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第一篇: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甘肃省卫生厅职称管理办公室文件 甘职改办函【2011】20号
关于2011年度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社局(职改办)、卫生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兰州大学人事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经研究,2011年度全省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实践技能考试(以下称卫生实践技能考试)定于2011年6月举行。为切实做好报名和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评审卫生专业(含医、药、护、技)副高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均需报名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二、卫生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共同负责。考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三、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拟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在实践技能考试中,中医医师加考中医四大经典著作内容,考试参考书为高等医药院校中医药类专业使用的第七版《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学》;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加考中医内容,考试参考书为全国高等医学院校供基础、临床、预防、口腔医学类专业使用的第七版《中医学》。中医四大经典著作内容考试分值占中医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总分的20%。中医学内容考试分值占西医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总分的20%。
四、卫生实践技能考试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确定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合格成绩在2011-2012年两年内有效。
五、2000年后取得小范围任职资格(兰外有效、单位有效、企业有效)的人员,申报大范围任职资格时,不需要再行报考卫生实践技能考试。
六、对未列入《卫生专业实践技能考试专业分类名称及编码表》的中西医结合内科、中西医结合外科、西药品检验、中药材检验、心电学技术和神经电生理技术6个专业,可根据个人实际选报相近的专业。
七、报名参加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人员,交考试费用100元。考试时间初定6月6日开始,以准考证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为准。
八、考务管理安排:
(一)报名方式:全部采用网上报名。
(二)报名时间:自2011年4月8日起,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xiexiebang.com)自行打印准考证,打印截止时间为 6月6日。
附件:卫生专业实践技能考试专业分类名称及编码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报名点注意告知考生注意事项:下列专业不加考中医内容:核医学、临床营养、医院药学、临床药学、护理学、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儿科护理、病理学技术、放射医学技术、超声医学技术、核医学技术、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技术、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毒理、微生物检验技术、理化检验技术、病媒生物控制技术、输血技术。
我省卫生技术系列内部等级岗位共分13个等级,包括高、中、初级3个层级岗位,高、中、初层级岗位内又分不同等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分4个等级,名称分别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分别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名称分别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分别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名称分别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分别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其中,助理级岗位分2个等级,名称分别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分别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十一和十二级岗位;员级岗位1个等级,名称为医(药、护、技)士岗位,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二、基本条件
竞聘卫生技术系列内部不同等级岗位,在现等级岗位上,除必须具备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卫生技术系列相应层级岗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在现等级岗位上,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医德考评必须纳入年度考核中,凡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年度考核结果应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三)在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中西医结合、针灸、藏医、蒙医及各类医学诊断专业医师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类别医师执业证书;在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三)一、二、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
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
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1项,或第2条业绩2项。
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2条业绩1项。
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具备竞聘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任职条件资格。1.重大业绩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等一二等奖;或作为前3名获奖人,获上述国家级三四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2)获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省科技功臣奖,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公示名单的专家、学者。(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2.突出业绩
(1)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三四等奖,市厅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或2次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
(2)主持(前2名)完成2项列入国家部委和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部门下达的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著效益。
(3)主持(前2名)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为单位创经济效益80万元以上(以单位收款收据为准)或获省优秀新技术、新产品一二等奖。
(4)主持(前2名)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填补了省内空白。
(5)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5项,其中至少1项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认可;或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
(6)主持(前2名)制定了由国家颁布(以文件为准,下同)的行业标准l项;或省上颁布的地方标准2项(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7)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了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撰写部分专著或译著不少于10万字、教材不少于12万字(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8)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通讯作者(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在世界3300种著名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9)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成果(包括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团队和学生参加竞赛),在全国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一二等奖或取得名次;或获全国三等奖、全省一二等奖2次。(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10)被评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南丁格尔奖章获得者,省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或获市州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学术技术带头人,市州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市州党委政府、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2次(或其中2个)。(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11)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或受聘担任卫生部专家委员会委员。(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四)一、二、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 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
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1项,或第2条业绩2项。
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2条业绩1项。
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具备竞聘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任职条件资格。1.重大业绩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市厅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2)被评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南丁格尔奖章获得者;或获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2.突出业绩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级优秀新技术、新产品奖,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三四等奖1项;或作为主持人(前2名)获县(市、区)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2)主持(前2名)完成列入国家部委和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部门下达的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l项,通过省市级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3)主持(前2名)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州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为单位创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以单位收款收据为准)。
(4)在市州、省直厅局系统内主持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省直单位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市州单位经市州业务主管部门认定,达到市州先进水平。
(5)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实施后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认可;或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
(6)主持(前2名)制定了由省上颁布的地方标准1项。(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7)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了本专业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撰写部分专著或译著不少于6万字、教材不少于10万字(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8)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通讯作者(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副刊,下同)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市州属单位和兰州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4区属单位3篇,其他县属单位2篇。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9)被评为市州劳动模范;或获市州政府和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市州党委政府、省卫生厅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或2次获县委县政府、市州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10)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理事;或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或受聘担任卫生部专家委员会委员。(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五)
一、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
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其他业绩突出。
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得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具备竞聘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任职条件资格。(六)医(药、护、技)士岗位
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得医(药、护、技)士任职资格的人员,具备竞聘医(药、护、技)士岗位任职条件资格。
第二篇: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甘肃省交通厅《关于
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甘肃省交通厅《关于<甘肃省交通运输工程道路与桥梁专业、汽车运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审条
件实施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甘职改办[1999]2号
省交通厅、各地(州、市)人事处(局)职改办、交通处(局):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按照量化条件评审任职资格的有关精神,现对《甘肃省交通运输工程道路与桥梁专业、汽车运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审条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若干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评审交通运输工程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应在本单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允许评聘分开。
二、关于学历和资历
根据我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除《实施办法》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外,对下列人员适当放宽学历:
1.中专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4年,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可评审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可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3.在农村乡镇企事业单位,包括县(不含市区)属在农村乡镇企事业单位,在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达到下列条件,可申报推荐评审相应任职资格。
(1)中专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从事专业工作10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工程师任职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企业有效、兰外有效、单位有效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3)中专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
作30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企业有效、兰外有效、单位有效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三、关于评委会设置及评审程序
1.甘肃省交通运输工程道路与桥梁专业、汽车运用工程二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设在省交通厅,负责评审全省公路与桥梁和汽车运用工程二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代评省交通厅直属单位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2.高评会评委人数不少于1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2人,下设评议组,每次参加会议的评委应不少于13人。
3.高、中级评委会进行任职资格评审时,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2/3通过有效。
4.其他报评程序和办法,仍执行《甘肃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和办法》(甘职改办[1991]21号)及现行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考核答辩
(一)考核答辩对象
除工程师申报晋升高级工程师的人员中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定额内人员)不参加答辩外,其余申报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均要参加答辩。
(二)考核组织
考核答辩由评委会下设的专业评议组组织进行。交通运输工程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设公路与桥梁工程、汽车运用工程两个专业评议组。考核答辩每次必须有3名以上委员出席进行,其中同一单位专家一般不超过1/2。考核答辩由主考人主持,主持人由评议组组长担任。考核答辩小组组成人员不对外公布。考核答辩的考场、记录、计时、计分等工作由评委会办事机构办理。
(三)考核答辩程序及内容:
考核答辩应精心组织,抓住重点,时间紧凑、结果准确。
1.考核对象汇报(5分钟~10分钟)。
按照评审条件中对从事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不同要求,简述本人在:(1)专业理论知识;(2)工作经历与能力;
(3)业绩与成果等方面所具备条件及有关凭据。
2.专家质询(10分钟)。
(1)对被考核对象达到评审条件情况进行核查、质疑。
(2)对专家认为有必要的人员,尤其是工农兵学员、非本专业本科学历的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重点质疑。
(3)对专家认为有必要的人员,尤其是工作时间短、工作实践少的人员的工作经历、实际工作能力进行重点质疑。
(4)对专家认为有必要考核的其他问题,包括对省内外、国内外本专业发展趋势,指导工程师工作情况,外语、计算机水平等进行质疑。
3.综合评议(5分钟)。
考核对象退场后,评议组通过评议、讨论、核实,准确的判定考核对象达到评审条件情况。
(四)答辩人员必须准时到场,不得迟到,不按时到场者,不得评审。无故不参加答辩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五、关于考核
根据甘职改办[1994]11号文件精神,凡任职期间获得以下成绩之一者,考核成绩可不受优秀次数限制:
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优秀设计奖及上述奖项地、厅级一、二等奖的定额内人员。
2.被省级行业、地(州、市)政府或科技领导小组选为专业技术带头人或被地级单位、省一级企业确定为专业学术带头人的人员(均以正式文件为准)。
3.本专业工作成绩突出,被选为地(州、市)中青年科技拔尖人才(以正式文件为准)或获省直部门授予的全省系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或获地(州、市)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的人员。
六、其他
本次试点只在晋升高级职务和厅直单位晋升中级职务的人员中进行。各地州市、县晋升中、初级职务的人员仍按我省现行办法参加本地、县的评审。
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甘肃省交通厅
1999年1月15日
第三篇:武汉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武汉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2011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市属各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鄂人社考[2011]25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11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
试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2011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考试设置、报名程序、报考费用标准等均按鄂人社考[2011]25号文件执行(见湖北人事考试
网()→新闻动态栏)。我市报名时间安排为:所有报考人员于2011年6
月14日9:00——23日16:00,登陆湖北人事考试网(),填写报考信息并下
载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2份),经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代
理机构)审核同意盖章后,6月15日——24日(双休日除外)持相关证件(学历、学位证、二代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以及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由市建委设计处(台北路106
号,武汉勘察设计大厦二楼,联系电话:85730742,联系人:胡爱荣)进行资格审查。经审
查合格者于6月15日——24日(双休日除外)持资格考试报名表到武汉市人事考试中心(汉
口黄孝河路5号,联系电话:82618011)现场确认和缴费。武汉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一一年六
月十日请大家互相转告!(武汉人事考试网→考试信息栏有此通知)
蔡琼(23333471)16:31:14
报名考试,公司名称填:武汉科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蔡琼(23333471)16:31:20
环境公司暂时没有设计资质
第四篇: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规程的通知》(模版)
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甘肃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规程>的通知》
甘职改办[1998]11号
各地(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处(局)、职改办,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职改办,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甘肃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1998年10月8日
甘肃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规程
为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评聘工作程序,统一评聘工作步骤,建立正常的评聘工作秩序,确保职称评聘工作客观、公正,保证评审质量,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评审时间安排
(一)全省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间由省职改办统一规划和安排,每三年安排一次。如无特殊情况,各高评会不得随意变更评审开会时间。(二)各高评会所在部门和地、州、市可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在规定的评审月份内,确定具体开会日期,并将评审开会时间及时通知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及早准备评审材料,做好选拔推荐等工作,于高评会开会前20天将评审材料报送高评会所在部门(单位)审核。
(三)高评会所在部门(单位)审核后,必须于开会前10天将初审通过人员的材料报送省职改办审查。超过报送截止时间者,本次会议不再受理。
二、单位推荐
(一)各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通知收受材料的时间、内容,及时通知专业技术人员准备有关材料。
(二)单位在评审前,要清理统计本单位现有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数、已评审各级任职资格数、国家和省上下达的职务岗位数(或结构比例数)、单位已聘任职务数及各级职务的空岗数,同时将空岗数填人《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册》有关栏目,报上级职改办审核后,作为本次评审任职资格的数量。
(三)符合甘职改组[1996]2号文件规定破格晋升高级职务的人员,可不受本单位限额限制,申报评审高级任职资格。
(四)学习政策,公布方案。评审时要制定工作计划,组织专业人员学习有关政策、条件,向专业技术人员公布任职资格岗位、专业、等级、数量及实施方案,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五)推荐:
1.确定推荐对象初选名单。
(1)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及政策规定的晋升条件,提出列入推荐范围人员的初选名单。
(2)人事(职改)部门认真审核被列入范围人员的工作实绩、业务(技术)成果、考试成绩以及其他基本条件和有关材料、凭证,确定出符合条件的人员初选名单。
2.审查政治思想表现。
单位党组织对列入初选名单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进行审查,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条件不合格的人员不能列入初选名单。
3.定量计分、择优提名。
定量计分时,以推荐对象任低一级职务以来,各考核成绩的等次、排列名次为主要依据,并考虑其累计贡献,计出每人的得分数,并按得分多少排序,向单位考核推荐小组提名。提名人数一般为本次空岗数额的2倍。
定量计分择优提名办法,可参照省职改办制定的办法,也可由本单位自行制定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科学的、准确的定量计分办法。
4.推荐评审对象。
考核小组对定量计分择优提名的人员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议,然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以定量计分分值排名,确定向评委会推荐评审对象。推荐人员不得超过本单位空岗数额。
考核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人事职改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参加考核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由组织提名、专业技术人员选举产生,考核推荐小组人数为9人~1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含专业技术负责人)不少于2/3。每次考核推荐时到会人数不得少于2/3。
(六)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各类企业和人事档案在开发区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人事档案在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任职资格,分别向开发区人事代理室或代理其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申报。人事代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送相应的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或按规定程序报(人事)职改部门审查。人事档案不在上述部门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所在地的县(市、区)职改部门申报,职改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送相应专业的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或按规定程序报上一级职改部门审查。
三、评审材料填报
(一)经单位推荐的人员要填报相应职务的评审材料,评审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准确、无误。
(二)上报材料的种类及份数:
1.表格类。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国家人事部制)一式3份,评审通过后,评委会所在部门留1份,地、州、市、厅(局)人事、职改部门留1份,单位存入本人档案1份。
(2)《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简表》(省职改办印制)一式25份~30份。(3)《评审高级任职资格人员审查登记表》(省职改办印制)一式2份。
(4)破格晋升人员除填写上述表格外,还要填写《破格晋升人员审查登记表》一式2份。
(5)地(州、市)县(市、区)申报人员还应由单位填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情况变动表》(省职改办印制)一式2份。以上(2)至(5)表,省职改办和单位所在主管厅(局)、地(州、市)职改办各存1份。
2.业绩成果类。
(1)代表本人学术水平的公开发表的论文(学术报告)、著作(译著)或经专家鉴定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技术工作经验总结各1份。(2)最高学历证书、专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或聘任文件;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或成绩通知单。属外语、计算机免试者,应报送符合免试条件的有关证件和材料。
(3)个人业务工作总结、成果鉴定、获奖证书、专业技术荣誉称号证书、在学术团体兼职的有关证书、文件以及其他主要业绩证明材料各1份。
(4)破格晋升人员由业务主管厅(局)、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写出推荐专题报告。包括任现职务以来政治思想、工作态度、学术水平、专业水平、专业能力以及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贡献等,由主管部门及职改部门加盖公章一式2份。
(5)属委托评审的,应送有省职改办签章的委托材料。
(6)材料目录1份。
以上所有证书、证明材料均要提供原件。
3.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册》。
(三)主要表格填写要求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1)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晰。
(2)“封面”及“基本情况”应全部填写,无内容可填的,应在该栏目内写上“无”。“最高学历”的“毕(肄、结)业时间”,应将非选择项用笔划去。“懂何种外语,达到何种程度”栏,可填写正式发表某语种译文多少个字符,或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参加何部门组织的何语种、何级别、何类型的外语培训或考试成绩。
(3)“工作经历”栏,应从参加工作起连续填写,起至时间要连贯,应填写清楚每一时间段所从事的工作,不能间断。
(4)任现职前、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栏中的各项都要填写,内容较多可以附页,没有填写内容的要写“无”。
(5)“考试成绩及答辩情况”栏中的内容由组织填写。其中,“考试情况”各栏可由所在单位将本人参加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考试情况逐一填写清楚;“答辩情况”由高评会有关专业(学科)组填写,应答辩而没有答辩的填“未答辩”,不要求答辩的不填写。
(6)“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和“单位推荐意见”栏均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必须填写较详细的内容和明确的结论意见。负责人必须签字,填写日期并加盖公章。“呈报单位意见”栏由所在厅(局)或地(州、市)职改领导小组填写。
(7)“评审审批意见”中“评审组织意见”栏必须填清楚评委会总人数,本次参加会议人数以及表决结果中的赞成人数和反对人数。
2.《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简表》(下称“简表”)。
(1)《简表》一律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填写,内容要真实、准确、清楚,字迹端正、清晰,不得随意涂改。
(2)“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栏必须将任现职以来历年考核情况全部填人,如有缺,要由单位书面说明所缺考核的原因。
(3)“单位推荐意见”栏按栏内项目要求填写,不得空缺,推荐名次要填写准确,若未填写此栏,不得上会评审。
(4)“任现职以来发表主要论著和主要专业技术工作成绩、荣誉称号”栏要对照职改办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要求填写,无关的不填写。填写内容必须与论著和成果原件一致。
(5)《简表》要经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厅(局)或地(州、市)职改办审查后加盖公章。
(6)中小学教师《简表》内容按上述《简表》要求填写。
3.《评审高级任职资格人员审查登记表》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填写。“主要工作成绩”栏要对照有关文件规定条件填写,简明扼要,与条件规定内容无关的不填写。填写后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4.《破格晋升人员审查登记表》由破格申报人员填写。“破格条件证据”栏的内容要按照评审条件要求,填写主要业绩成果(项目)名称,鉴定、验收、颁奖部门、时间,本人所起作用、地位、排名以及荣誉称号的名称、授予单位、时间。与条件规定无关的不再填写。“破格类型”栏填写破学历、台阶还是专业年限等内容。
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情况变动表》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岗位数(或结构比例)、资格数、聘任数和空岗数,要准确无误,同《管理册》所填数据一致。“减少人员栏”内的减员原因要填写具体,减员时间和文件号要写清楚,不能空缺。单位填写后,由主管地、州、市职改办审核盖章。省直单位人员不填报该表。
四、职改部门审核
申报评审对象的材料必须先报送上级职改部门审核后,再提交相关专业的评委会评审。
1.单位将确定推荐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有关材料报送地(州、市)、厅(局)职改办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评审任职资格的范围。包括:是否达到或超过离退休年龄;现是否在本专业技术岗位;所在单位是否属于开展职称评聘的范围等。
(2)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册》是否健全和已审核;单位是否有职务空额;本人是否占职务指标。
(3)是否属本次评委会评审范围。包括:系列(专业);职务名称、档次;所在单位行政隶属关系;委托评审手续。
(4)各种表格填写是否齐全、规范;表格所填内容是否真实、可靠,与报附单行材料是否一致;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
(5)所报材料种类、份数是否齐全,原件、复印件是否符合要求。
(6)各类考试种类、等级、成绩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在有效期内。
(7)上报人员(正常、破格)的材料条件是否符合我省规定的晋升条件。
(8)将审核符合晋升条件人员的材料(正常晋升人员简表及其他必送材料;破格晋升人员的全部材料),报送相应专业评委会所在部门职改办审查。
2.高评会所在部门职改办审核。
高评会所在部门职改办对上报人员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后,将符合正常晋升条件人员的简表、晋升人员登记表、破格人员全部原始材料报送省职改办审核。
3.省职改办审查。
省职改办对晋升人员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同时对以下方面内容进行重点审核:
(1)单位限额及推荐意见情况。
(2)考核、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基本条件。
(3)业绩成果是否符合规定的硬化条件。
(4)补充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按照审核结果,研究确定提交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名单以及需要进行答辩的人员名单。然后拟定并向高评会所在职改部门通知上会评审人员的名单。
五、评审
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由系列主管部门或高评会所在部门负责组织,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实施,采用会议形式。评审工作包括答辩、学科组评议、评审会议等。
(一)评审委员会
1.设置。
高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会)在省级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设置。其中:高等学校教授评审权的授予,由省教委提出,省职改领导小组审核,国家教委批准;副教授评审权的授予,经省教委提出,国家教委同意后,由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科研、工程、农业、卫生系列副高级评委会经省职改办同意,可下放给有较健全的评审制度,领导班子及专业技术队伍素质较好,在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达100名以上的地(州、市)、厅(局)及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设置。
2.构成。
评委会委员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在职专家组成。
行政领导一般不参加评委会,确因工作需要,每个评委会不得超过2人。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2人,其中至少有1人是专业技术人员。
高评会一般由19人~25人组成,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17人。委员要具备本专业高级职务,其中评审正高级职务的评委委员应具备本专业正高级职务。评委中50岁以下中青年高级专业人员一般不少于评委总数的1/3。
高评会下设学科组,学科组一般由7人以上组成,每次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
有条件的要逐步建立评委专家库和学科组专家库。评审时随机抽取相应专业的专家组成评委会执行委员和学科组执行成员。
3.审批权限和程序。
设置在省系列主管部门的高评会人选,由系列主管部门的职改部门领导小组提名,经省职改办审查同意后,报省职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下放评审权的科研、工程、农业、卫生等系列高评会人选由组建的地区、部门、单位职改领导小组提名,经省职改办审查,征求系列主管部门意见,报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
下放评审权的教授、副教授评委会人选,由高等院校提名,省职改办审查,征求省教委意见,报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
各高评会委员均须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4.评委委员任期。
高评会可以是常设的,也可以在需要时按规定权限审批临时组建。评委每届任期一般2年左右,任期届满,应当调整,每次调整人数不超过1/3。
5.评审范围和委托评审。
高评会只负责评审本评委会所辖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其中省系列主管部门高评会可受理全省本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我省报送中央部委或委托外省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由申报人员所在的地(州、市)、厅(局)向省系列主管部门报送评审材料,系列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并报省职改办审查同意后,连同省职改办函件一起报中央部委评审或送外省代评。
中央在甘单位委托我省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应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或委托函,须经省职改办同意。
6.工作制度。
评委会成员要学习掌握中央及我省有关职改文件政策,明确评审程序和评审条件,以便准确进行评审。
评委会要制定工作规程、保密守则等管理制度。评委会评审情况要严格保密,评委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向外泄漏评审对象的评议情况。
评审工作要坚持民主程序,走群众路线。评委会在听取人事、职改部门意见和学科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出席会议委员2/3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投票或补充投票。
评审结果必须由人事(职改)部门批准。个别评审不准确、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应由单位所在地(州、市)、厅(局)领导提出,经省职改部门同意,可由评委会进行复议。
在评审评委本人及其亲属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评委本人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评委在评审中,要坚持政策、原则、秉公办事。如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等问题,经查实,由评委会审批部门取消评委资格。情况严重者除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对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应视情况由审批机关决定暂停其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
评委会收取评审费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检查。
(二)答辩
为了全面了解和准确评价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技术水平,在评审前,对部分评审对象进行考评答辩。考评答辩由高评会下设专业学科组组织进行。
1.考评答辩对象:
破格评审高级职务资格及1980年以来参加工作、评审高级职务资格者,都要参加考评答辩。其中,已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自然科学、发明创造、星火科技、农业丰收、教学成果、优秀设计、社会科学二等以上奖的定额内人员,可免于考评答辩。
2.组织管理:
考评答辩由高评会下设的学科评议组进行,吸收同行高级专家若干人参加。没有学科评议组的高评会,由高评会委员和高评会所在部门聘请的同行高级专家组成考评答辩小组。考评答辩小组不得少于3人,其中同一单位的专家一般不超过1/3。考评答辩由主考人主持。主考人一般由学科组组长担任。
考评答辩的考场、记录、计时、计分等工作由高评会所在部门职改办承担。
3.考评答辩程序及内容:
考评答辩应精,心组织,抓住重点,时间紧凑,结果准确。
(1)考评对象汇报内容。
对照申报晋升职务的评审条件,简述本人任现职务以来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专业工作业绩:
简述本人符合学历、年限、台阶、论文、考核、外语、计算机等基本条件和达到硬化条件(或破格条件)的情况,以及主要专业工作经历。
简要介绍公开发表论文、论著的情况,重点讲述其中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水平的1篇(1部)论文(论著)有创新或有独到见解的内容及学术价值。
重点说明专业技术方面最主要的成果、内容以及目前已达到的专业技术的最高水平。
汇报自己认为需要介绍的其他情况。
被考评对象在介绍情况时,对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成果、项目、论文、论著等,必须说明本人的作用、地位,同时要提供所介绍内容的凭据。
(2)专家质疑。
质疑的主要方面:对被考核对象达到评审条件情况进行核查、质疑;对被评审材料的真实与否进行核查、质疑;对工农兵学员、非本专业学历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以及专家认为有必要质疑人员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工作经历、经验、能力进行重点质疑;对了解掌握国内外、省内外本专业发展状况、趋势,指导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工作情况以及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进行质疑;对专家认为有必要考核的其他问题进行考核质疑。
(3)综合评议。
被考评对象退场后,专家评议组通过讨论、评议、核实,对考评对象达到规定条件情况及达到相关学识水平情况作出综合判定。判定结果可采取由专家打分的办法(即专家打分之和除以打分专家人数,所得平均分)或专家无记名投票方式来决定考评对象考评答辩是否通过。
(4)考评答辩结果使用。
考评最后得分(百分制)低于60分,或有2名专家打分低于60分时,为不通过;使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办法的,有2名以上专家投否决票者,为不通过。答辩工作结束后,应将答辩意见写进评审表中的“答辩情况”栏内,并由答辩主持人签注姓名,加盖专业学科组公章(也可由评审委员会代章)。考评答辩未通过人员,不提交高评会评审。答辩通过者,只在本次评审时有效,本次评审未通过,下次重新申报时应重新参加答辩。
(5)答辩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情况不得向外泄露。
(6)无故不参加考评答辩者,不提交高评会评审。
(三)专业(学科)组评议
专业(学科)组对被评审对象的业绩成果、学术技术水平等情况进行全面评议。
评议工作由专业组组长主持。对申报人员的全部材料、表格,要认真、仔细地进行审阅,要做好材料记录和专家对每个申报人员审核意见记录。审阅人不得审阅本单位申报人员,对审阅中发现的材料不清、不符合要求等情况,如确有必要,由高评会所在部门职改办通知申报单位改正或补充。
评议结束后,由参加评议的专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评议结果。参加投票人数超过专业学科组总人数2/3以上者,投票结果有效;投票数超过规定到会人数1/2以上为同意推荐,可提交高评会评审。高教、科研、中专、中小学、技校、艺术专业学科组推荐不过半数者,不再提交高评会评审表决。其他系列学科组表决不过半数,但对是否推荐意见不一致者,应向高评会汇报。高评会有3名以上委员认为学科组的评议及推荐结果不准确,要求复议时,会议主持人可决定就是否上会复议进行无记名投票。如经投票,到会评委2/3同意上会复议,仍可在高评会评审表决。学科组一致不同意推荐者,不提交高评会评审。
专业学科组评议结果材料和评议意见,要记入评审表的“专家评议组或同行专家评议意见”栏内,同时将评议材料装订成册交高评会存档备案。
(四)评审会议
1.会前准备。
高评会所在部门要提前确定会议时间、地点,通知每个评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如省职改办、有关工作人员等);清理专业学科组返回的评审材料,检查核实专业学科组意见填写情况,汇总专业学科组提交上会评审人员的有关材料;检查到会评委会委员人数,达到或超过17人,方可举行会议;准备会议所用的记录本、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表以及给各评委会委员使用的有关材料。
2.召开会议。
(1)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宣布本次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和省职改领导小组文件,介绍评审会议的评委会委员到会情况,学习有关政策、文件及有关的工作纪律,明确和统一与评审有关的一些问题。
(2)将专业学科组提交的有关材料分发给到会的每个评委。(3)专业学科组组长或评委会工作人员向评委会汇报专业学科组评议情况,逐一汇报申报人员(高教、科研、中专、技校、中小学、艺术学科组否决的人员和其他系列学科组一致否决的人员不再介绍)的基本情况和业绩成果,汇报专业学科组评议结果和答辩结果,回答评委质疑,展示有争议人员的评审材料。
(4)评委会委员审阅有关材料,进行民主评议。
(5)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对评委会半数人认为情况不清楚的或需要调查补充材料的,暂不表决,作为“暂放”人员处理。
(6)统计投票结果。得票达到或超过到会人数的2/3者为通过,低于2/3者为不通过。统计投票结果时要有唱票人、监票人、记录人同时在场。
(7)高评会将投票结果按“通过”、“未通过”、“暂放”3类,填人评审表中的“评审组织意见”栏中,评委会主任签字盖章,填写评审日期,加盖评审委员会公章。同时将本次评审会议的评审记录、结果等有关材料一并存人高评会所在人事(职改)部门备查。
(8)评委会将评审结果报送省职改办审核确认后,由省职改办在评审表“人事职改部门审批意见”栏内注“同意”,填写审批日期,加盖省职改办公章。
(9)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不得再重新申报评审。评审否决后如没有获得新的业绩成果,单位不再推荐评审。
(10)评委会的评审结果有个别不准确,群众反映意见大的,由本单位领导提出,地(州、市)、厅(局)职改领导小组向高评会写出要求复议的书面意见,经省职改办同意,提交下次评委会进行复议。
六、重新确定任职资格有效范围
获得由省职改办认可的企业有效、兰外有效、单位有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在取得新的成绩,达到全省统一任职条件,在申报全省有效任职资格时,不再经过单位、厅(局)、地(州、市)考核推荐小组或低一级评委会推荐。应提交新的成果证件重新填写评审表和简表,直接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报主管厅(局)、地(州、市)职改办审查,厅(局)、地(州、市)审查同意重新评审全省有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应按重新评审时的有关规定执行,评审通过人员取得资格的时间以重新评审的时间为准。
七、发文通知任职资格
(一)正高级任职资格。高评会通过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后,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文通知。
(二)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委会通过的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由高评会或高评会所在部门和省职改办联合发文通知,文件挂高评会所在部门文号。
(三)委托代评任职资格。我省委托中央部委或外省代评通过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也按上述办法发文通知。
(四)地、州、市高评会通过的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报经省职改办审批确认后,由地、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文通知。
(五)各系列主管部门在下发任职资格通知文件时,除主送有关厅(局)、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外,还必须抄送本人所在单位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八、评审材料归档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束后,要及时清退评审材料。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对评审人员必报的全套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同时将申报人员提交的原始材料、证件退回本人。
(二)评委会所在单位职改办对评委会评审记录、表决、投票统计结果、任职资格通知文件及评审对象情况简表等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三)各级职改办按审查上会评审材料的分工,分别对评审对象的情况简表、破格人员情况登记表、评聘变化情况表、评审结果及任职资格通知文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四)地州市各业务主管部门、各单位应建立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情况名册,保存必要的有关评审材料。
九、其他
(一)高评会所在部门收取评审费,应执行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评审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二)各级职改部门领导、工作人员及评委会委员要学习掌握有关文件和政策,严格按照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认真科学地评审任职资格,坚决抵制不正之风,保证评审结果客观、公正、准确。上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对不按评审程序评审的任职资格,应宣布无效。
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评审时间安排(一)各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间由评委会所在地(州、市)、厅(局)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如无特殊情况,各中评会不得随意变更评审开会时间。
(二)各地、各部门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安排评审的月份内,确定具体开会日期,并将评审开会时间及时通知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早准备有关评审材料,做好推荐选拔工作,并于中评会开会前15天将评审材料报送中评会所在的部门(单位)审核。
(三)中评会所在的部门(单位)审核后,必须于开会前一周将初审通过人员的材料报送主管厅(局)和地、州、市职改部门审查。
(四)委托其他专业评委会代评人员的材料,按代评部门安排的时间和要求,先由申报人员所在的主管厅(局)、地(州、市)职改部门审查同意后,出具代评的书面委托函报送代评评委会所在的主管厅(局)或地(州、市)职改部门提交评委会评审。
二、单位推荐
(一)各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收受材料时间、内容,及时通知专业技术人员准备申报的有关材料。
(二)上报材料前,要清理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情况,统计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空岗数额,同时将空岗数额填人管理册,报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后的空额作为本次评审任职资格的数量。
(三)符合破格晋升条件规定的人员可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限制。
(四)要制定工作计划,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有关政策和规定,公布本次评审任职资格的岗位数额、等级及实施办法。
(五)进行晋升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推荐工作(推荐办法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办法相同)。
三、评审材料填报
(一)单位推荐的人员要填写相应职务的评审材料。评审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准确、无误。
(二)材料种类及份数
1.表格类。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国家人事部印制)一式2份。评审通过后,评委会所在部门留存1份,存入本人档案1份。
(2)《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简表》(省职改办印制)一式20份。
(3)县市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报地、州、市评审,或地、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报省系列主管部门评审时,应填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变动表》(省职改办印制)一式1份。县市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报省业务主管部门评审应填报一式2份,1份由地、州、市职改办审核留存,1份报评委会所在单位。
(4)破格晋升人员除填写上述表格外,还要填写《破格晋升人员审查登记表》(省职改办印制)一式2份,1份由地、州、市、厅局职改办留存,1份报省职改办审查备案。
2.业绩成果类。
(1)代表本人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的论文或业务工作总结等原件各1份。
(2)最高学历证书、专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或文件、外语考试合格证或成绩通知单(属外语免试者应送免试的有关材料和证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或成绩通知单(属免试者应送免试的有关材料和证件)等原件。
(3)个人业绩成果(项目)鉴定、获奖证书、专业技术荣誉称号证书以及其他主要业绩证明材料原件。
(4)破格晋升人员由所在单位主管厅(局)、地(州、市)职改部门写出综合推荐专题报告(包括任现职以来的政治思想、工作态度、学识水平、专业能力及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贡献等,并加盖公章)。
(5)属委托代评的,应送交本人所在主管厅(局)或地(州、市)职改办签章的委托材料。
(6)材料目录单l份。
3.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册》。
(三)材料填写
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答辩内容不填写外,其余必填表格的内容填写同晋升高级职务人员填写要求相同。
四、职改部门审核
申报评审对象的材料必须经厅(局)、地(州、市)职改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提交相应专业的评审委员会评审。
1.单位将确定推荐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有关材料(含破格晋升中级职务人员)上报厅(局)、地(州、市)职改办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否属于评审任职资格的范围,是否有岗位空额,材料是否齐全,表格填写是否规范,各项条件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等(审查的具体项目与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审查的项目相同)。按照审核结果,确定上会评审人员名单,同时拟文向中评会通知名单。
2.省职改办审查破格晋升人员材料。破格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材料经厅(局)、地(州、市)职改办审核同意之后报省职改办审查。审查的项目除上述正常晋升必须审查的项目外,主要审查业绩成果、考核、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条件是否达到文件规定的要求。对经审查符合评审条件的人员,由省职改办向中评会所在的厅(局)、地(州、市)职改办拟文通知上会人员的名单,同时将同意上会人员的《简表》、《破格晋升人员审查登记表》以及主管部门推荐的专题报告,连同上会人员通知单存根等一并存档备查。其余材料退报送材料的职改部门。
五、评审
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由中评会所在单位职改部门负责组织,相应专业的中级评审委员会实施,采用会议形式。评审工作包括专业学科组评议、评委会评审等。
(一)评审委员会
1.设置。
(1)中级评审委员会在省级各系列主管部门设置,在本系列在职高、中级人员达50人以上的地(州、市)系列主管部门、省直厅(局)或单位设置。
(2)已组建了高级评委会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是否再成立该专业的中评会,可自行确定,如不再组建,其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可由高评会代评。
2.构成。
(1)评委会成员应由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行政领导一般不参加评委会,确因工作需要,每个评委会行政领导不超过2人。评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各1人。主任、副主任委员中至少要有1人是专业技术人员。
(2)中评会一般由15人一21人组成,出席评审会议人数不得少于13人。评委会委员应具备本专业中级以上职务,其中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数不得少于1/2。
3.审批权限和程序。中评会设置方案(规划)由地(州、市)、厅(局)职改办提出,经省职改办审核,抄送省系列主管部门备案。中评会委员由地(州、市)、厅(局)职改办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4.评委会任期。评委会可以是常设的,也可以在需要时按规定权限审批临时组建。常设评委会每届任期一般2年左右,任期届满,应适当调整成员,每次调整一般掌握在1/3左右。
5.中评会受上级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职改领导小组领导,在上一级职改办指导下工作。中评会所在部门(单位)的职改部门是该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材料审核、办理会务和处理其他日常工作。6.评审范围。
中评会负责评审本评委会所辖范围内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其中,省、地、县系列主管部门的中评会分别受理省、地、县范围内各单位本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地(州、市)、厅(局)无条件组建中评会时,可以报送省系列主管部门中评会评审,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专业评审权的地区、部门或单位的中评会评审。委托代评中级职务任职资格,须经地(州、市)、厅(局)职改办批准,并出具委托函。接受委托代评中级职务任职资格,须经地(州、市)、厅(局)职改办同意,并在委托函上签注意见。
县级以上单位行政领导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上级职改部门安排评审,不在本单位评审。
7.中级评委会的工作制度与高级评委会工作制度相同。
(二)评委会评审
1.专业学科组评议。中评会根据实际情况,可设专业学科组,也可以不设。设学科组的,上会评审人员须先经专业学科组评议,确定上会名单,推荐给评委会评审,专业学科组否决的人员不再提交中评会投票表决(专业学科组评议办法参照高级评委会专业学科组评议办法实施)。
2.会前准备。中评会所在部门要提前确定会议时间、地点,通知评委会委员及出席会议的有关人员;清理、核实、汇总上会评审人员的材料;检查到会评委人数,达到或超过13人,方可举行会议;准备会议所用记录本、表决票以及评委所使用的有关材料。
3.召开会议。
(1)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介绍评委会到会情况,学习有关政策规定,明确评审工作纪律,说明与本次评审有关的一些问题。
(2)将评审人员的有关材料分发给各个评委。
(3)评委会工作人员向会议汇报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成果等。有学科组的要汇报学科组评议情况和结果。
(4)各评委审阅申报人员材料,进行民主评议。
(5)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对半数评委认为材料和情况不清楚或需要补充者,暂不表决,作“暂放”人员处理。
(6)统计投票结果。由评委会推选的唱票人、监票人和记票人将发出的票如数收回后进行统计。统计票数时必须3人同时在场。(7)宣布评审结果。评委会主任当众宣布投票统计结果和评审通过人名单,统计结果交评委会主任。
(8)如中评会委员中有3人以上提出对专业学科组评议未通过人员进行复议,可参照高评会复议办法进行。
(9)评委会将评审结果报主管厅(局)、地(州、市)职改部门审核确认,并在评审表“人事职改部门审批意见”栏内签字。填写审批日期,加盖人事(职改)部门公章。
(10)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不得再重新申报评审。评审否决人员如没有取得新的业绩成果,单位不再推荐上会评审。
(11)评委会的评审结果有个别不准确,群众反映意见大,可由本单位领导提出,经厅(局)、地(州、市)职改部门同意,提交下次评委会进行复议。
六、发文通知任职资格
(一)省直厅、局中评会通过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由本厅、局审核后发
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本文2025-01-28 17:35:41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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