应商主要针对其资质、诚信、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等;对影响程度不同的采购产品可采取不同的评价准则;公司在评价供应商时应全面考虑以下因素:

1、供应商的产品中质量、价格、后续服务、历史业绩等;

2、供应商的诚信度、保障能力;

3、来自外部方面的信息(如同行的评价、主管部门的推荐、第三方认证等);

4、满足规范要求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产品检验报告等;

5、若涉及采购产品中有强制性认证的,还应有认证的证书和质量证明等。

五、供应商评价再评价标准

1、采购部对合格供应商应随时和定期进行评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再评价,及时填写《供应商评价再评价刻录》;评价时

企业《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具体措施和总结

第一篇:企业《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具体措施和总结 企业执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主要措施及整改情况总结 《饲料质量...
点击下载
分享:
最新文档
热门文章
    确认删除?
    QQ
    •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客服
    • 微信客服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