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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机关干部统计报表指标解释(定稿)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二七年机关干部统计报表指标解释(定稿)

第一篇:二七年机关干部统计报表指标解释(定稿)

二○○七年机关干部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与统计对象

本表统计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

二、统计依据与分工

1、统计的原则

①原则上按干部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进行统计。②原则上按照干部的职务进行统计,“就高不就低”。③原则上按干部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进行统计。

2、统计分工

①关于兼职的统计分工:

一是干部在两个以上单位兼任不同级别的职务,由其任较高职务的单位负责统计,并由该单位负责与其他任(兼)职单位联系,以防止重复统计。如:某同志任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兼省人事厅厅长,工资关系在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应由省人事厅负责统计在“正地厅司局级领导职务”栏,并与省委组织部机关负责人才统计的同志联系、沟通情况。

二是干部在同一层次的两个以上单位担任(兼任)相同级别的职务,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依据在本单位担任的职务填报,并负责与干部其他任职单位联系,以防止重复统计。如:某同志任县文化局局长兼县文联主席,工资关系在县文化局,应由县文化局统计在“正乡科级领导职务”栏,并负责与县文联联系,防止重复统计。

三是干部在两个以上不同层次的单位兼任同一级别的职务,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依据在本单位担任的职务填报,并负责与其他单位联系,以防止重复统计。②干部在本年度内已调入另一个单位,暂未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的,应由其新任职单位负责统计,原单位作“调出”统计。

③援藏援疆、对口支援、扶贫、挂职锻炼干部,均由派出单位负责统计。

④兼任地方各级党委常委的军区、军分区、武装部的干部,本表不统计。

三、主要指标解释 第一表 单位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填写时原则上要求使用与本单位公章相一致的汉字名称。

这里特别提到,与单位公章相一致。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基层单位在填报时,随意简化单位名称。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通常使用的法人单位名称。如:江苏省教育厅与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合署,在“单位名称”栏应按江苏省教育厅的公章填写。

有些单位的名称很长,统计表上打印出来不美观,或者根本就打印不下,可不可以使用规范化的汉字简称呢?比如:中国共产党南京市玄武区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可不可以简称为:中共南京市玄武区委统战部?可以,但又不完全是。具体地讲,在使用统计软件时,有两种情况:

第一,在录入基层表的封面时,可以使用单位简称。这里所讲的简称,也就是本单位去年填报报表时所使用的单位名称。

第二,在录入第一表(单位基本情况表)时,必须使用与公章一致的汉字名称。

系统在打印第一表时,遇到单位名称特别长的情况,有可能打印不全,这不影响数据库的内容。在填报、打印其他表格时,系统会自动提取基层表封面单位名称,作为填报单位。

2、法人单位代码:是每个单位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前八位是一个随机数,第九位是校验码。

由于大部分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的法人单位代码只有一个,统计工作中要求区分党(工)委和政府分别统计,代码又不允许重复,怎么办?这里进行统一的规定:

第一,党(工)委和政府已经分别赋码的,分别填报。把党(工)委、武装部、人民团体,以及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干部全部归并在党委系统,统计在“党委办公厅、室”;把政府机关的干部全部统计在“政府办公厅、室”。

第二,仅有一个代码的,作如下处理:把这个代码填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机关的基层表内,党(工)委系统填单位代码时,前八位照抄,第九位填“D”。

3、单位地址:一般填写到县(市、区)。其中乡镇机关在填报时填写到所在乡(镇)。

4、行政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其中:第一、二位表示省(区、市),第三、四位表示地(市、州、盟),第五、六位表示县(市、区、旗)。

在中组部下发的统计软件的“帮助”里,有2006年9月版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各单位在填报本项时,可以查看系统帮助。

行政区划代码是采用基层表方式,对统计数据进行深加工的一个很重要的信息项。各单位在填写时,要认真填写。

一般地,各级机关单位都要填写到所在的县(市、区)。驻地在独立开发区(不属于某个县、区)的,填写为该市的“市辖区”。

5、所属部门:指单位属于哪一类工作部门,按单位的工作业务分类。代码中没有列出的部门,可以填写业务相近的部门代码。没有业务相近的部门代码时,按系统分别填“其他”。

6、单位隶属关系: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层次管理。分为:中央、省(区、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和乡(镇)五级。在填写隶属关系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⑴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单位,按其所处的实际层次填报。如:省地方税务局,填“省(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填“县(市、区、旗)”。

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领导机关,属于上一级党委管理,但其隶属关系一律填本级。如:乡政府的隶属关系填“乡(镇)”。

⑶驻外机构和派出机构一律按其主管单位填写隶属关系。如: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统计时填“省(区、市)”。本省的街道办事处一律填“县(市、区、旗)”。⑷南京市按“地(市、州、盟)”填报,南京市的市辖区按“县(市、区、旗)”填报。

7、是否中央驻地方的单位:省内机关单位一律填“否”。第二表 机关干部基本情况

1、少数民族:指汉族以外的民族。

2、中共党员:指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中共党员同时又是民主党派成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中共党员同时又是共青团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

3、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本表只统计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要注意六点:

第一,按清理认定后的学历进行统计;

第二,两个以上同等学历的,仍统计在原学历层次上。如:两个大学本科学历(双学士学位),在工资政策上“一般享受硕士研究生待遇”,仍统计为“大学本科”;

第三,研究生(或大学等)在读尚未毕业的,按原来的学历统计;

第四,各类肄业生,均按其下一学历层次统计。如:大学肄业,统计为大专。

第五,大学普遍班毕业生,统计为“大学专科”。

第六,学位与学历“不匹配”的,仍按原学历统计。一般地,学士学位对应于大学本科学历,博士、硕士学位对应于研究生学历,但有时候会出现“有学位没有学历,或者有学历没有学位”的现象,在统计时需要注意。如: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统计为“大学本科”。

5、硕士、博士:指教育机构根据学生的专业知识的技术水平而授予的称号,以经国家学位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学位颁发权力的机构所颁发的硕士、博士学位证书为凭证。

要注意三点:

第一,按清理认定后的学位进行统计;

第二,两个以上同等学位的,仍统计在原学位层次上。如:两个学士学位(俗称“双学士”),在工资政策上“一般享受硕士研究生待遇”,不能统计在“硕士”学位栏;

第三,各种荣誉学位,不作为学位统计。

6、年龄:指统计截止日期时的实足年龄(周岁)。如1957年12月出生的人员,在2007年12月31日统计时计算为50周岁;而1958年1月出生的人员,则计算为49周岁。

7、职务:干部职务(级别)依据干部所在单位的“三定”方案和单位级别,按照干部任免机关对干部职务的批复、干部的工作岗位填写。

地方各级人大、政协不驻会的副主任、副主席,未在其他单位按相应职务(级别)统计的,由人大、政协负责统计为本级副职。

各级人大、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其行政、工资关系在原单位的,由原单位统计(其中在原单位已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统计在相当职务项);行政、工资关系在人大、政协的,由人大、政协按相应的领导职务统计。

各级人大、政协的专职常委,按其原职务级别统计在相当职务项:其行政、工资关系在原单位的,由原单位负责统计;行政、工资关系转到人大、政协的,由人大、政协负责统计。

⑴“相当省部级职务”、“相当地厅司局级职务”、“相当县处级职务”、“相当乡科级职务”等,一般指从相应级别的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未明确职务,等待分配,以及免职学习、出国援外、病休半年以上的领导干部。

⑵明确“高配”的干部,原则上在地厅司局级、县处级、乡科级之间跨管理层次“高配”的,按高配的级别统计在“相当职务”栏;在同一管理层次上“高配”的,按实际职务级别统计在领导职务栏。提高政治、生活待遇的,按原职务统计。如:

①由正乡科级岗位“高配”到副县处级的、由正县处级岗位“高配”到副地厅司局级的,分别按“高配”的级别统计为“相当县处级职务”、“相当地厅司局级职务”;

②被明确为副乡(镇)级职务的乡(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等干部,统计在“相当乡科级职务”栏; ③由副乡科级岗位“高配”到正乡科级、副县处级岗位“高配”到正县处级、副地厅司局级岗位“高配”到正地厅司局级的,一律按其实际工作岗位的级别统计在副乡科级、副县处级、副地厅司局级领导职务栏。

⑶除南京市可以出现担任“副省部级领导职务”和“相当省部级职务”的干部以外,其它省辖市不应出现省部级干部;

除南京市的市辖区和被省委明确为副厅级的县(市、区)开发区可以出现担任“副地厅司局级领导职务”和“相当地厅司局级职务”的干部以外,其它县(市、区)不应出现地厅司局级干部;

乡镇层次上不应出现担任副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⑷除南京市可以出现“助理巡视员”以外,其它省辖市不应出现担任地厅司局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除南京市的市辖区和被省委明确为副厅级的县(市、区)开发区可以出现“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以外,其它县(市、区)不应出现担任县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乡镇层次上不应出现担任“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的干部。

⑸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秘书长,按此次公务员登记所确定的职级统计在相应栏。

⑹各级纪检委的副书记、常委、室主任等领导干部按其实际职务级别分别统计在相应的领导职务栏中。

⑺在被省委明确为副厅级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凡属本表统计的,一律按其实际职务级别分别统计在相应的领导职务栏中。

⑻各级纪检委的纪检员、组织部的组织员、法院的审判员、检察院的检察员等,分别统计在相应级别的非领导职务栏中。第三表 机关干部晋升职务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情况

1、晋升职务:系指经任免机关任命,按照职务序列由低向高的变动。比如,从副主任科员变动到主任科员就是晋升。有这几点需要注意:

⑴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和提高政治、生活待遇的不作为晋升职务统计;

⑵在报告期内,晋升两次以上职务的,按最后一次晋升的职务统计。

⑶在报告期内,先晋升职务,后调离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统计其晋升职务情况。

⑷提拔到其他单位任职的,一律由新单位按其晋升情况统计。这里包含机关到机关、机关到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到机关这几种情况,都是由新单位负责统计。

2、经过培训:指晋升职务前5年内,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中参加脱产学习,累计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干部;或者晋升职务前5年内,参加上述脱产学习累计时间不足3个月,晋升职务后已参加由干部培训部门安排的脱产学习,补足3个月的干部。

已列入培训计划,尚未参加培训的不能统计为“经过培训”。参加学历教育的,不能计算为参加干部培训的时间。

3、越级晋升:指超越职务、级别等次的顺序,提拔任用干部。包括由办事员直接晋升为副科长或副主任科员、科员直接晋升为科长或主任科员以上职务,以及下一级副职直接晋升为上一级副职、下一级正职直接晋升为上一级正职的干部。

根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

(一)>》的通知(组厅字[2003]第10号)的规定,副省级城市的副处长(副处级)提拔担任副局长(正处级),按越级晋升统计。其余情况类推。

4、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指年度内已晋升职务的干部,在现职(级)的下一级工作岗位上的年限。越级晋升职务的,实际上没有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过,统计时归入“不满2年”。如:①年度内由副乡长晋升为乡长,“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统计其在副乡科级岗位上的任职年限;②年度内由处长越级晋升为厅长,因为厅长的下一级工作岗位为副厅长(或副厅级职务岗位),所以在统计“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时应计为“0年”,归入“不满2年”,并在“越级晋升”栏反映。

由同级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然后晋升的,计算“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时,应从担任非领导职务时算起。如:由某同志2003年起由科员晋升为县财政局副主任科员,2005年转任县财政局副局长,今年晋升为县财政局局长。统计“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时,应从2003年算起。

5、公开选拔: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的党政领导干部。

对省直单位来说,公开选拔的一般是副厅级的领导干部; 对市直单位来说,公开选拔的一般是副局级,或者讲是副县处级的领导干部;

对县(市、区)和乡(镇)而言,公开选拔的一般是乡科级领导干部。

6、竞争上岗: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在本单位和系统内部,通过公开报名、考试答辩、群众评议、组织考察,产生竞争职位人选,然后按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择优任用的干部。这里所讲的“系统内部”,一般按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确定。如:县公安局及其所辖的公安分局、派出所、交巡警大队、刑警大队等机构,就构成了一个相对的“系统”。

7、要注意以下四点: 第一,“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有明显区别的。“公开选拔”是面向社会的,一般由省委、市委、县委组织,选拔地方领导干部、部门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是面向本单位、本系统内部的,由各级机关部门自行组织,一般选拔单位中层干部。

第二,“竞选”和“竞争上岗”是两回事。比如,在乡人民代表大会上,某同志原来不是副乡长候选人,被人大代表联名推荐为副乡长候选人,最终当选为副乡长,这种情况叫“选任”,不能统计为“竞争上岗”。

第三,“公开选拔”和“考录”是两回事。“公开选拔”的主要是领导干部,“考录”的是普通公务员。

第四,“海选”、“一推双选”、“一推双考”、“双推双考”、“双推双选”、“公推公选”等等,一律统计为“公开选拔”,但前面所讲的“竞选”不能统计为“公开选拔”。

“海选”等,其实就是组织上拿出空缺的职位,面向社会报名,经过多轮逐次淘汰,最终产生拟任职人选。比如“海选”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人选,就应该统计为“公开选拔”。

8、表中其他情况,一律按干部晋升职务时的情况统计。第四表 机关干部交流情况

1、本表统计本年度内机关交流党政人才的基本情况、交流形式及交流去向等情况,本表由交流干部的原单位按干部交流前的职务级别统计。

2、交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法》规定,指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调任、转任、单位内部轮岗、挂职锻炼等形式,有计划地对工作岗位进行调换的干部。上述情况之外的干部调动不作交流统计。

政治面貌、“学历”、“年龄”按交流前的情况统计。

3、任现职满10年交流:指在交流前的岗位上任职达到或超过10年的干部。

4、回避交流: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任职回避条件的规定而进行交流的干部。

5、调任: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调出党政机关任职的干部。

6、转任: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平级调动到其他党政机关的干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7、单位内部轮岗: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在同一机关内部进行岗位轮换的干部。

8、挂职锻炼: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有计划地选拔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担任职务的干部。

9、单位内部交流:指在本机关内部进行交流的干部。

10、交流到外单位:指交流到本机关以外单位的干部。

11、中央单位:指交流到隶属关系为“中央”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

12、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

13、中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

14、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15、本省单位:指交流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隶属关系不是“中央”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

如:从县财政局交流到县地方税务局,就是交流到“本省单位”,但若交流到县国家税务局,就是交流到“中央单位”。

第五表 机关干部免职、降职、辞职和受奖惩情况

1、本表统计本年度内机关地厅司级及以下干部的免职、降职、辞职和受奖励、处分情况。

2、在统计干部的免职、降职、辞职情况时,按干部的原任职务级别统计;在统计干部受奖励、处分情况时,按干部受奖励、处分时的职务级别统计。

3、免职: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被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免除所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不包括机关干部因转任、轮换、挂职锻炼、晋升或降低职务等,需要免除原任职务而改任其他职务的(称为“程序性免职”)或因离(退)休而免除原任职务的干部。

4、降职: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对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由任免机关予以降低职务使用的干部。

5、辞去领导职务:指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根据本人意愿,依据法律规定,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不包括解除与单位工作关系的干部。

(1)因公辞职:指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2)自愿辞职:指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3)引咎辞职:指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4)责令辞职: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6、授予荣誉称号:指省部级及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年度内同一人连续受到两次以上奖励,按奖励等次较高的一次统计;受到两次以上等次相同的奖励,按一次统计。

7、处分: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法》等规定,受到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的干部。

年度内同一人受到两次以上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的,按较重一次统计;同时受到党纪、行政处分的,分别统计。

第六表 机关干部变化情况

1、本表统计机关干部统计数据的变化情况。

2、上年末总数:指上年末本单位《机关党政人才资源统计表》中的“本年末实有数”。这个数一定要照抄去年的底数。因为去年统计错误造成的不平衡,在“实有数与应有数之差”项中体现。

3、录用:指根据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通过考试录用等方式进入机关,•担任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4、应届高等学校毕业生:指录用到机关干部岗位,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5、应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指录用到机关干部岗位,具有中专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应届毕业生,指年度内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学生。不包括视同“应届毕业生”参加招考并被录用的往届毕业生。

6、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指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将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录用到机关干部岗位工作的干部。

7、录用其他:指通过上述(4、5、6、)途径以外的途径,录用到机关干部岗位工作的干部。

8、军转干部安置:指军队、武警部队中军官和文职干部退出现役后安置到机关干部岗位工作的干部。

9、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入):指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助理调研员及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10、机关调入:指从另一机关单位调入到本机关工作的干部。

11、退休:指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干部。

12、辞职:指根据本人意愿,依据有关规定,辞去公职,并解除与单位工作关系,由单位办理辞职手续的干部。

13、辞退:指按照有关规定,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以及因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的干部。

14、开除:指受到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由单位办理开除手续的干部。

15、除名:指根据有关规定,由单位办理除名手续的干部。

16、减少其他:指通过上述(11、12、13、14、15、)途径以外的途径,离开机关干部岗位的干部。

17、调到国有企事业单位:指从本单位调到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

18、调到机关:指从本单位调入到另一机关单位的干部。

19、本年末实有数:指统计截止时间的实有干部人数。第七表 机关干部参加培训情况

1、本表统计本年度内机关干部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参加脱产培训的人数、人次、时间情况,由参训干部所在单位负责统计。

2、参加培训人员合计:指本年度内参加脱产培训的干部人数,一年内参加两次以上培训的干部仍按一人统计。

3、初任培训:指新录用的机关干部在试用期内必须参加的、旨在使其尽快完成角色转变的、突出适应性的培训。

4、任职培训:指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开展的培训。

5、出国出境培训:指机关干部参加的经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或批准,在国外(境外)正式培训机构的培训。

6、累计培训时间:指本年度内机关干部参加的脱产培训时间。一年内参加两次以上培训的,其培训时间累计计算。

7、参加培训总人次:指本单位本年度内参加培训的干部总人次。一个干部一年内参加几次培训,就作几人次统计。

8、政治理论:指对机关干部进行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9、专门业务:指对机关干部开展以公共管理、公共政策、公共经济为主要内容的MPA核心课程的培训;以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现代管理知识、现代科技知识以及其他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10、更新知识:指各地各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机关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结合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年度更新知识培训的重点科目所开展的培训。

11、学历、学位教育:指经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由单位(个人)出资到高等学校进行提高学历、学位(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教育的培训。

12、党校:指机关干部参加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在县级及以上党校的培训。

13、行政学院:指机关干部参加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在各级行政学院的培训。

14、其他培训机构:指机关干部参加的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管理干部院校、培训中心、普通高等院校等各类培训机构的培训。

第二篇:劳动情况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人力资源统计指标解释

一、劳动情况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1、单位从业人员 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在岗职工统计中不包括下列人员:

⑴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⑵从单位领取原材料,在自己家中进行生产的家庭工。

⑶发包给其他单位半成品加工、装配、包装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发包给其他单位的拆洗缝补、房屋修缮、装卸、搬运、短途运输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承包本单位工程或运输业务,其劳动力不由本单位直接组织安排的农村搬运队、建筑队的人员等。

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有计划从农村就近招用,参加铁路、公路、输油输气管线、水利等大型土石方工程工作,工程结束后立即辞退,不得调往新施工地区的民工。

⑸参加单位生产劳动的军工和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以及大中专、技工学校的实习生。

⑹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⑺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长期职工 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在岗职工。临时职工 指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在岗职工。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指单位的在岗职工中,现仍保留农村户籍关系的人员。

3、其他从业人员 指未作在岗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

4、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内部退养职工 指接近正常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退出工作岗位,并办理了内退手续,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由单位按月发给一定生活费的职工。

5、职工 指在单位工作,以工资为生活费主要来源的从业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及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6、本年增加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本单位招收、录用和调入的全部从业人员。

-从农村招收的人员 指从农村劳动力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来自农村的补充自然减员的人数。

调入人员 指在报告期内由外单位调入的人员。包括成建制调入或兼并的人员。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入 指在报告期内,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单位调入的人员。本项指标是调入人员的其中项。

-其他 指未列入以上各项的本单位增加人员。

7、本年减少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离开本单位并不再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全部人员。

退休 指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和条件,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

开除 指由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由单位办理开除手续的人员。

辞退 指按照有关规定,对犯有违纪行为,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以及因其他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的人员。

终止解除合同 指由于正常或非正常原因,与企业终止和解除了劳动合同的人员。

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指在报告期内,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工作的人员。本项指标是调出人员的其中项。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9、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的生活费 指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离开本单位期间从本单位领取的生活费用。

10、职工工资总额: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和生活费。即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不在岗职工生活费两部分。

二、平均人数指标的计算方法

1.月平均人数: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月初人数+月未人数/2 2.季平均人数:以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3后求得。计算公式为:

季平均人数=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3 3.年初至本季止累计平均人数:

年初至本季止累计平均人数=至本季止报告期内年初各月平均人数之和/年初至报告季内月数

三、工资总额具体内容

1、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指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工资。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是指支付给在岗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4)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是指对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6)其他工资:是指其他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2、不在岗职工生活费: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的不在岗职工全部生活补贴、费用。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的生活费。

四、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及其他保险福利费。(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等。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是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一些单位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买断工龄支付给职工的费用。

(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15)由单位负担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第三篇:农经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农经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一、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

1、总收入:指统计范围内的各生产经营单位当年经营的收入中可以用于抵偿本年开支并可在国家、集体、农民及有关单位之间进行分配的农、林、牧、渔、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各项经营收入和利息、租金等非生产性收入。不包括那些不能用来分配、属于借贷性质或暂收性质的收入,如贷款收入、预购定金、国家投资、农民投资、救灾救济等。国家事业单位在农村兴办的属于集体性质的实体,如养鸡场、养猪场等,如果土地所有权仍归乡、村集体所有,当地农民参加生产劳动,其全部收入都应统计在内;如果土地已征用,所有权已转移,则只统计农民参加劳动应分得的那分收入。

总收入中,乡村集体企业收入按各行业的全部收入计算,包括经营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其它收入等;家庭经营中的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等,按当年收获到手的主副产品计算收入,包括已出售、自食自用和储存的主副产品在内。

总收入应按当年价格核算,也就是按当年经济活动发生时的现行价格进行核算。具体核算方法是:各种主产品、副产品出售部分按实际出售价格计算;自食自用和储存的农副产品,按出售全部该产品(包括出售给国家和在市场上出售的)的综合平均价格计算。由于全国市场价格差别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本地区的综合平均价。

2、出售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个人出售给国家和其他购买者的当年生产的农、林、牧、渔、工业和其他产品的收入。不包括农民自食自用、赠送亲友部分。该指标用于衡量统计范围内的商品生产情况。

3、乡镇集体企业收入:指乡镇集体举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及其它企业在本内所获得的各种收入。

4、村组集体经营收入:指村组集体组织和所属企业在本内所得到的全部收入和利息、租金等非生产性收入。

5、农民家庭经营收入:指农户家庭成员在当年各种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全部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

6、其他经营收入:指除乡镇集体企业、村组集体经营、农民家庭经营三种经营形式以外获得的收入(不含转移性收入)。

7、农业收入:包括种植业收入和其他农业收入。

8、种植业收入:种植业指利用农作物的生理机能,通过人工培育以取得农产品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瓜果等其他作物,以及果、桑、茶树的种植。粮食作物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大豆、薯类(包括甘薯、马铃薯等)及其他杂粮作物。经济作物包括棉花、麻类、糖料、油料、烟叶、药材、染料、香料等作物。蔬菜瓜果等其他作物包括各种蔬菜、菜用瓜、果用瓜、菜用豆、蕃茄等,以及绿肥作物、饲料作物、花卉等,果树包括柑桔、苹果、梨、桃、香蕉等鲜果树,干果树不包括在内。

种植业收入指各经营单位和农民当年收获到手的粮食、经济作物、其他作物,以及桑、茶、果(不含蚕茧)等主副产品收入。但生产用的绿肥和青饲料不作为收入,用来沤肥的副产品也不作收入。

出售种植业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个人出售的粮食、棉花、油料等种植业产品收入。

9、其他农业收入:指农民采集野生植物等获取的收入。如采集野生蘑菇、野生蘑耳、野生药材、野生水果等所获收入。

10、林业收入:林业指培育和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和林产品以及利用林木的自然特征以发挥防护林作用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采种、育苗、植树造林、森林抚育、迹地更新、森林保护、天然林场的经营管理,以及对橡胶、漆树、油桐、咖啡、可可、花椒、胡椒、干果树(如板栗、核桃)等林木种植及其他林产品的采集。

林业收入指各经营单位和家庭经营当年采伐竹木收入、出售树苗收入和人工栽培的竹木上不经砍伐而取得的各种林产品收入,如生漆、棕片、五倍子、松脂、紫胶、竹笋、油桐、乌柏子、核桃、板栗、各种林木籽实等收入。桑叶、茶叶、水果、花卉等收入,不应包括在内。

出售林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个人在内出售树苗和上述其他林产品收入。不包括出售桑叶、茶叶、水果、野生林产品的收入。

11、牧业收入:牧业指利用动物的生理机能,通过饲养,繁殖以取得畜产品或役用牲畜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牲畜饲养放牧业、家禽饲养业、其他畜牧业。牲畜饲养放牧包括猪、羊、牛、奶牛、马、驴、骡、骆驼等饲养和放牧。家禽饲养包括鸡、鸭、鹅等的养殖。其他畜牧业包括兔、蚕、蜂等小动物饲养等。

牧业收入指当年出售、屠宰的畜禽、其他小动物和畜、禽产品收入。包括:①家畜、家禽及其他小动物收入,按出售和屠宰的产品计算。畜禽的繁殖和增重,不作为收入。②活的家畜、家禽及其他小动物的产品(如蛋类、羊毛、兔毛、蜂蜜、蜂蜡等)收入,按全部产品计算。③动物屠宰及死亡后的畜产品(如猪鬃、羊皮等)收入,按全部产品计算。牧区和半牧区农民个人出卖大牲畜收入,应作为牧业收入。农区出售肉用牛的收入作为牧业收入。但变卖属于固定资产的役畜的收入,不能作为牧业收入。畜禽的厩肥不作为收入计算。计算牧业收入时应将农民自产自食、自用部分的畜禽产品折价收入全部统计在内。狩猎野生动物所获收入也统计在牧业收入中。

12、渔业收入:渔业指养殖及捕捞水生动植物以取得水产品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海水渔业和淡水渔业。海水渔业包括利用海水进行鱼、虾、贝、珍珠、藻类(如海带、海白菜、紫菜)等水生动植物的养殖以及对海洋水生动植物的捕捞。淡水渔业包括内陆水域养殖鱼、虾、蟹、贝类、珍珠等水生动物及对内陆水域水生动物的捕捞。渔业收入是指当年捕捞天然水生和人工养殖的鱼、虾、蟹、贝类、藻类等淡水水产品和海水水产品的实际收入,包括出售的和自食的部分。

出售渔业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个人内捕捞的水产品(包括人工养殖并捕获的水产品和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通过各种渠道出售所获得的收入。

13、工业收入:工业指采掘自然物质资源和对各种原材料进行加工、再加工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采矿业和制造业。采矿业包括煤炭、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开采和采盐业。制造业包括食品工业、饲料工业、纺织缝纫业、木材加工业、建筑材料制造业、工艺品制造业、金属冶炼及制造业、机械工业、电子工业、化学工业、塑料工业等。

工业收入指从事工业生产经营得到的收入。包括:当年进行手工加工或简单机械加工制成产品的手工业收入,当年进行各种农产品、副产品加工制成产品的农产品加工收入,如碾米、蔗糖、酿酒、榨油、轧花、煤丝、药材加工等和当年进行各种工业品加工制成产品的收入,以及当年开采各种自然资源及对其进一步加工得到的全部收入,如采矿,林木采伐,用铁矿石炼铁,木材加工等。工业收入的计价原则是,出售的部分按实际出售价格计算,来料加工的产品按加工费计算收入,自制自用产品不计收入。

14、建筑业收入:建筑业指建筑物的施工建设、维修及设备安装的物质生产部门。

建筑业收入指当年从事建筑物的施工建设维修和设备安装所得到的收入,即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总收入。在计算建筑业收入时,应注意下列问题:①农村各经营单位所属建筑企业承包农村的建筑安装工程,按完成建筑安装工程的全部价值计算收入。同时,在总费用中要核算建筑安装过程的全部投入和发生的物质费用。②农村各经营单位所属建筑企业进城异地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的,只计算所获实际收入,即承包总价值额减去建筑投入。同时在总费用中核算除建筑投入以外的相关费用。③农民个人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建筑行业打工所获报酬收入,不计算建筑业收入,应统计为外出劳务收入。

15、运输业收入:运输业是运送货物及旅客、装卸和搬运物质的产业部门,包括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和管道运输等。

运输业收入指当年从事本单位以外的货物运送、装卸、搬运和旅客运送的收入。

16、商饮业收入:商饮业是指从事商品流通和饮食行业的部门。

商饮业收入指从事商品流通和饮食行业的乡村各类企业和农户所获得的全部销售收入。

商业收入指专门从事商品收购、销售业务,包括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和农户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具体包括商品售价和收取的代垫运费等全部价外代垫费用,以及实际应缴纳的增殖税额(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减免数)。实际售价和收取的全部价外费用的资料来源是,如有健全的会计核算资料的企业,则按其“损益表”中“商品销售收入”数额填报:无会计核算资料的(如农户),则根据其已实观的商品进销差价和额定的毛利率加以推算,其公式为:

商品销售收入=毛利÷额定毛利率

与此相适应,农村经济总费用和生产费用中应增加商品销售成本这部分,即商品进价。

饮食业收入按营业额计算(即全价)。乡村饮食业如有健全会计核算资料的,按其“损益表”中的“营业收入”计算填报,如无会计核算资料的,则可按已获毛利数额和额定的毛利率推算取得,其公式为:

营业收入=毛利÷额定毛利率

鉴于目前农户家庭经营一般没有完整的核算资料,因此,农民家庭经营中的零星商饮业收入,也可按毛利计算,但应注意核算费用上的差异(如按毛利计算,费用中则不含商品销售成本)。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从1997年起商饮业收入改为按全价计算,但具体执行中存在不少问题。比较突出的是只按全价计算收入,没有按全价核算费用,即在总费用和生产费用中漏掉了商品销售成本(商品进货价)的统计,这样就导致了收入和费用的不对应性,造成统计结果错误。因此,在进行商饮业收入统计时,如果按全价计算收入,必须按全价核算费用(即费用中包括商品进货价);如果按毛利计算收入,则不能按全价核算费用(即费用中不包括商品进货价)。

17、服务业:指为生产、生活提供各种服务活动的部门。

服务业收入指年内提供劳务为日常生活服务所得到的收入。如农民经营的车马店、修理自行车、修理钟表、修理雨伞、行医、理发、做保姆等收入。

18、其他收入:指上述各项生产经营收入以外的全部收入。如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库存粮食物资盘盈、出售以前产品溢价、利息收入、租金收入以及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这里还包括农民家庭的财产性收入,但不包括借贷性的收入。

19、总费用:指实现当年各项生产经营收入应由当年负担的各项费用开支。包括生产费、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三项。由于乡、村两级企业执行的是工商业企业会计制度,如果把乡、村两级企业的费用纳入农村经济收益分配表的费用中,必须对其费用开支资料进行调整后才能使用,也就是将其中的工资部分扣除。其具体步骤:先从乡村企业总费用中减去工资总额,将剩余部分及工资总额中非农村人员的工资计入收益分配统计表的“总费用”中去,将外来农民工的工资计入“外来人员带走劳务收入”中,将剩余部分加到农民经营所得中。

20、生产费用:指为实现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应由当年负担的生产费用。如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粗(精)饲料、水电费、原材料、燃料、维修费、小型工具购置、雇请人员的开支和固定资产折旧。在计算生产费用时,凡利用不计收入的自产产品(原料)进行再生产时,不应作为生产费用支出,如自积自用畜禽厩肥和其他土杂肥、绿肥、青饲料,以及自采野生手工业原料等因不计算生产收入,故也不计入生产费用支出。在生产费用中还应包括产品保险费和递延资产摊销等。

这里所指的生产费用必须同生产收入一致,即获得了当年某项收入而支出的费用,才能计算为当年该项收入的生产费用,包括上年预付结转应由本年负担的费用。不包括本年预付下的各项费用支出。因此,当年获得并计算过收入的项目,其支出的费用计入当年该项目的生产费用;当年未获得也未计算过收人的项目,其支出的费用不计入该项目的生产费用。

由于商业收入按全口径计算,所以费用中还应包括商业流通企业的“商品销售成本”,即企业已销商品应负担的进货原价。该指标根据商品销售成本的发生额填列,或乡镇企业“损益表”中商品销售成本项填列。

获得种植业收入所支出的生产费,称为种植业生产费;获得林、牧、渔业收入所支出的生产费,称为林、牧、渔业生产费。

21、管理费用:指当年经营管理方面的各项开支。如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册凭证、书报、照明和旅差费等。但办理某项专业生产业务(如采购物资、推销产品和制种等)的差旅费分别计入有关生产费用项目,不包括在管理费用内。乡镇集体企业和村组集体经营层次的“管理费用”应扣除直接支付管理人员的工资;而家庭经营层次的“管理费用”也不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管理费用”还应包括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以及无形资产摊销等。

22、净收入:指从总收人中扣除当年经营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后的余额,也就是当年的生产经营收益。计算公式:

净收入=总收入-总费用。

23、投资收益: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经营单位(不含农户)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等向本统计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投资,当年获得的能进行分配的利润、股息等收益。具体包括投资分得的利润、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认购股票应得的股利等。

24、农民外出劳务收入:指本村人员受雇于本村和本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卖劳动而得到的报酬收入(即收入总额扣除相对应的非生活消费方面支出后的余额)。这里主要指外出打工人员(含异地承包人)所得报酬收入。外出的个体工商业者、异地办企业所获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统计在农民家庭经营的相关产业中。对农民带资异地承包的问题要视具体情况进行统计,异地承包所获收入应统计为外出劳务收入,投入资金所获收入应统计为家庭经营收入。

25、可分配净收入总额:指“净收入”、“投资收益”和“农民外出劳务收入”三个指标的合计数。可分配净收入总额可以在国家和国家有关部门,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企业和农户之间进行分配。

26、国家税金:指按照国家税法,当年缴纳的各种税款的实际数额。缴纳以后如有退还或减免数额,应予扣除。

27、农业税:指当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税费改革政策的规定缴纳的税款。

28、其他税金:指农业税以外的各项税收。如耕地占用费、营业税、增值税和契税等。

29、上交国家有关部门:是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在经营纯利润额中本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有关部门交纳的部分,包括上交管理费、各特种基金等。这里不包括向乡镇集体上交的部分。农民家庭经营上交的部分主要指私营企业和个体商户上交的部分。

30、外来投资分利:指外部经营单位和个人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投入到本统计调查单位的经营活动中,年终实际分走的那部分利润。

31、外来人员带走劳务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中,外部人员(农民工)以雇员的身份在本企业劳动,所带走的工资收入部分。农民家庭经营中雇请人员的工资应计入费用中。

32、企业各项留利:指乡村集体企业纯利润额中的企业留利部分。包括企业用于发展生产的基金、用于职工福利事业的基金、用于教育事业的基金等。

33、乡村集体所得: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所得,以及向所属单位和农户收取的各种款项。收取的款项包括农业税附加、村级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以及其他款项等。

34、农业税附加:指按照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规定,以农业税一定比例缴纳的专门用于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等村级三项费用开支的款项。

35、一事一议筹资: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经民主程序讨论同意,当年向农民集资用于村级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道路修建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资金。

36、农民经营所得:指农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实际得到的收入。由于本表为乡镇级和村级共同使用的通用表式,在乡镇级填报时,是指农民在乡镇级集体企业、村组集体经营、农民家庭经营和其他经营形式中实际获得的收入;在村级填报时,是指农民从村组集体经营、家庭经营和村范围内其他经营形式获得的实际收入。具体说,农民经营所得等于“可分配净收入总额”扣除“国家税金”、“上交国家有关部门”、“外来投资分利”、“外来人员带来劳务收入”、“企业各项留利”、“乡村集体所得”后的余额。

37、农民从乡镇集体企业得到收入:指农民在乡镇级集体企业劳动获取的工资收入、工资性奖励收入和从乡镇集体得到的其他有关收入。本指标只在村级核算农民收入时使用,从乡镇级开始本指标数值应该空白(因从乡镇一级开始,乡镇企业的收益分配资料已经进入整体农村经济收益分配指标体系的运行)。

38、农民从集体再分配收入:指农民作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初次分配结束后,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得到的再分配收入。包括干部报酬、抚恤金、优抚金、退休金、社会性奖金(如舍己救人奖、精神文明奖、计划生育奖等)和土地征用补偿等收入。

39、农民所得总额:指农民当年从事各种生产和非生产经营活动得到的全部实际可支配收入。在村级填报时,指“农民经营所得”、“从集体再分配得到收入”、“农民从乡镇级集体企业得到收入”三者之和;在乡镇一级填报时,指“农民经营所得”和“从集体再分配收入”两者之和。

40、从集体外获转移性收入:指农民家庭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获得的转移性收入净值。包括在外人口寄回和带回、农村外部亲友赠送、保险赔款、国家救济款、国家发放的残废军人补贴、土地补偿费、退耕还林补贴、种粮农民获得的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及农机补贴等。

二、农民负担情况统计

1、上交集体各种款项:指农户年内上交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款项。其中包括以罚款名义收取的款项。不包括一事一议筹资、集资摊派和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交纳的款项。

2、土地承包金:指农户以承包金名义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各种款项。包括专业或招标承包果园、鱼塘、机动地、“四荒”,按合同规定上交的承包金。

3、共同生产费用:指农户以“村级共同生产费用”名义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各种款项。如:水利设施维修费、灌溉和排涝费、集体林木管护费等。‘

4、建房收费: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户收取的有关农民建房方面的款项。如:宅基地费等。

5、上交集体各种款项的其他款项:指农户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上述项目以外的款项,其中包括以罚款名义收取的款项。如:土葬时交纳的款项(墓地占用费、林木补偿费、占用林地安置补偿费等);对采取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以承包费等名义交纳的费用;计划生育方面的收费。

6、一事一议筹资:指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当年向农民收取的用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内道路、农业综合开发等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

7、一事一议筹劳:指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当年组织农民出工进行村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内道路、农业综合开发等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的用工数。以工日计算。已取消农村“两工”的地方填报。

8、农业生产性收费:指由政府定价、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向农户收取的农业生产性费用。主要包括农业灌溉水费、农业灌溉电费等。

9、农业灌溉水费:指国有水利工程水费、民办民营小型水利工程水费等。

10、农业灌溉电费:指用电机为动力抽水灌溉农田,消耗电所支出的费用。包括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承担的电费。

11、农业生产性收费的其他收费:指上述项目以外的农业生产性收费。如:农业科技推广费、植物保护收费,易涝地区排涝排渍费、畜禽防疫费等。

12、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在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以及为特定群体提供特殊管理服务,按照非盈利原则收取的费用。它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一种重要形式。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证照工本费、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等。

13、农民建房收费:指有关部门或单位向旧房翻建新房、用耕地和非耕地建房户收取的办证工本费和其他收费。如:耕地开垦费等。

14、外出务工经商收费:指有关部门或单位向外出务工经商农民收取的办证工本费和其他收费。

15、农机、摩托车、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收费:农机是指20马力以下的小型方向盘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20马力以上的大中型拖拉机(不包括联合收割机)。摩托车是指普通摩托车(最大设计时速大于50公里/小时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毫升,包括二轮、三轮)、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时速小于等于50公里/小时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50毫升)。三轮汽车是指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公里/小时,具有三个车轮和驾驶室,采取方向盘转向、由传动轴传递动力。低速载货汽车是指原四轮农用运输车,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70公里/小时,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农机、摩托车、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收费是指有关部门或单位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号牌、号牌架、行驶证、年检费等)、养路费,摩托车、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牌证费、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考试费、养路费等项收费。不包括载货汽车、载客汽车和微型客、货汽车的收费。

16、计划生育收费:指有关部门或单位向农村生育户收取的办证工本费、社会抚养费和其他收费。

17、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其他收费:指上述项目以外的收费。如:有关证照工本费(身份证、结婚证等),殡葬收费,生猪屠宰收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18、农村义务教育收费:指政府举办的农村小学、初中向学生收取的教育费用。不包括各种教育集资和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私立学校及高等教育学校等收取的费用。

19、一费制收费:指政府举办的农村小学、初中,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一次性向学生收取的费

二七年机关干部统计报表指标解释(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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