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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竞赛的分类(最终定稿)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知识竞赛的分类(最终定稿)

第一篇:知识竞赛的分类

知识竞赛网()

◇知识竞赛的分类:

1、传统知识竞赛方式

在2000年以前,由于电脑投影仪等设备在企事业没有普及,各个单位举办的知识竞赛,几乎都是一个模式——主持人手持题卡读题,选手要用心倾听后回答问题,在抢答比赛环节使用电子抢答器,这种电子抢答器的就只有一个抢答功能。——这种赛事受到很大局限,是完全依靠主持人发挥水平的比赛,知识竞赛网定义其为“传统知识竞赛方式”。

传统的知识竞赛方式,对于观众来说,往往听不清楚主持人问的题目是什么,试题答案是什么,观众根本谈不上接受教育培训,享受知识竞赛的乐趣;对于选手来说,题目较长时,往往不能准确理解试题含义,或者听不清楚还需要主持人重复一边,无形中降低了答题的正确率;对于组织者来说,不能有图片题视频题等,不能采用各种活泼方式进行知识竞赛,比赛都是千篇一律的模式,计时、计分还需要许多工作人员后台配合,出现一些竞赛差错几乎都是司空见惯的。

2、多媒体知识竞赛方式

随着电脑投影仪的普及使用,知识竞赛的手段花样开始翻新,使用电脑应用软件,就是采用互动式多媒体技术,将竞赛题目制作成演示程序,通过投影仪大屏幕或电视大屏幕在现场播放,给观众强烈的视听感受,凝聚竞赛现场气氛。为参赛选手提供最直接的看题效果,保证队员对题目的正确理解。尤其是引入图片题、视频题、背景音乐、摇奖抽签、选手评委图文介绍等,将知识竞赛推向引人入胜的视听享受境界。这种基于多媒体技术支持的集视听效果于一体的比赛方式,知识竞赛网定义其为“多媒体知识竞赛方式”。

第二篇:垃圾分类知识竞赛试题

垃圾分类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可回收物的是____C__ A 可乐罐 B 牛奶盒 C布料 D衣架(2)__A___,可进行资源再利用

A 可回收物 B其他垃圾 C有害垃圾 D 厨余垃圾

(3)用过的卫生纸属于___B___ A 可回收物 B 其他垃圾 C有害垃圾 D厨余垃圾

(4)杂志是属于__D______ A 厨余垃圾 B其他垃圾 C 有害垃圾 D可回收物

(5)下列不属于可回收物的是___D___ A 玩具 B餐具 C文具 D枕头(6)有害垃圾应投入__A___颜色的垃圾分类桶

A 红色 B 蓝色 C绿色 D灰色

(7)可回收物应投入__B____颜色的垃圾分类桶

A 红色 B 蓝色 C绿色 D灰色

(8)其他垃圾应投入___D___颜色的垃圾分类桶

A 红色 B 蓝色 C绿色 D灰色

(9)一次性纸杯属于___D___

A 其他垃圾 B 有害垃圾 C可回收物 D不可回收物

(10)下列不应该投放到红色垃圾桶的是___D____ A 废油漆 B 废矿物油 C 消毒剂及其包装 D 牙膏

(11)过期食品属于___C___ A 可回收物 B 其他垃圾 C 有害垃圾 D厨余垃圾(12)下面不属于可回收物的是__D____ A 笔记本 B 复印纸 C 玩具 D 烟头(13)保鲜袋属于__B____ A 可回收垃圾 B 其他垃圾 C 有害垃圾 D 厨余垃圾

(14)废弃的纸巾属于___C____ A 可回收垃圾 B有害垃圾 C其他垃圾 D厨余垃圾

(15)旧衣服属于___D___ A 可回收垃圾 B 有害垃圾 C厨余垃圾 D其他垃圾

(16)哪种垃圾,可以降解堆肥处理___C____ A 可回收垃圾 B 有害垃圾 C 厨余垃圾 D 其他垃圾

(17)抽完烟的烟头应投入___C____ A 蓝色垃圾桶 B 绿色垃圾桶 C灰色垃圾桶 D 红色垃圾桶

(18)下列不属于可回收垃圾的是____C__ A 报纸 B 玻璃瓶罐 C 一次性餐具 D 塑料饮料瓶

(19)平常喝茶的茶叶渣应扔进哪个垃圾桶__C____ A 可回收垃圾 B 有害垃圾 C 厨余垃圾 D 其他垃圾

(20)厨余垃圾应该投入(C)A 红色 B 蓝色 C 绿色 D 灰色

(21)生活垃圾中,占比重最大的是(A)

A、厨余垃圾 B、有害垃圾 C、金属 D、塑料袋

(22)厨房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等食品类废物,经生物技术就地处理堆肥,每吨可生产多少吨有机肥料(B)

A、0.1 B、0.3 C、0.8 D、0.5(23)过期食品属于_____。(B)

A.可回收物 B.餐厨垃圾 C.其他垃圾 D.有害垃圾

(24)榴莲壳、瓜子壳、蛋壳属于______。(D)

A.生活垃圾 B.其他垃圾 C.可回收物 D.餐厨垃圾

(25)废弃的食用油属于______。(B)

A.可回收物 B.餐厨垃圾 C.有害垃圾 D.其他垃圾(26)废弃的卫生纸属于(B)垃圾。

A、可回收垃圾 B、其他垃圾 C、有害垃圾 D、厨余垃圾

(27)什么垃圾,可埋藏处理?(C)A、可回收垃圾 B、厨余垃圾 C、其他垃圾 D、有害垃圾(28)废弃的卫生纸属于(B)。

A、厨余垃圾 B、其他垃圾 C、有害垃圾 D、可回收垃圾

(29)玻璃纤维制品,属于(C)。

A、厨余垃圾 B、有害垃圾 C、其他垃圾 D、可回收垃圾

(30)旧衣服属于(C)。

A、可回收垃圾 B、厨余垃圾 C、其他垃圾 D、有害垃圾

(31)废旧电池属于(D)。

A、可回收垃圾 B、厨余垃圾 C、其他垃圾 D、有害垃圾

(32)废旧荧光灯管属于(D)。

A、可回收垃圾 B、厨余垃圾 C、其他垃圾 D、有害垃圾

(33)废旧手机属于(D)。

A、可回收垃圾 B、厨余垃圾 C、其他垃圾 D、有害垃圾

(34)过期药品属于(D)。

A、可回收垃圾 B、厨余垃圾 C、其他垃圾 D、有害垃圾

(35)用完的杀虫喷雾瓶属于(D)。

A、可回收垃圾 B、厨余垃圾 C、其他垃圾 D、有害垃圾

二、多选题

1、厨余垃圾有哪些?(A B)

A、剩饭,剩菜,菜叶 B、骨头,生肉,腐烂食物 C、外包装袋 D、碎蝶

2、厨余垃圾有哪些特点?(A B C)

A、厨余垃圾含有极高的水分与有机物,很容易腐坏,产生恶臭。B、经过妥善处理和加工,可转化为新的资源,高有机物含量的特点使其经过严格处理后可作为肥料、饲料

C、可产生沼气用作燃料或发电,油脂部分则可用于制备生物燃料。

3、怎样收集厨余垃圾?(B C)

A、厨余垃圾非法收集和回收利用会对环境和居民健康产生威胁。B、对厨余垃圾单独收集,可以减少进入填埋场的有机物的量,减少臭气和垃圾渗滤液的产生。

C、可以避免水分过多对垃圾焚烧处理造成的不利影响,降低了对设备的腐蚀。

4、怎么运输厨余垃圾?(A B)

A、厨余垃圾的运输必须全封闭,防止滴撒、遗漏;

B、车身要有明显标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方可从事运输。

5、怎么处理厨余垃圾?(A B C)

A、厨余垃圾应当提供给专业化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B、严禁将废弃食用油脂(包括地沟油)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 C、严禁直接使用厨余垃圾饲养畜禽及鱼类,严禁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生产肥料。

三、判断题

1、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的运输由各区、县级市环卫运输车队负责或者委托具有生活垃圾运输许可证的企业负责。(√)

2、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均为餐厨垃圾。(√)

3、大棒骨不是餐厨垃圾。(×)

4、牛奶盒以及饮料盒也叫利乐包,利乐包属于可回收物(√)

5、家庭日常生活中打碎的陶瓷碗碟属于可回收物(×)

6、塑料器皿底部箭头组成的三角形是“循环再生”标志(×)

第三篇:党规党纪知识竞赛考点分类

中山市第二届“廉洁火炬杯”党规党纪知识竞赛考点

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以下简称《摘编》13页)2.党性说到底就是立场问题。(《摘编》38页)

3.要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权威。(《摘编》 66页)

4.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从严管好各级领导干部。(《摘编》 102页)

5.十八大《党章》共11章53条。

6.《党章》总纲指出: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党章》总纲第3段)7.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党章》总纲第8段)

8.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党章》总纲第9段)

9.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党章》总纲13段)

10.现阶段我们党的统一战线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党章》总纲21段)11.中国共产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章》总纲26段)12.《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有8项。(《党章》第3条)13.《党章》规定,党员享有8项权利。(《党章》第4条)

14.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条例》处分或作出鉴定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应该是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党章》第4条)

15.当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应该是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党章》第4条)

16.党员只能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是错误的。(《党章》第4条)17.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章》第39条)18.《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4条廉洁自律规范。

19.《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印发《准则》通知)

20.《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共8条、281字,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

2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党章》作为根本遵循,紧紧围绕着廉洁自律,集中体现党的性质、宗旨,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2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一条规定是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2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二条规定是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2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三条规定是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25.《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四条规定是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26.《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六条规定是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27.《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七条规定是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2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条例》第40条)

29.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条例》第3条)30.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条例》第38条)

31.《条例》处分条例总则适用于有《条例》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条例》第44条)

32.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是重要领导责任者。(《条例》第38条)33.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条例》第39条)34.《条例》规定,要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条例》第4条)

35.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条例》第4条)

3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条例》第5条)37.公平公开公正不属于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条例》第4条)38.开除公职不属于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条例》第7条)39.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提到,领导干部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摘编》 84页)40.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党章》总纲)

41.凡属重大问题,党的各级委员会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章》第10条)42.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章》第29条)43.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党章》第33条)4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我们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印发《准则》通知)45.《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准则》第一段)46.《条例》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十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47.48.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条例》第五十七条)

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违反了党的群众纪律。(《条例》第一百零五条)49.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条例》第六十四条)50.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条例》第八十三条)51.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条例》第八十九条)52.53.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违反了党的生活纪律。(《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违反了群众纪律(《条例》第105条)54.55.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改组、解散(《条例》第8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条例》第31条)56.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违反了有关会议活动的管理规定。(《条例》101条)

57.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违反了有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条例》102条)58.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条例》第五十一条)59.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条例》第115条)60.党组织的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条例》第115条)61.以下属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条例》第118条)62.63.党员经过留党察看,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党章》第三十九条)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属于《条例》规定的“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条例》57条)64.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以下营利活动,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经商办企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条例》第88条)65.《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全体党员提出了四条廉洁自律规范。

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准则》第五条)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准则》第六条)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准则》第七条)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准则》第八条)66.《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分为两部分:一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二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67.知)68.6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印发日期为2015年10月18日。(中办印发《条例》通中国共产党章程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条例》第四条)70.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条例》第七条)71.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准则》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印发《准则》通知)72.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有: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条例》第四条)73.74.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改组、解散。(《条例》第八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条例》第十四条)75.76.77.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条例》第十五条)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条例》第十一条)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两项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78.79.条)80.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条例》第四条)

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条例》第三十八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条例》第三十九条)81.82.83.84.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章总纲)《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党章总纲)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党章总纲)85.党员享有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的权利。(党章第四条)86.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党章第七条)87.88.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章第十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章第十条)89.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党章第十一条)90.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党章第四条)91.92.申请入党的人要有2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党章第五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党章第七条)93.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章第三十九条)94.95.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党章第四十三条)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章第二十九条)

96.97.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章第三十八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党章第十三条)

98.99.《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不是专门针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而制定的法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一部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印发《准则》通知)

100.《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印发《准则》通知)101.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102.对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条例》第十九条)10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包括“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10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全体党员提出了4条廉洁自律规范。

105.《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准则》第六条)

106.《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党员要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107.《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要廉洁修身,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108.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条例》第三十九条)

109.违纪行为导致的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条例》第四十条)110.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二十五条)

时间:

111.执行《条例》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条例》第43条)

112.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条例》第10条)113.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条例》第40条)114.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条例》第42 条)115.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条例》11条)116.117.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条例》第12条)《条例》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条例》第42条)118.执行《条例》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条例》第43条)119.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95条)120.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条例》第九条)

121.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条例》第九条)

122.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条例》第十一条)

123.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条例》第四十二条)

124.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

125.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条例》第十条)126.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条例》第十一条)127.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党章第三十条)

处分:

从重或者加重: 128.例》第19条)129.一人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条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条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条例》第23条)130.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131.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132.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条例》第八十五条)

133.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要从重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134.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条例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

135.党员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136.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137.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要从重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138.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加重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从轻处分:

139.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140.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条例》第39条)141.主动交代被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条例》第十六条)142.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条例》第十六条)143.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条例》第十七条)144.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145.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条例》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28条)146.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条例》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28条)147.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148.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

149.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150.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错)《条例》第二十二条

151.有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152.有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153.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129条)154.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155.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156.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条例》第29条)157.一人有《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158.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条例》第二十条)159.一人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条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条例》第23条)

16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一人有《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条例》第19条、23条)161.41条)162.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条例》第表资格。(《条例》第13条)163.党员受到《条例》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条例》第30条)164.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条例》第90条)165.以下行为侵犯了党员的合法权利: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条例》第71条)166.以下行为违反了党纪规定: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条例》第72条)

167.党员王某为某经济开发区主管领导,王某妻子为该开发区内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委派的高层管理者,对这一现象表达正确的是这种现象是不合党纪的,王某应该按规定予以纠正,如果王某不纠正,王某本人应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组织予以调动职务。(《条例》第90条)

168.2016年1月9日,党组织对某民政局党组书记于某作出撤销党内职务决定。以下表述正确的是应当在2016年2月9日之前向于某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宣布对于某的党纪处分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对于某的处分决定材料归入于某的档案,应当在2016年2月9日之前办理于某的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应当在2016年2月9日之前向于某本人宣布对其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条例》第40条)

169.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条例》处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条例》责任。(《条例》第25条)

170.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违反了有关公务出差的管理规定。(《条例》第98条)

171.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172.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条例》第三十五条)

173.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条例》第十一条)

174.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条例》第三十条)

175.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条例》第三十一条)

176.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应当负直接责任。(《条例》第三十八条)

177.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应当负主要领导责任。(《条例》第三十八条)178.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应当负重要领导责任。(《条例》第三十八条)

179.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条例》第四十一条)180.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181.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182.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183.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84.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条例》第三十五条)

185.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

186.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条例》第六条)

187.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党章第四十一条)

188.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章第三十九条)

189.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以外的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190.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191.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条例》第十八条)

192.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条例》第三十五条)

193.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条例》第三十七条)

194.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

195.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条例》第四十一条)

196.参加迷信活动,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条例》第五十八条)

197.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条例》第二十五条)

198.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除名:

199.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条例》第六十七条)

200.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条例》第七十九条)

201.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条例》第七十九条)202.221: 203.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等,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83条)204.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127条)205.对抗组织审查,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57条)206.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69条)207.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94条)208.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96条)209.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119条)210.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121条)211.在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72条)212.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128条)213.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72条)

214.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61条)215.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62条)

216.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217.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218.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219.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220.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五十八条)

221.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

222.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221 223.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221 224.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221 225.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226.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五十八条)227.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

228.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221 229.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221

230.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例》 第九十二条)221 231.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221 23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221 23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221 234.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221 235.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221 236.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221 237.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221 238.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221 239.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221 240.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221 241.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221 242.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221 24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221 244.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221 245.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221 246.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221 247.22:

248.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63条)249.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

250.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66条)251.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114条)252.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

253.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254.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

255.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256.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22 257.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22 258.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22 259.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22 260.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261.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91条)262.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117条)

263.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70条)

264.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66条)265.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67条)266.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条例》84条)267.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86条)268.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91条)269.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99条)

270.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100条)271.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105条)272.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条例》第108条)

273.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109条)274.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111条)275.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出现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113条)276.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277.严重警告: 278.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条例》第119条)279.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280.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68条)

281.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

282.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65条)。

283.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110条)

284.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

285.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86.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85条)287.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126条)288.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75条)289.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99条)290.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101条)291.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116条)292.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处分。(《条例》第116条)293.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120条)294.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最低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32条)29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

296.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条例》第七十五条)

297.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条例》第八十五条)298.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299.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

知识竞赛的分类(最终定稿)

第一篇:知识竞赛的分类 知识竞赛网() ◇知识竞赛的分类: 1、传统知识竞赛方式 在2000年以前,由于电脑投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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