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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湖南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湖南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

第一篇: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湖南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

【发布单位】81703

【发布文号】湘职改字[1986]39号 【发布日期】1986-11-10 【生效日期】1986-1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湖南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试行)

(湘职改字〔1986〕39号)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日)

一、关于评聘范围和对象问题

1.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国家干部,可在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职务系列范围内参加评聘。全民事业单位的集体所有制人员暂缓参加评、聘、其评、聘工作另行部署。

2.全脱产学习(含国内外)一年以内者,可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3.外出执行任务或被借到其他单位工作,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原单位评、聘。

4.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暂不参加评、聘。

5.受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以及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受处分后一年内不予评、聘;被判刑缓期执行和送劳动教养人员,在缓刑和教养期内,不予评、聘;刑满和解除劳动教养重新安排工作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予评、聘。

6.对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但目前只在技术性、专业性、学术性较强的岗位上,专职或以主要精力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中进行,并从严掌握。

设置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来确定,不能因人设岗。省直各系列要对本系列的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作出具体规定,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根据工作性质靠用相关的职务系列。各单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靠用职务系列的意见,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省属单位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地、州、市属单位报地、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核准。

二、关于学历和任职资历问题

1.学历的认定应严格按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总参、总政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不属政府教育部门发给的学历证明和短训班、进修班等所发给的结业证书,只能作为评审其专业、技术水平的参考,不能作为填报学历的依据。

2.任职资历 2.任职资历

(1)原已获职称的人员,以相应主管机关下文授予职称之日作为任职资历的起算时间。

“待批”、“待授”人员,按原职称审批权限,以最后一级评委会评定通过之日作为任职资历的起算时间。

(2)对于具备规定学历一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由于多种原因,而未取得职称的人员,在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凡具备了任职条件,又确能履行岗位职责,原则上可不受其过去是否获得技术(业务)职称和任职资历的限制,允许参加评、聘。

三、关于原已获职称和“待批”、“待授”人员的聘任问题

1.对1983年9月10日前已获得职称人员(含“待批”、“待授”人员),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可以根据需要直接聘任(任命)同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若需要高聘者,应按现行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评、聘。

2.对1983年9月10日前已获得技师职称人员,现仍在技术工作岗位,如在授予技师职称时已明确相当于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的,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职务的资格。

3.对从部队转业复员的专业技术干部,凡在国务院国发〔1979〕279号文件颁发后至1983年9月10日前,按规定要求评定通过的技术职称,其手续完备、材料齐全者,应和地方已获职称人员同样对待。但由领导机关直接任命为技师、机械师等行政职务的人员,不能作为已获职称人员看待。

4.1983年9月10日前,按照原职称审批权限,相应的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待授”的职称,在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有关部门应认真清理核定。对“待批”、“待授”的中级职称,由各地、州、市、厅、局按系列汇总登记造册,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对“待批”、“待授”的初级职称,由各地、州、市、省直委、办、厅、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其中,对不符合原《组织法》要求组成的评定委员会评定的,或未经相应的评委会评定通过的各类职称(包括基层组织“内定”的职称、已推荐、拟上报或已报相应的评委会待评以及评议未通过的职称)不能认为是“待批”、“待授”职称。

5.有的系列(如会计、5.有的系列(如会计、统计等),在1983年9月10日前,按原规定程序已上报到上级系列主管部门进行平衡复议的人员,未通过者,需按现行有关《试行条例》规定重新评、聘。

6.1983年9月10日前,经中级职称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推荐上报的高级职称,并经省高级职称评委会的学科考评小组考核且写出了考评意见的人员,在首次聘任工作中,如本人申请高级职务,经单位推荐后,仍应重新填写《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除提交原有的评定材料外,还要补充近三年来的有关材料,上报到省有关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原有考评意见及有关材料应作为参考。

对已经过初级职称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推荐上报的中级职称,也可按上述原则办理。

四、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问题

1.对不具备《试行条 1.对不具备《试行条例》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人员,一般不能越级或提前高聘。但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省职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湘职改〔1986〕12号文件的《实施意见》中第四条“聘任对象和任职条件”的规定办理。

2.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除符合免试

条件者外,要对其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内容及方法,由各系列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3.对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多年的业务骨干,虽不具备规定学历,申请“助理工程师”一级和“工程师”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时,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其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可不进行考试,直接进行评审。

(1)高中毕业并经过大专院校脱产培训一年以上取得大专结业合格证书或不脱产对口培训累计二年以上者;

(2)讲授过一年或一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术的专业课程或较系统地编写过中等专业课程讲义者;

(3)在省(含省)一以上报刊发表的学术论著或工作报告,经三名以上同行专家确认具有相当大专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水平者。

五、关于兼职问题

1.担任行政领导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对于技术性、专业性、学术性强的部门的行政领导,确实有实质性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和工作量的要求,并能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可申请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2.担任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等专业技术行政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兼任专业技术职务。

3.兼职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国发〔1986〕27号文件执行。如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则占用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指标。

六、关于对外语的要求问题

1.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受聘的任职条件之一。不同系列、不同工作岗位和不同档次的专业技术职务,其外语要求,原则上按各系列的有关规定办理。

鉴于历史原因,在首次评、聘工作中,对老、少、边地区和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凡1976年以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从事特殊技艺、不从事涉外工作的人员,在申请出任中、初级职务时,外语暂不作为必备条件,但应进行考核,供评审其任职条件时参考。上述人员申请出任高级职务时,对其外语要求也可适当放宽,并由各系列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省称职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需要对外语进行考试的,由各系列主管部门统一布置,各地、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厅局负责组织实施。

3.符合下列条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免试外语。

(1)经国家考试出国留学、进修一年以上者;

(2)能直接用外语对外进行专业技术交流者;

(3)在省(含省)以上出版社或报刊上,出版或公开发表过三万汉字以上的译文译著者;

(4)参加过经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可的具有高级职务所要求的外语水平的学习班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七、关于离休、退休问题

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对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虽已达到规定的离、退休年龄,凡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经评审后,可在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同时办理离、退休手续,并按所确定的职务及有关规定领取离、退休金。上述人员和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如需增加工资时,则占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指标。

1986年1月24日以后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亦可按上述原则办理。

八、关于调出、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问题

1.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对于调出、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一律由调入单位负责评审、聘任专业技术服务。调出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向调入单位提供所需的各种材料。

2.原已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本系统范围内调动而不改变工作性质或者应用原专业知识从事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工作,可按本规定第三条第1款的原则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调动后从事与原专业性质不同的专业技术工作,则原则上须在现任工作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才能申请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并按现在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的系列有关规定进行评、聘。评、聘时,可参考原职称。

3.从外省调入我省的“待批”、“待授”职称的人员,由现所在单位与原单位及其所在地的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索取原评定职称的全部材料,经审查确认后,方能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九、其它

1.省各系列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施行。

2.本规定如与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今后下发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应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属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送审材料的补充规定

湘职改办[1998]1号(1998年3月5日)

各地、州、市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各系列、各有关单位职改办:

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以来,特别是湖南省人事厅1996年4月11日印发《关于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程序及送审材料的规定》(即湘人发[1996]3号,以下简称“湘人发[1996]3号”)以后,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送审材料大都能够严肃认真地对待,为提高评审质量奠定了基础。但有些单位和申报对象对此还未引起足够重视,送审材料零乱无序,影响了任职资格的评审质量,为了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提高评审质量,现就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送审材料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从1998年起,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湖南省人事厅湘人发[1996]3号文件规定送审的材料必须分类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否则职改部门不予接收。

二、申报评审高、中、初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将送审材料按“参评资格审查材料”和“任职资格审查材料”分别装订,每本材料必须有打印的“×××同志申报×××职

务参评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和“×××同志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目录。材料原件、复印件等的贴写必须使用70g以上16开白纸作底。所有参评材料中除《参评人员资格审查意见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不装订外,其他均要按此要求装订成册。

(一)参评资格审查材料排列顺序:

1.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或已验证的复印件)。

2.任现职的《资格证书》及《聘任书》(或已验证的复印件)。

3.外语水平(或古汉语、医古文)考试成绩通知单及符合外语免试条件的相关材料。

4.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符合相应破格条件的有关材料。

5.有计算机知识普及要求的系列应提供《湖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或已验证的复印件),地市以上城市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任职资格者还需提供《卫生技术人员下基层(县、乡)医院服务登记表》。

6.机关分流人员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7.《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8.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送审材料审核责任卡。

(二)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排列顺序:

1.《个人述职评议情况表》。

2.个人述职报告(份数要求多的系列只装订一份,其余的放在档案袋内)。

3.任现职以来获得的专业技术工作成果材料、奖励证书等。

4.任现职以来已公开发表的专著、论文原件及提供评审的其他有关材料(大部头专著不装订)。

三、所有材料、表格的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不得马虎潦草,更不得任意涂改。

第三篇:湖南省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细则

附件1

湖南省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建立以能力与业绩为导向的科学、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根据文化部《全国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湖南省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业务管理等工作、申报评审图书、资料系列研究馆员或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图书、资料事业。

第四条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单位安排,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任现职5年以来,考核等次为称职以上,破格申报还须有1年考核为优秀。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正常申报要求(1)研究馆员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担任副研究馆员5年以上;(2)副研究馆员

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馆员2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担任馆员5年以上;

(二)破格申报要求

破格申报指申报人员不具备本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要求的情形;破格申报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至少要求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至少任下一级职务3年;学历、资历不得同时破格;破格人员还须进行破格答辩。

1、研究馆员

破格申报研究馆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成果业绩和专著论文要求:(1)成果及业绩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者;获得国家级二等以上科技、社会科学成果奖;获得国家级三等、省(部)级二等科技、社会科学成果奖的前5名。

(2)专著论文满足以下条件:

任现职以来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很高学术价值的专著(主著或主编)2部以上,并在国家级刊物或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国家级专业学会年会、国家级重大课题研讨会交流过(评上等级)本专业有很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

2、副研究馆员

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成果业绩和专著论文要求:(1)成果及业绩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获得国家级以上或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社会科学成果奖;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社会科学成果奖的前5名; 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校、在县以上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专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任中级职务满5年,并主持、承担过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课题或高深文献研究任务,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在任职期间获得国家一级图书馆(全国文明图书馆)称号的主要业务负责人。

(2)专著论文满足以下条件:

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主著或主编)1部以上,并在国家级刊物或本专业核心期刊、国家级专业学会年会、国家重大课题研讨会上发表或交流过(评上等级)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并在省级刊物、省级学会年会、省级重点课题研讨会上发表或交流过(评上等级)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第六条 语言能力要求

申报副研究馆员应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少数民族语言,申报研究馆员应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少数民族语言,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免试要求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运用计算机进行信息收集、处理和分析的能力,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计算机知识考试并达到合格水平。免试要求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参加本专业脱产培训、学习年均12天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水平

(一)研究馆员: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精通图书馆学、情报学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及时跟踪国内外图书、资料专业的发展动态;在本行业中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威望,是图书馆学及图书馆工作某一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二)副研究馆员:具有较广博的文化知识,系统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国内外图书、资料专业的发展动态;

第十条 工作能力

(一)研究馆员: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和提供文献信息,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具有承担本专业高深研究任务的能力,或全面指导、主持业务学习和科研工作的能力,并能提出、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业务问题,主持完成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成效显著;

(二)副研究馆员: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和提供文献信息,在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具有承担本专业较深研究任务的能力,能提出并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重大的业务问题,主持完成较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成效明显。

第十一条 专业业绩、成果

晋升研究馆员,须在任现职期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4项:

(一)根据有关政策及社会需求,把握文献信息开发方向,主持开发有关专题文献信息,效益显著;

(二)了解和掌握文献信息资源分布(包括纸本与网络资源),能准确分析、判断文献信息价值及其优劣,独立进行信息加工整理;

(三)主持大型书目索引编制工作,撰写有较高质量的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四)主持制定、修订文献资料采访工作条例或规章,在文献类型结构、入藏品种及其比例、复本数量等的科学测定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五)熟练运用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主持或参与专业规范的编制工作;

(六)熟悉图书采访、分编工作全过程,担负文献分编总审校;

(七)全面主持或指导某项读者服务工作;

(八)熟练运用中外文工具书及各种文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主持各类参考咨询服务或用户辅导工作,成绩显著;

(九)主持1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1名以上胜任参考咨询工作的业务骨干;

(十)参与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工作,承担较大系统工程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十一)主持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组织指导技术人员进行程序设计和系统维护;

(十二)国家、省(部)级科研课题、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晋升副研究馆员,须在任现职期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4项:

(一)参与文献信息开发选题、内容分析及实际开发,在一些重 要专题开发中发挥骨干作用;

(二)参与文献信息编辑工作,撰写提要、文摘、题录和一般性 文献信息专题综述;

(三)熟悉信息产品营销,积极推广传播文献信息;

(四)熟悉藏书和出版发行情况,参与制定、修订文献资料采访工作规章;

(五)了解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熟悉分编工作全过程,在文献形态描述和内容标引方面起骨干作用;

(六)指导运用计算机进行文献整理和审校工作;

(七)主持借阅服务工作,胜任参考咨询工作;

(八)承担读者调研任务,分析阅读倾向,开展优质服务;

(九)熟练运用中外文工具书及文献书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读者服务工作;

(十)参与制定或实施本部门技术工作总体方案;

(十一)了解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并熟练运用其中一项技能;

(十二)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承担程序设计和系统维护;

(十三)组织开展有关社会活动;

(十四)获市级科研课题、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的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第十二条 专著、论文要求

(一)晋升研究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的专著(主著或主编)2部,并在国家级刊物或本专业核心期刊、国家级专业学会年会、国家重大课题研讨会上发表或交流过(评上等级)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2)正式出版的专著(主著或主编)1部,并在国家级刊物或本专业核心期刊、国家级专业学会年会、国家重大课题研讨会上发表或交流过(评上等级)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

(二)晋升副研究馆员须具备任现职以来的下列条件之一:(1)正式出版的专著(主著或主编)1部;

(2)在国家级刊物或本专业核心期刊、国家级专业学会年会、国家重大课题研讨会上发表或交流过(评上等级)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

(3)省(部)级刊物、省级学会年会、省级重点课题研讨会上发表或交流过(评上等级)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同时申报多个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不经转评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机关分流人员从分流之日算起,三年内可比照同等学历人员正常申报,对任职台阶可不作要求,同时可免考职称外语。

第十五条 县及县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研究馆员的职称外语、论文及学历要求,按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职改[2005]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职改办、省文化厅职改办负责解释。

附件2

湖南省群众文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建立以能力与业绩为导向的科学、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文化部申请群众文化专业职务靠用图书馆、博物馆职务系列请示报告的批复》(职改字[1986]16号)、文化部《全国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基本条件》等规定,制定《湖南省群众文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单位,以及部队、学校、社区和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群众文化工作、申报评审群众文化系列研究馆员或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群众文化事业。

第四条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单位安排,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任现职5年以来,考核等次为称职以上,破格申报者有1年考核为优秀。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正常申报要求

1、研究馆员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担任副研究馆员5年以上;

2、副研究馆员

获得博士学位担任馆员2至3年;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担任馆员5年以上;

(二)破格申报要求

破格申报指申报人员不具备本条件规定的学历和资历要求的情形;破格申报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至少要求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至少任下一级职务3年;学历、资历不得同时破格;破格人员须进行破格答辩。

1、破格申报研究馆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成果业绩和专著论文要求各一项:(1)成果及业绩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者;获得国家二等以上科技、社会科学成果奖;获得国家级三等、省(部)级二等科技、社会科学成果奖的前5名;获国际、国家级文化艺术活动三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获文化部、广电总局、中国文联、省级文化艺术活动一等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集体项目指前3名)

(2)专著、论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很高学术价值的专著(主著或主编);在国家级刊物或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国家级学术会议、重大课题研讨会交流过(评上等级)3篇(第一作者)以上本专业有很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2、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成果业绩和专著论文要求各一项:

(1)成果及业绩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获得国家级以上或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得国家级四等、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成果奖的前5名;获得国家级文化艺术活动奖励的主要贡献者;获文化部、广电总局、中国文联、省级文化艺术活动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贡献者(集体项目指前5名);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校,大专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任中级职务满5年,并主持、承担过省部级文化艺术科研项目或市州大型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被文化部评为国家一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的主要业务负责人。

(2)专著、论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主著或主编);在国家级刊物或本专业核心期刊、国家级专业学会年会、国家重大课题研讨会上发表或交流过(评上等级)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并在省级刊物、省级学会年会、省级重点课题研讨会上发表或交流过(评上等级)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第六条 语言能力要求

申报副研究馆员应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少数民族语言,申报研究馆员应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少数民族语言,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免试要求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运用计算机进行信息收集、处理和分析的能力,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计算机知识考试并达到合格水平。免试要求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参加本专业脱产培训、学习年均12天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水平

(一)研究馆员应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很高的本专业理论水平,在本专业某一个领域内有独到的见解,并在本行业中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望;

(二)副研究馆员应具有较广博的文化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了解和掌握本专业国内某方面学术发展动态,对事业的发展能提出可行的设想,有审定业务活动方案、编写辅导教材的能力。

第十条 工作能力

(一)研究馆员应具有承担本专业高深研究任务的能力,或全面指导、主持业务学习和科研工作的能力,并能提出、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业务问题。

(二)副研究馆员应具有承担本专业较深研究任务的能力,能提出并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重大的业务问题,具备较强的策划、组织本级群众文化活动的能力。

第十一条 专业业绩、成果

晋升研究馆员须在任现职期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5项,晋升副研究馆员须在任现职期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一)主要参与(主要策划、组织并实施的为主要参与者,参与不含专业技术的服务性工作不能称之为主要参与者)完成了本地区3项以上大型(参与完成省级以上的活动为大型,市州级为中型,县级为小型,其中中型群众文化活动2项或小型群众文化活动3项可作为1项大型活动计算)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工作,并有较好的社会影响;

(二)主持辅导业余文艺骨干10名以上;或完成培训教学工作15次以上,培训总人数达200人次以上。前述辅导、培训对象或作品取得了较突出的成果;

(三)主持群众文化刊物、资料的编撰和出版工作4年以上;

(四)组建、辅导或经常性联系业余基层艺术团(队)1个,并使其能经常为基层演出;

(五)独立或合作创作一定数量的文艺、文学作品,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创作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中型作品1部和小型作品4个(含中小型剧本、短篇小说、曲艺作品、诗歌散文、词曲、编舞等作品)或小型作品8个;

(2)独立创作参加省级以上展出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8件以上。

(六)参与完成民族民间艺术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用工作1项以上,形成文字资料并得到权威部门认可;

(七)有正式出版的反映个人创作或教学的艺术作品集或音像出版物1部;

(八)由本人主创(编、导、主演)的参加省级以上演、播、展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的文艺作品2件。第十二条 专著、论文要求

(一)晋升研究馆员须具备下列全部条件:

(1)正式出版的本专业著作1部(主著或主编)或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

(2)独立撰写有较大影响的专题调查报告1篇以上或发表2000字以上的文艺评论文章2篇以上。

(二)晋升副研究馆员须具备任现职以来的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的本专业著作1部(主著或主编)或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

(2)独立撰写有一定影响的专题调查报告2篇以上或发表2000字以上的文艺评论3篇以上;

(3)在省级以上学术研讨会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要求每篇论文在2000字以上。

第十三条 获奖要求

晋升研究馆员须有获全国等级奖励(不含商业性评奖活动)的创作或辅导成果;晋升副研究馆员须有获省级以上等级奖励(不含商业性评奖活动)的创作或辅导成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同时申报多个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不经转评直接申报。

第十五条 机关分流人员从分流之日算起,三年内可比照同等学历人员正常申报,对任职台阶可不作要求,同时可免考职称外语。

第十六条 县及县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研究馆员的职称外语、论文及学历要求,按照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职改[2005]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本条件由省职改办、省文化厅职改办负责解释。

第四篇: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规程的通知》(模版)

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甘肃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规程>的通知》

甘职改办[1998]11号

各地(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处(局)、职改办,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职改办,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甘肃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1998年10月8日

甘肃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规程

为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评聘工作程序,统一评聘工作步骤,建立正常的评聘工作秩序,确保职称评聘工作客观、公正,保证评审质量,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评审时间安排

(一)全省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间由省职改办统一规划和安排,每三年安排一次。如无特殊情况,各高评会不得随意变更评审开会时间。(二)各高评会所在部门和地、州、市可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在规定的评审月份内,确定具体开会日期,并将评审开会时间及时通知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及早准备评审材料,做好选拔推荐等工作,于高评会开会前20天将评审材料报送高评会所在部门(单位)审核。

(三)高评会所在部门(单位)审核后,必须于开会前10天将初审通过人员的材料报送省职改办审查。超过报送截止时间者,本次会议不再受理。

二、单位推荐

(一)各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通知收受材料的时间、内容,及时通知专业技术人员准备有关材料。

(二)单位在评审前,要清理统计本单位现有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数、已评审各级任职资格数、国家和省上下达的职务岗位数(或结构比例数)、单位已聘任职务数及各级职务的空岗数,同时将空岗数填人《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册》有关栏目,报上级职改办审核后,作为本次评审任职资格的数量。

(三)符合甘职改组[1996]2号文件规定破格晋升高级职务的人员,可不受本单位限额限制,申报评审高级任职资格。

(四)学习政策,公布方案。评审时要制定工作计划,组织专业人员学习有关政策、条件,向专业技术人员公布任职资格岗位、专业、等级、数量及实施方案,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五)推荐:

1.确定推荐对象初选名单。

(1)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及政策规定的晋升条件,提出列入推荐范围人员的初选名单。

(2)人事(职改)部门认真审核被列入范围人员的工作实绩、业务(技术)成果、考试成绩以及其他基本条件和有关材料、凭证,确定出符合条件的人员初选名单。

2.审查政治思想表现。

单位党组织对列入初选名单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进行审查,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条件不合格的人员不能列入初选名单。

3.定量计分、择优提名。

定量计分时,以推荐对象任低一级职务以来,各考核成绩的等次、排列名次为主要依据,并考虑其累计贡献,计出每人的得分数,并按得分多少排序,向单位考核推荐小组提名。提名人数一般为本次空岗数额的2倍。

定量计分择优提名办法,可参照省职改办制定的办法,也可由本单位自行制定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科学的、准确的定量计分办法。

4.推荐评审对象。

考核小组对定量计分择优提名的人员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议,然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以定量计分分值排名,确定向评委会推荐评审对象。推荐人员不得超过本单位空岗数额。

考核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人事职改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参加考核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由组织提名、专业技术人员选举产生,考核推荐小组人数为9人~1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含专业技术负责人)不少于2/3。每次考核推荐时到会人数不得少于2/3。

(六)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各类企业和人事档案在开发区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人事档案在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任职资格,分别向开发区人事代理室或代理其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申报。人事代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送相应的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或按规定程序报(人事)职改部门审查。人事档案不在上述部门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所在地的县(市、区)职改部门申报,职改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送相应专业的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或按规定程序报上一级职改部门审查。

三、评审材料填报

(一)经单位推荐的人员要填报相应职务的评审材料,评审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准确、无误。

(二)上报材料的种类及份数:

1.表格类。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国家人事部制)一式3份,评审通过后,评委会所在部门留1份,地、州、市、厅(局)人事、职改部门留1份,单位存入本人档案1份。

(2)《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简表》(省职改办印制)一式25份~30份。(3)《评审高级任职资格人员审查登记表》(省职改办印制)一式2份。

(4)破格晋升人员除填写上述表格外,还要填写《破格晋升人员审查登记表》一式2份。

(5)地(州、市)县(市、区)申报人员还应由单位填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情况变动表》(省职改办印制)一式2份。以上(2)至(5)表,省职改办和单位所在主管厅(局)、地(州、市)职改办各存1份。

2.业绩成果类。

(1)代表本人学术水平的公开发表的论文(学术报告)、著作(译著)或经专家鉴定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技术工作经验总结各1份。(2)最高学历证书、专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或聘任文件;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或成绩通知单。属外语、计算机免试者,应报送符合免试条件的有关证件和材料。

(3)个人业务工作总结、成果鉴定、获奖证书、专业技术荣誉称号证书、在学术团体兼职的有关证书、文件以及其他主要业绩证明材料各1份。

(4)破格晋升人员由业务主管厅(局)、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写出推荐专题报告。包括任现职务以来政治思想、工作态度、学术水平、专业水平、专业能力以及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贡献等,由主管部门及职改部门加盖公章一式2份。

(5)属委托评审的,应送有省职改办签章的委托材料。

(6)材料目录1份。

以上所有证书、证明材料均要提供原件。

3.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册》。

(三)主要表格填写要求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1)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晰。

(2)“封面”及“基本情况”应全部填写,无内容可填的,应在该栏目内写上“无”。“最高学历”的“毕(肄、结)业时间”,应将非选择项用笔划去。“懂何种外语,达到何种程度”栏,可填写正式发表某语种译文多少个字符,或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参加何部门组织的何语种、何级别、何类型的外语培训或考试成绩。

(3)“工作经历”栏,应从参加工作起连续填写,起至时间要连贯,应填写清楚每一时间段所从事的工作,不能间断。

(4)任现职前、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栏中的各项都要填写,内容较多可以附页,没有填写内容的要写“无”。

(5)“考试成绩及答辩情况”栏中的内容由组织填写。其中,“考试情况”各栏可由所在单位将本人参加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考试情况逐一填写清楚;“答辩情况”由高评会有关专业(学科)组填写,应答辩而没有答辩的填“未答辩”,不要求答辩的不填写。

(6)“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和“单位推荐意见”栏均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必须填写较详细的内容和明确的结论意见。负责人必须签字,填写日期并加盖公章。“呈报单位意见”栏由所在厅(局)或地(州、市)职改领导小组填写。

(7)“评审审批意见”中“评审组织意见”栏必须填清楚评委会总人数,本次参加会议人数以及表决结果中的赞成人数和反对人数。

2.《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简表》(下称“简表”)。

(1)《简表》一律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填写,内容要真实、准确、清楚,字迹端正、清晰,不得随意涂改。

(2)“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栏必须将任现职以来历年考核情况全部填人,如有缺,要由单位书面说明所缺考核的原因。

(3)“单位推荐意见”栏按栏内项目要求填写,不得空缺,推荐名次要填写准确,若未填写此栏,不得上会评审。

(4)“任现职以来发表主要论著和主要专业技术工作成绩、荣誉称号”栏要对照职改办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要求填写,无关的不填写。填写内容必须与论著和成果原件一致。

(5)《简表》要经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厅(局)或地(州、市)职改办审查后加盖公章。

(6)中小学教师《简表》内容按上述《简表》要求填写。

3.《评审高级任职资格人员审查登记表》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填写。“主要工作成绩”栏要对照有关文件规定条件填写,简明扼要,与条件规定内容无关的不填写。填写后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4.《破格晋升人员审查登记表》由破格申报人员填写。“破格条件证据”栏的内容要按照评审条件要求,填写主要业绩成果(项目)名称,鉴定、验收、颁奖部门、时间,本人所起作用、地位、排名以及荣誉称号的名称、授予单位、时间。与条件规定无关的不再填写。“破格类型”栏填写破学历、台阶还是专业年限等内容。

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情况变动表》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岗位数(或结构比例)、资格数、聘任数和空岗数,要准确无误,同《管理册》所填数据一致。“减少人员栏”内的减员原因要填写具体,减员时间和文件号要写清楚,不能空缺。单位填写后,由主管地、州、市职改办审核盖章。省直单位人员不填报该表。

四、职改部门审核

申报评审对象的材料必须先报送上级职改部门审核后,再提交相关专业的评委会评审。

1.单位将确定推荐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有关材料报送地(州、市)、厅(局)职改办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评审任职资格的范围。包括:是否达到或超过离退休年龄;现是否在本专业技术岗位;所在单位是否属于开展职称评聘的范围等。

(2)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册》是否健全和已审核;单位是否有职务空额;本人是否占职务指标。

(3)是否属本次评委会评审范围。包括:系列(专业);职务名称、档次;所在单位行政隶属关系;委托评审手续。

(4)各种表格填写是否齐全、规范;表格所填内容是否真实、可靠,与报附单行材料是否一致;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

(5)所报材料种类、份数是否齐全,原件、复印件是否符合要求。

(6)各类考试种类、等级、成绩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在有效期内。

(7)上报人员(正常、破格)的材料条件是否符合我省规定的晋升条件。

(8)将审核符合晋升条件人员的材料(正常晋升人员简表及其他必送材料;破格晋升人员的全部材料),报送相应专业评委会所在部门职改办审查。

2.高评会所在部门职改办审核。

高评会所在部门职改办对上报人员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后,将符合正常晋升条件人员的简表、晋升人员登记表、破格人员全部原始材料报送省职改办审核。

3.省职改办审查。

省职改办对晋升人员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同时对以下方面内容进行重点审核:

(1)单位限额及推荐意见情况。

(2)考核、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基本条件。

(3)业绩成果是否符合规定的硬化条件。

(4)补充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按照审核结果,研究确定提交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名单以及需要进行答辩的人员名单。然后拟定并向高评会所在职改部门通知上会评审人员的名单。

五、评审

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由系列主管部门或高评会所在部门负责组织,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实施,采用会议形式。评审工作包括答辩、学科组评议、评审会议等。

(一)评审委员会

1.设置。

高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会)在省级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设置。其中:高等学校教授评审权的授予,由省教委提出,省职改领导小组审核,国家教委批准;副教授评审权的授予,经省教委提出,国家教委同意后,由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科研、工程、农业、卫生系列副高级评委会经省职改办同意,可下放给有较健全的评审制度,领导班子及专业技术队伍素质较好,在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达100名以上的地(州、市)、厅(局)及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设置。

2.构成。

评委会委员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在职专家组成。

行政领导一般不参加评委会,确因工作需要,每个评委会不得超过2人。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2人,其中至少有1人是专业技术人员。

高评会一般由19人~25人组成,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17人。委员要具备本专业高级职务,其中评审正高级职务的评委委员应具备本专业正高级职务。评委中50岁以下中青年高级专业人员一般不少于评委总数的1/3。

高评会下设学科组,学科组一般由7人以上组成,每次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

有条件的要逐步建立评委专家库和学科组专家库。评审时随机抽取相应专业的专家组成评委会执行委员和学科组执行成员。

3.审批权限和程序。

设置在省系列主管部门的高评会人选,由系列主管部门的职改部门领导小组提名,经省职改办审查同意后,报省职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下放评审权的科研、工程、农业、卫生等系列高评会人选由组建的地区、部门、单位职改领导小组提名,经省职改办审查,征求系列主管部门意见,报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

下放评审权的教授、副教授评委会人选,由高等院校提名,省职改办审查,征求省教委意见,报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

各高评会委员均须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4.评委委员任期。

高评会可以是常设的,也可以在需要时按规定权限审批临时组建。评委每届任期一般2年左右,任期届满,应当调整,每次调整人数不超过1/3。

5.评审范围和委托评审。

高评会只负责评审本评委会所辖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其中省系列主管部门高评会可受理全省本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我省报送中央部委或委托外省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由申报人员所在的地(州、市)、厅(局)向省系列主管部门报送评审材料,系列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并报省职改办审查同意后,连同省职改办函件一起报中央部委评审或送外省代评。

中央在甘单位委托我省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应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或委托函,须经省职改办同意。

6.工作制度。

评委会成员要学习掌握中央及我省有关职改文件政策,明确评审程序和评审条件,以便准确进行评审。

评委会要制定工作规程、保密守则等管理制度。评委会评审情况要严格保密,评委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向外泄漏评审对象的评议情况。

评审工作要坚持民主程序,走群众路线。评委会在听取人事、职改部门意见和学科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出席会议委员2/3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投票或补充投票。

评审结果必须由人事(职改)部门批准。个别评审不准确、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应由单位所在地(州、市)、厅(局)领导提出,经省职改部门同意,可由评委会进行复议。

在评审评委本人及其亲属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评委本人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评委在评审中,要坚持政策、原则、秉公办事。如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等问题,经查实,由评委会审批部门取消评委资格。情况严重者除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对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应视情况由审批机关决定暂停其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

评委会收取评审费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检查。

(二)答辩

为了全面了解和准确评价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技术水平,在评审前,对部分评审对象进行考评答辩。考评答辩由高评会下设专业学科组组织进行。

1.考评答辩对象:

破格评审高级职务资格及1980年以来参加工作、评审高级职务资格者,都要参加考评答辩。其中,已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自然科学、发明创造、星火科技、农业丰收、教学成果、优秀设计、社会科学二等以上奖的定额内人员,可免于考评答辩。

2.组织管理:

考评答辩由高评会下设的学科评议组进行,吸收同行高级专家若干人参加。没有学科评议组的高评会,由高评会委员和高评会所在部门聘请的同行高级专家组成考评答辩小组。考评答辩小组不得少于3人,其中同一单位的专家一般不超过1/3。考评答辩由主考人主持。主考人一般由学科组组长担任。

考评答辩的考场、记录、计时、计分等工作由高评会所在部门职改办承担。

3.考评答辩程序及内容:

考评答辩应精,心组织,抓住重点,时间紧凑,结果准确。

(1)考评对象汇报内容。

对照申报晋升职务的评审条件,简述本人任现职务以来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专业工作业绩:

简述本人符合学历、年限、台阶、论文、考核、外语、计算机等基本条件和达到硬化条件(或破格条件)的情况,以及主要专业工作经历。

简要介绍公开发表论文、论著的情况,重点讲述其中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水平的1篇(1部)论文(论著)有创新或有独到见解的内容及学术价值。

重点说明专业技术方面最主要的成果、内容以及目前已达到的专业技术的最高水平。

汇报自己认为需要介绍的其他情况。

被考评对象在介绍情况时,对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成果、项目、论文、论著等,必须说明本人的作用、地位,同时要提供所介绍内容的凭据。

(2)专家质疑。

质疑的主要方面:对被考核对象达到评审条件情况进行核查、质疑;对被评审材料的真实与否进行核查、质疑;对工农兵学员、非本专业学历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以及专家认为有必要质疑人员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工作经历、经验、能力进行重点质疑;对了解掌握国内外、省内外本专业发展状况、趋势,指导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工作情况以及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进行质疑;对专家认为有必要考核的其他问题进行考核质疑。

(3)综合评议。

被考评对象退场后,专家评议组通过讨论、评议、核实,对考评对象达到规定条件情况及达到相关学识水平情况作出综合判定。判定结果可采取由专家打分的办法(即专家打分之和除以打分专家人数,所得平均分)或专家无记名投票方式来决定考评对象考评答辩是否通过。

(4)考评答辩结果使用。

考评最后得分(百分制)低于60分,或有2名专家打分低于60分时,为不通过;使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办法的,有2名以上专家投否决票者,为不通过。答辩工作结束后,应将答辩意见写进评审表中的“答辩情况”栏内,并由答辩主持人签注姓名,加盖专业学科组公章(也可由评审委员会代章)。考评答辩未通过人员,不提交高评会评审。答辩通过者,只在本次评审时有效,本次评审未通过,下次重新申报时应重新参加答辩。

(5)答辩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情况不得向外泄露。

(6)无故不参加考评答辩者,不提交高评会评审。

(三)专业(学科)组评议

专业(学科)组对被评审对象的业绩成果、学术技术水平等情况进行全面评议。

评议工作由专业组组长主持。对申报人员的全部材料、表格,要认真、仔细地进行审阅,要做好材料记录和专家对每个申报人员审核意见记录。审阅人不得审阅本单位申报人员,对审阅中发现的材料不清、不符合要求等情况,如确有必要,由高评会所在部门职改办通知申报单位改正或补充。

评议结束后,由参加评议的专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评议结果。参加投票人数超过专业学科组总人数2/3以上者,投票结果有效;投票数超过规定到会人数1/2以上为同意推荐,可提交高评会评审。高教、科研、中专、中小学、技校、艺术专业学科组推荐不过半数者,不再提交高评会评审表决。其他系列学科组表决不过半数,但对是否推荐意见不一致者,应向高评会汇报。高评会有3名以上委员认为学科组的评议及推荐结果不准确,要求复议时,会议主持人可决定就是否上会复议进行无记名投票。如经投票,到会评委2/3同意上会复议,仍可在高评会评审表决。学科组一致不同意推荐者,不提交高评会评审。

专业学科组评议结果材料和评议意见,要记入评审表的“专家评议组或同行专家评议意见”栏内,同时将评议材料装订成册交高评会存档备案。

(四)评审会议

1.会前准备。

高评会所在部门要提前确定会议时间、地点,通知每个评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如省职改办、有关工作人员等);清理专业学科组返回的评审材料,检查核实专业学科组意见填写情况,汇总专业学科组提交上会评审人员的有关材料;检查到会评委会委员人数,达到或超过17人,方可举行会议;准备会议所用的记录本、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表以及给各评委会委员使用的有关材料。

2.召开会议。

(1)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宣布本次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和省职改领导小组文件,介绍评审会议的评委会委员到会情况,学习有关政策、文件及有关的工作纪律,明确和统一与评审有关的一些问题。

(2)将专业学科组提交的有关材料分发给到会的每个评委。(3)专业学科组组长或评委会工作人员向评委会汇报专业学科组评议情况,逐一汇报申报人员(高教、科研、中专、技校、中小学、艺术学科组否决的人员和其他系列学科组一致否决的人员不再介绍)的基本情况和业绩成果,汇报专业学科组评议结果和答辩结果,回答评委质疑,展示有争议人员的评审材料。

(4)评委会委员审阅有关材料,进行民主评议。

(5)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对评委会半数人认为情况不清楚的或需要调查补充材料的,暂不表决,作为“暂放”人员处理。

(6)统计投票结果。得票达到或超过到会人数的2/3者为通过,低于2/3者为不通过。统计投票结果时要有唱票人、监票人、记录人同时在场。

(7)高评会将投票结果按“通过”、“未通过”、“暂放”3类,填人评审表中的“评审组织意见”栏中,评委会主任签字盖章,填写评审日期,加盖评审委员会公章。同时将本次评审会议的评审记录、结果等有关材料一并存人高评会所在人事(职改)部门备查。

(8)评委会将评审结果报送省职改办审核确认后,由省职改办在评审表“人事职改部门审批意见”栏内注“同意”,填写审批日期,加盖省职改办公章。

(9)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不得再重新申报评审。评审否决后如没有获得新的业绩成果,单位不再推荐评审。

(10)评委会的评审结果有个别不准确,群众反映意见大的,由本单位领导提出,地(州、市)、厅(局)职改领导小组向高评会写出要求复议的书面意见,经省职改办同意,提交下次评委会进行复议。

六、重新确定任职资格有效范围

获得由省职改办认可的企业有效、兰外有效、单位有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在取得新的成绩,达到全省统一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湖南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

第一篇: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湖南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 【发布单位】81703 【发布文号】湘职改字[198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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