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案例分析

第一篇:外贸案例分析
中国出口韩国2200吨大蒜遭退回(组图)
2015年02月01日 01:54 来源:北京青年报
原标题:2200吨出口韩国大蒜被退回 前后两次质检结果不一 韩方称符合流程
1月21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家韩国驻华机构门前,二十几位来自山东临沂兰陵县的蒜农在这里“讨说法”。两个月前,兰陵县蒜农投标韩国政府向中国招标的2200吨大蒜,中标后,蒜农根据标书要求进行备货,随后在经过收货方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质检合格后,将大蒜发往韩国釜山港口。
但货到达港口后,韩国农管所以质量检测不合格为由要求将货物返送回中国。蒜农无法接受大蒜被返送的理由,同时他们认为,由货物返送所带来的经济损失高达1000多万元,这给通过集资才筹齐此次贸易所需货款的蒜农带来巨大压力。
发货之前质检合格 到韩国质检不过关
蒜农王先生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去年11月,韩国政府通过招标进口山东临沂兰陵县产的大蒜2200吨。其中,王先生组织供货600吨,另外两位蒜农分别供货600吨和1000吨。王先生表示,自己和当地的蒜农老乡一起凑钱做这次对外贸易,大家都是第一次做这种对外的进出口贸易。
王先生委托当地裕隆食品公司代理出口,并组织当地蒜农按照标书进行备货。12月初,大蒜发货前,按照标书规定,官方质检机构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专职质检人员对大蒜进行检验、监装,检验内容为大蒜质量检查。合格之后,方才能够装箱运输。王先生表示,检验合格后进行封箱,箱子都是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亲自打上公社的铅封后放入集装箱进行运输的。
12月中旬,货物到达韩国釜山港口,由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和韩国农管所分别进行货物检验。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负责对大蒜进行动植物检疫,农管所负责大蒜的质量检验。随后,农管所表示,质量检验不合格,重缺点大蒜超标,要求返送货物。
根据王先生提供的标书,对质量部分的要求是:重缺点大蒜占所有大蒜的5%以下。重缺点指有病虫害、带伤、形状不良及发霉、腐烂的。随后,王先生递交复检申请书,但复检结果仍显示质量不合格。王先生表示非常不解,大蒜在发货前,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质检结果合格,但到达韩国港口后又被韩国农管所认定为不合格,这一前一后的不一致,令蒜农无法接受。
“我们县是大蒜生产大县,我们都是挑质量好的蒜在备货,当初见过我们备货的蒜的农民都夸我们的蒜质量好,品质高,现在怎么韩国那边说不合格就不合格了。”王先生说,他自己组织的600吨大蒜返送回国仅储藏费用和运费就需260万元之多,“现在压力很大”。
“因质量问题”被返送 蒜农认为不符合流程
王先生等蒜农不能接受大蒜被要求返送回国的原因有三。首先,大蒜在发货前,按照标书规定,由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验货人员对大蒜进行质量检验,当时质检合格之后才按照标书规定流程进行装箱运输。但货物运送至釜山港口后,又被韩国农管所认定为质量不合格,前后不一致的检验结果令王先生等蒜农无法理解。
其次,王先生拿到的标书显示,货物返送的前提是:到港后,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检测不合格时,含放射线照射物质时,需返送,返送费用由供货方承担。但是,现在韩国方返送的理由是韩国农管所质量检验不合格,重缺点大蒜超标。王先生等蒜农不能理解,按照标书规定,有权要求货物返送的机构是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现在突然出现了韩国农管所,这并不符合标书规定的流程。
此外,王先生等蒜农根据拿到的标书流程显示,货物到达韩国港口后,应该先由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进行动植物检疫,检疫合格后,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应该予以收货并付给蒜农90%的货款,收货后再由韩国农管所进行质量检验,如有质量不合格,可在剩下10%的货款中进行扣除。但现在,韩国方面在没有卸货的情况下,韩国农管所和食品医药安全处直接来港口进行检测,王先生等认为,这是不符合标书流程的。
事情发生后,王先生等蒜农找了韩国一家质检机构检验大蒜质量,检验结果为合格,但农管所并不认可此结果。王先生等还表示,农管所认为重缺点大蒜超标,但何为重缺点,何为轻缺点,定义十分模糊,解释权和检验的权利都归韩国方面所有,蒜农并不清楚哪些被定义为重缺点,因此不能轻易接受韩方的检验结果。
韩国方面称符合流程 蒜农手中的标书不全 对此,记者致电此次贸易的代理公司韩国大农农产。王先生等蒜农此次贸易中与韩国政府方面的沟通都通过大农农产公司进行。大农农产的独孤女士告诉记者,对于韩国农管所质量检验不合格这一点,大农农产方面也感到非常意外,“这是我们遇见的第一次货物被农管所要求返送的案例,一般都是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要求返送。”独孤女士也表示,即使申诉,政府机构韩国农管所的检验结果也很难会被改变,“农管所一般不会改变自己的检验结果,他们不会愿意自我否认的”。
针对王先生等蒜农提出的质疑。独孤女士解释说,在发货前和货物到港后质检结果不同,原因是两次质检的方法不同。按照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的检验方法,每袋大蒜在质检前可以先剔除出少于3%的整头坏蒜,之后再进行检验。但韩国农管所的质检方法是直接在每袋中抽取四分之一的大蒜进行质检,不提前剔除部分坏蒜,因此,检测出的重缺点大蒜比例变高。对此,独孤女士表示十分无奈,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的质检方法和农管所的质检方法不同,但都是韩国官方质检机构,很难进行申诉。
王先生认为标书中提到,具备在港口验货并要求返送资格的为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对突然出现的农管所表示不能接受。对此,独孤女士表示,王先生拿到的标书是大农农产将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的韩文标书翻译成中文之后的版本。原本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的标书内容多达40多页。翻译的时候只翻译了其中的基本内容和重要信息,对于其他大农农产认为无用的信息没有进行翻译。而根据原标书,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负责大蒜动植物检疫,农管所负责质量检查,两家机构均可同时验货,但翻译时只保留了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的部分。韩国大农农产根据公司多年的经验,从未有过农管所质检不合格的先例,常发生的是食品医药安全处检疫不合格,因此,在翻译时直接去掉了韩国农管所部分的内容。
除此之外,对于王先生等认为不符合标书流程的部分,独孤女士表示,与韩国农水产流通公社签订最终合同的是韩国大农农产公司,都是韩文合同,蒜农并没有看到这份合同。根据合同内容,韩国政府机构方面是符合流程的。
同时,独孤女士还告诉北青报记者,农管所不允许参观质检过程,至于重缺点和轻缺点是如何区分和定义的,也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
蒜农集资做出口贸易 维权只能在韩国起诉
王先生和供货1000吨的张先生都表示,这是自己第一次做对外贸易,当初考虑到对方是韩国政府机构,便十分认可对方的信誉。最初的资金都是通过各种途径从蒜农那里筹集来的。张先生表示,钱主要是从亲戚朋友那里借来的,也找了担保人向民间融资公司、资产互助合作社等筹钱,东拼西凑凑够了前期的资金。现在,当初借钱给王先生和张先生的人都知道这笔贸易出事了,很多人都来催债。“现在没上门来催债的,只能说都是自己特别熟的亲戚朋友了。”对于有可能落在自己肩上的这笔巨额债务,王先生表示,“压力非常大,走一步看一步吧。”
目前,考虑到货物在韩国釜山港口高额的储藏费用,王先生等人暂决定先将货物返送回国,在兰陵县政府的协调帮助下,当地银行向王先生等提供了一笔贷款,以供蒜农先将货物返送回国。现货物已经到达山东济宁港口,对于货物的后期处理,王先生和张先生都表示,只能一点点卖出去,能卖多少先卖多少。
针对此事,北青报记者致电兰陵县县委焦书记,焦书记表示,当地蒜农第一次做对外贸易,资料都是韩文的,蒜农看不懂,对对外贸易的规则不是很清楚,韩国方面条款也比较苛刻。现在,县政府也向韩国驻青岛领事馆递交了材料进行维权,并聘请了维权律师梳理此事。
北青报记者致电国家商务部询问此事,商务部工作人员表示,这类纠纷只能严格根据合同来处理,没有更好的处理方式,如果要走法律程序,也需要前往韩国的法院进行维权申诉。除此之外,中国驻韩大使馆和山东省商务厅均介入此事。王先生等也向国家商务部亚洲司官网递交材料进行申诉。
此外,记者致电韩国驻华大使馆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已经得知此事,但大使馆方面暂时没有计划介入此事的处理。文/见习记者高语阳
第二篇:外贸业务员考试案例分析答案
外贸业务员考试案例分析答案
2007.6
1.该接受无效。
因为香港乙公司的接受把支付时间从at sight改变为at 30 days after sight,是属于实质性变更。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若发生实质性变更,接受无效,视为还盘。
2.对于开证行提出的两个不符点,“数量与信用证不符”的观点不成立。根据UCP5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指定数量不得增减,当商品数量不是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伸缩。在本案例中,信用证没有规定禁止数量增减,数量以公吨为单位,装运数量比信用证数量只减少2%,且金额未超过信用证金额,因此是允许的;“受益人证明缺少受益人盖章签字”的不符点理由是充分的,因为证明类单据都要进行盖章签字。
综合以上分析,开证行还是可以拒付的。
若我是A公司的外贸业务员,应该马上打印受益人证明,然后进行盖章签字。把受益人证明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6月1日之前)补交给K银行,再寄给开证行把原受益人证明替换掉即可。
2007.12
1.(1)进口方应及时对进口货物进行检验、鉴定,对货物与合同不符应该在索赔期限内提出。
(2)机械设备的进口,索赔期限的规定应该合理,不能太短,以保证进口方能对设备进行充分的检验。
(3)合同一般应明确质量保证期限。
2. 第(1)个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据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无需签字。因为信用证没有规定受益人在商业发票上签字,所以无需签字;
第(2)个拒付理由成立,根据L/C条款,海运提单需进行空白背书,即但本案例中,海运提单的装运人没在背面进行空白背书,不符合信用证要求,所以拒付理由成立。第(3)个拒付理由成立,根据UCP600规定,信用证未规定保险金额,则最低保险金额应为CIF或CIP金额加10%,本案中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所以投保金额不足,构成单证不符。
综合以上分析,开证行拒付理由成立。
2008.5
1.(1)湖南郴州天中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该合同的要求不合理。(1分)
(2)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预防、无法克服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主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可以延迟履行合同。(1分)
如因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卖方对这种不能装运或迟缓装运本合同货物不承担责任。1
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有关证明此类事故的书面材料。(1分)
(3)在本案例中,湖南郴州天中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如期的原因是属于不可抗力,并将国内外报道的报纸及受灾图片发给美国大路贸易公司,所以不用承担不能如期交货的责任。(1分)但是该事故只导致该公司下属企业暂时不能生产,只要恢复供电即可投入生产,因此该公司不能解除该合同,应该延迟履行合同。(1分)
2. 第(1)种情况,长春特发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向德国KO Company索赔(1分),索赔时,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检验报告或合同约定中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0.5分)
第(2)种情况,长春特发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向承运人索赔(1分),索赔时,需提供海运提单、现场勘查记录等;(0.5分)
第(3)种情况,长春特发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向保险公司索赔(1分),索赔时,需提供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海运提单、商业发票和装箱单、检验报告单等。(1分)
2009.5
1. 拒付理由不成立。(1分)根据UCP600规定,即使商业发票金额超过信用证,但只要汇票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是允许的;(1分)若船公司出具的海运提单一共只有一份正本,则符合全套要求;(1分)因此开证行第一次提出的两个不符点都不成立。(1分)
UCP600规定,开证行拒付理由必须一次性提出,因此尽管开证行第二次提出的不符点是成立的,但是无效。(1分)
综合以上分析,开证行拒付理由成立。
2.(1)与新光公司协商。①若新光公司要货,一方面,商量确定货物是先放进保税仓库还是先报关进口,若报关则需缴税;(0.5分)若进保税仓库,则确认可能发生的费用;(0.5分)另一方面,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新光公司的付款时间,增加第三方担保公司或相应抵押财产。(0.5分)②若新光公司不要货,可扣下30%保证金并设法变卖该设备,处置设备所发生的损失可在30%保证金中弥补。(0.5分)
(2)①合同签订付款方式欠妥,宜采用10-20%合同金额以T/T定金,80-90%合同金额以L/C(其中70-80%交单议付,10%验收)方式支付,开证时间在发货前1个月内为宜,过早开证会造成被动。(1分)
②外贸公司应时刻关注产业行情,行情不好时要特别警觉。提醒委托方做出正确的判断,不宜匆忙开证。(1分)
③外方口头同意延期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外贸公司应及时修改合同交货期。(1分)
2010.5
1.存在的问题分析:
(1)没有对新客户进行信用调查;
(2)空运单是非物权凭证,空运单的收货人凭承运人的到货通知和有关身份证明提货,并在提货时在随货运到的空运托运单上签收,而不要求收货人凭空运单提货。因此采用D/P at sight 结算方式和空运方式,出口商是无法控制货物所有权的。
建议:
(1)要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
(2)如果采用空运,最好是争取预付全部或大部分货款;如果不能的话,可以选择信用证结算方式,并且要求货物空运单上的收货人为国外的开证行。
(3)如果不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可以采取部分采用预付款,部分采用托收结合出口信用保险。
2.(1)由于风帆公司是民营企业,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民营企业开展机电产品国际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民营企业国际采购机电产品可以不进行招标,自主选择采购方式。风帆公司进口数控机床虽属于法定国际招标范围,但企业性质属民营,可向省商务厅申请“免招标”进口,直接申领“O”证后再报关进口。
(2)若省商务厅不批准“免招标”进口,则必须办理法定国际招标手续。一般办妥国际招标手续的时间约需50天,为减少滞港、滞箱费等港区费用,可将该批货物转入海关保税仓库,并将拆箱后卸货还箱,还可节省滞箱费。这样可大大节省费用。等办妥国际招标手续并领取“O”证后,再从保税区转出重新报关入境。但应注意的是,国际招标采购的中标方必须是该批设备的供应商。
(3)由于国际招标采购的中标方不一定是该批设备的供应商,且近洋运输的海运费也不高,因此,在与外商允许的情况下,可暂进行退货或作转卖处理,等风帆公司办妥“O”证后再重新装运进口。
(4)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列入法定国际招标范围的进口货物,若一次进口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风帆公司进口4台数控机床若能分二次进口,则每次进口金额都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就可不进行国际招标,分两次直接申领“O”证后申报进口。
第三篇:外贸单证案例
1.某出口公司向西亚某国出口日用品一批,见单60天付款,信用证结算方式,汇票的承兑银行为开证行。议付银行审核后“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据寄到开证行后,开证行(进口国银行)即回电,承兑到期付款,并确定了到期日。不料,30天后,开证行发来电报,称,由于开证申请人遭遇法律诉讼,该国法院已下“止付令”,冻结开证人的所有财产,因而,开证行将服从法院的指令,不能履行到期付款的责任。请问,开证行的拒付理由能够成立吗?为什么? 答:开证行的拒付理由不能成立。因为,(1)、汇票的付款人是开证银行,而非开证人。即,由开证行承兑在六十天后付款,而不论开证申请人发生了什么情况,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而非开证申请人;(2)、《UCP6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3)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的“拒付”理由,只能是“单据上有不符合信用证要求地方,或者单单之间有不相符的地方,而非其他因素。
2.我河北某外贸公司向日本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2,000公吨,单价CIP YOKOHAMA 150美元/公吨。不允许分批装运,没有数量增减幅度。对方如期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总金额为320,000美元,数量2,000公吨。我河北的外贸公司未要求改证,直接发货2,100公吨。请问如果按发货数量制单,我方能否安全收汇?为什么?
答:我方可以安全收汇。根据《UCP600》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本案的包装单位为“公吨”,不是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的货物数量,那么只要不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就允许数量有5%的增减幅度。我河北的公司直接发货2,100吨,刚好5%范围之内,此时金额为315,000美元,没有超过信用证金额,因此开证行不能以“超装”或“超金额”拒付。
3.我国 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UCP600》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运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试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答:1)我A公司不能顺利结汇。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一经开出,即独立于合同之外,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皆以信用证规定为准。(3)我方和B公司磋商展延船期,只停留在合同层面,并没有修改信用证中的对应条款。银行在审核信用证时一旦发现单单不一致或单证不一致就不会付款,而不会去顾及买卖双方之间如何约定。
4、甲公司向了国A公司买进生产灯泡的生产线。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买方(甲公司)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验,若与合同规定不符,甲公司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A公司索赔。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申请银行开出首批货物的信用证。A公司履行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议付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款项。在第一批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的开证日期临近,甲公司又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此刻,首批货物抵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甲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称“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请听候指示”。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的单据,审核无误,再次偿付议付行。当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时,该公司拒绝付款赎单。试分析此案中开证银行和甲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为什么?
.(1)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完全有理,而甲公司拒绝付款赎单纯属无理。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证行在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表面相符的情况下,必须承担付款责任。(2)在丁国A公司提交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的情况下,甲公司应根据合同规定,向A公司提出索赔。甲公司无权指令开证行拒付。
5.我某公司向德国A商出口大豆一批共50,000吨,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Time of Shipment: during MAY./ JUNE 2006 Partial shipment is not allowed.Port of Shipment: SHANGHAI / ZHANGJIANG Port of Destination: HAMBURG 我公司于5月28日和6月2日先后在上海港和宁波港各装25,000公吨货物于第611航次的“东方之星”号海轮,取得了两份提单,然后,将货物运往汉堡。这样做的话,我方是否违反信用证的规定?为什么?
答:我公司在5月28日将货物分别装上两艘不同的船舶,虽然数量和装运期限符合信用证条款,可是违反了信用证中“不能分批装运”的规定,有可能遭到开证行的拒付。
但是,如果我公司于5月28日和6月2日分别将货物装上同一条船“东方之星号”,虽然在上海港和宁波港分别出具了两份提单,而且装运时间也不同,但是装在同一条船上,同一个航次,同一个目的港。不能视做“分批装运”,所以我方并没有违反信用证的相关规定。
6.在第二次海湾战争爆发前南京某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售价值218万美圆的2000吨聚乙烯塑料,双方约定,凭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付款.合同签定后,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随即按合同规定发运了货物.出人意料之外的是海湾战争并没有使石油产品涨价,反而使价格大幅下降.买方收货后称:产品质量有问题,并要求每吨降价200美圆 ,否则,即拒付货款.卖方发货后向银行交单时,并不存在“不符点”,银行在收单11天后才表示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根据上述情况,卖方选择向法院起诉银行,结果,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卖方胜诉。请分析为什么?
答:本案合同规定凭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付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因此,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就应凭单付款。本案合同项下的卖方向银行交单时,并不存在不符点,故银行没有理由拒绝支付货款。
根据一般惯例,凡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银行应尽早通知客户。按新加坡判例,银行拒收单据应在3天——4天内通知客户。本案合同项下的单据,银行收到11天后才表示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显然不符和一般惯例和当地判例。
本案需要指出的是,买方当时以货物品质为由要求降价,并表示如不降价便拒付货款。在此情况下,卖方并未表示同买方打官司,而是选择起诉银行。由于原告理由充分,结果胜诉。可见,这一决策是明智的,其做法也是行之有效的。
网上资源:
1.某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2月马赛港交货。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物与货船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知所购货物全部损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偿付议付行支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现问:
问: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
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答:1.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无权拒付。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 2 合同,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也须承担其付款义务。
3.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到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3
我某外贸公司与外商于某年7月10日以cif方式签订了一份向对方出口价值150000美元商品的销售合同,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合同中规定我方应在8月份运出货物。7月28日中国银行通知我外贸公司,收到外商通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符。但在我方装船前又收到外商通过银行转递的信用证修改通知,要求我方在8月15日之前装运货物。由于我外贸公司已预订了8月25日开航的班轮,若临时变更手续较为繁琐,因此对该修改通知未予理睬,之后按原信用证的规定发货并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后又将全套单据递交开证行。但是开证行却以装运单与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请分析开证行是否有理由拒付货款。
案例分析:开证行没有理由。本案例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修改或者撤销。由于修改通知是在我方预订了班轮以后到达,达到不及时,我方也未同意对信用证的修改,因此开证行没有理由拒付货款。
1、简述FOB术语成交,买卖双方各承担哪些主要义务?
答: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FOB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一、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日期或期间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通知买方。
2,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许可证,支付出口关税和费用。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清洁已装船单据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单据。
二、买方义务
1,负责租船或定舱,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和装船时间通知卖方。
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收取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据。
4,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及必要时经另一国的过境海关手
续,并支付上述有关费用。
《2000年通则》还规定,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未能按时到港或接运货物,或者买方未能就派船问题给予卖方适当的通知,那么,只要货物已经被特定化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自规定的交货期届满之后,买方就要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3、简述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答:海运提单是由船长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收到特定的货物,允诺将货物运至特定的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书面凭证。它的性质和作用是: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已经按照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2)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办理转让,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3)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之间处理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4、租船运输的形式和特点是什么?
答:租船运输是指货主或其代理人向船公司包租整条船舶用于运输货物,它包括定程租船
和定期租船两种。
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又称程租船或航次租船。它是按照航程租赁船舶的一种方式,又分单程租船,来回程租船,连续单程租船和连续来回程租船等方式。采用这种方式,船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航程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并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船舶在航行中的一切开支。
定期租船,TIME CHARTER,又称期租船。它是按照一定期限(一年或几年)租赁船舶的一种方式。在租赁期间,租船人根据租船合同规定的航区,可自行掌握、调度和使用。一般期租船在各航次中所产生的燃料费,港口费,装卸费等各项费用,都由租船人负担,船方仅仅负担船员薪金、伙食等费用以及因保持船舶在租赁期间具有适航性而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
5、对于外向型企业来说,正确、及时制作出口单证对收汇具有什么作用?
答:正确制单是安全收汇的前提。我们所说的“正确”,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单据必须要和信用证规定相符;二是单据与单据必须相符;三是要求各种单据的制作必须符合相关的国际
惯例和进、出口国的法律法规。
进出口单证的时间性很强,各种单证都有一个适当的出单日期,每一种单证的签发日期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或按商业习惯的合理日期,及时制作出口单证能保证出单的正确,保证安全收汇。第二,信用证还规定了交单期限,过期交单也会遭拒付或造成利息损失。在信用证允许的前提下尽早交出单证,有利于尽快收汇。第三,出口装船和单证结汇是一项多环节的综合性工作,检验检疫、海关查验、港区作业安排,都以单证为纽带,环环相扣,一环脱接,影响下一环工作,也影响到结汇。
6、问答题:简述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一般程序。
答: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从进口人申请开证到开证行付款后向进口人收回垫款,其中经过多道环节,而且,各种类型的信用证在具体支付细节上不尽相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
最基本环节。
(1)进口人在合同中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
(2)进口人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保证金,请开证行开证。(3)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并寄交通知行。(4)通知行核对印鉴/密押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出口人。
(5)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单证,开出汇
票,送议付行议付。
(6)议付行将汇票和单证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7)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证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7、简述“托收结算方式”对于买、卖双方各自的优、劣程度。
答:
1、优点:
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优点是,(1)手续简便,迅速;(2)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托收行以交付代表货物的单据代表交货。而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条件。因此“即期交单付款”的托收结算,出口商有一定的保障,即不会“财货两空”;(3)进口商只要付了款,或进行了承兑,即取得代表货权的单据,此一做法比“汇款结算方式”安全;(4)有时银行也可能对其客户提供资金融通;(5)“托收业务”收费比较低廉,手续比较简便,这是
指与信用证业务相对比较而言的。
2、缺点:
(1)托收这一做法,相对来说,对出口商较为不利,因为出口商能否按期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资信;(2)、如果进口商因商情变化而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或者承兑后拒不到期付款,或者故意拖延付款,出口商就有可能迟收货款、收不到货款。遇到这种情况,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是没有责任的,这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3)但是就风险程度而言,选择做“D/P即期”比做“D/A 远期”较为安全。因为D/P 即期,一般银行一定要等进口商付了货款之后才交单,出口商是不会落得“货财两空”的境地。因此,只要进口商未付款,货运单据仍在银行,货权仍归出口商,出口商仍可将货物转卖给他人或者运回;(4)“D/A远期”风险较大,因为进口商有可能不来承兑,或者签署承兑书,取得单据后,到期日不来付款,或者少付款,银行和出口商是无可奈何的。
8、简述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答:一方的发盘经对方有效接受,合同即告成立。但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要视其是否具备了一定的条件。不具法律效力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主要可以
归纳为五点。
(1)当事人必须在资源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2)当事人应该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3)合同的标的物和内容都必须合法。(4)买卖双方必须是互为有偿的。(5)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9、议付和结汇是否有区别?
答:议付和结汇概念是不同的。议付是议付行根据信用证条款接受受益人提供单证相符的单据并买入该证项下的汇票,向受益人垫付票款(或待划账后再付给受益人)。结汇是受益人将收入的的外汇按当天牌价卖给国家银行,这叫做结汇。另外还包括进口商以本国倾向按当天牌
价向银行购买外汇也叫结汇。
10、什么是“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采用中性包装的目的是什么? 答: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的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中性包装有“定牌中性”和“无牌中性”之分。定牌中性是指在商品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但不注明生产国别;无牌中性是指商品包装上均不使用任何商标、牌号,也不注明生产国别。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适应国外市场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有利于扩大贸易。
11、问答题: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三种基本险的除外责任一般有哪些? 答:三种基本险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其除外责任一般有: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发货人的责任引起的损失;
(3)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货物就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
(4)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市价跌落以及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承保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12、简述跟单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交易的含义
答;跟单信用证之所以被认为是纯粹的单据交易,原因在于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非单据所涉及的货物、劳务和/或其他履约行为。银行只负责谨慎地审核所有单据,确定单据从表面上看是否符合信用证的条件,是否已代表了所要求的货物,开证行的拒付也只能以
单据上存在的有效不符点为理由。
13、采作托收结算方式,出口商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应注意以下八个问题:①认真调查和考察进口商的资信情况、经营作风和经营能力,掌握有关商品的市场信息,避免与资信不详的客户做托收项下结算方式;②代收行须一家信誉卓著的国际大银行;③原则上争取CIF或CIP成交,并要求对方预付一部分定金;④尽可能做D/P即期,少做或不做D/A远期;⑤对于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要谨慎;⑥弄清进口国的外贸、外汇政策,进口国的海关和卫生检验检疫的规章制度;⑦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制单,以防进口商找借口拒付;⑧安排续做出口信用保险。
14、在出口业务中,与老三种贸易术语FOB、CFR和CIF比较,为什么应该积极推广新三种
贸易术语FCA、CPT和CIP?
答:老三种贸易术语FOB、CFR和CIF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新三种贸易术语FCA、CPT和CIP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目前,集装箱和多式联运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在此情况下,如果不顾贸易术语能适用的运输方式,盲目死盯住FOB、CFR和CIF,会增加出口方的风险责任,把原本“货交承运人”就风险转移延伸到装运港越过船舷,而且将推迟运输单据的出单时间,推迟出口方交单收汇时间,影响出口芳的资金周转和造成利息损失。
所以在出口业务中,应积极推广新三种贸易术语FCA、CPT和CIP的应用。
第十二章 进口合同的履行练习及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目前,我们的进口索赔工作,属于船方和保险公司责任的一般由______代办,属于卖方
责任的则由________办理。
2.进口货物保险费率有________和_________。3.________主要适用于预约保险合同下的进口货物。
4.按《公约》规定,在合同未规定索赔期限情况下,买方行使索赔期限自其收到货物之日起不超过________年。5.进口货物抵达后,由外贸公司或委托________办理报关。
二、单项选择题
1.进口“短卸报告”的签发者为()。A.船方 B.港务局 C.商检局 D.海关
2.法国法规对损害赔偿采用的原则有()。
A.金钱赔偿 B.回复原状 C.金钱上的恢复原状 D.实物赔偿
3.按照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一般习惯,保险金额是以发票的()价格为基数,再加上适当的保险加成率计算得出。A.FOB B.CFR C.FAS D.CIF 4.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规定,若银行发现单证不符拒收单据时,应在收到单据次日起()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A.6 B.7 C.5 D.14
5.进口单位采用逐笔保险方式一般是在()。
A.进口数量较大时 B.进口数量不大时 C.进口产品贵重时 D.进口产品廉价时 6.租船订舱工作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办理,大宗货物一般在交货期前()天向运输机构提出,以便运输机构有足够时间落实舱位工作。A.10 B.30 C.45 D.60
7.特约费率主要适用于()。
A.逐笔保险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 B.自愿保险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 C.预约保险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 D.强制保险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
8.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买卖合同中未规定索赔期限,买方行使索赔权的最长期限为自实际收到货物起不超过()。A.l年 B.60天 C.2年 D.30天 9.进口的货物,如发生残损或到货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而运输单据是清洁的提单应向
()提出索赔。
A.卖方 B 承运人 C.保险公司 D.银行
三、判断题
1.德国法律规定,如果卖方不按时交货,买方不能马上解除合同。()2.特约费率是一种优惠的费率,主要适用于逐笔保险下的进口货物。()3.修改信用证时,可不必经开证行而直接由申请人修改后交给受益人。()
4.目前,我国的进口索赔工作,属于船方和保险公司责任的一般由货运代理或运输公司代
办。()
5.对外索赔,必须在索赔有效期内提出,过期无效,责任方有权不予受理。()
四、简答题
1.对采用CIF条件和信用证支付的出口合同,卖方履行时要经过哪些环节?做到哪几个一
致?为什么?
2.在审核国外来证时,我方应考虑什么问题? 3.简述根本性违约与非根本性违约的区别。4.进口公司在开立信用证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5.怎样办理预约保险?
6.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大陆法和英美法有何分歧?我国对此有何规定
7.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外商催促开证? 8.简述一项有效发盘/受盘必须具备的条件。
9.简述一项发盘效力终止的原因。
五、案例分析题
1.我某公司从意大利某厂商进口该厂生产的某种名牌汽车5 000辆,交货期为 1991年 12月底,该厂无存货。8月份,工厂准备生产,因资金一时困难,未购进钢材及发动机,9月份工厂工人开始要求增加工资,随后罢工达两个月。按该厂生产能力,在余下的时间内显然不能生产 5 000辆汽车,此时,中方应如何处理合同?
2.某英国商人向中国出口聚苯塑料原料2万吨,价格条件为CIF上海。合同的适用法律为英国法。交前,海湾事件发生,英国商人如交货就要通过南非好望角航线,不能走苏伊士运河,故要求中方或提高价格或解除合同。问中方应如何处理?
3.甲公司向丁国A公司买进生产灯泡的生产线。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买方(甲公司)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验,若与合同规定不符,甲公司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A公司索赔。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申请银行开出首批货物的信用证。A公司履行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议付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款项。在第一批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的开证日期临近,甲公司又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此刻,首批货物抵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甲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称:“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请听候指示”。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的单据,审核无误,再次偿付议付行,当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时,该公司拒绝付款赎单。试分析此案中:(1)开证银行和甲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为什么?(2)甲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4.进口商已开信用证(可转让、可分批装货),到期时应出口商的要求修改信用证而进口商答应10天内修改(出口商限定在7天内修改),最后出口商也同意,但出口商由此提出先运出80%数量,其余20%要求加价,从进口商的立场看应如何处理?(1)合同成立,价格可随市场行情升降吗?(2)如果80%仍有利可图,20%的余量可以取消吗?(3)为防止出口商变
相涨价,在信用证上或契约中如何限制?
5.A国商人拟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初级产品转卖,于是向B国商人发盘,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两周后,A国商人收到B国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这时商检机构通知,因该货为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A国商人电请B国商人删除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A国商人认为其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因此无义务。而B国商人坚持A国商人有此义务。试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分析A国商人是否有义务提供产地证?为什么? 6.我A公司向国外B公司发盘,报谷物300公吨,每公吨250美元,发盘有效期为10天。3天后,B公司复电称,对该批货物感兴趣,但要进一步考虑。2天后,B公司两次来电,要求将货物数量增加至600公吨,价格降至230美元/公吨。3天后,我公司将这批谷物卖给了另一外商,并在第10天复电B公司,通知货已售出。但外商坚持我方交货,否则以我方擅自撤约为
由,要求赔偿。问:我方应否赔偿?为什么? 7.我某公司与某外商洽谈进口交易一宗,经往来电传磋商,就合同的主要条件全部达成协议,但在最后一次我方所发的表示接受的传真中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事后对方拟就合同草稿,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研究,故未及时给予答复。不久,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下跌,外商催我开立信用证,我方以合同尚未有效成立为由拒绝开证。试分析:我方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8.我某技术贸易公司就某项技术贸易的进口事宜与国外某客户进行洽谈,经过双方的多次函电往来,最终使交易的已达成,但未订立正式的书面合同。根据双方的函电往来表明,对方应于12月前向我方提供一项技术贸易的出口,而时至此年1月,对方仍未向我方提供该项技术贸易。我方曾多次要求对方履行合约,对方却以未订立正式书面合同为由否认合约已达成。问:(1)双方的交易是否已达成?为什么?(2)就此案例,我方应如何处理?
9.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商人询购某商品,不久,我方收到对方8月15日的发盘,发盘有效期至8月22日。我方于8月20日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对方未作答复。8月21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价格上涨,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表示完全接受对方8月15日的发盘。问:我方的接受能否时合同成立?为什么?
10.某进出口公司欲进口包装机一批,对方发盘的内容为:“兹可供应普通包装机200台,每台500美元CIF青岛,6月份至7月份装运,限本月21日复到我方有效。”我方收到对方发盘后,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复电:“你方发盘接受,请内用泡沫、外加木条包装。”问:我方的接受可否时合同成立?为什么?
11.买卖双方订有长期贸易协议。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11月1日卖方收到买方订购2000件服装的订单,但一直到12月2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2000件服装。买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要求供货。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12.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售某商品。不久我方接到外商发盘,有效期至7月22日。我方于7月24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方发盘,对方一直没有音讯。之后因该商品市价上涨,8月26日突然来电要求我方必须在8月28日前将货物发出,否则,我方将承担违约的法律责
任。问:我方是否应该发货?为什么? 13.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方于6月8日向A商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规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A商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于是我方将信用证退回开征行,再按新价直接向B商发盘,而B商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问:对方的要求是否
合理?为什么?
14.我对外发盘售轴承800套,分别为:101号/200套、102号/100套、103号/200套、104号/300套,限9月20日复到有效。对方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来电表示接受,并附第1080号订单一份。订单内表明的规格为:101号/200套、102号/200套、103号/300套、104号/100套。我方对来电未作处理。数天后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对规格未作详细的规定,仅注明:“as per our order No:1080.”我方凭证按原发盘的规格、数量装运出口,商业发票上注明:“as per order No:1080.”问:我方可否顺利交单结汇?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一、1.货运代理或外贸运输公司、进出口公司2.进口货物保险费率 特约费率3.特约费
率4.2 5.外运公司
二、1.B 2.A 3.D 4.C 5.B 6.C 7.C 8.C 9.B
三、1.√ 2.X 3.X 4.√ 5.√
四、略
五、1.(1)中、意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在合同对适用法律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应按《公约》处理;(2)依《公约》第71条规定,中方可以中止合同;(3)中方应就合同的中止问题,立即通知意方;(4)对方只有提供充分履约保证,中方才可
继续履行合同。
2.(1)合同未规定运输走什么航线,走好望角也属可行的航线;(2)英国已有判例,认为在此情况下卖方如不交货应负违约责任;(3)故中方应坚持卖方交货,不同意提价,如卖方
拒不交货,可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3.(1)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完全有理,而甲公司拒绝付款赎单纯属无理。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证行在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表面相符的情况下,必须承担付款责任。(2)在丁国A公司提交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的情况下,甲公司应根据合同规定,向A公司提出索赔。甲公司无权指令开证行拒付。
4.(1)在对外贸易中,合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一经订立,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双方都必须依照合同履行其义务,任何一方的不履约都构成了对合同的违反,另一方有权请求法律上的裁决。因此,在合约中已明确规定货物价格后,买卖双方必须以这一价格成交,不能再随市场行情的变化,使价格有所升降。出口商要求加价是不合理的。(2)基于上述原则,合同中对于成交数量已作了明确规定后,这一数量也不能随意变更,不能因市场行情变化,任意取消订货或供货,因此20%的余量不能取消。(3)在信用证中一 8 般不宜加入防止出口商变相涨价的条款,但进口商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经过与出口商协商后订人如下条款:No price adjustment shall be allowed after condusion of contract。合同签订后不允许任何价格调整。这样可以保证出口商按合同供货,不进行变相涨价。
5.A国商人有义务提供产地证。因为B国商人在表示接受时,提出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这属于对发盘内容的非实质性添加,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时间内表示反对其间的差异时,仍构成有效接受。此案中,A国商人对B国商人的要求并未反对,而且在收到B国的信用证后,也未立即提出修改。所以A国商人与B国商人的合同达成,并含有提供产地证的内容。如果A国商人不能提供产地证,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6.我方不应赔偿。因为,本案中,B公司两次来电,要求将货物数量增至600公吨,价格降至230美元/公吨,已构成了还盘,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告失效,合同没有成立。既然合同没有成立,也就不涉及擅自撤约的问题。所以,我方不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7.我方拒绝开征有理。因为:我方最后所发传真中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事后外商提交书面合同草稿,我方尚未答复,再次说明合同成立的条件并不具备;合同既未成立,对
外商催我方开征的要求,我方理应拒绝。
8.(1)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因为,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我国与国外当事人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包括电报和电传。此案中,我某技术贸易公司与国外某客户之间的交易是经过双方多次的函电往来达成的,尽管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双方函电往来的内容已构成了合同的内容,所以,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2)就此案例,我方应责成对方履行合同,按双方约定尽快向我方提供技术贸易的出口。另外,我方仍
保留索赔的权利。
9.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因为,我方在8月20日曾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该复电已构成了还盘。该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告失效。所以,当我方8月21日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向对方表示的接受已不具有效力。因此,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
10.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的添加或更改,均视作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受盘人在接受中的添加或更改,如果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了对原发盘的拒绝,其法律后果是否定了原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而本案中,我方在接受通知中,表示对包装条件的添加,并不构成实质变更发盘条件,除非发盘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地表示不同意受盘人的添加,否则该接受仍具效力。因此,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成立。
11.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之间订立的长期贸易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双方之间订立的长期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而卖方于11月1日收到了买方订购2000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12月25日卖方才通知对方不能供应2000件服装,其答复已超过了双方长期协议规定的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的期限,其行为可视作已接受了订单。所以,双方的合同已经
成立。
12.我方不应发货。因为,我方7月24日用电传表示的接受,已超过了发盘规定的有效期,不具有接受的效力,仅相当于一项新的发盘,买卖双方之间无合同关系。所以,我方不应发货。因该货物的市场行情上涨,我方应寻找出价格较高的买方将货物销售出去。
13.对方的要求不合理。根据《公约》的规定,构成一项接受应具备的条件是:1接受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2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3必须在有效期内表示接受;4接受方式必须符合发盘的要求。本案中,我方发盘中特定的受盘人是香港某中间商人A,其发出的接受通知才具有接受的效力。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开来的信用证可视作一项发盘,该发盘必须得到我方的接受,合同才成立。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B商人就要求我方发货是不合理的。14.可能有两种情况:1如果交单议付时,议付行不要求提交订单,则单证相符,我方可顺利结汇。2如果交单议付时,议付行要求提交订单,则我方不能顺利结汇。从本案中看出,对 9 方的接受对我方发盘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已构成了还盘,但我方对来电未作处理,导致对方开来的信用证与我方的发盘内容不符,而我方却按原发盘的内容出运货物,此举势必造成单证不
符,我方无法顺利结汇。
1、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8月5日,收到开证行的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8月28日,我方才收到信用证证实书,该证实书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经办人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你认为,我方
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答:教训:1)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要规定装运日期,还必须规定好信用证的开证日期。信用证下,出口方先备货,等进口方开来信用证并审核无误时才发货,所以如果不规定开证日期,进口方拖延开证,甚至超过合同的装运日期,出口方只会处于被动地位。
2)信用证是一项纯单据业务,审核信用证时要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我方收到信用证证实书,该证实书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但经办人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议付行也未发现。业务员在审证时应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2、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CIF贸易术语,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你认为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
1)我方这样做是不正确的,不应理赔。
2)我方并没有违反合同规定,因为我方将货物装上了直达目的港的班轮,取得了直运提
单,并不是办理的转船运输。
3)CIF贸易条件下,由出口方办理运输,风险自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起发生转移,所以运输途中的一切风险由进口方承担。船公司擅自将货物换装其他船只,进口方无需负责。
3、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简述理由。
答:我方可向保兑行要求付款。因为信用证一旦经保兑行保兑,保兑行即承担和开证行同样的付款责任,若开证行破产了,保兑行应付款。
4、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
证行拒绝。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
答:
1)开证行这样做是正确的。
2)信用证是一项纯单据业务,银行在审核信用证时,只要发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就付款,而不需要审核是否“单货一致”。
3)若进口方发现货物不符合同规定,可凭合同与进口方交涉,要求退货或者赔偿。
5、我某外贸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出口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售货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只简单填写“Payment by L/C”(信用证方式支付)。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该证项下的款项在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受益人在审证时未发现,因此未请对方修改删除。我某外贸公司在交单结汇时,银行也未提出异议。不幸60
外贸案例分析
本文2025-01-28 00:04:48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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