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石油库和罐区安全规定

第一篇:中石化石油库和罐区安全规定
石油库和罐区安全规定
基本要求
1.1本规定所称石油库指油田、销售企业收发和储存原油、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润滑油、沥青和重油等储运设施。
1.2 本规定所称罐区指炼化企业收发和储存原油、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润滑油、沥青和重油等储运设施。
1.3新建、改建、扩建石油库和罐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中油田企业石油库应符合《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规定;炼化企业罐区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规定;销售企业石油库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规定。2职责
2.1 石油库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工程师或专职安全员,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
2.2 石油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2.2.1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加强班组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2.2 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等,定期检查、考核。
2.2.3 对重点防火部位要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制定应急预案,每季度组织1次演练。
2.2.4 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每月组织1次安全检查。
2.2.5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记录、档案,做好基础管理工作。
2.2.6 负责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消防联防组织,制定联防公约,加强联系,定期活动。
2.3罐区安全管理作为炼化企业安全管理的组成部分,执行本企业相关管理规定。
3安全管理
3.1 石油库及远离炼化企业的独立罐区应设置包围整个区域的围墙,实施封闭化管理,24小时有人值班。
3.2 石油库及远离炼化企业的独立罐区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严禁将香烟、打火机、火柴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和罐区。3.3进入石油库、罐区车辆管理
3.3.1 进入石油库、罐区机动车辆应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灭火器材。3.3.2各种外来机动车辆装卸油后,不准在石油库内停放和修理。除本企业消防车外,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进入石油库和罐区。
3.3.3装卸油品的机动车辆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4防火防爆
4.1 石油库和罐区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4.2 储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发电间等重点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2894和中国石化《HSE标识规范》。
4.3储存、收发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区、泵房、装卸作业等作业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其设置数量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标定。
4.4 靠山修建的石油库、覆土隐蔽库应在库区周围修筑防火沟、防火墙或防火带,防止山火侵袭。每年秋季应对防火墙内的枯枝落叶、荒草等进行清除。4.5 防火堤容积应符合要求,并应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渗漏。防火堤内不得种植作物或树木,不得有超过0.15m高的草坪。防火堤与消防道路之间不得种植树木,覆土罐顶部附件周围5m内不得有枯草。
4.6 甲、乙类油品泵房应加强通风,间歇作业的室内油蒸气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4%;连续作业8小时以上的,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付油亭下部设有阀室或泵房的,应敞口通风,不得设置围墙。5设备管理
5.1 石油库和罐区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管理,确保设备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5.2 完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修理记录等;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检记录,制定检修计划等。5.3检测设备应满足检测环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经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级以上石油库和有条件的石油库应配置测厚仪、试压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检测设备。5.4储罐及附件
5.4.1 新建或改建储罐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5.4.2 储存甲、乙A类油品的地上储罐,应采用浮顶或内浮顶储罐,新建外浮顶罐应采用二次密封装置。
5.4.3储罐应按规范要求,安装高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和自动切断联锁装置。
5.4.4储罐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和钢板测厚,在用储罐应视其腐蚀严重情况增加检测次数。
5.4.5 罐体应无严重变形,无渗漏。罐体铅锤的允许偏差不大于设计高度的1%(最大限度不超过9cm)。罐内壁平整、无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50cm高度应进行防腐处理。罐外表无大面积锈蚀、起皮现象,漆层完好。
5.4.6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量油口等齐全有效;储罐阻火器应为波纹板式阻火器。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消除、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各部件螺栓齐全、紧固;浮盘、浮梯运行正常、无卡阻,浮盘、浮仓无渗漏;浮盘无积油、排水管畅通。
5.4.7 储罐进出物料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态在控制室应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的检测、安全自保等措施,防止物料超高、外溢。
5.4.8储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应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5.5 泵
5.5.1严格执行泵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严禁带故障运行。
5.5.2加强泵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做好泵运行记录。
5.5.3新安装的泵和经过大修的泵,应进行试运转,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5.5.4 泵及管组应标明输送液体品名、流向,泵房内应有工艺流程图。5.5.5 泵联轴器应安装便于开启的防护罩。5.6管道
5.6.1 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道,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5.6.2使用中的管道应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压力管道检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5.6.3加强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清除周边杂草杂物,排除管沟内积水。
5.6.4 穿越道路、铁路、防火堤等的管道应有套管保护。
5.6.5 管道应有工艺流程图、管网图。埋地管道除应有工艺流程图外,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准确无误。
5.6.6管道应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埋地管道时间5年以上,每年应在低洼、潮湿处开挖检查1次。
5.6.7 管道穿过防火堤处应严密填实。罐区雨水排水阀应设置在堤外,并处于常闭状态。阀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
5.6.8石油库内输油管道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储罐组防火堤处,应设隔断墙。油库内输油管线管沟应全部用砂填实。
5.7锅炉等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和维修,按有关规定执行。6 电气管理
6.1 电气设置与管理
6.1.1 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设置在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保护要求;设置在一般用电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长期安全运行要求。
6.1.2 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储罐区、桶装油品区、收发油作业区、油泵房等危险区域的上空。
6.1.3 电缆穿越道路应穿管保护,埋地电缆地面应设电缆桩标志。通往趸船的线路应采用软质电缆,并留有足够的水位变化余量。
6.1.4 架空线路的电杆杆基或线路的中心线与危险区域边沿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大于1.5倍杆高。
6.1.5 在危险区域内使用临时性电气装置(包括移动式电气装置)应执行《中国石化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6.2 电气运行管理
6.2.1 石油库应有完整的电力电缆分布情况和变配电、发电设施、输电线路等电器设备记录。
6.2.2 变、配电所宜建立电工值班制度,且每班不得少于2人;当不设专职值班电工时,应定期巡视(每周至少巡视2次)。
6.2.3 自备发电机每周至少起动一次,每次运转时间不应少于15min。6.2.4 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高压电缆、高压器具及继电保护装置应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低压电缆每年应测量1次绝缘电阻并进行绝缘分析。油浸式电缆应检查终端头的渗漏情况并及时处理。6.2.5 高压配电装置的操作应按规定填写操作票,由1人监护,另1人按操作票规定的程序执行,禁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
6.2.6 线路、设备突然停电后,应立即分断其电源开关并查明原因,禁止强行试送电。
6.3 电气检修管理
6.3.1 对架空线路应定期进行巡检,并注意沿线环境情况,遇异常气候时应作特殊巡检。
6.3.2 线路停电检修前,应填写停电通知单,停电线路的开关上应悬挂警示标志牌。对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须按电业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6.3.3 当在被检修的停电设备附近有其他带电设备或裸露的带电体时,应保持足够的电气间距或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屏障保护措施。
6.3.4在爆炸危险区内,禁止对设备、线路进行带电维护、检修作业;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因工作需要进行带电检修时,应按有关安全规定作业。6.4 防雷、防静电
6.4.1 石油库和罐区防雷、防静电的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6.4.2 石油库和罐区应绘制防雷、防静电装置平面布置图,建立台账。6.4.3 石油库和罐区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进行两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接地线应做可拆装连接。
6.4.4 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当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设共用接地装置时,按最小值考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 Ω。
6.4.5铁路装卸油设施钢轨、输油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按规范作等电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6.4.6 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
6.4.7 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装或输送甲、乙类油品。6.4.8 不准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能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作业。使用金属材质时应与罐体跨接,操作时不得猛拉快提。
6.4.9在爆炸危险场所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6.4.10不准在爆炸危险场所用化纤织物拖擦工具、设备和地面。
6.4.11 严禁用压缩空气吹扫甲、乙类油品管道和储罐,严禁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对设备、器具吹扫和清洗。
6.4.12储罐、罐车等容器内和可燃性液体的表面,不允许存在不接地的导电性漂浮物;油轮装油时,不准将导体放入油舱内。
6.4.13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泵房的门外和装卸作业操作平台扶梯入口处等应设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装置。7消防管理
7.1 石油库和罐区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国石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中国石化消防达标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职消防与义务消防相结合的原则,共同做好消防工作。7.2 消防组织
7.2.1 石油库应设置专人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并指定防火责任人。
7.2.2 石油库按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或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业务培训、消防演练。7.3 消防设施配置
7.3.1 消防设施、装备、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7.3.2 各作业场所和辅助生产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灭火器材。露天设置的手提式灭火器应安放在挂钩、托架或专用箱内,并应防雨、防尘、防潮。各类灭火器应标识明显、取用方便,并按期检验、充气、换药,不合格的灭火器应及时报废、更新。
7.3.3 石油库和罐区应安装专用火灾报警装置(电话、电铃、警报器等),爆炸危险区域的报警装置应采用防爆型,保证及时、准确报警。
7.3.4 按有关规范配置消防车。消防车辆应随时处于完好状态。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到达火场。
7.3.5 通信、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应满足防火灭火的需要。
7.4 制定灭火作战方案、应急预案,绘制消防流程及水源分布图、消防器材配置图等。7.5供水系统
7.5.1 消防水池内不得有水草、杂物,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7.5.2 系统启动后,冷却水到达指定喷淋罐冷却时间应不大于5min。7.5.3地下供水管道应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保持常开,管道每半年冲洗一次。
7.5.4定期巡检消火栓,每季度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试验。距消火栓1.5m范围内无障碍,地下式消火栓标志明显,井内无积水、杂物;
7.5.5消防泵应每天盘车,每周应试运转一次,系统设备运转时间不少于15min。
7.5.6 泵房内阀门标识明显,启闭灵活。
7.5.7 消防水带应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的专用箱内,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7.5.8 固定冷却系统每季度应对喷嘴进行一次检查,清除锈渣,防止喷嘴堵塞。储罐冷却水主管应在下部设置排渣口。7.6 泡沫灭火系统
7.6.1 系统启动后,泡沫混合液到控制区内所有储罐泡沫产生器喷出时间应不大于5min。
7.6.2 泡沫液应储存在0—400C的室内,每年抽检1次泡沫质量。7.6.3 空气泡沫比例混合器每年进行一次校验。
7.6.4 泡沫产生器应保持附件齐全,滤网清洁,无堵塞、腐蚀现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
7.6.5各种泡沫喷射装备应经常擦拭,加润滑油,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7.6.6 泡沫管道应加强防腐,每次使用后均应用清水冲洗干净,清除锈渣;泡沫支管控制阀应定期润滑,每周启闭1次。7.7 消防系统主要组件涂色
7.7.1 消防水泵、给水管道涂红色。
7.7.2泡沫泵、泡沫管道、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涂黄色。
7.7.3 当管道较多,与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也可涂相应的色带或色环。8装卸作业 8.1装卸作业是指石油库码头、铁路、公路的油品收发作业。8.2装卸作业设施建设、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8.3装卸准备
8.3.1 应编写装卸作业指导书,检查设施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8.3.2铁路槽车入库后,应及时安放铁鞋,防止溜车。
8.3.3 认真核对车船号、油品品名、牌号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检查车船技术状况和铅封情况。及时采样、化验、计量,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8.4装卸作业
8.4.1 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收、发、输转作业。
8.4.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严守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8.4.3 容器内应避免出现细长的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剥离,铁路槽车卸油结束时,禁止打开鹤管透气阀向鹤管内进气。8.4.4 铁路槽车卸油,轻质油品应静置15 min以上,粘质油品应静置20 min以上;汽车罐车卸油,应静置15 min以上;油轮和舶船装、卸油,应静置10 min以上,若油舱容积大于5000m3应静置30 min以上。
8.4.5 铁路槽车装、卸油完成,均应静置2min以上,才能提起鹤管;汽车罐车装油作业前后,插入和提起鹤管均应静置2min以上,鹤管应轻提轻放。8.4.6储罐汽车接地线的连接,应在储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封闭罐盖以后进行。
8.4.7 油轮在装卸作业前,应先将船体与陆地接地端进行接地。使用软管或输油臂输送油品前,应进行电气连续性检查。遵循先搭接线后接管,作业后先拆管后拆搭接线的原则。
8.4.8铁路罐车、汽车罐车、油轮、储罐等储存容器,装卸前和装卸后均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8.4.9 汽车罐车装卸应有防静电防溢油的联锁措施。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严禁接在装卸油口处。8.4.10严禁喷溅式装卸油作业。装车鹤位应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m处。装车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装车速度不应大于4.5m/s。
8.4.11储罐储液不得超过安全高度,应有防止超装的措施。
8.4.12 当采用金属管嘴或金属漏斗向金属油桶装油时,必须使其保持良好的接触或连接,并可靠接地。8.4.13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第二篇:中国石化石油库和罐区安全管理规定(201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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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1.1 本规定所称石油库指油田、销售企业收发和储存原油、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润滑油、沥青和重油等储运设施。
1.2 本规定所称罐区指炼化企业收发和储存原油、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润滑油、沥青和重油等储运设施。
1.3 新建、改建、扩建石油库和罐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中油田企业石油库应符合 《石 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 规定;炼化企业罐区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50160 规定;销售企业石油库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规定。职责
2.1 石油库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工程师或专职安全员,班组设置兼职安全 员。2.2 石油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2.2.1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加强班组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2.2 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考核标准和 奖惩办法等,定期检查、考核。
2.2.3 对重点防火部位要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制定应急预案,每季度组织 1 次 演练。
2.2.4 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每月组织 1 次安全检查。
2.2.5 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记录、档案,做好基础管理工作。
2.2.6 负责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消防联防组织,制定联防公约,加强联系,定期活动。
2.3 罐区安全管理作为炼化企业安全管理的组成部分,执行本企业相关管理规定。安全管理
3.1 石油库及远离炼化企业的独立罐区应设置包围整个区域的围墙,实施封闭化管理,24 小时有人值班。
3.2 石油库及远离炼化企业的独立罐区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严 禁将香烟、打火机、火柴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和罐区。
3.3 进入石油库、罐区车辆管理
3.3.1 进入石油库、罐区机动车辆应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灭火器材。
3.3.2 各种外来机动车辆装卸油后,不准在石油库内停放和修理。除本企业消防车外,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进入石油库和罐区。
3.3.3 装卸油品的机动车辆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 合接地要求。防火防爆
4.1 石油库和罐区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4.2 储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发电间等重点部位应设置安全 标志和警示牌。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2894 和中国石化《HSE 标 识规范》。
4.3 储存、收发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区、泵房、装卸作业等作业场所应设 可燃气体报警器,其设置数量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 范》GB50493,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标定。
4.4 靠山修建的石油库、覆土隐蔽库应在库区周围修筑防火沟、防火墙或防火带,防止山 火侵袭。每年秋季应对防火墙内的枯枝落叶、荒草等进行清除。
4.5 防火堤容积应符合要求,并应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渗漏。防火堤内不得种植 作物或树木,不得有超过 0.15m 高的草坪。防火堤与消防道路之间不得种植树木,覆土罐 顶部附件周围 5m 内不得有枯草。
4.6 甲、乙类油品泵房应加强通风,间歇作业的室内油蒸气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 4%;连 续作业 8 小时以上的,应低于爆炸下限的 1%。付油亭下部设有阀室或泵房的,应敞口通 风,不得设置围墙。设备管理
5.1 石油库和罐区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管理,确保设备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5.2 完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修理 记录等;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检记录,制定检修计划等。
5.3 检测设备应满足检测环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经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级 以上石油库和有条件的石油库应配置测厚仪、试压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接地电阻测 试仪等检测设备。
5.4 储罐及附件
5.4.1 新建或改建储罐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5.4.2 储存甲、乙 A 类油品的地上储罐,应采用浮顶或内浮顶储罐,新建外浮顶罐应采用 二次密封装置。
5.4.3 储罐应按规范要求,安装高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和自动切断 联锁装置。
5.4.4 储罐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和钢板测厚,在用储罐应视其腐蚀严重情况增加检测次数。5.4.5 罐体应无严重变形,无渗漏。罐体铅锤的允许偏差不大于设计高度的 1%(最大限度 不超过 9cm。罐内壁平整、无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 50cm 高度应进行防腐处理。罐外表 无大面积锈蚀、起皮现象,漆层完好。
5.4.6 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量油口等齐全有效;储罐阻火器应为波纹板 式阻火器。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消除、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各部件螺栓齐全、紧固;浮盘、浮梯运 行正常、无卡阻,浮盘、浮仓无渗漏;浮盘无积油、排水管畅通。
5.4.7 储罐进出物料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态在控制室应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 作,并有防止误操作的检测、安全自保等措施,防止物料超高、外溢。
5.4.8 储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应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5.5 泵
5.5.1 严格执行泵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严禁带故 障运行。
5.5.2 加强泵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做好泵运行记录。
5.5.3 新安装的泵和经过大修的泵,应进行试运转,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5.5.4 泵及管组应标明输送液体品名、流向,泵房内应有工艺流程图。
5.5.5 泵联轴器应安装便于开启的防护罩。
5.6 管道
5.6.1 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道,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5.6.2 使用中的管道应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压力管道检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5.6.3 加强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清除周边杂草杂物,排除管沟内积水。
5.6.4 穿越道路、铁路、防火堤等的管道应有套管保护。
5.6.5 管道应有工艺流程图、管网图。埋地管道除应有工艺流程图外,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准确无误。
5.6.6 管道应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埋地管道时间 5 年以上,每年应在低洼、潮湿处开挖检 查 1 次。
5.6.7 管道穿过防火堤处应严密填实。罐区雨水排水阀应设置在堤外,并处于常闭状态。阀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
5.6.8 石油库内输油管道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储罐组防火堤处,应设隔断墙。石 油库内输油管线管沟应全部用砂填实。
5.7 锅炉等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和维修,按有关规定执行。电气管理
6.1 电气设置与管理
6.1.1 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 设置在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保护要求; 设置在一般用电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长期安全运行要求。
6.1.2 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储罐区、桶装油品区、收发油作业区、油泵房等 危险区域的上空。
6.1.3 电缆穿越道路应穿管保护,埋地电缆地面应设电缆桩标志。通往趸船的线路应采用 软质电缆,并留有足够的水位变化余量。
6.1.4 架空线路的电杆杆基或线路的中心线与危险区域边沿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大于 1.5 倍 杆高。
6.1.5 在危险区域内使用临时性电气装置(包括移动式电气装置)应执行《中国石化临时 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
6.2 电气运行管理
6.2.1 石油库应有完整的电力电缆分布情况和变配电、发电设施、输电线路等电器设备记 录。6.2.2 变、配电所宜建立电工值班制度,且每班不得少于 2 人;当不设专职值班电工时,应定期巡视(每周至少巡视 2 次。
6.2.3 自备发电机每周至少起动一次,每次运转时间不应少于 15min。6.2.4 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高压电缆、高压器具及继电保护装置应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低压电缆每年应测量 1 次绝缘电阻并进行绝缘分析。油浸式电缆应 检查终端头的渗漏情况并及时处理。
6.2.5 高压配电装置的操作应按规定填写操作票,由 1 人监护,另 1 人按操作票规定的程 序执行,禁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
6.2.6 线路、设备突然停电后,应立即分断其电源开关并查明原因,禁止强行试送电。
6.3 电气检修管理
6.3.1 对架空线路应定期进行巡检,并注意沿线环境情况,遇异常气候时应作特殊巡检。6.3.2 线路停电检修前,应填写停电通知单,停电线路的开关上应悬挂警示标志牌。对高 压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须按电业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
6.3.3 当在被检修的停电设备附近有其他带电设备或裸露的带电体时,应保持足够的电气 间距或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屏障保护措施。
6.3.4 在爆炸危险区内,禁止对设备、线路进行带电维护、检修作业;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因工作需要进行带电检修时,应按有关安全规定作业。
6.4 防雷、防静电
6.4.1 石油库和罐区防雷、防静电的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6.4.2 石油库和罐区应绘制防雷、防静电装置平面布置图,建立台账。
6.4.3 石油库和罐区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进行两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接地线 应做可拆装连接。
6.4.4 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当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 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设共用接地装置时,按最小值考虑,其接地电阻不 应大于 4Ω。
6.4.5 铁路装卸油设施钢轨、输油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按规范作等电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Ω。
6.4.6 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
6.4.7 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装或输送甲、乙类油品。
6.4.8 不准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能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作业。使用金 属材质时应与罐体跨接,操作时不得猛拉快提。
6.4.9 在爆炸危险场所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6.4.10 不准在爆炸危险场所用化纤织物拖擦工具、设备和地面。
6.4.11 严禁用压缩空气吹扫甲、乙类油品管道和储罐,严禁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 对设备、器具吹扫和清洗。
6.4.12 储罐、罐车等容器内和可燃性液体的表面,不允许存在不接地的导电性漂浮物; 油轮装油时,不准将导体放入油舱内。
6.4.13 储存甲、乙、丙 A 类油品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泵房的门外和装卸作业操作平台扶梯入口处等应设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装置。消防管理
7.1 石油库和罐区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国石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及《中国石化消防达标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职消防与义 务消防相结合的原则,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7.2 消防组织
7.2.1 石油库应设置专人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并指定防火责任人。
7.2.2 石油库按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或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业务培训、消防演练。
7.3 消防设施配置
7.3.1 消防设施、装备、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定期组织检 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7.3.2 各作业场所和辅助生产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灭火器材。露天 设置的手提式灭火器应安放在挂钩、托架或专用箱内,并应防雨、防尘、防潮。各类灭火 器应标识明显、取用方便,并按期检验、充气、换药,不合格的灭火器应及时报废、更新。
7.3.3 石油库和罐区应安装专用火灾报警装置(电话、电铃、警报器等,爆炸危险区域的 报警装置应采用防爆型,保证及时、准确报警。
7.3.4 按有关规范配置消防车。消防车辆应随时处于完好状态。接到火灾报警后,5 分钟 内到达火场。
7.3.5 通信、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应满足防火灭火的需要。
7.4 制定灭火作战方案、应急预案,绘制消防流程及水源分布图、消防器材配置图等。
7.5 供水系统
7.5.1 消防水池内不得有水草、杂物,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
7.5.2 系统启动后,冷却水到达指定喷淋罐冷却时间应不大于 5min。
7.5.3 地下供水管道应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保持常开,管道每半年冲洗一次。
7.5.4 定期巡检消火栓,每季度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试验。距消火栓 1.5m 范围内无障碍,地下式消火栓标志明显,井内无积水、杂物;
7.5.5 消防泵应每天盘车,每周应试运转一次,系统设备运转时间不少于 15min。
7.5.6 泵房内阀门标识明显,启闭灵活。
7.5.7 消防水带应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的专用箱内,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7.5.8 固定冷却系统每季度应对喷嘴进行一次检查,清除锈渣,防止喷嘴堵塞。储罐冷却 水主管应在下部设置排渣口。
7.6 泡沫灭火系统
7.6.1 系统启动后,泡沫混合液到控制区内所有储罐泡沫产生器喷出时间应不大于 5min。7.6.2 泡沫液应储存在 0~40℃的室内,每年抽检 1 次泡沫质量。
7.6.3 空气泡沫比例混合器每年进行一次校验。
7.6.4 泡沫产生器应保持附件齐全,滤网清洁,无堵塞、腐蚀现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
7.6.5 各种泡沫喷射装备应经常擦拭,加润滑油,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7.6.6 泡沫管道应加强防腐,每次使用后均应用清水冲洗干净,清除锈渣;泡沫支管控制 阀应定期润滑,每周启闭 1 次。
7.7 消防系统主要组件涂色
7.7.1 消防水泵、给水管道涂红色。
7.7.2 泡沫泵、泡沫管道、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涂黄色。
7.7.3 当管道较多,与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也可涂相应的色带或色环。装卸作业
8.1 装卸作业是指石油库码头、铁路、公路的油品收发作业。
8.2 装卸作业设施建设、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8.3 装卸准备
8.3.1 应编写装卸作业指导书,检查设施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8.3.2 铁路槽车入库后,应及时安放铁鞋,防止溜车。
8.3.3 认真核对车船号、油品品名、牌号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检查车船技术状况和铅封 情况。及时采样、化验、计量,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8.4 装卸作业
8.4.1 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收、发、输转作业。
8.4.2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符合防 爆要求的工具,严守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
8.4.3 容器内应避免出现细长的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剥离,铁路槽车卸油结束时,禁止打开鹤管透气阀向鹤管内进气。
8.4.4 铁路槽车卸油,轻质油品应静置 15min 以上,粘质油品应静置 20min 以上;汽车罐 车卸油,应静置 15min 以上;油轮和舶船装、卸油,应静置 10min 以上,若油舱容积大于 5000m3 应静置 30min 以上。
8.4.5 铁路槽车装、卸油完成,均应静置 2min 以上,才能提起鹤管;汽车罐车装油作业 前后插入和提起鹤管均应静置 2min 以上,鹤管应轻提轻放。
8.4.6 储罐汽车接地线的连接,应在储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封 闭罐盖以后进行。
8.4.7 油轮在装卸作业前,应先将船体与陆地接地端进行接地。使用软管或输油臂输送油 品前,应进行电气连续性检查。遵循先搭接线后接管,作业后先拆管后拆搭接线的原则。
8.4.8 铁路罐车、汽车罐车、油轮、储罐等储存容器,装卸前和装卸后均应经过规定的静 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8.4.9 汽车罐车装卸应有防静电防溢油的联锁措施。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 子板上,严禁接在装卸油口处。
8.4.10 严禁喷溅式装卸油作业。装车鹤位应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 0.2m 处。装车初速度不 宜大于 1m/s,装车速度不应大于4.5m/s。
8.4.11 储罐储液不得超过安全高度,应有防止超装的措施。
8.4.12 当采用金属管嘴或金属漏斗向金属油桶装油时,必须使其保持良好的接触或连接,并可靠接地。
8.4.13 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主题词:印发 设施 安全 规定 通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办公厅
2011 年 8 月 11 日印发
第三篇:中石化石油库管理制度
中石化石油库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油库内部机构和主任职责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一节 安全组织与领导 第二节 安全制度与教育 第三节 安全监督与检查 第四节 安全规定 第五节 消防管理 第六节 劳动保护
第七节 事故管理规定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一节 油品收、发、保管 第二节 油品计量 第三节 油品质量 第四节 财会
第五章 设备管理
第一节 储、输油设备 第二节 电气设备 第三节 油桶管理 第六章 环境保护 第七章 附则 附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石油成品油库(以下简称油库)是接卸、储存、供应石油成品油的基地。为了提高油库的科学管理水平,做好成品油的供应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石油成品油(以下简称油品)具有易燃爆、易挥发、易渗漏、易于集聚静电荷的特性。油库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
第三条 油库要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油库现代化技术水平。
第四条 油库必须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的管理水平。
第五条 油库必须贯彻执行勤俭办企业的方针,改善经营管理,减少油品损耗,降低流通费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油库必须根据设计规范,制定布局总体规划。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审定批准后,作为扩建和更新改造的依据。新建、改建油库时,油库管理部门要参与方案论证、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油库及其主要设备拆迁,要按程序上报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七条 油库必须认真做好职工思想**工作、遵章守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第八条 油库必须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身实际情况,建立起从油库主任到每个岗位职工分工具体、职责明确的岗位责任制、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到严格考核,保证贯彻执行。第二章 油库内部机构和主任职责 第九条 油库等级划分:
一级油库总容量50000m^3及以上。
二级油库总容量10000-50000m^3以下。三级油库总容量2500-10000m^3以下。四级油库总容量500-2500m^3以下。
(以上总容量系指石油库储油罐的公称容量)
第十条 油库的人员编制,按照业务收发量大小、作业环节多少、复杂程度,本着精简的原则,进行定岗定员。消防人员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规定配备。警卫人员从各地实际出发,由油库提出方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配备。
第十一条 油库内部的职能机构,根据油库规模和担负任务的实际需要设立业务、仓储、修建、安全等部门。
第十二条 油库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油库的管理,是油库的安全责任人。
二、组织贯彻执行上级规定的方针、政策、制度、计划。
三、组织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四、组织、划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以及各级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五、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各项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六、组织检查、总结和向上级单位报告工作完成情况。
七、组织抓好思想**工作、安全教育和业务技术、文化学习,关心职工生活。第十三条 油库管理是一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对熟悉这项工作的管理干部和保管、计量、化验、电工、维修工、司炉工、司泵工、消防等技术性工种,要保持相对稳定。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一节 安全组织与领导
第十四条 成立由油库主任领导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和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油库的安全管理工作。管理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安排,负责做好曰常工作。
第十五条 各部门、车间、班组,都要设置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督促本部门、车间、班组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措施。组织群众性的义务警卫消防队伍,并要对其加强安全教育和业务技术训练,做到常备不懈。
第十六条 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与消防联防组织,安全保卫职能部门负责与之保持密切联系,要定期研究了解社会治安情况,搞好安全教育和防火、灭火技术训练,共同保卫油库安全。第二节 安全制度与教育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内容包括:
一、岗位专责制;
二、交接班制;
三、岗位联系制;
四、巡回检查制;
五、设备维护保养制;
六、岗位练兵制;
七、安全生产制。
第十八条 油库凡因制度不健全,职责分工不明确,或有制度和分工,而不检查督促执行者发生的责任事故,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要追究油库主任的责任。第十九条 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一、对油库职工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二、凡新入库职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职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专院校实习学生等)必须经入库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和学习。
三、外来人员(包括临时工、外包工、办事和参观人员)进库前必须进行人库安全教育。
四、电工、锅炉工、起重工、电焊工、汽车与机动车驾驶员、船员、计量、化验、司泵等专业工种结合政审,进行专业安全教育。
五、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或调换新工种时要进行重新教育。
六、基建、改造、大修等工程施工前,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质量、安全、防火等教育。
七、发生较大或典型事故时,要联系实际进行“三不放过”的教育。第三节 安全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油库必须建立领导干部夜间轮流住库值班制度,节假曰要有领导干部带班。重大作业期间,领导必须上岗指挥生产,组织巡检。
第二十一条 油库应配备巡检员,建立巡检制度。作业时,巡检员要对作业场所(如罐区、栈台、码头、泵房、管线、阀门、仓库)进行定时巡检,并填写巡检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油库都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一、大检查一般在第四季度内进行。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领导对安全工作是否重视,对过去查出的隐患是否已经完成整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严格执行;安全组织是否健全和起到应有作用;各种生产和消防设备的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各种设备的运行、控制、检修记录和设备技术资料档案是否完整。
(二)检查的基本分工:
直属公司负责检查所属油库;省、区、市公司负责检查直属油库和地、市级的油库;地、市级公司负责检查县级油库。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类排队,油库能解决的,限期整改。油库解决有困难的,属于上级公司管的,上级公司要及时予以解决;属于行政领导部门管的,要汇报清楚,要求予以解决,同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检查后,要将上年对畸改情况,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教训,本检查发现的问题和解决意见及时逐级写出报告。
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每月对油库进行一次定期安全检查。其主要任务是:
(一)着重查思想、违章、隐患和劳动、工艺、操作、施工、工作纪律。
(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的措施,组织力量抓紧整改。通过检查总结,进行安全教育。
三、基层单位的安全监督巡检员,要督促检查本单位每一个职工执行安全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的情况,对违犯者有权予以制止、纠正和向领导报告。第四节 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油库要建立要求明确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在大门外设立醒目告示牌,由门卫负责监督检查实施。出入库管理制度中主要包括: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住库,临时工人库必须佩带证章,因公入库人员必须进行登记,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入库,各种汽车入库必须有防火帽、静电接地装置、灭火器材等项内容。
第二十四条 油库职工在岗期间,必须穿着非化纤类工作服。
第二十五条 铁路蒸汽机车入库,要加挂隔离车,关闭灰箱挡板,不得清炉和顶车溜放作业。
第二十六条 油船停靠码头时,锅炉及生活用火必须关闭。第二十七条 严格明火管理:
一、库内电焊、气焊、化验等常用固定明火点,要加强管理,并不得擅自移位。
二、在非固定点进行明火作业时,油库必须提出用火理由、地点、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安全防范措施等。在油罐区、桶装油品储存区、轻油装卸作业区的用火要报经当地有关领导部门或====消防部门批准;在其他场地的明火作业,要经过油库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
第二十八条 油库的油罐区、桶装油品储存区、收发油栈台、码头、油泵房、发电间、变配电间、消防泵房、锅炉房为要害部位,必须采取措施,严加防范,非本部门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315KVA以上的变配电间和消防泵房,要建立值班制度。
第二十九条 油罐区的防火堤及防火堤以内,不准种植树木和其他作物。防火堤以外种植的树木,不得影响消防道路的畅通和妨碍消防人员的实际操作。地上明罐防火堤以内不得有超过十公分的杂草和枯草,要及时清除复土隐蔽罐顶部及其周围五米以内的枯草。
第三十条 油库与周围其他单位、建筑物的安全距离,油库内部建筑的安全间距和明火作业点与其他建筑的安全距离,要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油库要做好六防:
一、防汛、防洪、防台风。每年雨季到来之前,要对所有生产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加固,并疏通排水沟道。遇有紧急情况时,空油罐和空容量较大的油罐,要进行注水;趸船和码头引桥,要紧固系牢,防止水、风袭击造成移位、损坏。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油库的机电设备、桶装油品和其它贵重物资。
二、防胀。输油管线上的膨胀管,在收发和输转油品时要关闭,用完后及时打开,防止胀裂管线、阀门。
三、防冻。每年冬季到来之前,要做好油库设备的保温防冻工作。油罐放水阀、排污阀(底阀)和管线上的阀门、消火栓要排除积水或用不燃材料包扎保温,防止冻裂。解冻后及时清除包扎物。
四、防山火。复土隐蔽库要在离罐壁15米以外修筑防火沟或防火带,防止山火侵袭。
五、防地震。油库接到地震预报后,要尽可能扩大桶装油品数量,以保证做拆好震期用油供应,同时要进一步加固防火堤,堵死放水口。接到临震预报后,放空高架罐,折断油罐阀门处的管线(金属软管线除外),防止拉裂油罐、阀门、管线。
六、防雷。遇有雷雨、大雪、大风沙天气时,应暂时停止接卸,设备复位。第三十二条 防静电规定:
一、金属油罐,按周长计算每30米要设一组静电接地装置,但周长不足60米的油罐,静电接地装置不得少于两组,电阻值不得大于10欧姆。油库中其它部位的防静电和防雷共用接地装置的电阻不得大于100欧姆。接地装置技术要求符合有关规定。
二、油罐汽车、火车、船舶装油规定:
(一)油罐汽车必须保持有效的静电接地胶带。在装油前先接好静电接地线。使用非导电胶管输油时,要用导线烙胶管两端的金属法兰进行跨接。
(二)油罐火车装油,必须将栈桥、鹤管、管道、槽车进行等电位联接。
(三)船舶装油时,要使作业管线的金属管口与油船的进油口保持金属接触,并用导线与岸上金属管进行跨接。
三、灌油和输油:
(一)装油鹤管输油时,要下伸到接近油罐、船仓底部间距不高于200毫米处(油船有输油管达到仓底者除外),严禁喷溅式进油(包括油罐输油)。套筒式鹤管,套筒间要进行金属跨接。严禁用塑料桶灌装汽油。
(二)灌油、输油的速度控制在1米/秒之内,在出油口被浸没以后加大流速,但最高流速不得超过6米/秒。
四、计量、取样:
(一)接卸轻质油品静置时间,小于15立方米的油罐汽车静置时间2分钟,15-50立方米油罐火、汽车及储罐静置时间3分钟,50-5000立方米的储罐静置时间10分钟,大于5000立方米的储罐静置时间30分钟后才能进行计量。
(二)输油作业过程中进行测油高时,为防止静电放电,金属量油尺一端要和油罐跨接或用带木锤的绝缘皮尺测量油罐空间。
(三)取样筒、温度计的系绳须是铜链或棉麻绳,不得使用含有化纤材料的制品,不得使用化纤纱头。
五、其他方面的防静电装置,要符合电业部门及《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油库罐区、油泵房不准设临时设施进行收。发作业。除消防车外的机动车辆,未经安全职能部门批准不准进入罐区。第五节 消防管理
第三十四 消防人员主要职责:
一、熟悉消防设施的分布情况和灭火作战方案,熟练掌握消防设备、器材的操作技术和灭火要领,做好防火、灭火工作。
二、装卸、收发、输转轻油作业及在非固定明火作业点动用明火时,要派人员值勤,负责现场安全,发现违犯规定时有权立即制止。
三、专职消防人员除按规定轮休者外,一律住库,外出必须请假,不得擅离职守。有计划地进行业务学习和训练,搞好消防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负责对本库和联防单位的义务消防人员进行灭火训练。
第三十五条 立式钢质油罐的消防设施,必须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
第三十六条 地上小油罐库的罐区,必须配置的消防设施:
一、移动式消防泵一至二台及配套的水带、水枪、泡沫钩枪等,配备一定量的泡沫液。
二、规模在一千立方米以上的小油罐库罐区,要设置总容量一百至二百立方米的消防水池。
三、规模在一千立方米以下的小油罐库罐区,要设置总容量50-10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
第三十七条 油品收发作业区和桶装储存区消防器材的设置:
一、铁路装卸油作业区,按鹤管组数配置。
(一)一组配置石棉被两块,8公斤干粉灭火机或10升泡沫灭火机两个。
(二)五组以下者配置100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两台。
(三)五组以上者配置100升手推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三台,并设消火栓及配套的泡沫钩枪、吸取器、泡沫液桶、水带等。
二、油泵房,按油泵台数配置。
一台泵配置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机或3公斤干粉灭火机三个。每增加一台泵,增加灭火机一个。泵与电机设有隔墙者,隔离间要按上述标准配置。泵房门口设 0.5立方米砂箱(桶)一个,石棉被四至五块,防火铁锹五把。
三、桶装仓库、简易仓库、小油罐库房、露天桶装场地,按库房建筑面积或存放场地面积,每300平方米配置8公斤干粉灭火机四个、100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1台,0.5立方米砂箱两个,铁锹5把,石棉被五块。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时,要按比例相应增加。
四、付油间和付油场地,按付油管数配置。四组以下的配置8公斤干粉灭火机或10升泡沫灭火机三个,100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一至二台,石棉被三块,0.5立方米砂箱一至二个,铁锹五把,四组以上的要适当增加。
五、码头、趸船配置10升泡沫灭火机六至八个,100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二至五台,石棉被四至八块。大型码头要配置消火栓、泡沫钩枪、泡沫液桶和足够数量的水带、砂箱、铁铲等。第三十八条 辅助生产作业区消防器材的设置:
一、计量室、化验室各配置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机或“1211”(二氟一氯一溴甲烷)灭火机二至五个。
二、锅炉房设置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机两个,燃油锅炉增设10升泡沫灭火机两个。
三、变(配)电间、仪表控制室、空气压缩机室,按作业间每间配置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机和4公斤“1211”灭火机各一个。
第三十九条 土油罐区,要配置石棉被四至五块,100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一至两台。
第四十条 消防器材要摆放在取用方便的地方,要有专人保管。摆放位置、品名、数量,要绘成平面图,加强管理,不准随便移动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 油库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灭火作战计划,并编制图表和说明,作为实践和灭火训练的主要内容。灭火作战计划确定以后,报上级和====部门备案。第四十二条 供水系统的管理和检修:
一、消防水池要经常存满水,池内不得有水草杂物。
二、地下供水管线要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常开,地下管线每隔二至三年要局部挖开检查,每半年冲洗一次管线。寒冷地区冬季放空管线水时,要保证5分钟内将水送到最远油罐。
三、每天巡回检查消火栓,每月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试验。距消火栓1.5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
四、固定式消防水泵要常年充水,每天作一次试运转。消防车要每天发动试车,按规定检查、养护。
五、消防水带要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的专用箱里,防止受潮霉烂。每半年对全部水带按额定压力作一次耐压试验,持续五分钟不漏水者为合格。使用后的水带要晾干收好。
第四十三条 泡沫系统的管理和检修:
一、灭火剂的保管:
空气泡沫液应储存在5-40℃的室内,禁止靠近一切热源,每年检查一次泡沫液沉淀状况。灭火剂每半年抽验一次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灭火剂的有效期,按照生产厂说明书规定,掌握调换。
二、空气泡沫混合器,每半年做一次检查校验。空气泡沫产生器的空气滤网,要经常刷洗,保持不堵不烂,隔封玻璃要保持完好。
三、各种泡沫枪、钩管、升降架等使用后,都要擦净、加油,每季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四、泡沫管线,每年进行一次分段试压,试验压力应不小于1.2Mpa,五分钟无渗漏。
第四十四条 各种灭火机,要避免暴晒,火烤,冬季要有防寒措施,要定期换药,每隔二年进行一次筒体耐压试验,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第六节 劳动保护
第四十五条 油库应按国家和当地劳动部门并参照石化企业的有关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六条 卸收车、船余油和清洗油罐,必须进入车、船、油罐作业时,要佩带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防爆工具,系好安全带并指派专人监护。
第四十七条 焊工,电工等工种作业时,必须佩带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要根据规定,佩带安全带、安全帽,设置绳网和脚手架。
第四十八条 油库必须关心职工生活,要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发现有疾病者,妥善安排。高温季节要做好防暑降温,冬季严寒地区要做好防寒取暖。第七节 事故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各级油库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按照规定向上级单位报告。其中库内发生爆炸、着火、人员伤亡、重伤、跑油、混油及其财产损失一万元以上(销售公司直属油库六千元以上)的一级事故,逐级上报。省、区、市公司和直属公司接到油库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电报等快速方法上报销售公司。
第五十条 油库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查不清事故原因不放过,当事人和职工受不到教育不放过,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一节 油品收、发、保管 第五十一条 油而入库:
一、油库接到发货方的启运通知和运输部门的车、船到达预报后,要及时做好接收准备。主管人员必须亲自检查准备工作情况,并到现场指挥。
二、车、船到达后,要按照启运通知认真核对到货凭证及车号。散装油品,要检查车、船体技术状况、铅封,并进行化验、计量;桶装油品要清点件数、检斤计重、检查质量,尽快卸收,防止积压车、船。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作出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卸收铁路罐车油品时,要收尽底部余油。卸收船装油品时,轻油要注水冲舱,粘油要进行刮洗。
四、卸收和输转油品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指定专人巡视输油管线。连续作业时要办好交接班手续。作业开始前与交接班后应有复查制度。
五、油品卸收完毕后,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做好登记、统计工作。第五十二条 油品出库:
一、油品出库,必须根据发货凭证,检查发出油品的质量和数量。车、船到达前做好装运准备。车、船到达后,要检查车、船体技术状况、包装容器的完好和洁净程度,符合要求者,及时装运。
二、装完车、船后,要按规定进行计量、铅封,出具合格证,及时办理发运和出库手续,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三、发出的桶装油品,要做到标记清晰,桶盖拧紧,无渗漏。第五十三条 罐装油品的储存保管:
一、所有油罐均须逐个建立分户保管账,及时准确记载油品的收、发、存放量,做到账货相符。
二、油库储油不得超过安全容量。除储存轻质油品罐的底板有严重变形影响计量准确度的以外,一般不得垫水。
三、不同品种、规格的油品,要实行专罐储存。油罐改储他种油品时,要按照本制度附录三的要求进行清洗。
第五十四条 桶装油品的储存保管:
(一)、要贯彻先进先出的原则,避免长期存放。如存放期限超过半年,应进行倒垛。
二、保管要求:
(一)要严格执行季节定量灌装标准,并做到标记清晰,桶盖拧紧,无渗漏(灌装标准见附录八)。
(二)对不同品种、规格、包装的油品,要实行分类堆码,建立货堆卡片,逐月盘点数量,定期检验质量,做到货,卡相符。
(三)润滑油和润滑脂应当入库保管,其中润滑脂类、变压器油、电容器油、汽轮机油、小包装油品及各种工业用汽油等,不得露天存放。
三、库内堆垛方法:
(一)一律立放,双行并列,桶身靠紧,垒层牢固,桶口向外。
(二)油品闪点在28℃以下的,不得超过二层;闪点在28℃至45℃之间的,不得超过三层,闪点在45℃以上的,不得超过四层。
(三)桶装库的主要通道宽度不能小于1.8米,垛与垛的间距不能小于1米,垛与墙的间距不能小于0.5米。
四、露天堆垛方法:
(一)堆放场地要坚实平整,高出地面0.2米,四周有排水设施。
(二)卧放时要做到双行并列,底层加垫,桶口朝外,大口向上,垛高不超过三层。斜放时要做到下部加垫,桶身与地面成75度角,大口向上。
(三)堆垛长度不能超过25米,宽度不能超过15米,堆垛内排与排的间距不能小于1米,垛与垛的间距不能小于3米。
(四)汽、煤油要斜放,不能卧放。润滑油要卧放,立放时必须加以遮盖。
五、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定时检查保养制度。
(一)发现油桶渗漏,要及时倒装。
(二)发现库内油品蒸气浓度超过规定时,要加强通风。
(三)露天存放的桶装汽、煤油,气温高于28℃时要采取降温措施。第二节 油品计量
第五十五条 油库都必须配备待有合格证的专职计量人员,二级以上油库要设置计量机构。
第五十六条 计量人员的基本任务:
一、收油时检查车体状况,核对车型、车号、油品品种,计量数量。
二、对储油罐进行计量,动转罐作业前后及时计量,非动转罐每三天计量一次。每次计量都要做出完整记录,及时准确地提供容器存油变化动态。
三、油罐输油
中石化石油库和罐区安全规定
本文2025-01-28 17:30:09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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